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

AA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
AA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

AA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使人民群众健康得到有效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和《AA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采取“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基本路径,分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不增加群众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以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核算和比价关系调查、研究为基础,科学测算不同医疗服务项目之间的比价关系,保持调增总量与调减总量基本平衡,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

(二)三医联动,协同推进。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通过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全面取消耗材加成、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

(三)有升有降,动态调整。继续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等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中医、诊疗、手术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医疗服务价格,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四)分级定价、重点扶持。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促进分级诊疗;加大对中

医、儿科等扶持力度,促进传统中医及儿科健康发展。

三、实施范围

AA市公立医疗机构,含城市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改革内容

(一)全面取消耗材加成

对《AA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除外内容”和“说明”中已明确规定可另外收费的一次性消耗材料,在2016年取消实际购进价300元以上耗材加成的基础上,全面取消耗材加成,按实际购进价销售。

(二)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

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工作,加快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市级集中带量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

(三)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内部比价关系,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1、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1)提高部分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医疗技术,医疗风险的治疗、手术项目等项目价格。

(2)降低部分主要利用仪器操作、价格偏高等检查检验项目价格。其中降低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等利用大型设备检查项目价格。

2、实施儿科加收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要求,扶持儿童专科医院和其他医院儿

科发展,对六岁(含)以下儿童的一般治疗、临床诊断、临床手术治疗类的部分项目实行不超过30%的加收政策。

3、调整部分中医服务项目价格。结合中医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特点,

适当提高中医类项目价格,促进医疗机构发展传统中医技术。

4、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等级和市场需求

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三级公立医院按一档价格执行,二级及以下公立医院按二档价格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三档价格执行。(具体医疗机构分级名录以卫生计生部门发布为准)

五、配套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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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版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 一、《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版)》(以下简称《2014年版》)是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不包括: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单独定价的病房床位、非医疗的经营性服务、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和仅用于医学科研项目。 二、《2014年版》分为六大类十一章,共计9360项具体如下表:

三、《2014年版》设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内涵一次性耗材、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政府指导价、计价说明八个要素构成。 (一)项目编码 “项目编码”由字母和数字共八位混合码组成。各字母、数字代表不同的含义(具体见下表): 项目编码中各字母和数字的含义

例:经腹腔镜胆囊切除术编码:HQK75501

(二)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以国内现行医学教科书中规范的名称或我国临床习惯通用名称命名。命名的一般顺序为:路径+部位(病变)+方法+术式。 项目名称采用简体中文书写,特殊需标注外文的,采用外文缩写(或全称)标注于中文名称后面的括号中。名称中“/”表示“或者”,指并列关系。例如“门/急诊留观诊察费”,指门诊或急诊留观诊察费。 (三)项目内涵 “项目内涵”统一规范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操作过程中常规使用的设施、设备,以及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包括操作过程、主要路径、方法或步骤)。 项目内涵中使用的“含”和“不含”两个专用名词,具体含义: 1.含:指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临床需要应为患者提供的服务内容。例如:“普通门诊中医辨证论治”中含“挂号费”不得再单独收“挂号费”。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部分服务内容,也按此项目标准计价。 2.不含:指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可以单独收费的服务内容。例如:活检项目中的不含“病理检查”,则“病理检查”项目可以单独收费。 3. “实验室诊断”中项目内涵,在“包括”后面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

广东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

财务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分类一、综合医疗本类说明: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它医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另收挂号费和诊查费:①由医生指定在医院内换号诊断3.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 4. 住院床位费按日计算的,计入不计出(即入院当日按一日计算收费,出院当 5. 患者结算时,门诊医药费用清单和住院病人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不得另外收费 6. 门诊拆线不得另收挂号费和诊查费。财务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分类11(一)一般医疗服务11011.挂号费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诊断书、A110100001挂号费收费收据.包括营养状况评估、儿童营养11022.诊查费评估、营养咨询、优生咨询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C110200001普通门诊诊查费诊疗服务指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提供(技C110200002专家门诊诊查费术劳务)的诊疗服务指:①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C110200002—1名专家②省级名老、名中医C110200002—2主任医师C110200002—3副主任医师指医护人员提供的24小时急救C110200003急诊诊查费、急症的诊疗服务C110200004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含诊查、护理

E110200005住院诊查费指医务人员技术劳务性服务E11033.急诊监护费 E110300001急诊监护费含监护、床位、诊查、护理11044.院前急救费包括内脏衰竭、外伤、烧伤、院前急救费D110400001中毒、溺水、电击等现场急救。5.体检费1105含内、外(含皮肤)、五官、妇体检费科(含宫颈刮片)的常规检查,D110500001写总检报告。110500001-1一般健康体检学龄前儿童、高校及中110500001-2小学学生体检11066.救护车费I110600001救护车费指急救范围地段内11077.取暖费110700001病房取暖费I110700001-1单人房I110700001-2双人房I110700001-3三人以上I11088.空调降温费110800001病房空调降温费I110800001-1单人房I110800001-2双人房I110800001-3三人以上I11099.床位费1.病房应基本配置的(病床、床头柜110900001普通病房床位费BB110900001—1A级房间110900001—单人房B1a110900001—双人房B1b110900001—三人以上B1c110900001—2B级房间B 110900001—B单人房2a110900001—B双人房2b110900001—B三人房2c110900001—B四人以上2dB110900001—3C级房间110900001—B单人房

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大红本)

《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合订本补充更正表 编码项目名称计量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内容说明更改说明 一、检查治疗 W0201 通科 W020******* 皮下肌肉注射人次 项目名称改为:皮下、 肌肉注射 W020******* 静脉输液人次内容说明中补充:输液配药、输液中加药用一次性空针另收,皮下输液(盐水另收)通此项收费 W020******* 皮内注射(皮试)人次内容说明中取消青、链霉素不另收费 W020******* 备皮30cm2 超过30cm2,不含 30cm2及骨关节包 扎加倍。一次性无 菌备皮刀(限传染、 皮肤病、伤口感染 者)另收 此项中“30cm2”均改为 (30cm)2 特殊备皮人次 10.00 1-5岁婴幼儿备 皮、斑痕皮肤备皮 增补项目 W020******* 清洁洗肠(五次以 上) 人次 巨结肠灌肠十次以 上加倍。盐水另收 内容说明改为:巨结肠 洗肠五次以上加倍。盐 水另收 W020******* 静脉切开人次取消此项目,执行139页W0401000010“静脉切开插管术”标准 W020******* 膀胱灌注注药人次 1.00 一次性空针、输液 器另收 增补项目

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收费标准 (元) 内容说明更改说明 W020******* 负压吸引 (中心泵) 日 内容说明中补充:电动 吸痰同此收费 W020******* 气管插管人次管费另收。 大、中、小 抢救时,使 用一次性三 通另收 内容说明改为:管费另 收。ICU、CCU室,大、 中、小抢救,使用一次 性三通另收 W020******* 输液泵小时内容说明中补充:泵管按实际消耗另收 W020******* 心外按压人次内容说明中补充:连续按压15分钟以上,加倍收费 W020******* 冰袋日 项目名称改为:化学冰 袋;剂量单位改为个/ 日 物理降温个/小时 1.00 增补项目 W0203 耳鼻喉科 W020******* 眼震电图 (国产) 人次 项目名称改为:眼震电 图(前庭功能旋转试 验)(国产) 眼震电图 (进口) 人次 项目名称改为:眼震电 图(前庭功能旋转试 验)(进口) W0204 妇科 W020******* 宫颈电挖人次取消此项目,执行182页W0412000006“宫颈电挖术”标准 W020******* 会阴冲洗人次 2.00 项目名称改为:会阴冲(擦)洗;收费标准改为:4.00 W0206 皮肤性病科

AA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

AA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使人民群众健康得到有效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和《AA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采取“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基本路径,分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不增加群众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以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核算和比价关系调查、研究为基础,科学测算不同医疗服务项目之间的比价关系,保持调增总量与调减总量基本平衡,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 (二)三医联动,协同推进。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通过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全面取消耗材加成、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 (三)有升有降,动态调整。继续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等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中医、诊疗、手术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医疗服务价格,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四)分级定价、重点扶持。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促进分级诊疗;加大对中

医院关于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XXXXXXX医院关于制定《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定价工作制度与流程》的通知 医院各科室: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文件精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并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制定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定价工作制度与流程。 一、医院开展的具有自身特点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二、各科室开展的具有自身特色的医疗服务项目,应根据该医疗服务项目所需设备、器材、人力、技术等要素综合评价,提出拟定价格参数,并填写《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核表》报医务部按照医疗技术基本规范并遵循循证医学原理进行论证,符合规范与原理的向医院物价科申报。 三、物价科应根据申报医疗服务项目内涵与构成要素与相关科室和部门进行比对与核算,对科室拟定的价格进行评估与勘误,提出合理的项目价格。报院长初审,最后由总经理审核并核定项目价格。 四、医疗服务项目执行明码标价,通过医院电子滚动屏

等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为患者提供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医院自觉接受患者、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医院每年定期对自定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一次审视和清理,对疗效可靠,患者和社会满意度高的予以保留,对于存在明显缺陷的医疗技术项目予以放弃。对于修定或新立医疗服务项目,均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论证、核算、初审、审批和公示。 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核表 XXXXXXXXX医院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医疗服务项目定价制度与流程通知XXXXXXXX医院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印发

4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 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 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是在2001年版和2007年版基础上,结合各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施情况修订而成。 二、本规范分为综合、诊断、治疗、康复、辅助操作和中医六大类,具体包括综合医疗服务、病理学诊断、实验室诊断、影像学诊断、临床诊断、临床手术治疗、临床非手术治疗、临床物理治疗、康复医疗、辅助操作和中医医疗服务等十一章。 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计价说明六个要素构成。 (一)项目编码 “项目编码”由字母和数字共八位混合码组成。各字母、数字代表不同的含义(具体附后)。 (二)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以国内现行医学教科书中规范的名称或我国临床习惯通用名称命名。命名的一般顺序为:路径+部位(病变)+方法+术式。 项目名称采用简体中文书写,特殊需标注外文的,采用外文缩写(或全称)标注于中文名称后面的括号中。名称中“/”表示“或者”,指并列关系。例如“门/急诊留观诊察费”,指门

诊或急诊留观诊察费。 (三)项目内涵 “项目内涵”统一规范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操作过程中常规使用的设施、设备,以及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包括操作过程、主要路径、方法或步骤),是制定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除外内容 “除外内容”是指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临床需要所使用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使用数量和规格不可预先确定的,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 (五)计价单位 “计价单位”是指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用于计价的基础单位。例如:“次”、“日”、“小时”等。 (六)计价说明 “计价说明”是指对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计价时各种特殊情况的说明。其中,对于各种手术制备、辅助操作、皮瓣切取等属于配合主操作完成的辅加操作类项目,计价说明均进行了专门标注。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本规范对改变传统直视手术操作路径的项目进行了单列,不再采用原直视手术+设备使用费的方式。例如:腹腔镜下胆囊摘除术,不再按开腹胆囊摘除术+腹腔镜使用费的方式计价。

医院关于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XXXXXXX医院关于制定《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定价工作 制度与流程》的通知 医院各科室: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文件精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并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制定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定价工作制度与流程。 一、医院开展的具有自身特点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二、各科室开展的具有自身特色的医疗服务项目,应根据该医疗服务项目所需设备、器材、人力、技术等要素综合评价,提出拟定价格参数,并填写《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核表》报医务部按照医疗技术基本规范并遵循循证医学原理进行论证,符合规范与原理的向医院物价科申报。 三、物价科应根据申报医疗服务项目内涵与构成要素与相关科室和部门进行比对与核算,对科室拟定的价格进行评估与勘误,提出合理的项目价格。报院长初审,最后由总经理审核并核定项目价格。 四、医疗服务项目执行明码标价,通过医院电子滚动屏等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为患者提供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医院自觉接受患者、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医院每年定期对自定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一次审视和清理,对疗效可靠,患者和社会满意度高的予以保留,对于存在明显缺陷的医疗技术项目予以放弃。对于修定或新立医疗服务项目,均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论证、核算、初审、审批和公示。 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核表

XXXXXXXXX医院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医疗服务项目定价制度与流程通知 XXXXXXXX医院办公室2016年3月22日印发 XXXXXXXXX医院自定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审核表 填报科室:年月日

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文审[2006]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6.14 【实施日期】2006.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渝文审〔2006〕6号2006年6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循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法收费的原则。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本辖区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 第五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其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包括调整,以下同),医疗机构可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布本医疗机构的具体执行价格;其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服务成本和市场需求自行定价并报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服务成本和市场需求自行定价。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社会平均成本、作价原则和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制定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 第七条医疗服务价格总水平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满足群众日益提高的医疗服务需求。 第二章医疗服务价格制定 第八条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下发《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合订本的通知 (收)字[1999]第390号北京市物价局、卫生局京价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各医疗单位: 为配合今年医疗收费标准的调整工作,便于各医疗单位正确的掌握和执行北 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市物价局、市卫生局 整理了1988年以来下发的关于医疗收费标准的有关文件,在对其内容进行规范、修订的基础上,编印了《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合订本,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合订本(以下简称《合订本》) 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的一般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经批准开设的特诊部以及北京医科大学口腔医院、北京市口腔医 院、崇文区口腔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医院、博爱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标准。 凡未实行“总控”改革的单位,不得执行“医院等级加收费的规定(床位费、 护理费、手术费)”,不得收取“门诊诊疗费”、“住院诊疗费”。 二、《合订本》中未列入的医疗项目不得自行定价收费。对于新开展的医疗 服务项目,要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经批准立项定价后方可收费。 三、《合订本》规范整理了市卫生局几年来暂批的医疗项目和收费标准。自《合订本》正式实施之日起,市卫生局此前暂批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同时废止。新的医疗收费项目按京价(收)字[1998]第384号的规定申报。

四、《合订本》的医疗服务项目分类仍采用传统的按科室划分法。由于各医 疗单位科室服务项目划分与此不完全一致,因此在使用《合订本》时,要按所开 展的医疗服务项目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合订本》的“分类说明”和各医疗项目的“内容说明”,是对各类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服务条件、服务内涵等的重要补充,要与收费标准一并认 真执行。 六、《合订本》的解释由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负责。 七、现行规定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京价(收)字[1997]第230 号《关于执行新的“北京市统一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通知2010年04月30日 12:04:44 索取号:0406-02-2010-000466 文号:粤价[2010]79号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为促进临床医疗服务的发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技术和临床需求的发展情况,经专家论证、向社会公示、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制定了“组织乏氧显象”等省第一批新增医疗价格服务项目(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超过附件所列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价格标准内,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附件所列项目提供医疗服务,执行市场调节价,并报同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 三、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在不超过附件所列的项目最高价格标准内,于2010年5月20日之前制定当地政府指导价。 四、中央、军队、武警驻穗医疗机构和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试行期限为2年。 五、自2010年6月1日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按《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粤价〔2006〕131号)、《关于公布机械辅助排痰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价〔2009〕189号)、《关于修订<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部分内容的通知》(粤价〔2006〕237号)、《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内容的通知》(粤价〔2009〕8号)和本文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原经各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律废止。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如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仍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粤价〔2006〕227号)规定申报。 附件: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制度(精选.)

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医院物价管理体制 第三章医院物价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第四章医院专职物价员工作职责 第五章医院各科兼职物价员工作职责 第六章医疗服务收费计算机操作管理制度 第七章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制度 第八章医药收费投诉制度 第九章物价管理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健全我院物价管理制度 , 强化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推进医院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使物价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根据国家及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物价管理政策、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物价管理制度。 第二章医院物价管理体制 为加强物价管理力度,我院物价工作实行三级管理 , 各部门互相监督、密切配合,为提高物价管理工作质量努力工作,充分保证国家的物价政策和法规在我院的贯彻落实。 一、物价管理领导小组 二、专职物价员 三、科室兼职物价员

第三章医院物价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要求全院上下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法规及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物价管理意识。以诚信为本,树立良好的医院形象。 二、宣传物价政策,组织职工学习物价知识及有关规定,使物价管理制度得到完善。 三、建立健全各级物价管理组织,分工明确、奖罚分明、抓好落实。适时召开物价管理工作会议,听取物价办公室的物价管理情况汇报,根据上级指示布置、监督、检查物价管理 工作。对全院的物价管理进行宏观控制。 第四章医院物价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物价政策法规,掌握物价收费的有关规定及知识,熟悉并严格执行《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负责制定医院物价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各项物价管理工作。 二、通过本院联网计算机,根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维护调控全院各项医疗收费价格。 三、负责“新增医疗项目”、“新增一次性医疗用品”、“新病房床位和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申报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备案 工作。 四、深入科室指导科兼职物价员工作并按月抽查各科物价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我院收费行为,强化 医务人员的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科室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材料等的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本制度规定追究有关科室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1.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的; 2.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 3.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的; 4.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的; 5.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的; 6.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的; 7.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的; 8.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的; 9.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的; 10.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的; 11.相关科室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的; 第四条界定和追究 以现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界定依据,患者或家属(以下简称患方)与 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处理的,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处理依据;患方通过政府部 门处理收费争议的,以 同级物价部门的法律文书为责任追究依据。 第五条收费争议处理程序 (一)患方与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处理的基本程序 1.患方向单位或科室提出收费异议; 2.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自审; 3.根据自审结果,单位或科室与患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4.单位根据本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自行协商处理程序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患方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基本程序 患方与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不能解决或直接要求政府部门解决的,可通过政府 部门解决,基本程序如下: 1.患方向物价管理工作部门投诉举报; 2.物价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并出具处理结果或相关法律文书; 3.单位根据物价部门的处理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单位自收到物价部门处理意见的法律文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六条违规行为界定 1.凡属单位管理层或科室自行作出违反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价格标准、项目的行为,为单位或科室违规行为。 2.凡属单位记费人员因工作责任性、业务能力问题,或自作主张而产生的医疗 收费违规行为,为记费人员个人行为。 第七条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1.凡因单位的服务价格违规行为造成乱收费的,经认定后,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款项,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同时 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 人应作出检查。 2.凡因科室自立名目等违反第三条有关规定行为的,经认定后,科室和单位相 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款项,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 补偿。同时单位将对 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作出相应处理。 同一科室一年内发生三次违规行为或同一违规行为收费内容出现二次经查实处 理的,扣发科主任补贴,相关责任人扣发绩效工资100元。 3.凡属记费人员个人的违规行为,经认定后,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纠正并 全额退回多收款项,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 记费人员一年内发生多次违规行为或同一违规行为收费内容出现二次经查实处 理的,扣发相关责任人扣发绩效工资一个月,暂定其记费工作,安排其学习医 疗服务价格标准和相关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 使用说明 一、本2010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是在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1年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2001版项目规范》)和2007版《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本规范分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以下简称《2010版项目规范》)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定价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两部分,其中《指导手册》仅供定价时使用。 在制定《2001版项目规范》和2007版《新增和修订项目》(共计4170个项目)中,为精简项目数量,将一些服务价格相近的项目合并,因此导致很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蕴含了一些子项目。各地在执行《2001版项目规范》中为适应医疗机构在收费中广泛应用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均将《2010版项目规范》中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重新拆分至终极项目(各地将其拆分到7000-15000项不等)。同时,各地对拆分后的子项目重新界定内涵、除外等内容。由此而产生了地区间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就导致原本统一的《2001版项目规范》变得不再统一、不再规范了。 为此,本次《2010版项目规范》修订中,参考各地拆分情

况,组织专家在各地拆分项目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拆分规范,力图使之达到终极(不包括新技术、新疗法出现产生的新项目,此类项目将按新项目申报程序另行申报),以利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达到进一步的统一和规范。 本《2010版项目规范》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目前我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执业医疗技术人员向社会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所列项目是建立在2009年医疗服务操作项目基础上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换言之,本《项目规范》力求最大限度地使临床医疗服务操作项目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起来。同一个项目名称既能用于医疗服务收(付)费,也能用于医疗服务管理、医疗机构成本测算和科研数据分析。本《2010版规范》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含:医疗机构提供的非医疗经营性服务项目、仅用于医学科研目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和由政府提供补偿的基本卫生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随着临床新技术、新方法的不断出现,一些落后技术的淘汰,《项目规范》将定期进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增补和删除。凡在本规范2007年审定《新增和修订项目》公布之后出现的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各省(市、区)价格与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列为新增地方项目试行,待国家统一修订本规范或增补项目时再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统一申报进入国家医疗价格规范。 二、本《2010版项目规范》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为综

分析《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六大特点

分析《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六大特 点 2012-07-16... 作者:王玉洵来源:卫生部浏览次数:1963 网友评论 0 条《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近期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它不仅是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收取费用的依据,而且也是政府管理医疗服务价格的重要工具,标志着我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本文试图从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沿革、项目规范特点、作用等方面对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进行浅析。 一、我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历史及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医疗服务一直实行按项目收费,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均由省级或市(地级)卫生或价格主管部门制订。截止到2000年,全国既无统一规范的服务收费项目,也无科学的成本测算办法。由于各地项目名称和数量差异较大,客观上导致乱收费现象的存在,也给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管带来难度。 2000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制定了《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确定中央管项目、地方订价格的原则。2001年,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2007年9月上述部门又印发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版)》。 各地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经过项目归并、成本测算、价格论证、价格听证、政府审批等程序纷纷出台了本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统一了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院外会诊费( 院内会诊不收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4.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5.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7.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8.各种保健性疗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须知

事项名称: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事项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就劳社医发〔2001〕11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辖区内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办理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1、制定并执行符合北京市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2、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等管理制度; 3、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费用等有关资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面上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价格备案及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必须执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规定)。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及专用设备。 1、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有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 2、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要求; 3、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4、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5、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六、严格控制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费用、日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等。 七、对医疗机构(对内服务)医务人员和服务人数的要求,按照《关于认定在京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及北京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1]13号)和《关于认定在京中央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报告。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医疗机构评审的合格材料及复印件。 5、药品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合格证明材料。 6、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单价收费200元以上)清单及价格。 7、市物价局单独批准医疗机构开展《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以外的收费价格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符合规定、材料齐全上报医保科核准,经实地考查符合条件后上报市医保中心。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状态:材料上报市医保中心待审批,不符合规定、材料欠缺、项目填写不全或欠规范者,立即告之,退回材料。 办理部门名称:医疗保险管理科318室

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门急诊挂号收费说明 一、初建门诊病历每人次2元,初建住院病历每人次4元。 二、查病历号0.10元,补挂号证0.20元,病历手册按工本费收费。 三、一次诊断开处方连续注射、输液、换药,取结果不再收取挂号费、诊疗费。 四、普通门诊:一次诊断多次治疗,只收取一次挂号费、诊疗费。 五、咨询门诊:主治医师以上按职称收取挂号费、诊疗费,(20分钟内、含20分钟)超过20分钟加收20元咨询治疗费。 六、简易门诊只收挂号费,不收诊疗费。 七、假日门诊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和双休日。 八、知名专家、教授名单由医疗单位上报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审定。 住院收费说明 住院床位费的计算一律按计入不计出的方法,即入院当日计算一天,出院的当日不论什么时间走,也不计算床位费。 北京市医疗服务价格查询-手术收费 手术收费说明 一、本手术费标准第一栏为基本手术费标准,医院可在基本手术费基础上加收20%卫生材料费。以上收费包括了人工费、手术室设备、手术器械、卫生材料消耗、煤水电气消耗等。 二、一级医院实际手术收费标准为基本手术费加卫生材料费(按基本手术费的20%收取);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可分别在一级医院实际手术收费标准上加收20%、30%。 三、术中使用特殊仪器、特殊器械、特殊材料收费不得加收卫生材料费,也不与医院等级挂钩。 四、手术中病人用药、输血、输氧、输液、心电监护、X光机、超声波等按有关规定另行收费。 五、在同一部位同时做两个以上手术的,从第二个手术起按各自手术费总额(指基本手术费、20%卫生材料费及等级医院加收费用。下同)的30%收费。 六、手术中如有严重的并发症、伴随症等,由于增加了消耗,可在手术费总额基础上加收30%。 七、本标准中只列单侧收费标准而未列双侧收费标准者,双侧手术收费可在单侧基础上加收30%。 八、有幅度的手术收费项目,应根据手术难易程度,消耗材料多少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合理确定收费,不得一律就高收费。 九、内镜手术、激光手术除手术费已有明确规定者外,其他的按有关手术收费标准收费,使用内镜、激光器的按检查治疗有关项目另行收费。 十、本标准未包括的手术项目、术中特殊仪器、特殊器械收费标准及特殊材料需报经市卫生局、物价局审批后方可收费。 备注:2003年手术说明中的部分内容做过修订,详见《关于补充“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

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 年]合订本补充更正表 编码项目名称计量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内容说明更改说明 一、检查治疗 W0201 通科 W020******* 皮下肌肉注射人次 项目名称改为:皮下、 肌肉注射 内容说明中补充:输液 配药、输液中加药用一 W020******* 静脉输液人次 次性空针另收,皮下输 液(盐水另收)通此项 收费 W020******* 皮内注射(皮试)人次 内容说明中取消青、链 霉素不另收费 超过30cm2,不含 30cm2及骨关节包扎 加倍。一次性无 此项中“30cm2”均改为菌备皮刀(限传染、 (30cm)2 W020******* 备皮30cm2 皮肤病、伤口感染 者)另收 特殊备皮人次10.00 1-5 岁婴幼儿备 皮、斑痕皮肤备皮 增补项目 W020******* 清洁洗肠(五次以 上) 人次 巨结肠灌肠十次以 上加倍。盐水另收 内容说明改为:巨结肠 洗肠五次以上加倍。盐 水另收 取消此项目,执行139 W020******* 静脉切开人次页W040100001“0静脉 切开插管术”标准 W020******* 膀胱灌注注药人次 1.00 一次性空针、输液 器另收 增补项目

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收费标准 (元) 内容说明更改说明 W020******* 负压吸引 (中心泵) 日 内容说明中补充:电动 吸痰同此收费 W020*******气管插管人次管费另收。 大、中、小 抢救时,使 用一次性三 通另收 内容说明改为:管费另 收。ICU、CCU室,大、 中、小抢救,使用一次 性三通另收 W020*******输液泵小时内容说明中补充:泵管按实际消耗另收 内容说明中补充:连续 W020*******心外按压人次按压15分钟以上,加 倍收费 项目名称改为:化学冰冰袋日 袋;剂量单位改为个/ W020******* 日 物理降温个/小时 1.00增补项目W0203耳鼻喉科 W020******* 眼震电图 (国产) 人次 项目名称改为:眼震电 图(前庭功能旋转试 验)(国产) 眼震电图 (进口) 人次 项目名称改为:眼震电 图(前庭功能旋转试 验)(进口) W0204妇科 取消此项目,执行182 W020*******宫颈电挖人次页W041200000“6宫颈 电挖术”标准 项目名称改为:会阴冲W020*******会阴冲洗人次 2.00 (擦)洗;收费标准改 为:4.00 W0206皮肤性病科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XXX版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XXX版 使用说明 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定价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是在卫生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治理局2001年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2001版项目规范》)和2007版《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以下简称《2010版项目规范》)的组成部分,是指导各省(市、区)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定价的专用手册。 本《指导手册》所列项目包括目前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执业医疗技术人员向社会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换言之,是指能够收费的价格项目)。本《指导手册》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含:医疗机构提供的非医疗经营性服务项目、仅用于医学科研目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和由政府提供补偿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本《指导手册》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为综合医疗服务、实验室诊断、病理学诊断、影像学诊断、临床诊断、临床物理治疗、临床非手术治疗、临床手术治疗、临床辅助操作、中医和民族医医疗服务十大类4355项中的全部子项目,总计10958个子项目。

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组成的框架 依照临床实践中的适应,专业、专科、通用等服务项目的特点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为综合医疗服务、实验室诊断、病理学诊断、影像学诊断、临床诊断、临床物理治疗、临床非手术治疗、临床手术治疗、临床辅助操作、中医和民族医医疗服务十大类。每类下设第二至五级分类,第五级分类为医疗服务价格终极项目。其中,“临床诊断”和“临床治疗”两类参照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的分类格式,按照系统结合解剖部位从上至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找文章到☆大☆秘☆书☆网(damishu)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我院收费行为,强化医务人员的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科室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材料等的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本制度规定追究有关科室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1. 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的; 2. 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 3. 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的; 4. 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的; 5. 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的; 6. 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的; 7. 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的;

8. 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的; 9. 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的; 10. 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的; 11. 相关科室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的; 第四条界定和追究 以现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界定依据,患者或家属(以下简称患方)与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处理的,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处理依据; 患方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以 同级物价部门的法律文书为责任追究依据。 第五条收费争议处理程序 (一)患方与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处理的基本程序 1. 患方向单位或科室提出收费异议; 2. 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自审; 3. 根据自审结果,单位或科室与患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4. 单位根据本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自行协商处理程序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患方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基本程序 患方与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不能解决或直接要求政府部门解决的,可通过政府部门解决,基本程序如下: 1. 患方向物价管理工作部门投诉举报; 2. 物价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并出具处理结果或相关法律文书; 3. 单位根据物价部门的处理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单位自收到物价部门处理意见的法律文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六条违规行为界定 1. 凡属单位管理层或科室自行作出违反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价格标准、项目的行为,为单位或科室违规行为。 2. 凡属单位记费人员因工作责任性、业务能力问题,或自作主张而产生的医疗收费违规行为,为记费人员个人行为。 第七条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1. 凡因单位的服务价格违规行为造成乱收费的,经认定后,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款项,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同时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 人应作出检查。 2. 凡因科室自立名目等违反第三条有关规定行为的,经认定后,科室和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款项,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同时单位将对 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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