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易错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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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易错知识点

黄亚飞 2012.09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2.派出所: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税务所:2000元以下罚款;工商所:查处个体户、集

贸市场,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3.街道办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

4.人大选举的公务员,政府决定撤职、开除的,向人大提出罢免建议。

5.聘任制公务员岗位需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6.公务员处分的办案期限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7.公务员考核优秀、称职享受年终奖金,不称职降职,连续两年不称职,辞退。

8.公务员对违法行为“自首+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自首”应当从轻处罚。

9.公务员的错误命令抵抗权:命令有错可抵抗;上级坚持应执行;执行后果上级负;明显

违法责自负。

10.对已退休的公务员不得因其在职期间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处分,但依法应给予降级、撤职、

开除处分的,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11.公务员人事处理:两级申诉制,仅限于初次申诉由省级以下机关处理。

12.一般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①法律规定②宪法规定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立项(由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②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起草(①由有关部门起草或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②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审查(①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②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听证,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决定(①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直接由国务院传批)——公布(①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②公布后30日后施行,但涉及外国货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③公布后30日内由办公厅报请备案);解释(条文本身问题,国务院解释;具体应用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解释)。

13.授权立法的范围: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

司法制度属法律绝对保留。

14.授权立法的识别: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称“某某暂行条例” (准法律高于行政法规)

而普通行政法规一般称“某某条例”

15.行政规章的制定都要由全体会议决定。

16.批准与备案:1.备案找上级,2.人大不备案,3.批准当备案,4.规章由例外。

17.批准问题:1.自治区条例报全人常批准,2.较大市法规、自治州县条例报省人常批准。

18.领导关系:1.人大领导人大常,2.上一级政府领导下一级政府,3.政府领导组成部门。上

级既可撤销也可改变下级立法

19.监督关系:1.权力机关监督政府,2.权力机关监督下一级权力机关。上级只能撤销不能

改变下级立法。

20.授权关系:若两机关为授权关系,则上级可撤销下级立法乃至撤销授权。

21.批准关系:经批准的立法视为批准者的立法对待(审查结果仅为撤销)

22.同位阶法冲突解决办法: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

关为某级人大的,则替换为其常委会)

23.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性、外部性、单方性、特定性

24.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

25.未经送达受领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26.违宪、违法审查权只有全人常有。

27.行政许可的设定:1.一般许可权,2.认可,3.核准,4.特许,5.登记。

28.授权停止实施:省政府对行政法规规定的经济事务行政许可——许可法第13条——报

国务院批准——本省停止实施。

29.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能创设经常性许可,省级地方规章不能。

30.中央立法无特殊禁止,地方法规、省级地方规章不得实施:1. ①必须由国家统一确定资

格资质的许可2.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3. 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31.行政许可的委托只能机关委托机关。

32.行政许可跨级上报:须跨级上报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

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33.行政许可政务公开: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4.行政许可补正告知期限:补正告知应在5日内1次做出,否则视为受理申请

35.行政许可决定期限:A一机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B

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C跨级多机关决定(下级机关应在20日内审查完毕)

36.行政许可颁证期限: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或加贴、加盖标志物

37.需延续的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而非30日内

38.行政许可听证申请期限: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组织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与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39.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程序: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多人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

顺序决定许可

40.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1. 责令改正(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应责令停

建停用,并立即改正)2. 撤销许可3. 注销许可

41.行政许可的撤回(废止)与补偿:①应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不服

补偿决定的可以复议或诉讼②法院审理行政许可补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具体程序参照行政赔偿的调解。补偿标准:一般,损失标准;特许:投入标准。

42.行政处罚的设定:地方性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

43.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中央垂直领导机关(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的处罚权和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城管)

44.行政拘留不适用听证程序。

45.只有法律法规可以授权具体管理公共事务职务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

46.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治安处罚为6个月后)不

再处罚。税收处罚为5年

47.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48.简易程序:1. 可以一人执法2. 可以当场决定3.当场决定

49.处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可当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可当场收缴50元以下罚款

50.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意见。

51.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起诉,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对其不服可以起诉或复议,执行

有错的诉的是执行行为,执行内容有错的诉的是执行内容。

52.行政强制措施:1. 行政法规:N-限制人身、冻结、其他法律保留2.地方法规只能设定查

封、扣押,没有冻结。3.规章及以下无权设定强制措施。

53.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但冻结权只能由法律规定

54.授权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但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冻结

55.委托实施:禁止。

56.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期限:①30日+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冻结是法律

另有规定除外)

57.强制措施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58.强制措施实施前须报单位负责人批准,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理由、依据、权利,

听取陈述申辩。

59.强制措施一般程序的特殊情形:①紧急情况:不经批准当场实施后,24小时内向负责人

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强制的立即解除②限制人身: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③紧急情况下限制人身:返回机关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60.行政强制执行:有强制执行权的,自己执行,不得申请法院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直接强

制执行权,但已采取了查封、扣押的机关有拍卖权,没有执行权的只能申请法院执行61.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1.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2. 当事

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经催告当事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如果执行标的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行政机关除了应先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之外(类似于催告),还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行政机关才可强制拆除。

62.行政机关的执行罚:金钱给付义务,加处不超过本金的罚款或滞纳金。直接强制:适用

执行罚已超过30日,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拍卖、划拨

63.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代履行前应送达决定书,再催告:提前3日催告当事人履行,当

事人履行的即停止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64.法院的非诉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无直接强制权的机关可以自期

满后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催告后10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机关所在地法院,执行不动产的是不动产所在地,一般是基层法院管辖,法院接到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一般情况法院只做形式上的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执行,法院发现明显违法的,转入实质审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意见,30日内裁定是否执行,情况紧急时,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应当在做出裁定后5日内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65.公开体制:领导机关、主管部门、公开主体、工作机构。

66.部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信息,不公开。

67.行政复议:①可附带审查规章(不包括规章)以下的抽象行为,②违法或不当的行为,

68.复议前置不终局:①纳税争议②侵犯已经取得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③限制经营者

集中的行为

69.复议不前置但终局:①出入境处罚②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省部级作出的

行为—向省部级复议—向国务院二次复议终局(还可诉讼)

70.复议前置且终局:侵犯已经取得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由省级政府在特定条件(国

务院或省政府勘界、调界等规定)下做出了复议决定

71.中级法院:①被告高级:县级以上政府(含部委)(不动产登记除外)②被告特殊:中

央专利部门、中央商标部门、各级海关、证交所(含第三人)③人数众多:重大共同诉讼、重大集团诉讼④涉外因素:重大涉港澳台外案件(含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

件(高院指定)、部分反补贴案件(高院指定))

72.被告所在地管辖:①一般案件②复议维持案件

73.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管辖:复议改变案件(改变行为结果、改变事实证据、改变规

范依据并影响其定性)

74.原被告所在地管辖: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

人身自由地)

75.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案件

76.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接受后7日内转交有权的复议机关:1. 政府派出机关2. 部门派出

机构3. 被授权组织4. 被撤销的机关5. 多个行政机关。

77.垂直领导:国税、海关、金融、外汇、国安

78.行政诉讼原告与行政复议申请人: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法律上利害关系:行政主体

作出行为时依法应当给予考虑的利害关系。直接:一定能。

79.共同行为:诉讼,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转列为第三人)。复议,共同被申请人

80.假共同行为:其中的行政主体是被告、被申请人,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81.联合行为:对行为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主体作被告获被申请人。

82.经批准的行为:诉讼,签名盖章的机关(形式标准);行政许可(上下级为共同被告)

案件例外。复议,批准的机关(实质标准)

83.原告型第三人:①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第三人②行政确权、裁决、许可案件中的第三人

84.被告型第三人:①做出矛盾行为的其他行政主体②共同署名的非行政主体③原告起诉时

遗漏的行政主体

85.行政诉讼的起诉:诉作为:1. 全知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3月内,有例外则

从例外2. 知一半,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3月内,且在(应)知道行为内容2年内,3. 全不知,(应)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3月内,且在行为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内)

86.行政诉讼的审理,原则上无调解程序;完全无简易程序(没有独任制,都是合议)。

87.行政诉讼的审限:一审3月,二审2月,需延长报高院批准,高院报最高院

88.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的,原告提起新的诉讼请求的(不包括赔偿请求),法院不予准许,

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89.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90.上诉期内撤诉有上诉的,受理上诉。

91.受诉法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原告既可起诉也可向上级法院申诉

92.受诉法院对不属于受案范围的案件,不能不做任何答复

93.行政复议程序: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5日内告知补正后受理

94.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告责任:①初步证明责任:在起诉阶段,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②申

请证明责任:在诉行政不作为时,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但有两点例外(1.依职权的,

2.被告的申请登记制度不完备)③损害证明责任:在提出赔偿请求时,证明自己遭受损

害的事实④新事实证明责任:在提出被告并未作为行为依据,但与行为结果有密切联系的事实时,证明该事实

95.第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有权举证或申请法院取证(由此证明被诉行为合法的应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96.行政诉讼中民事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有两种例外情况构成行政附带

民事诉讼(行政裁决、行政许可案件的附带)

97.不允许法院依被告申请调取证据

98.缺席证据质证:被告无理拒不到庭的,其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

证据中没有争议的除外

99.涉密证据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应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

时公开质证

100.部分证据无效:①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获得的证据②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原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③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④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101.一审:被告胜诉:1.维持判决,2.驳回判决:①诉不作为不成立②诉不合理行为③行为合法的依据废止④第三人举证或法院取证证明被诉行为合法的。原告胜诉:1.撤销(诉作为)2.履行(诉不作为),3.变更(诉处罚显失公证),4.确认:①不宜撤销②不宜责令履行③行为不成立或无效④撤销行为将给国家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⑤行为法律依据由违法变合法。

102.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①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法院判决撤销原行为则复议决定自然无效,②复议决定改变原行为错误的,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103.变更判决:①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加害人与被害人同时起诉的情况除外②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104.确认与驳回判决的转换:①被诉行为的依据当时违法,而现在变成合法的,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以便解决赔偿问题)②如果此类行为并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则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05.二审发回重审:①如一审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漏判必须判决的诉讼请求,则必须发回重审②如一审遗漏的是赔偿请求,则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③如二审当事人新提赔偿请求,则也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106.再审发回重审:条件为“三未两漏”:①应回避而未回避的②应开庭未开庭的③当事人应出席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的④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的⑤漏判有关诉讼请求的107.行政复议的结案方式:1. 调解结案:①赔偿和补偿争议②裁量行为引起的合理性争议

2.和解结案:裁量行为引起的合理性争议。

3.被申请人获胜:①维持决定,②驳回决定

(不应受理的案件、对不作为的申请不成立)。4. 申请人获胜:①撤销决定,②确认决定,③变更决定,④履行决定,①②③对作为错误的处理,程序违法不能用变更决定,不合理行为不能用确认决定,④对不作为错误的处理。5. 附带做出赔偿决定,可先调解,调解不成或一方反悔的应及时做出赔偿决定,如申请人提出,必须决定赔偿与否,撤销或变更直接针对财物做出的行为应当作出赔偿决定。6. 附带审查具体行为依据,依申请审查:针对规章以下文件,限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在7日内转送有权行政机关,后者在60日内处理;依职权审查:类似依申请审理,但审查范围不限规章以下文件,接受转送的有权机关不限行政机关,且无审查期限

108.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109.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1. 广义的违法归责:违反法律规范,违反法律原则,行为明显不当,未尽合理注意,2. 严格的结果归责:错捕;错判;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除非赔偿义务机关能够证明自己与此事无关

110.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 复议机关赔偿,复议加重损害的,对加重部分赔偿,2. 派出机

关赔偿,执行自身职权由自己赔偿,执行交办任务由交办机关赔偿

111.行政事实行为侵权的赔偿程序:1.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解决,2.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没有解决→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

112.具体行政行为侵权的赔偿程序第一步是行政复议或诉讼一并解决,若没有解决,跟事实行为赔偿程序一样。

113.废除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

114.司法赔偿程序:申请人可委托律师,被申请人不能委托律师,可委托机关工作人员1至2人,作为代理人。

115.赔委会实行书面审理(非诉程序),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陈述申辩、进行质证。3个月可延长3个月。

116.上级赔委会重审:本院院长决定;上级法院指令,2个月内完成

117.上级赔委会重审:请求人向上级法院赔委会申诉;上级检察院要求(类似于抗诉),2个月内完成

118.伴随精神损害:侵犯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并造成精神损害的,应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后果严重的同时支付抚慰金

119.侵害财产权利:①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返还恢复,不能者给付赔偿金②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③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④其他情况赔偿直接损失。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教学内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基础理论 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⑶、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 ⑷、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⑴、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 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 ☆符合程序法规定 ⑵、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 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海洋法 第一节:概论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年月日至月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年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年月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第二节: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 、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到:之间; 、基线长度不应超过海里,最长不超过海里; 、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基线划定的范围为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不是内水)。 群岛国可按照规定划定自己的内水。 群岛水域通过分为“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都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外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这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特殊制度。 三、海湾 海湾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山的海湾与地理上的海湾有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水曲都是海湾。 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少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构成海湾。反之则不构成海湾。 湾口不超过海里的,为领湾,是内水。超过海里,直线基线应当划在海湾内;如果超过海里,但是被直线基线包围的,该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的概念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湾口超过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普遍以有关国家长期在此行使主权,并且周边国家默认这一事实为根据。我国的渤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基础理论 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⑶、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 ⑷、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⑴、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

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 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 ☆符合程序法规定 ⑵、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 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2)排除不相关的考虑。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不能因为被处罚的人是高级干部而从轻处罚。 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合乎情理 ⑶、比例原则 行政行为要权衡各种利害关系,以作出最佳利益判断,体现法的实质公平。 比例原则的三项子原则: ☆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达到该目的。如果手段根本无法达到目的,就是违反妥当性原则。比如以轻微罚款无法达到噪音超标污染的整治。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 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 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 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 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 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

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 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及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具体要求: 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 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行政法易错知识点

行政法易错知识点 黄亚飞 2012.09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2.派出所: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税务所:2000元以下罚款;工商所:查处个体户、集 贸市场,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3.街道办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 4.人大选举的公务员,政府决定撤职、开除的,向人大提出罢免建议。 5.聘任制公务员岗位需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6.公务员处分的办案期限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7.公务员考核优秀、称职享受年终奖金,不称职降职,连续两年不称职,辞退。 8.公务员对违法行为“自首+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自首”应当从轻处罚。 9.公务员的错误命令抵抗权:命令有错可抵抗;上级坚持应执行;执行后果上级负;明显 违法责自负。 10.对已退休的公务员不得因其在职期间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处分,但依法应给予降级、撤职、 开除处分的,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11.公务员人事处理:两级申诉制,仅限于初次申诉由省级以下机关处理。 12.一般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①法律规定②宪法规定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立项(由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②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起草(①由有关部门起草或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②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审查(①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②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听证,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决定(①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直接由国务院传批)——公布(①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②公布后30日后施行,但涉及外国货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③公布后30日内由办公厅报请备案);解释(条文本身问题,国务院解释;具体应用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解释)。 13.授权立法的范围: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 司法制度属法律绝对保留。 14.授权立法的识别: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称“某某暂行条例” (准法律高于行政法规) 而普通行政法规一般称“某某条例” 15.行政规章的制定都要由全体会议决定。 16.批准与备案:1.备案找上级,2.人大不备案,3.批准当备案,4.规章由例外。 17.批准问题:1.自治区条例报全人常批准,2.较大市法规、自治州县条例报省人常批准。 18.领导关系:1.人大领导人大常,2.上一级政府领导下一级政府,3.政府领导组成部门。上 级既可撤销也可改变下级立法 19.监督关系:1.权力机关监督政府,2.权力机关监督下一级权力机关。上级只能撤销不能 改变下级立法。 20.授权关系:若两机关为授权关系,则上级可撤销下级立法乃至撤销授权。 21.批准关系:经批准的立法视为批准者的立法对待(审查结果仅为撤销) 22.同位阶法冲突解决办法: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 关为某级人大的,则替换为其常委会) 23.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性、外部性、单方性、特定性 24.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 25.未经送达受领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行政法重点整理

行政法重点整理 1.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 行政关系的特征:a.行政行为的主体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 b.行政行为的发生必须要有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方能成立 c.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 . 行政行为的性质:第一,行政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 第二,行政关系是一种权力服从性质的关系。 2.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3条扩展 含义) 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行政法是规范承担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权力 行使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律。 行政法的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和建立符合人民利益和意志 的行为法律程序 3.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与行政法有着最为密切的关系,宪法包 含着更多行政法规范和重要的行政法原则。 宪法包括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是: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2.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3.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 原则的规范。4.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 个人劳动者在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的规范。 法律: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的规范性文件整 体上具有行政法的性质,有的规范性文件部分具有行政法的性质。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 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和行政救济的各个环节之中。 一、依法行政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指法律处于优越于行政活动的地位。一切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 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1宪法意义上的保留: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内,一些重大的事项只能由国家人 民代表机关以正式法律的形式规定,而不能由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代 为规定。 2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实施 的除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外的其他行政活动。他包括 以下内容。第一,任何行政职权的存在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任何行政职权 的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统一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大字版

1、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原则规则制度总称性质法律性普遍性特征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制定者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国际关系/实施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2、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特征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3、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是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分类形式渊源指制定国际法的程序和方式即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示/主要渊源/约束缔约国/造法性条约{专门确立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条约多边}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义务条约})习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默示/古老渊源/约束所有国家)和一般法律原则/实质渊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4、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主张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平行说属于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联系论 5、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 6、原则内容国家主权(国家固有权力国家最高最重要属性)互不侵犯(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在法律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或手段谋取特权或利益)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7、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容抑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特征普遍性整体性绝对性同:国基原属强范围异:强不仅包括国 二、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要素永久人口/确定领土/政府/主权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按自己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外界控制干涉)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独立)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领域管辖/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管辖}/普遍性管辖{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2、国家豁免国家根据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他过管辖特权分类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其他国家对其诉讼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也不得对他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及其他诉讼行为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特征单方面行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的事实及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引起一定法律效果性质构成说主张一个新国家通过承认才被升格为国际法主体/宣告说一个新国家在其成立时就已是一个国际法主体承认只具有宣告确认作用形式明示默示/法律上事实上4、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后情势不得予以承认5、继承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特征依主体不同可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发生原因是领土变更的事实和政权更替6、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条约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政治类不继承地域类继承经济类不确定)国家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被继承国法律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利益原则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动产转属继承国动产所涉领土有关继承)7、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不继承三、国籍一个人属某一国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意义是一项人权/确定属人管辖依据/提供外交保护依据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单双血统主义出生地混合}/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解除国籍/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剥夺国籍中国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交保护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条件限制本国国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用尽当地救济3、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罪行特定(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对象请求引渡国国民/被请求引渡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本国公民不引渡4、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对象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迫害的人即政治避难依据宪法引渡法 四、人权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分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征普遍性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渐进性 五、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取得变更方式先占{国家对无主地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添附{因自然人和人为作用使国家领土扩大人为和自然}时效{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主权}割让{国家将自己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他国使他国得此地主权}征服{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取得他国土地主权} 六、海洋法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梳理: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概述 (一)行政机关的涵义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它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较,具有下述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机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二、行政机关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 分类标准: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 (二)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分类标准:行政机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 (三)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分类标准:行政机关是否依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设置以及存在时间的久暂。 (四)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分类标准:行政机关行使职能的情况以及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五)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政法英杰行政机关 分类标准: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负责体制。 (六)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 这是一种特殊的分类法。在我国,只有部分省级、县级、市或市区级人民政府向外分别派出地区行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三、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一)概述 职权、职责、管理手段是三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职权因职责而产生,管理手段则是职责、职权的延伸。 (二)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1)保障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秩序 (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三)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行政机关为履行其职责,必须具有相应的职权。职权是职责的保障。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一般有下述七项: (1)行政立法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 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其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其包括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 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 五、行政法的法源与特点 (一)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行政法的法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6、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二) 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六、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 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热启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一、行政的涵义 在传统行政法中,行政就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志,而依法对国家事务的一种有组织的管理活动。 二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 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第三章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职权的含义、内容与特征 (一)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二)行政职权具有以下权力: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许可权。 3、行政确认权。 4、行政检查权。 5、行政奖励权。 6、行政物质帮助权。 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 10、行政复议权。11、其他行政职权。 (三)行政职权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 2、不可处分性。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三、行政职责的含义与内容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体内容包括主: 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3、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一、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考点一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基本原则的特征 1.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与强行法的关系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解决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的情形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2020年行政法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精华版)

范文 2020年行政法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精华版) 1/ 7

2020 年行政法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精华版)一、单选题(每题 2 分) 1.下列关于行政法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是( B ) A.行政法是一部完整、统一的法典 B.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文件是分散的和大量的 C.行政法和一般法律规范一样,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D.行政法中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别独立成为不同的法律部门2.下列属于行政公开原则具体要求的是( B ) A.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B.行政过程公开 C.不存在偏见 D.不单方接触 3.下列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是( AC ) A.某市消费者协会 B.民政部 C.某市税务局 D.某县人民政府 4.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 AB ) A.羁束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B.依申请行政行为与授益行政行为 C.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D.具体行政行为与要式行政行为 5. 受委托组织的违法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责任由( A )承担。 A.委托的行政机关 B.受委托组织

C.实施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 D.受委托组织的主管部门 6.下列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 B )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部委 D.省级人民政府 7.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 )A.公安交管局因违章驾车暂扣张某驾驶执照六个月 B.工商局对一企业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 C.卫生局对流行性传染病患者强制隔离 D.食品药品监督局责令某食品生产者召回其已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8.2014 年 4 月17 日下午,王民与张华合伙投资购买的水泥管丢失,王民怀疑是张华转移,便用不堪入耳的言语谩骂,张华不满也以侮辱性的言语谩骂,王民与张华在漫骂中发生厮打,双方均受到了轻微伤害。 县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 2014 年 6 月 18 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张华予以罚款 100 元,对王民予以行政拘留 5 日。 公安局的行为违反了( A)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行政合理性原则 C. 诚实守信原则 D.责权统一原则 3/ 7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欢迎共阅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详细版) 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概述 ( 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 ( 2)行政主体的特征: A. 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D. 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3)行政主体的分类: 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 4)相关概念辨析 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 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 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 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的类别中 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 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 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行政机关只是公共机构 的一部分。 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 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 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 2、行政主体的类型: ( 1)中央行政机关 A、种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

公共行政法学考试重点试题及参考答案

公共行政法学考试重点试题及参考答案 1、什么是行政法?有何特点?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关系主体行使其权利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特点:(1)、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的、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2)、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内容广泛;以行政法、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易于变动;具有双面性。 2、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 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其基本含义和具体要求是什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知道 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准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合法性原则:(1)、含义:是指行政权的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要求: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则:(1)、含义: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要求: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该建立在正当的考虑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平等的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1)、含义:只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2)、要求:因该做相关的监督;应由法定机关行使;损害应当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要给与一定的补偿。 4、什么是行政职权?有哪些内容?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 家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职能。主要有:1、行政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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