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正)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正)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正)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旧城改造和城市建设依照城市总体规划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建设程序取得批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而必须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持有合法拆迁证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有合法所有权(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相应补偿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和补偿,不得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不得索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安置和补偿。第五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制订拆迁安置政策和实施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依法审查批准拆迁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对实施拆迁单位进行资质管理,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四)对拆迁安置进行检查监督,对拆迁纠纷进行裁决,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协调重要市政建设工程的拆迁安置工作。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六条城市规划、土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同保证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凡建设单位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须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和拆迁计划、拆迁方案、产权审查证明等。第八条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拆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工商登记、产权变更和户口迁入、分户手续。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区域内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原来用途;不得再行改建、扩建、拆卸、买卖、租赁、典当、抵押、借用、交换、赠与。第九条法律法规对拆除文物古迹、名木古树、教堂、寺庙和军事设施等另有规定的,拆迁人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实施拆迁应当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无拆迁资格证书的,必须委托有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工作证件,方可从事拆迁工作。对未持有拆迁工作证件的人员,被拆迁人有权拒绝商议拆迁安置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拆迁人为实施拆迁而成立的拆迁组织,不得行使拆迁行政管理职权;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市政建设工程外,拆迁组织不得使用具有行政性质的名称。第十二条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以前,必须根据房屋拆迁公告,将拆迁安置有关事宜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做好拆迁区域内的房屋状况、居住情况的丈量评估、调查登记工作。第十三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签订书面协议,拆迁协议应当规定安置房面积、地点、补偿形式、金额、安置、过渡形式和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拆迁人应当将拆迁安置补偿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四条拆迁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不得超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第十五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在拆迁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房屋产权管理机关办理房屋产权的注销、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同时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拆迁人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拆迁安置补偿资料档案工作,填报拆迁安置补偿报表。在安置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应将拆迁安置资料档案报送拆迁主管部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第十六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第三章拆迁安置第十七条拆除被拆迁人的住房,应当以原居住面积为基础,安排配套住房,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就地、就近安置的,按原居住面积安置;(二)由土地高等级地段向低等级地段迁移安置(以下简称易地安置),应根据不同土地等级在40%幅度以内增加居住面积,或给予经济补偿。向边缘新开发区安置的,安置房人均居住面积未达六点五平方米的按六点五平方米安置。(三)对无正当理由,长期无人居住的公房,不予安置。

若被拆迁人要求按原建筑面积安置的,应当允许。第十八条拆除被拆迁人的住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主要性质,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实行就地、就近或者易地安置:(一)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军事设施、生产性建设等非住宅建设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用房建设项目,实行易地安置;(二)商品房开发、职工住宅建设、旧房改造等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一般实行就地、就近安置;(三)含有住宅建设的综合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住宅与非住宅比例,就地、就近和易地安置;(四)经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实行易地或就近安置。第十九条拆迁出租、出借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借用关系应继续保持,但合同规定不保持的除外。因拆迁而引起变动的原租赁合同条款应当作相应修改。所有权人不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按规定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安置,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出租、出借的房屋用作个体工商经营的,以及未经批准将非营业用房改作营业用房的,均不予安置营业用房。第二十条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期限内未能解决纠纷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拆除。第二十一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典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当事人重新签订抵押或典当协议,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

法第二十条规定实施拆迁。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第二十二条拆除城郊结合地和规划近期开发区范围内的农民住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拆建、安置。被拆迁人已经另行划地建房,并且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补偿,不再安置。第二十三条拆除非住宅用房,由拆迁人按原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给予安置,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重建。拆除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卫生院、粮油和燃料商店、农贸市场、邮电局所(亭),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优先就地、就近安置。(二)拆除商业、服务业经营性用房和拥有产权的个体工商户自用经营性用房,除专项市政建设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项目以外,应予就地、就近安置。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就地、就近安置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合理布局、方便营业”的原则审查批准,可以易地安置。拆除非住宅用房,符合城市规划,能够节约资金的,可以由拆迁人提供相应的基建指标、土地、资金,由被拆迁人自拆自建;能够调整、合并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拆迁人给予资金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第二十四条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公用建筑、绿地、管道等其他公共设施,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根据市政建设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予以复建、自拆自建或资金补偿。第二十五条拆除华侨私房,应从严掌握,如确需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安置地点、楼房层次和朝向给予适当照顾。若业主另有宅基地,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可以自拆自建。拆迁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并给予合理补偿。第二十六条拆除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国有房屋和国营商业、服务业拥有产权的经营性用房,除专项市政建设项目外,应当按原房用途、面积安置。第二十七条拆除违章建筑不予安置和补偿,并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依法拆除,以料抵工。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原则上不予安置。第二十八条拆除住宅实行一次性定居安置确有困难的,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临时周转过渡安置。属商品住宅建设而实行易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定居安置。[!]

过渡安置房由拆迁人负责提供;被拆迁人同意自行过渡的,也可以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因专项市政建设项目拆除房屋,需要临时周转过渡安置的,被拆迁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助安排解决。临时周转过渡安置时间,除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以外,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九条公安、财贸、教育、邮电、环境卫生、

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对被拆迁人的户口、粮食及副食品迁移供应、转学转托、通讯投递、废弃物清运、水电和煤气供应等问题,有责任给予解决。第四章拆迁补偿第三十条拆迁补偿价格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类别、等级、项目和标准,由拆迁主管部门本着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订。第三十一条房屋拆迁补偿按下列规定计价:(一)拥有住宅房屋产权的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等量部分,按原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价。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按原房重置价格计价。(二)被拆除住宅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同属一人时,被拆迁人不要求产权调换和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计价。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属二人时,不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价。(三)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四)拆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房屋,按原房面积和用途归还产权,互不计价。第三十二条安置房按下列规定计价:(一)拥有房屋产权的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相等建筑面积部分和易地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筑安装造价计价。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建筑面积和超过易地安置应增加安置的建筑面积,超过部分按安置房建筑安装造价140%计价。另行增加住房面积的,按商品房价购买。(二)原公、私房承租户,要求购买安置房产权的,应取得原房所有权人的同意按本条第(一)项规定计价购买。(三)私房所有权与使用权同属一人时,被拆迁人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求租住安置房的,相等面积部分收取安置房建筑面积建筑安装造价20%分配费,超过原面积部分收取30%分配费。原公、私房承租户继续承租安置房的,相等建筑面积和易地安置应增加安置的建筑面积部分不收费,因建筑结构原因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建筑安装造价10%收取分配费。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自行过渡,在议定过渡期内,拆迁人应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给予定居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每月增发200%400%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逾期未给予定居安置的,拆迁人应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一次性定居安置的,拆迁人应付给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的,加倍发给搬家补助费。第三十四条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拆迁人应按被拆迁人在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标准工资和物价补贴标准给予经济补助,并发给搬迁费用。对个体工商户注册从业人员,按同行业的单位职工平均基本工资给予经济补助。被拆迁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会议或搬迁,所在单位凭拆迁人证明,应给予35天假期,按正常出勤对待。第五章纠纷处理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办法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

的,拆迁主管部门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属市政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迁,非市政建设项目,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三十七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二)委托无《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单位拆迁的,或者无《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擅自拆迁的;(三)未对被拆迁人妥善安置,强行拆迁,或者超越批准范围拆迁的;(四)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五)拒不按照规定报送拆迁安置报表或拆迁资料档案的。第三十八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由于拆迁人的过失造成被拆迁人经济损失时,要给予赔偿。第三十九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擅自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获取建筑材料,或者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处以罚款。第四十条本办法所列罚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并用。罚款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第四十一条因拆迁损坏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由拆迁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第四十二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扰乱拆迁工作秩序,煽动闹事,损坏或哄抢财物,强占房屋,阻碍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拆迁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敲诈勒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增加安置面积、拆迁补偿价格、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标准、罚款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六条市辖各县(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州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州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按照原办法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或达成的拆迁安置协议继续有效。

10年【到2020年】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一、确定规划目标 1、范围与层次 市域:福州市行政区范围,面积11968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包括福州市区、长乐市、连江县和闽侯县南部11个乡镇(白沙镇、甘蔗街道、荆溪镇、鸿尾乡、竹岐乡、上街镇、南屿镇、祥谦镇、尚干镇、青口镇),以及永泰县葛岭镇、塘前乡,罗源县松山镇、碧里乡,规划区域面积4792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包括福州市5区(晋安区除寿山、日溪、宦溪),以及闽侯的荆溪镇、南屿镇、南通镇、尚干镇、祥谦镇、青口镇、上街镇和连江县的王官头镇,面积为1443平方公里。 2、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并对2020年以后做远景展望。 3、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福州城市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加强福州与台湾的联系与合作,提升福州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坚持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重点关注教育、文化、医疗、住房、社会福利、等设施规划布局,建设和谐城市,继承和发展福州城市文化特色,提高城市建设品质和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城市。

4、发展战略 区域协作策略、经济发展策略以及社会和谐发展策略 二、制定规划方向 1、发展总目标 将福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的中心城市、生活舒适的宜居城市、环境优美的山水城市、人文和谐的文化名城。 2、市域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1)市域人口规模与城镇化水平 2015年市域总人口为800万人,城镇人口为527万人,城镇化水平为66%; 2020年市域总人口为890万人,城镇人口为642万人,城镇化水平为72%。 (2)市域城镇中心体系 到2020年,福州市形成1个特大城市(福州中心城区)、2个大城市(福清市、平潭岛)、2个中等城市(长乐市、连江县)、4个小城市(闽清县、永泰县、罗源县、闽侯县)以及若干个小城镇,并构建“一主一区两副”的中心体系格局。其中,“一主”包括福州中心区域,长乐市区-滨海新城和连江,是中心城建设用地拓展的核心地区;“一区”即平潭综合实验区,在科学发展和两岸交流合作上先行先试,开发建设为两岸人民的共同家园;“两副”即福清市区,罗源县城2个副中心城市,福清市区是福州南翼的中心城市,罗源县城是福州北翼的中心城市。 (3)市域空间结构 市域规划形成“一区两翼,双轴多极”的空间结构体系: 一区:中心发展区,即城市规划区的范围,打破行政区划束缚,加强福州中心城区与闽侯、长乐、连江、永泰等城镇合作,充分利用中心城区内部城市资源、空港资源、海港资源和滨海资源,打造具有区域竞争力的城市地区,共同承担海西经济区中心城市功能。 两翼:南翼发展区和北翼发展区,“南翼”即福清和平潭,由福清的中心城区、元洪投资区(海口城头)、江阴工业集中区(江阴渔溪)、龙田高山、镜洋东张等新城以及平潭岛组成,南翼地区应充分利用丰富的港口资源条件,发展港口工业及其它临海重工业,建设成为福州市乃至全省的重要产业基地。平潭岛是科学发展和两岸交流先行先试综合实验区、海峡西岸经贸合作实验区,是海峡两岸合作的重要前沿和两岸人民的共同家园。“北翼”即罗源和连江部分地区,由环罗源湾地区的主要城镇,工业区及罗源县城组成,北翼地区应依托台商投资区扩区的载体优势发展成为以能源工业为主的临港工业基地。 双轴:沿海发展轴和沿江发展轴,沿海发展轴北起罗源湾,经可门,大官坂,长安,琅岐、长乐国际机场、海滨新城、元洪投资区到江阴港区,通过建设沿海大通道将这些功能区联为一体,形成滨海经济走廊,沿江发展轴以福州中心城区为起点,以闽江,乌龙江为依托,向西拓展至甘蔗、竹歧、闽侯等地区,向东发展至长安、琅岐和机场周边地区,重点发展城市公共服务、旅游服务等产业,推动市域山区和沿海地区联动发展。 多极:福州市其他经济增长极,包括永泰县城以及福州西部山区(主要指永泰、闽清、闽侯)的中心镇,永泰县城承担一定区域内服务中心和经济增长极功能,中心镇重点承担镇域及其相邻地区服务中心和产业集聚区功能。 (4)市域产业布局 市域形成江阴湾临港产业基地、罗源湾能源原材料产业基地、空港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马尾-晋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松下港加工制造物流产业基地、玉田纺织物流产业基地、青口汽车产业基地、南屿-南通科学城科技研发产业基地、福清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共九大产业基地。 (5)市域城乡统筹 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强化福州中心城区的中心地位,鼓励沿海地区城镇率先发展,形成中心城区与中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格局;推进福州各类工业园区的空间整合,鼓励沿海地区工业向工业集中区域聚集,山区污染工业逐步得到置换,实现城乡产业空间统筹健康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题,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建设,加强农村文教卫生和基础设施建设,缩小城乡社会差别;打破城乡分割的制度壁垒,逐步建立统一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重视城乡一体化规划,实现城乡各类资源的整合;形成城乡功能结构互补、城乡空间布局融合、城乡生态环境协调、城乡基础设施共享、城乡之间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社会服务统筹管理的统筹协调发展格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和城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

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不少于被拆

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下列用语在本细则中的含义:(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拆迁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对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地资源局的领导。 第七条(协同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的活动)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第九条(停止建设的通知和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和公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单位可以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区、县房地局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 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和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 第十条(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者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的批准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通知手续,并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一条(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顺延、解除和延期)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办理有关手 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建设

北京城市规划展览馆参观报告

北京规划展览馆 参观报告 根据建筑学学习计划和要求,2011年10 月26号上午,老师组织了参观学习北京规划展览馆的活动,感受发展中的北京,同时初次感受下建筑与城市规划。 北京市规划展览馆位于北京前门东大街(老北京火车站东侧)的北京市规划展览馆是在原有建筑基础上改造而成。展示内容包括北京城的悠久历史、奥运场馆规划,以及未来北京在绿化美化、改善交通状况、实现市政基础设施现代化等方面的规划蓝图。 一进一楼大厅,一件“北京湾”铜雕呈现在眼前,作品以1:60000的比例真实再现了北京小 平原三面环山,形如海湾的地理环境特征。上面清晰 地展现了浓缩的北京。 第二层为北京市区县规划、临时展区等,在二三层间悬 挂在墙上的是《北京旧城》青铜浮雕,立体反映1949 年的北京城市的整体格局和特征。共表现房屋11.8万 间,树木6万棵, 大量胡同和河湖 水面,活脱脱的展 现了旧北京的风 貌。 第三层为北 京古城变迁区,模 型展区。有一个巨 大的北京城市规 划模型,据介绍,这是200多人工作六个月,暗战1比750的比例尺,将北京每一栋房屋都搬上来的模型,展现了未来北京的现代化风采,也表现了历史名城的古老风韵。 第四层为北京城市总规划展区,低碳生态城市展区、和多媒体影厅等。 有一个低碳房屋的展品,该厅内墙采用的原生态稚内层硅藻页岩壁材,具有深呼吸、高吸放湿、隔热保温等特殊功能。炎炎夏日,如果将空调温度设定为28摄氏度,由于该墙面的放湿作用,室内可以达到26摄氏度的制冷效果。这样一来,可以适当降低能源消耗,进而减少碳排放。 墙上的一扇新型双开窗也是亮点之一。笔者体验了一下,通过旋转开关把手,可选择平开和下悬两种方式。所谓平开就是整扇窗户向内打开,下悬则是指窗扇下端固定、上端向内侧倾斜留出约10厘米的缝隙。平时,当室内需要快速通风的时候,只要选择平开,呼呼的风就能够穿堂而过。而夏天室内一直开着空调时,人们会为开窗太热、不开窗又太闷而烦恼,无奈之下往往大开着冷气也大开着窗,造成了大量的能源浪费。现在,只需要转动把手开一点点窗,新鲜空气就能从缝隙中缓缓流入,而室内的冷气下沉也不会从上面跑掉,这样不仅提高了室内舒适度,也在无形中节约了能源。除此之外,低碳保温墙面、地热供暖系统、节能马桶等都一一展现了现代北京提倡的低碳居住方式。在“低碳生态城市”

10年【到2020年】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 目录 规划范围与层次规划期限 规划指导思想发展总目标 发展战略市域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城市性质城市规模 中心城区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置规划 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1、规划范围与层次 市域:福州市行政区范围,面积11968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包括福州市区、长乐市、连江县和闽侯县南部11个乡镇(白沙镇、甘蔗街道、荆溪镇、鸿尾乡、竹岐乡、上街镇、南屿镇、祥谦镇、尚干镇、青口镇),以及永泰县葛岭镇、塘前乡,罗源县松山镇、碧里乡,规划区域面积4792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包括福州市5区(晋安区除寿山、日溪、宦溪),以及闽侯的荆溪镇、南屿镇、南通镇、尚干镇、祥谦镇、青口镇、上街镇和连江县的王官头镇,面积为1443平方公里。 2、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09-2020年,其中近期为2009-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并对2020年以后做远景展望。 、规划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福州城市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加强福州与台湾的联系与合作,提升福州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坚持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重点关注教育、文化、医疗、住房、社会福利、等设施规划布局,建设和谐城市,继承和发展福州城市文化特色,提高城市建设品质和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城市。 、发展总目标 将福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的中心城市、生活舒适的宜居城市、环境优美的山水城市、人文和谐的文化名城。 、发展战略 区域协作策略:落实国家海西反战战略,强化榕台经济合作;加强福州与沿海及内陆的协作,提升海西的区域影响力;强化城市中心带动,推进区域一体化进程。 经济发展策略:大力发展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高新技术、汽车及配件、临港产业和装备机械等主导产业,形成产业集群优势;强化空港、海港带动,结合空港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结合江阴港、罗源湾港和松下港建设工业集中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和提升旅游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转型与提升。 社会和谐发展策略:加强社会公共服务配套,建立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机制,缩小城乡差距;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建设的投入;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建立资源供应与公共安全保障机制。 、市域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1)市域人口规模与城镇化水平 2015年市域总人口为800万人,城镇人口为527万人,城镇化水平为66%; 2020年市域总人口为890万人,城镇人口为642万人,城镇化水平为72%。 (2)市域城镇中心体系 到2020年,福州市形成1个特大城市(福州中心城区)、2个大城市(福清市、平潭岛)、2个中等城市(长乐市、连江县)、4个小城市(闽清县、永泰县、罗源县、闽侯县)以及若干个小城镇,并构建“一主一区两副”的中心体系格局。其中,“一主”包括福州中心区域,长乐市区-滨海新城和连江,是中心城建设用地拓展的核心地区;“一区”即平潭综合实验区,在科学发展和两岸交流合作上先行先试,开发建设为两岸人民的共同家园;“两副”即福清市区,罗源县城2个副中心城市,福清市区是福州南翼的中心城市,罗源县城是福州北翼的中心城市。 (3)市域空间结构 市域规划形成“一区两翼,双轴多极”的空间结构体系: 一区:中心发展区,即城市规划区的范围,打破行政区划束缚,加强福州中心城区与闽侯、长乐、连江、永泰等城镇合作,充分利用中心城区内部城市资源、空港资源、海港资源和滨海资源,打造具有区域竞争力的城市地区,共同承担海西经济区中心城市功能。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9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臵的,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臵资金存款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转借、买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确需扩大或者缩小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拆迁项目性质确定。 第九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再委托拆迁业务。 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0年1月1日起试行)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l997年8月29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的规划管理,保证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空间资源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立足于福建省省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东南沿海经贸中心和港口城市的实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规划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确定城市发展方向、规模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功能布局和各项专业规划。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纳入五年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安排实施。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执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各类规划申请,核发规划证书,建立规划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查处违法的规划行为。 第八条城市重大规划建设项目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市长在离任时应就城市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交接。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各类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编制和审批: (一)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51145191.html,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8-16 生效日期: 2004-09-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批准方案;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政府储备的土地在出让前需拆迁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房屋的单位,免交前款(一)、(二)项规定的资料。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七条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范围、方式、期限;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结构、用途、建成年代、建筑面积、产权产籍等基本情况; (三)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概算,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敦煌城市规划展览馆布展方案

大漠孤烟,驼影斜阳, 见证了敦煌千年的沧桑与辉煌。 飞天壁画、洞窟千佛 是流淌在这座古城身躯之上亘古不变的气质。 岁月流转 今天的敦煌传承昔日的辉煌 正展现出前所未有的魅力。 空间布局及展线设计 总体空间上对敦煌城市规划展览馆进行有序的功能分割。 将展馆分为古郡新韵、大美古城、大漠风情、大梦敦煌、飞天新梦五部分。 展馆整体面积不大但内容很丰富,针对这些内容,展馆共设计6个亮点展项,包括:“艺术长廊”、“时光长廊”、“名城保护”、“沙漠绿洲”、“党河水景沙盘”、“总规模型”。 展线设计上,将展示内容主线和人流走向习惯性相结合,循序渐进,最大合理性的利用展馆空间,使得参观者能够最大程度地了解展馆。 展示内容说明 第一单元:古郡新韵 本展区作为进入展馆的序曲,主要将城市的特征元素进行传达。分为“序言”、“艺术之都走廊|”、“城市名片”三个展区。 通往规划馆的走道上,通过艺术装饰,将博物馆的大气凝重与规划馆的简洁现代在这里过渡,突出敦煌的地域特色、文化特点、城市的艺术气质。在“城市名片”展区,采用浮雕文字形式展示敦煌城市规划和建设近年来获得的城市荣誉。 第二单元:大美古城 本展区主要展示敦煌的城市历史沿革以及敦煌的概貌等内容,突出展示“国家文化名城”的地位,分为:“历史沿革”、“古城印象”、“规划历程”、“名城保护”四个展区。 走进“历史沿革”展区的“时光隧道”中,结合多媒体屏幕以及灯光技术融合表现的时光隧道将敦煌城市变迁的历史脉络浮现在参观者面前,让观众置身于敦煌的城市历史时空中。 “古城印象”集中图文展示了解敦煌城市的总体概况。 外阳台区域,设计石凳石桌的室外休息区,印有飞天图案的自动门,遮挡了室外风沙,调节了强烈阳光。 “规划历程”将敦煌城市历次规划的城市版图进行对比展示,了解敦煌城市发展与规划的关系。 “名城保护”以创意图文的形式展示敦煌实施名城保护行动的举措和成果。 第三单元:大漠风情 本展区主要展示敦煌的产业规划,突出旅游规划内容的展示,分为:“旅游规划”、“产业规划”两个主题。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福州市城市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年一月一日实施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4)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1) 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 (16)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25)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35) 第七章建筑绿地控制 (37) 第八章建筑与城市环境控制 (39) 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43) 第十章附则 (48) 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 (49) 附录二计算规则 (51) 附录三附表 (58) 附录四建筑间距及退让图示 (6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用地面积在20000㎡(含20000㎡)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尚无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51145191.html,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8-12 生效日期: 2003-08-12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拆迁办)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市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土地、房管、公安、工商、物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开发拆迁办做好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向市开发拆迁办申请拆迁冻结。 市开发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冻结条件的,由市开发拆迁办发布拆迁冻结通告。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冻结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 (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市开发拆迁办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冻结期限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拆迁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冻结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冻结自行解除。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开发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

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 2010-01-29 08:49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中国青年报12月17日报道 12月16日下午1时许,国务院法制办举行的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专家座谈会在经历了4个多小时的激烈讨论后才结束。 今天距离2007年12月14日,即新《拆迁条例》首次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未能通过已经过去了整整两年,距离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也已经过去了两年多,而这个由《物权法》直接“催生”的行政法规,目前出台前景依然不明朗。 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参加今天上午座谈会的部分专家以及相关业内人士后了解到,新条例之所以迟迟未能出台,是由于拆迁领域已经形成了包括被拆迁人、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在内的比较固定的利益格局,即使是细微的政策调整也会涉及地方经济发展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如何平衡的问题。 用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的话说,如何修改拆迁条例“存在很多不同意见”,“大家意见分歧比较大”。 然而,现行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直接抵触、必须进行彻底修改已经成为多方共识的前提下,修改过程中涉及的诸多核心问题,如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政府在拆迁中扮演何种角色、如何区分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和纯商业目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等等,目前仍无统一意见。

根治我国多年来拆迁领域产生的种种冲突,修改涉及拆迁领域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多部法律,也绝无毕其功于一役之可能,但好在新条例的加紧制定,迈出了弥足珍贵的一步。 现行条例导致的政府角色错位 现行条例出台于1991年。律师王才亮说,当时为了与《城市规划法》配套,国务院公布了该条例,立法思想是通过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当时的城市建设主体都是国有单位,政府主导整个拆迁过程,并不区分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拆迁。 现行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有利于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当时的拆迁模式是,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政府既是拆迁许可者,又是争议裁决者。 1994年我国开始第一次“房改”,当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房地产开始市场化,也让地方政府开始借重“土地财政”。 2001年6月,修改后的现行拆迁条例公布并沿用至今,立法理念和确定的拆迁模式没有改变,不分公益和商业拆迁,政府角色严重错位的拆迁模式,逐渐成为拆迁矛盾的根源。 曾经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按照民商法法理,拆迁房屋包括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两种类型。征收拆迁的前提是征收,政府要通过征收先把土地使用权收回。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2)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2年8月28日重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6日 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遵循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的原则。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拆迁工作应积极支持、配合。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住房制度改革和旧城改造,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各项拆迁手续,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对房屋使用人给予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屋房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三)制定房屋评估标准; (四)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五)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裁决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纠纷; (七)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报限期拆迁决定和强制拆迁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八)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 第八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

城市规划展示馆方案大纲

城市规划展示馆方案大纲 一、城市规划设计原则 1.主题明确,特色鲜明,避免众馆一致,有强烈艺术感染力; 2.总体装修设计风格简洁:具有动感;创造亮点; 3.布展方式多样化,新颖别致,设计与展示重点突出; 4.追求时代性与文化性的统一,融合高科技、智能化、生态化。 5.结合展示内容布置互动项目,增加观众参与性; 6.社会经济效益兼顾,采用限额设计; 7.考虑各展区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科学合理的参观路线; 8.考虑无障碍通道及人流组织,满足公共建筑规范要求。 二、设计内容要求 1、展陈整体策划与总体规划,包括展示总体构思、展示主题、展示特色、主要展示内容、参观流线等。 2、展项展品方案设计:对重点展项进行举例说明,重点展项应避免与国内其它规划馆重复。 三、整体策划与总体规划要求 1、展示主题定位准确:①展示城市特色,体现城市定位,提升城市展示馆的整体形象;②强调“规划”的主导作用。 2、展示内容的要求:① XX区城市总体规划;② XX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③重点片区规划;④专项规划;⑤重点项目; 3、展示特色的要求:①区域特色;②规划特色;③文化特色;④产业特色;⑤城市目标;⑥总体形象宣传口号;

4、展示手段的要求:①展示手段应与展示内容紧密衔接,有效吸引参观者;②展示手段应该多以互动多媒体为主;③通过采用先进的数字化、信息化技术手段,突出展示重点; 5、展示分区的要求:①根据城市展示馆主题及建筑平面进行合理的空间分区和展区布局;②展示内容布置重点突出,展区之间过渡自然,避免互相干扰,观众流线顺畅。 6、展示主线的要求:①展馆设计主线明确,特色鲜明;②展示内容以规划展示、城市建设成就为主,注重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的有机结合。 四、展项展品方案设计要求 1、展项设计要求 ①对各展区的主要组成部分,应有展项描述;②展项的描述须使用图形、文字说明其展示方式、观众如何参与及其得到的体验等;③提出规划数字沙盘面积、比例及数字沙盘范围、重点内容、展示手段、表现手法、特色等; ④提供影院的影片内容,设备配置清单等;⑤对可能的标志性展项,作比较详细的图形、文字说明;⑥对其它可能的展项,应作简要罗列说明并估算造价; 2、展项设计形式要求 ①展项展品符合城市展示馆展示特征,应形式多样,充分应用先进的声、光、电、多媒体等技术,满足功能性和艺术性要求;②展示方式多样,包括静态展示、动态展演、参与互动等,尽可能吸引观众;③展项技术先进、具有可行性,结构合理,成本可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19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19页)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辖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切的拆迁范围;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应根据拆迁项目评估确定,拆迁人应当委托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情况证明。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

成都城市房屋88号令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88号令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708 {所属类别}房屋建筑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1-11-01 {生效日期}---------- {效力属性}有效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文物古迹保护。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公安、教育、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

城市规划展示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 、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城市规划展示馆项目。 (二)项目性质:新建 (三)建设单位: (四)项目法人代表: (四)建设地址:萧县政务新区顺河路北侧,市民广场西南角 (五)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用地面积6985.9 平方米(10.48 亩),建筑面积3630 平方米,建筑密度51.9%,容积率17.3 ,绿化率26.8%。 配套通风、通讯、安全监控、信息网络等辅助工程和供水、供电、排水等公共设施。 (六)建设工期项目建设工期为两年,从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 (七)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项目建设投资总额1162 万元。项目建设资金由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 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和范围 (一)编制的依据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皖发【2011】27 号) 2、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城镇化“ 11221”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246 号]) 3、《萧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4、《萧县城区开发总体规划》(4)《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宿州市定额站《宿州定额信息》2010 年第三季度6《公用建筑设计规 范》; 7、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 8、国家计委颁发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 9、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0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本项目的各种技术资料、项目方案及技术资料;萧县建设、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对该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审批材料、证明材料等。 (二)编制范围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研究范围包括: (1)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 (2)项目选址与建设环境条件 (3)项目建设规模与主要建设内容 (4)项目总体布局方案 (5)工程技术方案 (6)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和节能 (7)项目运营和实施计划 (8)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9)效益分析 (10)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论与建议 三、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 项目建成后,将填补萧县没有规划展示场所的空白,在满足规划 展览功能的基础上,还可以兼顾举办各种展销会,交易会,人才招聘会等,还可以开展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完善了萧县城市的功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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