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筋锚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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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5.6 锚固用胶粘剂安全性检验合格指标 A 级胶 B 级胶≥8.5≥7.0本规范附录G ≥50≥40GB/T 2570GB/T 2569

≥16≥13本规范附录J C30

φ25l =150mm C60φ25l =125mm GB/T 2793

1 当新增构件为悬挑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5;

2 当新增构件为其他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胶 体性 能粘 接能 力约束拉拔条

件下带肋钢

筋与混凝土

的粘结强度≥11.0≥17.0

≥8.5≥14.0本规范附录K 12.1.3 采用植筋锚固时,其锚固部位的原构件混凝土不得有局部缺陷。若有局部缺陷,应先进行补强或加固处理后再植筋。

12.1.4 种植用的钢筋,应采用质量和规格符合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带肋钢筋。当采用进口带肋钢筋时,除应按现行专门规程检验其性能外,尚应要求其相对肋面积Ar符合0.055≤Ar≤0.08的规定。

2 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树脂浇注体弯曲性能试验方法》GB/T 2570 进行胶体抗弯强度试验时,其试件厚度h 应改为8mm。

12 植筋技术

12.1 设计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锚固:不适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纵向受力钢筋配筋率低于最小配筋百分率规定的构件锚固。素混凝土构件及低配筋率构件的植筋应按锚栓进行设计计算。

12.1.2 采用植筋技术时,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抗压强度(MPa)≥60钢-钢(钢套筒法)拉伸抗剪强度标准值(MPa)

不挥发物含量(固体含量)(%)≥99注:1 表中各项性能指标,除标有强度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

4.5.6 种植锚固件的胶粘剂,必须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或改性乙烯基酯类胶粘剂(包括改性氨基甲酸酯胶粘剂),其安全性检验指标必须符合表4.5.6 的规定。

种植锚固件的胶粘剂,其填料必须在工厂制胶时添加,严禁在施工现场掺入。

性 能 要 求劈裂抗拉强度(MPa)抗弯强度(MPa)试验方法标准性 能 项 目

12.1.5 植筋用的胶粘剂必须采用改性环氧类和改性乙烯基酯类(包括改性氨基甲酸酯)的胶粘剂。当植筋的直径大于22mm时,应采用A级胶。锚固用胶粘剂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67-2006植筋相关条文

4.5.7 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加固用的胶粘剂,其钢-钢粘接

抗剪性能必须经湿热老化检验合格。湿热老化检验应在50℃温度和98%相对湿度的环境条件下按本规范附录L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时间:对重要构件不得少于90d;对一般构件不得少于60d。然后在常温条件下进行钢-钢拉伸抗剪试验,其强度降低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A 级胶不得大于10%;

2 对B 级胶不得大于15%。

4.5.8 混凝土结构加固用的胶粘剂在进入市场前必须通过毒性检

验。对完全固化的胶粘剂,其检验结果应符合实际无毒卫生等级的要求。

4.5.9 在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剂中严禁使用乙二胺作改性环氧树脂

固化剂;严禁掺加挥发性有害溶剂和非反应性稀释剂。

4.5.10 寒冷地区加固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胶粘剂,应具有耐冻融性

能试验合格的证书。冻融环境温度应为–25℃~35℃(允许偏差–0℃;+2℃);循环次数应不少于50 次;每一次循环时间为8h,试验结束后,试件在常温条件下测得的强度降低百分率不应大于5%。

12.1.6 采用植筋锚固的混凝土结构,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

不应高于60℃;处于特殊环境(如高温、高湿、介质腐蚀等)的混凝土结构采用植筋技术时,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外,尚应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胶粘剂。

12.2.1 承重构件的植筋锚固计算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植筋设计应在计算和构造.卜防止混凝土发生劈裂破坏;

2 植筋胶粘剂的粘结强度设计值应按本章的规定位采用;

3 植筋仅承受轴向力,且仅允许按充分利用钢材强度的计算

模式进行设计;

4 地震区的承重结构,其植筋承载力仍按本节的规定进行计

算,但其锚固深度设计值应乘以考虑位移延性要求的修正系数。

12.2.6 承重结构植筋的锚固深度必须经设计计算确定;严

禁按短期拉拔试验值或厂商技术手册的推荐值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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