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1总则

1.0.1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1.0.3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术语

2.0.1自然层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2房屋的自然层数

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0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2.0.3房屋层高

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2.0.4地上层数

房屋±0.00以上的自然层数。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2.0.5地下层数

房屋±0.00以下,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2.0.6房屋总层数

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2.0.7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2.0.8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2.0.9架空层

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

2.0.10结构转换层

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2.0.11消防避难层

简称避难层,是指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

2.0.12技术设备层

简称技术层(设备层),是指专用于为安装布置水、电、暖、卫系统等设施的楼层。

2.0.13假层

位于两自然层之间,在房屋外部难于判断的局部楼层。

2.0.14夹层

亦称附层,是指位于房屋自然层内的局部楼层,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

2.0.15插层

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

2.0.16挑楼

楼房向外悬挑的封闭楼层房屋。

2.0.17骑楼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18过街楼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2.0.19阁楼

坡屋顶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楼层。

2.0.20柱廊

有顶盖,有支柱或兼有一侧围护墙体的通道。

2.0.21檐廊

房屋檐下有顶盖,无支柱和房屋相连的作为通道的伸出部位。

2.0.22挑廊

挑出房屋墙体外,有围护物,无支柱的外走廊。

2.0.23门廊

房屋门前突出的有顶盖和支柱的通道。

2.0.24架空通廊

以两端房屋作支撑,有围护结构的架空通道。

2.0.25门斗

房屋门前有与房屋相连的顶盖,且由承重墙体支撑顶盖的进出通道。

2.0.26楼梯

供房屋各层间上下步行的通道。

2.0.27梯间

内有电梯或楼梯,供载人、载物或人员上下的空间或房间,亦称为电梯间、楼梯间。

2.0.28屋顶梯间

突出房屋天面,有顶盖,有围护结构,供房屋维修、消防安全出口用的梯间。

2.0.29屋顶水箱间

房屋天面上设置水箱的房间。

2.0.30凸窗

突出外墙面,有围护结构的封闭窗户。

2.0.31幕墙

突出于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用玻璃、金属板等材料形成的围护结构。

2.0.32阳台

具有底板、顶盖和围护结构,且与户室开门连通,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33封闭阳台

采用木质、金属质、塑钢和玻璃等材料对阳台完全封闭,作为永久性使用的空间。

2.0.34跃层住宅

套内跨跃两楼层以上(含两楼层)的住宅。

2.0.35复式住宅

套内跨跃两楼层以上(含两楼层)、居室内厅高为两楼层或两楼层以上的住宅。

2.0.36错层住宅

套内部分地面与其余部分形成高差,但该套内空间水平投影仍为一层,无重叠面积。

2.0.37多功能综合楼

指一幢楼内,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其共有建筑面积有不同功能和服务对象。只有商业和住宅两部分的多功能综合楼称为商住楼。

2.0.38自有墙

简称自墙,是指为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

2.0.39共有墙

简称共墙,是指与毗邻房屋所有者共同所有的墙体。

2.0.40借墙

该墙为毗邻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

2.0.41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0.42房屋使用面积

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0.43房屋产权面积

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屋登记机构认定。

2.0.44房屋共有建筑面积

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2.0.45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2.0.46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阳台面积三部分组成。

2.0.47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指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2.0.48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0.49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房产勘测

3.1幢与幢号

3.1.1幢的定义

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3.1.2幢的编号

幢号以丘为单位,自进大门起,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用数字1,2,……顺序按S形编号。幢号注在房屋轮廓线的左下角,并加括号表示。

3.1.3测量号

测量号是描述房屋地理位置的编号,其编写方法按《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一幢房屋只有一个测量号。

3.2房屋调查

3.2.1房屋调查的内容

房屋调查内容包括房屋坐落、产权人、产别、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房屋用途、墙体归属、产权来源、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以及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3.2.2房屋坐落

按地名办编制的地名、门牌号调记。同一处房屋坐落有新旧门牌号的,应全部注明;同一幢房屋有两个以上街道门牌号的,应全部注明;房屋坐落没有门牌号的,借用毗连房屋门牌号并加注东、西、南、北方位,也可用小区名称(或地名)第几幢来表示。

3.2.3房屋产权人

1私人所有的房屋,一般按照产权证件或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产权人已死亡的,应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产权是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权人的姓名。

2单位所有的房屋,应注明单位的全称。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单位名称。

3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包括公产、代管产、托管产、拨用产等四种产别。公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代管产应注明代管及原产权人姓

名。托管产应注明托管及委托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拨用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及拨借单位名称。

3.2.4房屋产别

房屋产别是指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按两级分类调记,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执行。

3.2.5房屋产权来源

房屋产权来源是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分析、买受、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

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

3.2.6房屋层数、层次

房屋的层数是指房屋的总层数。层次是指房屋的所在楼层,地上层次由下往上按1、2、3……连续编号,地下层次由上往下按-1、-2、-3……连续编号。

3.2.7房屋建筑结构

房屋建筑结构是指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来划分类别,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B执行。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筑结构,应分别注明。

3.2.8房屋建成年份

房屋建成年份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

3.2.9房屋用途

房屋用途分设计用途和实际用途。

房屋设计用途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用途。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调查注明,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C执行。

3.2.10房屋墙体归属

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三类。

3.2.11房屋产权的附加说明

在调查中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设有典当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应做出记录。

3.2.12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是以基本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

房屋权界线是指房屋基本范围的界线,包括共有房屋的权界线,以产权人的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作相应记录。

3.3房产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二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3.3计算的结果。

表3.3 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

房产面积

一二三精度等级

0.02√

0.04√s+0.002S0.08√s+0.006S

限差

s+0.0006S

0.01√

0.02√s+0.001S0.04√s+0.003S

中误差

s+0.0003S

注:S 为房产面积,㎡,取至0.01㎡

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采用二级精度;异形房屋、其他房屋可采用三级精度。

3.4房屋尺寸丈量

3.4.1丈量基准

1独立成幢的房屋,以房屋四面墙体外侧为界测量,丈量房屋以勒脚以上墙角为准。

2毗连房屋,共有墙以墙体中间为界,量至墙体厚度为1/2处;借墙量至墙体内侧;自有墙体量至墙体的外侧,并用相应符号表示。

3附属设施:柱廊以柱外围为准;阳台以围护结构的外围投影为准;门廊以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为准;檐廊、挑廊以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为准。

4异形房屋,增加必要的辅助线测量。

5墙体厚度:剔除粉灰和其他非结构性材料的裸墙厚度。

3.4.2丈量方法

1检核法:即按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核实房屋尺寸,成套住宅须对每种户型尺寸进行核实;非住宅须对每个产权单元尺寸进行核实。如与施工图不符,须实量变化部位尺寸。

2实量法:即实地丈量房屋的尺寸。应丈量房屋的外围尺寸和净空尺寸,丈量净空尺寸时应丈量装饰粉灰厚度和墙体厚度。丈量的外围、净空尺寸应予注明。

3.4.3精度要求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纤维皮尺、钢卷尺、手持式测距仪、红外线测距仪、全站仪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同种量测工具二次量距之差应满足|△D|≤0.005m,长度以m为单位,取至0.01m。

3.5绘制房屋测量草图

3.5.1无施工图的房屋,应按附录D绘制房屋测量草图。

3.5.2草图内容及要求

1房屋测量草图按概略比例尺分层绘制,并标注指北方向。

2房屋外墙、权界分隔墙均绘单实线。

3注明房屋坐落、测量号、产权人、层数、层次、结构等。

4注记户室号、标明实际开门处。

5逐间实量时,应注记墙体归属和室内净空尺寸(以内墙面为准)、装饰粉灰厚度、墙体厚度,取至0.01m。

砖墙用P表示,竹织壁墙用Z表示,木板墙用M表示。墙体厚度量至0.01m,注记在字母的右下角。

6凡有固定设备的附属用房如厨房、卫生间、电梯、楼梯等均须注记。

7地下室、复式房屋、夹层、假层等应另绘草图。

8丈量阳台尺寸并注明是否封闭。

9备注。

3.5.3用纸规格和绘制要求

测量草图纸可用787mm×l092mm的1/32、1/16、1/8规格图纸。

测量草图应在实地绘制,测量的原始数据不得涂改和擦拭,更不得凭记忆补记数据。汉字字头一律朝上,数字字头向上或向左。

3.6构筑物勘测

3.6.1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权利人、坐落、名称、结构、建成年份、用途,以及绘制构筑物房产平面图。

3.6.2勘测

1测量号:编制方法按3.1.3执行,但其幢号首位为“G”。

2坐落:按构筑物周边较为明显建筑物的坐落描述。

如:“×××号院内”、“×××号东侧30米”等。

3名称: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名称填写。

如:“×××烟囱”、“×××水塔”、“×××隧道”、“×××大桥”等。

4用途: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途填写。

5结构:参照《房产测量规范》中房屋建筑结构的分类。

6现场拍照:拍照取景应清晰反映构筑物全貌。照片上应标注构筑物名称和拍照日期等。

7绘制构筑物房产平面图: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按构筑物实地状况测绘平面位置和图形,并描述其空间尺寸,标注地物符号和构筑物名称等。

3.6.3权证配图

权证配图包括房产平面图、构筑物照片等。

3.6.4测绘成果资料

构筑物测绘成果资料包括构筑物测绘成果报告、构筑物房产平面图、构筑物照片等。

4房产面积计算

4.1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的条件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

1应具有上盖;

2应有围护物;

3层高在2.20m以上;

4结构牢固、属于永久性的建筑物;

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4.2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4.2.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面积的总和计算。

4.2.2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层高,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3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

4.2.4房屋内的附层(含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4.2.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8与房屋相连且相通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12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为准计算。

4.2.13属永久性建筑物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15与室内相通,并能正常利用的变形缝计算建筑面积。

4.2.16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按层高2.20m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17突出外墙的落地凸窗、无油烟灶台,高度2.20m以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18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体育馆(场)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多层按多层计)。

4.2.19机械停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4.2.20设有结构层的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按结构层计算。

4.2.21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22层高2.20m以上的架空层,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

4.2.23独立户室内全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屋,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3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4.3.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2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3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6独立户室内未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屋,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4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4.4.1层高小于2.20m的附层(含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4.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的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4.4.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4.4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4.4.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的箱、罐的平台。

4.4.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以及穿过房屋的通道用作街巷通行的部分。

4.4.7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

4.4.8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4.4.9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4.4.10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4.4.11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

4.4.12用作公共休憩、绿化园艺使用的架空部位和公共空中花园。

4.4.13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楼梯的下方空间。

4.4.14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4.4.15阳台、挑廊、走廊等其顶盖距底板的高度大于两个自然层的。

4.4.16非落地的凸窗、无油烟灶台。

4.4.17结构性墙体外的保温、隔热层。

4.4.18贮水(油)池、化粪池。

4.5特殊情况处理

4.5.1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按其围护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向内倾斜的,按其围护结构上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4.5.2阳台、挑廊、走廊等其顶盖小于底板,顶盖宽度≥0.60m,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4.5.3墙体向外倾斜的房屋,按各层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墙体向内倾斜的房屋,按距底板2.20m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5.4对商业层、车库层、人防层内无间隔墙的基本单元,应埋设永久性界址标志后才能进行分户测绘。

5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5.1一般规定

5.1.1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1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2产权各方无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产权各方相关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仅限于分摊本幢房屋内的仅为本幢服务的共有面积。

4整幢房屋在销售和产权转移、分割中只能采用一种分摊方法。

5.1.2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1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产权人分摊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未经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2列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参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各产权人共同所有、共同使用。

5.1.3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方法

1未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对共有建筑面积范围的确认,以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为依据。

2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对共有建筑面积范围的确认,以房屋实际状况为准。

3商业层、车库层、人防层内设置无间隔墙的基本单元的,其内部通道的设置如符合规划或消防要求,该层共有建筑面积方可确认。

5.1.4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计算公式:

δS i=K·S i

∑δS

i

∑S

i

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

S

i

δS i——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

——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

∑δS

i

∑S

——为参加分摊的各基本单元建筑面积总和,㎡。

i

5.2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

5.2.1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幢内电梯井、楼梯间、管道井、公共厕所、垃圾道、配电间、水泵房、屋顶梯间、电梯机房、屋顶水箱间、智能监控室、消防设施房、消防通道、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技术设备层等为本幢房屋服务的公共部位,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2.2房屋外墙(含山墙)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5.3不计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范围

5.3.1下列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但应分摊仅为本幢服务的相关共有建筑面积。

1为多幢服务的管理用房、警卫室等。

2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棚、车库等。

3为公共事业服务的配套用房。

4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内可独立使用的部位。

5.3.2下列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也不分摊其它共有建筑面积。

1为多幢服务的配电间、水泵房等设备用房。

2消防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

3幢与幢之间相连的通廊。

5.4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5.4.1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1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式中:

幢内共有建筑面积

幢内各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2住宅楼原则上以幢为单位采用一级分摊,如标准层内各单元户数不一致或部分单元设置电梯时,应划分不同的功能区。

5.4.2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5.4.2.1功能区的划分

1根据住宅和商业不同的使用功能,将整幢房屋划分成不同的功能区,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

2未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功能区的划分以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为依据;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功能区的划分以房屋实际状况为准。

3裙楼上有多个独立塔楼的,则各塔楼应划分为单个功能区。

4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以其实际作用功能的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

5.4.2.2共有建筑面积划分

1商住楼的商业层内单独通往住宅的梯间(含室外楼梯)以及门厅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2为本幢服务的消防通道(楼梯、电梯、连廊等)、屋顶梯间以及幢内其它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3专为住宅部分服务并在住宅功能区内的楼梯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住宅部分共有建筑面积。

4专为商业部分服务的楼梯、电梯、门厅、过道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商业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

5.4.2.3住宅部分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套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式中:

幢共有分摊面积+住宅部分共有建筑面积

住宅部分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5.4.2.4商业部分各基本单元的分摊面积

基本单元的分摊面积=基本单元套内建筑面积×基本单元分摊系数

式中:

层分摊面积+层内共有建

筑面积

层内各基本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层分摊面积=层套内建筑面积×层分摊系数式中:

幢共有分摊面积+商业部分共有建筑面积

商业部分各层套内建筑面积+商业部分各层内共有建筑面积

层内共有建筑面积,指专为本层服务的内走道、层内公用厅等共有建筑面积。

5.4.3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6房产面积测量成果

6.1房产面积测量成果的内容

1房屋调查表

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房屋分层面积表

4房屋分户面积表

5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案表

6成果审批表

6.2房产面积测量成果的检查制度

房产面积测量成果实行三级检查。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做好记录,填写房产面积测量成果的检查记录表,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作业人员及时修正。

6.2.1一级检查:是保证测量成果质量的重要环节。作业人员实行自检和互检,一旦发现遗漏或错误,必须立即补上或修正。

6.2.2二级检查:二级检查为过程检查,在一级检查的基础上,由作业组的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承担。

6.2.3三级检查:在二级检查的基础上,由施测单位的质量检查机构和专职检查人员对成果质量实行最终检查。

6.3检查项目及内容

6.3.1房屋调查的检查

1房产要素调查的内容与填写是否齐全、正确。

2调查表中的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的房屋权界线、房屋四面墙体归属,以及有关说明、符号是否正确。

3房屋位置是否与建筑红线图相符。

6.3.2房产面积测算的检查

1房屋尺寸丈量方法是否正确,采集的数据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精度要求。

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的绘制是否正确,其尺寸是否与工作草图上的数据一致。

3房产面积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4功能区的划分、共有面积的界定和分摊方案是否符合规定。

6.4房产面积测量报告

6.4.1房产面积测量报告的内容

1项目概况

2委托书

3房产面积计算说明

4房屋调查表

5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6房屋分层面积表

7房屋分户面积表

8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案表

9成果审批表

10成果使用说明

6.4.2房产面积测量报告的样式

房产面积测量报告的样式见附录E

房 产 测 量 规 范

房产测量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2000年8月1日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发展和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 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二单元:房产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标准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房屋产权管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取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邻居民点的房产测量。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 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 GB/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 CH 1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3 总则 3.1 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 3.1.1 房产测量的目的 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的资料。 3.1.2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3.1.3 房产测量的成果 房产测量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 3.2 房产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3.2.1 房产测量的精度指标与限差 本标准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3.2.2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0.025m。 3.2.3 房产分幅平面图与房产要素测量的精度 3.2.3.1 模拟方法测绘的房产分幅平面图上的地物点,相邻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0.5mm。 3.2.3.2 利用已有的地籍图、地形图编绘房产分幅图时,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0.6mm。 3.2.3.3 对全野外采集数据或野外解析测量等方法所测的房地产要素点和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0.05m。 3.2.3.4 采用已有坐标或已有图件,展绘成房产分幅图时,展绘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0.1mm。 3.2.4 房产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现行《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部分) 2000-02-22发布2000-08-01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 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 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3、房产面积测算 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3·1·1 面积测算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知识讲解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 编号: 项目名称:

委托方: 测绘单位:(盖章)测绘日期:

目录 测绘依据 (3) 测绘责任人 (4)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5)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 (7) 一、说明 (7) 二、房屋建筑面积汇总表 (8) (一)幢(组团)建筑面积汇总表 (8) (二)各功能区面积汇总表 (9) (三)分层面积汇总表 (10) (四)共有建筑面积汇总表 (11) (五)幢各层各类建筑面积汇总表 (12) 三、房屋分户(套)面积明细表 (13) 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 (14) 五、房产平面图 (15) 15 房产分幅图(分丘图)或房屋座落分布图……………………)一( (二)房屋分层平面图 (16) (三)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17) 六、人防地下室测绘要求 (18)

附件1.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合同 2.房屋建设有关资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红线、规划红线、 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有关建房证件、附图(复印件)) 3.建筑施工变更联系单等 封底 (19) 备注 (19) 测绘依据 本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系依据国家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完成。一、执行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图图式》GB/T 17986.2-2000; (三)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四) 由设区市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述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其他 与本宗房屋相关的、有效的规划、城建、房地产主管部门批文或约定。

测绘责任人 一、房产测绘单位 为级测绘资质持证单位,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测绘资质证书编号为:测资字。 地址: 电话: 二、房产测绘人员: 上岗证书编号或职业资格证书

房产测量规范

1总则 1.0.1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1.0.3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术语 2.0.1自然层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2房屋的自然层数 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0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2.0.3房屋层高 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2.0.4地上层数 房屋±0.00以上的自然层数。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2.0.5地下层数 房屋±0.00以下,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2.0.6房屋总层数 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2.0.7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2.0.8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2.0.9架空层 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 2.0.10结构转换层 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2.0.11消防避难层 简称避难层,是指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 2.0.12技术设备层 简称技术层(设备层),是指专用于为安装布置水、电、暖、卫系统等设施的楼层。 2.0.13假层 位于两自然层之间,在房屋外部难于判断的局部楼层。 2.0.14夹层 亦称附层,是指位于房屋自然层内的局部楼层,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 2.0.15插层 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 2.0.16挑楼 楼房向外悬挑的封闭楼层房屋。 2.0.17骑楼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86-2000 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 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3、房产面积测算 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3·1·1 面积测算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 3·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 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只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附录B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一、一般规定 l、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 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就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就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与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与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

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与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她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

【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房产测量规范 GB/T 17996.1—2000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总则 4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5 房产调查 6 房产要素测量 7 房产图绘制 8 房产面积测算 9 变更测量 10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房屋、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 附录B (提示的附录)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前言 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的发展和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l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返回目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

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返回目录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 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 GB/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CH l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返回目录 3 总则 3.1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 3.1.1房产测量的目的 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3.1.2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3.1.3房产测量的成果 房产测量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 3.2房产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3.2.1房产测量的精度指标与限差 本标准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3.2.2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25m。 3.2.3房产分幅平面图与房产要素测量的精度 3.2.3.1模拟方法测绘的房产分幅平面图上的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O.5mm。 3.2.3.2利用已有的地籍图、地形图编绘房产分幅图时,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土0.6mm。 3.2.3.3对全野外采集数据或野外解析测量等方法所测的房地产要素点和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土O.05m。 3.2.3.4采用已有坐标或已有图件,展绘成房产分幅图时,展绘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1mm。 3.2.4房产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房产界址点(以下简称界址点)的精度分三级,各级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间距超过50m的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不超过表1的规定;间距未超过50m的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限差不应超过(1)计算结果。 表1 房产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最新经营)某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范本

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武房产[2004]115号 一、总则 二、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三、房产分幅平面图测绘 四、房产分丘平面图测绘 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六、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方法 七、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八、房产变更测量 九、细则图样修改说明 十、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 十一、数字化房产图 一、总则 1.1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武汉市房产测绘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房产测绘。 1.2引用标准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6962-1986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 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GB/T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1.3房产测绘的目的和内容

1.3.1房产测绘的目的 房产测绘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等提供数据和资料。 1.3.2房产测绘的基本内容 房产测绘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1.3.3房产测绘的成果 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 1.4房产测绘的基本精度要求 1.4.1房产测绘的精度指标与限差 本细则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1.4.2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25m。 1.4.3房产分幅平面图与房产要素测量的精度 1.4.3.1模拟方法测绘的房产分幅平面图上的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5m m。 1.4.3.2利用已有的地籍图、地形图编绘房产分幅图时,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6mm。 1.4.3.3对全野外采集数据或野外解析测量等方法所测的房地产要素点和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5m。 1.4.3.4采用已有坐标或已有图件,展绘成房产分幅图时,展绘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1mm。 1.4.4房产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房产界址点(以下简称界址点)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间距超过50 m的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不超过表1-1的规定;间距未超过50m的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限差不应超过式(1-1)计算结果。

房产测量规范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发布时间:2006-5-26 浏览次数:57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 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听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有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曩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响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为: 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第九条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关于房产测量规范与建设工程测量规范之间的区别

关于《房产测量规范》与《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之间的区别 在工作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从事建筑施工的从业人员,他们拿着我单位出具的房产测量报告来咨询房屋建筑面积。同一幢房屋,房产测量中房屋建筑面积与建筑施工中的房屋建筑面积结果不一致。这是因为《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与《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535-2011)中有些部分的计算规则不同造成的。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是由国家建设部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00年8月起实施的,适用范围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村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及资料。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535-2005)是由国家建设部自2005年7月起实施,适用范围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的计算,包括工业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农业生产使用的房屋、粮种仓库、地铁车站等的建筑面积的计算,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建筑房屋计算工程量的主要指标,是计算单位工程每平方米预算造价的主要依据。 上述两个规范的目的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同样的一幢房屋,《房产测量规范》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具体不同之处究竟在哪里呢?

第一:低于2.20米得房屋计算规则不同 《房产测量规范》中明确指出:“8.1.2条: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调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灯,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m)的永久建筑。”“8.2.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a)层高小于2.20m 一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l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 的部位应汁算1/2 面积;净高不足l .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而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应汁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 .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

最新房产测量规范标准

最新房产测量规范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 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3、房产面积测算 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3·1·1 面积测算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

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 3·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 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房产测绘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0年第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154项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00年3月17日 1-143 (略) 144 GB/T 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2000-2-22 2000-8-1 145 GB/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2000-2-22 2000-8-1 146-154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房产测量规范 GB/T 17996.1—2000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总则(略) 4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略) 5 房产调查(略) 6 房产要素测量(略)

7 房产图绘制(略) 8 房产面积测算 9 变更测量(略) 10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略)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房屋、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略) 附录B (提示的附录)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CH 1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略) 前言 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的发展和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l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_200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_2000年2月22日)

房产测量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GB/T17986.1-2000 前言 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的发展的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专业.整理.

GB/T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6962-1985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 GB/T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CH1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3 总则 3.1 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 3.1.1 房产测量的目的 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3.1.2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3.1.3 房产测量的成果 房产测量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 3.2 房产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3.2.1 房产测量的精度指标与限差 本标准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3.2.2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25m。 3.2.3 房产分幅平面图与房产要素测量的精度 3.2.3.1 模拟方法测绘的房产分幅平面图上的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5mm。 3.2.3.2 利用已有的地籍图、地形图编绘房产分幅图时,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专业.整理.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GB)

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Specifications for estate surveying— Unit1:General rules for estate surveying 2000 – 02 – 22 发布2000 – 08 – 01 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I 1 范围 (1) 2 引用标准 (1) 3 总则 (1) 4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3) 5 房产调查 (11) 6 房产要素测量 (17) 7 房产图绘制 (26) 8 房产面积测算 (34) 9 变更测量 (38) 10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 (40) 附录A(标准的附录)房屋、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 (42) 附录B(提示的附录)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49)

前言 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发展和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 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房产测量规范要求

房产测量规范要求 房产一直都是个热点,房产测量也尤为重要。房产测量规范它的标准是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来的,所以也归这两者归口管理。而这个标准也是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了近期科技的发展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的。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讲解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的目的】 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房产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房产测量的精度指标与限差:本标准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部中误差作为限差。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25m。 房产界址点的精度要求:房产界址点(以下简称界址点)的精度分三级,各级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间距超过50m的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不超过表1的规定;间距未超过50m的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限差不应超过计算结果。 房角点的精度要求:需要测定房角点的坐标时,房角点坐标的精度等级和限差执行与界址点相同的标准,不要求测定房角点坐标时则将房屋按3.2.3的精度要求表示于房产图上。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2计算的结果。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86-2000 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 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3、房产面积测算 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3·1·1 面积测算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 3·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 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只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a)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b)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1.0.3 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 术语 2.0.1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2 房屋的自然层数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0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2.0.3 房屋层高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2.0.4 地上层数房屋±0.00以上的自然层数。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2.0.5 地下层数房屋±0.00以下,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2.0.6 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2.0.7 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2.0.8 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2.0.9 架空层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 2.0.10 结构转换层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2.0.11 消防避难层简称避难层,是指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 2.0.12 技术设备层简称技术层(设备层),是指专用于为安装布置水、电、暖、卫系统等设施的楼层。 2.0.13 假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在房屋外部难于判断的局部楼层。 2.0.14 夹层亦称附层,是指位于房屋自然层内的局部楼层,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 2.0.15 插层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 2.0.16 挑楼楼房向外悬挑的封闭楼层房屋。 2.0.17 骑楼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18 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2.0.19 阁楼坡屋顶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楼层。 2.0.20 柱廊有顶盖,有支柱或兼有一侧围护墙体的通道。 2.0.21 檐廊房屋檐下有顶盖,无支柱和房屋相连的作为通道的伸出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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