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文双语版本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协议

房屋租赁协议

本租赁协议于[ 2007 ]年[ 12 ]月[ 29 ]日由以下各方在[ 广州雅诗阁服务公寓 ]签署:

出租方:[ 广州市海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73号B3

栋](以下简称“出租方”);与

承租方:[ 广东省广代思博报堂广告有限公司 ] ( 公司注册号为____________),一家成立于中国广州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

广场31楼01单元] (以下简称“承租方”)。

鉴于:

1、出租方开发、拥有并委托雅诗阁公司管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73号B3栋]

服务公寓(“公寓”);

2、出租方愿意根据下述条款和条件出租、承租方愿意承租位于该公寓的[ 2007 ]单元供

其雇员/指定的人士[ 淮田哲哉 ]先生和或其家人居住(“住户”);

就上述事宜,双方兹协议如下:

1. 租赁标的

1.1租赁标的为位于该公寓中的[ 2007 ]号单元,其总建筑面积约为[ 90 ]平方米(以

下简称“租赁单元”)。

1.2为避免疑义,所出租单元包括出租方为该单元所统一进行的装修、装饰和/或所统

一提供的家用电器、家具、厨房用具、设备以及任何其他内部用品(以下简称“装修及配备”),而无论上述装修及配备是否列于附表一的财产清单之中。

1.3承租方在此同意放弃其依法享有的对其租赁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

2.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为[ 12 ]个月,自 [ 2008 ]年[ 1 ]月[ 20]日开始直至[ 2009 ]年[ 1 ]

月[ 19 ]日为止,其中

2.1.1 自 [ 2008 ]年[ 1 ]月[ 20 ]日开始直至[2009]年[ 1 ]月[ 19 ]日,承租方无权

终止本租赁协议,否则将被视为对本协议的违反,出租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没收押金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2租赁期限届满,若承租方于租赁期内没有任何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的行为,

则承租方可以选择续租,但应至少于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将此一意图书面通知出租方,新的租赁条款和条件将由双方按届时的情况协商确定;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具有优先续租权,但此一优先权仅限于该租赁单元。

2.3若承租方未能如此通知,则视为放弃同等条件下之优先续租权,或者承租方虽然通

知但双方未能就续租条件达成一致,此时出租方有权在租赁期之最后两个月内为该租赁单元之出租做必要之准备工作,包括在提前适当通知承租方的情况下带领潜在之承租人参观该租赁单元以及对租赁单元进行合理、必要的检查和维修,或为该单元之出租做广告等。

2.4若承租方虽未能提前2个月给予出租方续租之书面通知,但仍有意续租该租赁单元

或出租方所有之其他单元,则出租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将该租赁单元继续租与承租方。

3、租金

3.1 月租金总额(以下简称“租金”)为每月[26,900元]人民币,包括:

(1)房屋租金;

(2)装修及配备租金;

(3)每周[ 6 ]次日常清洁服务费用(周日及公共假日除外);

(4)支付的/被征收的所有税款;

(5)免费使用部分俱乐部设施;

3.2 除上述内容之外,出租方或其聘请的管理公司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均不包括在租金

之内,而无论此类服务是否另行收费。

4、租金的支付

4.1租金自起租日开始计算直至租期届满之日,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4.2租金按月结算并应提前支付,对于首期租金(自起租日至该月最后一日),承租方

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但最迟不迟于起租日将该月之租金全额、预先支付至出租方所指定的下列帐户或随后所不时指定的其他帐户,而不得以任何理由抵销、扣减其应付的租金:

开户名称:广州市海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州黄埔大道支行

银行帐号:0325014180000102

4.3除首期租金之外的其他每期租金,承租方应于每月一日之前将该月租金全额支付

至出租方,而无须任何通知或要求。

4.4租金可以等值人民币支付,在此情况下,汇率应按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汇率中间价计算。

4.5出租方应在收到租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出具统一的税务发票。

4.6若承租方未能按约支付首期租金,则出租方有权但无义务推迟交房日期,直至承

租方如数支付租金,在此情况下,租期相应予以顺延,起租日为出租方收到付款之日。若承租方迟延支付首期租金超过10天,则出租方还有权但无义务视情况解除合同。此一权利不影响出租方根据本协议或相关法律所享有的其他权利或义务。

5、押金

5.1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总额相当于两个月租金即[53,800]人民币的款项作为押金以

确保承租方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承诺及义务.

5.2上述押金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但最迟不迟于起租日由承租方足额交纳,且

上述押金之交纳不应被视为或被当作租金的支付,也不影响承租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支付首期租金之义务。

5.3押金由出租方持有期间,应不计利息;

5.4若承租方未遵守前述第2.1.1条的约定,或出租方因承租方违约而解除合同,出租

方有权没收其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全部押金,承租方无权要求返还;并且若承租方未能恰当履行或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承诺及义务,则出租方有权但无义务把押金或其中任何部分用于支付所欠款项,或补偿因承租方的违约而引起的出租方的任何损失或开销,不足部分,出租方有权予以追偿;且上述权利均不损害或影响出租方根据本协议或相关法律所应享有的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

5.5在出租方按本协议之相关规定扣减或没收押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后,应将扣减或没

收之金额及相应之收据通知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通知后5日内,承租方应补足押金数额。

5.6在租赁期限届满或被提前终止时,在承租方按本协议之约定将租赁单元交还出租方

并清偿完所有应付款项后2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应将押金余额如数退还。

5.7押金可以等值人民币支付和/或返还。汇率应按到期日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汇率中间价计算。

5.8若承租方未能按第5条的规定支付押金,则出租方有权但无义务将起租日顺延并迟

延交付租赁单元,直至承租方全额缴付押金,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此情况下,租期也将相应顺延。

6、其他费用

6.1承租方应负责缴纳该租赁单元每月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等公用事业费。

6.2承租方还应支付因使用电话等通讯方式而产生的费用。

6.3上述费用由出租方代为收取,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有关帐单;除非存在明显之错

误,此一帐单应作为承租方支付上述费用之依据;

6.4承租方应在收到上述帐单后5日内足额支付上述费用;否则出租方有权按照公用事

业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滞纳金标准就承租方迟延付款收取滞纳金。

7、租赁用途

7.1租赁单元仅供居住之用,承租方不得将其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7.2租赁期内,租赁单元仅为承租方所指定的前述人士及其家人占用居住,但承租方有

权视情况更换住户。若承租方拟更换该住户人员,应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并应向出租方提供新住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工作许可复印件和有关当局所要求的任何其他证件或文件。

8、租赁单元交接

8.1出租方应在起租日当日将租赁单元按现状交付给承租方,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

8.2承租方应于起租日当日或之后按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接受所租赁之单元,并应签

署出租方所提供的相关文件以确认租赁单元之妥善交接。

8.3就本协议而言,如在承租方接受所租赁单元后之三日内未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提出

所交付之租赁单元不符合约定并说明理由,则视为交付之租赁单元符合约定。

9、承租方的义务

9.1 付款

9.1.1 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及方式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

9.1.2 若承租方为公司或任何其他形式之实体,且其将租赁单元提供给所指定的住客使

用,则对于住客应向出租方所支付的任何款项,承租方承担连带责任。

9.2 禁止转租

未征得出租方之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租赁单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让或转租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与非为本协议一方之第三人分享租赁单元及其任何部分的实际占有权,无论该等人士是否为此付出了任何租金或其他酬金。

9.3 维持租赁单元现状

未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租赁单元之现状,包括其中的装修、配备及装饰。

9.4 妥善使用租赁单元

9.4.1承租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使用租赁单元,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出租

方或管理公司为管理整个公寓而制订的成文或不成文规定;

9.4.2承租方应以善良居住人的身份合理使用租赁单元以及单元内的设施、装修及配

备,并应保持租赁单元内部包括所有地面、门、窗户、玻璃、锁处于完好状态,以及所有设施、装修及配备的清洁和完好(但自然损耗除外);

9.4.3保持租赁单元内的所有水喉、洗涤盆、橱柜、洗涤槽、水箱、下水道、管道、水

管及仪器处于清洁及无阻塞的状态。

9.5 严禁结构性改建

未征得出租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租赁单元的任何结构、窗户、墙壁、天花板、梁或踢脚或任何其他部位作任何结构性改建或表面的改变;若已征得书面同意,则承租方应按经书面同意的条件自费在租赁单元内进行。

9.6铺设管道等

若出于管理或维护建筑物的一般目的或其他原因,出租方需要不时铺设管道,或出租方认为需要进行该等维修或其他工作时,应允许出租方或管理公司或他们所授权的人,在事先通知承租方的情况下,于白天合理的时间进入租赁单元检查房屋的状况、铺设或安装通向房屋或房屋中的所有管线包括水管、煤气管、下水管、空调管道或电线箱、电缆箱及其他仪器箱、电力线和电话线。

9.7 允许出租方进入租赁单元

9.7.1(1)若出租方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或义务需要进入租赁单元或出租方

需要对承租方所应负责的事项进行检查;或者

(2)出租方根据适用于租赁单元或建筑物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根据政府或其他法定权力机关所发布的任何命令或通知的要求,或为对建筑物进行必

要的维修、改建或为了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力及授权需要进入租赁单元;

则承租方应允许出租方及其妥为授权的人士于合理的时间进入租赁单元,但若情

况允许应事先通知承租方;

9.7.2无论本协议规定如何,若情况紧急,则承租方应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该租赁单元,

但出租方应于事后向承租方作出必要之说明。

9.7.3承租方知悉并授权出租方保留和持有进入租赁单元的钥匙或电子门卡。

9.8 维修/更换/赔偿破损的责任

若承租方对出租方的任何设施、装修及配备造成损坏或破损(正常损耗除外),则其有义务按租赁时的状态对其进行维修、修复或更换。承租方也可选择以等值赔偿方式代替履行更换义务。若在出租方通知后的48小时内,承租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该等维修或修复,则出租方可进入租赁单元并自行维修或修复,并且对于因此所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坏或不便也不负责任;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应由承租方承担,但出租方应通知并向承租方提供此类费用数额及相应书面凭证。

9.9 租赁单元之交回

9.9.1在本协议届满或被提前终止之日,承租方应将租赁单元连同所有设施、装修及配备按租赁单元出租时的状态(正常损坏除外)完好及完整交给出租方;若承租方对租赁单元、所有设施、装修及配备进行了任何改建或变动,无论是否事先征得过出租方之同意,都应将其恢复原状(租赁时状态)。

9.9.2 若承租方未能按上述规定交还租赁单元连同所有设施、装修及配备,出租方可自行更换该等损坏或将租赁单元及所有设施、装修及配备恢复原状,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损失包括因进行此类更换或恢复原状期间的预期租金损失,由承租方负担。

9.9.3 若承租方未能按第9.9.1条规定交还租赁单元及所有设施、装修及配备,则就每一迟延日,应按本协议所规定之日租金(月租金/30)2倍的标准交纳租金,直至妥为交还之日。

9.10 危险物品

承租方不得将任何危险、易爆、易燃或有毒的物品,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持有的物品,或可能导致增加保费的物品,或可能引起租赁单元之任何保险无效的物品带入或保存或允许带入或收存于租赁单元、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

9.11 垃圾

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不时规定的方式,把脏物、垃圾或其他废弃物丢入其提供的垃圾箱或其他容器;不得在建筑物的公共部分乱丢或允许乱丢脏物、垃圾或任何其他废弃物。

9.12 禁止滋扰或烦扰其他承租人

承租方不应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租赁单元及其任何部分,烦扰、滋扰或打扰出租方及任何居住在本公寓的其他承租人(包括该承租人所授权使用人)而无论其目的如何;也不应将或容许他人将租赁单元及其任何部分被用于任何非法或不道德之目的。9.13 保单无效

承租方不得从事和/或不允许他人从事任何可能致使出租方为建筑物所投保的保险变成无效或可能作废或将增加该等保险保费的的行为。若因承租方的任何行为、疏忽或违约

致使出租方不得不增付保费以使该等保险生效或持续,则由此所增加的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9.14 补偿

对于承租方或承租方的任何雇员、独立承包商、代理人、客人或经其授权之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地对租赁单元、建筑物及其中的所有及任何财产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及损坏(包括逾期收益的)以及对公寓内之任何人士之人身所造成的伤害,承租方应负责全额赔偿。

9.15 损坏通知

若发现租赁单元出现任何损坏,或出租方提供的水管、电线、设施、固定装置或其他设备发生事故或缺陷,承租方应即刻书面通知出租方或其授权代表。

9.16 禁止喂养动物

承租方或住户或其家人不得在租赁单元内及其周围喂养任何动物。

10. 出租方的义务

10.1 所有权

出租方保证其为租赁单元之合法所有权人,并有权利和能力按本协议之约定将该租赁单元租赁给承租方。

10.2 租赁单元之交付

出租方应于起租日将租赁单元交付承租方使用,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0.3 安静地享用

在承租方妥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和义务时,其在租赁期内有权平静地占有并享用租赁单元及设施、装修及配备,而不会受到出租方或其他任何声称其是受出租方委托的人的任何干扰。但出租方有权保留和持有进入租赁单元的钥匙或电子门卡以使其雇员或代理人可依据第9.7条或在紧急情况下使用该等钥匙进入租赁单元,于此情况下,不得被解释为影响承租方平静占用并享用的权利。

10.4 公共场所

出租方应负责公共场所的清洁、维修及保养。

10.5 服务提供

10.5.1出租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提供日常清洁服务及其他服务(若有);

10.5.2定期对租赁单元进行维修保养,包括空调、天花板、排水设备、管道、电线电缆、

热水器及水泵、窗、门、锁等。

10.6 保险

出租方为该房屋及其装修及配备购买保险,但此保险不应包括承租方之财产,并且出租方也不对承租方在该房屋内所承受的任何损失或风险负责。

11. 免责事项

11.1 出租方无须对承租方或承租方所授权的任何人仕、来访者或经许可进入或使用租赁单元、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的其他人的行为负责;

11.2 出租方也无须就下列事件向承租方或其所指定的人士承担任何责任:

11.2.1 由于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出租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导致的任何财

产或人身损失或损害;或非因出租方原因而造成的供电或供水短缺或中断,或因劳动纠纷而导致出租方中断提供任何服务。

11.2.2 非因出租方故意而发生于租赁单元内或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危险、伤害或

生命财产的损失。

11.2.3因租赁单元或建筑物内的其他承租人、独立承包商、任何人员或在建筑物内的其

他单元中发生的任何事件而引起的任何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12. 违约责任

12.1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条款的违反均构成违约。

12.2 若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在另一方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的书面通

知后15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则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2.3 因一方之原因而导致合同被提前解除,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造成的所有损

失,包括但不限于预期收益的损失。

12.4 特别地,对于承租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出租方所支付的任何款项,若承租方于到期

日7日后仍未能支付,则应就每一迟延付款日,按应付款项金额的0.5%/日之标准向出租方支付滞纳金,直至全部款项清偿完为止;若承租方于到期日30日后仍未能支付,则出租方除有权按上述标准收取滞纳金外,还有权但无义务立即终止合同。

12.5 特别地,在承租方违约的情况下,出租方对本条款项下权利的行使不影响和不减损

其按照本协议的有关约定没收押金的权利。

13. 其他事宜

13.1 规章制度的修改或补充

出租方应有权于任何时间及不时就建筑物的规则、条例及规定作出添加、补充、取消或暂停执行,且所有该等规则、条例及规定,自出租方给予承租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就对承租方具有约束力。当本协议条款与该等条例及规定有冲突时,应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13.2 可分割性

若根据本协议所适用法律,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将被视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则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强制执行性将不受任何影响。

13.3 通知的送达

13.3.1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所有为本协议而准备的通知,均应以信件或传真形式按如

下地址或一方不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通知对方:

出租方:广州市海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73号B3栋

邮编:510627

电话:86-20-8513 0388

传真:86-20-8513 0366

联络人:吴秀玲

承租方:广东省广代思博报堂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1楼01单元

电话:

传真:

联络人:

13.3.2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就本协议而言,出租方递交给租赁单元住客的文件应被视为

已妥善为承租方所收到并知悉。

13.4 不可抗力

13.4.1如果一方由于如地震、台风、风暴、火灾、战争、叛乱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

无法履行本协议,受上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十五日内一电报、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此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可接受之证明以及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系因该不可抗力影响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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