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制度知多少

破产管理人制度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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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知多少

破产管理人是什么人?

破产管理人是怎么产生的

破产管理人既然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承担着重要的职责,既要具有专业的知识与技术,如管理能力,财务能力、诉讼能力,又要具有忠实勤勉的品格。因此,它的产生与选任过程很重要。为此,破产法专门单独规定了管理人的资格、职责和责任等内容。制度的关键环节——管理人的选任,由最高人民法院以专项司法解释予以规制。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与程序,以保障破产管理人的能力与品质符合社会的需求。

破产管理人有什么权力

2、撤销权。由于破产程序时间较长,过程复杂,在破产程序开展期间,破产人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向债务人隐匿财产、将财产赠与他人等方式规避债务的偿还,或者向部分债权人清偿或部分清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其余债权人并不知情,且此时其债权即使有担保也难以得到实现,故设定了撤销权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破产法中的撤销权由管理人做出,对于下列情形,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指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与第三人交易,损害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在破产过程中,如破产管理人发现破产人有以上行为的,则可行使撤销权。

3、法律程序代表权。在企业申请破产之前,或在破产过程中均可能存在诉讼或仲裁或其相关法律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对债务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破产管理人上任以后,由破产管理人承担继续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责任;破产申请受理以后,破产管理人为取回被他人占有的债权

人财产,或者为行使债权,可以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或者为解决争议提起仲裁。

4、获得报酬权。企业破产事项是一项时间长且复杂的事务,需

由专业的人员来处理。一方面,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才能保证企

业破产的顺利展开;另一方面,作为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管理破

产财产,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获得一定的报酬。我国《企业

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如债权人会议对管

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同时,我国对管理人获得

报酬权还进行了如下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

清偿,且破产费用有权优先获得赔偿。如上规定充分的对管理人获

得报酬的权利进行保护。

管理人从事管理事务三要

一是管理人要勤勉谨慎从事破产管理事务。破产管理人应当作为一个善良的管理人,勤勉、谨慎地管理破产财产,关于勤勉义务实

践主要掌握的标准要以行为者自身从事自己获利时的行为标准来判

断他在对待他人事务上的相同注意义务,并尽其最大专业能力和知

识来实现破产财产的合理分配。

二是管理人要忠实于破产管理事务。管理人在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的时候,须以破产财产的利益为重心,不得以任何行为损害破产

财产,也不得在管理破产财产的活动中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是管理从事破产管理事务要接受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破产管理人在管理破产财产的过程中,需接受监督,主要监督主体包括:

人民法院、债权人及相关专业机构。

谁来管理管理人

管理人在日常活动中受到管理人所在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如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门管理。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法确立了二元化主体监督机制,管理人受到来

自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当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虽然很多的具体破产

管理工作均由管理人来处理,但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仍起

着主导作用,人民法院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人的工作,对管理人的

选任、更换、报酬等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人向人民法院负责。

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

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

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

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

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掌握着管理和处分破

产财产事务的大权,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要受到债权人会议

的监督。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意思表示机关,有权对破产程

序进行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以防止破产管理人滥用权利。

其他机构的监督。特殊性质企业在破产过程中,还将受到其监管机构的监督。

怎样管理管理人

一方面,我国的管理人制度是在借鉴各国破产立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其本土化移植并无之前的司法经验可考,给实践运用带来不少

困惑。另一方面,全国各地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均衡,有的地区从事

破产审判较早,如北京、深圳、温州等地,形成了成熟的富有经验

的破产管理人团队,有的地区没有开展破产审判工作,相应的破产

管理人团队也没有形成,这就导致各地破产管理人素质参差不齐。

有的破产管理人,需要法官手把手教导如何开展工作、制作相关文书,牵扯了法官大量精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泉州中院选任外地经验丰富的14家管理人机构,组成我市企业兼并重组和破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顾问组,一方面,协助我市管理人队伍的培育、培训,提升本地管理人队伍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直接参与重点危困企业的破产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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