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一、【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是人民授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只有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负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职守。

“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新增加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一方面,本法要对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问题进行“规范”;另一方面,本法对治安管理处罚适用问题的规范,必须通过“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统一。

总的来讲,“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目的的基本方面。首先,在整部法律中,涉及到公安机关的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之间的关系,首先考虑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规定“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也为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以保障全体人民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等,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和实施机关】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条文释义】

1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

按照本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适用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中可以看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l)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征,也是本法将其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所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具有威胁和侵害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性质。某一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它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即对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了威胁或者侵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不同的危害内容。具体到某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内容,是由该行为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或者社会秩序的性质所决定的。从本条的规定来看,社会危害性的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即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二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即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人身安全、自由、人格、名誉等不受侵犯的权利;三是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四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即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对社会各个方面的正常管理秩序。

(2)具有违法性。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评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标准。这里所讲的“具有违法性”,是指行为人不遵守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要求,实施了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或者拒不实施治安管理法律规范命令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法律义务。也就是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是违反了本法和其他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具有内在联系。凡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必然具有违法性。治安管理规范之所以要将某一行为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是因为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超出了社会的容忍度。而在治安管理规范确立后,衡量某一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最直观的外在标准就是看其是否违反了治安管理法律规范。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该行为就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而也不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并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3)尚不够刑事处罚。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区别于犯罪的特征。依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规定的犯罪包括十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读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四大类罪中很多犯罪涉及治安管理,有一些犯罪本身就是严重地违

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本法规定的一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表现形态上与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相同或者相似,只是有情节或者程度的差别。对此,应当特别注意透过相同的行为特征,区分不同的行为性质,防止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混淆而造成执法偏差。

(4)应受治安管理处罚。这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特征。这一特征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必然后果,某一行为一旦被认定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国家就要将治安管理处罚加诸行为人。通过治安管理处罚,以满足社会惩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要求,也防止行为人重新违反治安管理,同时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当然也有例外,即本法第9条规定的“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二是意味着治安管理处罚只能加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不能对其他行政违法行为或者犯罪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否则将失去治安管理处罚的合理性、严肃性和有效性。三是只有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认定某一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具备上述三个特征是不够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应受治安管理处罚”这一特征。因为,并不是所有“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例如,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的行为,就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由动植物检疫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只有违反了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没有完全与刑法规定的涉及治安管理的四大类罪相对应,而是沿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排列顺序。同时,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法)已经分别对违反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及其处罚作了具体规定,本法没有涉及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问题。

2.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案例】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因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如何处理

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5000元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评析: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所述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况,公安部法制局曾经有过不同的争论,

此前法制局曾经认为:“‘尚不够刑事处罚’是指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事实本身尚不够刑事处罚;另一种是依照《刑法》第三十七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15周岁的人盗窃三千元,(在数额上已经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但是因未达到盗窃罪的责任年龄(16周岁)依法不予刑事处罚,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若据此,

【案例】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数额较少数额

一名15岁的少年盗窃300元钱,属于第一种情况,“尚不够刑事处罚”,可以治安处罚;

【案例】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数额较大数额

而一名15岁的少年盗窃3000元钱,却不能够治安处罚。

产生该争论的关键问题就在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如何处理的问题,《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作出了规定,即“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说,刑法已经规定“必要的时候,可以收容教养”,那么,可以治安处罚吗?解释二认为可以。从条文上来看,刑法17条用语是“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用语是“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都没有堵死其他法律适用的可能。从法理上来说,解释二作出这样可以选择适用的解释,也避免了严重的行为无法处罚,而较轻的行为却受到处罚的尴尬局面。

4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

按照本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公安机关。这与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人民警察的任务”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职责”是一致的。公安机关要完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任务,要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就要拥有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权。公安机关,是指依法独立行使国家治安保卫职权,管理国家治安行政事务,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我国的公安机关包括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区行署、市、自治州、盟公安处、局,县、自治县、县级市、旗公安局和市辖区公安分局,以及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公安局、处等。此外,地方公安机关还在一些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设有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但是,结合本法第91条的规定,实际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的公安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不含其他公安机关。至于何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我们在第91条还要详细论述,这与行政处罚法第15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规定是一致的。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将公安机关和公安机构的概念相混淆。其实,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公安机关,一般是指构成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包括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内设的治安管理部门、刑事侦查部门等职能部门;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是指公安机关派出的职能部门,如公安派出所等。

除了上述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治安管理处罚外,法律、行政法规又作了两种特殊规定:一是本法第91条中规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二是2004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2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抗拒、阻碍海关

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这两种情况都属于将治安管理处罚权赋予了公安机构,其中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现称缉私机构)受海关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列人公安机关序列,属于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但是,对这两种情况是什么性质,是否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授权”或者“委托”,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这两种情况是“授权”,不是“委托”,因为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公安派出所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都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它们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也有人认为,这两种情况既不是“授权”,也不是“委托”,而是行政权的正常分工,因为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组织、事业组织和企业组织,不含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这是其一;其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1款“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和第19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规定,公安派出所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都不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不能接受“委托”。这两种观点都有道理,但比较而言,前一种观点更为合理。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适用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条文释义】

本法是一部比较特殊的法律,它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于一身。它沿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立法模式,是有其中的道理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经常使用的制裁手段。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严格说来,该法是规范所有行政处罚的基本法,一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要遵循该法的规定,除非该法作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授权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也可以说成是公安机关实施的有关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也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关系,是起草中遇到的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治安管理处罚与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二是治安管理处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公安行政管理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

在起草本法时,有一种观点认为,治安管理处罚也是行政处罚,只是实施机关不同,本法可以不规定程序问题,处罚程序完全按照行政处罚法执行;本法仅规定公共秩序的管理问题,法的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秩序管理法》,在法律责任部分对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对

不属于违反公共秩序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英国就有《公共秩序法》。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它符合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有利于维护完整的行政法律体系,也可以避免单设一种独立于行政处罚之外的治安管理处罚,从而有效防止执法中产生混淆。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治安管理处罚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的特殊性,不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个人或者单位实施的一种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处罚,但又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涉及面较其他行政处罚广。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对象是全方位的,涉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等各个方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在理论上都可能成为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而其他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的是某一方面的专项权力,如卫生、税收、工商、环保等。二是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较其他行政处罚单一。治安管理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其他任何机关不得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而其他行政处罚,可以由几个机关共同行使,即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三是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较其他行政处罚严厉。它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大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仅次于刑罚。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基本上只能适用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四是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性较其他行政处罚强。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大多数是个人,如不及时调查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怕受处罚就会远走高飞,因而本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只有6个月。被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大多数是单位,因怕受处罚宁愿放弃生产经营而远走高飞的较少,因而法律规定其他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因此,为保障治安管理处罚的有效实施,必须规定一些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特别是赋予公安机关特殊的调查措施和手段,如传唤和强制传唤违法行为人、检查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和物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收缴违禁品等。在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或者地区,一般将类似我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为犯罪行为处理,有的称为“轻罪”,有的称为“违警罪”,适用的是刑事诉讼程序,只不过是比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简单一些。

本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大致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程序来设定的,只是在一些问题上总结近20年来的实践经验,适应公安执法工作的需要,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作了相应的变通规定。例如,关于传唤、强制传唤、检查、扣押等调查措施和手段的规定;关于赋予公安派出所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决定权的规定;关于人民警察当场罚款数额的规定;关于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及其担保的规定;等等。按照本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本法已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其言下之意还有,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本法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本法的规定。

【案例】发生交通事故经口头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接受处理,可否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

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就目前而言,仅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对发生交通事故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强制传唤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的行政案件,发生阻碍执行公务行为的则可以据此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

王某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用农用车拉大瓶液化气到农村零售(大瓶充小瓶),民警接报后对其检查,王某拒不停车,后因前面有车堵路被迫停车,王某将方向盘锁上后欲离开,民警以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王不服从,称死也不去,民警强制传唤,王对民警及协警抓咬、踢踹,将警车玻璃损坏、一名协警咬伤。请问:1、对王某强制传唤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2、对王某能否以阻碍执行职务处罚?

回复主题强制传唤

回复内容答: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第2款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目前,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人,法律未规定可以适用强制传唤,因此,不能适用强制传唤。 2就您所述的情况,王某行为属于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可以口头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第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条文释义】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又称空间适用范围,是指法在什么领域、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包括对地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了本法在我国固有的领域的适用问题。本法采用的是属地原则,或称属地管辖、领土原则。它以我国领域所及的范围为标准来确定本法的适用范围,即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为中国公民,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均应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固有的领域和流动的领域。我国固有的领域,或称实质的领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及领空。领陆包括边界以内的陆地和岛屿;领水包括领海和内水;领空是领陆和领水的上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主要包括:一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违反治安管理的,不适用本法,其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外国官员,外交代表,非中国公民且非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二是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例外规定,以及对台湾地区的例外规定。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享有独立的司法管辖权,在本地区不适用内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来解决台湾问题,同样要坚持这一原则。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本法在我国流动的领域的适用问题。我国流动的领域,或称虚拟的领域,包括在我国登记注册、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或军徽航行或者停

泊在外国领域、公海上空的船舶和航空器。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为中国公民,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均应适用本法。“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的含义同第一款。广义的流动的领域,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和领事馆。

第五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和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条文释义】

本条共分为三款。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的五条基本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第三款规定了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1 .关于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是以事实为根据原则。“以事实为根据”是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一条重要经验,是正确办理案件,防止错案,保障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的重要原则。行为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节轻重,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事实,是指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而不是靠主观想象、推测、怀疑的所谓事实。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依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了解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经过和原因,查清事实真相,并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根据,切忌主观、片面。只有查清了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才能为合法、公正地处理治安案件奠定坚实的基础,才能为依法对行为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提供依据,也才能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二是过罚相当原则。本款规定的“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就是“过罚相当”原则在本法中的具体表述。过罚相当原则是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运用。刑法第5条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治安管理处罚也一样,应当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能对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政拘留15日等很重的治安管理处罚;反之,也不能对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很轻的治安管理处罚,如处以罚款或者警告了事。本条第一款并没有像行政处罚法第4条一样,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治安管理处罚都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应当说,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过罚相当原则主要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方面,因为我国法律在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幅度时就有一定的范围,如行政拘留5日以上10日以下,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设定治安管理处罚也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的设定权如同行政处罚一样,是分层次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任何治安管理处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权力不等地具有一定的治安管理处罚设定权。为了保证治安管理处罚从一开始规定时,就能体现治安管理处罚这一手段的目的,设定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这就要求凡是有权设定治安管理处罚的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时,就应当在全面、客观地分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规定相当的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同责同罚

对赌博行为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公安机关查处一起4人用麻将赌博的案件,对其中2人作出500元以下的罚款;另外2人因不愿意缴交罚款,而对其作出五日以下的拘留。请问这样的处罚是否属同责不同罚?

回复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行为人处拘留还是罚款处罚,是选择性的。要作出拘留处罚和行为人是否缴交罚款没有关系。

更加明确地说,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虽然应当考虑处罚决定能否执行的问题,但从理论上讲,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不已行政处罚是否能够执行为前提,也就是说,明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难以执行,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就必须作出,不能因为无法执行而不作出行政处罚。因此,不能以交不出罚款为理由而对应当作罚款的违法行为人作出拘留处罚。

在同一场赌博中,由于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都大体一致,因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幅度也应大体一致,除非其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三是公开原则。公开,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要求对违法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要公开,要让社会公众周知。这就要求制定法律规定的机关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将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公布,没有公布的,不得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公布。法律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为准,行政法规以国务院公报为准,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公安部公报为准。至于公布的形式,一般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政府网站上公布。其次是要求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要公开,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据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其法律依据都要公开,不得“暗箱操作”。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开举行,允许群众旁听。治安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法律文书和资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公开,不得有所隐瞒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

四是公正原则。公正,即公平正直,是指平等地对待当事各方,坚持以一个标准对待不同案件的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人,也不歧视任何人,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公正是法治的灵魂,是执法者应当具备的品质。公正原则已经为法治国家所认同,并适用于行政法。这项原则是对行政专横的根本否定,它有两条公认的标准,具体到办理治安案件,就是指:第一,凡是与民警本人有关的治安案件,不能由民警自断。如果办案人员与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就应当回避。人民警察法第45条和本法第81条规定的回避制度是确保执法公正的有效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全过程。第二,必须认真、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这是法律的正当程序。这是有效防止逼、供、信,避免冤、假、错案的前提条件,是执法工作的准则。公正是带有普遍性的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一刻也不能违背。否则,人民警察公平的形象就树立不起来,公安机关的威信也绝对树立不起来。

五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其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人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都获得充分发展。同时,

任何人都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生活,他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抽象的,而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加以保障的。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再次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并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我国的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全面、广泛、明确的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权利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2004只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人宪法,这将对我国的立法、司法、执法、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各项工作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既要严格依法查处治安案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从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依法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对他们没有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要平等地予以保护,不能因为他们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忽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等。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既要依法运用治安管理处罚对社会治安进行有效的管理,又要注意换位思考,全面考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问题;既要特别注意从实体上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从程序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防止和纠正不尊重和不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方面。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条之所以将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加以突出规定,就是因为人格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还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用太“客气”,由于他们违反了法律,就可以随便训斥、谩骂,甚至对他们“动手动脚”。俗话说,“士可杀、不可辱”,“宁可站着死、不愿跪着生”,就说明人们对人格尊严的重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虽然违反了法律,依法应当受到处罚,但是他们仍然享有人格权,人格尊严需要得到尊重。这不仅是国内法规定的原则,也是我国参加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规定的义务。

2 .关于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

严格说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不仅是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而且是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在办理治安案件的全过程都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前面已经讲到,这里不再赘述,而是重点讲“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治安案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旨在纠正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或者他人带来的危害,以及因此要受到的相应的法律制裁,从而对其本人和周围群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公安机关必须把教育作为贯彻本法的基本方法,通过宣传教育,不仅要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守法,而且尽量争取使可能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知错速改,不违反治安管理,使已经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相信给他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并从中吸取教训,今后不再违反治安管理。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区别对待。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并不是单纯为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而是通过办理治安案件,纠正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达到教育其本人,让其他群众自觉守法,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目的。

之所以要规定这项原则,主要是考虑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虽然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它毕竟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所以在处理时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样做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消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与政府的对立情绪,增进社会和谐。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轻微违法行为,对这种行为给予适当的治安管理处罚是必要的,但在处罚的同时强调说服教育,就更能促进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从而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办理治安案件要遵循这一原则是由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决定的。在我国,对一般违法行为人不能实施单纯的惩办主义。治安管理处罚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纠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即通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既促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引以为戒,防止其发展成为犯罪,又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要效仿违法者,从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教育和处罚是相辅相成的,在办理治安案件,对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时,两者都不可忽视。

第六条【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条文释义】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1991年3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强调指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全面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及“八五”计划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十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全面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对促进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方针,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比较严峻的国内治安形势,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责任,扎扎实实地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1 .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任务、要求和措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堵塞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

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

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依法进行,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经济的等方面的法律,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依据。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全体公民要学法、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要进一步完善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含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方面的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三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的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骨于作用。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实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改进预防和惩治犯罪活动的技术装备,切实提高国家执法队伍的素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各部门应当督促下属单位,结合本身业务,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市、县人民武装部门要积极组织民兵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单位,形成群防群治网络。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治安保卫组织应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奖惩制度。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负伤、致残人员要妥善治疗和安置;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牺牲人员的家属给予抚恤。对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件,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方面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监督检查。要听取政府、法院、检察院关于综合治理工作的汇报,要组织代表、委员督促检查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的情况,积极关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意见、建议,以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健康深人的开展。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必须始终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同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工作的新方法、新措施,特别是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要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维护社会稳定最有力、最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必须毫不动摇地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整治治安混乱的地区,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落实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要进一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坚决纠正“重打轻防”的错误倾向,切实把思想观念、工作重点、警力配置、经费投人、考核奖惩机制等真正落实到“预防为主”上来。第二,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有效动员和整合各种群防群治力量,最大限度地把群众组织起来,形成人人参与的群众安全防范工作格局。大力加强乡镇、街道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基层政法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抓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社区、乡村的落实。第三,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2003年6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参观全国严打整治斗争成果展时指出,要继续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指通过完整配套的人力、财力和技术措施,预防、阻止和控制违法犯罪行为及其结果发生的工作系统。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在城乡整个区域范围内,全面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构筑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网络,形成全方位、全时空、多层次,集打击、防范、控制于一体的工作机制,并使之规范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总的目标是:以公安派出所和巡警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补充,以社会面、居民区和内部单位、公共场所为基础,以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特殊人群、危险物品管理为重点,逐步构建专群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点线面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具体要建设“三张网”:一是构建街面治安防控网。要科学调整警力布局,改革勤务模式,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上街面,部署到案件高发易发时段、部位,加强社会面巡逻控制。二是构建社区治安防控网。要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优化警力配置,明确工作职责,规范警务运作,实现警力下沉、警务前移,建立与新型社区管理体制相适应的警务工作机制。三是构建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网。要全面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 .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正处于关键时期,面临不少困难和新的挑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系列问题函待解决,改革和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在新形势下,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尤为重要,各级人民政府的任务也更加艰巨。

(l)化解社会矛盾。在新的形势下,大量的社会矛盾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从根本上说,新时期的诸多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这一主要矛盾的体现。在现阶段,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以下新的特征:一

是利益关系矛盾突出。主要是改革和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的一些新的矛盾。二是矛盾的成因和演变复杂。常常既有历史的原因、政策的原因、利益的原因,也有有关方面处置不当的原因,这是在变革时期难以避免的。三是一些地方矛盾的对抗性有所增强,群体性事件有所增加。正确处理好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关键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按政策办事,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深刻认识处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依法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凡是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行为,都要依法、按政策处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策的严肃性。二是要健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调、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三是要深人做好新时期的群众工作。深人基层、深人实际、深人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群众关注的治安问题、热点问题,教育群众、宣传群众,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进行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四是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排查、调解、处置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将各类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五是要正确分析发生的人民内部、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和特点,健全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增进社会和谐。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的明确要求。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之一,就是“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使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了增进社会和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治理工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等等。

(3)维护社会稳定。这是关系国家大局的重大问题。大局,就是指国家的长远利

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集中力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我们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也是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根本所在。实现这个宏伟目标,改革必须深人推进,发展必须加快步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推进各项改革,加快经济发展;通过改革和发展,促进社会稳定。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积累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我们今后必须长期贯彻的基本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当前社会稳定面临的形势和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自觉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责任制,扎扎实实地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确保全国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一是建立健全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对不稳定因素进行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努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二是进一步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三是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四是有效发挥司法机关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实现。不化解社会矛盾,就不可能维护社会稳定,更谈不上增进社会和谐;要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就必须化解社会矛盾;如果社会稳定了,经济就会健康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就会随之减少,同时也就可以增进社会和谐;如果社会和谐了,社会矛盾就会减少乃至消灭,社会也就稳定了。

第七条【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和治安案件的管辖】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治安案件的管辖的授权规定。

1 .关于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职责包括: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对被判处管刷、拘役、剥夺政治权力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因此,公安机关应当是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公安部门即公安部,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它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的部、委员会之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治安管理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局、人事训练局、宣传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治安管理局、边防管理局、刑事侦查局、出入境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监所管理局、交通管理局、法制局、国际合作局、装备财务局、禁毒局、科技局、反恐怖局、信息通信局等内设机构。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人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其中,治安管理局专门负责指导全国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有关治安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研究、指导全国治安系统民警队伍建设和岗位教育训练工作;研究、指导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研究、指导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涉及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指导枪支警械管理工作;研究、指导公安派出所工作和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研究、指导巡警、防暴警业务和队伍建设及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工作;研究、指导文化、经济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和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研究、指导保安服务业管理及技术防范工作;研究、指导户政和流动人口管理、居民身份证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办理与治安管理关系密切的95种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指导、管理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和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以及中国保安协会的工作;等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体分为三级:一是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二是设区的市级或者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即地区行署、市、自治州、盟公安处、局;三是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即县、自治县、县级市、旗公安局和市辖区公安分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没有提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机构,也没有提地方公安机关在一些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安机关。这是因为,这里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管辖,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才负责一定的行政区域。这些专门公安机关不负责一定的行政区域,而只负责一部分地区或者系统等特定范围的治安管理工作,但这并不影响这些公安机关执行本法。因为这些公安机关已经分别列人公安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序列。

2 .关于治安案件的管辖的授权规定

治安案件的管辖属于行政管辖,是确定对某个治安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办理的法律制度。治安案件的管辖权是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权限进行划分,明确公安机关之间的分工的重要措施,是解决公安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主要依据。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防止公安机关越权查处或者重复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也可以对那些有管辖权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公安机关进行约束,从而使公安机关能够尽职尽责地行使权力,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保障公安机关有效地实施治安管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鉴于治安案件的管辖主要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事,且行政处罚法已对行政处罚的管辖作了规定,本条第二款规

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本法对此未再作出专门、具体的规定。其实,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第21条对行政处罚的管辖作了原则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不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将难以适应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需要。本条虽然授权公安部对治安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但是公安部的规定既不能违反行政处罚法第20条的规定,也不能突破本法第91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这是立法法规定的一条基本原则。

3、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治安案件管辖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管辖

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

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铁路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

港航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港航系统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林区内发生的案件。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民事责任的承担】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释义】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即由于过错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依成立条件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大部分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也有一部分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又称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直接对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施加侵害的不法行为和故意违背善良道德、公共秩序而加害他人的不当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又称间接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指不问其是否完全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成立之要件,而

由法律特别规定的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行为或者自己行为以外的事实。本法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包括两种:一种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另一种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和对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就是指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民事法律责任就是“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仅应当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且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理论上讲,民事责任,是指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又称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它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即由民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利损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条文释义】

本条共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的处理规定;第二款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的处理规定。

1 .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的收缴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统称为“非法财物”。这里的违禁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私自制造、销售、购买、持有、使用、储存和运输的物品。我国规定的违禁品,主要有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以及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宣传品等。赌具,是指赌博行为人直接用于赌博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如麻将牌、扑克牌、纸牌、牌九等。根据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 8条和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第5条的规定,赌资,是指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是指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人直接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如用于吸食鸦片、注射吗啡、海洛因的吸管、托盘、针管、注射器等器具。认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要注意两点: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而不是“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如赌博行为人专门用于赌

博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属于“直接用于”赌博活动的工具,但赌博行为人非专门用于赌博活动,而是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属于“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的工具,而不是“他人所有”的工具。“本人所有”,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对该工具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租、借或者偷、抢来的属于他人合法所有的工具。对“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等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收缴。收缴,是指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收回并上缴到公安机关。

【案例】作案工具丢失是否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那么,如果违法行为人作案后,工具丢失或丢弃,如何收缴?如果不收缴,是否属于未按规定处理涉案财物?

回复内容原物目前不存在,当然无法收缴。此时不收缴并不属于未按规定处理涉案财物。

【案例】为他人提供赌具如何处理?

请教法制局领导,对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明知他人赌博而为其提供赌具的情况,对赌具应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应先对所有者的赌具扣押,然后再收缴.妥否?赌具收缴后是否发还财物所有人?

回复内容根据<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查明属于赌具的,可直接予以收缴. 属于违禁品的,收缴之后不予返还。

【案例】放在家里的管制刀具能否予以收缴?

管制刀具是违禁品吗?非法携带的管制刀具予以收缴,若放在家里的管制刀具能否予以收缴?

回复内容管制刀具属于违禁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违禁品,应当收缴。对于放在家里而并未有携带行为的管制刀具,则不予收缴。

【案例】管制刀具的“携带”如何认定

我是一名来自基层派出所的民警,我们单位今年多次开展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马仔帮(片刀队,棒子队).在对出租房屋,个体旅店的清查中,发现了管制刀具,请问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对持有人作出行政处罚,另外,在机动车(含出租车)上发现的管制刀具(司机持有),能否处罚.还是只收缴不处罚.请回复,谢谢

回复内容管制刀具除依法持有的外,都可以收缴。如持有者具有携带行为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正在路上运营的机动车(含出租车)上发现的管制刀具,我们认为属于携带行为,可在处罚的同时对管制刀具予以收缴。

2 .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的追缴

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当非法所得表现为一定的物时,非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物外,还包括该物所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以及利用该物进行经营所获得的物质利益。例如,盗窃怀孕的母羊,则该母羊所生小羊即为天然孳息。再如,盗窃三轮车从事交通运输时,则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通过经营所获取的利益也应当视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当非法

所得表现为一定的货币时,非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货币外,还包括该货币所可能发生的法定孳息。例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则该货币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也应当一并追缴。追缴,是指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追回,并上缴到公安机关。“退还被侵害人”中的“被侵害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安机关追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中,如果属于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即被侵害人依法享有民事上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经营权的财产,公安机关予以退还,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属于被侵害人无合法根据而事实上拥有的财产,则应当退还给真正的合法权利享有者,亦即更深层意义上的“被侵害人”。例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盗窃了他人捡拾的物品,则不应当退还给被盗窃的人,而应当退还给将自己的物品遗失的人。

【案例】违法所得金钱已经使用且无偿付能力,如何处理?

甲盗窃马路边的雨水篦子,后卖给收废品的乙,甲获得116元,被查获后,乙所收雨水篦子已被扣押后发还。请问:1、甲卖雨水篦子所得116元钱是否应追缴?2、甲已将116元钱还债、买药,且甲系五保户,如何追缴?

回复内容甲卖雨水篦子所得116元钱属于违法所得,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应予追缴。但考虑甲是五保户,可不予追缴。

【案例】未成年违法嫌疑人违法所得已经挥霍,无法追缴的如何处理?

对于一不满14周岁违法嫌疑人以将所盗财物挥霍,请问如何将其违法所得追缴?

回复内容无法追缴的,告知被侵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其监护人索赔。

【案例】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所得的住宿费是否应收缴?

回复内容住宿费是住宿者因旅馆向其提供服务而支付的,并不是因为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而得来的,它既非违禁品,也不是违法所得,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住宿费不得收缴、追缴。

【案例】黑旅馆的收入是否属于收缴范围?

违法行为人经营黑旅馆的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违法所得收缴?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请法制局领导指教帮助我们解决疑惑.

回复内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经营旅馆的收入可以作为违法所得依法收缴(应为追缴)。

【案例】尚未支付的嫖资是否能追缴?

在办理卖淫嫖娼案件中,对双方谈好价格但尚未给付的嫖资是否可以追缴?

回复内容对尚未给付的嫖资,我们认为不应予以追缴。

【案例】明显无法追缴到位的是否必须作出追缴决定?

请问在办理的行政案件中有违法所得的但明显不能追缴到位的是否必须都要作出追缴决定?如果必须作出但追缴不到位怎么处理?

回复内容确实无法追缴的就不必追缴了。

3.关于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处理和保管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按照规定处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销毁或者上缴国库。对收缴的现金、金银、有价证券等,可以直接上缴国库;对没收的物品,要在拍卖或者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一、【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是人民授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只有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负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职守。 “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新增加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一方面,本法要对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问题进行“规范”;另一方面,本法对治安管理处罚适用问题的规范,必须通过“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统一。 总的来讲,“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目的的基本方面。首先,在整部法律中,涉及到公安机关的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之间的关系,首先考虑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规定“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也为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以保障全体人民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等,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

公共科目题库之三治安管理处罚法(复习重点)

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资格考试公共科目题库之三 (2011年基本级考试复习重点) 执法资格考试治安管理处罚法 (135题) 一、判断题(共43题) 治安调解 1、《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负责解决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2、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殴打他人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这两种行为。(×) 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 5、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意接受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6、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处理。(√) 7、治安案件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调解。(×) 8、赵某寻衅滋事将王某打成轻微伤,对此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9、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制造噪声、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生活等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10、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11、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侮辱、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12、对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处理。(√) 13、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处理。(√) 处罚的种类 14、对容留卖淫的娱乐场所,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15、典当业工作人员违反典当管理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典当经营许可证》。(×) 1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不可以单独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处罚。(√) 17、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均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范畴。(×) 收缴、追缴 18、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19、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应当收缴。(×) 20、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查获的倒卖的有价票证,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条文及释义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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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练习题一 第一部分:总则、处罚种类和适用 一、单选题 1、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B )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 A、经济 B、行政 C、刑事 D、民事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是(A )。 A、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B、具有违法性 C、尚不够刑事处罚 D、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适用(C )的有关规定。 A、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B、行政复议法 C、行政处罚法 D、公安机关内部文件 4、以下(D )情形,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A、在台湾地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B、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 D、全国人大代表违反治安管理的 5、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A )为依据。 A、事实 B、性质 C、情节 D、社会危害程度 6、治安案件的管辖由(A )规定。 A、国务院公安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C、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D、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7、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C )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A、三日 B、二日 C、二十四小时 D、十二小时 8、公安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应当在(C )内经本机关或者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A、三日 B、二日 C、二十四小时 D、十二小时 9、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D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A、行为人 B、监护人 C、其所在的单位 D、行为人或者监护人 10、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的前提条件是(A )。 A、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B、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仅限于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5: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5: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条文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一、条文释义 1.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的收缴 认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要注意两点: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而不是“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如赌博行为人专门用于赌博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属于“直接用于”赌博活动的工具,但赌博行为人非专门用于赌博活动,而是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属于“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的工具,而不是“他人所有”的工具。“本人所有”,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对该工具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租、借或者偷、抢来的属于他人合法所有的工具。 2.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的追缴 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当非法所得表现为一定的物时,非

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物外,还包括该物所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以及利用该物进行经营所获得的物质利益。例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则该货币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也应当一并追缴。“退还被侵害人”中的“被侵害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安机关追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中,如果属于被侵害人无合法根据而事实上拥有的财产,则应当退还给真正的合法权利享有者,亦即更深层意义上的“被侵害人”。 3.关于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处理和保管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按照规定处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销毁或者上缴国库。对收缴的现金、金银、有价证券等,可以直接上缴国库;对没收的物品,要在拍卖或者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在收缴时,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手续。对收缴的违禁品,应当在固定证据后,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被侵害人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赌博赢取的款物,公安机关应当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设专章(即第十一章)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作了系统规定,其中部分内容还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对公安部1986年的上述规定作

治安管理处罚法试题讲课讲稿

治安管理处罚法试题 一、填空题(20) 1.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2.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3.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4.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5.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6.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六个月) 7.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8.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9.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的检查证明文件。 10.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单项选择(20) 1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是(A)。 A、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B、具有违法性 C、尚不够刑事处罚 D 、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2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A)为依据。 A、事实 B、性质 C、情节 D、社会危害程度 3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的前提条件是(A)。 A、引发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B、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仅限于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D、必须是公安机关愿意调解处理的 4 (A)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B、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C、精神病人 D、怀孕的妇女 5 (B)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B、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C、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 D、醉酒的人 6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B),分别处罚。 A、年龄太小 B、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C、是否亲自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D、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用的手段 7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A)情形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A、情节特别轻微的 B、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C、主动投案的 D、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 8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D)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B、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C、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D、怀孕的 9 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是(B)。 A、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B、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020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

总体来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由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119条增加至150条。 亮点一 违法处罚力度加大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几乎所有带有罚款处罚的条例,都增加了罚款额度:原来200元以下的,变更为500元以下;原来500以下变更为1000元以下…… 亮点二 与时俱进适应网络时代社会发展 1、对于目前各类国家考试作弊的行为,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单独增加了一条,专门应对考试作弊! 例如: 【增加】第二十四条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可以

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作弊的; (二)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 2、增加了很多条款,应对网络、网络设备违法行为。 例如: 【增加】(五)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

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造成危害的。 单位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第三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下列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用户信息登记和保护; (二)公共信息发布审核和巡查; (三)日志留存; (四)发现、拦截、处置违法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六)建立和执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知识试题(二)及答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知识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3、违反治安管理人员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需执行。() 4、胡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可以裁决罚款5000元并处警告处罚。() 5、受治安罚款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6、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7、治安管理处罚中派出所做出的警告处罚,可以口头形式作出。() 8、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予以收缴。()9、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不再执行。() 1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11 、对怀孕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能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 12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或者开始调查后逃避处罚的,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 1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法官进行招摇撞骗的,不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4、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从公安机关向被处罚人宣布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15、免费向他人赠送毒品的,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6、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包括扰乱停放在车库或停留在车站、码头待用的公共交通工具。() 17、鉴定人鉴定后,写出鉴定意见,应当加盖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公章。() 18、被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继续盘问的时间,不应折抵行政拘留时间。() 19、对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合并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如果其各项罚款处罚的总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在作出决定之前,需要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20、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不予处罚。() 二、单项选择题 1、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办案民警应当在()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A、2日 B、24小时 C、3日 D、12小时 2、公安机关传唤违反治安管理人员,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A、12、24 B、6、24 C、8、24 D、24、48 3、下列物品中,公安机关可以追缴的是()。 A、管制刀具 B、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 C、毒品 D、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他人的工具 4、治安管理当场处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A、50元 B、200元 C、500元 D、1000元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有哪些注意事项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决定、执行方面有何新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把“决定”和“执行”程序分别设为独立的一节,内容包括:处罚的决定机关、行政拘留的折抵、当事人的权利、治安案件的处理、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及送达、办案期限、处罚的执行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决定、执行程序方面主要有以下新规定: 1、赋予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2、提高了公安派出所的处罚权限; 3、取消了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处罚; 4、缩短了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 5、增加了通知被处罚人家属的义务; 6、规定了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7、取消了复议前置,赋予了被处罚人自行选择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8、取消了被侵害人单独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赋予了公安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治安管理处罚是否可以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审查权; 10、明确规定了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投所执行; 11、扩大了民警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 二、决定治安处罚的主体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 出所决定。” 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何折抵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一项规定:“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 由的时间”,包括被行政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依法 刑事拘留、逮捕时间。如果被行政拘留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 已超过被行政拘留的时间的,则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但办案部门必 须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四、如何运用违法行为人的陈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 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 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权是如何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 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如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题库3

《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题库 第三部分:处罚程序、执法监督 一、单选题 1、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主要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刑法、( C )的有关规定,将需要对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A、治安处罚法 B、行政处罚法 C、刑事诉讼法 D、民事诉讼法 2、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C )。 A、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B、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 C、进行调查 D、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3、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对拒不提供证据的知情人或者其他证人,(D )。 A、采取强制措施 B、进行训诫 C、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D、积极说服、教育,使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4、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治安案件调查人员(A )停止案件调查。 A、不应 B、应当 C、可以 D、暂时 5、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D )。 A、有效 B、无效 C、由作出回避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有效 D、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有效 6、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A )。 A、8小时 B、16小时 C、24小时 D、48小时 7、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 B )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A、主要负责人 B、办案部门负责人 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D、法制部门负责人 8、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C )。 A、8小时 B、16小时 C、24小时 D、32小时 9、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传唤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 B )。 A、被传唤人所在单位 B、被传唤人家属 C、被传唤人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D、被传唤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10、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询问不满( C )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A、12周岁 B、14周岁 C、16周岁 D、18周岁 11、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D )。 A、应当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 B、应当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本条共分六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规定。写恐吓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易使他人产生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治安,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恐吓信的内容大多具有扬言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的内容。当然,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投寄恐吓物、子弹,在夜晚往他人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等。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内心产生恐惧,担忧自己或其家人、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人格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项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2)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3)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属于本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程序部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程序部分) (程序部分) ◆总则部分 治安处罚法修改的必要性:一是很多的行为没有处理的法律依据:二是处罚的种类少、幅度小;三是处罚的程序简单;四是与其他的法律规定不衔接,特别是与刑法不相衔接。 本法被很多人称之为"小刑法",本法第一章规定的总则加上第二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适用相当于《刑法》总则部分,对整个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和适用何种处罚,适用何种幅度的处罚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法的第一章总则部分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内容,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规定了法律的立法目的,政府的责任及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适用范围,处罚原则,民事责任的承担和治安案件的调解。第一条在规定立法目的时,创造性地作出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规定,在其他非组织性的法律中是没有的。这里的"规范"在整部法律中都得到了较好的体现。一是体现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设定上,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了具体得多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被很好地进行了一次规范;二是在处罚程序上,规定了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规范执法办案程序。三是本法的第五章专章规定了执法监督,这更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没有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警察的违法失职行为用法律规定了应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对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本法第二条对法律适用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界定,这里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有个准确全面的理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具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性,即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三是不够刑事处罚性,即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四是应受处罚性。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本法第三条就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适用法律作了规定。这里的"治安管理处罚"是广义的,不仅限于依照本法规定应给予治安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还包括其法律规定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他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直接关系社会治安和公共场所安全的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是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本法所称的"中国领域内"是指全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也包括外国驻华的使领馆内(2001年8月1日公安部对山东省公安厅作了一个批复)这里要注意未经使领馆同意不得入内。该条中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交人员、领使人员和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不适用本法。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第一款规定的罚过相当原则和第二款规定的公开公正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没有规定,但行政处罚法中作了规定,是吸收处罚法所确立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原则是本法所新确立的原则。第三款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就有的原则,被新法吸收过来,既是办理治安案件的原则也是实施治安处罚的原则。 第六条是规定了政府的责任。 第七条是规定了治安管理的主管和管辖。明确了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公安部门,具体的管辖分工授权给了公安部作出规定。主管是指在政府各部门或者政府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进行的一次分工,确定一个违法行为由哪个国家机关或者政府的哪个部门负责管理和查处;本法第二条、第七条对主管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治安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管辖是指在一个主管部门内部进行的又一次分工,要明确到一个具体的违法行为由哪个具体的机关或者具体的办案部门进行处理,如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管辖,应由同一级的哪个公安机关进行管辖,在一个公安机关内部由哪一个办案部门进行承办。本法就此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根据本法的第七条规定,这要公安部作出具体的规定,在没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仍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是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以违法行为人承担为原则,以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为补充。只有在行为人是未成年人且没有能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监护人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里还要注意一点是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 2008年08月27日 10:30 来源:教育部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 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释义第二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几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情节比较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或者最重的处罚。本条规定要从重处罚的情形主要有: 1.有较严重后果的。本条规定的“较严重后果”,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如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严重妨害公共安全、对他人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等。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后果越是严重,其社会危害性越大,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教唆、胁迫、诱骗的含义在本法第十七条的释义中已有明确阐述。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但自己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而且还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手段,使原本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故意的人成为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人,这些人的主观恶性很大,必须予以从重处罚,以教育公民,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本条规定的“报案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也包括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举报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报告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知情人。“控告人”,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他们对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这里规定的“打击报复”的形式是多样的,既包括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的人身、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他们精神上的折磨,如进行暴力伤害、利用职权辞退以及当众侮辱等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都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或者利用自己的合法权利揭露违法犯罪,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责任,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不仅是侵犯了他们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司法活动,其社会影响很坏,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因而必须予以从重处罚。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可以从重处罚;本法规定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加大了对公民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对证人作了特殊的保护,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从重予以治安处罚。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刚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在六个月内又违反治安管理的,属于屡教不改,应当从重处罚。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屡教不改的,可以从重处罚。对哪些情况是属于屡教不改的,规定得不明确,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便于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认定和适用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释义第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国务院《拘留所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4号 《拘留所条例》已经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拘留所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拘留所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第七条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拘留 第九条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

治安管理处罚法题库

全市知识竞赛《治安管理处罚法》题库 信息来源:市局机关 〖字体:大中小〗〖背景色:〗〖打印〗〖关闭〗 判断题: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尚未违反法律法规,应受道德规范约束的行为。(× )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4、责任能力,是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 )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 ) 6、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合并决定、合并执行。( × ) 7、二人以上因过失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以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论处。( × ) 8、《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三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 ) 9、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期限从其发生之日起计算。( √ ) 10、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和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 √ ) 11、警告由公安机关裁决,不必填写决定书。( × ) 12、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 13、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 ) 14、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单位给予处罚。(×) 15、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重处罚。(×) 16、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 √ ) 17、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处罚。(×) 18、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包括破坏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19、违反国家规定,干扰无线电业务,应当给予治安处罚。(×) 20、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 21、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22、盗窃、损坏、擅自移动维修中的航空设施,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解

虹桥镇2011年企业职工 农民工学法资料(一)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稿 各位同志: 大家好,今天很荣幸和大家共同谈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当日以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予以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与1986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五章四十五条)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的特点,符合中国国情,能够适应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的需要,也符合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有利于防止侵犯公民权利。该法分为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和附则共6章,共119条。不仅条文的数量有了很大增加,而且内容也有一些新变化。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和大家谈谈该部法律: 第一部分、该法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地位 1、提高了法律的层级。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法律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见法律的效力是最高的,而且由我国的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基本法,虽然仅仅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地位却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有利于执法,也体现了我国对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视。可以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

步发展,我国将加大治安管理的力度。 2、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公正、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执法上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内容。在该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或立法宗旨方面,明确表明该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治安处罚方面,首先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其次对治安处罚的种类和适用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最后,该法以专章的形式,严格规定处罚程序,制定执行监督机制,从而有效限制公权力的行使,为私权利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体现了法制的统一精神。《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衔接,增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性,便于操作执行。 第二部分、对法律条文做以下具体分析 1、总则部分,共计9个条文;分别从该法的立法目的、处罚的对象、适用的效力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处罚程序、原则、主管部门以及治安处罚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有关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就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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