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洗染行业消费纠纷解决办法

吉林省洗染行业消费纠纷解决办法
吉林省洗染行业消费纠纷解决办法

吉林省洗染行业消费纠纷解决办法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染行业经营行为,公正合理地解决洗染消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有关法规和洗染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本省从事洗染行业的经营者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者应在店内醒目处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三条经营者须使用规范的洗染凭证,并在承接消费者送洗衣物时应认真检查,详细填写洗染凭证。

(一)应将衣物上存在的瑕疵和特殊污渍、采用的洗染方式、洗染加工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向消费者说明,并在凭证上注明,否则出现洗染事故,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二)应告知并取得消费者同意,将洗染物上易损、易腐蚀的饰物或配件取下。消费者不同意的,经营者对造成后果的不承担责任,亦可拒绝为其提供服务。经营者没有提示消费者,也没有将饰物、配件取下而造成饰物、配件或洗染物损毁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出现漏检情况,经营者必须保留原衣物原样并在二日之内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如联系不上,须待消费者来取衣物时说明,并重新办理手续,否则产生的后果由经营者承担。

第四条洗染高档、名牌、贵重衣物时,经营者可与消费者

协商进行保值精洗,保值精洗费不超过衣物报价的5%。

五条消费者取衣物时,应当场检验冼染衣物的质量及数量,须交还洗染凭证,如发现质量问题,当场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第六条经营者违背洗涤标识或约定的洗染方式进行洗染而造成衣物损坏的,由经营者负责赔偿;对于已经在洗染凭证上注明,按约定方式冼染并已向消费者说明洗染后果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由于衣物面料或制作的质量问题或洗涤标识错误而造成洗染事故,确有证据的,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证明,由消费者向经销商或厂方索赔。

第八条经营者接收的衣物局部严重磨损或接触过各种化学物质,经洗染加工后出现破损,经营者确有依据的,可不予赔偿。

第九条经营者不能按期交活的,延迟约定期限3日以上者,每日每件衣物应补偿消费者0.50元(也可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第十条消费者送洗衣物逾期不取的,超约定期限7日以上者,每天每件可收取0.10元保管费,超过30日,每件衣物每日可收0.50元,所产生的自然变化经营者不承担责任,逾期半年以上未取的,经营者有权作无主处理。

第十一条洗衣店无干洗设备或利用假冒伪劣设备,水洗谎称干洗(凡水洗面积超过50%者,即为水洗),视为欺诈行为。一经查实,经营者应按洗衣费的两倍进行赔偿;如发生洗涤事故,则按衣物原价赔偿。

第十二条因经营者责任,使洗染衣物未达到洗染标准或约定效果的,应当再免费重新洗染一次,时限不得超过一周。重新洗后仍达不到要求,经营者应将洗染费用返还消费者,造成洗染衣物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经营者由于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衣物损伤、损坏、遗失,应当负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方法如下:(一)对于非保价服务的衣物,局部出现问题,修复后有穿用价值的,按冼染费10倍以内赔偿;失去穿用价值的,应当根据购衣物凭证所标注的购物时间、价格实行减扣折价赔偿。半年以内折旧率为10%,半年以上年折旧率为20%环足一年按一年计)逐年递增,折旧率最高不超过70%。

(二)不能出示购衣凭证的,可依据收件单上记录的品牌参考市场价,折旧后赔偿。未标明品牌、规格、新旧程度的按洗涤费用最高不超过20倍以内予以赔偿。赔偿后的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可减少30%的赔款。

(三)保值精洗的衣物,仍有穿用价值的给予修补后按保值全额10%~30%赔偿,丧失穿用价值的,按议定价(保值额)赔偿,赔偿后的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衣物则减少赔偿20%~30%。

(四)套装原则上以件计算,衣、裤(裙)比例为6:4。

第十四条皮革、裘皮衣物在清洗、上光、改色和保养过程中,损坏或丢失的,可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洗染纠纷中难以认定的责任,须送有关质量技术检测部门鉴定,对于无法鉴定的可邀请有关专家鉴别。鉴定、鉴别费先由提议者垫付,另一方提供等额担保,鉴定费由责任方承担;如责任方是经销商或生产厂方,洗衣店与消费者之间的赔偿关系结束,鉴定、鉴别费由提议方承担,经营者负责出具有关证明。由消费者与第三者交涉,向第三者索赔。

第十六条统一启用省消费者协会监制的信誉卡。

第十七条洗染争议协调不妥,可通过洗染行业协会协调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吉林省洗染行业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质量事故管理考核办法(2021年)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质量事故管理考核办法(2021 年)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质量事故管理考核办法(2021年) 1.0目的 为了维护本公司产品的信誉和形象,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工序报废及内外部质量损失,降低质量成本,落实质量责任,促使各级人员提高质量意识,加强工作责任感,特制定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产品形成全过程及售后产品的批量质量损失考核。 3.0职责 3.1质量部负责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归口管理,负责生产全过程质量检验,质量损失的判定、记录和报告。 3.2销售部负责售后产品质量投诉的记录、与客户的沟通、信息传递、客户赔偿的办理。 3.3技术部参与不合格品的评审,协助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以及

责任的确认。 3.4质量事故责任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质量损失情况,落实责任人。 3.5财务部负责质量损失金额的核定,考核的执行。 3.6分管副总核实并批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重大事故由总经理批准。 4.0质量事故定义及分级 4.1质量事故的界定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产品批量不合格、生产过程非工艺性损耗、批量返工、不合格品出厂、客户重大投诉及退货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A、不按照公司规范进行管理和工作; B、违反操作规程、工作程序、作业标准、工艺纪律等; C、不认真履行检验职责,工作失职; D、工作责任心差。 4.2批量不合格的界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沪高法[1999]5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 【实施日期】199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1999]528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1999年7月23日,本市召开了《全市民事审判质量讲评会》,会议针对当前民事审判中需要明确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形成了《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该意见于1999年9月15日由我院审判委员会第48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审判时参考执行,同时请你们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

目前新类型民事案件大量涌现,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和某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给审判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鉴此,在国家和地方立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之前,我们对以下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暂先提出如下意见,供参照实施。 一、精神损害赔偿 目前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赔与不赔的尺度,赔多赔少的标准等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实践部门认识也不尽一致,法律权威性和社会效果不好,我们认为: 1.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双重特征。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生命健康等权利遭到侵害时,必然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同时也会导致精神上的创伤,引起痛苦等感受,运用法律手段,尤其是民事救济手段,责令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费,能使受害人精神上得到安慰,物质上得到补偿,同时责令侵害人支付一定的赔偿费也是对侵害人应有的制裁,能够使其从错误中汲取教训,遵纪守法,尊重他人,如果偏重于其中一项而忽视了另一项,那么对于公民的保护就是不完整的,不充分的。 2.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随意扩大。从目前《民法通则》第120条和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看,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可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仅限于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五项权利造成侵害而引发的案件,对于侵犯公民其它人身权利的,法律、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因此,我们倾向于在法律、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不明确的,先不考虑。 至于在一些相邻纠纷、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诸如噪音污染引起精神焦虑,合同期待利益丧失引起精神痛苦等损害赔偿请求的,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后果一般不严重;三是通过责令停止侵害或赔偿经济损失等其他民事救济手段足以弥补损害,所以此类纠纷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吉林省洗染行业消费纠纷解决办法

吉林省洗染行业消费纠纷解决办法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染行业经营行为,公正合理地解决洗染消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有关法规和洗染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本省从事洗染行业的经营者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者应在店内醒目处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三条经营者须使用规范的洗染凭证,并在承接消费者送洗衣物时应认真检查,详细填写洗染凭证。 (一)应将衣物上存在的瑕疵和特殊污渍、采用的洗染方式、洗染加工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向消费者说明,并在凭证上注明,否则出现洗染事故,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二)应告知并取得消费者同意,将洗染物上易损、易腐蚀的饰物或配件取下。消费者不同意的,经营者对造成后果的不承担责任,亦可拒绝为其提供服务。经营者没有提示消费者,也没有将饰物、配件取下而造成饰物、配件或洗染物损毁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出现漏检情况,经营者必须保留原衣物原样并在二日之内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如联系不上,须待消费者来取衣物时说明,并重新办理手续,否则产生的后果由经营者承担。 第四条洗染高档、名牌、贵重衣物时,经营者可与消费者

协商进行保值精洗,保值精洗费不超过衣物报价的5%。 五条消费者取衣物时,应当场检验冼染衣物的质量及数量,须交还洗染凭证,如发现质量问题,当场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第六条经营者违背洗涤标识或约定的洗染方式进行洗染而造成衣物损坏的,由经营者负责赔偿;对于已经在洗染凭证上注明,按约定方式冼染并已向消费者说明洗染后果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由于衣物面料或制作的质量问题或洗涤标识错误而造成洗染事故,确有证据的,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证明,由消费者向经销商或厂方索赔。 第八条经营者接收的衣物局部严重磨损或接触过各种化学物质,经洗染加工后出现破损,经营者确有依据的,可不予赔偿。 第九条经营者不能按期交活的,延迟约定期限3日以上者,每日每件衣物应补偿消费者0.50元(也可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第十条消费者送洗衣物逾期不取的,超约定期限7日以上者,每天每件可收取0.10元保管费,超过30日,每件衣物每日可收0.50元,所产生的自然变化经营者不承担责任,逾期半年以上未取的,经营者有权作无主处理。 第十一条洗衣店无干洗设备或利用假冒伪劣设备,水洗谎称干洗(凡水洗面积超过50%者,即为水洗),视为欺诈行为。一经查实,经营者应按洗衣费的两倍进行赔偿;如发生洗涤事故,则按衣物原价赔偿。

质量索赔管理制度

质量索赔管理制度 发文编号:

2009-06-05发布重签供货合同后实施南昌江铃汽车集团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

前言 为推动公司零部件供方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合理地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同时有效地实施并规范零部件质量索赔管理行为,特制订本程序。 本程序由质量管理部提出。 本程序由质量管理部起草。 本程序由质量管理部归口。 本程序起草人: 本程序审核人: 本程序批准人:

1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公司零部件,在我公司生产、国产化产品/新产品试制质量验证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索赔方法,从而激励相关供方持续改进产品质量。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对售前发动机零部件和变速器零部件供应商的索赔工作。 2引用文件 2.1 QP/JMGE028007-A/0-2007《进货检验控制程序》 2.2 QP/JMGE028004-A/0-2007《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3术语和定义 3.1 外购零部件:为满足合同需求,由供方向本公司提供的发动机/变速器零部件(含毛坯),用于公司生产、加工装配的零部件。 3.2索赔:指在公司产品加工、装机额外验证、以及售后中因供方责任发生质量问题,而要求供方补偿经济损失和对供方采取经济处罚措施的一系列工作。 3.3索赔件:指因供方责任,而产生质量故障的零部件。 3.4国产化产品/新产品试制质量验证:除JMGE首次安排的由JMGE完成的发动机或变速器总成台架试验和整车路试之外,因PSW(零件提交保证书)批准需要由JMGE另行安排的第二次以上的台架或整车路试试验。 3.5批量质量事故:对同一批次零部件,出现超过10 件/台数量的同一类型的质量问题,即视为批量质量事故。 4职责 4.1 质量管理部 4.1.1负责组织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时索赔件的责任判定、评审组织和索赔统计工作。 4.1.2负责对有投诉的售后索赔组织进行评审与责任判定。 4.2 产品质量问题发现部门负责索赔件的标识、隔离、保存和交接工作。 4.3 采购部负责与供方沟通,落实质量索赔的问题事实及其责任的确认。 4.4 制造部负责每月25日前将本月的采购件或委外件在装配或加工过程中出现的工时索赔等情况汇总并传递到质量管理部。 4.5 财务部负责办理供方质量索赔费用的结算工作。 4.6 产品开发部/动力传动部负责在产品设计方面(包括设计及认可状态等)进行说明以及参与索赔评审鉴定。 5资格和培训 参与该工作的人员需经过本标准的培训 6工作内容 6.1 总则 6.1.1本程序主要以采购件进货检查、产品验证、装机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需供方进行质量损失索赔,费用主要包含因质量问题、台架或整车路试试验频次增加引起的各种经济损失,每种损失按不同标准计算。 6.1.2对于正常采购的零部件,即使进货检查结论为抽检合格,供方仍然对加工或装机中出现的不合格负有责任。当质量问题被判定为供方责任,则按工作流程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质量索赔。

洗染行业国家标准-V1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洗染店开业的专业 条件和技术要求 1.范围 标准规定了洗染业的定义和开业应具备的经营服务场地、生产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的基本要求。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时的可能性。 GB 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定义 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洗染业?? laundry and dycing industry 从事洗衣、烫衣、染色、织补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上光等服务项目的经营单位。 利用各种洗涤机具、洗涤剂(粉)或各种有机溶剂、对各种衣物及针纺织品进行水洗或干洗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上光。 各种熨烫机具和设备,将洗净后的衣物或新缝制的服装,经“定型”整理,去除折

皱,使衣服线条清楚,挺括美观。 各种染料、染色助剂和相应设备,对各类衣物及纺织物进行染色加工。 3.1.4? 织补? weaving and sewing 各种特制针具,凭手工技能,对各种破损的纺织物、针织物、地毯等,按照织物的原色、原纱、进行重新组合,使之恢复的原样。 4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开业应具备的专业条件包括:经营服务场地、生产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等几个方面。 4.1 经营服务场地 ——有固定的店堂或营业场所; ——门面装饰美观大方,字号牌匾的文字书写规范、工整、醒目、店堂内外整齐清洁;——店堂设有专用的存衣设施和收付衣物的柜台; ——加工生产车间房屋建筑坚固、实用、光线充足,地面、墙面应达到易清洁、不脱落的要求。 4.2生产服务设施 ——上下水道及取暖通风设备完善,污水(包括干洗衣使用的有机溶剂)及废气的排放应符合GB4287、GB8978及国家有关规定; ——具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水洗、干洗、脱水、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清洗上光的生产设备; ——消防安全设施齐备。 4.3经营管理

2019年全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9年全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3项。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因此,其中涉及到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性支出数据的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 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4项。 单位:元/年

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20年; 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上海2018年工伤事故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

上海2018年工伤事故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 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1、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单位要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和漏报;其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申请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第三,企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规定三个渠道申请报告,既体现了工伤保险的权利与义务,也是防止企业瞒报漏报的措施。 2、报告、申诸的时间要求: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企业单位应在15日之内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在15~30天之内申请。在此时间之内,报告和申请要越快越好,这有利于及时调查取证,有利于工伤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 3、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伤: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伤报告和申请后,应抓紧调查取还,一般应在7日内,特殊情况下延至30日,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认定工伤以书面形式通知。调查取证材料要包括:职工申请并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医院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和职业病的诊断书及有关资料;企业的工伤报告和现场调查情况。 4、工伤争议处理:对两种争议应适用不同的程序。一是企业单位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应向法院上诉。二是企业或职工对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或者确认支付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工伤事故处理需要准备的材料 1、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工伤事故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洗染行业国家标准V版

洗染行业国家标准V版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洗染店开业的专业条件 和技术要求 1.范围 标准规定了洗染业的定义和开业应具备的经营服务场地、生产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的基本要求。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时的可能性。 GB 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定义 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洗染业?? laundry and dycing industry 从事洗衣、烫衣、染色、织补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上光等服务项目的经营单位。 利用各种洗涤机具、洗涤剂(粉)或各种有机溶剂、对各种衣物及针纺织品进行水洗或干洗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上光。

各种熨烫机具和设备,将洗净后的衣物或新缝制的服装,经“定型”整理,去除折皱,使衣服线条清楚,挺括美观。 各种染料、染色助剂和相应设备,对各类衣物及纺织物进行染色加工。 3.1.4? 织补? weaving and sewing 各种特制针具,凭手工技能,对各种破损的纺织物、针织物、地毯等,按照织物的原色、原纱、进行重新组合,使之恢复的原样。 4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开业应具备的专业条件包括:经营服务场地、生产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等几个方面。 4.1 经营服务场地 ——有固定的店堂或营业场所; ——门面装饰美观大方,字号牌匾的文字书写规范、工整、醒目、店堂内外整齐清洁;——店堂设有专用的存衣设施和收付衣物的柜台; ——加工生产车间房屋建筑坚固、实用、光线充足,地面、墙面应达到易清洁、不脱落的要求。 4.2生产服务设施 ——上下水道及取暖通风设备完善,污水(包括干洗衣使用的有机溶剂)及废气的排放应符合GB4287、GB8978及国家有关规定; ——具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水洗、干洗、脱水、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清洗上光的生产设备; ——消防安全设施齐备。 4.3经营管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讲座--杨立新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讲座 杨立新 今天,我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给大家介绍一下。因为时间比较紧,只有一个上午的时间,在此就只能作比较简要的介绍。 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结构 先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结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可以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从第1条到第5条。规定的是关于侵权行为法的总则问题,涉及到侵权法律关系及其主体问题,过失相抵问题,以及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连带责任问题。 第二部分是从第6条到第16条。这11个条文规定的是新类型的侵权行为,都是以前法律和司法解释从来没有规定的问题。从《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遇到许多新的侵权行为类型,这些新类型的侵权行为经过总结就形成了现在的11个条文。特别重要的像第6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规定,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作了非常明确、非常好的规定;像第7条是关于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规定,也是最新做出的详细规定;从第8条到第9条到第10条,这三个条文规定的是法人的侵权责任、雇主责任还有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等。这些都是现实中非常需要规范的侵权行为制度,所以我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36个条文的精华就在这一部分。这一部分对新类型的侵权行为大概规定了九种特别重要的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类型。 第三部分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其中第17条、18条讲的是一般的赔偿项目范畴,从第19条以后讲的是每一项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及计算规则。从30条以后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方法。这部分对实践操作最具有操作意义。 最后一个部分是第四部分即第36条。规定了该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的规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侵权行为法总则方面的问题 该司法解释的第一个部分规定的是总则方面的问题,大概规定了这么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问题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是侵权法律关系的问题,集中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侵权法律关系主体,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关于赔偿权利人,是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即“本条所称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侵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这里面讲了赔偿权利人的范畴问题。 关于赔偿权利人,我想稍微增加两个在条文当中没有讲到的问题。一种是依法由受害

《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试行)

《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试行)是由洗染委组织起草,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的关于洗染行业纠纷解决办法的文件。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染行业经营行为,公平、合理地解决洗染行业的消费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洗染业管理办法》、《洗染业服务经营规范》(SB/T 10624-2011),结合洗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方、各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洗染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经营者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衣物损伤的事实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骗)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接受执法部门及消费者的监督。 第六条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根据《洗染服务合约技术规范》(SB/T 10784-2012)的 要求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约,双方签名确认,合同成立。服务合约应包括:顾客资料,衣物名称、数量、颜色,衣物现状,服务项目,收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洗涤效果,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应当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包括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特别是饰品、易损、易腐蚀及贵重物品等,将衣物的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以及确实不易洗染或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洗染效果等向消费者说明,确认,并在服务合约中注明。 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若发现服装洗涤标识错误,应及时告知消费者,若消费者坚持按照服装标识洗涤,应在服务合约中注明,明确服务责任。 服装在未加工前72小时内若发现漏检情况,必须保持衣物原样,并及时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取衣时,应当场检验加工质量,发现漏检质量问题,可保持原标签凭证,在二天之内向经营者提出。 第八条对因穿着已久,衣领、袖、裤脚、裤裆、臀部磨损较重而未破裂的及虫蛀脱绒的衣物,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讲明,并在收取凭据上注明。否则,若经洗涤加工后破裂,经营者应在协商期限内予以修补,可不予赔偿。若经营者不注明,应退还洗涤费。 第九条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意愿对高档衣物或具有珍贵价值的衣物实行保值清洗,即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一致做出书面清洗约定,约定保值额、清洗费用(按衣物价值的5%—20%)和服务内容。没有做出书面保值清洗约定的,按普通衣物洗涤和普通衣物赔偿处理,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十条因经营者责任,洗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业服务质量要求》(SB/T 10625-2011)的要求,洗后衣物洁净度差、定型不到位等,经营者应予再次加工。经重新加工后仍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应退还消费者交付的洗涤费。 第十一条因经营者责任使衣物洗涤后出现轻微损坏,不在明显部位或修补后不影响外观和穿着价值的,在退回原洗涤费给消费者的同时,建议给予洗涤收费价的3倍补偿。 若丢失或因损坏不能穿着的,按洗涤费10-20倍给予赔偿。赔偿后的衣物,如消费者索要,可减少30%的赔偿额,衣物归消费者所有;协商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引导消费者寻求 相关职能机构解决。 对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者清洗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

2018年上海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上海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上海工伤赔偿标准 2018年上海市工伤赔偿内容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

洗染业行业概况

洗染业行业概况 一、什么是洗染业 洗染业是指从事洗涤、熨烫、染色、织补及皮革制品涂饰保养等经营服务的行业,既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古老行业,又是一个发展前景广阔的新兴服务业。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经过近年快速发展,洗染业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已成为直接面向大众的热门服务业之一。洗染业的性质是服务加工,它不直接创造新的产品与价值,而是以人力、物力、技术的投入,使织物达到洁净、卫生的目的,恢复其使用价值,从而使用寿命得以延长。 二、我国洗涤业的发展历史 我国纺织业已有数千年的历史,早在五六千年前就出现了原始纺织手工业,人们种植天然纺织材料,并手工制作编织品。从长沙马王堆汉墓中出土的丝绸来看,说明当时我国纺织技术已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为纺织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染色、洗衣、织补等行业也已有较久的历史。据史书上记载,早在商周时期就产生了手工染坊,在唐代都城长安已经有了专业市场——靛市巷,据说那是专门经营染纺或其相关产品的集市。据《西湖老人繁胜录》中记载,在南宋前就有了专人从事为富人洗衣的行业。对于织补则发展较晚,约在清朝后期产生。古语言:“天无二业,除了当铺就是染坊”,可见洗染业成为商业行为的源远流长。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手工染坊逐渐被现代化的印染代替,但它的孪生兄弟“洗涤”非但没有退出历史舞台,反而随着人们对穿着的要求越来越高,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同时服装洗染专业性也越来越强,反而迅速的发展起来。但是,用新式方法洗烫各种服装,出现干洗店,并逐渐发展成一门项目齐全、技术性较强的洗涤行业,也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三、干洗的起源 关于干洗起源,则可追朔到十九世纪初期的法国巴黎。传说,有一位名叫JOLLY 的法国人 1825 年在巴黎开了一家染织厂,有一天,厂里有一位工人不慎推翻了桌上的一盏油灯,灯油把桌上的台布弄湿了,当灯油挥发干后, JOLLY 惊讶地发现脏台面上曾被灯油弄湿浸过的地方比其它没被灯油弄湿的地方要干净,再回头探究那灯油,原来是一种叫茨烯的东西。于是, JOLLY 推断茨烯这种物质具有一定的清洁作用,并认为,应用某些溶剂在没有水参与的洗涤过程是可以去掉一些用水洗不掉的油垢污渍的,然后加以发展在其工厂应用。这一洗涤的过程就是现在干洗的原始阶段了。由于干洗源于法国,直至今天还有人把干洗这种洗涤方式称为“法式洗涤”。这是一个流传较广的传说,但从织物和洗染整个历史的研究表明,人们在 1716 年已经知道使用松节油可以去掉油性污垢。 四、我国干洗的发展历史 我国近代最早的洗衣工厂是洋人在上海租界内开设的。鸦片战争以后,大量的外国人涌入上海,到 1850 年美国人招了一些中国人以洗白单为主,专为外国的商轮、兵航、营房、医院和华侨洗烫床上用品、窗帘、台布、衣服等。 1900

2019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9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热门城市:钦州律师漯河律师运城律师辽宁律师丹东律师柳州律师唐山律师江门律师昌都律师大连律师 2017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呢?相信对上海的人民来说,这是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对于那些有车一族来说,就更是如此了。为此,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了这篇与▲2▲017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的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标准需要参考的数据 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上海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标准需要参考的“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等数据为: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962元/年;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6946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05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152元/年。 ▲二、2017年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

洗染业服务质量要求

内贸行业标准:洗染业服务质量要求(SB/T 10625—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1年8月10日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染经营服务中,对经营服务、衣物洗染加工质量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洗染业经营活动的各种洗染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8401―2003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SB/T 10624―2011 洗染业服务经营规范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洗染企业 washing and dyeing enterprise 从事衣物的洗涤、熨烫、染色、织补及皮革类制品的护理等服务的经营单位。 3.2 公用纺织品 publich textiles 酒店、医院、交通运输等单位使用的各类纺织品,如:床单、毛巾、台布、邮包等。3.3 洗涤 laundry 利用各种设备、工具等机械力、洗涤剂,在介质(如水、干洗剂等)中对衣物进行清洗的程序。 3.4 花绺 uneven color 衣物经洗涤、染色后,同一面料出现颜色不一致,不均匀的现象。 3.5 熨烫 ironing and pressing 为恢复衣物的形态和外观,借助于适当工具对其进行加热、加压、冷却、定型的处理程序。 3.6 自然平服 smooth and flat 熨烫后的衣服线条流畅、挺括、服帖。 3.7 水花water spot 熨烫及其它因素造成的水渍。

2020年上海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上海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和方式 第一章:赔偿标准 第二章:赔偿项目 第三章:赔偿计算方式 第四章:其他备注 2020版白皮书

第一章:赔偿标准 2020年上海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因素 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丧失的程度,赔偿相应的数额。——相对劳动劳动能力丧失说 2、在具体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的确定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3、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人身损害赔偿的复杂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等等“,此条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考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残疾赔偿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得(收入)丧失说(又称差额说)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二、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

洗染业服务经营规范(20200514102540)

洗染业服务经营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染业的开业条件及经营管理、服务接待、加工生产、质量责任、赔偿原则等环节中应遵循的规范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洗染业经营活动的各种洗染企业。 注:酒店、医院、交通运输等单位公用纺织品洗涤的服务经营规范将另行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685-2008 纺织品维护标签规范符号法 GB 13497 消防安全标志 GBZ/T 199-2007 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SB/T 10625—2011 洗染业服务质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11号公布。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2年第27号)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3 术语和定义 SB/T 10625—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皮革类制品 leather products 以皮革、毛皮、毛革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服装、皮具、皮鞋等物品。 水洗 washing 以水作为介质的洗涤方式。 干洗 dry cleaning 以干洗剂作为介质的洗涤方式。 4 开业条件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d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 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5 开业要求 经营服务场地 应具有满足经营服务的固定营业场所。 经营场所的整体装修应整洁干净,照明充足。 经营场所应安装户外牌匾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经营场所的衣物收/付、存放和加工等功能区域完备并划分有序。 加工服务设施 加工服务场所应光线充足,地面、墙面易清洁、不脱落。工场内应采用自然通 风或机械通风。 加工服务场所应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 定和标准要求。 加工服务场所应具备上、下水设施、通风设施,符合经营所需的电力容量。 应配备与经营项目(水洗、干洗、织补、熨烫、皮革护理等)、经营规模相适 应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用洗染、保管、安全、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 6 专业要求 从业人员应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纪守法,诚信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有关组 织及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7 经营管理 服务经营活动应符合《洗染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应遵守商务、工商、税务、环保、卫生、公安、质检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顾客须知、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投诉 受理单位和电话。 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制定的相关规范或标准。 8 服务接待 应衣貌整洁,端庄大方,热情礼貌,态度谦和,顾客进店、离店都应礼貌示意。应认真听取消费者的具体要求,并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应对衣物的质地、花色、款式规格、数量等状况认真进行核实,提示消费者取 出衣物内的遗留物品,检查确认衣物附件及饰物是否齐全。 应提示、协助消费者将易损、易腐蚀及贵重的饰物或附件取下并保管好。 应认真查看衣物上的使用标识,采用正确的洗涤方法进行洗涤、熨烫。对高档品牌服装应建议顾客施行保值清洗。 应对衣物上的破损、变形、变色、污渍等瑕疵向消费者明示。对衣物的磨损程

2012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2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2年2月28日发布《2010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114元,比上年增长13.0%。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92元,增长14.3%。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561元,增长11.0%。 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42元,比上年增长19.3% 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901元,增长22.7%。 2012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于2012年02月23日公布的《安徽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安徽省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数据已经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2012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06元。 二、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181元。 三、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232元。 四、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4957元。 2012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2011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或2012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河南省法院在审理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2011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0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336.4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04.03元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319.95元/年; 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303元/年 2012年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51968元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230元 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44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102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272元

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

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洗染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洗染业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洗染业质量标准》、《洗染业服务操作规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洗染业是指从事衣物清洗、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等经营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洗染业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洗染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从业人员。 第四条商务部门是洗染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对洗染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及综合协调等工作。 依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4号令)的规定,成立由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的洗染责任鉴定委员会,进行洗染质量鉴定,协调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经营服务发生的重大纠纷等问题。 第五条本市洗染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对洗染企业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和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一)根据本市洗染业的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协助政府规范洗染市场。 (二)树立便民、为民、利民的经营服务宗旨,组织对经营者遵纪守法、依法经营教育。在行业中倡导爱岗尽责、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方便群众的职业准则。 (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履行对行业经营条件、技术水平、工艺、环保、节水、节能及从业人员挂牌服务的监督。 (五)规范经营服务,公开营业执照、专业资格证明、服务项目、价目表、质量标准、投诉电话等。 第二章开业条件 第六条开设洗衣店,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二、符合本市洗染业的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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