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制度》

《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制度》
《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制度》

《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制度》

一、原料与供货者选择

(一)结合经营条件和食品安全控制能力,确定经营的食品品种和选购的原料。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含集中消毒餐饮具)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购液体醇基燃料。

(二)不宜购买或采摘、捕捞、猎捕有毒或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如野生有毒蘑菇等)作为食品原料。

(三)选择的供货者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能够满足索证索票和可溯源等要求。鼓励选择固定供货者,签订供货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四)实施供货者选择和原料选购的控制要求。

(五)高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价,及时更换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供货者。鼓励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

二、索证索票要求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原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二)从食品销售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查

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原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五)从其他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留存加盖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六)采购禽畜肉类的,还要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留存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七)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留存加盖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八)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各门店能及时查询、获取相关证明或凭证。

三、原料运输要求

(一)运输前,对运输车辆或容器进行清洁,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二)运输过程中,食品与非食品、不同类型食品原料间予以分隔,食品包装或防护用品完整、清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避免食品受到污染。运输过程中,食品的温度、湿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

(三)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不得使用运输食品

的车辆运输有毒有害物品。

四、查验记录要求

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与购物或送货凭证相符合,并在收货前查验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感官性状、标签标识等。

餐饮服务企业应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鼓励采用电子方式记录相关内容。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各门店也建立并留存收货记录,保存相关记录。

五、贮存要求

(一)分区、分架、分类、离地离墙存放食品。

(二)分隔或分离贮存不同存在形式、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

(三)应在散装原料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鼓励使用密闭容器存放。

(四)应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有明确的保存条件和保质期的,按照保存条件和保质期贮存。保存条件和保质期不明确的,根据食品品种、制作加工方式、包装形式等确定适宜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期,并按照自行确定的保存条件和保质期贮存,防止食品腐败变质。

(五)遵循先进先出先使用的原则,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时清理销毁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

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将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及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存放在特定区域,并予以明确标识、及时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

(七)冷冻(藏)贮存食品时,不得堆积、挤压食品。

(八)冷冻贮存食品前,宜分割食品,避免使用时反复解冻、冷冻。

(九)及时入库贮存采购的冷冻(藏)食品,减少食品的温度变化。食品的温度变化不得超过+3℃,或冷藏食品表面温度不得高于8℃,冷冻食品表面温度不得高于-12℃。及时制作加工出库后的冷冻(藏)食品。

第二篇: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记录制度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记录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

(二)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三)索取和查验的文件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

档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

(四)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选择账簿登记、单据粘贴、电子文档等其中一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并追回已经售出的食品。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第三篇: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便于溯源。

2、进行采购时,选择许可证照齐全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索取留存有效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等)。

3、应当建立台账(采购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清单或票据等相关凭证。

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保质期的,不少于2年。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以上规定执行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5、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第四篇:进货索票索证制度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1.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2.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并保证在有效期内。

3.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4.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到期证照及时索要更新,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五篇。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查验制度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制度销售者应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取符合法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1、索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索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

3、进口保健食品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采购保健食品必须向供货商索取购货证明、购货票据、及联系方式。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进货查验制度

1、销售者必须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2、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的内容相一致。

3、应当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4、查验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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