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方式代码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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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以下简称监管方式),即现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由于海关对不同监管方式下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统计作业的要求不尽相同,因此为满足海关管理的要求,H2000通关管理系统的监管方式代码采用四位数字结构.其中前二位是按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二位为海关统计代码。

一般贸易

一、定义与代码

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110”,简称:一般贸易。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

2.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

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4.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原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采购产品出口。

5.供应外国籍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国产燃料、物料及零配件。

6.保税仓库进口供应给中国籍国际航行运输工具使用的燃料、物料等保税货物。

7.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带出的设备、物资。

8.来料养殖、来料种植的进出口货物。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1.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为“货样广告品A”(3010)、“货样广告品B”(3039)。

2.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单位获准临时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为.“其他贸易”(9739)。

3.境外劳务合作项目,对方以实物产品抵偿我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如钢材、木材、化肥、海产品等),对外承包工程期间在国外获取及在境外购买的设备、物资等,监管方式为“承包工程进口”(341O)。

易货贸易

一、定义与代码

易货贸易是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130”,简称:易货贸易。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仅适用于易货贸易经营企业在核准的范围内易货贸易的进出口货物。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对台小额贸易中签订易货合同的贸易,监管方式为“对台小额”(4039)。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易货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为“边境小额贸易”(4019)。

旅游购物商品

一、定义与代码

旅游购物商品是指境外旅游者用自带外汇购买的或委托境内企业托运出境5万美元以下的旅游商品或小批量订货。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139”,简称:旅游购物商品。

二、适用范围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一)出口5万美元以上旅游购物商品。出口旅游商品5万美元以上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一般贸易”(011O)申报出口,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其他贸易”(9739)申报出口。

(二)入境旅游者(包括外籍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自带出境用外汇购买旅游纪念品、工艺品、中药材和中成药,由出境地海关旅检部门按照规定限值、限量办理。

加工贸易枓件、成品放弃

一、定义与代码

(一)加工贸易料件放弃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不再用于加工成品出口,

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本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200”,简称“料件放弃”。

(二)加工贸易成品放弃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生产的成品因故不再出口,主动放弃交

由海关处理。

本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400”,简称“成品放弃”。

二、适用范围

(一)料件放弃包括: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剩余料件和边角料。

(二)成品放弃包括: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残次品。

来枓加工

一、定义与代码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

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监管方式代码“0214”,简称:来料加工。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加工出口的成品。

2.设立保税工厂的加工贸易企业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的情况:

1.国营企业代理来料加工企业进口加工生产用柴油,监管方式为“加工专用油”(0314)。

2.由特定企业以加工贸易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不返销出境,供应国内市场的,监管方式为“进料

以产顶进”(0642)。

3.进口5000美元以下、78种列名辅料,监管方式为“低值辅料”(0815)。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

一、定义与代码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经营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不直接出口,在境内结转给另一个加工贸易企业再加工后复出口。

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255”,简称“来料深加工”。

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654”,简称“进料深加工”。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适用:

1.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之间来料、进料深加工货物结转。

2.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转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的货物。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1.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结转的货物,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1200)。 2.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复出口,加工区企

业转出、转入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口加工区成品进出区”(5100)。

3.经营企业进料加工产品转给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监管方式为“进料成品转减免”(0744)。

加工贸易余料结转

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

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结转到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监

管方式的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继续加工复出口。

来料余料结转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258”,简称“来料余料结转”。

进料余料结转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657”,简称“进料余料结转”。

加工贸易料件复出

一、定义与代码

加工贸易料件复出是指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口的保税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以及加工过程

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废料退运出境。

来料加工料件复出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265”,简称“来料料件复出”。

来料加工边角料复出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865”,简称“来料边角料复出”。

进料加工料件复出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664”,简称“进料料件复出”。

进料加工边角料复出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864”,简称“进料边角料复出”。

二、适用范围

(一)加工贸易料件复出适用:

1.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口的保税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废料退运出境。

2.经营企业因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要,请出口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的保税料件。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剩余料件及边角料、废料复运出境后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监管方式为“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

加工贸易货物退换

一、定义与代码

(一)加工贸易料件退换

加工贸易料件退换是指来料、进料加工进口的保税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境,更换料件复进口。

来料加工料件退换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300”,简称“来料料件退换”。

进料加工料件退换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700”,简称“进料料件退换”。

(二)加工贸易成品退换

加工贸易成品退换是指来料、进料加工出口的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

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

来料加工成品退换监管方式的代码为“4400”,简称“来料成品退换”。

进料加工成品退换监管方式的代码为“4600”,简称“进料成品退换”。

二、适用范围

该监管方式不适用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废料退运出境,以及进口

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境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境。

这几类货物分别适用以下监管方式:“来料料件复出”(0265)、“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进料料件复出”(0664)、“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内销

包括以下监管方式:来料料件内销、来料成品转减免、进料料件内销、进料成品转减免、进料边角料

内销、来料边角料内销。

一、定义与代码

(一)加工贸易保税料件转内销是指经营企业来料、进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或用剩余料件生产

的制成品、半成品、残次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经批准转为国内销售,不再加工复出口,包括海关事后发

现有关企业擅自转内销并准予补办进口手续的货物。

来料加工料件转内销监管方式代码“0245”,简称“来料料件内销”。

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监管方式代码“0644”,简称“进料料件内销”。

(二)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减免是指来料、进料加工成品在境内销售给凭征免税证明进口货物的企业。

来料加工成品转减免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345”,简称“来料成品转减免”。

进料加工成品转减免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744”,简称“进料成品转减免”。

(三)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是指经批准在境内销售的来料、进料加工过程中有形损耗产生的、仍有商业

价值的边角料,包括来料、进料加工副产品。

来料加工边角料转内销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845”,简称“来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加工边角料转内销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844”,简称“进料边角料内销”。

二、适用范围

(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监管方式适用于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1.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内、加工过程中产

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及下脚料件。

2.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

口料件。

3.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

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4.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5.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

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二)以下情况不适用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内销的监管方式:

1.特定企业以加工贸易的方式进口原油炼制成品油,小返销出境而供应国内市场,其监管方式为

“进料以产顶进”(0642)。

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其监管方式为“保税区进料料件”(0544)、“保税区

来料料件”(0545)。

3.企业擅自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按走私或违规处理的。

加工专用油

加工专用油是指指定国营贸易企业代理来料加工企业进口来料加工生产用柴油。

本监管方式代码“0314”,简称“加工专用油”。

加工贸易设备

包括以下监管方式:不作价设备、加工贸易设备、加工设备内销、加工设备结转、加工设备退运。

一、定义与代码

(一)外商提供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是指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开展来料、进料加工业务,外商免费向

境内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提供加工生产所需设备,境内经营单位不需支付外汇、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

外商提供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320”,简称“不作价设备”。

(二)加工贸易设备是指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外商作价提供、不扣减企业投资总额的进口设备。

加工贸易设备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420”,简称“加工贸易设备”。

(三)加工贸易设备转内销是指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经批准转售给境内非加工贸易

企业。

加工贸易设备转内销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446”,简称“加工设备内销”。

(四)加工贸易设备结转是指海关监管期内的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经批准转让给另一加工企业,或从

本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结转入另一本《加工贸易手册》。

加工贸易设备结转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456”,简称“加工设备结转”。

(五)加工贸易设备退运是指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退运出境。

加工贸易设备退运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466”,简称“加工设备退运”。

二、适用范围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节监管方式:

(一)暂时进口(期限在半年以内)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资金进口的设备,其监管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2025)、“外资设备物品”(2225)。

(三)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总额以外)进口设备,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四)出口加工区的设备进口、退运及结转,分别适用“境外设备进区”(代码5335)、“区内设备退运”(代码5361)和“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

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设备结转

一、定义与代码

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设备结转是指进口企业在减免税设备监管年限内转让给另一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

本监管方式代码“0500”,简称“减免设备结转”。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不适用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设备结转给另一加工贸易企业,其监管方式为“加工设备结转”(0456)。

保税区加工贸易内销货物

保税区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加工成品不复运出境。转为国内使用,按征税方式区分适用以下监管方式:

一、区内加工企业来料、进料加工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以及来料、进料

加工内销制成品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难以区分的,按照制成品征税,监管方式为:

(一)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0445”,简称“保区来料成品”。

(二)按成品征税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0444”,简称“保区进料成品”。

二、区内企业来料、进料加工用含有部分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对其制成品按

照所含进口料件征税,其监管方式为:

(一)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0545”,简称“保区来料料件”。

(二)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0544”,简称“保区进料料件”。

补偿贸易

一、定义与代码

补偿贸易是指由境外厂商提供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我方企业(包括“外商投

资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方式。包括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企业(包括企业联合体)所生产的其他产品返销给对方,进行间接补偿。

补偿贸易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产品出口先偿还设备价款,还清本息后再出口收汇。

(二)设备价款本息在每批出口货物价款中扣还一部分。直到还清为止。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513”,简称“补偿贸易”。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包括补偿贸易中对方有偿或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模具等。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一)直接用国内产品同国外厂商交换设备、料件或成品,以货换货,其监管方式为“易货贸易”(0130)。

(二)出口产品收取外汇,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三)在补偿贸易合同中同时订有来料加工合同的,来料加工合同部分,其监管方式为“来料加工”(0214)。

进料加工贸易

一、定义与代码

进料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贸易按照对外签约形式分为“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和“进料加工对口合同”。

“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是指我方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运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再返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715”,简称“进料非对口”。

“进料加工对口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分别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出口成品款项的交易形式,包括动用外汇的对口合同或不同客户的对口的联号合同以及对开信用证的对口合同。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615”,简称“进料对口”。

境外客户为境内企业加工复出口产品提供进口5000美元及以下、数量零星的辅料或包装物料以及数

量合理直接用于服装生产车间的小型易耗性生产工具。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815”,简称“低值辅料”。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进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和加工出口产品。

2.设立保税工厂的加工贸易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其监管方式为“区内加工货物”(5015)。

加工贸易成品油以产顶进

加工贸易成品油以产顶进是指特定企业以加工贸易形式进口原油,加工供国内市场的成品油。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642”,简称“进料以产顶进”。

国轮油物料

一、定义与代码

国轮油物料指中国籍国际航行的运输工具在境内添加的保税仓库进口仓储的油料、物料。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139”,简称“国轮油物料”。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适用于从保税仓库提取,供应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民用航空器等运输工具的进口燃料、物料及零配件等。

本监管方式不适用从设在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仓库提取,供应航行国际航线的外国籍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进口燃料、物料,其监管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1233)。

保税区间及保税仓库间货物结转

一、定义与代码

保税区间及保税仓库间货物结转是指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B型)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往来的货物。

本监管代码为“1200”,简称“保税间货物”。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不适用出口加工区间结转货物,不同出口加工区企业结转货物适用“出口加工区成品进出区”(5100)和“料件进出区”(5000)。

保税仓库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

一、定义与代码

保税仓库进出境仓储及转口货物,指从境外进口直接存入保税仓库、保税仓库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以及出口监管仓库出境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233”,简称“保税仓库货物”。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适用于经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进出境和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境货物。包括从保税仓库提

取用于外国籍国际航行运输工具的物料。

(二)不适用本监管方式的情况

1.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进口自用的货架、办公用品、管理用具、运输车辆、搬运、起重和包装

设备以及改装用的机器等,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2.从保税仓库提取用于本国籍运输工具或用于维修境内设备的仓储货物,按进口申报,其监管方式

为“一般贸易”(01lO)。

3.保税仓库进境货物销往境内,按货物运出保税仓库的实际用途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

4.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的退仓货物,分各种监管方式。

5.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其监管方式分别为“保税区仓储、转口”(1234)、“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6033)。

6.保税仓库货物出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转为正式进口的,在仓库主管海关办结出仓报关手续,填制

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填写“1200”,进口报关单按实际进口监管方式填报。

7.保税仓库寄售维修零部件申请免税出仓的,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应为“无代价抵偿货物”(“3100”)。

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

一、定义与代码

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是指从境外存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和从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运出

境的仓储、转口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234”,简称“保税区仓储转口”。

二、适用范围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一)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仓储、转口货物以外的其他进出境货物,按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二)从境内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运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按实际监管方式

填报。

从境内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运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退回境内,按实际监管

方式填报。

(三)从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运往境内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按实际监管方式

填报。

寄售代销贸易

一、定义与代码

寄售代销贸易是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协议

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

给寄售人的交易形式。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关系,代销人对货物没有所有权。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616”,简称“寄售代销”。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包括寄售代销贸易进出口的货物及进口寄售货物的增发部分。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一)经营寄售代销业务的企业,接受国外免费提供的样品,其监管方式应为“货样广告品B”(3039);

(二)委托我驻港澳机构代销的鲜活商品,其监管方式应为“一般贸易”(0110)。

进出境修理物品

一、定义与代码

进出境修理物品是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1300”,简称“修理物品”。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适用于各类进出境维修的货物以及修理货物维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一)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管理的进境维修业务。

(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进出境维修,分别适用“来料料件退换”(03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料件退换”(07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出料加工贸易

一、定义及代码

出料加工贸易是指境内企业将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

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加工费的交易方式。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427,简称:出料加工。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一)运往境外维修的货物以及石化生产过程中所需催化剂需运至国外添加氢以增加活性后复运进境继

续投入生产使用,不改变其物理和化学性质,未产生新的产品,其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1300)。

(二)出料加工,原则上不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

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如出口废钢进口钢材、出口废铝进口铝合金板材等,不属出料加工,应按一般贸易货物办理进出口手续。

租赁贸易

一、定义及代码

租赁贸易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项下境内企业租赁进口或出租出口的货物。

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其监管方式代码为“1523”,简称“租赁贸易”。

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征税适用监管方式代码为“9800”,简称“租赁征税”。

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其监管方式代码为“1500”,简称“租赁不满一年”。

二、适用范围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一)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二)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其监管方式应为“加工贸易设备”(0420)。

(三)补偿贸易租借进口的货物,其监管方式应为“补偿贸易”(0513)。

(四)租赁贸易期满复运出(进)口的货物,其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租赁不满一年期满复运出(进)境的货物,其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

免税品

一、定义及代码

免税品是指设在国际机场、港口、车站和过境口岸的免税品商店进口,按有关规定销售给办完出境手

续的旅客的免税商品,供外国籍船员和我国远洋船员购买送货上船出售的免税商品,供外交人员购买的免

税品,以及在我国际航机,国际班轮上向国际旅客出售的免税商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741”,简称“免税品”。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适用于:

1.免税店范围:进出境口岸免税店、运输工具免税店、市内免税店、外交人员免税店和供船免税店

等五类免税店进口核定品种的免税品。

2.供应对象:办结出境手续的出境旅客、国际航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外交人员。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1.境内免税外汇商店销售给为我出国人员、华侨的免税外汇商品,其监管方式为“免税外汇商品”(1831)。

2.经营免税品业务的单位进口的供维修使用的零部件、工具、展台、货架,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3。免税品退运出境,其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免税外汇商品

一、定义及代码

免税外汇商品是指由经批准的经营单位进口,销售专供入境的我国特定出国人员和驻华外交人员的免

税外汇商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1831,简称:免税外汇商品。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适用:

1.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对象是指我国驻外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境外劳务人员、援

外人员和远洋船员。

2.上述人员用结存外汇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店购买限定品种的免税外汇商品。

3.专供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免税商品的特定公司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1.设在国际机场、港口、车站和过境口岸的免税品商店所进口的,按有关规定销售给办结出境手续的旅客的免税商品,供外国籍船员和我国远洋船员购买送货上船出售的免税商品,供外交人员购买的免税品,以及在我国际航机,国际班轮上向国际旅客出售的免税商品。其监管方式为“免税品”(1741)。

2.经营免税外汇商品的单位进口供商品维修用的零部件、工具和商场自用的货架、手推车等。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3.因故经批准转内销进口免税外汇商品,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4.免税外汇商品退运出境,其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一、定义及代码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建厂(场)物料,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物品”)]。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代码“2025”,简称“合资合作设备”。

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代码为“2225”,简称“外资设备物品”。

二、适用范围

(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

(二)“设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及生产用车辆。

(三)“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鼓励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总额以外,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设备进行更新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2.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租赁贸易等进口的设备物品,分别适用“不作价设备”(0320)、“加工贸易设备”(0420)、“租赁不满一年”(1500)、“租赁贸易”(1523)。

3.外国常驻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公用物品,其监管方式为“常驻机构公用”(2439)。

4.没有实际进出境,在境内结转的减免税设备,其监管方式为“减免设备结转”(0500)。

5.出口加工区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物品,其监管方式为“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5035)。

退运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4561”,简称“退运货物”。

二、适用范围

(一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1.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其监管方式为“直接退运”(4500)。

2.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其监管方式为“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3.加工贸易设备退运,其监管方式为“加工设备退运”(0466)。

4.“租赁不满一年”(1500)、“免税品”(1741)退运出境,其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5.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退运出境,其监管方式为“区内设备退运”(5361)。

6.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其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外国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

一、定义及代码

外国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是指境外(地区)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地区)法人经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为开展公务活动所需进出境的物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2439”,简称“常驻机构公用”。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常驻机构进境自用且数量合理的办公用机器设备、家具、文具、机动车辆等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境的公用物品。

(二)本监管方式适用的机构:

1.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机构。

2.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团体常驻机构。

3.外国常驻新闻机构。

4.其他外国常驻机构。

5.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经营的企业常驻机构。

(三)不适用本监管方式的监管业务

1.外国驻中国使馆、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及其他与中国政府签有协议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进出境物品填报《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

2.外国人员子女学校进出境物品,其监管方式为“其他贸易”(9739)。

3.常驻机构人员进境自用的汽车,其监管方式为“其他贸易”(9739)。

4.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我国内购运出境的货物,其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5.暂时进出境的公用物品,其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口”(2600)。

暂时进出境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暂时进出境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2600'’,简称“暂时进出货物”。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2.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3.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在本款第1至第3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5.货样;

6.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7.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lO.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其用品;

11.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二)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进出境展览品,监管方式为“展览品”(2700);

2.驻华商业机构不复运出口的进口陈列样品,其监管方式为“陈列样品”(2939);

3.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资,其监管方式为“对外承包出口”(3422):

4.进出境修理物品,其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1300);

5.租赁贸易进出口货物,其监管方式为“租期不满一年”(1500)、“租期一年及以上”(1523);

6.企业使用旧钢瓶容器进口燃料、物料,按进口燃料、物料的监管方式申报,报关单“包装种类”栏目填报“旧钢瓶”,旧钢瓶容器凭《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旧钢瓶复运出境时监管方式填报“其他”(9900);

7.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转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不属于

复运出境;

8.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境集装箱;

9.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驻华机构或者人员暂时进出境物品。

进出境展览品

一、定义及代码

进出境展览品是指外国来华或我国为到国外举办经济、文化、科技等展览或参加博览会而进出口的展

览品及展览品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小卖品和其他物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2700'’,简称“展览品”。

二、适用范围

(一)进出境展览品主要包括: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层示或者使用的货物,包括:

(1)为了示范展览会展出机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货物;

(2)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3)宣传展示货物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2.上述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3.其它经海关批准用于展示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二)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进出口展览品,持证人免填报关单。

2.不复运出(进)境而留在国内(外)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按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3.在商店或者其他营业场所以销售国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非公共展览会。

货样、广告品

一、定义及代码

进出口货样是指专供订货参考的进出口货物样品;广告品是指用以宣传有关商品的进出口广告宣传品。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价购或价售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代码为“3010”,简称“货样广告

品A”。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出口以及免费提供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代码为“3039”,简称“货样广告品B”。

二、适用范围

上述监管方式除以上定义所述范围外,还包括寄售代销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一)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其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口货物”(2600)。

(二)驻华商业机构不复运出口的进口陈列样品,其监管方式应为“陈列样品”(2939)。

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

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100”,简称“无代价抵偿”。

二、适用范围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一)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分别

适用具体列名的料件或成品退换的监管方式。

(二)与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其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其他免费提供的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其他免费提供货物指除已具体列名的礼品、无偿援助和赠送物资、捐赠物资、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

国外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等及归入列名监管方式的免费提供货物以外,进出口其他免费提供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339”,简称“其他进出口免费”。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外商在经贸活动中赠送的物品。

2.外国人捐赠品。

3.驻外中资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物资。

4.经贸活动中,由外商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消耗性物品等。

(二)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保税仓库中由外商免费提供进口的机械设备、手工工具、运输工具、办公用品等,其监管方式为“其他贸易”(9739)。

2.免税店由外商免费提供进口的货架、柜台、手推车等,其监管方式为“其他贸易”(9739)。

3.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外商免费提供的机械设备,其监管方式为“不作价设备”(0320)。

4.免费提供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其监管方式为“货样广告品B”(3039)。

5.国家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其监管方式为“援助物资”(3511)。

6.捐赠物资,其监管方式为“捐赠物资”(3612)。

7.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其监管方式为“无代价抵偿”(3100)。

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物资

一、定义及代码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资是指经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和开展

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

承包工程出口物资监管方式代码为“3422”,简称“对外承包出口”。

承包工程期间在国外获取的设备、物资,以及境外劳务合作项目对方以实物产品抵偿我劳务人员工资

所进口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410”,简称“承包工程进口”。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不包括我劳务人员带出的自用生活物资,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二)援外成套项目出口的货物应根据无偿援助或贷款援助,监管方式代码分别选用援助物资”(3511)

或“一般贸易”(0110)。

(三)边境地区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

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包括在外购买及换回的)运回境内时,其监管方式代码为“边境小额贸易”(4019)。

(四)承包工程结束后复运进境原从国内运出的承包工程项下的设备、物资,其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

国家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一、定义及代码

国家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是指我国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或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无偿援

助的物资、捐赠品或我国政府、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政府、组织赠送的物资,以及我国政府、组

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组织无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511”,简称“无偿援助”。

二、适用范围

(一)有关名词:

外国政府,是指外国国家的中央政府。

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以及长期与我国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国际组织。

国际条约,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缔结协定或协议以及参加的国际条约。

(二)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包括我方利用贷款或援助款项自行采购进口的货物),其监管方式为

“一般贸易”(0110)。

2.来(出)访的团体和人员相互馈赠的礼品,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3.经济贸易往来关系赠送的物资,监管方式为“其他进出口免费提供”(3339)。

4.随援外物资一并出口或另外发运的批量出口的生活物资应按照“其他贸易”(9739)报关。

5.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向我国境内或向境外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

的物资,其监管方式为“捐赠物资”(3612)。

进出口捐赠物资

一、定义及代码

进出口捐赠我交是指境外捐赠人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向我国境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

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以及境内捐赠人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向境外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612”,简称“捐赠物资”。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适用范围:

1.捐赠人

(1)境外捐赠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胎、外籍人,包括法人。

(2)境内、外捐赠人,包括法人。

2.扶贫、慈善公益性事业的物资

(1)新的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2)食品类及饮用品(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3)医疗类包括直接用于治疗特困患者疾病或贫困地区治疗地方病及基本医疗卫生、公共环境卫生

所需的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

(4)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器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5)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

(6)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3.受赠人和使用人

受赠人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从事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

事业为宗旨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

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宋庆龄基金会。

使用人(使用单位)是指捐赠物资的直接使用者或负责分配该捐赠物资的单位或个人。

(二)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其监管方式为“援助物资”(3611)。

2。经贸往来中赠送的物品、外国人捐赠品、我驻外(包括驻港澳)中资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物资等。其监管方式为“其他进出口免费提供货物”(3339)。

边境小额贸易

一、定义及代码

边境小额贸易指我国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外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

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

业或其他贸易机构进行的贸易活动。

本监管方式代码“4019”,简称“边境小额”。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边境地区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以易货贸易、现汇贸易形式

开展的边境小额贸易。

2.边境地区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经济合作(工程承包、劳务输出)项下进出口物资及原出口工程设备、物资(包括在境外购买及换回的)运回境内。

(二)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边民互市贸易(互市进口商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下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

出部分照章征税,监管方式“其他贸易”(9739)。

2.未获准经营边境小额贸易的企业进出口货物。

3.对台湾居民同大陆对台小额贸易公司成交用台湾船只直接运进产自台湾的产品和运出大陆产品到

台湾,其监管方式为“对台小额”(4039)。

对台湾小额贸易

一、定义及代码

对台湾小额贸易是指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经批准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货物交易。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4039”,简称“对台小额贸易”.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进入厦门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人员带出台湾产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下免征进

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出部分照章征税,其监管方式为“其他贸易”(9739)。

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

一、定义及代码

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实行封闭管理的

特定区域,以下简称“交易市场”。

本监管方式代码“4139”,简称“对台市场”。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仅限于厦门大嶝岛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一)对台湾居民同大陆对台小额贸易公司成交用台湾船只直接运进产自台湾的产品和运出大陆产品到台湾,其监管方式为“对台小额”(4039)。

(二)我国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进行的贸易活动,其监管方式为“边境小额”(4019)。

驻外机构运回旧公用物品

一、定义及代码

驻外机构运回旧公用物品是指我驻各国(地区)使、领馆,驻国外、港澳地区的经济、贸易机构,驻国际组织代表处等我驻外机构更新且闲置不用而运回或因机构撤销而运回的物品,包括临时出国展览团、考察团等运回的生产资料和公用物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4200”,简称“驻外机构运回”。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不适用暂时进出境公用物品。

直接退运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直接退运货物是指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在有关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因海关责令或有正当理由获准退运境外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4500”,简称“直接退运货物”。

二、适用范围

(一)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1.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2.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3.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4.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5.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二)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1.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2.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

3.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

(四)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放行后的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其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

2.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区内加工货物

区内加工货物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经营加工贸易业务从境外进口料件以及加工出口的成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5015”,简称“区内加工货物”。

区内仓储货物

“区内仓储货物指出口加工区内仓储企业从境外进口供区内企业加工的仓储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5033”,简称“区内仓储货物”。

境外设备进区

境外设备进区指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用于区内加工生产所需的的机器设备和工模具、区内建没所需的基建物资以及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5335”,简称“境外设备进区”。

区内设备退运

区内设备退运指出口加工区内退运境外的设备。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5361”,简称“区内设备退运”。

加工贸易料件进出出口加工区

加工贸易料件进出出口加工区指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料件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或加工区内企业经批准销往区外的料件,同一出口加工区或不同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料件,深加工结转转入的料件,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料件进区,以及上述料件在境内的退运,但不包括退换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5000”,简称“料件进出区”。

加工贸易成品进出出口加工区

加工贸易成品进出出口加工区指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成品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销往区外、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成品出区、销往区外的成品因故退运进区,不包括退换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5100”,简称“成品进出区”。

设备进出区

“设备进出区”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设备、物资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设备、物资,设备因故销往区外,设备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上述设备、物资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5300”,简称“设备进出区”。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边角料出区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边角料出区”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边角料结转到同一加工区或不同加工区的另一企业,或经批准销售到区外。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5200”,简称“区内边角调出”。

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仓储货物是指从境外直接存入保税物流中心(A、B型)和从保税物流中心(A、B型)运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6033”,简称“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

二、适用范围

(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1.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

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

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三)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除外)运人保税物流中心(A、B型)货物和从保税物流中心(A、B型)提取运往境内的货物。

2.保税物流中心(A、B型)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保税物流中心(A、B型)之间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其监管方式填报为“保税

间货物”(1200)。

3.保税仓库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其监管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1233)。

4.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其监管方式为“保税区仓储、转口”(1234)。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

一、定义及代码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是指国内贸易货物由我国关境内一口岸启运,通过境外运至我国关境内另一口岸的业务,以下简称“跨境运输”。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9600”,简称“内贸跨境”。

二、适用范围

经海关总署批准的进出境口岸、所经境外口岸、运输方式等实行跨境运输的货物。

海关处理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海关处理货物是指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的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溢卸货物、放弃进口货物,以

及走私违规案件查处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9639”,简称“海关处理货物”。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适用以下定义的货物:

(一)超期未报关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进口货物。

超期未报关货物还包括保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

者其他有关手续,以及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未运输出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

处理。

(二)误卸、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境运输工具载货清单、运单申报进境的误卸或者溢卸的货物,运

输工具负责人或进口货物收货人未向海关办理退运出境或申报进口手续,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进口

货物。

(三)放弃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进口货物。

(四)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进口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的,海关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五)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

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六)走私违法案件予以没收,由海关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

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

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是指无法获得原始报关单的后续退补税货物,包括调查、稽查补税及审价、

归类等各种原因的后续退补税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9700”,简称“后续补税”。

其他贸易

一、定义及代码

其他贸易是指除本章上述各节列名的监管方式以外,列入海关“其他贸易”统计的进出口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9739”,简称“其他贸易”。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适用:

1.我国境内经批准临时进出口货物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进出口货物、物品。

2.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我国内购买货物出口。

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和外国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以及持有长期居留证件和来华定居的引

进专家等进口自用汽车。

4.进入厦门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人员带出台湾产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免征

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出部分照章征税.监管方式“其他贸易”。

5.外国企业常驻我国办事机构进口不复运出境的陈列用企业产品样品。

6.未列入运输工具进口载货清单、提(运)单、或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运

输工具负责人或溢卸货物的收货人申请办理进口溢卸货物。

(二)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1.入境旅客在境内购买5万美元以内的旅游商品托运出境,其监管方式为“旅游购物商品”(0139)。 2.本国籍运输工具在境内添加进口保税油、物料,其监管方式为“国轮油物料”(1139)。

3.外国常驻机构进口办公用品,其监管方式为“常驻机构公用”(2439)。

4.驻华商业机构进口不复运出口的陈列样品,其监管方式为“陈列样品”(2939)。

5.对台湾小额贸易,其监管方式为“对台小额”(4039)。

6.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单位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其监管方式为“货样广告品B”(3039)。

7.除援助、捐赠以外进出口其他免费提供的货物,其监管方式为“其他进出口免费”(3339)。

8.我国驻外机构在境外购买的公务用品、机动车辆运回境内,其监管方式为“驻外机构购进”(4239)。

9.海关拍卖处理超期未报货物、走私违规货物,其监管方式为“海关处理货物”(9639)。

10.驻华外交机构转售境内非外交机构或个人,国际文体交流活动进口物品获准留赠或放弃,其监

管方式为“留赠、专卖物品”(9839)。

留赠、转卖物品

留赠转卖物品是指外国(地区)驻我国外交机构转售境内非外交机构或国际文体活动留赠、放弃的特批进口物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9839”,简称“留赠转卖物品”。

其他

一、定义及代码

指除已具体列名监管方式以外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9900”,简称“其他”。

二、适用范围

(一)从货运渠道进出境的个人行李物品。

(二)中国驻外国使领馆出口公务或自用物品。

(三)在境内结转的进出口货物:

1.以出顶进货物,指经批准在国内以外汇向有关进出口公司购买出口商品顶替其应进口的同一商品。

2.供应国内外汇免税商店并收取外汇的出口商品。

3.经批准将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加工的成品转为免税外汇商品。

4.经批准内销征税的进口免税品。

(四)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境货物。

(五)我国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自捕水产品。

(六)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国家文物局核准后,授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文物进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系指经国家文物局审核批准从事文物收藏和研究的博物馆(院)、展览馆、研究所(院)等单位。

(七)与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或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

(八)我国各银行总行调运进出境的人民币、外币现钞。

常用业务参数海关常用代码表

常用业务参数海关常用代码表 领证商品备注表(LICENSEN) 征免性质代码表(LEVETYPE) 关别代码表(CUSTOMS) 国内地区代码表(DISTRICT) 反倾销名单(IMPORTSU) 货币代码表(CURR) 国别地区代码表(COUNTRY) 进口商品临时税率表(TEMPOR) 监管证件代码表(LICENSED) 监管方式代码表(TRADE) 运输方式代码表(TRANSF) 计量单位代码表(UNIT) 用途代码表(USE_TO) 结汇方式代码表(LC_TYPE) 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LEVYMODE) 地区性质代码表(DIST_TYPE) 货币代码表(CURR) 企业性质代码表(CO_TYPE) 成交方式代码表(TRANSAC) 常用计量单位换算资料 长度1英寸=25.4毫米
1英尺=12英寸=0.3048米
1码=3英尺=0.9114米
1英里=1760码=1.609千米
1海里=1852米
面积
1平方英寸=6.45平方厘米
1平方英尺=144平方英寸=9.29平方分米
1平方码=9平方英尺=0.836平方米
1英亩=4840平方码=0.405公顷
1平方英里=640英亩=259公顷
体积
1立方英寸=16.4立方厘米
1立方英尺=1728立方英寸=0.0283立方米
1立方码=27立方英尺=0.765立方米
容积
英制
1品脱=20液量盎司=34.68立方英寸=0.568升
1夸脱=2品脱=1.136升
1加伦=4夸脱=4.546升
1配克=2加伦=9.092升
1蒲式耳=4配克=36.4升
1八蒲式耳=8蒲式耳=2.91百升
美制干量
1品脱=33.60立方英寸=0.550升
1夸脱=2 pints 品脱=1.101升
1配克=8 quarts 夸脱=8.81升
1蒲式耳=4s 配克=35.3升美制液量
1品脱=16液量盎司=28.88立方英寸=0.473升
1夸脱=2品脱=0.946升
1加伦=4夸脱=3.785升
常衡
1格令=0.065克
1打兰=1.772克
1盎司=16打兰=28.35克
1磅=16盎司=7000谷=0.4536千克
1英石=14磅=6.35千克
1四分之一英担=2英石=12.70千克
1英担=4四分之一英担=50.80千克
1短吨(美吨)=2000磅=0.907公吨
1长吨(英吨)=20英担=1.016公吨
适用从量消费税商品的重量与体积换算关系为:
啤酒1吨=988升黄酒1吨=962升
汽油1吨=1388升柴油1吨=1176升 编码的俗名和学名对照表 俗名学名商品编码备注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 2010年3月30日 为配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实施,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已经被整合到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且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包括双重身份企业)应按照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企业编码规则重新设置企业编码(即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中的第5位为“6”),企业的类别维持不变,《注册登记证书》作相应变更;对已整合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但尚未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保持不变,待验收运作后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见附件)填制相应单证,《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同时废止。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第一位标记代码为“H”,以下简称H账册;减免税货物对应电子账册第六位标记代码为“D”,以下简称HD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立电子账册和导入数据等前期工作。 四、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其进出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对于2010年6月30日之后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在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后6个月内实行H账册、HD账册管理,并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五、目前,部分已验收运作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其进出境货物沿用了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为了保证平稳过渡,上述3个监管方式代码可以在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继续并行使用至2010年6月30日,海关将在2010年7月15日前完成其报关单(备案清单)的结关手续。从2010年7月1日起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不再使用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填报。 六、对于上述情况,在建立H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中,监管方式代码“1234”项下

各种国际贸易方式及代码

贸易方式代码表 0110 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 0130 易货贸易 易货贸易 0214 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0243 来料以产顶进 来料加工成品以产顶进 0245 来料料件内销 来料加工料件转内销 0255 来料深加工 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0258 来料余料结转 来料加工余料结转 0265 来料料件复出 来料加工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 0300 来料料件退换 来料加工料件退换 0345 来料成品内销 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 0420 加工贸易设备 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进口设备 0446 加工设备内销 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转内销

0456 加工设备结转 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结转0466 加工设备退运 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退运出境0513 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 0615 进料对口 进料加工(对口合同) 0642 进料以产顶进 进料加工成品以产顶进 0644 进料料件内销 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 0654 进料深加工 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0657 进料余料结转 进料加工余料结转 0664 进料料件复出 进料加工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0700 进料料件退换 进料加工料件退换 0715 进料非对口 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 0744 进料成品内销 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 0844 进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加工项下边角料转内销 0845 来料边角料内销 来料加工项下边角料内销 0864 进料边角料复出 进料加工项下边角料复出口 0865 来料边角料复出 来料加工项下边角料复出口 1110 对台贸易 对台直接贸易 1139 国轮油物料 中国籍运输工具境内添加的保税油料、物料1215 保税工厂 保税工厂 1233 保税仓库货物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1234 保税区仓储转口 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 1300 修理物品 进出境修理物品 1427 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 1500 租赁不满一年 租期不满一年的租赁贸易货物 1523 租赁贸易 租期在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贸易货物 1616

监管方式代码表说明

监管方式代码表说明 监管方式代码表说明 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以下简称监管方式),即现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由于海关对不同监管方式下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统计作业的要求不尽相同,因此为满足海关管理的要求,H2000通关管理系统的监管方式代码采用四位数字结构.其中前二位是按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二位为海关统计代码。 一般贸易 一、定义与代码 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110”,简称:一般贸易。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 2.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 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4.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原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采购产品出口。 5.供应外国籍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国产燃料、物料及零配件。 6.保税仓库进口供应给中国籍国际航行运输工具使用的燃料、物料等保税货物。 7.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带出的设备、物资。 8.来料养殖、来料种植的进出口货物。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1.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为“货样广告品A”(3010)、“货样广告品B”(3039)。 2.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单位获准临时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为.“其他贸易”(9739)。 3.境外劳务合作项目,对方以实物产品抵偿我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如钢材、木材、化肥、海产品等),对外承包工程期间在国外获取及在境外购买的设备、物资等,监管方式为“承包工程进口”(341O)。 易货贸易 一、定义与代码 易货贸易是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130”,简称:易货贸易。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仅适用于易货贸易经营企业在核准的范围内易货贸易的进出口货物。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对台小额贸易中签订易货合同的贸易,监管方式为“对台小额”(4039)。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易货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为“边境小额贸易”(4019)。 旅游购物商品 一、定义与代码 旅游购物商品是指境外旅游者用自带外汇购买的或委托境内企业托运出境5万美元以下的旅游商品或小批量订货。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139”,简称:旅游购物商品。 二、适用范围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一)出口5万美元以上旅游购物商品。出口旅游商品5万美元以上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一般贸易”(011O)申报出口,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其他贸易”(9739)申报出口。 (二)入境旅游者(包括外籍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自带出境用外汇购买旅游纪念品、工艺品、中药材和中成药,由出境地海关旅检部门按照规定限值、限量办理。 加工贸易枓件、成品放弃

2008最新海关监管条件代码一览表

查编码书,HS编码的监管条件为A的是需要入境货物通关单,B为需要出境货物通关单。监管条件为A或B的俗称为法检货,这类货物需要去商检局办理入(出)境货物通关单,然后再拿着办好的入(出)境通关单去办理报关手续。其实通关单的性质和机电证的性质一样,都是通关单据的必有单据之一。 注:08年商检局和海关联网,办出入境通关单后最好查一下,看看数据到没到海关那里,如果数据没到就报关的话,容易被退单。 入境货物通关单,在货物进口前由在商检局注册登记的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入境和出境的商检程序是差不多的。你可以找报关行或报检行代理,(一般的报关行都有专门的报检员)。如果公司自已有报关员或报检员的话也可以找她们。 "1" 进口许可证 指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其授权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 "3" 敏感物项出口许可证 指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对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施严格的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商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4" 出口许可证 指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其授权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 "5"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指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其授权机关签发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加强对纺织品出口的统计分析和监测,自2005年3月1日起,对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实施出口自动许可管理。主管机关:商务部;主要管理范围:《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通关要求:输往美国、欧盟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海关凭商务部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验放。 "6" 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商品编码后有此代码的商品,其旧品禁止进口 "7" 自动进口许可证 指进口商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由商务部及其授权机构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8" 禁止出口商品 指国务院授权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调整并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所列商品。商品编码后有此代码的商品禁止出口"9" 禁止进口商品 指国务院授权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调整并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所列商品。商品编码后有此代码的商品禁止进口"A" 入境货物通关单 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

征免性质代码表说明

征免性质代码表说明 征免性质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减、免税进行分类统计分析的重要数据。本章明确各类征免性质的内容和范围,通过征免性质详述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减、免税的管理规定,并明确在报关单填制过程中的要求和在海关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的逻辑控制。 一、定义 征免性质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二、征免性质的分类 (一)征免性质分为照章征税、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四部分。其中特定减免税又分为按地区实施的税收政策、按用途实施的税收政策、按贸易性质实施的税收政策、按企业性质和资金来源实施的税收政策等五类。 (二)报关单及海关其他作业单证的"征免性质"栏应按照海关核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三)一份报关单或海关其他作业单证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涉及多个征免性质的,应分单填报。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指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101",简称"一般征税"。 二、适用范围 本征免性质限于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税率征收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出口货物,包括按照公开暂定、关税配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税率、税额征税或补税的进出口货物。 执行ITA税率的货物(征免性质代码"499")不适用本征免性质。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纳税 一、定义及代码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纳税是指自2005年4月1日起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组装汽车进口所需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按整车税率征税。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118",简称"整车征税"。 二、适用范围 (一)除进口汽车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按正常通关程序办理外,海关对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实施备案、税款总担保、凭备案和税款总担保通关、整车特征核定、集中征税和

贸易方式代码表说明

(二)海关通关系统常用代码表说明 监管方式代码表说明 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以下简称监管方式),即现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 由于海关对不同监管方式下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统计作业的要求不尽相同,因此为满足海关管理的要求,报头自动化系统的监管方式代码采用四位数字结构,其中前两位是按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为海关统计代码。 一般贸易 一、定义与代码 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110“简称:一般贸易。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 2.来料养殖、来料种植进出口货物; 3.个体工商业者委托进口的小型生产工具; 4.旅游旅馆、酒店进口营业用的食品和餐佐料等; 5.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6.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包括我方利用贷款款项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 7.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原材料加工产品出口或经批准自行收购国内产品出口的货物; 8.国内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购进供出租用的货物; 9.经营保税仓库业务的企业购进供自用的货物; 10.经营免税品和免税外汇商品的企业购进自用的手推车、货架等货物; 11.外籍船舶、飞机在我国境内添加的国产燃料; 12.对台间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二)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1.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代码为“3010”(货样广告品A)、“3039”(货样广告品B); 2.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经批准临时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

(国际贸易)贸易方式代码表说明

(国际贸易)贸易方式代码 表说明

(二)海关通关系统常用代码表说明 监管方式代码表说明 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以下简称监管方式),即现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 由于海关对不同监管方式下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统计作业的要求不尽相同,因此为满足海关管理的要求,报头自动化系统的监管方式代码采用四位数字结构,其中前俩位是按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俩位为海关统计代码。 壹般贸易 壹、定义和代码 壹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运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110“简称:壹般贸易。 二、适用范围 (壹)本监管方式包括: 1.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 2.来料养殖、来料种植进出口货物; 3.个体工商业者委托进口的小型生产工具; 4.旅游旅馆、酒店进口营业用的食品和餐佐料等; 5.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6.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包括我方利用贷款款项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 7.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原材料加工产品出口或经批准自行收购国内产品出口的货物; 8.国内运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购进供出租用的货物; 9.运营保税仓库业务的企业购进供自用的货物;

10.运营免税品和免税外汇商品的企业购进自用的手推车、货架等货物; 11.外籍船舶、飞机于我国境内添加的国产燃料; 12.对台间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二)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1.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代码为“3010”(货样广告品A)、“3039”(货样广告品B); 2.无进出口运营权的单位经批准临时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9739”; 3.进料加工贸易中,对方有价或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0420或0320); 4.运回国内对外承包工程期间于国外获取的机器、设备,监管方式代码为“3410”; 5.境外劳务合作项目,对方以实物产品低偿我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如钢材、木材、化肥、海产品等),监管方式代码为“3410”。 易货贸易 壹、定义和代码 易货贸易是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130”,简称:易货贸易。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包括和原苏联、东欧等二十六国以及和其他国家的易货贸易。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1.对台小额贸易中签订易货合同的贸易,应为“其他贸易”(9739)。 2.边境小额贸易中签订易货合同的贸易,应为“边境小额”(4019)。

各种国际贸易方式及代码

各种国际贸易方式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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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方式代码表 0110 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 0130 易货贸易 易货贸易 0214 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 0243 来料以产顶进 来料加工成品以产顶进 0245 来料料件内销 来料加工料件转内销 0255 来料深加工 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0258 来料余料结转 来料加工余料结转 0265 来料料件复出 来料加工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 0300 来料料件退换 来料加工料件退换 0345 来料成品内销 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 0420 加工贸易设备 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进口设备 0446 加工设备内销 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转内销

0456 加工设备结转 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结转 0466 加工设备退运 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退运出境 0513 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 0615 进料对口 进料加工(对口合同) 0642 进料以产顶进 进料加工成品以产顶进 0644 进料料件内销 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 0654 进料深加工 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0657 进料余料结转 进料加工余料结转 0664 进料料件复出 进料加工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 0700 进料料件退换 进料加工料件退换 0715 进料非对口 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 0744 进料成品内销 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 0844 进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加工项下边角料转内销 0845 来料边角料内销 来料加工项下边角料内销 0864 进料边角料复出 进料加工项下边角料复出口 0865 来料边角料复出 来料加工项下边角料复出口 1110 对台贸易 对台直接贸易 1139 国轮油物料 中国籍运输工具境内添加的保税油料、物料1215 保税工厂 保税工厂 1233 保税仓库货物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1234 保税区仓储转口 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 1300 修理物品 进出境修理物品 1427 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 1500 租赁不满一年 租期不满一年的租赁贸易货物 1523 租赁贸易 租期在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贸易货物 1616

1.公路运输工具数据填制规范-广西电子口岸

附件9: 中国海关舱单数据填制规范(公路) 第一部分:数据填制特殊要求 一、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有增加、修改和删除报文 (一)数据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中一个数据项填写,另外的数据项必须也要填写。 1.件数,包装 2.通讯方式类别代码,通讯方式号码 3.托运货物价值,金额类型代码 4.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5.通知人名称,通知人地址(街道,邮箱)、通知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 类别代码 6.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危险品联系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7.货物体积、体积单位 8.货物重量、重量单位 9.集装箱(器)自重、重量单位 10.托架或拖挂车自重、重量单位 (二)修改报文 进出境口岸海关代码、货物运输批次号、舱单传输人、运输方式代码、提运单号、更改原因代码、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必填。 (三)删除报文 进出境口岸海关代码、货物运输批次号、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运输方式代码、提运单号、更改原因代码必填,其余不填写。

二、运抵报告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不提供修改报文 (一)申报报文 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据段,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信息数据段,散杂货只填写提单和货物信息数据段。 (二)删除报文 只填写货物运输批次号、运输方式代码、进出境海关代码,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号,散杂货只填写总运单号,其余数据项不填写。 四、理货报告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没有修改报文 申报报文,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据段,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信息,散杂货只填写运单信息数据段。 五、进出境承运确报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没有修改报文,以运输工具为单位向海关申报。 六、出口落装改配申请 总运单号、集装箱信息数据段等数据项根据实际发生变更情况填写。 七、在传输原始舱单中境外装货地和境内卸货地代码时,境外装货地代码编码规则为国家代码(2位)+装货城市代码(3位),境内卸货地代码使用国内公路口岸代码,未在国内公路口岸代码表(CN003)中列名的口岸,其编码规则为该口岸所在的关区代码(4位)+1位顺序号; 在传输预配舱单中境内装货地和境外卸货地代码时,境内装货地使用国内公路口岸代码,未在国内公路口岸代码表(CN003)中列名的口岸,其编码规则为该口岸所在的关区代码(4位)+1位顺序号,境外卸货地代码编码规则为国家代码(2位)+卸货城市代码(3位)。 八、所有填制项中不得出现“<”、“&”符号,如有实际需要,请填写对应的转义符“<”、“&”。

海关监管方式名称及代码对照表

中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署令第2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署长戴杰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 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舶和境外船舶。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者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船舶在海关监管区内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的地点由当地港务局提前通知海关;船舶在非海关监管区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须由当地港务局会商海关。 船舶如需通过未设立海关的港口进出境,或者在未设立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会商海关后批准,接受海关监管,并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 第四条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关,将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 第五条船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上下人员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第六条进境的境外船舶和出境的境内船舶,未向海关办结手续的,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七条经交通部批准从事进出境国际客货运输业务的境内船舶,应向船所在地海关申领《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第八条船舶装卸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人员,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九条船舶进境的时候,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一)《船舶进口报告书》一份; (二)《进口载货清单》二份(无进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三)《进境旅客清单》一份(包括通运旅客。无旅客的免交); (四)《船员清单》一份; (五)《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一份; (六)《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一份; (七)《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八)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新)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货物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或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 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对部分栏目说明如下: (一)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实际进出境货物,填报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在特殊区域内流转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二)备案号 进出特殊区域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备案号;

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 的电子账册(第六位为D)备案号。 (三)运输方式 实际进出境货物,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 应的运输方式; 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区内企业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四)运输工具名称 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在出口备案清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报关单/备案清单号)。 (五)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特殊区域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区内企业选择填报下列不同性质的海关监管方式: 1?下列进出特殊区域的货物,填报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1)区内物流、加工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料件(不包括经过区内企业实质性加工的成品); (2)上述料件因故退运、退换的。 2?区内企业从境外购进的用于研发的料件、成品,或者研发后将上述货物、物品退回境

成交方式代码表

海关征免性质代码表
征免性质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减、免税进行分类统计分析的重要数据。本章明确各类征免性质的内容 和范围,通过征免性质详述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减、免税的管理规定,并明确在报关单填制过程中的要 求和在海关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的逻辑 一、定以 征免性质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二.征免性质的分类 A 征免性质分为照章征税、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四部分。其中特定减免税又分为按地 区实施的税收政策、按用途实施的税收政策、按贸易性质实施的税收政策、按企业性质和资金来源实施的 税收政策等五类。 B 报关单及海关其他作业单证的“征免性质”栏应按照海关核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 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C 一份报关单或海关其他作业单证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涉及多个征免性质的,应分单填报
代码 101 201 299 301 307 399 401 403 406 412 413 417 418 420 421 422
简称 一般征税 无偿援助 其他法定 特定区域 保税区 其他地区 科教用品 技术改造 重大项目 基础设施 残疾人 远洋渔业 国产化 远洋船舶 内销设备 集成电路 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 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 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及出口货物 保税区进口自用物资 其他执行特殊政策地区出口货物 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进口科教用品 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货物 国家重大项目进口货物
全称
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建设进口设备 残疾人组织和企业进出口货物 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 国家定点生产小轿车和摄录机企业进口散件 远洋船舶及设备部件 内销远洋船用设备及关键部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货物

运输方式代码(标准状态:现行)

I C S35.040 A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 B/T6512 2012 代替G B/T6512 1998 运输方式代码 C o d e s f o rm o d e s o f t r a n s p o r t (U N/C E F A C T R e c.19,MO D) 2012-12-31发布2013-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本标准按照G B/T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三 本标准代替G B/T6512 1998三与G B/T6512 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在第2章中增加了部分术语; 把第3章 代码结构 和第4章 代码表 改为第3章 代码表结构和表示 ,并对代码表中的部分名称和说明作了修改; 删除了第5章和附录A三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 N/C E F A C T)2001年发布的第19号推荐书‘运输方式代码“三 本标准与U N/C E F A C T第19号推荐书的技术性差异如下: 删除了U N/C E F A C T第19号推荐书中的有关说明性内容; 将U N/C E F A C T第19号推荐书中的 附件2运输方式代码表 调整为本标准的第3章; 对章条号作了调整三 本标准由全国电子业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 A C/T C83)提出并归口三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二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二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荫芬二胡涵景二江洲二王凌云二李文文二佟文会二张蕾二李颖三 本标准所替代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 B/T6512 1986二G B/T6512 1998三

中国海关报关征免性质代码表

代码征免性质特简称征免性质全称 101 一般征税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 118 整车征税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纳税 119 零部件征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纳税 201 无偿援助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 299 其他法定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301 特定区域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及出口货物 307 保税区保税区进口自用物资 399 其他地区其他执行特殊政策地区出口货物 401 科教用品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进口科教用品 403 技术改造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货物 406 重大项目国家重大项目进口货物 412 基础设施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建设进口设备 413 残疾人残疾人组织和企业进出口货物 417 远洋渔业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 418 国产化国家定点生产小轿车和摄录机企业进口散件 419 整车特征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 420 远洋船舶远洋船舶及设备部件 421 内销设备内销远洋船用设备及关键部件 422 集成电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货物 423 膜晶显“膜晶显”生产企业进口货物 499 ITA产品非全税号信息技术产品 501 加工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502 来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 503 进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 506 边境小额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 510 港澳OPA 港澳在内地加工的纺织品获证出口 601 中外合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 602 中外合作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 603 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货物 606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海上石油进口货物 608 陆地石油勘探、开发陆地石油进口货物 609 贷款项目利用贷款进口货物 611 贷款中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中标机电设备零部件789 鼓励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 799 自有资金外商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配件801 救灾捐赠救灾捐赠进口物资 802 扶贫慈善境外向我境内无偿捐赠用于扶贫慈善的免税进口物资888 航材减免经核准的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 898 国批减免国务院特准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 998 内部暂定享受内部暂定税率的进出口货物 999 例外减免例外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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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自动化系统常用代码表与说明

报关自动化系统常用代码表与说明 报关自动化系统常用代码表说明 监管方式代码表说明 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以下简称监管方式),即现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 由于海关对不同监管方式下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统计作业的要求不尽相同,因此为满足海关管理的要求,报关自动化系统的监管方式(监管方式)代码采用四位数字结构,其中前两位是按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为海关统计代码。 一般贸易 一、定义与代码 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110”,简称:一般贸易。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 2.来料养殖、来料种植进出口货物; 3.个体工商业者委托进口的小型生产工具; 4.旅游旅馆、酒店进口营业用的食品和餐佐料等; 5.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6.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包括我方利用贷款款项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 7.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原材料加工产品出口或经批准自行收购国内产品出口的货物; 8.国内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购进供出租用的货物;

9.经营保税仓库业务的企业购进供自用的货物; 10.经营免税品和免税外汇商品的企业购进自用的手推车、货架等货物; 11.外籍船舶、飞机在我国境内添加的国产燃料; 12.对台间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二)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1.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代码为“3010”(货样广告品A)、“3039”(货样广告品B); 2.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经批准临时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9739”; 3.进料加工贸易中,对方有价或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0420); 4.运回国内对外承包工程期间在国外获取的机器、设备,监管方式代码为“3410”; 5.境外劳务合作项目,对方以实物产品抵偿我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如钢材、木材、化肥、海产品等),监管方式代码为“3410”。 易货贸易 一、定义与代码 易货贸易是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130”,简称:易货贸易。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包括与原苏联、东欧等二十六国以及与其他国家的易货贸易。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1.对台小额贸易中签订易货合同的贸易,应为“其他贸易”(9739)。 2.边境小额贸易中签订易货合同的贸易,应为“边境小额”(4019)。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含示范文本和填表说明)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含示范文本和填表说明)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项目统一编号项目名称 海关注册编码企业名称 企业种类/代码合营外方 外方国别/代码投资比例合同协议号 征免性质/代码项目批文号 立项日期开始日期结束日期 审批部门/代码项目性质/代码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代码 投资总额投资总额币制/代码 用汇额度(美元) 减免税额度(美元) 减免税额度(数量) 计量单位 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减免税申请人签章 联系人及电话 备注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务必认真规范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 2、《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栏目中“减免税额度(数量)”和“计量单位”可不用填写。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样表, 项目统一编号项目名称集成电路制造 C23120102200092 海关注册编码企业名称上海中和有限公司 3114961565

企业种类/代码有限责任合营外方 外方国别/代码投资比例合同协议号 50%/50% 征免性质/代码项目批文号沪松经技备(2001)第33号文 789 立项日期开始日期结束日期 2010-11-24 2010-11-24 2011-12-31 审批部门/代码项目性质/代码国内投资鼓励项目 C231 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代码 I1709 投资总额投资总额币制/代码 800000 502 用汇额度(美元) 减免税额度(美元) 200000 200000 减免税额度(数量) 计量单位 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减免税申请人签章 联系人及电话张艺 139******** 备注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务必认真规范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 2、《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栏目中“减免税额度(数量)”和“计量单位”可不用填写。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说明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说明 一、综述 车辆识别代号由于能够保证30年之内,在全球范围内唯一识别每一辆车,因此成为了标识车辆的重要手段。我国汽车行业已经于1997年开始在车辆上标记VIN,现今生产的每一辆车都具有VIN,国家汽车管理部门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规范VIN的强制使用,并将对车辆识别代号的检验工作纳入了车辆强制性标准检验体系之中。 本标准对车辆识别代号(VIN)做了全面的规定和解释,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重新修订。 本标准参照了ISO 3779-2009《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英文版)和美国联邦法典第49卷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CFR 49 §567《认证》,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二、标准的编制过程 1. 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修订计划的下达。 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自实施以来,VIN已经成为车辆身份识别、车辆管理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完善标准的技术内容,规范VIN的应用,完善VIN 的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8月下达的2012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中批准对标准进行修订,项目计划号为:20120081-Q-339。 2. 组建车辆识别代号标准修订工作组 2012年基础分标委组建了车辆识别代号标准修订工作组: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等35个成员及观察员单位加入工作组,开始了对GB 16735及GB 16737两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3. GB 16735主要修订过程 3.1 相关国外标准的资料搜集、整理和翻译工作 标准修订工作组搜集并翻译了本标准的参考标准ISO 3779-2009《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Road vehicle-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VIN)-Content and structure)、CFR 49 §565《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要求》(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VIN) requirements)、CFR 49 §567《认证》(Certification)并完成标准的精译工作。 3.2 召开工作组会议,讨论标准的修订内容 工作组分别于2012年11月、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7月及2014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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