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对外合作油气采矿登记发证(新立)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自营的探矿许可证。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6.《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7.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131号)
10.其他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1、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是否具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申请煤层气开采的除外)。
3、对外合作采矿权申请,是否具有合同书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合同书批准文件。
4、申请登记书、经纬度拐点坐标表的内容是否准确、详实。
5. 必须有自营的探矿权许可证.
6. 采矿权开发利用方案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特别要注意根据国家批准的地质储量和采收率,审查申请人对矿产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对伴、共生矿产是否综合利用等。
7. 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应能满足油气开采的技术、资金条件。
8. 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应对油气田的环境评价报告有批复意见,并明确同意油气田的开采。
9.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条件。
六、申报资料
1、对外合作采矿权新立申请
⑴《对外合作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⑵申请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⑶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要提供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各3份,下同);
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3份,申请人要加盖公章);
⑸经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储量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件,3份);
⑹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政府环保部门对环境评价报告的意见(复印件,3份);
⑺资金证明文件或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3份);
⑻地理位置图、地面建设平面图、各种生产曲线图及油气项目关系对照图(原件,一式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