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法律援助申请流程指导(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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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法律援助申请流程指导(最新)

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公安、检察院和法院通知案件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主要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条件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或者本市户籍人员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外审理或者处理;

(二)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属于免予经济审查的情形;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广州市现行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以下标准计算,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一)、按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计算,越秀、海珠、天河、荔湾、白云、黄埔、南沙、萝岗、番禺9个区1025元以下,花都区、增城市925元以下,从化市888元以下;

(二)、申请人及家庭没有《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价值较大的资产。此处所称的价值较大的资产包括:

(1)别墅、高档住宅;

(2)有两套以上的城镇房产且已超过政府公布的当地人均居住面积;

(3)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

(4)足以按规定的最低法律服务价格购买其必需的法律服务的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高档消费品、收藏品等其他个人及家庭资产。

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审查的情形

(一)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被政府列为扶贫对象的;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八)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困职工或者建立特困职工档案的;

(九)被妇联组织认定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

(十)被残联组织认定为困难残疾人家庭的;

(十一)属于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

儿童的;

(十二)持有残疾证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证明材料的;

(十三)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十四)持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十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而申请法律援助的;

(十六)农民工因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

(十七)正在服义务兵役的;

(十八)刑事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九)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

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身份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请提交原件核对)。

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原件1份)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请提交原件核对);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法律援助申请表及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可直接点击链接下载或者到法律援助机构领取。

申请人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包括家庭成员证明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及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并由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加盖公章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1、已经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立案的,应提交立案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起诉状或者上诉状、答辩状等及相关证据材料;

2、未经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立案的,应提交当事人资料、证明争议事实和理由的证据材料。

去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按照诉讼阶段由案件侦查、起诉或者审判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除刑事诉讼案件以外的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区、县级市劳动、人事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其他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住所地首次收到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法律援助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获取法律援助后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与法援律师予以必要合作,否则,本处有权视情节中止或撤销法律援助。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个人情况及案件事实,申请人如果采取欺诈或讹骗方式获得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受援资格和向其追索有关费用,并视情节通过有关途径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不予法律援助的情形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或者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的;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

(三)申诉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五)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

(六)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

(七)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提供虚假证据、证明材料的。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遇到房地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515897303.html,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干部、职工购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 托人是指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商 业银行;借款人是指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请的自然人。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或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职工,以在本市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作抵押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

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 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具体办理;并代理 委托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年度贷款计划由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或住房货 币分配制度的职工。 第七条贷款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 人住房抵押贷款: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二)具有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 (三)银行存款达到所购住房总价款的20%以上(含20%);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法律援助志愿者法治理念演讲稿

法律援助志愿者法治理念演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大家好!我是来自司法行政战线的一名法律援助志愿者,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让法律援助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闪光”。 “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请进来”,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功在党和政府,利在人民群众”的特殊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下,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一个重要途径。据专家调查,我国现有困难群体约1.4亿人,占总人口的10%,其中包括贫困人群、失业下岗人群、残疾人、受灾人群、农民工等,可以说这样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是不容忽视的,是每一个饱含热血、忧国忧民的中华儿女都挥之不去的心结。和谐社会是一曲优美的交响乐,而它的音符就是我们社会的各个阶层,只有社会的各个阶层的权利和自由,都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和谐的乐章才能响彻神州大地。 “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司法公正的获得却不能有先后之别,法律援助让人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法律援助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应当享有的一项政治权利,为当今世界法治文明国家所普遍确认。它的实质是国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保障弱势群体获得司法公正的权利,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它象天平一端的砝码,托起了另一端法律公正的一切份量。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和正义是法律援助的神圣职责。人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不仅仅是法律规定上的平

等,更是实现法定权利手段上的平等。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不平等的现象,这种不平等需要正义予以消除。法律援助工作就是为了完善法律权利的实施,实现弱势群体所诉求的正义。常言道,虎毒不食子。一位深受封建思想荼毒的农村妇女,在相继生育了两个女孩后,公婆吵骂,丈夫拳脚相加,身心饱受摧残的她,杀害了年仅两岁的女儿。案件侦破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她提起公诉。在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下,法律援助律师通过周密细致的调查发现,被告人有精神抑郁症状,经司法鉴定确认后,法院从轻判处她有期徒刑9年。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服务大局是法律援助的重要使命。从法治的角度来讲,司法救济是社会纠纷解决和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那么为什么现在这么多的群众宁愿选择上访而不选择诉讼?司法成本的居高不下是其中重要的原因,特别是贫困人群,更是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去承担高额的司法成本。如果不给予无偿的法律援助,就可能因部分当事人采取法外处置而带来大量的社会问题,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XX年9月份,9名为生计所累的下岗女工,在缺乏劳动安全保护的小作坊内发生集体苯中毒,9名女工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血小板等血液成分减少的症状,其中1人较重,患有再生性障碍贫血。贫困的生活、无望的未来,让女工们和她们的家人情绪异常激动,切发生于党的xx大召开前夕!事态紧急。一起危及社会稳定的信息马上出现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脑海中。果断介入,靠上服务、个别谈话、集体调解,9名

法律援助宣传手册

法律援助宣传手册

一、法律援助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是一项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 二、法律援助对象、条件 1、持有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公民;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 3、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经济困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法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侍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离婚的;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因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人身损害的涉

务或者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协会投诉,并可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4、受援人员有要求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 5、在案件承办过程中,受援人被收取办案费、活动费、交际费等费用,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协会投诉; 6、受援人有权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二)受援人的义务 1、受援人应当如实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叙述、披露所援助案件的真实情况;不得虚构事实,提供伪证,向承办人员提出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要求; 2、受援人应当提供所有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否则可能导致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 3、受援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 4、受援人应承担各种诉讼本身所具有的风险,如申请诉讼鉴定的风险、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的风险、诉讼时间过长的风险等。 六、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民事、行政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

规范化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方案(

遂宁市船山区 规范化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创建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为工作站)创建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要求,着力规范工作站的服务行为,提高工作站的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工作站在维护基层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二、创建标准 (一)队伍建设 1. 在司法所现有人员中明确站长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1-3名。 2. 乡镇人民政府为工作站有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3. 在村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并聘请乡村(社区)法律服务联络员,工作站每月主动与法律援助联络员电话联络一次,收集村、社区法律援助需求等信息。 (二)办公设施 工作站有独立的办公室,配备办公桌椅、文件档案柜、电话、电脑(网络接通,以保证工作情况即时录入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室外有明显标识牌,室内公示法律援助指南(包括法律援助范围、申请受理程序、咨询举报电话等),办公桌面有桌牌;咨询、受理记录详实,材料规范。 (三)援务公开 制作援务公开栏,对工作站的职责、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程序、法律援助人员、联系电话等进行公示。

(四)业务开展 1. 法律咨询、代书、援助性调解、初审法律援助申请等工作正常开展。 2. 深入村(社区)、建筑工地等困难群众集聚地开展公众法律教育、法律援助活动。 3. 定期报送工作信息。 (五)档案管理 1. 建立业务台帐:《法律咨询登记簿》、《代书登记表》、《法律援助申请登记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统计报表。 2.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所形成的文件、图片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六)工作纪律 1. 群众满意度高,无投诉。 2. 无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和收受受援人财物的现象。 三、创建名单 根据本创建工作方案,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开展创建工作,在已建的29个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中初步确定拟建8个规范化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法律援助工作站、创新工业园法律援助工作站、永兴法律援助工作站、南津路法律援助工作站、河沙法律援助工作站、保升法律援助工作站、新桥法律援助工作站、龙凤法律援助工作站。 2012年1月5日

广州市法律援助申请流程指导(最新)

广州市法律援助申请流程指导(最新) 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公安、检察院和法院通知案件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主要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条件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或者本市户籍人员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外审理或者处理; (二)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属于免予经济审查的情形;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广州市现行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以下标准计算,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一)、按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计算,越秀、海珠、天河、荔湾、白云、黄埔、南沙、萝岗、番禺9个区1025元以下,花都区、增城市925元以下,从化市888元以下; (二)、申请人及家庭没有《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价值较大的资产。此处所称的价值较大的资产包括: (1)别墅、高档住宅; (2)有两套以上的城镇房产且已超过政府公布的当地人均居住面积; (3)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 (4)足以按规定的最低法律服务价格购买其必需的法律服务的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高档消费品、收藏品等其他个人及家庭资产。

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审查的情形 (一)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被政府列为扶贫对象的;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八)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困职工或者建立特困职工档案的; (九)被妇联组织认定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 (十)被残联组织认定为困难残疾人家庭的; (十一)属于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

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促进XX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努力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XX市法律援助中心自2000年7月1日成立以来,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取得了较好 的成绩,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肯定,获得XX省法律援助工作先 进集体,XX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和XX市扶残助残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为打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下面,就近年工作和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下汇报一、近年工作回 顾和主要做法(一)建立机构,进一步加强队伍和网络建设。积极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的社会作用,今年4月,成立XX市法律援助志愿团,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 服务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工作网络和格局。鼓励和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先后成立了维护国防利益法律 援助站、民营企业维权中心、消费者协会法律援助站以及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法律援助站等,共6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法律 援助机构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实行挂钩联系工作 制度,有关律师所设立咨询接待日,定期到残联、妇联援助站实 行咨询服务,由专职律师值班,促进援助站工作有序开展。(二)狠抓办案,切实维护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和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XX市法律援助中心自成立以来,共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677

起,且每年援助案件呈增长趋势;“12348”协调中心解答咨询电 话10022个,接待群众来访2604人次,分流解决纠纷125起。先 后参与了“3·25” XX段高速公路特大交通事故、白石“10·29”重大火灾事故等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 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做出积极努力,备受媒体和社会的关注。(三)注重宣传,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后,积极开展“为了正义和公平——法律援助在XX”系列活动,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如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发放 宣传资料、设立网上宣传栏、在《XX日报》设立专栏等形式,加 强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并对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进 行公示,为弱势群体维权指明方向和途径。另外,加强横向协调 配合,与《XX日报》进行互动,对群众向该报投诉的重大疑难纠纷,凡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市法律援助中心无偿提供服务,扩大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增强了广大公民的维权意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使 法律援助这一“民心工程”深入人心。(四)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拓宽法律援助途径。根据低保对象的具体情况,于2005年4 月向XX镇的近400户低保对象发放了首批法律援助卡。今后,执 卡者无需经济状况证明,可直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切实解决困难群众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开辟外来民工法 律援助的“绿色通道”,积极为民工解决工资拖欠、工伤赔偿补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最大可能地保证符合法律援

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 (粤司〔2005〕265号,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指派或者安排给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组织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统称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领取补贴。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已包含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误餐等费用。 第三条根据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的需求。 对经济困难的地区,省、市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状况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不得克扣、拒付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 第五条本办法对受理并指派或者安排办理的下列各项法律援助事项进行补贴: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案件; (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 (三)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执行法律援助案件; (五)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法律咨询。 第六条各项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计算单位是: (一)上述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以每一委托事项为一件案件; (二)上述第五条第(五)项以每份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为一件案件; (三)上述第五条第(六)项按小时计; (四)同一法律援助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法律程序各计一件案件。 第七条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我省分为三类地区,采取不同的补贴标准。

受理法律援助请流程图

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流程图

职权名称: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职权类型:其他权力 办理时限:见流程图 设定依据: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2、《大连市法律援助条例》 (2013年12月17日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号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以及申请人提出异 议的权利。 法律援助机构经过审查,认为不属于该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提交材料清单: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状况证明表,并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审核标准: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6、因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以及

法 律 援 助 指 南

法律援助指南 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制定本服务中心工作计划,报主管的区法律援助处; 三、解答法律咨询和代拟法律文书; 四、接受公民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在2日内向区法律援助处移送需审批的法律援助申请; 五、对本服务中心受理的案件进行监督,案件办结后按要求装订并上交档案; 六、做好案件登记和统计,并按要求上报业务数据; 七、协助区法律援助处对本辖区其他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八、协助发展和管理法律援助联络员,培训法律援助联络员; 九、组织开展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十、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信息。 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白云区审理或者处理,或者白云区户籍人员的法律援助事项在白云区外审理和处理; (2)符合本地区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或者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的人员; (3)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备注:白云区户籍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可向白云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提出;如果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在白云区审理或处理,也可直接向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案件的受理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提供指定辩护的; (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月20日市政府第13届13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1999年7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7号发布,2011年1月20日广州市人民政 府第13届13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纳入全民教育、国防教育、社会建设内容,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及时协调和处理拥军优属工作和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驻军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和配合部队搞好各项基础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军休所、军供站、荣军医院(疗养院)等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科技、智力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开展各类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驻穗部队和从本市入伍的优秀士兵及立功人员,由所在的区、县级市给予奖励。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队活动总结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队活动总结 法律援助惠民生助力法治中原梦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队开展“模拟法庭进乡村”和法律宣讲活动 为了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队队员们围绕调研、普法、志愿服务三个方面全面展开活动,将自己所学与农村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做到知行合一,实践惠民。 为更好地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村民法律意识,推动乡镇法治建设,志愿服务队队员们在xx镇开展了“模拟法庭进乡村”活动。模拟庭审选取“邵定国出租车抢劫”刑事案件,内容接近百姓生活,容易理解,形式上全真布景,严格按照真实法庭审理过程进行。开庭前,队员向村民们介绍了本次庭审的整体流程和注意事项,随着审判长的入庭,审判正式开始,而后,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宣判等各个环节都有条不紊地进行。尤其在法庭辩论环节,表演队员发挥出色,以犀利的言辞针对对方的漏洞做出有力反击,加强了现场效果。场下的观众聚精会神地观看,整个现场显得庄严肃穆。此次活动进行了近一个小时,完整地展示了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村民们看了模拟法庭以后,都纷纷表示,这是自己第一次这么近距离接触类似的法庭审判,感触颇深,尤其感受到法律的庄严与神圣。 “模拟法庭进乡村”活动的成功开展,唤起了村民的法律意识,为之后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服务队还深入xx群众当中,开展针对食品安全、老年人权益保护等问题的一系列问卷调查活动,根据问卷反馈情况,向大家普及法律知识,进行针对性的宣讲互动。此外,队员们赴xx镇敬老院,看望孤寡老人,并把事先准备好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传单派发给老人,向他们耐心讲解“孝心入法”,给他们送去了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精神。

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前应先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携带立案通知书及案件材料到所在的法援机构咨询。经法援机构专人初审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就会发给一份《法律援助申请表》。 2、公民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同时应提交证件、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暂住证、或户口簿。若申请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有关代理资格的证明。(2)经济困难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如合同、契约、协议等权利义务文件;与相关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机关、部门发出的鉴定性、结论性文件;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和其他有关资料;(4)申请人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的声明;(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对给予法律援助的,法援机构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5、对不给予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将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司法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 7、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法律援助的决定,指派律师提供服务;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理由函复人民法院。 申请法律援助注意事项:1、申请人获取法律援助后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与援助律师予以必要合作,否则,法律援助中心有权视情节中止或撤销法律援助。2、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个人情况及案件事实,申请人如果采取欺诈或讹骗方式获得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受援资格和向其追索有关费用,并视情节通过有关途径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XX区上半年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XX区上半年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一、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建设,强化政府购买服务 法律援助工作是我省民生工程项目,我局提前谋划,年初对全年的工作预布置。制定了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及考核标准,科学分解目标任务,按月汇总分析项目进展,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全面完成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任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在体现社会公益性基础上合理确定购买价格,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工作。邀请社会律师参与12348法律援助电讯热线服务平台、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值班及其他法律援助活动,增加律师在法院法援工作站值班的次数。完善“12348”法律服务专线系统的配套功能建设。同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签订《XX区司法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合同》,由律所安排律师每周固定时间在法院值班,接待来访群众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上半年共计受理案件XXX件,完成全年任务的45%,非诉咨询录入XXX件。受理的XXX件案件中民事案件XX件,刑事案件XXX件。诉讼类案件占比100%,刑事案件占比69%。

二、建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每两年一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律师办案成本,根据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实际需要,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资金支付标准。 对法律援助案件实施办案质量评价,评定一、二、三级三个等次,建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与办案质量挂钩的发放制度,第一等次在补贴标准基础上浮10%。第三等次在补贴标准基础上下降10%。 省里统筹安排的资金直接拨付到区财政,区财政配套保障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独立项目帐、建立独立账簿、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收入支出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三、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根据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要求,在法律援助窗口的基础上建设了XX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对平台形象识别系统进行了规范,新增了谈话室,设置了群众办事等待区,同时配备了办公桌椅、铁皮文件柜、电脑、照相机等办公设施;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立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指南,法律援助流程图,列明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申请程序、办案流程等基本内容,公布了法律援助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便民服务窗口的升级改造,实现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律

法律援助知识问答题目

法律援助知识问答题 1.法律援助是( B )法律服务。 A、有偿 B、无偿 C、半价 2.法律援助是( A )的责任? A.政府 B.法律工作者 C.社会团体 3.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 A )告知申请人理由。 A、书面 B、口头 C、无需任何形式 4.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 A )的规定予以处罚。 A、律师法 B、行政法 C、复议法 5.法律援助机构发现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应当( B )该项法律 援助。 A、继续 B、中止 6.申请人未按要求对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 A )。 A、撤销申请 B、确认申请 C、中断申请 7.下列哪些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经济审查(ABCD )。 A、持有低保证; B、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C、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D、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8.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 ( ABC ) 。 A、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B、经济困难的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C、法律援助书面申请书 9.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哪些( ABC )。 A、解答法律咨询 B、代拟法律文书 C、诉讼代理 10.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 B )或特 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A老年人 B经济困难 C残疾人 D妇女 11.下列人员中不属于法律援助人员的是( B ). A律师 B注册会计师 C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D公证员 12.下列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是( A )。 A公民 B企业法人 C政府单位 D社会团体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知识宣传手册_

法律宣传手册 中科院研究生院法律援助中心、 校团委、学生会、知识产权社

法律援助中心简介: 自2009年4月13日起,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正式运行,以法律系学生为服务主体,接受广大师生、学校周边居民的相关法律问题咨询,提供本中心法律援助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服务。 特别注意: 1、本中心是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学生组织的,所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不属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职能活动,与该院没有任何法律上或经济上的关系。在任何情况下,该院均不对受援人利益未实现承担任何责任。 2、本中心法律援助服务的具体提供者是法律硕士研究生(志愿者),他们将在法学教师指导下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3、志愿者在法律事务室值班时即可及时处理。 法律援助方式: 一、电话、网络或当面咨询

电话:88256453;e-mail:flyzgucas@https://www.360docs.net/doc/1515897303.html, 二、当面咨询(综合楼418) 申请人可自由选择以上任一方式。如果申请人选择方式一通过邮件进行网络咨询未能得到满意解答,或者认为事实复杂通过网络无法说清事实与问题而需要当面咨询的,可以再选择方式二通过预约向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当面咨询。 法律援助业务范围: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代理民事诉讼。 本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以民事案件的咨询为主。如有涉及到需要代理案件或其他复杂情形,则申请人应于本中心决定受理后,与本中心签署法律援助协议书,并办理其他委托代理手续。

一、“12·4”活动介绍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在这期间,全国各地各组织团体都将展开丰富多彩的法律宣传活动,旨在弘扬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做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2011年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届时,我系将依托中科院研究生院,联合校团委、学生会及兄弟院校共同举办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望同学们积极参加,深入学习。 二、法律前沿 【产假拟由90天延长至14周】 近日,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内容包括,产假拟由90天延长至14周;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由生育保险支付,未上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等。(市民可在12月23日前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工作总结

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工作总结 根据省、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部署,本中心紧紧围绕“以打造法律援助立交桥为载体,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效益”的目标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月暨纪念长乐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十周年宣传活动。此次活动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形成了领导重视,依托载体,大造声势,狠抓落实的法律援助宣传浓厚氛围,圆满完成了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市进一步掀起了法律援助的热潮,为建设和谐长乐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现将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 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伊始,局机关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科学安排、严密组织,确保宣传月各项活动落实。由于今年恰逢中心成立十周年,经局领导同意,我们将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与庆祝中心成立十周年系列活动合并开展,并确定本次宣传宣传月主题为:法律援助亲民惠民推进海西和谐发展。为了保证整个宣传月活动落到实处,我们以局机关名义下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暨纪念长乐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十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全县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进行统一安排与部署,分管领导多次过问并带领中心人员下乡督查基层法律援助站活动开展情况,从而确保了法律援助宣传月各项活动的有效开展。

二、依托载体,强化宣传 在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期间,本中心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等大众载体广泛进行宣传,让法律援助真正走进老百姓生活,形成了对法律援助宣传的空前声势。 一是在本地报刊《吴航乡情》上宣传报道法律援助工作。在宣传月期间,该报分别于5月7日与5月28日刊登了中心典型案例与中心成立十周年所取得成绩的报道,在当地引起了良好反响。ww 二是在5月7日,协调配合妇联等相关单位在市中心的人民会堂举办“母亲素质工程”大型宣传咨询活动,“法律援助工程” 做为其中一项重要工程,在活动现场中心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当场解答各类法律问题36人次,发放法制宣传材料1000份,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三是利用电视传媒宣传法律援助。除了在本地电视台播放宣传月活动情况外,福州市电视台《法眼》栏目也分别于5月8日和5月18日以《未婚妈妈的故事》和《婚姻》为题,报道了本中心为贫弱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典型案例;四是利用村(居、街道)拥有的农村法制宣传阵地,组织出版了以《法律援助指南》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援助专题宣传栏,据统计,在活动期间,全市共出版法律援助专题宣传栏242期(次),有效地扩大了法律援助宣传覆盖面;五是在公共场所悬挂宣传标语。在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期间,许多法律援助站都在繁华街道、乡(镇)赶场集中

广州市律师协会收费标准[详]

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08-12-05 作者: 浏览597次字体【大中小】 粤价〔2006〕29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国律师法》在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关爱老人志愿服务活动方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爱老人志愿服务活动方案 篇一:关爱老人志愿服务活动实施方案 关爱老人志愿服务活动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关爱老人志愿服务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根据街道计生协会下发的文件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开展“关爱老人志愿服务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立足于社区,从老人的迫切需求出发,从切合实际的服务项目入手,广泛开展“关爱老人志愿服务活动”,积极为老人排忧解难,提供心灵关爱,营造家庭幸福生活的良好氛围。 二、活动内容 (一)活动主题 “关爱老人志愿服务活动”

(二)活动范围 本社区年龄65周岁以上老人,包括计生家庭老人、孤寡老人、“五保户”、贫困老人、子女不在本市工作身边无人照顾的高龄老人。 (三)活动原则和方式 主要原则是: 针对心灵孤独、日常生活无人照料等高龄老人面临的主要困境,采取计生协志愿者“多带一”结对帮扶的方式,为高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心理抚慰、应急救助、健康保健、文体活动、法律援助等服务。 主要方式是: 1、每周给老人一次问候探望。主要通过家访的方式,及时了解和解决老人的紧急需求,增进计生协志愿者和老年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2、每半月为老人提供一次文化生活服务。根据老人实际需求,每半月为老人开展一次家庭生活服务或帮助行动不便的老人采购日常生活所需物品,动员老人每月参加一次社区文体活动。 3、每月为老人组织一次家庭聚餐。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在老人家或邀请老人到计生协志愿者家中开展一次家庭 聚餐,营造老而不孤家庭幸福生活的良好氛围。 4、每半年为老人做一次免费查体。动员组织社区卫生

XX市法律援助中心服务指南【模板】

XX市法律援助中心服务指南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 2、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请求发给抚恤费、救济金; 5、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6、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8、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9、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10、其它确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经本中心审查后,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具有本辖区内常住户口或者有本市(县、市区)暂住证、事由、案由发生在XX市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申请事项确有理由和依据并有给予援助的必要。 2、有证据证明确有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3、有充分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4、盲、聋、哑等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需对其是否具备一般条件作实质审查,即可经过人民法院指定获得法律援助。) 5、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有必要的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向本中心递交的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暂住证); 2、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救济证、下岗证、待业证、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说明); 3、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如财产所有证、亲属关系证明、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材料证明); 4、代理申请的,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代理权证明; 5、本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获得法律援助后,应与法律援助机构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并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与法律援助人员合作,否则,法律援助机构有权视情节中止或撤消法律援助。 2、申请人如果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修订稿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老年人定义)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实施主体)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责任)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实施目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扩大优待范围,提高优待标准,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第六条(优待卡申领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持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 (一)具有广州市户籍的老年人; (二)由驻穗部队管理以及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离退休干部。

第七条(一般优待)老年人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可享受下列服务的优惠待遇: (一)乘坐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和地铁; (二)进入未免费开放的公办公园、景区、景点; (三)进入未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享受上述服务的半价优待。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享受上述服务的免费优待。 每年中秋节当日,外地老年人可凭身份证进入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场所,享受半价优惠。 第八条(文化、体育优待)老年人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进入公共体育、健身场馆活动的,享受半价优待;进入影剧院观赏的,享受票价优惠。 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公共文化设施、影剧院应当定期为老年文艺团体活动提供租用场地的优惠服务。 第九条(出行优待)老年人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时,可以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乘车(船)。 候车(船)室、候机楼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位。 第十条(医疗服务优待)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专设老年人优先服务窗口,对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免费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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