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管理条例

项目经理管理条例
项目经理管理条例

工程部项目经理

管理条例

一、项目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工程部的相关管理条例。如项目经理或其下属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严重失误或严重损害公司形象、利益的问题,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项目经理全部加盟金和质量保证金不予返还。

二、在合同期内,公司有权针对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质量和工艺、做法的过失和责任进行相应处罚。

三、项目经理必须服从公司工程部的统一管理与调配,遵守公司工程部关于施工队及工程施工等各项管理制度,遵守国家及行业内部的规范和工艺要求。

四、项目经理有义务协同业主进行甲供材料的选购工作及无偿承担家装过程中业主搬运事宜。

五、项目经理应按照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如有变更事项,必须及时与公司设计师联系,经客户认可后方可施工,否则项目经理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六、项目经理应保证工期按合同规定如期完成,如无故拖延工期,按合同金额1%/天处以罚款。

七、项目经理如对所接工程合同有异议,应在接单进场前向公司工程部提出,开工后提出无效。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施工工艺标准及材料标准进行施工。

八、如项目经理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收取业主工程款,一经公司发现,将对项目经理处以工程造价10%罚款。情节严重者,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处

罚权利,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对其下属施工人员的施工安全、人身安全独立承担相关一切责任。

十、项目经理应要求下属施工人员安全施工,并对安全事故给公司及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

十一、项目经理下属施工人员必须三证齐全(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各工种相关人员必须具有相关岗位的上岗证,严禁无证上岗(以上各证件须经甲方复印登记备档),并且,必须经过对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培训后,方可上岗。

十二、项目经理不得无故终止施工合同,否则公司将没收项目经理所有工程未付、未结款项及质量保证金。

十三、项目经理同公司签订合同后,严禁同时为其它公司承做工程和私自承揽工程,否则,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进行相关处罚。

工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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