浅谈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浅谈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浅谈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浅谈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摘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治理是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却越来越突出,值得引起高度重视。本文中,笔者拟以金寨县检察院近五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法院判决情况为视角,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现实表现、成因及对策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发挥刑法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遏制作用。

关键词:职务犯罪轻刑化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职务犯罪是刑法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概称,包括所有和职务相联系的犯罪行为,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近年来,反腐败已经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自上而下“打虎灭蝇”的反腐声势日渐高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数字在逐步增加。但在司法实践中,从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情况看,被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等轻刑化处理的数量占据相当大的比例,这一点在基层县检察院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

为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2010年11月,高检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从理论上来说,此规定是检察机关充分利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一项有力举措。从实践来看,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的裁量权仍然掌握在法院手中,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的手段减少轻刑化的力度和效果有限。

刑法的立法本意是对这一类特殊群体的犯罪予以从重处罚,尽管司法实践中检、法部门也一直将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但出于种种原因,这种错误的司法倾向仍然大量存在,无法形成对职务犯罪人予以有力的震慑,不仅有违司法公正的要求,更不利于有效

地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

二、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具体表现

笔者以所在的金寨县检察院2009-2013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为视角,职务犯罪的轻刑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率偏高。2009年-2013年期间,金寨县检察院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53件78人,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缓刑的占总人数的34.6%,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占到总人数的16.7%,合计占到总人数的51.3%。

(二)自首、立功的认定适用比例较高。根据《刑法》第67、68条规定,自首、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我院起诉职务犯罪的判决情况来看,法院在量刑过程中,对自首、立功等认定人数较多,两项合计占到总人数的34.8%。

(三)从轻或减轻情节适用较频繁。除因自首、立功等情节对职务犯罪被告人从轻或减轻以外,司法实践中将“被告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赃款”作为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的重要量刑依据,这个数字占到总人数的90%以上。

(四)对财产刑适用比例较低。职务犯罪的轻刑化还表现在对财产刑的较少适用。我们知道,职务犯罪的本质是金钱犯罪,行为人常常利用自身或他人职务上的便利来非法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满足一定私欲。实践中,对贪污、贿赂型的犯罪,理应更多地适用财产刑,但从我院五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情况看,适用财产刑的不足一半。

(五)不起诉适用率较高。在基层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一般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有限,另基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等酌定情节。同时,职务犯罪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在对证据的把握和案件的突破上较为困难,实践中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

较多。以金寨县检察院为例,五年来共对职务犯罪决定不起诉14件14人,分别占总数的26.4%和17.7%。

三、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成因

(一)从立法层面来看,刑法的立法设计过于笼统。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从以上条款看,刑法在立法设计上规定过于宽泛, “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等均系模糊性的规定,实际操作中不好把握,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二)从对自首、立功的判定来看,检法两家理解和适用不相一致。主要表现在对经济领域职务犯罪的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关于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的认定有一个专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3月1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有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的本意是在自首和立功问题的认定上将职务犯罪与一般刑事案件区别开来,对职务犯罪作进一步的限制性规定。但我院通过办案发现,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往往依据的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这两个“一般性解释”的规定,置“两高”解释于不顾,实际上放宽了职务犯罪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条件,导致了判决的轻刑化。

(三)从对涉案金额的认定来看,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掌握过宽。根据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规定,犯罪数额的大小对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刑罚的高低有着关键性的影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侦办案件时,最希望取得突破的就是关于涉案金额方面的证据。但法院在具体认定中,法官往往基于某种考虑将职务犯罪被告人用于公务活动等的款项从涉案金额中予以比除,例如在涉农职务犯罪中,法院往往将涉案村官的贪污款与在实际工作中为集体垫付的资金等同,将垫资从涉案金额中扣除,直接导致了涉案金额的下降,然后依据扣除后的数额对照刑法规定对犯罪人予以量刑。笔者认为,这种不当比除的方式实际上将刑法中规定的职务犯罪数额标准人为抬高,是对刑法立法本意的一种曲解,进一步促成了职务犯罪案件中大量缓刑、免处判决。

(四)从监督层面来看,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乏力。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目标考核中把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数字予以量化,对基层检察院而言,往往基于考评需要,只要够立案条件就立案,没有进行深挖细挖。侦查终结后,侦查部门及人员对案件的审查起诉、案件审理环节也没有及时跟进。同时,侦查人员在对证据的收集、固定等方面做得不扎实,一些影响案件量刑轻重的证据较为零散,无法形成有力的证据链,一旦到了起诉环节,法院在认定时往往因证据不确实充分而减少对部分犯罪事实的认定。另一方面,公诉部门自身对该类案件的量刑把握不严,量刑建议中相当一部分直接建议缓刑处理。司法实践中,在将案件移交给法院后,一旦同级或上级法院对某个案件,特别对渎职案件作出了不构罪的非正式意思表示,检察机关出于不能出现无罪判决的考虑,没有坚持起诉或撤回案件。在职务犯罪案件起诉后,部分检察人员认为只要不作无罪判决,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都可以接受,没有认清轻刑化背后的危害性,并且出于并非定性问题、抗诉有风险的考虑,没有依法行使抗诉权。

(五)从社会层面来看,非法律因素的干扰过多。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所在的辖区范围较小,实际上形成了熟人社会和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有的公职人员一旦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

单位领导及其家属出于各种自身或小集体利益的考虑,能够运用各方面的关系进行运作,干扰检、法机关办案,企图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予以维护。从我院办理涉农案件的情况看,有的村形成了“窝案”,村两委主要成员全部被查办,村两委工作整体面临瘫痪,少数领导干部以出于工作需要为由,为袒护犯罪分子主动要求检、法机关从轻处理,力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部分执法人员在实际办案中,出于同情村官等犯罪嫌疑人待遇低的因素,在量刑时主动将标准降低,导致了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的大量适用。

四、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增强素质,强化自侦办案能力。各级党委、政府、人大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充分职务犯罪轻刑化给法律权威、司法公信和惩治腐败带来的危害,注重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要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岗位练兵、侦查技能培训,提高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意识,学会运用现代技术侦查手段,不仅要收集言词证据,更要注重对实物证据等其他证据的收集,努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减轻被告人翻供给整个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和判决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自侦部门对案件要进行全程跟踪,直至案件取得判决。审判人员要准确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审慎使用对职务犯罪案件量刑的自由裁量权,自觉坚守法治信仰,秉公执法办案,勇于排除各种外界干扰。

(二)完善相关立法,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中,对职务犯罪判决刑期的把握始终掌握在法官手中,从现行刑法立法来看,法官在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的自由裁量权活动空间过大,因此必须在立法上压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考虑现行刑法稳定性的需要,笔者建议可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如针对“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规定,可以根据贪污数额对一至七年的量刑空间作进一步的分解、量化,减少少数司法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牟取私利的空间范围。同时,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设立职务犯罪案件听证制度,即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决定必须经过听证程序,可规定听证的目的、内容、方式和参加人等,通过听证制度方式保证案件审理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

(三)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少数司法人员出于某种目的用错误地思维方式理解法律,从而导致整个案件适用法律错误,实则造成了司法的不公正。在职务犯罪的起诉和审判中,必须坚持罪行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待职务犯罪案件要与普通刑事案件相区别,在定罪量刑上有所体现这两个刑法原则。对职务犯罪被告人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情节,应严格适用“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规范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以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四)建议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异地侦查、公诉和审判。对基层检察院来说,“熟人社会”是基本特征,也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面临的重大瓶颈问题之一,无论是从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还是到相关单位、找相关人员调查取证,都会受到层层阻挠甚至粗暴干涉,有的案件甚至出现办不下去的状况,到了审判环节,法院面临的压力更大,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往往便成为了一种变通的方式。笔者建议,考虑到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可借鉴当前一些地方检察院采取的交办案件处理方式,对职务犯罪案件统一实行异地侦查、公诉和审判,可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和人为因素的干扰,化解办案阻力。

(五)强化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一是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和公诉的有效衔接。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自侦部门移交提供的案件证据材料,应仔细审查每一起犯罪事实和证据,及时要求自侦部门补充证据,对一些有疑难、复杂的案件事实和情节,侦查人员要及时与公诉人员解释和说明,以利于后续审判工作。二是准确依法行使抗诉权。对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畸轻的,要敢于监督,承办人应主动争取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的支持,及时依法提出抗诉。同时,上级检察院也应当给予相应支持,落实“两级审查制”,切实做到两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对法院判决审查同步和一体化,突出监督实效。三是建议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

员会制度常态化。对两高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应予以修改明确,建议可规定对所有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应列席法院审委会进行讨论,以确保有效加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

浅谈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浅谈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科教兴国的战略实施,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教育系统的教育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有效地保证了教育的质量,提升了教学水平,促进了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但在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社会腐败现象也日益严重地渗透到校园这块教书育人的神圣场所,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屡屡发生。文章结合检察工作,对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等方面进行分析,对当前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防治进行探讨,为更有效地惩治和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对策 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教育系统的教育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有效地保证了教育的质量,提升了教学水平,促进了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但在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社会腐败现象也日益严重地渗透到校园这块教书育人的神圣场所,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现象也不可小视,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屡屡发生。虽然案件总体数量不多,但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直接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损害学校的形象,不利于教师队伍的稳定,而且也会给正在长知识、长身体,思想不成熟的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无法挽回的创伤,严重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一、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以领导干部和实权人物为主 从当前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职务犯罪主体均具有一定职务身份或具有财务管理等实权。主要是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学校领导干部和后勤管理人员等,这些人利用手中实权,为自己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二)犯罪形式以“窝案”、“串案”居多 在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内外勾结、内部勾结、上下勾结相互串通等群体犯罪现象比较突出,为了共同谋取不法经济利益,在部门负责人的提议、参与或者默许下,犯罪嫌疑人结成利益共同体,分工负责,集体作案,逃避监督。表现为合伙型犯罪多,窝案、串案多,经常是一案连多案,出现了一些窝案、串案现象,往往小案牵出大案,大案套出小案,有时查处一个,会带出一串的被告。 (三)犯罪案值小但作案次数多、时间跨度大 在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中,存在作案时间长,作案次数多,金额小等特点,从案值看,单笔收受的金额不是很大,总计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大案不多,但

浅谈预防职务犯罪

浅谈预防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政治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教育、制度、监督三者都是预防和惩治腐败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是遏制腐败发生、发展的控制手段。 标签:预防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伴随着阶级、国家、职务、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为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所不容,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务犯罪为人民所痛恨,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已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全体人民的强烈要求。 1 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社会危害性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他们把权力当作商品,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从陈希同、王宝森等大量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比较突出的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等等。主要原因就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主要有以下特点: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职务意味着责任和管理,如果在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就会损害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安全。二是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严重违反国家的财经纪律及有关法律法规,往往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三是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不仅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降低国家和政府的声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削弱国家的职能。 2 产生職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2.1 政治素质低。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理想信念扭曲,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2 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就是发生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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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3篇 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下面是xxx为大家带来的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范文1: 10月23日我们学校组织了全体教师学习《预防职务犯罪》。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只有认真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时刻牢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克己奉公,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清清白白做人,才能保证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从胜利不断走向胜利。 一是加强学习,坚定信念。纵观任何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无不是放松了学习、理想信念动摇,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所致。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在金钱、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对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的不良信念。因此,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自己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大力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结合工作,大力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警省能力,不断增强新时期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是以案为鉴,廉洁自律。在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我结合预防职务犯罪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

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这些反面的案例也使我清醒地认识到,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廉洁自律、洁身自好。 三是多做实事,乐于奉献。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激发自己的热情,使自己有不断的长进,并视之为自己的理想和信念。在岗位上不断的释放出自己的创新能力。我们每个人要积极提高自身履行职责的能力,敬业爱岗,勤勤恳恳地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做到正确的认识自己,真诚的对待他人,认真的对待工作,公平的对待管理。表现出做人的人格魅力,以此来激励自己,影响他人,共同进取。 做好本职工作是自已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表现。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做人,为校为生多做事、做好事。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范文2: 在党和国家日益重视民生,社会各界日益重视教育的今天,教育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着非同一般的重要意义。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基本特征,也是其本质特征,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其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而表现出其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显著特征。 一是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职务意味着责任,意味着管理,其对象涉及人数多,涉及面宽,如果职务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滥用职

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作者: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张玉华戴延伟王志斌发布时间:2011-05-20 10:33:30 打印字号:大| 中| 小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渎职滥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及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规范,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权力私有化、商品化、非法化,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严重,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反腐败斗争关系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是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如何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惩处,有力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成为当前和今后亟须解决的课题之一。现根据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案例,对当前职务犯罪的的特点、成因及预防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不当之处,敬请评判指正。 一、职务犯罪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2009年至2011年3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判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共审结各类职务犯罪案件53件60人,其中2009年审结19件22人(贪污案件5件5人,受贿案件6件6人,玩忽职守案件4件4人,挪用公款案件4件7人);2010年审结24件26人(贪污案件7件7人,受贿案件3件3人,玩忽职守案件1件1人,挪用公款案件7件7人,徇私枉法案件2件3人,徇私舞弊案件1件2人,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件3件3人);2011年1至3月审结10件12人(贪污案件2件3人,受贿案件1件1人,徇私舞弊案件2件2人,徇私枉法案件1件2人,玩忽职守案件2件2人,挪用公款案件2件2人)。通过对以上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类型多样,呈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发案点多面广,涉及各个领域。前几年,该院辖区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建筑和金融领域。上列案件中,涉及政府部门11件,金融系统8件,财税系统3件,粮食系统6件,土地部门7件,教育系统4件,公安部门2件,工商部门3件,其他部门和系统9件。涉案范围在扩大、行业在增多,职务犯罪已涉及社会管理及相关行业各个领域,而其中腐败犯罪案件占90%以上。 (二)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增多。从上列案件数量看,2010年比2009年上升26.32%,2011年1至3月比2010年同期上升37.5%。从职务犯罪的绝对人数看,2010年比2009年上升18.18%,2011年1至3月比2010年同期上升近50%,呈逐年上升趋势。从犯罪对象来看,不仅涉及单位负责人,而且涉及面扩大到一般工作人员。2009年至今年3月该院共判决科级及以上干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职务犯罪案2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7.17% 。从案值来看,前几年案值多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而近几年来该院审判的案值5万元以上、达100万元的大案达17起,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2.08% 。 (三)窝案、串案犯罪形态显著。职务犯罪往往发生于关联岗位、行业系统、上下级关联人员之间,他们往往利用公共资源结成错综复杂的利益体,互惠互利,互相包庇。一旦案发,往往是一挖一窝,带动一串。如发生在许昌市土地管理系统贪污受贿窝案(4案4人)、税务系统的徇私舞弊及玩忽职守串案(2案3人)就是典型例子。有的企业高管内外勾结,借改革、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浅议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

浅议职务犯罪的 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 内容提要:从执法实践来看,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为主要表现的职务犯罪,是人民群众十分痛恨的社会腐败行为,它败坏了政府的形象,毒化了社会风气,危害了国家建设,破坏了安定团结。从这个意义上讲,严厉打击和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特别是在现阶段,认真总结职务犯罪的规律,研究、分析腐败产生的特点、弄清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找到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表现,因案施策,完善制度,强化机制,对症下药,打防并举,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就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原因表现防治 提纲: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1、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2、品行堕落,贪色循情 3、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 4、犯罪行业分布具有广泛性

5、犯罪年龄已向多层发展 6、职务犯罪人员高层化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经济根源 (二)政治根源 (三)思想根源 (四)文化根源 (五)几种犯罪心态 1、“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功利心理。 2、贪图享受的攀比心理。 3、满足虚荣心理。 4、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 三、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循私枉法。 2、侵犯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事。 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事,违“程序合法实体公开”的要求。 四、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体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预防职务犯罪防范意识,做到关口前移。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它的本质特征是权力商品化,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加严重,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已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问题,其严重程度正如江泽民同志强调的那样,已经成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从大量的已被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当前案犯利用职务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案犯的职务也越来越高,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分析其主要原因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位高权重、往往缺乏监督,容易产生贪污受贿,这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对近年来公开曝光的广西成克杰、广东的于飞、沈阳的绥新和马向东、河北的程维高、李真等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五多”,“两突出”现象,即:从发案单位类型看,工矿企业发案多;从涉嫌犯罪的主体看,担任正职的领导多;从岗位分类看,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多;从单位层次看,基层部门发案多;私分公款集体作案突出;作案时间长,频

浅谈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

浅谈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 认清“警示教育”作用 认清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的重要性。通过“警示教育”,使大家深刻理解江泽民同志指出的“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的讲话精神,记取中外政权兴亡的历史教训,增强忧党忧国的意识,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自觉做好廉洁自律工作。从“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点出发,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筑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政治防线。[大秘书网文章- 找范文,到大秘书网] 认清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的必要性。近几年来干部队伍中各类案件时有发生,有的目无法纪、执法犯法;有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有的利欲熏心、贪污受贿;有的淡化责任、失职渎职;有的道德败坏,嫖娼赌博。要通过不同典型和不同性质的案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实事求是地分析犯罪人员的思想演变、人格扭曲及忏悔的心态,解剖案发的主客观原因,认真地反思,从中吸取教训。要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

认清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的实效性。通过“警示教育”使全体干部自觉与吃、拿、卡、要、报、游、乐、钓等不正之风划清界限,自觉抵制黄、色、赌、毒的诱惑;使全体干部常怀律已之心,常修廉政之德,常弃非份之想,常思贪欲之害,在公务活动中保持廉洁自律,自觉不碰上级规定的高压线;从反面警示干部必须自觉反腐防变,保持清醒的头脑,谨慎行事,防微杜渐,让大家明是非、懂轻重、知得失、做到不正之风不染,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事不干,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筑牢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 拓展“警示教育”的形式 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组织干部参观监狱,看服刑人员的劳改环境、劳改工作、劳改生活等情况;听职务犯罪服刑人员以他们的亲身经历感悟到的教训与体会,分析堕落犯罪的思想演变过程和失去自由沉痛教训的现身说法;想一旦失足就成千古恨,让大家懂得“平安就是福,自由值千金”的深刻含义。 邀请纪、检领导作报告。通过用他们查处的违法违纪的案例进行以案说法、以案明理、以案明纪、以案为鉴、以案警示的教育活动,帮助大家分析职务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利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教育干部。通过组织干部学习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系统内部人员违法违纪通报,用反面典

学习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学习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精选多 篇) 学习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职务犯罪占有相当的比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所致。腐败的实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实践证明,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治理和遏制腐败的重要途径。按照中纪委三次全会的精神,要想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各种职务犯罪的消极腐败现象,我认为,必须大力强化以下几方面的监督。 一、强化自我监督

自我监督,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要多倡导自省自律,自我调控,自我约束,就可以少犯或不犯错误。自我监督来源于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抓好宣传教育这个基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要以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党章为重点,以实践“三个代表”为主要内容,认真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上存在的问题,引导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加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党性修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二是要结合实际,在党员干部中开展“两个务必”的教育,把握执政为民这个本质,使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越是面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外环境,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是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要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三是要继续开展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重自警,身体力行,真正做到依

法行政和廉洁从政,经受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蚀与反腐蚀的考验。四是要深入开展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教育。开展先进典型教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弘扬正气,鼓舞斗志;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引以为戒,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增强道德约束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强化组织监督 组织监督是依托现有的组织系统,依据管理原则和纪律,上级对下级,组织对所属成员实施的监督。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是最有效、最普遍、最直接、最及时的监督,在监督机制中起着最重要的作用,是对权力监督的主要渠道之一。因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但同样监督也需要权力,缺乏权力的监督是无效的监督。就一个部门、一个单位而言,要想改变“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就必须要加强上级领导班子对

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与对策(一)

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与对策(一) 【内容摘要】 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侵占国家财产之类的腐败行为已成为党和国家以及人民最深恶痛绝的职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它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程度比其它的犯罪行为危害都令人愤慨和唾弃。 现在职务犯罪情况不容乐观。(一)犯罪人员的级别越来越高,从一般的科、县、市级公务人员、到省、部级领导,被查处的人员逐年增多。(二)涉及的经济数额也越来越大。(三)犯罪后携款外逃的人员的情况特别突出。(四)职务犯罪人员的年龄分布均匀。从50—60岁到20—30岁都有。 为什么在当前的社会中会出现这么多的职务犯罪人员呢?究其原因就是:(一)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放松了自己在政治上、思想上的学习,没有能抵御住腐朽思想的侵蚀,对奉献和索取,权力与职责产生了错误认识。(二)权力过分集中,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这也是容易造成职务犯罪的一个原因。 当前的职务犯罪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一)职务犯罪人员从个人犯罪发展为集团犯罪,(二)从单一占有生活资料和金钱转向生产资料、生产资本。(三)由过去的几个部门、行业已渗透到国家的各行各业、各个部门。(四)个别部门、行业的职人员务犯罪呈现出一批接一批的不正常现象。 如何遏止和预防职务犯罪呢?应从以下几点入手:(一)规范权力运用,加强监督和制约。(二)改革财经制度,加大财经监管的力度。(三)改革人事制度,提高民主、公开、竞争程度,严把干部的选拔任用。(四)加强廉政教育和建立廉政机制。(五)建立行之有效的经济保障机制。(六)加大法律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威慑欲犯罪的人员。 什么是职务犯罪? 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通常称为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就是国家的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职责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权谋私,即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即人们常说的腐败。通常我们以职务犯罪的主要罪刑形式的不同将职务犯罪分为职务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职务故意犯罪具体表现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渎职、失职等行为。职务过失犯罪具体表现为渎职和过失犯罪。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职务故意犯罪。 一、当前职务犯罪的现状 在当今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逐渐走上新轨道的形势下,职务犯罪就具有了非常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烙印,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其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程度甚于其它的刑事犯罪,纵观目前职务犯罪逐渐呈上升趋势。(一)级别越来越高。要案、大案急剧上升,比如: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副主席刘知炳,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沈阳原市长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等等均是特大贪污受贿案,又如四川省近二年相继查处的原省交通厅正副厅长刘中山、郑道访贪污受贿案等所涉案件的案数之多、级别之高、金额之大、影响之深、都令人触目惊心。 (二)犯罪后携款外逃情况特别突出。2002年1至6月份,全国检察机关仅光抓获在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就有500多人,仅四川省检察机关上半年就总共抓获贪污贿赂等在逃人员50余名,涉案金额共二千多万元,仅追会的赃款就有一千多万元。 (三)职务犯罪人员逐渐从50—60岁即将退休人员慢慢分布到20—30岁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前一时期,“59岁现象”较为普遍,反映出老年国家公务人员在即将退休的最后几年心理不失衡的心态,所产生的犯罪心理。近几年,20岁—30岁的干部职务犯罪的现象已开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范文3篇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范文3篇 【篇一】10月23日我们学校组织了全体教师学习预防职务犯罪。 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只有认真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时刻牢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克己奉公,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清清白白做人,才能保证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从胜利不断走向胜利。 一是加强学习,坚定信念。 纵观任何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无不是放松了学习、理想信念动摇,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所致。 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在金钱、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对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的不良信念。 因此,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自己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大力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 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结合工作,大力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警省能力,不断增强新时期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是以案为鉴,廉洁自律。 在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我结合预防职务犯罪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

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 这些反面的案例也使我清醒地认识到,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廉洁自律、洁身自好。 三是多做实事,乐于奉献。 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激发自己的热情,使自己有不断的长进,并视之为自己的理想和信念。 在岗位上不断的释放出自己的创新能力。 我们每个人要积极提高自身履行职责的能力,敬业爱岗,勤勤恳恳地做好本职工作。 在工作中做到正确的认识自己,真诚的对待他人,认真的对待工作,公平的对待管理。 表现出做人的人格魅力,以此来激励自己,影响他人,共同进取。 做好本职工作是自已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表现。 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做人,为校为生多做事、做好事。 【篇二】11月26日我局开展了预防犯职务罪警示教育讲座,全局干部职工在五楼会议室观看了欲之祸短片,并听取了县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科刘科长对职务犯罪的有关规定、种类、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及几个案件的讲解剖析。 通过观看短片对我的震撼力、对心灵的触及深度,是其它形式所难以达到的,教育效果深入内心,能够经久不忘。 段义和所犯罪行,是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他的所作所为给国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600字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600字下面是XX整理的两篇。 改革开放后,由腐败所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我党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亦愈来愈大,但是难以最有效地遏制腐败特别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猖獗活动。进入新世纪后,我党开始调整反腐败斗争的策略,将反腐败斗争从重打击惩治,调整到重教育预防上来。 7月9日下午,在上海市、税务干部学校,聆听了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院长刘宪权做的《职务犯罪的预防与认定》的报告。通过学习,使我对什么是职务犯罪、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的方针、原则和主体是什么等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也使我思想上产生了很大震动,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体会颇深。 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这是一个浅显明了的道理。但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少数干部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人生观和价值观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理想信念和法制观念,在权力关、地位关、金钱关和美色关面前丧失原则,置党多年的

培养教育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了有悖于原则的事,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在政治上丧失信念、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堕落腐化,“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金钱,不讲原则”,从而踏上了不归路。“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活生生的事例,引人警醒,促人反思。我们一定要注重学习,不断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到面对功名利禄心不动,灯红酒绿眼不迷,不义之财手不伸,污泥浊水身不沾,真正筑牢防腐、防贪、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 清正廉洁,这是每一名干部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干部不廉洁,不仅会使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受到扭曲和破坏,而且会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们一定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从政之德”,切记不仁之事不为,不义之财不取,不正之风不染,不法之事不干。 三、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尽管目前我们的法制还不健全,监督还难以到位,但作为干部应严于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把握自己,洁身自好,清廉自守。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种警戒,是一面镜子,经常照一照,时刻想一想,检查一

学习预防职务犯罪个人心得体会

学习预防职务犯罪个人心得体会 近期我校组织了全体党员学习了《预防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职务犯罪占有相当的比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所致。腐败的实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实践证明,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治理和遏制腐败的重要途径。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只有认真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时刻牢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克己奉公,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清清白白做人,才能保证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从胜利不断走向胜利。 一、强化自我监督。 自我监督,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要多倡导自省自律,自我调控,自我约束,就可以少犯或不犯错误。自我监督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抓好宣传教育这个基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要以实践“三个代表”为主要内容,认真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上存在的问题,引导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加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党性修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二是要结合实际,在党员干部中开展“两个务必”的教育,把握执政为民这个本质,使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越是面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外环境,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是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要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三是要继续开展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重自警,身体力行,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经受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蚀与反腐蚀的考验。四是要深入开展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教育。开展先进典型教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弘扬正气,鼓舞斗志;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引以为戒,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增强道德约束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加强学习,坚定信念。 纵观任何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无不是放松了学习、理想信念动摇,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所致。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在金钱、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对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的不良信念。因此,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自己坚

浅议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会计、出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占有公共产物,以及非法使用公共财产的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发案率高、涉案 金额大、作案时间长、作案手段隐蔽等特点,同时还具有明显的职业特征,即运用职 业技能进行犯罪。怎样针对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制定出有效的预防对策和预防 措施,遏制财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 一、严把财务人员的准入关口 会计、出纳人员的选用,是非常重要的,选用得当,对一个单位的经营管理起促进 作用。反之,会给一个单位带来严重损害甚至使其破产倒闭。目前,一些国家机关、 国有大公司、国有大型企业,已经实行会计委派制,而大部分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仍沿用传统的选拔任用制,而出纳人员则未实行委派。一些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甚至没有会计证等,不具备上岗资格,但因为她以前从事会计、出纳工 作而长期从事会计、出纳工作,这就造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公司等单位的会 计出纳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标准不一,为会计、出纳人员的职务犯罪埋下了隐患。 因此,对会计、出纳人员无论是委派还是本单位选拔任用,都要严格标准问题,不但 要具有相应的专业任职资格,而且应该把会计、出纳人员的选拔任用与干部的提拨相 提并论,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选拔任用,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把预防关口前移到“入口”,防患于未然。 二、树立管理者的榜样作用 管理者的榜样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廉洁自律,二是严格管理。 1、廉洁自律方面: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管理者的不廉洁必然会对被管理者的会计、出纳人员产生心里反差,一旦心律失衡,便会出现你贪我也贪,不贪白不贪 的心理,遇有机会小试成功后,会由最初的心悸,变为心安理得,“再接再厉”后便一 发不可收拾,大肆侵吞国有、公共财产。再则,管理者如有腐败行为,一般都会被会计、出纳人员所掌握,于是领导在会计、出纳人员面前就会腰干不硬,说不出“硬话”,对会计、出纳人员的错误行为只能是睁只眼闭一只眼,以求得相安无事,即便是会计、出纳的贪婪超过自己也不会制止更不敢告发,避免鱼死网破,结果是将国家财产、公 共财产置于无可奈何的放任状况。因此管理者必须先管好自己,以榜样作用去影响别 人也才能管好别人。 2、严格管理方面:俗话说“严师出高徒”,严格科学的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标志和客观需要。财务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管理手段,其自身有科学内涵。作为 管理者应当熟知财务管理的一般规律和管理知识。并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行之有效、 切实可行的管理、监督方法、措施,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尽量避免管理上的疏漏,监 督的不力、责任追究的虚设等,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营造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 会计、出纳之间自觉执行“游戏”规则的良好心理素质,打造“贪”不到的铜墙铁壁。 三、严肃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2020年(岗位职责)浅谈职务犯罪的社会预防

浅谈职务犯罪的社会预防 一、职务犯罪社会预防的重要性 职务犯罪是指具有职责的公务人员,违反职责义务,故意或过失的侵犯国家管理社会生活和管理公务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 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进行廉政建设,是当今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共同面对的一个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如何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这实际是超越不同政治、经济、社会体制的世界和国的共同课题。一般来说,对犯罪的预防应从治标和治本两方面谋求对策。由于职务犯罪原因复杂,因此,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对其应从相互联系的多方面谋求对策,这种对策包括道德、政治、经济、舆论各种外部机制的力量,也包括财产申报,回避、行政监察、党纪检查等各种内部制约机制,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一道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社会预防屏障,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标。具体而言职务犯罪社会预防重要意义是: (一)社会预防体现了标本兼治、预防犯罪的精神 长期以来,我国在同职务犯罪作斗争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也暴露了许多不足。强调社会预防,就是将打击各种职务犯罪,抓紧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以及加强道德、法律教育等工作结合起来,不仅使已经实施的职务犯罪查实有据,而且可以靠制度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二)社会预防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预防犯罪的精神 在预防职务犯罪问题上人们往往寄托于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机制的打击来达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效果。但古今中外的实践已证明,单靠刑罚的作用还是有限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力量主要不是刑罚,而是靠社会的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靠广大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将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置于人民群众严密监督之下,各种腐败现象就难以滋生和发展。再者说,职务犯罪的社会预防也是社会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运用。预防职务犯罪应采取综合性治理措施,把腐败现象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从大环境看,靠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从宏观上建立有效的防范体制和保障机制,推动民主政治的进程是反腐败的强有力的体制力量。从小环境看,应制定法律的、行政的、纪律的,教育的各种配套措施,互相配合,形成严密的综合治理网络,这样职务犯罪的预防才不至于是被动的、任意的,才能持续不懈。

谈谈领导干部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谈谈领导干部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新疆股份公司:陈建江职务犯罪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历来是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职务犯罪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不仅有损国家公务员活动的廉洁性,还造成国家和个人财产的损失;不仅对国家稳定、经济运行造成危害,还对党和政府的形象乃至个人家庭造成了损害。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有效抑制腐败行为,从以下三项内容展开分析。 一、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特点分析 (一)贪污受贿的多,尤其是受贿比例较高,渎职侵权的相对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最近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165787件218639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7054件50796人。贪污贿赂犯罪数量远远高于渎职侵权犯罪。而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受贿罪是多发性犯罪。主要是由于受贿犯罪一方面操作上便捷、隐蔽,一般不会在帐册、单据等材料上留下痕迹,由于证据的原因,案件很难突破,对受贿人而言,保险系数较大;另一方面,受贿犯罪往往在双重主动的动下进行的,受贿方和行贿方都有谋取利益的主动性,容易促使形成;再者,行贿的手法多种多样,具有较大的迷惑性,使受贿主犯罪感和受迫究的顾虑减轻,常陷入犯罪难以自拔。 (二)犯罪方式日益多样,呈现隐性化、期权化趋势 作案手段越来越隐瞒,由直接转向间接,并且不断变化新的花样。

有的用表面上的礼尚往来掩盖事实上的权钱交易,为未来的谋利作铺垫、打基础;有的在工程建设、政策优惠等方面为家属、子女打招呼、批条子,变利益交易为权权交易;有的不直接收受大批钱物,而大肆收受各名人的字画、古董古玩及信用卡、购物卡、会员卡等,给非法所得罩上合法的外衣;有的事前精心策划,事中隐匿证据,订立攻守同盟,事后一旦败露,则潜逃国外。以上情况表明当前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手段越来越狡猾,方式越来越隐蔽,这给查处犯罪带来了新的考验。 (三)某些热点岗位成发案率极高,?一把手?犯罪问题突出 ?一把手?相对其他领导干部权力更大。近年来多名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和国企主要负责人严重违法犯罪受到查处,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深思。这些年来,交通厅长岗位案件频发,河南省连续四任交通厅长皆因受贿落马;其他省份也多有交通厅长副厅长落马。近年来,伴随着房地产热,国土局长、规划局长等成为腐败高发岗位。在人民网组织的民意调查中,国土局长位列十大高危岗位之首。 (四)与特定关系人共同犯罪较多 许多领导干部还与配偶、子女、情妇共同犯罪,让?权?、?钱?交易分开进行,企图利用法律的不完善和举证的困难来使得受贿行为无罪化或轻罪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接受的巨额贿赂,大部分经由其妻子、儿子收受;薄谷开来也利用丈夫的权力与万达老总开展权钱交易,最终被认定共同受贿。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浅谈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浅谈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摘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治理是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却越来越突出,值得引起高度重视。本文中,笔者拟以金寨县检察院近五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法院判决情况为视角,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现实表现、成因及对策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发挥刑法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遏制作用。 关键词:职务犯罪轻刑化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职务犯罪是刑法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概称,包括所有和职务相联系的犯罪行为,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近年来,反腐败已经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自上而下“打虎灭蝇”的反腐声势日渐高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数字在逐步增加。但在司法实践中,从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情况看,被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等轻刑化处理的数量占据相当大的比例,这一点在基层县检察院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 为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2010年11月,高检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从理论上来说,此规定是检察机关充分利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一项有力举措。从实践来看,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的裁量权仍然掌握在法院手中,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的手段减少轻刑化的力度和效果有限。 刑法的立法本意是对这一类特殊群体的犯罪予以从重处罚,尽管司法实践中检、法部门也一直将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但出于种种原因,这种错误的司法倾向仍然大量存在,无法形成对职务犯罪人予以有力的震慑,不仅有违司法公正的要求,更不利于有效 地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 二、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具体表现 笔者以所在的金寨县检察院2009-2013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为视角,职务犯罪的轻刑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率偏高。2009年-2013年期间,金寨县检察院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53件78人,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缓刑的占总人数的34.6%,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占到总人数的16.7%,合计占到总人数的51.3%。 (二)自首、立功的认定适用比例较高。根据《刑法》第67、68条规定,自首、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我院起诉职务犯罪的判决情况来看,法院在量刑过程中,对自首、立功等认定人数较多,两项合计占到总人数的34.8%。 (三)从轻或减轻情节适用较频繁。除因自首、立功等情节对职务犯罪被告人从轻或减轻以外,司法实践中将“被告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赃款”作为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的重要量刑依据,这个数字占到总人数的90%以上。 (四)对财产刑适用比例较低。职务犯罪的轻刑化还表现在对财产刑的较少适用。我们知道,职务犯罪的本质是金钱犯罪,行为人常常利用自身或他人职务上的便利来非法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满足一定私欲。实践中,对贪污、贿赂型的犯罪,理应更多地适用财产刑,但从我院五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情况看,适用财产刑的不足一半。 (五)不起诉适用率较高。在基层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一般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有限,另基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等酌定情节。同时,职务犯罪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在对证据的把握和案件的突破上较为困难,实践中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导读:范文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范文一: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20XX年7月28日我项目部管理人员有幸聆听了昆明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给我们作的关于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专题的宣讲报告会,宣讲团成员以案为鉴,提醒我们警钟长鸣,我们听完报告后如醍醐灌顶,受益非浅。 宣讲团李处长首先向我们介绍了职务犯罪的定义,广义职务犯罪是指有职务的人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它是伴随阶级、国家、职务、法律出现而衍生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近年来,建筑工程领域引发职务犯罪案件的频率较高,一旦在建筑工程中出现一件职务犯罪案件,往往会随之在其它领域牵出一连串的职务犯罪案件。职务犯罪在建筑工程领域中的大量出现,既影响到国家机关的声誉,又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有可能会变相的影响的工程质量。关于建筑工程领领域职务犯罪频率较高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建筑工程领域自身所固有的特点决定了建筑工程领域职务犯罪较多。近些年,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环境保护等

项目工程的大批量投资建设,大量的工程项目带动了大量的资金流动,有极少数党员干部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坚守,在利益面前抵不住诱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进行非法寻租活动;或者玩忽职守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做出了有悖于共产党员、人民公仆的原则和宗旨的事情,以致身陷囹圄,最终身败名裂,甚至是以生命为代价……。 建筑工程领域的特殊性引发职务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 1、时效短,销赃快。发生在建筑工程中的职务犯罪,往往是在一项或数项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一旦结束,款项结算完毕,职务犯罪行为随之实施完毕,具有时效性短的特点。犯罪分子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后,赃款赃物消化迅速,不留任何依据,消除隐患,事后无据可查,这也给查处该类案件带来较大的困难。 2、多以现金交易为方式,且数额较大。建筑工程中产生的职务犯罪,除少数收受礼品和其它物质外,多以收受现金方式,且涉案金额较大,少则上万元,多则几十万、上百万元。 3、亲朋参与,充当第三者。发生在建筑工程中的职务犯罪,虽有一一对应,双方直接交易的情形,但近年来出现了双方不直接见面或接触,犯罪交易通过第三者加入中间环节实施,有的是通过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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