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场管理制度含外包单位

料场管理制度含外包单位
料场管理制度含外包单位

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料场及外包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原料、成品装卸及生产单位外包现场管理,进入原料场外来车辆驾驶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收料、仓储、外包单位承包露天存放的烧结矿、铁粉、焦炭、硫酸渣、焦粉、白云石、白灰、球团、杂料等原料场,成品钢材库及生产单位现场,进入原料场外来车辆驾驶管理。

第二章收料管理

第三条来料车到场后,收料员必须认真核对票据是否与车号相符,做到一车一票,所应具备的有效章不能少盖或不盖。

第四条收料员根据来料车辆所持磅单,要求车辆到指定地点卸车,卸完后督促外包单位将车厢清净(有袋时,将编织袋堆到指定位置),并及时清理编织袋等杂物,配合采样人员及时采样,通知铲车将料拢堆成型,然后在磅单上签字或加盖料场专用章。

第五条卸料后,收料员仔细检查来料车所卸矿料品位是否均匀一致,如发现颜色有明显差异时,要暂停卸料,报告领导或质检员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报告班长以及更高领导处理。

第六条在清理矿料时,不允许将不同品位余料混入主料内,进料时全程跟踪,依据公司指挥中心出具的进料通知单,监督铲车按比例将物料进入指定仓位,在倒矿和拌矿中,必须按照品位相近的原则及公司有关技术规定拌矿,要求拌矿均匀。

第七条料场的专职收料员,每天必须如实做好来料记录并登记台帐,记录上应写清楚产地名称、数量(或节数)及堆放地点。当班来料必须按规定填写入帐单,不允许不填、错填。对接收的各种原辅

燃料做到每天一登记、每天一日报、每周一汇总、每月一盘存,帐目清楚明了,并和生产管理人员在月底配合公司各部门做好各种物料的盘库工作。

第八条在出现各种意外情况(比如质量问题、堆放问题、职责不清等)无法处理时,料场管理人员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及生产单位主管,请求出面协调。

第九条外包单位为司机打车门、扫车厢,铁粉、硫酸渣收费标准:夏季(3月-11月)40元/车、冬季(12月-2月)50元/车;焦粉、生石灰等其他物料每车收费30元;不能计重量的按照工时计算,每小时8元人工费用,钢材装卸不予收费。以上收费必须基于司机自愿,不得强行收费,也不得超规定收费,违者处以20倍罚款。

第三章堆放管理

第十条料场收料员应当根据物资管理部下发的原料计划进行收料,在保证原料库存为安全状态下,掌握和控制原料存储,以满足生产需要,确保生产正常有序进行,超出计划的原料可拒绝入库,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准入库。

第十一条物资管理部按储运流水线对原料场进行划分,并设置明显的区域及品位标识牌,不同种类的原料堆之间距离不小于5米。

(一)焦炭、铁粉按照厂家、批次、品位分类堆放。

(二)小批量物料另外堆放,应保证各不同批次物料均能随时单独取用。

(三)收料员和取样员必须及时掌握各种原料数量、化验数据和结果,把握原料品位和质量波动范围,为生产配料及时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入库原料必须分类、分批次堆放,做到按品位进行分堆标示,确保堆放合理,标示明确。

第十三条原料堆放要成型,并做好相应的长、宽、高记录。

第十四条原料堆的长边应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平行,原料堆高度不超过10米,堆长不超过50米,不同种类的原料之间应留有五米宽的车运通道,每个原料堆的总储量原则上不超过2万吨。冬储期间的堆放,在经领导批准后,可不受此条款约束

第十五条物资管理部要对每个原料堆要建立档案,写明原料产地、名称、数量、日期,并在堆头上插牌明示。

第十六条钢材的堆放应按照摆放有序,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码放,不同规格的钢材严禁混堆,同一种规格的钢材堆放应当逐层平方,防止因堆放不整造成钢材变形。每堆之间间距不小于0.5米。

第四章装卸、转运管理

第十六条外包单位在各原料场已进行分堆的原料要按进厂的先后顺序按垛位进行用料,在先进的原料使用完之后,方可进行下一堆的使用,物管部应及时做好现场货物分类垛位卸车堆放工作。垛位堆放呈长方形或正方形,料顶平整。

第十七条外包单位在卸料、装车过程中必须保证高效、清洁。

(一)铁粉、硫酸渣每年11月份至次年2月份单车卸车时间必须保证在60分钟内全部卸完。其余时间控制在25分钟内,焦炭全年单车卸车时间必须保证在20分钟内。

(二)钢材装车控制在25分钟以内,转库时间控制在60分钟以内,装卸人员每班不得低于7人。因生产,天车不能及时配合的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装卸完毕必须及时将地上散落矿粉清理干净,并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减少飞扬、雨水冲刷引起矿粉损失。

第十九条原料场内装卸、转运作业结束后,一切车辆不准在原

料场内停留。

第二十条对每一批原料次原料跟踪统计,准确掌握入场原料的盈亏情况,加强原料阶段性的自盘工作,做到原料收管发心中有数,底数清楚。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收料员由于工作不认真、不仔细造成混料或矿料被污染,每次罚款100元,并视情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现场收料人员凡不执行以上各项要求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另视情节罚款10—50元。

第二十三条外包单位在卸料过程中不能按时完成装卸及清理工作的,每超出1分钟罚款50元,卫生打扫不干净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卸料的超出一分钟罚款50元。

第二十四条外包单位为司机打车门、清扫车厢如果强行收费,或收费金额高于公司规定,发现一次罚款10000元,三次以上解除合同或协议,并扣罚全部挂账款项。

第二十五条外包单位原料厂所有车辆首先满足生产单位用车,用料,因管理、组织不利,责任心不强出现高炉高价料仓、烧结料仓空仓、缺料等影响生产现象,同时造成厂内设备损坏的,除赔偿直接损失,还应根据对生产影响程度,对外包单位罚款500-5000元/次。造成停产的罚款20000元,

第二十六条因钢材转运造成生产困难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停产的罚款20000元,还因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未在规定时间内卸车的超出一分钟罚款50元。当班装卸人员人数不足的每少一人罚款200元。车辆在转运过程中未及时过磅回皮,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500-2000元不等经济处罚,对转运物资重复过磅,单趟回皮的,取消其外包资格,并扣除全部承包费用。

第二十七条钢包、中包及其他耐火材料承包单位因所承包的质

量问题造成漏钢、穿钢及其他影响生产的行为,按照造成损失每吨钢水800元进行考核,情节严重或造成设备损坏的另外计算。

第二十八条钢渣选渣单位每天豆粒钢转运吨数不低于80吨,月底结算时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每少一吨罚款100元,大块刚及铁精粉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外包单位在本单位有盗窃行为的,除对盗窃人予以开除处理,赔偿盗窃损失外并罚款5000元外,还应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出现一次罚款5000,三次以上予以清退出厂。

第二十八条每月结算由物资管理部进行考核后,将考核结果报会计核算部,作为该单位继续揽活及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各种款项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进入原料场外来车辆驾驶管理

第二十九条车辆进入公司,必须通过门卫,开具进门证,进门过磅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违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车辆在公司厂区道路上行驶或等待卸料时,必须单排靠右行驶,严禁不排队、双排、加塞、逆行或乱停乱放,违者每项罚款200元;车辆不安规定停放或车辆发生意外不及时停靠路边造成堵塞的,违法原料厂卸车程序的,违者视情节罚款100-500元。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必须按照限速标志行驶,无限速标志行驶不超过25公里/小时。过磅车辆上榜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小时,违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二条车辆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或损坏公司各种设备、设施的按所损坏的设备、设施的原价赔偿损失,公司生产受到影响的加倍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车辆在业务结束离开时,必须持收料员签字后的进门证,如进门证损坏、丢失和签字手续不全的,必须补全手续,并视情节罚款50-200元。未经许可擅自开具相关手续,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罚款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并影响宁钢生产的除加倍罚款并赔偿损失,同时列入黑名单,禁止在宁钢内部拉运任何物资。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的驾乘人员进入公司必须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严禁乱扔垃圾,攀折花木、踩踏草坪、和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五条运送各种原料车辆在过磅后严禁放水(包括放水洗手)等在计量上弄虚作假和原料中掺假施假,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供货单位或司机未经收料员同意,私自卸料或混料妨碍正常取样的,未在规定地点进行装卸的,对行为人每次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七条各种车辆在公司内行驶要严格服从保卫人员的管理和指挥,进入原料场后必须严格服从原料场管理人员协调指挥,不服从管理的车辆,视情节罚款100-500元。

第三十八条运输车辆多次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或拒不服从收料员的管理,违反原料场卸车程序,扰乱正常卸料、取样工作,司机态度蛮横、该车不得再进入公司承担任何运输工作。

第三十九条所有外来车辆的司乘人员均不得擅自进入生产区域或与其无关的区域,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四十条运送易扬尘或焦炭的车辆须有防护措施,未进行防护措施造成原料沿路抛洒的,可根据抛洒情况进行扣重50-500公斤,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30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物资管理部负责制定和解释,安全监察部监督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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