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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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化工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

法正式版

化工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竣工验收范围和内容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

定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标准

(一)生产性装置和公用、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内容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经考核,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主要原材料消耗、主要设备、自控水平等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三)按国家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建成投产的同时,“三废”治理工作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同时建成投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安全消防设施等符合设计要求。

(四)技术文件、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五)生活福利实施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六)化学矿山建设按设计内容完成采矿试生产和选矿试运转。

(七)引进装置的验收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

四、竣工验收时间及要求

(一)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已达到设计能力,要及时向国家上报新增生产能力,并办理竣工验收。化工建设项目,从化工投料试车出产品时起一般安排三个月的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选择适当时机对生产装置进行生产考核(一般为72小

时)。完成生产考核后即办理竣工验收,办理

交付使用资产手续。

(二)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证明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但确实达不到设计能力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定,可按实际考核能力核定新的生产能力,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三)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也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但由于原料、燃料、销路及经济效益等原因投产后不能达产,甚至要发生亏损的项目,也应分析原因按期组织验收,新增生产能力仍按设计能力计算。

(四)少数项目建成后,经化工投料

试车发生工艺技术和设备缺陷等问题,使生产装置试车不正常或不能生产合格产品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鉴定,分析原因,提出责任报告。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完善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尽快达标达产。整改完善时间一

般不得超过两年。待条件具备后即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

(五)有的建设项目主要生产装置及配套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少数零星土建工程及个别设备没有到货安装,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作量按设计内容一次审定工

程尾工,留足投资,包干使用,限期完成。

(六)已具备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必须抓紧时间进行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尽快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资产手续,一年内不办理验收和交付使用资产手续的,新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五、竣工验收组织

(一)按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件规定,基建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一般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省、区、市主管部门以及部建设协调司共同组织验收。

(二)部直属企业建设项目由部建设协调司或有关司局组织验收。

(三)地方企业小型基建和技改项目按各省、区、市的规定办理。

(四)受国务院和国家计委委托,由主管部门或地方综合部门组织验收的化工国家重点工程和大型建设项目其环保设施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会同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预验收。

(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及复杂程度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验收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1-2名,成员若干名。验收工作应邀请参加单位主要有:当地建委、计

委、经委、财政、银行、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卫生、档案及建设单位等。化工部参加的单位主要有:建设协调司、计划司、财务司及其他有关司局。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也应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六、竣工验收方法和步骤

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的特点,竣工验收可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情况。

(一)单项工程验收:一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完,经试车考核已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整理有关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竣工图的编制按

原国家建委“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建发施字[1982]50 号))执行,办理单项工程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交接手续,而后按单项工程上报新增生产能力。

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当其中某一个单位所负责的部分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即可向建设单位办理交工手续。

(二)全部工程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符合本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即应进行全部工程验收。全部工程验收具体可按三个步骤进行:

1.准备阶段

(1)按照原国家建委规定编制好工程

竣工图;

(2)对财务进行清理,按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需报上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部直属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需报部财务司和审计局进行审查;

(3)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清理工程量和剩余尾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应该移交的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并编好固定资产清册;

(5)清理工程“三材”使用量和库存物资,并提出处理意见;

(6)对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质量进行质量评定或核定。其中国家重点项目的

工程质量必须由部化工质量监督站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或核定,一般大中型项目由各省化工质量监督站进行评定或核定;

(7)对各种竣工资料,包括“三废”治理、工业卫生、安全消防。劳动保护等资料整理分类,装订成册;

(8)编写竣工验收报告;

(9)代国家验收委员会起草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为落实各项准备工作,以建设单位为主,组织施工、设计,生产等单位并邀请当地银行参加。适时组成项目竣工验收小组或竣工验收办公室,负责竣工验收的具体准备工作。

2.资料审查阶段

准备工作就绪后,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其它资料在送主管部门审查的同时,分送当地有关部门审查。凡属部组织和参加的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鉴定书要报送部建设协调司审阅,并就验收组织及验收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商议。

3.验收阶段

工程竣工验收一般采取验收会议形式进行。验收会议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国家重点工程和大型化工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可组织预验收,一般项目可按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等专业对口进行预验收。正式验收时,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要听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预

验收工作情况的汇报;审阅工程档案资料;检查验收工程现场;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经济效益等工作作出全面评价;对未完工程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组织讨论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并验收签字。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

七、其它

1.化工建设项目经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国家验收鉴定证后,方可交付生产管理。

2.本办法由化工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83]化基字第45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验收报告文字说明部分

1.建设情况

(1)工程项目批准依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及新增生产能力

(2)设计情况,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设计批准部门、重大设计变更等

(3)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历年施工形象进度、施工中大事记录等

(4)设计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的总额及其构成分析

(5)化学矿山建设项目要专门编制施工终了的地质、矿量的变更报告

2.生产准备状况,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原材料、水、电、汽设备维修和安全技术准备状况。矿山项目要编制投产前的三级(二级)矿量报告

3.试车考核情况,各阶段试车结果及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结果。矿山项目要编制采矿试验,选矿试生产结果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报告

4.工程质量总评

5.三废治理工程完成情况和试运转结果

6.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方面的情况

7.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8.外事工作和合同执行情况

9.投资效果分析

10.经验教训

(二)竣工验收报告的附表

1.竣工工程概况表(附表一)

2.已完工程明细一览表(附表二)

3.未完工程明细一览表(附表三)

4.工程竣工验收清册及交付使用资产表(附表四)

5.移交设备、工具、器具、家具清册(附表五)

6.库存结余设备、材料表(附表六)

7.重大事故一览表(附表七)

8.重大设计变更一览表(附表八)

9.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九)

10.关键设备质量评定表(附表十)

11.“三废”治理情况表(附表十

一)

12.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表(附表十二)

13.化学矿山建设项目地质勘探储量一览表(附表十三)

附件二:验收鉴定书的内容

1.工程名称

2.建设规模

3.工程地址

4.移交生产日期

5.工程建设情况总说明

6.验收委员会鉴定意见

7.验收委员会名单及验收签字

注: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鉴定书为十

六开本,封面为色烫金字。

附件三:施工单位移交给建设单位的技术资料

1.永久性水准点的座标位置。主要建筑物、构筑物、测绘记录和沉降观测及变形观测记录;

2.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

3.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合格证明;

4.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证书;

5.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和事故处理资料;

6.设备调试和试压、试运转记录;

7.主体结构和主要部位试件材料试验检验记录;

8.按原国家建委(88〕建发施字50号文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9.矿山建设项目,要提交井上下测量控制成果资料、井上下对照图、露天矿坑基建终了图。矿井(坑)地质素描图、地质图件资料及三级矿量计算资料、巷道断面图及生产能力测定资料、地下工程与隐蔽工程记录、采矿试验与选矿试生产成果。

附件四:化学矿山基本建设形成生产能力的标准

(一)采矿

1.按批准设计规定建成设计规模时所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和地方、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项目、改扩建、资源整合等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试生产验收、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第四条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遵循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凡公司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公司负责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公司成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下设项目验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副职,工程部、规划部、综合部、审计部、机电部、企管部、安全部、物资管理部、调度指挥中心、生产部、地测防治水部、通风部、财务部、征地办、信息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项目公司党政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项目验收办公室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负责编制项目验收年度、月度计划及项目验收各种文件制度,负责验收例会的组织召开,负责落实项目验收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与省局有关部门的接洽工作。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监督管理的验收工作,有责任要求项目公司按照专项设计、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验收批文,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项目验收工作如下: (一)工程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联合试运转、工程质量认证、消防设施验收、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二)安全部负责监督管理矿井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三)综合部负责监督管理档案验收;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目的 为保证完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公司功能要求,实现安全生产及正常运营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辖城市燃气工程项目(居民/工商用户),CNG等场站项目,长输管线项目等工程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 一、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单项工程按照设计内容、设计要求、施工规范等施工完毕,完成自检且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可以满足运营要求。 2、竣工资料和竣工文件按规定汇编整理完毕。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 1、工程竣工验收应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和本办法为依据。 2、工程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单、施工联络单、技术交底纪要等)。 3、设备的合同书、技术文件。 4、工程竣工资料、图纸。 三、竣工验收管理程序 1、验收申请: 施工单位按照“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自检合格,并由质

量安全主管组织质安人员按“内部验收管理办法”初验合格后,向工程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竣工验收: 常规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工程部牵头,输配管理部、安全部、客服部、监理及施工单位共同参加,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特殊情况可邀请其他事涉部门参加)。 竣工验收小组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小组长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对各自《验收要项》做出评价,小组长汇总意见后作出工程验收评价及结论,小组成员签字认可。如有分歧,以小组长的意见作为最终结论,并由其承担相关责任。 竣工验收分为工程介绍、资料查验、现场查验、合议评定、签署报告五个步骤。 工程介绍:施工单位对工程概况、施工特点等情况进行介绍;工程监理对质量、进度、投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情况(尤其是隐蔽工程部分)进行介绍,公司现场代表作必要补充。 资料查验:工程验收小组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对竣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及时询问和记录。 现场查验:工程验收小组成员依据《验收要项》各自的职责和分工,采取外观检查、实际测量等手段,对工程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合议评定:现场查验结束后,验收小组组长召集验收人员进行工程综合评定。 签署报告:各项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成员签署验收报告。

1、SH3904-201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竣工验收的实施以及验收文件的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单项工程 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竣工、建成后可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作效益的工程 3.2单位工程 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3.3投料试车 建设项目的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并以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为目的的生产过程 3.4试生产 投料试车至竣工验收完成或取得生产许可期间的生产过程。 3.5交工验收 工程项目经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具备使用条件后,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工程承包单位及相关单位按工程合同规定对交付工程的验收 3.6专项验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防雷、职业卫生、安全、环保等设施及其实施效果的验收

3.7生产考核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在试车生产阶段,通过规定期限的连续运行,对设备的生产 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指标及环保指标等数 据实施测、采集并与设计值进行对比、分析与评价的活动 3.8竣工结算 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合格,与建设单位进行最 终工程款结算 3.9竣工决算 项目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 单位,编制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成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文件的过程,最终形成竣工决算报告 3.10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期间,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以及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合法 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3.11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完成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审计、档案验收、项目批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项目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 并签署“竣工验收证书”的过程 4.总则 4.1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包括经批准的立项文件及调整文件、设计文件 及其修改文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引进技术项目还应包括签订的技术合 同 4.2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宜在签署“工程交工证书“后12个月内完成 4.3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和实施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是,经项目批准部门核准后, 可对已形成生产能力或举杯使用功能部分工程组织验收 4.4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 (一)规划条件核实 (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七)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省级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 各市(州)、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是本级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验收事项。各市(州)、县(区)自然资源、人防、城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土地、人防、市政园林等验收事项。环保、防雷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六条各市(州)、县(区)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 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 第七条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委托家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各职能部门应明确并公开所需测绘工作的内容和技术标准,测绘质量管理部门据此统一对测绘成果进行验收。 第八条各市(州)、县(区)应当设立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工程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XXXXXX有限公司在建的工程。 二、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九)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经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验收规范后,可向监理公司提出申请竣工预验收。 (二)住宅工程必须经逐套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预验收。 (三)公司项目经理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预验收申请后,请示项目管理部负责人预验收事宜,在获得批准后,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其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预验收,对没有实行监理制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实行预验收。预验收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技术档案、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2021年化工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1年化工项目竣工验收实施 办法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1年化工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一、竣工验收范围和内容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定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标准 (一)生产性装置和公用、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内容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经考核,生产能力、

工艺指标、产品质量、主要原材料消耗、主要设备、自控水平等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三)按国家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建成投产的同时,“三废”治理工作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同时建成投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安全消防设施等符合设计要求。 (四)技术文件、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五)生活福利实施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六)化学矿山建设按设计内容完成采矿试生产和选矿试运转。 (七)引进装置的验收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 四、竣工验收时间及要求 (一)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已达到设计能力,要及时向国家上报新增生产能力,并办理竣工验收。化工建设项目,从化工投料试车出产品时起一般安排三个月的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选择适当时机对生产装置进行生产考核(一般为72小时)。完成生产考核后即办理竣工验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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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化工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 法正式版

化工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竣工验收范围和内容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

定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标准 (一)生产性装置和公用、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内容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经考核,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主要原材料消耗、主要设备、自控水平等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三)按国家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建成投产的同时,“三废”治理工作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同时建成投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安全消防设施等符合设计要求。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 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 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6.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合格; 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3.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土地复垦工作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4.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 5.通过试运行,达到临管运营的条件; 6.申请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一、竣工验收负责人及牵头组织单位 1、施工完毕的开、掘巷道,由总工程师负责,生产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科、机电科、地测科、运输队、通风科、供应科、矿调度、人事科、施工队组、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2、安装综采设备前的回采生产系统,由生产矿长负责,调度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生产科、地测科、安全科、机电科、运输队、通风科、供应科、人事科、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3、综采设备安装完毕的回采工作面,由机电矿长负责,机电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科、生产科、运输队、地测科、通风科、供应科、矿调度、人事科、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4、回采收尾结束的综采工作面,由总工程师负责,生产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科、机电科、地测科、运输队、通风科、供应科、矿调度、人事科、施工队组、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5、综采设备拆除完毕的回采工作面,由机电矿长负责,机电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科、生产科、地测科、运输队、通风科、供应科、矿调度、人事科、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6、其它单位工程(如皮带铺设、绞车地锚、拉底、劈帮、巷道维修、峒室施工、供排水、供电、供风、供气、地质勘探等),由专业对口科室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及规定 1、单位工程竣工后,首先本单位进行预验,达到标准后向矿提出验收申请。 2、矿牵头科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出具纪要,并根据纪要和相关文件、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按期整改,并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查落实。 3、掘进送巷及其它开掘单位工程,必须按设计、作业规程及质量标准化要求,结合巷道用途,考虑设备运输、布置和安装、通风和通风设施的构筑、排水等,对巷道成形、断面规格、支护质量、风水电管路、轨道、绞车峒室、油脂库、配件库等进行全面验收。工程验收移交前,皮带、溜子、电缆、管路、轨道等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如需拆除时,必须经生产、机电、通风、供应等部门同意,并办理书面手续。 4、综采设备安装,从安装准备到安装完毕(综采队接面前),工作面及两巷相应设施、设备包括电缆、管路、轨道、绞车、通风工程、防尘降尘设施、巷道支护等均由安装区管理,并负责其完好;综采设备安装必须按安装设计及回采要求进行静、动态验收,先对支架、采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胶带输送机、各种类开关、电缆管线、轨道、通风灭尘等综采配套设备及设施在停机状态下验收,然后进行单机试运转、联合试运转(时间均不少于2小时)以及试采(不少于两刀煤)的验收,以确保综采队接面后能正常回采。 5、综采面收尾结束,必须按收尾措施,对铺联网、通道成型质量、通道规格、通道支护、支架支护及机电设备、支护器材等全面进行验收,以确保综采设备的安全顺利拆除。综采面收尾结束移交时,由生产、机电、通风、运输、供应、安监等单位一起确定回收支护材料、轨道等的距离、位置和数量等;此外,电缆、皮带、轨道以及其它专用工具移交退租时,必须按《东曲矿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6、所有工作面及设备、设施交接要有书面手续,并有机电、供应等部门的签字。

1、SH3904-201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1.围 本规定规定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竣工验收的实施以及验收文件的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2.规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单项工程 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竣工、建成后可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作效益的工程 3.2单位工程 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3.3投料试车 建设项目的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并以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为目的的生产过程 3.4试生产 投料试车至竣工验收完成或取得生产许可期间的生产过程。 3.5交工验收 工程项目经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具备使用条件后,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工程承包单位及相关单位按工程合同规定对交付工程的验收 3.6专项验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防雷、职业卫生、安全、环保等设施及其实施效果的验收 3.7生产考核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在试车生产阶段,通过规定期限的连续运行,对设备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指标及环保指标等数据实施测、采集并与设计值进行对比、分析与评价的活动 3.8竣工结算

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容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合格,与建设单位进行最终 工程款结算 3.9竣工决算 项目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 单位,编制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成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文件的过程,最终形成竣工决算报告 3.10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期间,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以及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合法 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3.11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完成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审计、档案验收、项目批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项目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 并签署“竣工验收证书”的过程 4.总则 4.1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包括经批准的立项文件及调整文件、设计文件 及其修改文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等,引进技术项目还应包括签订的技术合同 4.2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宜在签署“工程交工证书“后12个月完成 4.3建设工程项目围和实施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是,经项目批准部门核准后,可 对已形成生产能力或举杯使用功能部分工程组织验收 4.4 4.5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15日,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 及“竣工验收证书”报项目批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6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 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5.竣工验收的程序与要求 5.1竣工验收程序 5.1.1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消防 验收,防雷设备验收、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试生产申请等相关手续 5.1.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1.3装置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并连续运行72小时后,可进行交工验收,且 应在投产后的三个月完成

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71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合规、程序严谨、内容齐全和结论明确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阶段验收是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基础垫层施工前的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基础承台、基础梁或者底板施工完成,下步施工前的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承重结构施工完成,二次结构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前的验收。主体结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子阶段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成立的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验收人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并可以成立若干个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验收组组长及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其聘请的专业人员担任,并应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国家一级注册资格; 验收人员应当专业齐全,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有相应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第六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建筑节能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阶段验收 第七条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图审备案。 (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阶段自检验收合格,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分别出具阶段验收自评报告(附表一)和阶段验收评估报告(附表二)。 (三)质量控制资料及监理资料完整。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有完整的整改记录,影响结构的重大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资料齐全,并应有影像资料。 勘察单位出具地基阶段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工程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相符,不相符的已处理,并满足勘察要求。 设计单位出具质量证明文件(附表四),确认施工图符合现行规范、规定的要求,工程按图审合格的图纸施工。重大设计变更经重新图审并备案。 桩基验收时应有桩基检测报告,桩位偏移和桩顶标高复测记录、桩位竣工图等。工程应标识桩位控制线,桩标高控制点或线。 (七)结构(子结构)验收时现场无验收障碍,模板已全部拆除,单线平面图、实测实量数据在自查处标识、标明水平及纵向控制线等工作。 建筑节能验收时,有关建筑节能的设备应调试运行正常,标识清楚,具备使用条件。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计建设[1990]1215号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 按照国务院国颁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一九九0年九月十一日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 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 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 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 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以满 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 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 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三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如三个月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四、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 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 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GCGL第0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的职责明确,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是公司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办法所涉及到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实施各项工作,将工程顺利移交。 第二章验收的基本程序 第3条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三方验收的基本程序,即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初验、工程管理部复验。 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4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四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5条单位(元)工程竣工验收。 1、根据行业施工特点由公司专门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单位(元)工程(如高

压供电工程、天然气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消防报警工程、电梯工程等)在 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 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三份。 2、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组织 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总,通知 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将审查完毕的 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验收资料及清单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监 理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提交工程管理部,申请工程正式验收。 3、工程管理部在接到验收申请的14日内,完成对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和资料的复查 和对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报告、质量检验资料的审查;工程管理部组织工程审 算部、营销策划部等各相关专业和主管工程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物业公司进行单位(元)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 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书面正式签署由监理单 位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一式三份。单位(元)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第7条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1、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所包含的所有单位(元)工程均竣工验收 完毕后方具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2、根据工程管理部批准的工程项目分期建设计划的要求,先期竣工的单项工程(或 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在完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物业公司管理。 3、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 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 资料一式三份。 4、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 组织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 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 将审查完毕的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验收资料及清单和监理单位工程 质量评价报告、监理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提交工程管理部,申请工程正式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 发布日期:1997-04-10关键字: 【阅读全文】 竣工验收工作是全面总结和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建设程序,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交付生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化工建设的管理水平有着重要作用。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精神(计建设[1990]1215号 ),结合化工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竣工验收范围和内容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定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标准 (一)生产性装置和公用、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内容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经考核,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主要原材料消耗、主要设备、自控水平等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三)按国家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建成投产的同时,“三废”治理工作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同时建成投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安全消防设施等符合设计要求。 (四)技术文件、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五)生活福利实施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六)化学矿山建设按设计内容完成采矿试生产和选矿试运转。 (七)引进装置的验收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 四、竣工验收时间及要求 (一)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已达到设计能力,要及时向国家上报新增生产能力,并办理竣工验收。化工建设项目,从化工投料试车出产品时起一般安排三个月的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选择适当时机对生产装置进行生产考核(一般为72小时)。完成生产考核后即办理竣工验收,办理 交付使用资产手续。 (二)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证明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但确实达不到设计能力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定,可按实际考核能力核定新的生产能力,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三)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也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但由于原料、燃料、销路及经济效益等原因投产后不能达产,甚至要发生亏损的项目,也应分析原因按期组织验收,新增生产能力仍按设计能力计算。 (四)少数项目建成后,经化工投料试车发生工艺技术和设备缺陷等问题,使生产装置试车不正常或不能生产合格产品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鉴定,分析原因,提出责任报告。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完善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尽快达标达产。整改完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待条件具备后即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2008)23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6. 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 7. 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Q/RDJ 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RDJ?NKG?11?15——2011    供热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管理标准                          2011-12-31发布 2012-12-01实施    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Q/RDJ?NKG?11?15——2011    供热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管理标准规定了公司在供热设施的新建、改造、扩建工程和承包、承揽各类供热工程的竣工质量验收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管理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1.2 本管理标准适用于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2 职责  2.1供热总公司内部自行组织验收水网工程;蒸汽管网及热力站工程,由供热总公司向计划发展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由计划发展部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共同验收。  2.2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成立专门小组,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及公司的管理标准,在供热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公司水网供热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2.3工程竣工验收小组根据国家和建设部颁发的各种关于供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所验收工程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管理项目范围  3.1.1 经公司批准列入年度计划的各类供热设施新建、改造、扩建工程和虽未列入年度改造计划中,但经批准的临时性工程项目。  3.1.2 公司承包、承揽的各类供热工程。  3.2 验收部门与单位的组成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主管副总经理主持并负责组织专门验收小组,参与单位和部门根据工程归口管理划分。  3.2.1 公司新建、改造、扩建和承包、承揽的各类供热工程的验收小组由工程部、生技部、相关供热分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等组成。  3.2.2 供热总公司承担的改造工程的验收小组由生技部、工程管理部门、相关供热分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  3.3 质量验收内容  3.3.1 工程测量。  3.3.2 土建工程中的新建建筑单体工程、建筑维修工程、管道工程中土建部分。  3.3.3 地下穿越工程、隐蔽工程。  3.3.4 焊接及检验。  3.3.5 各种管道的安装。  3.3.6 标准设备的安装和非标准设备的制造安装。  3.3.7 防腐和保温工程。  3.3.8 电气、自动控制、热工仪表的安装。  3.3.9 试压、清洗、吹扫和试运行。  3.4 验收依据  3.4.1 工程施工图纸的设计说明及设计变更单。  3.4.2 供热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要严格执行下列技术质量规范。  ⑴建设部颁发的(《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04)  ⑵《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管道篇)》(DL5031-94)  ⑶《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焊接篇)》(DL5007-92)  ⑷《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3323-2005)  ⑸《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4730-2005)  ⑹《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XX〕65号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XX〕 65号 (交公路发〔2010〕65号)正式颁布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及质量鉴定工作,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该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细则中对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等环节进行了局部修订和完善。 质监总站 2010年2月25日

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方法.doc 附件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名目.doc 附件3: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doc 附件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doc 附件5: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doc 附件6: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判一览表.doc 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doc 附件8: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判等级证书.doc 方法修订汇报.doc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 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实施细则 (交公路发〔2010〕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依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时期。 交工验收时期,其要紧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形,评判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判。 竣工验收时期,其要紧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判,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判。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样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方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差不多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治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依照工程实际情形、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托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刻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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