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并网验收管理规定

光伏电站并网验收管理规定
光伏电站并网验收管理规定

目录

1.编制目的及原则 (1)

2.主要编制依据 (1)

2.1通用依据 (1)

2.2其它依据 (2)

3.适用范围 (2)

4.验收组织及工作流程 (3)

4.1验收组织 (3)

4.2工作流程 (3)

5.验收内容 (4)

5.1一般性要求 (4)

5.2通信与信号 (7)

5.3并网电站的电能质量 (9)

5.4并网电厂的运行特性 (12)

5.5并网电厂在电网异常时的响应特性 (14)

5.6其它规定 (16)

6.系统测试规定 (17)

6.1电能质量 (17)

6.2有功输出特性 (18)

6.3有功和无功控制特性 (18)

6.4调度运行部门要求的其它并网调试项目 (18)

附图:验收工作流程图 (19)

1.编制目的及原则

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电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要求,为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电厂的可靠送出和用户的可靠供电;充分体现国家电网公司“四个服务”的宗旨,努力“服务于电厂、服务于用户”,实现电源与电网的协调发展。

2.主要编制依据

2.1通用依据

GB/T 2297-1989太阳光伏能源系统术语

GB/T 12325-2008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

GB/T 12326-2008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GB 14549-1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 15543-2008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

GB/T 18479-2001地面用光伏(PV)发电系统概述和导则

GB/T 19939-2005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

GB/T 20046-2006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

GB 2894安全标志(neq ISO 3864: 1984)

GB 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DL/T448-2000 电能计量装臵技术管理规程

GB/T 17883-1999 0.2S和0.5S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

DL/T614-2007多功能电能表

DL/T645-2007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

DL/T698.31 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电能采集终端通用要求

DL/T698.32 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厂站终端特殊要求

Q/GDW347-2009 电能计量装臵通用设计

DL/T 5202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SJ/T 11127光伏(PV)发电系统过电压保护—导则

DL/T 1040-2007 电网运行准则

DL/T 1040—2007 电网运行准则

电力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系统二次安全防护规定

2.2其它依据

《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

《电力系统技术导则》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电力系统25项重大反事故措施》

《国家电网公司应对逆变器投产对电网影响的有关规定》

《甘肃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甘肃电网发电企业涉网设备调度管理规定》

《甘肃电网发电企业励磁系统调度管理办法》

3.适用范围

本规定内所有光伏电站均指并网光伏电站。中型及以上(并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原则上由省调调管的所有新建、改扩建

光伏电站由甘肃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验收。

小型光伏电站(并入0.4kV低压电网)由所在地州市供电公司制定相关规定,并负责组织验收,报省公司备案。

本规定规定了光伏电站接入电网运行应遵循的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规定中综合考虑了不同电压等级电网的输配电容量、电能质量等技术要求,根据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电压等级,可分为小型、中型或大型光伏电站。其中,小型光伏电站——接入电压等级为0.4kV低压电网的光伏电站(小型光伏电站的装机容量一般不超过200千瓦);中型光伏电站——接入电压等级为10-35kV电网的光伏电站;大型光伏电站——接入电压等级为66kV及以上电网的光伏电站。

4.验收组织及工作流程

4.1验收组织

由甘肃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发展策划部、安全监察部、营销部、调度通信中心及电科院、风电中心、所在地区供电公司及超高压公司等有关单位、部门验收。相关部门职责按《甘肃省电力公司新接入电网系统工程启动验收工作管理办法》。

4.2工作流程

详见附图

验收申请应注明工程概况、业主单位(包括送出工程)、工程进度,主接线图,以文件形式于首台逆变器并网前一个月提交省电力公司。

5.验收内容

5.1一般性要求

5.1.1新建电站应具有完备齐全的审批文件,满足国家规定的各项要求;国家及行业相关核准手续完备。

5.1.2 已取得《发电许可证》。

5.1.3《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已签订;并按其约定完成了相关的工作。

5.1.4已全面落实了本工程接入系统一次、二次设计报告和接入审查意见的内容。电站的电气主接线方式以及并网方式的设计和运行,须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落实了电网调度机构提出的电气方式以及并网方式的方案和意见,确保电站安全并入电网运行。5.1.5电站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电力调度通信工程、自动化工程已按设计安装调试完毕;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标准、国家电力管理(监管)部门的规定和其他反事故措施规定、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规定以及有关技术监督的规定,满足电网结构和厂站主接线的要求,并考虑电网和厂站运行方式的灵活性。

5.1.6涉及电网安全的电站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并与电网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电气运行规程和紧急事故

处理预案已报电网调度机构。

5.1.7电站具备接受调度指令的运行值班人员,已全部经过《甘肃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有关电网安全运行规定的培训,经电网调度机构资格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电站已配备与调度有关专业相对应的联系人员,运行值班人员名单、方式、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专业联系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已报电网调度机构;已具备上级调度机构有权下达调度指令的人员名单、调度规程及相关规定。5.1.8 完成了通信系统纵向加密系统的安装和OMS信息录入的工作。

5.1.9调度管辖范围明确,有关设备已按相关调度部门下发的编号命名进行编制并齐全、标志醒目、固定牢靠。

5.1.10已收到电网调度机构向拟并网方发出并网确认通知,并按电网调度机构的要求开始进行后续工作。

5.1.11启动调试组织健全,负责电站运行的生产单位已组织就绪,各专业的工作内容、分工界限明确,生产运行人员的配备能适应电站初期商业运行的需要,配备的有关仪器、设备能满足电站试运行和初期商业运行的需要。电站整套启动试运计划、方案、措施编制齐全。

5.1.12已按要求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了有关资料(参见《甘肃电网新机并网调度服务指南》和《电网运行准则》中的附录A)。5.1.13电能计量。光伏电站接入电网前,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已明确。

每个计量点均应装设电能计量装臵,其设备配臵和技术要求符合DL/T448《电能计量装臵技术管理规程》,以及相关标准、规程要求。

电能表采用静止式多功能电能表,技术性能符合GB/T 17883 《0.2S和0.5S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和DL/T 614 《多功能电能表》的要求。电能表至少应具备双向有功和四象限无功计量功能、事件记录功能,配有标准通信接口,具备本地通信和通过电能信息采集终端远程通信的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符合DL/T 645 《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采集信息应接入电网调度机构的电能信息采集系统。

大型和中型光伏电站的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

小型光伏电站计量点应配臵一台双向多功能计量表,计量上、下网电量。

电能计量装臵由光伏电站产权归属方负责在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并结合电能信息采集终端与主站系统进行信道、协议和系统调试,由经双方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臵完成相关检测,出具完整检测报告,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

电能计量装臵带负荷以后,电站应根据相关规程的规定及甘肃省电力公司对计量检定职责划分的规定,分别通知不同的单位完成电能计量装臵的首次带电的现场检验(做出六角图,分析计量装臵

接线的正确性),以确保电能计量装臵计量准确。

5.1.14防误闭锁装臵已按要求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运,功能齐备、配备齐全。

5.1.15电站在并网调试期内,应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并网调试方案,并按规程要求完成规定的所有试验。电网调度机构配合电厂进行并网调试,与电网相关的有关试验,须经电网调度机构批准。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测试点为光伏电站并网点,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部门进行测试,并在测试前将测试方案报所接入电网企业备案。

5.1.16光伏电站应当在并网运行后6个月内向电网企业提供有关光伏电站运行特征的测试报告,证明拟并网光伏电站满足接入电网的相关规定。当并网光伏电站更换逆变器或变压器等主要设备时,需要重新提交测试报告

5.2通信与信号

5.2.1基本要求

大型和中型光伏电站必须具备与电网调度机构之间进行数据通信的能力。并网双方的通信系统应以满足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对电力通信业务的要求为前提,满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调度自动化及调度电话等业务对电力通信的要求。

光伏电站与电网调度机构之间通信方式和信息传输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规定、包括互相提供的模拟和开断信号种类、提供信号

的方式和实时性要求等。

5.2.2正常运行信号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光伏电站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的信号至少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光伏电站并网状态、辐照度;

2)光伏电站有功和无功输出、发电量、功率因数;

3)并网点的电压和频率、注入电力系统的电流;

4)变压器分接头档位、主断路器开关状态等。

5.2.3故障信息

为了分析光伏电站事故和安全自动装臵在事故过程中的动作情况,使电网调度机构能全面、准确、实时地了解系统事故过程中继电保护装臵的动作行为,在大型光伏电站中应装设专用故障录波装臵。故障录波装臵应记录故障前10秒到故障后60秒的情况。故障录波装臵应该包括必要数量的通道。

光伏电站故障动态过程记录系统大扰动(如短路故障、系统振荡、频率崩溃、电压崩溃等)发生后的有关系统电参量的变化过程及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臵的动作行为。

光伏电站并网点交流电压、电流信号需要接入光伏电站的故障录波装臵。保护动作信号、电能质量监测装臵触发输出信号可接入故障录波装臵的外部触发节点。

5.3并网电站的电能质量

所有并入电网的光伏电站的运行方式,按照相关电网调度机构的安排或指令进行相关的调整,以满足电网运行的要求。

5.3.1一般性要求

光伏电站向当地交流负载提供电能和向电网发送电能的质量,在谐波、电压偏差、电压不平衡度、直流分量、电压波动和闪变等方面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光伏电站应该在并网点装设满足IEC61000-4-30 << 电磁兼容第4-30部分试验和测量技术—电能质量》标准要求的A类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臵。对于大型及中型光伏电站,电能质量数据应能够远程传送到电网企业,保证电网企业对电能质量的监控。对于小型光伏电站,电能质量数据应具备一年及以上的存储能力,必要时供电网企业调用。

5.3.2谐波和波形畸变

光伏电站接入电网后,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压应满足GB/T 14549—1993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的规定,如表1所示:

表1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限值

光伏电站接入电网后,公共连接点处的总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 应满足GB/T 14549-1993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的规定,应不超过表2 中规定的允许值,其中光伏电站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按此光伏电站安装容量与其公共连接点的供电设备容量之比进行分配。

表2 注入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流允许值

5.3.3电压偏差

光伏电站接入电网后,公共连接点的电压偏差应满足GB/T 12325-2008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的规定,即:

35kV及以上公共连接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标称电压的10%。

20kV及以下三相公共连接点电压偏差为标称电压的土7%。

注:如公共连接点电压上下偏差同号(均为正或负)时,按较大的

偏差绝对值作为衡量依据。

5.3.4电压波动和闪变

光伏电站接入电网后,公共连接点处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应满足GB/T 12326-2008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的规定。

光伏电站单独引起公共连接点处的电压变动限值与变动频度、电压等级有关,见表3:

表3 电压变动限值

光伏电站接入电网后,公共连接点短时间闪变Pst和长时间闪变PIt 应满足表4 所列的限值。

表4 各级电压下的闪变限值

光伏电站在公共连接点单独引起的电压闪变值应根据光伏电站安装容量占供电容量的比例、以及系统电压,按照GB/T 12326-2008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的规定分别按三级作不同的处理。5.3.5电压不平衡度

光伏电站接入电网后,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也不超过GB/T 15543-2008 《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规定的限值,公共连接点的负序电压不平衡度应不超过2%,短时不得超过4%;其中由光伏电站引起的负序电压不平衡度应不超过1.3% ,短时不超过2.6%。

5.3.6直流分量

光伏电站并网运行时,向电网馈送的直流电流分量不应超过其交流额定值的 0.5%,对于不经变压器直接接入电网的光伏电站,因逆变器效率等特殊因素可放宽至1%。

5.4并网电厂的运行特性

5.4.1有功功率控制

大型和小型光伏电站应具有有功功率调节能力,并能根据电网调度部门指令控制其有功功率输出。为了实现对光伏电站有功功率的控制,光伏电站需要安装有功功率控制系统,能够接收并自动执行电网调度部门远方发送的有功出力控制信号,根据电网频率值、电网调度部门指令等信号自动调节电站的有功功率输出,确保光伏电站最大输出功率及功率变化率不超过电网调度部门的给定值,以便在电网故障和特殊运行方式时保证电力系统稳定性。

大型和中型光伏电站应具有限制输出功率变化率的能力,但可

以接受因太阳光辐照度快速减少引起的光伏电站输出功率下降速度超过最大变化率的情况。

5.4.2电压/无功调节

大型和中型光伏电站参与电网电压调节的方式包括调节光伏电站的无功功率、调节无功补偿设备投入量以及调整光伏电站升压变压器的变比等。应满足接入系统审查方案的要求。

大型和中型光伏电站的功率因数应能够在0.98 (超前)-0.98(滞后)范网内连续可调,有特殊要求时,可以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在其无功输出范围内,大型和中型光伏电站应具备根据并网点电压水平调节无功输出,参与电网电压调节的能力;其调节方式、参考电压、电压调差率等参数可由电网调度机构远程设定。

小型光伏电站输出有功功率大于其额定功率的50%时,功率因数应不小于0.98(超前或滞后),输出有功功率在20%-50%之间时,功率因数也不小于0.95 (超前或滞后)。

5.4.3启动

大型和中型光伏电站启动时需要考虑光伏电站的当前状态、来自电网调度机构的指令和本地测量的信号。

光伏电站启动时应确保输出的有功功率变化不超过所设定的最大功率变化率。

5.4.4停机

除发生电气故障或接受到来自于电网调度机构的指令以外,光伏电站同时切除的功率应在电网允许的最大功率变化率范围内。

5.5并网电厂在电网异常时的响应特性

5.5.1电压异常时的响应特性

为了使当地交流负载正常工作,小型光伏电站输出电压应与电网相匹配。正常运行时,小型光伏电站在并网点处的电压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12325 - 2008 《电能质量供电电允许偏差》的规定。

对于小型光伏电站,当并网点处电压超出表5规定的电压范围时,应停止向电网线路送电。此要求适用于多相系统中的任何一相。

表5 小型光复电站在电网电压异常时的响应要求

大型和中型光伏电站应具备一定的耐受电压异常的能力,避免在电网电压异常时脱离,引起电网电源的损失。当并网点电压在图1中电压轮廓线及以上的区域内时,光伏电站必须保持不间断并网运行;并网点电压在图中电压轮廓线以下时,允许光伏电站停止向电网线路送电

图1中,U lo为正常运行的最低电压限值,一般取0.9倍额定电压。U l1为需要耐受的电压下限,T1为电压跌落到U l1时需要保持并网

的时间,T2为电压跌落到U lo时需要保持并网的时间。U l1、T1、T2数值的确定需要考虑保护和重合闸动作时间等实际情况。推荐U l1设定为0.2倍额定电压,T1设定为1秒、T2设定为3秒。

5.5.2频率异常时的响应特性

光伏电站并网时应与电网同步运行。

对于小型光伏电站,当并网点频率超出49.5-50.2 Hz范罔时,应在0.2s内停止向电网线路送电。如果在指定的时间内频率恢复到正常的电网持续运行状态,则无需停止送电。

大型和中型光伏电站须具备一定的耐受系统频率异常的能力,应能够在表6所示电网频率偏离下运行:

表6 大型和中型光伏电站在电网频率异常时的运行时间要求

5.6其它规定

5.6.1过流与短路保护

光伏电站需具备一定的过电流能力,在120%倍额定电流以下,光伏电站连续可靠工作时间应不小于l分钟;在120%-150%额定电流内,光伏电站连续可靠工作应不小于10秒。

当检测到电网侧发生短路时,光伏电站向电网输出的短路电流应不大于额定电流的150%。

5.6.2防孤岛

光伏电站必须具备快速监测孤岛且立即断开与电网连接的能力,其防孤岛保护应与电网侧线路保护相配合。

光伏电站的防孤岛保护必须同时具备主动式和被动式两种,应设臵至少各一种主动和被动防孤岛保护。主动防孤岛保护方式主要有频率偏离、有功功率变动、无功功率变动、电流脉冲注入引起阻抗变动等;被动防孤岛保护方式主要有电压相位跳动、3次电压谐波变动、频率变化率等。

注:光伏电站与电网断开不包括用于监测电网状态的主控和监测电路。

5.6.3逆功率保护

当光伏电站设计为不可逆并网方式时,应配臵逆向功率保护设备。当检测到逆向电流超过额定输出的5%时,光伏电站应在0.5-2秒内停止向电网线路送电。

5.6.4恢复并网

系统发生扰动后,在电网电压和频率恢复正常范围之前,光伏电站不允许并网,且在系统电压频率恢复正常后,光伏电站需要经过一个可调的延时时间后才能重新并网,这个延时一般为20秒到5分钟,取决于当地条件。

5.6.5光伏电站必须在逆变器输出汇总点设臵易于操作、可闭锁、且具有明显断开点的并网总断路器。

6.系统测试规定

光伏电站申请接入电网测试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并在验收时将测试方案报电网企业。并网后才能实施的测试项目,在电站并网调试运行后6个月内向电网企业提供有关电站运行特性的测试报告。

测试应按照国家或有关行业对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制定的相关标准或规定进行,必须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6.1电能质量

包括电压不平衡度、谐波、直流分量、电压波动和闪变等。

6.2有功输出特性

包括有功输出与辐照度、温度的关系特性。6.3有功和无功控制特性

6.4调度运行部门要求的其它并网调试项目

光伏电站并网验收标准

光伏电站并网验收标准 编制: 审核: 批准: ****有限公司 ****年3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编制依据 (4) 第三章资料验收大纲 (5) 一、一次设备试验报告 (5) 二、全站二次设备试验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商业运行前试验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投运后受业主委托需具备试验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土建验收大纲. (7) 一、土建工程 (7) 1、设备基础: (7) 2、建筑物: (7) 第四章设备验收规范 (8) 一、一次设备验收规范 (8) 1、逆变器前端设备部分 (8) 2、变电部分 (9) 二、二次备验收大纲 (16) 1、基本要求 (16) 2、重点检查项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等相关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化规范文件,结合已并网投运光伏电站并网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经过深入的总结经验,吸取以往电站并网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教训。特制订此光伏电站并网验收、移交大纲,后续待并网光伏电站并网验收前深入开展“大检查、大排除、大化解”的自检自查活动。为确保待并网验收电站有序、快速、安全的并网验收及并网投运后电站的零缺陷移交提供基础保障工作。

光伏电站生产准备管理制度实用版

YF-ED-J265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光伏电站生产准备管理制 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光伏电站生产准备管理制度实用 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 目的 为实现光伏电站工程建设向生产运行的平 稳过渡,确保项目投产后安全稳定运行,安 全、可靠、经济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制定本制 度。 2 引用标准或参考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 DL 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2.3 DL 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 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2.4 DL 409-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2.5 SD 292-1988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2.6 GB 50794-2012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 3 职责 3.1 发电公司主要职责 3.1.1 负责批准光伏电站机构设置方案。 3.2 公司主要职责 1 负责在建光伏电站生产准备工作的落实和管理。 2 负责对在建光伏电站生产准备工作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3 负责光伏电站的人员配置和岗位培训。 4 负责组织光伏电站完成管理文件的建立

山西省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为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国家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2016]621号)和《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据国家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山西省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6]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光伏扶贫项目,主要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和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精准帮扶、市场运作、产品从优、稳定运营、全程监管”的原则,建立“省协调、市负责、县落实”的光伏扶贫工作机制。 第四条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光伏

扶贫项目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光伏扶贫工程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项目督办和扶贫效果监督。 第二章项目投资主体选择 第五条在省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经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同意,也可委托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应采取择优比选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备长期运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开展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一)、(二)、(三)项条件。 (一)净资产值达5亿元以上。 (二)累计持有国内运行的光伏电站并网容量50MW以上。 (三)承诺除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之间股权转让外,在获得开发权之日起整个项目运营期间,不得进行股权转让。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属企业为主的省内企业参与光伏扶贫电站建设。 第六条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以县为单元,打包招标集中建设,承建企业的确定参照第五条标准,选择实力强、业绩突出的企业建设村级(户用)光伏扶贫项目。 第三章项目建设条件 第七条村级(扶贫移民新区)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档立卡识别的贫困村或新建移民扶贫新区。 (二)光照资源充足,有符合光伏项目建设所需的闲置

光伏电站验收标准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验收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确保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在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综合检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安全性、功率特性、电能质量、可利用率和噪声水平,并形成稳定生产能力,制定本验收标准。 第二章验收标准 第一条编制依据 (一)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验收规范CGC/GF003.1-2009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三)建筑结果荷载规范GB50009-2001 (四)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 (五)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 (六)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 (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 (八)电器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 (九)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十)光伏组件(PV)安全鉴定第一部分:结构要求GB/T20047.1-2006

(十一)光伏系统性能监测测量、数据交换和分析导则GB/T20513-2006 (十二)(所有部分)交流1000V和直流1500V以下低压配电系统电气安全-防护措施的试验测量或监控设备GB/T18216 (十三)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19939 (十四)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GB/20046 (十五)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IEC:61215 2005 (十六)并网光伏发电系统文件、试运行测试和检查的基本要求ICE:62446:2009 (十七)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的一般要求ICE/TR60755:2008 (十八)400V以下低压并网光伏发电专用逆变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CNCA/CTS0004-2009 (十九)太阳能光伏发电运行规程 (二十)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DL/T5007 (二十一)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技术说明书、使用手册和安装手册 (二十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订货合同中的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二十三)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基础设计图纸与有关标准 第二条验收组织机构 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调试完成后,建设单位组建验收领导小

光伏电站日常管理流程

光伏发电系统日常管理流程 1.1目的 1.1.1 为使光伏发电系统运行与维护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1.2 本规范适用于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1.1.3 光伏发电系统运行与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2 电站人员配置及工具 1.人员配备 10~20MW电站一般配备人员2~3人,专业工程师一人,电工1~2人 2.常用工具 2.1多功能万用表,直流钳表 2.2老虎钳、尖嘴钳、保险丝专用钳 2.3十字螺丝刀、一字螺丝刀、电笔、绝缘胶布 2.4500V兆欧表、吹风机

1.3光伏发电系统运行要求 1.3.1 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应保证系统本身安全,以及系统不会对人员造成危害,并使系统维持最大的发电能力。 1.3.2 光伏发电系统的主要部件应始终运行在产品标准规定的范围之内,达不到要求的部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1.3.3 光伏发电系统的主要部件周围不得堆积易燃易爆物品,设备本身及周围环境应通风散热良好,设备上的灰尘和污物应及时清理。 1.3.4 光伏发电系统的主要部件上的各种警示标识应保持完整,各个接线端子应牢固可靠,设备的接线孔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蛇、鼠等小动物进入设备内部。 1.3.5光伏发电系统的主要部件在运行时,温度、声音、气味等不应出现异常情况,指示灯应正常工作并保持清洁。 1.3.6光伏发电系统中作为显示和交易的计量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计量法的要求,并定期校准。 1.3.7 光伏发电系统运行和维护人员应具备与自身职责相应的专业技能。在工作之前必须做好安全准备,断开所有应断开开关,确保电容、电感放电完全,必要时应穿绝缘鞋,带低压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工作完毕后应排除系统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1.3.8 光伏发电系统运行和维护的全部过程需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对于所有记录必须妥善保管,并对每次故障记录进行分析。

光伏扶贫电站运维协议

***光伏扶贫一期项目运行维护协议 签订日期:201 年月日

维护协议 甲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一、委托范围及内容: 委托标的:***光伏扶贫一期项目(简称“标的电站”) 标的位置:***各乡镇 标的装机容量:分布式发电场区个,总装机容量KW。 委托运营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对委托标的进行运营管理,具体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标的电站的日常发电运行工作。包括乙方负责电站全部资产的巡视检查,负责电站的运行操作,负责电站资产的维护与保养等工作,并做好电站运行值班记录。 2、配合甲方与土地出租方、当地电网公司交流,确保电站可以安全、合规、稳定运营。 二、运营年限及价格: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管理运营各光伏电站,运营期20年,光伏场区范围内的土地在运营期内甲方负责协调无偿交由乙方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免费负责光伏场区内的运营工作。

三、光伏场区运营、维护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乙方运营、维修项目除本协议第七款“免责项目”内容外,为保证设备和系统安全、文明、稳定、经济运行而需要开展的所有工作,本项目各专业统一性的维修工作内容如下: 1、建立完善的技术文件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建立光伏场区的设备技术档案和设计施工图纸档案,建立光伏场区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运行档案; 2、建立电站设备技术档案和设计施工图纸档案,设计施工、竣工图纸,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技术参数、设备安装规程、设备调试的步骤,所有操作开关、旋钮、手柄以及状态和信号指示的说明,设备运行的操作步骤,电站维护的项目及内容,维护日程和所有维护项目的操作规程。 3、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技术,来统一标定和处理光伏发电场区的信息采集、传输、处理、通讯,实现光伏发电场区数据共享和远程测控。 4、应制定对设备定期巡视检查的制度,并按规定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5、要保证带电设备的安全措施齐备,如隔栏、标识等,防止人员误入带电间隔。 6、应制定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重点说明如果发生人员触电或设备故障时,如何进行切断电源和隔离设备,保证人员的安全和故障设备的隔离。 7、光伏发电场区的运行与维护应保证系统本身安全,以及系统不会对人员造成危害,并使系统维持最大的发电能力。 8、光伏发电场区的主要部件周围不得堆积易燃易爆物品,设备本身及周围环境应通风散热良好,设备上的灰尘和污物应及时清理。

光伏电站建设并网涉网流程完整细则

光伏电站涉网操作细则(天津市) 第一条项目发改备案:光伏企业在项目备案时应如实提供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统一规范为:项目单位简称+建设地点+备案规模+“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及总投资、建设地点、所依托建筑物及落实情况(土地落实情况)、占地面积及性质、发电模式(全部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额上网)、关键技术、计划开(竣)工时间等,并在备案申请表中明确上述主要内容。 第二条接入系统方案:建设单位携相关资料向国家电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经研院”)申请受理制定拟建光伏项目接网方案,所需资料基本包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项目地理位置图(标明方向、邻近道路、河流等)及场地租用相关协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需核准项目)。受理后,经研院经现场勘察后制定接入系统方案。 第三条接入系统批复:项目业主凭经研院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市局”)发策部专责审查,获得批复,即接入系统批复。 第四条电价批复:项目业主向物价局价格收费科提交电价批复申请文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基本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发改委备案文件、接入系统批复、项目计划开/竣工时间等)。 第五条初步设计审查:项目业主凭可行性研究报告、接入系统方案、接入系统批复、初步设计图纸到市局营销部专责申请组织初设评审会议。设计院绘制的施工设计蓝图必须与《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精神相一致,项目业主依照施工设计图纸组织开展光伏电站的招标、采购、施工等工作事项。 第六条接入变电站间隔改造、送出线路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携营业执照、发改委备案文件、接入系统批复、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图纸及一次系统图(设计蓝图)到运检部专责处填写《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表》。受理后由区供电分公司基建处安排变电站间隔和线路施工等相关事宜。项目业主协助电网企业开展送出工程可研设计,共同推动送出工程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第七条项目质监申报: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进行项目注册

光伏电站土建施工验收标准

光伏电站建、构筑物施工验收标准

光伏电站建、构筑物施工验收标准 1目的范围 为加强公司项目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健全项目建设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和扩建光伏电站项目建(构)筑物的施工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0300-200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3-2002 《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4-2002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52-92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7-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9-20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10-200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42-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303-200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50150 3验收标准及施工要求 3.1土方开挖 3.1.1土方开挖前,应摸清地下管线等障碍物,并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上、地下障碍物清除和处理完毕。 3.1.2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桩及基槽的灰线尺寸,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办完预检手续。 3.1.3熟悉图纸,做好技术交底。 3.1.4基坑、基槽、管沟和场地的基土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1.5允许偏差项目 1 / 20

3.1.6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支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3.1.7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3.1.8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3.1.9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及问题分析: 基坑(槽)回填土沉陷(基坑、槽回填土局部或大片出现沉陷,造成散水坡空鼓下沉)。 3.1.9.1产生原因: 3.1.9.1.1基坑槽中的积水淤泥杂物未清除就回填,或基础两侧用松土回填,未经分层夯实。 3.1.9.1.2 基槽宽度较窄,采用手工夯填,未达到要求的密实度。 3.1.9.1.3回填土料中干土块较多,受水浸泡产生沉陷,或采用含水量大的粘性土、淤泥质土、碎块草皮作填料,回填密实度不符合要求。 3.1.9.1.4回填土采用水沉法沉实,密实度大大降低。 3.1.9.2防治措施:回填之前排净槽中积水,将淤泥、松土、杂物清理干净。回填土按要求采取严格分层回填、夯实。控制土料中不得含有直径大于5的土块及较多的干土块,严禁用水沉法回填土料。 3.2土方回填 3.2.1压实填土包括分层压实和分层夯实的填土。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3.2.2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淤泥,验收基底标高。如在耕植土或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底压实后再进行。 3.2.3 对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

分布式光伏项目验收规范标准

分布式光伏项目验收规范标准 1、范围 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项目验收,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安装于建(构)筑物屋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和电网公司并网接入验收均完成后,对项目进行整体的验收。本规范适用于提供家庭生活起居用的居住建筑屋顶之上建设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应用项目,以及除户用光伏应用以外,包括工业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等屋顶之上建设的非户用分布式光伏应用项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794《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 GB50797《光伏电站设计规范》 GB50026《工程测量规范》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砌体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601《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与设计规范》 GB/T9535《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 GB/T18911《地面用薄膜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 GB/T19964《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GB/T50796《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GB/T5031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DB33/T2004《既有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利用评估导则》 DL/T5434《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CECS31:2006《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接入电网电压等级35千伏及以下,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在建(构)筑物的屋顶上建设,且在本台区内配电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项目。 3.2光伏连接器 用在光伏发电系统直流侧,提供连接和分离功能的连接装置。 4、验收组织及流程 4.1项目验收由业主方组织安排,项目总承包单位配合,验收小组负责执行。 4.1.1项目单位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非户用项目,项目投资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运维方和屋顶业主单位应派代表共同参加。 2)对于户用项目,项目投资方、实施方、运维方和屋顶业主应派代表共同参加。 4.1.2验收小组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光伏电站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规程完整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发布通知 2015年25号 《Q/CPI 170-2015 光伏电站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规程》已经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通过审查,现予发布,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总经理: 2015年3月18日

企业标准 Q/CPI 170-2015 光伏电站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规程

2015-03-18发布 2015-04-01实施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布

目录 前言 .................................................................. II 1 围 (1) 2 规性引用文件 (1) 3 基本规定 (2) 4 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围 (4) 5 机电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通用表格 (16) 6 土建工程质量验收通用表格 (21) 7 机电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通用标准 (28) 7.1 支架及组件安装 (28) 7.2 光伏电站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1) 8土建工程质量验收通用标准 (92) 8.1一般规定 (92) 8.2土方工程 (91) 8.3电池组件支架基础施工 (93) 8.4变压器基础 (112) 8.5场地及地下设施 (118) 附录A(资料性附录)光伏电站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围通用划分表 (133)

前言 为了规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光伏发电站项目的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工作,明确光伏电站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与要求,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光伏电站施工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水电与新能源部提出、组织起草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本次修订主要起草单位(部门):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本次修订主要起草人:庞秀岚、顾斌、玉泰、伟、许建军、世隆、王伦。 本标准本次修订主要审查人:夏忠、建东、马秀国、立新、武生、徐树彪、崔志强、王红军、聂毅涛、晓民、存龙、袁蕊、启钊、辉、王举宝、黄弘、群力、宿凤明、王威、莫玄超、郭伟锋、马力、崔巍扬、顾荣伟、端开、佳林、嬛阁、王聚博、家鼎、薛华武、孟德义、洁、黄新剪、韩晓冉、巍忠、晋南、周永晖、玉文、纪振双、和平。 本标准修订情况说明:本标准在2012年6月发布的《光伏发电站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规程(试行)》基础上进行修订,机电安装部分主要增加了跟踪支架、组串式逆变器、集电线路单位工程,光功率预测装置安装、无功补偿装置SVG安装分部工程;土建部分主要增加了混凝土预制桩、螺旋管桩基础、微成孔灌注桩、预应力管桩分部工程安装质量验收规定。 本标准原版本编制单位: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原版本主要起草人:吴、建勋、启钊、靳旭东、恒样、蜀静、金明权、清波、岗、平、倪昊、许道春。 本标准原版本主要审查人:晓鲁、建东、冠文、王怀志、宝军、汪毅、徐永邦、莫玄超、桑振海、庞秀岚、贵信、付励、雄、蕾、韩晓冉、曹继福、颜海燕、效乾、立峰、文凯、雷力、徐振兴。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光伏屋顶电站运维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屋顶光伏工程运行工作,确保电站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特制订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屋顶光伏电站发电项目。 3. 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本程序的审批。 3.2 副总经理:负责电站运行规程的审批。 3.3 生产运维部:是公司电站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电站运维人员的培训和 日常管理,负责电站运行的组织和技术管理。 3.4 生产运维部运行工程师:负责电站日常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运行规程 的编制,负责运行的技术管理和培训,负责运行数据的整理分析。 3.5 运维工:负责电站日常运行中的设备巡视、参数监视和记录、运行操作,设 备定期维护和一般缺陷的消除。 4. 管理过程 4.1 运维岗位设置 4.1.1 电站运行执行每月两次巡视。 4.1.2 每次配备运维工2人。 4.1.3 运行人员职责: a) 值长:负责本值值班期间的电站运行管理,接受和执行调度命令、与调 度联系,安排设备维护与缺陷消除。 b) 值班员:按照值长的命令执行各项操作,完成各项设备维护与消缺任务。 4.2 值班纪律 4.2.1当班值长应按照《电网调度规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执行调度命令;值 班员应认真执行值长下达的操作命令(严重威胁设备和人身安全命令除外)。 当值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监视,精力集中,及时消缺,精心维护设备,做到五“不”即:不擅离岗位,不迟到早退,不看与专业无关的书报和聊天,不打瞌睡,不做与工作无关

4.2.2的事情。有事离岗前必须对值长请假,同意后由值长指定专人代替后方 可离岗。 4.2.3严禁上班前4小时内喝酒。 4.2.4运行人员值班期间应穿工作服,佩戴标志牌,严格执行“安规”中对服 装的要求,离开值班室外出工作必须戴安全帽。 4.2.5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必须遵守现场秩序,不得在现场内打闹,喧哗和做 危害安全运行的事情,否则应予以制止,并令其退出现场。 4.2.6发生事故时,除公司领导和有关人员外,其它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控 制室,以免影响事故处理,参加学习人员应立即退出事故现场。 4.2.7事故处理时,除有关人员联系汇报与事故有关的事情外,无关人员不得 打电话询问,以免延误事故处理时间,事故处理结束后,应把事故经过向运维部领导和工程师汇报。 4.2.8按时抄表,准确记录,实事求是,不伪造数据;发生异常情况时,不隐 瞒真相,记录本和报表应保持整齐清洁,正确,详细,不得代签。 4.2.9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认真填写工作票、操作票,做到两票填写无差错, 操作监护严肃负责,对检修设备做到验收不合格不投用,检修安全措施不合格不开工,工作现场卫生良好,投运正常后方可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4.2.10使用电话联系工作应互报姓名(发话人先报姓名),下达操作任务要清楚, 执行操作任务要复诵,无误后方可执行,联系比较重要的工作应其内容、时间、联系人及执行情况等事项记录在《运行日志》中。 4.2.11非本公司人员进入现场应戴通行证件,来宾和参观人员应有相关人员带 领。值长应将电站运行情况向来宾进行介绍。运行人员如发现无关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应进行询问,有权令其退出,发现可疑人员应立即报告安保人员。 4.2.12运行职工因有事需请假时,应提前1天向运行工程师申请,请假必须本 人亲自申请,代假一律不准。 4.3 交接班要求 4.3.1交接班的条件 4.3.1.1交接班时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交班人员应努力做好工作为下一班 创造条件,接班人员应详细了解情况,为本班的安全经济运行打下基础,做

光伏扶贫项目实施方案【顶级版】

光伏扶贫项目实施方案

一、实施光伏扶贫的重要意义 光伏发电清洁环保,技术可靠,收益稳定,既适合建设户用和村级小电站,也适合建设较大规模的集中式电站,还可以结合农业、林业开展多种“光伏+”应用。在光照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光伏扶贫,既符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又符合国家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战略;既有利于扩大光伏发电市场,又有利于促进贫困人口稳收增收。 二、光伏扶贫的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的指示,在2020年之前,重点在前期开展试点的、光照条件较好的16个省的471个县的约3.5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以整村推进的方式,保障200万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每年每户增加收入3000元以上。其他光照条件好的贫困地区可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实施。 三、光伏扶贫的利好政策 补贴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光伏电站制定标杆上网电价(如下图),对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给予每度电0.42元(含税)的度电补贴。 贷款政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台光伏扶贫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借款人需具有与项目建设或运营相应的权益性资本,所有者权益的来源与构成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已按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要求制定光伏扶贫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光伏扶贫项目投资回收期、工程建设进

度等确定,最长可达15年。贷款宽限期,一般为1年,最长可达2年。 四、光伏扶贫的优势 1.电站收益期至少25年,25年持续受益,扶贫不返贫; 2.节能环保,不破坏环境,根据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研究结果:从减少二氧化碳效果而言,安装1 平米光伏发电系统相当于植树造林100 平米,目前发展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是根本上解决雾霾、酸雨等环境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 3.有效解决当地“空壳村”问题,由过去的输血式扶贫,转变成目前造血式扶贫; 4.点对点,精准脱贫,既可按照每一户来建设,又可按照村镇、县区整体建设; 5.拉动当地就业,提升当地GDP,政绩工程,利国利民。 五、光伏扶贫项目资金来源建议 国家专项光伏扶贫资金 财政部专项扶贫发展资金 地方专项扶贫资金 专项扶贫贷款

光伏电站并网验收管理规定

目录 1.编制目的及原则 (1) 2.主要编制依据 (1) 2.1通用依据 (1) 2.2其它依据 (2) 3.适用范围 (2) 4.验收组织及工作流程 (3) 4.1验收组织 (3) 4.2工作流程 (3) 5.验收内容 (4) 5.1一般性要求 (4) 5.2通信与信号 (7) 5.3并网电站的电能质量 (9) 5.4并网电厂的运行特性 (12) 5.5并网电厂在电网异常时的响应特性 (14) 5.6其它规定 (16) 6.系统测试规定 (17) 6.1电能质量 (17) 6.2有功输出特性 (18) 6.3有功和无功控制特性 (18) 6.4调度运行部门要求的其它并网调试项目 (18) 附图:验收工作流程图 (19)

1.编制目的及原则 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电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要求,为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电厂的可靠送出和用户的可靠供电;充分体现国家电网公司“四个服务”的宗旨,努力“服务于电厂、服务于用户”,实现电源与电网的协调发展。 2.主要编制依据 2.1通用依据 GB/T 2297-1989太阳光伏能源系统术语 GB/T 12325-2008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 GB/T 12326-2008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GB 14549-1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 15543-2008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 GB/T 18479-2001地面用光伏(PV)发电系统概述和导则 GB/T 19939-2005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 GB/T 20046-2006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 GB 2894安全标志(neq ISO 3864: 1984) GB 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DL/T448-2000 电能计量装臵技术管理规程 GB/T 17883-1999 0.2S和0.5S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 DL/T614-2007多功能电能表 DL/T645-2007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

20901 光伏电站安全管理办法

光伏电站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本办法规定了光伏电站安全生产目标、岗位责任制、安全教育及安全活动、事故分类、调查汇报程序、调查报告、安全考核等制度,以规范光伏电站日常安全生产各项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GB26860—201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DL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4号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3、内容和程序 3.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3.1.1安全生产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和制度规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公司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加强安全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技术操作和防范技能,杜绝“三违”。加大安全投入,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改进现场作业条件,追求最大限度的不发生各类事故,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3.1.2安全生产目标 电站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人身、设备、资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各类事故。包括:3.1.2.1 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3.1.2.2不发生人为责任的主设备损坏事故(如:主变、逆变器、箱变等)损坏事故,力争无一 般性设备事故;

3.1.2.3无人员重伤及以上人身安全事故,无轻伤事故; 3.1.2.4 无误操作事故及全站停电、停运事故; 3.1.2.5 无爆炸事故,无火灾事故; 3.1.2.6 无同等责任性交通事故; 3.1.2.7 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3.1.2.8 无职工慢性中毒事故; 3.1.2.9 实现三个百日安全运行无事故,力争全年无事故。 3.1.3安全生产事故四级预控保障措施 3.1.3.1运维事业部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 3.1.3.2电站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 3.1.3.3运维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 3.1.3.4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3.1.4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预控细则 3.1. 4.1明确可能发生“异常”和“未遂”的内容和界定标准,并根据设备的变动、设备的改造、新设备的投运情况,及时认真组织学习,使每一位值班员熟悉相关内容; 3.1. 4.2每位员工必须通过公司、电站、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通过本岗位的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3.1. 4.3班组应通过日常的巡回检查、检修的预试和技术监督以及在线监测等手段及时发现设备的异常;通过班组成员的互相监督和工作现场安监人员的有力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未遂; 3.1. 4.4班组必须认真、真实的执行设备的定期切换试验制度,及时发现设备的异常情况,采取有效的控制; 3.1. 4.5发现异常后相关人员不能麻痹大意,要立即采取措施或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采取措施,在及时控制的同时一定要采取完善的、周密的安全措施,将异常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异常发展为障碍或事故; 3.1. 4.6坚决杜绝在生产运行中的投机取巧、图省事、怕麻烦,甚至凭经验不执行设备的定期切换试验制度; 3.1. 4.7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班前结合运行方式布置好安全措施,做好事故预想;班中对一切工作都要真实、详细的做好记录;班后会及时的总结生产运行情况,发扬好的经验,找出不足采取措施;交接班时,各岗位负责人对重要环节除在记录中记录外,

费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

费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脱贫攻坚工作要求,明确光伏扶贫发电项目收益分配,根据《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街道)要在对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对贫困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应保障贫困户每户获得年收入3000元以上。 第二章收益与分配 第三条在贫困户屋顶及院落安装的户用光伏系统的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除还贷外全部归贫困户。 第四条各级政府资金支持建设的村级光伏电站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确定项目收益分配方式,大部分收益应直接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少部分可作为村集体公益性扶贫资金使用。 第五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由政府控股的费县富农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光伏发电经营权收益和其他有效资产为抵押,争取上级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支持,统一承贷。建立扶贫收益发放机制,扣除银行还款、运维费用、土地使用成本及相应税金,考虑光伏衰减额后,其余全部作为贫困户收益,由费县供电公司统一结算,费县富农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一户一卡”制合法、平均分拨到每个贫困户的“惠农一卡通”。 第六条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主要采取“光伏+”运作模式,由费县人民政府和山东东方商业集团共同出资建设,出资比例为

3:7。由山东东方商业集团负责建设和管理运营,自2016年起20年内,每年向对应贫困户支付3000元/每户。费用由费县供电公司按月直接从上网电费中扣除拨付给大田庄乡人民政府,大田庄乡人民政府按月支付给相应贫困户。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县供电公司按结算周期向贫困村、贫困户全额支付上网电费。 第八条村委会负责每季度对本村光伏电站发电量和收益进行分配和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所有光伏电站年发电量和收益统计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扶贫政策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县发改、财政、扶贫部门要加大联合督查,对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资金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构成违纪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9日。

光伏电站并网流程

光伏电站并网流程 一、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完工,设备已完成调试,消防已验收,资料齐全,具备并网验收条件。 2、按照“光伏电站并网前所需资料目录”完成资料准备。 3、按照“光伏电站并网设备调试试验资料目录”完成资料准备。 二、流程 1、向物价局提交上网电价申请,物价局批复上网电价文件;(省物价局) 2、向供电公司提交光伏电站上网关口申请; 3、供电公司批复上网关口; 4、将电能计量装置送电科院进行校验,安装; 5、提交光伏电站接入间隔和送出线路调度命名申请及资料; 6、供电公司下达光伏电站接入间隔和送出线路调度命名;调管设备范围划分。 7、向省质量监督中心站提交并网验收申请及自查报告等资料; 8、省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并网前检查验收; 9、对省质量监督中心站验收不合格项进行消缺,将消缺整改情况报省质量监督中心 站审查复验,省质监站出具验收报告; 10、向供电公司提交并网验收申请及资料; 11、供电公司进行图纸(包括变电所间隔、送出线路、光伏电站站内)及主要设备技 术参数等资料审查; 12、供电公司组织各部门进行并网前验收;对验收不合格项进行消缺,将消缺整改情 况报供电公司审查,进行复验,出具验收报告; 13、向供电公司提交办理《并网调度协议》的资料;

14、办理并网调度协议; 15、向供电公司提交办理《购售电合同》的资料; 16、办理购售电合同; 17、向供电公司提交办理《供用电合同》的资料; 18、办理供用电合同; 19、向供电公司提交光伏电站设备的保护定值,审核、备案; 20、向供电公司提交光伏电站投运计划; 21、向供电公司提交光伏电站并网启动方案; 22、成立启委会,召开并网启动会议。

光伏电站施工质量标准及检验规定

光伏电站施工质量标准及检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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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施工质量标准及检验规定 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技术部编制 2015年9月

2 序言 为加强东方日升公司、下属或关联子公司、项目公司的性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明确光伏电站综合性能和质保要求,规范光伏电站竣工验收标准和 检查要求,确保光伏电站整体性能质量, 参考行业内相关标准及公司自身要求,特编制本规定, 可作为公司各类光伏电站项目的通用技术协议及合同附件。 本规定编制的主要依据:现场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以及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相关其他行业标准 3 目录 1 电站验收----------------------------------------------------4 1.1. 总则------------------------------------------------------4 1.2. 验收检查依据----------------------------------------------4 1.3. 竣工验收检查应具备的条件------------------------------------5 1.4. 验收检查范围-----------------------------------------------5 1.5. 竣工验收检查的内容---------------------------------------6 1.5.1. 土建和支架施工质量检查内容--------------------------------6 1.5.2. 电气安装施工质量检查内容----------------------------------7 1.5.3. 交流系统检查-----------------------------------------------10 1.5.4. 公用系统检查-----------------------------------------------11 1.5.5. 通用设备检查-----------------------------------------------1 2 1.6. 电气设备试验结果检查---------------------------------------1 3 1.6.1. 高压电气设备现场试验项目------------------------------------13 1.6.2. 变压器、电抗器现场试验项目-------------------------------1 4 1.6.3. 母线装置(绝缘子)现场试验项目---------------------------14 1.6.4. 电力电缆现场试验项目-------------------------------------14 1.6.5. 接地试验项目---------------------------------------------14 1.6.6.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现场试验项目-------------------------1 5 1.6.7. 蓄电池组现场试验项目-------------------------------------15 1.6.8. 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现场测试项目---------------------------15 1.7. 分系统测试结果检查--------------------------------------15 1.7.1. 测试种类------------------------------------------------15 1.7.2. 测试要求------------------------------------------------1 6 1.7.3. 测试结果检查--------------------------------------------16 1.8. 消防系统检查验收-----------------------------------------16 1.9. 输电线路工程质量检查-------------------------------------1 7 1.10. 标签与标识-----------------------------------------------17 1.10.1. 检查项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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