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社会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巨大毒瘤,黑社会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党组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区组织机构成员要各负其责,并严格执行通报制度,各社区要按时报告新发现涉黑涉恶线索,每周通报各进度。对有具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对扫黑除恶工作不重视,扫黑除恶工作机制不完善,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导致黑恶势力发展蔓延、违法犯罪猖狂的。

?对黑恶势力发现不及时、打击不主动,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不上报的。

?对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没有及时向有上级部门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打击不彻底,没有摧毁组织体系、铲除经济基础、打掉“保护伞”的。?

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情况纳入两委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

容,对工作不到位、不严格执行通报制度,责任不落实的将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必要时报请市委进行组织处理。对于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及时表彰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树立鲜明导向。?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使辖区居民在工作、生活中发现的涉嫌黑恶犯罪线索,能够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取得实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办事处举报黑恶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扫黑办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扫黑办应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号码、接待时间和地点、来访处理情况和结果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来访接待场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来访人员,涉及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对举报人、

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对采用信函形式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第七条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八条反映涉及黑恶犯罪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层报上级部门

第九条在涉黑犯罪线索管理中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

(二)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

(五)私存、扣压、隐匿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六)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

(七)故意拖延,查处举报线索超出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进一步深化全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全面胜利。根据市局党组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做到有责必尽责、失责必追责,班子成员和各科室队负责人所要坚决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体责任、直接责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履职尽

责。

三、班子成员和各科室队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1、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迟报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或涉黑涉恶案件及案情, 造成重大影响或贻误打击违法犯罪的;

2、对线索排查工作中不负责任、摸排不到位,对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 发现问题不处理, 不报告的;

3、对日常监管不到位、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推动不力、有黑不扫、有恶不除、有乱不治,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

4、存在引发涉黑涉恶的重大问题,经上级相关部门建议整改,却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不进行核查或核查不实,打击处理不到位,不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的。

6、不重视法律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甚至造谣、信谣、传谣, 致使产生负面舆情并扩散蔓延的;

7、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影响,通过说情,打招呼、插手案件、通风报信等方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

8、为涉黑涉恶势力推波助澜、牵线搭桥,甚至与黑恶势力形成“以黑经商、以商养黑、以商养官、以官护黑”的黑色利益链的;

9、与涉黑涉恶犯罪人员称兄道弟,为涉黑涉恶势力首脑或骨干人员提高社会地位的;

10、为涉黑涉恶势力违法承揽工程项目、获取经营权等提供帮助, 甚至以本人或亲属名义, 通过借款或入股方式参与其中并获取非法利益的;

11、其他为涉黑涉恶势力提供便利的行为、或不认真履职尽责情形的。

四、责任追究。

干部违反本规定所列情形,需要查究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通报批评、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方式问责,对于情节较重,需采取停职、免职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问责的,交由市局监察室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从重迫责

1、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

2、出现问题后,不采取整改及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3、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处理的;

4、其他应当从重、加重问责情形的。

5、对科室未排查出的涉黑涉恶线索问题,经相关部门上报并立案侦查的,按照“一案三查”要求,追查相关科室责任,若有“保护伞”问题依律严肃处理。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大全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师生和学校财产安全,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做到责任明确,出现事故责任清楚。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全体教师要强化学习,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细化安全责任目标,做到安全工作时时讲,周检查,月评比。若在校内外出现同学之间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事故,首先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为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学校与各班主任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室内电器、门窗、楼道、体育器材、幼儿园活动器材,一旦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暂时不能排除的,要停止使用。 二、幼儿入、离园严格执行接送卡制度,幼儿入园后,教师要做到人不离园。若幼儿入园后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和教师责任,造成严重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三、路途往返应遵守交通规则,要养成自觉排队的良好习惯,并由教师负责指定路队长管理好路队。若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学校领导和路队护送教师的责任,其事故经查清原因后,有学校视情节处理。 四、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或劳动,应报请县教体局或镇教委同意后方可执行,在外出活动或劳动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有学校领导负全责,并追究负责教师的责任。 五、在体育课或体育比赛中有意外事故要追究学校领导及体育教师或组织活动教师的责任。 六、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若发生饮用或食用不卫生饮料或食品,造成中毒事件,要追究学校领导和班主任的责任。 七、因学校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造成(除上述外)其它意外事故者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出现下列失职行为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1、教室及各功能用房不慎失火,造成重大火灾的: 2、学生从教室窗口不慎跌落,造成重大伤害的: 3、学生上、下楼不慎跌伤的; 4、体育课教师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害的;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讲解

八、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指管委会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等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政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不良后果,给管委会带来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对其给予相应处理处罚的制度。 (一)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管委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1、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2、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3、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造成办事者往返多次,影响办事者办事的; 4、未履行限时办结制,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应完成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束; 5、对符合规定条件应予以办理而不予办理的; 6、超越规定权限办理有关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 7、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8、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9、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的; 10、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形式

1、口头警告;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6、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三)行政过错责任的认定 1、管委会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情形范围内出现问题,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为一般责任;产生不良影响的为较大责任;出现严重后果的为重大责任。 2、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管委会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3、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管委会赔偿,有过错人员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5、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6、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8894 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标准 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标准 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2.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指挥(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等单位(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

规章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面是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和人防工作对象造成损害与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及时、准确、公正、公开; (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 (四)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执法过错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擅自办理或越权决定某些事项,给行政执法机关造成损害的; (二)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对申报事项错批、错报或漏批、漏报造成损失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四)渎职,故意刁难工作对象,对应办事务拒不办理或不办的; (五)玩忽职守,不严格执法造成错办的;

(六)其它人防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谋私、徇私枉法,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 (二)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唆使其曲解、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造成执法过错后,拒不改悔,隐瞒事实真相、不及时消除影响,不采取补救措施、销毁证据逃避责任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积极主动清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三)配合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不大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过错追究责任的种类: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民事责任: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视具体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责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刑事责任:执法人员执法过错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l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铁煤集团建设公司安装工程项目部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项目部管理人员及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依法治理。根据当前安全管理的需要,为更好的搞好安全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和适用性,结合本项目部实际特制定项目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部分、安全责任追究 第一条、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追究:负责监督、督促分管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经理负责,经理向职工负责,若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2、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其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属自身范围内,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凡不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整改。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5、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轻安全,重生产,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6、在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而不及时制止、不处理。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7、为安全责任者说情、打招呼的。每次罚款200元;请节严重的报交总公司处理。 8、无故不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大检查的。每次罚款50元。 9、连队所反映的安全隐患不认真对待及不给予明确答复的。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10、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或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凡发生不具体安排专管人员又不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条、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的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自身范围内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失误而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2、对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向连队及现场跟班人员交代清楚落

《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教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从严处理。 三、教育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2、经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复议,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做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示他1 人做伪证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9、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10、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教育行政赔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确认,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被改判的。 5、对上级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6、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七、过错责任划分: 1、教育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2、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相关行为人承担责任。

街道乡镇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汇报材料

街道乡镇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汇报材料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镇严格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原则,狠抓落实,全力提升政治站位,不断强化工作举措,全镇上下戮力同心,重拳出击,坚持“四个一”工作法,强力推进全镇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下面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工作开展情况 (一)组织领导创新“一体化”。我镇始终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高站位谋划、高规格部署、高标准保障、高要求压责,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统一谋划、靠前指挥、主动部署,打出了一手抓当前、一手谋长远、一手抓专项打击、一手抓源头治理的“四手”打击防范组合拳,形成了“上下一条心、工作齐出力”的良好局面,为专项斗争深入开展提供了强有力保证。今年以来,我镇每周常态化召开班子成员扫黑除恶专题会议,同时召开了全体干部扫黑除恶专题会议xx余次,以各村为主体召开专题会议xxx余次,凝聚了全镇镇村干部的共识,促进了打击工作整体向前推进。 (二)线索摸排建好“一本账”。为确保专项行动打出声威、打出实效,我镇建立了“建册立账、挂单销号”的线索摸排新模式,对发现的各类问题线索,集中建立统一台账,实行清单式管

理、挂牌式督办。一是沉下身子走村入户摸排。由班子成员牵头,包村干部、村两委干部深入群众,走村入户进行座谈交流,摸排线索。二是聚焦重点领域摸排。结合各村实际,聚焦征地拆迁、违法占地、非法买卖土地、侵吞集体资产、民间借贷等重点领域、重点村进行集中摸排。三是深入企业一线摸排。由班子成员带队采取在企业悬桂宣传条幅、分发宣传单、与企业老板座谈、深入一线与员工交流等多种形式,对所有企业开展走访摸排,深挖细找,集中梳理。四是协调联动细致摸排。与司法所共同开展对镇区矫正人员座谈会、在集市分发资料摸排线索等活动,同时发挥各村驻村民警直接服务群众的优势,在日常走村入户巡查过程中,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掌握好第一手资料的收集,及时报送镇扫黑办,确保线索来源的及时性。截至目前,已摸排上报线索x条,还有x条正在核实,已与我镇派出所沟通。 (三)宣传发动激活“一池水”。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大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舆论,广泛宣传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的和意义。截至目前,全镇共悬挂条幅xx余条,粉刷墙体标语xx余条,张贴公告xx余份,发放扫黑除恶宣传单xx余份,开展集中宣传xx余次,营造出全员上阵、全民参与的波浪式、立体式扫黑除恶宣传攻势。 (四)督促问效坚持“一竿子”。我镇把扫黑除恶与党风廉政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适用本条例。 3. 文件支持 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 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4.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 事故报告 5.1各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是福报告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部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2报告程序 5.2.1发生轻伤事故,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报告班长和车间主任或主管领导;车间领导或主管领导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2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3发生工伤伤亡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公司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5.3事故报告的时效性 5.3.1超过第一时效为迟报。 5.3.2超过第二时效为隐瞒事故。 5.4事故报告的内容 5.4.1事故发生部门;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 制度大全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制度大全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办公务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办公务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群众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正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二、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群众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五、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六、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七、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环保制度环卫局制度环卫制度

扫黑除恶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扫黑除恶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按照市委宣传部下发的《关于印发<银川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分工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银宣发〔2019〕年35号)文件要求,我中心全面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工作发展,重点开展扫黑除恶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助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地深入有效开展。现将我中心扫黑除恶开展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 2019年2月28日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议召开后,我中心立即召开党组会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并下发了《银川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开展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银大数据发〔2019〕17号),明确了“宣传要到位、底子要摸清、打击要有力的工作目标。同时,在中心工作会议上进行宣传发动,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决心为促进社会政治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积极贡献。 二、立足防范,压实责任 我中心要求各科室结合自身的职能,积极主动地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折不扣地完成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同时加强各科室的工作和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杜绝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或充当“保护伞”。严格责任追究,对因思想不重视、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而影

响“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三、大力宣传,全民参与 (一)发挥新媒体宣传优势。我中心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群等新媒体平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共发布9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事宜,例如2019年5月24日通过智慧银川微博公众号发布的《大快人心!宁夏公布一批扫黑除恶典型案例!》和在大数据产业创新联盟微信群里发布的银川市涉黑涉恶线索举报电话,从而提高广大市民和干部职工对专项斗争的知晓率,营造浓厚的扫黑除恶宣传氛围。 (二)做好分管领域社会氛围营造。广泛开展各领域宣传工作,一是我中心利用大数据产业联盟微信群进行扫黑除恶宣传活动。二是中兴(银川)智慧产业有限公司利用自身媒体资源先后多次与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小区物业工作人员配合在兴庆区(海宝西区、中瀛御景、城市一号、凯尔福邸)、金凤区(森林半岛、国际村、鲁银城市公园、颐和城府、恒大名都、世贸倾城、鲁能陶然水岸、溪城华府、臻君豪庭、国子城、金海明月、碧水蓝天、紫云华庭、金宇名庭南区、金宇名庭北区、香树花城)、西夏区(常春藤、金阳家园A区、盈北家园A区)等银川市共计三个辖区28个小区大屏发布扫黑除恶的宣传图片、视频,加大了宣传力度。 四、建立机制、注重实效

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各级管理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及时排查、认定和整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新疆公司安全大局稳定,特下发此责任追究制度: 一、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各子公司矿(厂),要按照公司要求,认真排查、治理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将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并按“五定”要求进行整改。重大隐患的认定,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和《永煤公司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永煤控股【2011】622号)执行。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必须按照“五定”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未建立档案、未制定计划、未按照要求期限整改的,要按照圆锥形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从上之下一级一级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比照事故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1、在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1-2条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分管副职1000元/条处罚,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500元/条处罚。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1000元/条处罚。

2、查出3条及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1000元/条处罚;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记过处分,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2000元/条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3、查出一个单位专业系统有3条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新疆公司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比照矿(厂)同级别领导降低一个等级处分,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4000元/条处罚给予并纳入“双基”考核,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4、凡被上级查出应整改而未按时整改隐患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如果是力所不能及的隐患,且已经及时汇报到了上一级,而该级领导未及时安排处理,那么该级领导应负主要责任,也必须比照事故给予责任追究。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4、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二)、责任的划分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职权,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五)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六)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因执法人员个人过错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经验材料

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经验材料 今年以来,市公安局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要求,全警动员、忠诚履职,全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共核查涉黑涉恶线索###条,移送起诉黑社会性质组织#个、涉恶犯罪集团#个,起诉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人,破获案件##件;打掉涉恶类犯罪团伙##个,抓获#类涉恶人员###人,破获涉恶案件##起;敦促##名涉黑恶犯罪人员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极大地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大大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一、高点站位,以雷霆之势强力开局。一是第一时间研究部署。副市长、市公安局长XX高度重视扫黑除恶工作,先后#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次亲赴办案单位指导案件办理。#月##日,市公安局召开全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议,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部署;成立了由汤文江同志为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并抽调专人办公,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相应成立机构、组建专班,迅速开展工作。二是第一时间健全机制。出台了《XX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方案》,对目标任务进行了细化;各级公安机关扫黑办建立了联席会议、线索核查、联络员每周例会工作机

制,分析研判全市扫黑除恶形势,每月通报案件线索办理进展情况,强化案件进程管理。三是第一时间明晰职责。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增加了目标任务的项目考核分值和对突出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措施,进一步激发参战单位和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落实纪检监察等部门全程参与,督措施落实、督进度推进、督打击成效,确保压力传导到每一名民警。四是第一时间营造声势。充分利用媒体、报刊、网络、张贴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开展扫黑除恶宣传活动,共张贴标语、悬挂横幅#万余条(幅),发送宣传手册#万余册,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余万份,建立了网上涉黑恶线索举报中心,完善了举报有奖工作机制,广泛发动、积极鼓励人民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线索。 二、细致摸排,聚全民之力深挖深查。一是紧盯线索摸排。年初,对####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刑事治安案件全面进行了重新清理,从中梳理出涉黑恶犯罪的##起未破案件进行深度研判;落实信访接待、有奖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落实专门力量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从中发现和搜集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条。二是全面查证核实。按照“边摸边查、边查边打、边打边摸”的方针,建立健全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核查责任制,对摸排出的线索,本着见疑不放的原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2)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4.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5.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因未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应当承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行使党和国家赋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进一步提高人社干部的执法水平和办事质量,切实维护国家机关、各级各类公务员、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社系统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和其他原因造成行政过错的,应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对行政过错的追究,坚持责任自负,区别对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及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行政执法中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等原因造成的行政过错,按党纪、政纪直至国家法律进行追究。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和执法人员。 第二章行政过错的鉴定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过错,是指人社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人社系统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除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有大的变化外,有下

列情况的,应确定为行政过错。 官僚主义、推诿扯皮、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越权办事、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打击报复、吃拿卡要等造成严重后果,严重损害政府、干部形象,侵犯了群众利益,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应列为行政过错。 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形式 第八条根据形成案件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将行政过错分为严重,一般和轻微。 (一)情节严重,造成已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的为严重行政过错; (二)情节不算严重,可能造成行政过错,影响正常工作和人社部门形象,具有一般性后果的为一般行政过错; (三)有可能形成行政过错,经督查能及时预防发生后果,影响范围不大的为轻微行政过错。 第九条行政过错责任的承担 根据所犯错误性质及情节轻重程序,经局党组研究,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三)行政检查; (四)取消晋升职务和增资; (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材料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材料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通知》强调,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 《通知》明确了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通知》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

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通知》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通知》强调,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

扫黑除恶个人自查材料

一、存在问题 1.街道各单位政治站位不够高,思想认识不到位,扫黑除恶斗争存在“上热下冷” 现象,各部门未能积极行动起来。 2.摸排工作不深入,线索排查工作力度不够,排查方法 落后单一。 3.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宣传形式和内容单一,宣 传覆盖面不广,群众知晓率不高,距离家喻户晓还有不小差距,未达到全覆盖、无死角的状态。 二、整改措施 1.提高政治站位,形成上下“一条心”,把扫黑除 恶上升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政治安全的高度,形成党 政统一领导、部门全力协作的一盘棋工作格局。加强对辖区 单位督导,提高辖区单位的积极性,对推诿扯皮、畏难厌战、消极怠工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 严肃问责。 2.全方位深入摸排,掌握线索。将摸排线索责任层层压 实到街道各部门和各社区居委会。按照干部包户原则,充分 依托综治网格信息化平台,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漏企业、不漏单位,全面开展集中排查、滚动排查。充分利用科技手

段、依托各种情报信息系统,对信访举报、网络舆情、涉黑 涉恶案件、涉黑涉恶人员、嫌疑对象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对因工作不力、排查不出 涉黑涉恶犯罪线索而被群众举报或被上级督办的,将严肃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宣传“全覆盖”,营造浓厚氛围。一是街道将加印“致全市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10000 份,派发到辖区内企 业、单位、居民户等,做到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全街居民人 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二是依托“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平台,联合驻点律师在辖区开展全覆盖扫黑除恶宣讲活动,针对 10 类打击重点,广泛宣传举报奖励政策,动员群 众主动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是充分发挥各居委公众号 和微信工作群作用 , 形成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相互呼应、网上 网下同步推进的立体宣传格局,最大程度挤压黑恶违法犯罪 活动的生存空间。 4.加强部门沟通,完善联席制度。充分发挥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的牵头、指导作用,加大与各部门的相互协作,加强 与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督管理所、房管所、车站、批发 市场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完善联席制度。加大召开研讨会频率,研讨分析交流经验,信息互通,扩大线索排查的广度、

扫黑除恶文艺汇演宣传策划方案

2018龙华区 扫黑除恶文艺宣传 深圳连天美文化传媒策划 2018·8·4

目录 一······活动背景二·····指导思想三·····活动目的四·····活动主题五·····组织规划六·····活动流程七·····物料筹备八·····活动预算

一活动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及中央、省市区关于严厉打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龙华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动员各方积极参与,有效利用媒体资源,向全社会彰显全区上下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的坚定决心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际成效,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确保斗争取得实效。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活动方案。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着力提高政治站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利用群众百姓喜闻乐见的舆论宣传方式,把中央和省市区关于扫黑除恶的文件精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精心谋划,认真组织,把舆论宣传贯穿于扫黑除恶全过程。 三活动目的 1、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2、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有力的舆论和民意支持。 3、及时展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活动主题

扫黑除恶和谐龙华 五组织规划 时间:X月XX日至X月XX日(暂定) 地点:待定 对象:全市居民 规模:全市范围总演出X场,单场演出时长X分钟左右(暂定)主办:深圳市龙华区公安分局(暂定)承办:深圳市连天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六活动流程 1、活动要求 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坚持从实际出发,上下联动因地制宜,广泛深入的开展各俱特色的活动,形成浓厚舆论氛围,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2、活动内容 活动内容分为静态类和动态类两部分。 静态类:标语、展架、宣传栏、传单、相关图片展示。 利用宣传栏、宣传单、横幅等形式普及“扫黑除恶专项活动”精神,展现斗争成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 动态类:现场普法讲座、文艺汇演、现场法律咨询等。 3、总体流程: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535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通用 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通 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精神,强化矿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确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矿级领导和专业科室负责人对第二条规定中安全隐患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4、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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