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1)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蒙目女神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2)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独角兽怒目圆睁,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刑讯逼供滥用,冤狱频发,具有浓厚的儒家的人治文化特征。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21世纪我国现代化尤其是法制现代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

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应该承认,同为人类文化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与冲突的同时,也有相似、相近、相通之处。从根本上说,每一文明都有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不同文明的理想自有差异,但都是人类心性的表现,都是人类对生活秩序化和正义性的追求。这提示我们,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

一般地,我们习惯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与国家的观念不同以及法的起源上的不同。

传统的中国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有人认为,中国古代有刑法而无民法,民事侵权行为(甚至违约行为)

概以刑罚处罚之,可以说,民事法律已经刑事化了。

反观西方,“社会契约论”在西方法与国家起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按照社会契约论,法律是人们之间的一种约定,是人们相互让渡权力的结果。西方之所以产生如此的法的观念是因为在古希腊、古罗马国家里,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第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不同,亦即法以什么为本位的问题。众所周知,文艺复兴以来的西方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而中国传统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文化,从性质上讲也是有区别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

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

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的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来公法的发展及其私法化现象。如,罗马法就是西方最完备的法律体系,《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之评价为:“该法典几乎完全是司法内容,且完全是世俗的。虽然一小部分观点吸收了希腊法,但是主要是基于罗马习惯法”。

第三,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还表现在:中国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伦理性,而西方法律文化具有浓厚的宗教性特征。

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

西方法律文化从古希腊开始就受宗教的影响,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在分析古希腊法哲学时就说过:“当时的法是由诸神颁布,通过神意的启示为人类所知”。古罗马时期,基督教由于是生活的源泉,因而它必然影响到人们的观念和法的规则。正如格罗索所说的:“基督教信仰是贯穿于当时立法新精神的基本要素”。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总结这一点的时候写道:“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我们所有的一切法律无疑都可以说具有宗教的一面”。

中西文化差异具体举例

中西文化差异具体举例 一、交际语言的差异 日常打招呼,中国人大多使用“吃了吗?”“上哪呢?”等等,这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亲切感。可对西方人来说,这种打招呼的方式会令对方感到突然、尴尬,甚至不快,因为西方人会把这种问话理解成为一种“盘问”,感到对方在询问他们的私生活。在西方,日常打招呼他们只说一声“Hello”或按时间来分,说声“早上好!”“下午好!”“晚上好!”就可以了。而英国人见面会说:“今天天气不错啊!” 称谓方面,在汉语里,一般只有彼此熟悉亲密的人之间才可以“直呼其名”。但在西方,“直呼其名”比在汉语里的范围要广得多。在西方,常用“先生”和“夫人”来称呼不知其名的陌生人,对十几或二十几岁的女子可称呼“小姐”,结婚了的女性可称“女士”或“夫人”等。在家庭成员之间,不分长幼尊卑,一般可互称姓名或昵称。在家里,可以直接叫爸爸、妈妈的名字。对所有的男性长辈都可以称“叔叔”,对所有的女性长辈都可以称“阿姨”。这在我们中国是不行的,必须要分清楚辈分、老幼等关系,否则就会被认为不懂礼貌。

中西语言中有多种不同的告别语。如在和病人告别时,中国人常说“多喝点开水”、“多穿点衣服”、“早点休息”之类的话,表示对病人的关怀。但西方人绝不会说“多喝水”之类的话,因为这样说会被认为有指手画脚之嫌。比如他们会说“多保重”或“希望你早日康复”等等。 二、餐饮礼仪的差异 中国人有句话叫“民以食为天”,由此可见饮食在中国人心目中的地位,因此中国人将吃饭看作头等大事。中国菜注重菜肴色、香、味、形、意俱全,甚至于超过了对营养的注重,只要好吃又要好看,营养反而显得不重要了。西方的饮食比较讲究营养的搭配和吸收,是一种科学的饮食观念。西方人多注重食物的营养而忽略了食物的色、香、味、形、意如何,他们的饮食多是为了生存和健康,似乎不讲究味的享受。 在餐饮氛围方面,中国人在吃饭的时候都喜欢热闹,很多人围在一起吃吃喝喝,说说笑笑,大家在一起营造一种热闹温暖的用餐氛围。除非是在很正式的宴会上,中国人在餐桌上并没有什么很特别的礼仪。而西方人在用餐时,都喜欢幽雅、安静的环境,他们认为在餐桌上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礼仪,不可以失去礼节,比如在进餐时不能发出很难听的声音。 中西方宴请礼仪也各具特色。在中国,从古至今大多都

中西文化对比

中西文化对比 自打中国开始与西方接触起,二者间的文化差异就开始困扰着双方,双方经常无法理解对方的基于自身文化的行为,这就给双方的往来造成了大大小小的不少的麻烦。那到底是什么因素造成了中西方之间文化的差异呢? 中国的文化思想说到底,关键在于一句孔子的“谦、恭、信、敏、慧”。而西方的文化,在于一个“争”字,在处理人事方面以己为先。 中西文化上的差异的形成大体上经历了两个重要的时期: 第一,公元前221年,通过“商鞅变法”而强大的秦国最终统一了中国大地,长达2000多年的中国封建专制制度拉开了序幕。这次统一,不仅为统一的华夏文化的形成墓定了基础,也标志着中华民族的开始形成。而此时的西方各国(这里主要指的是欧洲各国)还仅仅是奴隶制的邦城国家。此后的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占据了主导地位,随着农耕经济的发展,不论是平民百姓还是王公贵族,都希望有一个相对安宁的生产环境以维持农耕经济的发展。因此,主张“非攻、尚贤”的儒家思想成为了中国的统治思想,因此,中国的文化里多了些“和谐”,少了些“争斗”。而西方各国,随着庄园经济的发展,游牧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游牧经济的扩张性也越来越突显出来。在这种生产方式下,“争”也就不可避免的成为其文化中的关键。至此,中西文化开始“分道扬镳”了。 第二,中西文化差异继续扩大是在16、17世纪,此时的西方各国,特别是西欧各国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政治、思想上的变革。 1、在思想方面,“文艺复兴”这场思想解放运动对西方后来的文化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人文主义”思潮的传播一方面将人的思想从神学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它也使得自我私欲过度的膨胀,更加深了西方文化的“争”。 2、在政治方面,早期的资产阶级革命使资本主义体系开始形成。资本主义的侵略性以及血腥的资本的原始积累也使得其文化中“争”的日益突出。 而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日益完善和加强,统治阶级满足于现状,仍然做着“天朝”的美梦。不屑也不想去了解世界,更不用说去“争”了。再者,由于封建思想、自然经济的自闭性,人们也安于现状,并不,也不敢去“思变”。 3、中西文化的差异还集中体现在宗教信仰上。在中国,不论是外来的佛教还是土生土长的道教,讲究的是逆来顺受、讲究的是来生。而西方的教义,虽然也强调来生,讲究受难,但不论基督教还是伊斯兰教,也都很讲究个反抗异族压迫,反抗异教徒等,如《圣经》中的很多故事都是描绘尤太人的反抗和战争。 这种在宗教上的差异的形成也与其形成时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佛教、道教的传入和产生是在东汉时期,当时的中国,封建专制已经形成,统治者急需一种能够安抚人心,利于安定的宗教以束缚人们思想,进而维护其统治。 而西方各国,大多是松散的邦城,各国的统治者都希望通过战争获得土地和人口。因此,建立统一的国家成为他们迫切的希望,而宗教的信徒,为了发展本教,打击异教,于是与统治阶级相“勾结”,根据统治者的侵略欲望,对教义进行适当改动后成为了其统治工具,同时也使其教得到了发展。例如欧洲“宗教改革”。 4、中西文化的差异也体现在对“爱”的诠释上,在中国文化里,对“爱”,强调的是“大爱”,是对芸芸众生的大爱。而在西方社会里,人们更加突出自我,更加注重自我的感受,因此,在西方文化里的“爱”主要是对自己,对家人或是某个个体的“小爱”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三)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三) (四)中西法律文化在程序正义认识上也存在差异。 程序正义在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上是找不到影子的。我国古代诸法合体,诉讼法律极不发达,程序正义是无从谈起的。直到近些年来,程序正义的观念才被引入到我国的法律文化之中。在我国司法的演进过程中,过于注重实体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的作用及其自身价值,重实体,轻程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造成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从而影响了结果实现实质的正义。西方法律文化不同于中国法律文化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体现了西方的程序正义理念。它注重达到目的或者产生正当结果的过程、手段和方式。在现代,程序正义已经有了非常广泛的含义,它不仅仅是指程序本身的完备性,同时还指司法活动与国家其他活动的隔离,以及法官对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的认可,对“客观事实”的舍弃等等。程序正义的好处是,把复杂的查明事实的活动变成一个可以预期的既定程序,由法官和诉讼参与人进入程序,共同查找法律事实,并由法官作出判决。程序正义要求关闭感官,以理性的态度追寻正义。 (五)中西法律文化的本质属性存在着显著差异。 从法律文化的本质属性来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而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我们知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即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即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客观地说,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往往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还存在刑事民法化现象,而近代以来,公法有了很大发展并且逐渐出现私法化的现象。 (六)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还突出体现在伦理性和宗教性上。 伦理化与宗教性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最具对极性的差异。研究中国法制史可以看到,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贯穿于法律的变化和发展之中。至隋唐时,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一直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儒家伦理使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将法变成了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了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西方法律文化则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从而给法律打上了深深的宗教烙印。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七)中西法律文化还明显存在着法治与人治的差异。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法则体现的完全是儒家的人治思想。儒家人治思想主张圣人之治,保持司法的神秘性,断案决狱依靠的不是客观规则,而是断案人的主观意志。它强调执法者的人格力量、品质、智慧,这成为审理案件的决定因素。西方法律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读后感

青春岁月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由法学博士张中秋先生编著。在不可摧、不可动摇的特性,因为皇权这一特性,也使它成为了造书中,作者通过对中西方法律文化及其所处历史社会背景的比较成中国法巨大时代落差的一个重要原因。 研究,主要探讨了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在形成、本中西法律文化在法律学术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即律学位、属性、伦理、体系、学术、精神,价值等八个方面的差异,与法学的区别。中国古代到底有无法学,这个问题在学界有长期细致的描述了法律渊源、价值精神以及文化属性、学术体系的基的讨论。“律学”主要是从文字与逻辑上对法律条文进行详细的本形成以及内容,揭示了法律文化的差异,冲突及其协调的理论解释,所关注的问题集中在刑罚宽严与否、“律”“令”等法律和制度性安排,对这些差异的形成的过程作了详细的阐述,在每条文具体的运用上以及刑与礼的关系上。传统中国的法学家(实个差异的背后都细致的介绍了差异的来龙去脉和深层次的原因。质上可以称之为律学家)主要研究的是如何通过规则来治理民众书中得出的关于中西法律文化的各类差异并不是作者的凭空的描以及如何迎合统治阶级的需要和喜好。发展下来,则更加热衷于述,而是建立在充分的历史资料实证和分析的基础之上。作者清汇编总结历代的法典,并用主流的儒家思想解释现有条文,并不晰的勾勒出了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这一主体轮廓。这本书并进行创新,更谈不上批判、反思和升华,这些做法实际上是与法不追求或者意图给法律文化下一个科学性的具体的定义,而是给的内涵相违背的。所以,在官员审理案件中,主要是为了解决纠研究的问题设定了一个相对开放的逻辑框架,并使其最大化的挖纷,将一般民事、财产问题转化为了与道德相关的问题,他们希掘出其中的结构性要素,促使作者以及读者从多维角度去审视法望百姓能够淡薄名利、尽可能的减少物质的纠纷。“法学”则是律文化。 关于正义与否的科学,探讨的重点主要是自然法、法的本质、法在第一章“法的形成:部族征战与氏族斗争”中作者认为,的价值、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与权利、法与民主、法与政中国古代的法始于部族征战,而西方古代法始于氏族内部的斗治、法与道德和宗教的关系、法和法律的权威以及在社会中的地争,是贫民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地缘因素和地理政治对一个国家位与作用等。而这些问题都是围绕“正义与权利”这一核心而展法的传统和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中国从古以来特殊的地缘开,且进一步阐释和强化这一核心的。除此之外,法学为了实现因素使得血缘政治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依靠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正义,还必须关注法和法律的形式以及表达方式,法律规范的分氏族部落在长期的互相征战中逐步形成了各种对付其他氏族的残析及系统归类等程序性问题。换言之,离开围绕正义与权利而进暴的制裁方式。随着氏族内部的发展,这些所谓对外族的制裁方行的探讨的学术,若称之为法学都是不甚妥当的。上述的这个判式或手段也适用于对氏族内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这些可以说断隐含了以西方为标准的思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学能够成是中国法的最初的起源。另一方面,除了残暴的制裁手段以外,为一门科学,其产生于西方并不是主要原因,而是它坚持围绕正氏族部落还开始进行联姻用来维持部落间短暂的和平,这种方式义与权利所发展起来的一套理论是具有科学性的。虽然这不是绝更为温和,以及富有经济效益。所以,中国法最初的形式是从对对的,但它的价值依然具有某种超越时代的意义。在比较中西方外的具有暴力性的讨伐中形成的以刑为主的法,并且由于联姻的法律文化的差异时,没有必要放弃公认的科学标准,而是应该把关系,在家族内部和部落之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点就与其科学部分提取出来作为共同财富。所以,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古希腊(雅典)法不同,古希腊法的形成是由于氏族内部矛盾冲是实际上是“律学”而并非“法学”。至此,中国法律文化的价突所需要的,为了缓解冲突,就必须进行改革,进行就会打打破值取向就很大程度上确定了下来,造成了百姓对“法”的恐惧和血缘氏族关系,创造行的开始了漫长的权利斗争史,而这恰恰是排斥、以及对“法”的否定和淡漠,这些都造就了传统中国特殊法形成的必要基石和真正精神的体现。概括下来就是传统中国视的“法”的状态,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法为刑,把它作为一种暴力工具用以军事镇压。而西方的氏族内但我认为本书中略有不足的在于书中作者只对比较中发现的部的冲突导致的是一系列的改革,进而平衡各方的力量,所以是“异”进行了阐述,却没有阐述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相同之处。如权力分散和相互妥协的过程。所以西方把法当作一种权利,对其张中秋教授在本书的第二版的序言中所说的,“这本著作的名加以管理,是自由、平等的表现。对于中国的氏族间的征战可以称,准确的说,应该是‘中西法律文化八大差异之比较’。”而看作它们是具有行动性的,但是氏族内部的改革是具有深刻的社中西法律文化之间虽有差异,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共同性的。所会性和开放性的,它是人类权利意识觉醒的铺垫,而权利意识的有的法律关系实质上都可以理解为人的关系,中西方的法律在协觉醒和争取就换取了民主与平等,这也是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的调人与神、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虽形成了不同一个深刻的转折点。 的法律文化,但人总是这两种差异文化的主体和原点,即便是中在本书的第四章中,认为传统中国将法定义为伦理纲常,它世纪的欧洲,上帝也是一个人格化的神。所以,不管这种关系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规则,比起古代西方的遵守上帝意现为哪一种形态,人始终是作为关系的主体和原点。 志的宗教法来说,它更具有世俗性,也可以称之为一种理智的进步。但由于传统中国的法是用以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是以【参考文献】 [1] 张中秋.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集团为本位,“人治”的色彩越来越浓厚,加之等级和尊卑的分[2] 芹 夫. 关于中国法律文化的几个问题——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明划分,使得人民对权威产生课恐惧以及对权力开始崇拜,而忽比较研究》若干观点商榷[J]. 比较法研究, 1993,(2). 略了对个体权利的追求。而在西方,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日[3] 柯伐江. 法律及其比较的意义——读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益开拓的眼界,依附着上帝的宗教法就被瓦解了,随之催生了民究》感悟[J].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1994,(2). 主、自由、平等这些具有现代性的精神,总体上说更倾向于个人本位。从法的文化属性来看,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实质上一种刑【作者简介】 事性或者是国家性的法律体系,而西方的法律文化则是具有民事曲扬(1988—),女,甘肃天水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 性或者个人性的法律体系。在这一章的对比中,皇权显示出了牢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 □ 曲 扬(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65) 【摘要】《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由法学博士张中秋先生编著。在书中,作者通过对中西方法律文化及其所处历史社会背景的比较研究,主要探讨了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在形成、本位、属性、伦理、体系、学术、精神,价值等八个方面的差异,细致的描述了法律渊源、价值精神以及文化属性、学术体系的基本形成以及内容。本文是读完该书之后的一些感受。 【关键词】《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1)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蒙目女神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2)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独角兽怒目圆睁,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刑讯逼供滥用,冤狱频发,具有浓厚的儒家的人治文化特征。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21世纪我国现代化尤其是法制现代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

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应该承认,同为人类文化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与冲突的同时,也有相似、相近、相通之处。从根本上说,每一文明都有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不同文明的理想自有差异,但都是人类心性的表现,都是人类对生活秩序化和正义性的追求。这提示我们,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 一般地,我们习惯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与国家的观念不同以及法的起源上的不同。 传统的中国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有人认为,中国古代有刑法而无民法,民事侵权行为(甚至违约行为)

中西方文化差异及原因

中西方文化差异的根源 一、中西文化差异表现 1、思维模式的异同 中国人喜欢站在生命的更高处思考问题,跳出现实,重视对生命的思考,在对人和人之间,人和自然界之间,人的精神和肉体之间的关系都有深刻的思考。西方人偏重于逻辑思维或者理性思维;中国人属于抽象思维或者感性思维。而西方人更注重于从物质世界入手,去探索和求证问题的本源。 2、对待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异同 中国人更看重集体利益,包括家族利益、国家利益,主张控制自己的欲望,反对极端个人主义和英雄主义,往往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联系在一起,富于爱国和献身精神。而西方人更重视个体利益,追求人权,崇尚自由,认为如果连个体利益都无法保障,更谈何集体利益,正是这样的思想认识,最终推动了西方民主政治的发展; 3、民主观念的异同 中国人注重精神的自由,把自由、民主看成是君主权贵的赏赐。所以我们的人民总在渴望青天,希望能有好官的出现为民谋利。而西方的民主政治认为,政出于民,一切的政权只是人民授予,让政府来行使的一种公权力。 4、科学观的异同 中国人更相信先人的经验和权威,相信古人甚至超过相信今人,迷信权威,缺乏创新和探索精神。而西方人重视实践和理论,富于探险精神,倡导理性思维。通过正规的学院式教育对科学成果进行普及和推广,极大的促进了科学的发展,也最终建立了完整的科学体系;

5、中西方的道德观是迥然不同的 西方强调个体本位,而中国人提倡群体本位。中西方道德观的不同,使中西方的伦理体系和道德规范具有了不同的特点:西方重契约,中国重人伦;西方重理智,中国重人情;西方伦理重于竞争,中国则偏重于中庸、和谐;西方的伦理道德是以人性恶为出发点,强调个体的道德教育,中国儒家是从人性善的观点出发,强调个体的道德修养。 6、法制观念的异同 中国人主张用礼、道德来约束,通过先贤的教诲和学习提高自己的修养,讲究克己复礼,导致了人格的缺陷,丧失了独立的人格;而西方人认为人的原欲是不应该被压制的,对于社会和个人的规范,主张用“法制”,通过制度,如三权分立的组织、政治机构来约束制约,道德则处于从属的地位。 7、在为人处世方面的异同 中国人内敛、自省,喜欢“每日三省吾身”,为的是合于先王之道,把修养身心看的很重,推崇中庸思想,导致思想的保守、缺乏创新和开拓进取精神。西方人更热心于公益事业,把服务社会当成自己的职责。 二、中西文化差异的原因 从地理和文化的角度看,全世界可以分为东方和西方两大区域。导致它们文化差异的原因很多,本文主要归纳为三个方面: 1 、受经济制度的影响。 中国的传统经济是典型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人们比较安分保守。因为他们依靠一块土地可以活一辈子,文化比较内向。而且中国的古代文明,发源于大河流域,属于农业文明,“农业文明性格”造就了东方人注重伦理道德,求同求稳,以“和为贵,忍为高”为处世原则。

中西方政治文化的比较研究及其意义

中西方政治文化的比较研究及其意义 摘要:政治文化问题同人类社会政治生活息息相关,它对人类的政治行为的方式、方法起到指导和制约作用。因为政治文化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政治现象,因而只有进行比较才能得出更有利于我国政治文化发展的理论,为我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因此对政治文化的比较研究显得尤其重要。通过政治文化的比较研究,即可反对排外主义,又可以抵制全盘西化理论;即可以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吸收外来文化的可取之处,又可以抛弃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糟粕,繁荣我国的政治文化。 关键词:比较政治文化意义 政治文化研究已成为当代政治文化领域的重要分支,它在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的过程后形成了不同的学术流派,而中西方也在其发展中呈现了明显的政治文化差异。政治文化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历史现象和文化现象。对于一个民族来说,历史积淀为一个民族的政治文化传统。而从历史过程来看就是传统政治文化。中华文化和西方文化构成人类文明的两大方面的文化传统。中国和西方的传统文化在历史进程、逻辑和体系等方面也不尽完全相同。 一、中西方政治文化差异 (一)中西方政治监督的差异 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在专制王权的统治下,由各级政府分别主管各方面的政务。为了使其得得长期有序的发展,统治者建立强大的行政网络,以便加以防范和牵制。在这个行政网络中,人治起到了至

关重要的作用。在历史上监察工作主要是指连坐告密、牵制监督等形式。而且官吏也受到了严厉的监管和控制,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而相比较同等时期的西方社会则讲究分权理论。试图通过政治权利内部分工以维持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平衡。从而根本的防止权力的集中和腐败。政府划分为行政、立法、司法三部门。每一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权范围,不允许侵犯其他部门的权力。进而保证三个机构人员的合而不离。这样,每个部门对其他部门都是一个制约,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沦为国家统治的阶级工具。 政治监督理论既是近代西方国家民主政体的理论基础,也是中国传统社会为了巩固专制统治的权术设计。西方的政治监督理论能有效的防止政府腐败和权力滥用,而且避免了权力的过度集中。现代政治文明要求现代政府的权力严格受法律的控制,要求政府行为必须以法律为界限得到价值肯定。以分权为核心的宪政是现代国家的最好制度设计。 政治文化既是一定历史时期,一定环境下在不同国家的产物,它必然呈现出两方面的态势。一方面:各个民族国家在其各自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条件下确立了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政治文化,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政治文化体系。而这一民族国家独特的政治文化优势,在世界民族之林也会成为一面傲人的旗帜,构成人类文明宝库和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西方人权观的差异 从历史发展来看,西方是通过自然发展的方式走向现代化。而中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这可以图示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其特点是日益集团化。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条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神到个人的道路,图示为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其特点是日益非集团(个人)化。不过,本世纪以来,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连带主义、民族主义则对西

方法律本位一度产生了非个人化的影响。 从法律文化所体现的性质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的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来公法的发展及其私法化现象。 伦理化与宗教性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上最具对极性的差异。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西方法律文化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中西法律文化在体系和学术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中华法系”母法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一个带有封闭

中西酒文化的不同特点(资料总结)

中西酒文化的不同特点 中国古诗有,“天若不爱酒,酒星不在天,地若不爱酒,地应无酒泉,天地即爱酒,爱酒不愧天。”东方诗仙李白以“不愧天为己任”的去爱酒,这位斗酒诗百篇的嫡仙在品酒的灵感下,创作出了大量脍炙人口的诗歌;“没有葡萄酒的日子就如同没有阳光”西方的葡萄酒之父巴斯德更是把葡萄酒比做赐予万物生命的阳光,很难分出到底是李白还是巴斯德对酒更热爱一些。但是有一点很明确,他们对酒的喜爱虽然相同,但由于中西方文化的差异,造成了中国人与西方人品酒的角度有所不同,也就延伸出中西方酒文化的种种不同。 一、酒种的不同 中国的酒文化渊远流长,虽然历史最长的当属黄酒,但最能代表中国酒的莫过于白酒了,从某种角度可以说中国的酒文化就是白酒文化。因为在中国的诸多酒种中,她历史悠久、工艺成熟、至今为止仍是世界上产量最大的蒸馏酒。中华文明产生在黄河流域,这里土壤肥沃、气候温和,很早成为农业大国,早在一万多年前中国就与西亚、中美洲成为世界上最早的三个农业中心。中国五谷类粮食产量大、品种多,粮食在满足了人们食用的功能,还有剩余,这为粮食酿酒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而被称为西方文明摇篮的希腊地处巴尔干半岛,三面环海,境内遍布群山和岛屿,土壤相对贫瘠,属于典型的地中海式气候。不利于粮食作物的生长,谷类作物产量低,仅能满足食用,很难有富余的用来酿酒。而更喜欢沙砾土壤的葡萄,以其耐旱性和对地中海式气候的适应性在希腊广泛种植,于是葡萄酒满足了西方人对酒类的需求。 二、饮酒礼仪的不同。 从饮酒礼仪上来看,中西方的酒文化有很大差异。仔细琢磨,可以发现这样的一个规律,中国人饮酒重视的是人,要看和谁喝,要的是饮酒的气氛;西方人饮酒重视的是酒,要看喝什么酒,享受的是酒的美味。 中国的饮酒礼仪体现了对饮酒人的尊重。谁是主人,谁是客人,都有固定的座位,都有固定的敬酒次序。敬酒时要从主人开始敬,主人不敬完,别人是没有资格敬的,如果乱了次序是要受罚的。而敬酒一定是从最尊贵的客人开始敬起,敬酒时酒杯要满,表示的也是对被敬酒人的尊重。晚辈对长辈、下级对上级敬酒要主动敬酒,而且讲究的是先干为敬。而行酒令、划拳等饮酒礼仪,也是为了让饮酒人喝的更尽兴而应运而生的。显然,中国酒文化深深的受中国尊卑长幼传统文化的影响,在饮酒过程中把对饮酒人的尊重摆在首要位置。 而西方人饮用葡萄酒的礼仪,则反应出对酒的尊重。品鉴葡萄酒要观其色、闻其香、品其味,调动各种感官享受美酒。在品饮顺序上,讲究先喝白葡萄酒后喝红葡萄酒、先品较淡的酒再品浓郁的酒、先饮年轻的酒再饮较长年份的酒,按照味觉规律的变化,逐渐深入地享受酒中风味的变化。而对葡萄酒器的选择上,也是围绕着如何让品饮者充分享受葡萄酒的要求来选择的。让香气汇聚杯口的郁金香型高脚杯、让酒体充分舒展开的滗酒器、乃至为掌握葡萄酒温度而为品饮专门设计的温度计,无不体现出西方人对酒的尊重,他们的饮酒礼仪、饮酒文化都是为更好的欣赏美味而制定的。

中西方音乐文化特征的差异

中西方音乐文化特征的差异 【摘要】:我们自身的文化与西方文化碰撞后产生的意识形态之间的差异性。我认为中西方文化和哲学,信仰的差异导致了中西方文化、美学审美的差异、教育方面差异等等,中西方文化会在一定程度上互相影响,借鉴,甚至将西方与东方的特质归纳为理性的与感性的,并产生了很多相关的标准和准则来衡量我们自身的审美与意识形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更加趋向于全球一体化和文化多元化的态势,国际音乐教育学会积极推行世界多元文化音乐教育的主张,将音乐作为一种文化或文化中的音乐来学习和理解。在这种态势下,促使我们必须掌握我国本民族音乐与西方音乐的联系与区别,才能更好地适应这种趋势,在吸收西方音乐先进技术的同时,更好地发扬我国本民族的音乐。 【关键词】:中西方,文化,音乐,差异 乐器的演变差异 谈到音乐,我们首先想到应该是演奏音乐的乐器。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拥有乐器,是无疑的。据考,中国在远古时期,已有一些土鼓、磬、钟铃、骨哨、苇龠、埙等。乐器的发展,与音乐艺术的发展有密切的甚至从属关系,但是同样也须臾离不开生产力发展这个基础。在铜器时代之前,根本不可能有象铜钟(但有陶钟)、铜号(但有兽角号和螺号)这些乐器;多数始发自阿拉伯和埃及等地的管弦乐器,之所以在欧洲形成现代乐器,这和文艺复兴尤其是产业革命推动科技的迅速发展不可分割,许多重要的现代乐器都产生在那个时期。形形色色的电子乐器,也只可能诞生于电子技术兴起的20世纪。 中国的音乐多是单音,旋律的,所以中国的乐器结构简单,多是不能演奏和声的。如笛,二胡等,但越是简单的乐器越是能表现悠远的意境,比如埙,简单的原始

土陶乐器,却能吹出千古幽思。中国民族乐器比如说琵琶、扬琴、箫、笙,唢呐多以“丝”“竹”为材,故称丝竹之乐,具有柔,细,清的音乐特征。西方乐器比方说圆号,小号,萨克斯等多以金属为材。西方古典音乐是和声的,多声部的,所以乐器多很复杂,机构精细繁复,多能演奏和声,如钢琴,吉他等。故音色丰富,音域宽广,表现力强。 审美的差异: 正如《中国音乐审美导论》中提到:“在审美追求上,中国音乐艺术以‘和’ 为理想,尚虚无,求空灵,讲韵味,求深邃,讲意境,求气韵生动,强调直觉与领悟,注重生命本体。这与西方音乐求深刻,强调理性与思想,把实有,意义与情感作为精神支柱的音乐审美特点形成鲜明的对比。”在我看来,当今的音乐美学史,实际上是一部中国音乐美学思想与西方音乐美学思想互相斗争、交融、互补的历史。中国传统音乐主要表达儒家的和谐,礼仪之美;道家的自然,天人合一;佛家的空灵,悟性,禅意等,相对比较主观。这和中国的绘画,书法追求神韵,重意境的审美情趣是相通的。所以多讲求和谐、幽美、深沉,旷达等。是人的内心世界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的自然流露,突出“情”和“景”的交融。西方古典音乐在西方戏剧的发展背景下,着重美学及功能性,故此比较客观。西方古典音乐以深刻严肃见长,突出主客对立,大都带有正剧或悲剧色彩,体现出来的是一种艺术精神的“壮美”。所以多音域宽广,曲调刚健、情绪激昂、气魄宏大。音乐创作和音乐理念的差异: 中国传统音乐,没有一套完备的作曲理论与法则,较易失传。而西方古典音乐技术层面上有理论,有规范,有大量的文字和音响文献,易于流传。中国传统音乐以线条为主,而西方古典音乐更讲究和声。就如中国的绘画和书法讲究的是

从法律制度看中西文化的差异

西方文化史概论课程论文论文题目:_从法律制度来看中西文化的差异 ___ 指导教师:李强 学院:____ ___文法学院_ __________ 专业:法学 班级:____ ___111本科班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 _____白良杰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 _11221040102_____________ 2013年 5 月22日

从法律制度来看中西文化的差异 [摘要]: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明的范畴,是精神文化中最为深刻的价值观念、精神和体系,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产物。法是一个很圣神的东西,不同的法律有着不同的立法思想、立法倾向。《法经》和《十二铜表法》它们有着不同的立法倾向:前者主张“法治集权”以刑法为主,强调公法;后者则是以“民主”为核心,比较侧重于私法。两者不同的立法倾向也折射出了中西文化的差异:中国在大河文明下的法律更为强调的是集体利益,而西方在海洋文明下的法律则是侧重于个人私权的保护。中西法律制度的差异也证明了中西在不同的文明下形成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差异。 [关键词]:《十二铜表法》、《法经》、民主、法制、文化差异 [正文]: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明的范畴,是精神文化中最为深刻的价值观念、精神和体系。法律制度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产物,一定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政治体制所决定,但同时法律制度也可以反映出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的特点和现状。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导致中西法律文化各自体现着自己独有的特质。本文就着手从公元前5世纪左右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和战国时期魏国的《法经》进行比较,来探究中西法律制度的差异,通过法律制度反映的政治体制的不同,来研究中西文化的差异。 一、浅述《十二铜表法》 公元前451年,平民和贵族之间的矛盾是罗马早期共和国的主要矛盾,《十二铜表法》就是这个时候制定的,它是平民与贵族斗争胜利的产物,反映了平民在政治、经济、法律地位上的要求。《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分别为: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补充、后五表之补充等十二篇。它颁布之后,就成为共和时期罗马法律的主要渊源。《十二铜表法》之后罗马法系的立法依然体现着这一要求,每颁布一个成文法典,平民的政治、经济、法律地位便提高了一步。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限制了贵族的特权,打破其对法律垄断,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是平民的胜利。《十二铜表法》体现了古希腊及西方以“民主”为核心的“法治”观。这种“法治”观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自由民在“私法”范围上平等;二是限制了贵族的司法专横,有了成文法典他们就不能随意解释法律,量刑定罪都有章可循;三是体现了一定的奴隶制民主。《十二铜表法》内容广泛,包括民法、刑法和诉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

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作为农业罗马社会的产物,家本位的法律填补了这个空缺,家本位法表现为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至上及夫权主义。罗马不断对外扩张,由于社会性质的转变,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取代了家本位法,表现为罗马万民法的产生和发展。日耳曼人建立国家以后,所设立的日耳曼法是以氏族集团为本位的法,同时其制度法又以上帝的意志为指导,即上帝本位。文艺复兴通过古典自然法学说提倡反神权的个人本位法,批判神本位的法律思想。人权开始取代神权成为自然法的基础,思想家们认为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这种思想使得西方的个人本位法有了重大发展。个人本位法从其本质上说是权利本位法,注重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强调个人利益。 二、法的精神不同 法的精神最本质的表现为人治与法治。人治的前提是社会上存在着为政治所需的德行兼备的贤者,其在理论上是虚幻的,因为统治者的统治行为具有随意性,因此人治必然会向独裁暴政转化。法治来源于西方的法律文化,亚里士多德曾给“法治”下过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

1-中西文化比较(导论)

附件1:武汉纺织大学课程教案 中西文化比较 导论 一、教学目的及要求: 1、通过学习,了解“文化”的概念、内涵及其特征; 2、了解中西文化交流的历史; 3、理解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中进行中西文化比较研究的意义。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 1、文化的特质; 2、文化与文明的区别 三、教学学时:4 四、讲稿: 世界文化通常被分为四大体系:一是西方文化体系,覆盖欧美、澳洲;二是阿拉伯、伊斯兰文化体系,覆盖西亚、中亚、北非、中非以及南亚、东南亚;三是印度文化文化体系,覆盖南亚,影响东南亚;四是中国文化体系,覆盖和影响整个东亚。在四大文化体系中,领先于世界文明的,最早是古希腊,随后是中国,再次是欧洲。古希腊在公元前3,500年左右就已经进入奴隶社会,其青铜、冶铁、造纸术的发明领先于世界。中国约公元前476年进入封建社会,在公元3—15世纪,保持着世界领先的科技水平(李约瑟语),为世界文明进程做出了巨大贡献。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来,欧洲资本主义兴起,开始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扩张。 长期以来,在西方中心主义观念的支配下,一些西方政治家和学者甚至认为,在意识形态对抗结束之后,各民族之间在经济贸易、旅游、媒体通信等方面的相互作用的增长正在产生一种共同的世界文化,随之而来的应当是一个以西方式的自由民主制和自由主义价值观的普及为基础的全球一体化的时代。 然而,科索沃上空轰鸣的飞机、阿富汗化为灰烬的巴米扬大佛、耶路撤冷的爆炸、伊拉克的炮火,都让我们不能不看到这表面繁荣下潜伏的危机。冷战结束十多年来,由国家分裂、民族矛盾导致的地区性冲突与局部战争愈演愈烈,尤其是其中一些国家内部的冲突多数与文化有关。俄罗斯与美国的冲突,中国崛起与美国重返亚太遏制中国,既有国家利益冲突的原因,也有文化差异的因素。 自有文明以来,人类曾经历过各种形式的文明间的碰撞与交流。从丝绸之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 【摘要】《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由法学博士张中秋先生编著。在书中,作者通过对中西方法律文化及其所处历史社会背景的比较研究,主要探讨了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在形成、本位、属性、伦理、体系、学术、精神,价值等八个方面的差异,细致的描述了法律渊源、价值精神以及文化属性、学术体系的基本形成以及内容。本文是读完该书之后的一些感受。 【关键词】法治;文化传统;中西法律文化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由法学博士张中秋先生编著。在书中,作者通过对中西方法律文化及其所处历史社会背景的比较研究,主要探讨了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在形成、本位、属性、伦理、体系、学术、精神,价值等八个方面的差异,细致的描述了法律渊源、价值精神以及文化属性、学术体系的基本形成以及内容,揭示了法律文化的差异,冲突及其协调的理论和制度性安排,对这些差异的形成的过程作了详细的阐述,在每个差异的背后都细致的介绍了差异的来龙去脉和深层次的原因。最后在第九章又重新回溯到了人,人乃文化的原点和轴心,无论多么复杂的文化现象都是从人这个原点发散出去的。张中秋先生在本书中不仅系统的论述了两种文化的差异及背后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给我们传达了这样一个理论:一切法律关系都可以而且应当还原为人的关系。不论这些关系表现为何种形态,人最终都是主体和原点。中西方在协调人与神、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形成了不同的文化,但归根到底仍是以人为主体和原点,即便是上帝也是人格化的神。①从本书中我体会到了,要想深刻了解某种文化,不能舍本逐末,而应追根溯源,以人为出发点,才能看到本质,任何忽视人的存在的文化、制度的研究都是肤浅的。 我最感兴趣的是第七章,也是与当今发展联系最为密切的一章。本文就以第七章为切入点,来谈谈中西方的法文化传统与法治的关系。在第七章“法的精神:人治与法治”中作者认为中国法的传统精神是“人治”,而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法治”之法是指具有民主政治背景体现大众意志的法。传统中 ①张中秋:《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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