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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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法律法规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四章煤炭经营

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矿务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十四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第十五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矿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第十八条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二十二条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二十三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二)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五)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六)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七)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国务院和依法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将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转让或者出租给他人。

第二十六条在同一开采范围内不得重复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届满或者经批准开采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已经枯竭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公告。

煤矿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经核查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二十九条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煤炭产品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分等论级。

第三十一条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三十二条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

第三十五条国家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术。

国家采取措施取缔土法炼焦。禁止新建土法炼焦窑炉;现有的土法炼焦限期

改造。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煤矿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煤矿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行政方面拒不处理的,工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四章煤炭经营

第四十六条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

第四十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必要的设施和储存煤炭的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第四十九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禁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

煤炭用户和煤炭销区的煤炭经营企业有权直接从煤矿企业购进煤炭。在煤炭

产区可以组成煤炭销售、运输服务机构,为中小煤矿办理经销、运输业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第五十一条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的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五十四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质级不符、质价不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五条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依照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煤炭。

运输企业应当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

第五十六条煤炭的进出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具备条件的大型煤矿企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有权从事煤炭出口经营。

第五十七条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五十九条对盗窃或者破坏煤矿矿区设施、器材及其他危及煤矿矿区安全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十条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十一条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六十五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对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煤炭管理部门和

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第六十六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违反煤炭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依法改正。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拆除。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 (三)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七条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煤矿企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对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设立煤炭经营企业予以批准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维修行业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一

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3.1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5.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5.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0.27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12.29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6.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7.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1.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4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15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指标细化评分标准(试行) 16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 17 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4﹞4号)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322号 19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安监字〔2012〕134号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175号 21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22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的通知 23 重庆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交委安〔2012〕23号 2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1988.9.1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2002.4.18 26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2002.5.1 27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5.1 28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5.1 29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5.1 30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5.1 3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10.7.1 32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 33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5.9.1 3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颁布2002.5.12 3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2011.12.1 3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3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 38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 39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局[2010]72号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安全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要素 相关文件目录 文件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文件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文件2-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文件2-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文件2-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文件2-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文件2-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文件2-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7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文件2-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文件2-10事故管理制度 文件2-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文件2-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文件2-14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1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文件2-16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文件2-17消防管理制度 文件2-18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文件2-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文件3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要素 相关记录目录 记录1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记录(各部门的) 记录1-1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1-2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审表 记录1-3法律法规符合性性评价记录 记录1-4 法律法规告知单 记录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记录 记录2-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记录 记录2-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修订记录 记录3-1 培训计划 记录3-2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活动记录台帐 记录3-3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活动记录 记录3-4 培训签到表 记录4-1 隐患整改台账 记录4-2 隐患整改通知单 记录5-1 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发放记录(发放到车间、岗位) 记录5-2 文件发放(回收)登记 记录11 安全操作规程(车间的到各岗位) 记录1-1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1-2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审表 另附样品 记录1-3 法律法规符合性性评价记录(每年综合

价格法规知识测试题

价格法规业务测试题 一、填空(每空1分共20分) 1、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2、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3、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 4、《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5、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6、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7、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属于(C )。 A.按国民经济部门区分的价格体系 B.按商品的流通过程或流通环节区分的价格体系 C.按价格管理形式区分的价格体系 D.按价格的变动幅度区分的价格体系 2、《价格法》所称价格包括(B )。 A、国家行政机关收费 B、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C、期货价格 3、下列某商店的告示内容,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D ) A、本店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 B、购物总额不足十元者,本商场不提供发票 C、钱物请当面点清,否则后果自负 D、如售假药,以一赔十 4、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是(A) A、经营者 B、行业主管部门 C、价格主管部门 D、消费者 5、《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 B )为依据。 A、听证目录 B、定价目录 C、成本监审目录 D、调价目录 6、以下不属于价格紧急措施的是( B )。 A、临时集中定价权限 B、限定利润率c、部分冻结价格D、全面冻结价格 7、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A )。 A、《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B、《山东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C、《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D、《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价格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A )和可行性。 A、必要性 B、重要性 C、合理性 D、合法性 9、某商店门口长期挂着“本店拆迁,最后一天清仓,大减价,大甩卖”的牌子,实际上并没有拆迁,这种行为属于( B )行为。

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清单

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XXXX有限公司 2014.1.1

(一)公司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文件名文号 颁布/修订 日期 施行/生效 日期 制定部门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会法 主席令第57号2001.10.27 2001.10.27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28号1994.7.5 1995.1.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3 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6号2008.10.28 2009.5.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70号2002.6.29 2002.11.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5 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 法 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 2011.12.3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 第70号公告2011.4.22 2011.5.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7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 主席令第22号1989.12.26 1989.12.26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8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 主席令第65号2007.6.29 2008.1.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9 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 主席令第69号2007.8.30 2007.11.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10 中华人民共和 国未成年人保 护法 主席令第60号2006.12.29 2007.6.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 国妇女权益保 障法 主席令第40号2005.8.28 2005.12.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 障法〉的决定》修正

加油站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

1目的 为建立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识别和获取出适用于本站活动、产品及服务中所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确认、更新及传递的管理。 3职责 3.1安全员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收集所有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准及其他要求,其中对加油站适用的条款进行识别、获取、确认、更新和传递,并按照适用岗位进行文件发放。 3.2各岗位和各班组负责本部门、本班组业务涉及的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确认与传递。 4工作程序 4.1安全员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于与本站活动、产品、服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登记备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执行。 4.2安全员负责组织对员工进行本加油站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4.3安全员负责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纳入“一书一签”的发放、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4.4获取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获取的内容包括:适用加油站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 4.5获取渠道 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上级主管部门;还可以与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获取。 4.6获取方式和时机 4.6.1安全员通过上述渠道以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同时建立必要的联系。 4.6.2安全员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收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登记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记录表上,并对其进行适用性判定,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立即实施。安全员每年整理一次适用本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

标准化各要素文件清单

各要素文件清单 一、安全生产目标(12分) 1、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 2、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计划 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包括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指标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 4、签订安全责任书 5、安全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按照制度规定的周期如季或月,进行监测检查) 6、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的记录 7、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考核(奖惩)的记录 8、如需要调整目标和实施计划,调整后的目标和实施计划的文件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27分) 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2、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总公司 (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总公司) 4、安全管理人员台账和资质证书(总公司和分厂两套) 5、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的文件总公司 6、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专题会的会议记录(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总公司 7、煤气防护站煤气防护人员台账和资质证书 8、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制度 9、安全生产责任制(总公司和分厂两套,以文件形式发布) 10、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资料 11、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记录(总公司和分厂两套) 12、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的记录(评审频次要符合制度规定的频次总公司和分厂两套) 13、评审更新后发布的文件

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冶金企业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3%提取) 2、安全生产费用财务报表 3、安全费用使用台账 4、年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使用计划应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分发到相关各基层单位) 5、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6、员工工伤保险缴费单(复印件) 7、伤亡员工获取相应保险与赔付的资料(保险评估、年费、赔偿、伤残等级鉴定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60分) 1、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2、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归口部门(安全处) 汇总的资料(清单) 3、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及文本或电子版总公司 4、针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培训和考核的记录 5、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发布)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总公司 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记录 8、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的记录(可针对几个重要的制度) 9、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要下发到各个岗位,应有发放记录) 10、针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的培训和考核记录 11、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至 少一年一次,可提供“体系认证的合规性评价报告”总公司和分厂 12、进行修订的材料(可提供“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制”修订后的 版本号及发布令复印件;修订的计划和符合性评审会议记录)总公司 13、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发布) 1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性评审会议记录(主要负责人每年组织1次)总 公司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车站、码头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 的地方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不得妨碍、阻扰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违反本规定的 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 市容的物品。违反本规定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4、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 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违反本规定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5、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6、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7、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漏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9、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0、擅自在电线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1、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可处 3000元以下的罚款。 12、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外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3、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4、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5、在人行道上或公共场地乱停、乱放交通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6、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7、在城市规划区内,所有车辆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 容和环境卫生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8、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 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9、施工场地的泥浆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建国以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土地管理法》,1988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是我国第一个较全面的综合性的关于保护土地的法律。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案)》。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国家又进行了修正。其基本原则为土地公有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原则、节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原则、土地有偿使用原则等四项原则。 近年来,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经济平稳运行,国务院将土地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一条重要手段,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宗旨是: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即:“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 1、土地的所有制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通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总规模三个“刚性”指标来控制。有以下特点:(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下一级的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划分

有关法律法规对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

有关法律法规对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制修订地方标准的约束性规定 1.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2.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地方标准”。 依据:《中医药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3.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制定“中药饮片及药品地方标准”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

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4.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

煤炭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煤炭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序号类型名称发布时间颁布机关内容 1996.8.29 1 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经2011、2013 年 两次修订)全国人大01-中华人民共和国 煤炭法.docx 2 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1996.8.29 全国人大02-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修正案)3 生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5.1 全国人大03-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山安全法.docx 2005.1.1 生产安全煤矿安全规程(经2006 年、2009 年、2010 年2011 四国家安监局22-煤矿安全规程.d oc 次局部修订)2002.11.1 4 生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经2009、2014 年 两次修订)全国人大04-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docx

5 生产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96.8.30 (2014 年修订)国务院05-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docx 6 生产安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2005.1.2 国务院 06-国务院关于预防(2013 年修订)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 7 生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10.30 国务院07-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d 8 生产安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2.11.2 (2013 年修订)国务院08-煤矿安全监察条 例.docx 9 生产安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8.15 国家安监局09-煤矿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监察规定.docx 10 生产安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暂行规定2003.8.1 国家安监局10-煤矿安全监察行 政复议暂行规定.docx

加油站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

加油站标准化法律法规 标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1 目的 为建立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识别和获取出适用于本站活动、产品及服务中所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确认、更新及传递的管理。 3 职责 安全员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收集所有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其中对加油站适用的条款进行识别、获取、确认、更新和传递,并按照适用岗位进行文件发放。 各岗位和各班组负责本部门、本班组业务涉及的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确认与传递。 4 工作程序 安全员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于与本站活动、产品、服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登记备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执行。 安全员负责组织对员工进行本加油站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安全员负责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纳入“一书一签”的发放、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获取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获取的内容包括:适用加油站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 获取渠道 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上级主管部门;还可以与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获取。 获取方式和时机 4.6.1安全员通过上述渠道以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同时建立必要的联系。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篇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三篇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暂扣、罚没物品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 游乐园管理规定 第四篇 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江西省城市市容标准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江西省市政工程设施维护费用标准(试行) 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篇 赣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赣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监察考评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园管理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第六篇 关于印发宁都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宁都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宁都县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识别并获取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实现对遵守法律、法规所作的承诺。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管理。 3职责 3.1安全部: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门,负责与本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更新和符合性评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3.2职能部门: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分发和保管。 3.3基层单位:负责与本单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并传达给员工,遵照执行。 4程序 4.1识别 各职能部门结合本公司的安全、健康危害及环境因素识别的实际情况,识别

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识别的范围: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 ?行业规范、规章、标准; ?地方法规、规章、标准; 4.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 4.2.1获取渠道 各职能部门应与主管安全、环保、工业卫生的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并通过网络、图书馆、咨询机构、认证机构等补充渠道,及时了解国家及地方政府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发布、更新情况,并及时获取适合本单位(部门)的内容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中。 4.3分发、保管 4.3.1分发、保管工作按公司《管理制度的评审和修订》执行。当内容更新或增加时,应及时将新的内容补发至相关部门。 4.3.2安环部负责保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原件,其它单位(部门)可到安环部检索查阅相关信息,必要时安环部应分发单行本。 4.4 更新 4.4.1法律法规的识别获取采用定期和不定期向结合的原则,每年定期识别获取一次,日常随时收集相关的法规,公司识别、获取到新发布、变更的法律、法规后要及时补充、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 4.4.2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识别、修正和补充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并传达到相关员工。 4.5 培训及沟通 4.5.1培训对象:法律、法规及外来文件更新或增加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的员工。 4.5.2培训方式;采取自学、集中授课、专家讲座等形式。 4.5.3宣传渠道: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黑板报、局域网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4.6执行、监督与考核 4.6.1各单位(部门)在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

合同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doc

合同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 及其他要求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一、国家法律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生效日/最 符 合 性 评 价 序号 颁布部门 法规/标准编号 相关条款说明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备注 他要求事项 新修订日 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02 年 11 月 1 日 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 全国人大 令 符合 第七十号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 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02 年 5 月 1 日 2 全国人大 令 符合 第六十号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 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共47部,分别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7.《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8.《云南省测绘项目施测交验测绘资质证书管理规定》;9.《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10.《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1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7.《土地登记规则》;

18.《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19.《土地复垦规定》; 2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去权规定》 2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2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6.《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7.《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 28.《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29.《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30.《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3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3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4.《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3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3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37.《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38.《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部分 国家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 国家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 一、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 (一)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 我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按照国务院授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主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二)我国标准化管理体系表 (三)我国标准化管理部门职责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主要职责: (1)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3)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4)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5)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7)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8)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9)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法律法规管理程序

1、目的 及时获取、更新与本公司综合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其他要求,定期对各方面的法规进行合规性评价,确保公司服务活动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与综合管理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更新及各类法规合规性评价的控制。 3、职责 3.1 办公室负责收集和更新当地有关环保、信访和食品安全的的法律法规; 3.2生化事业部质控部负责公司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收集和控制,组织各部门进行合规性评价,并对合规性评价的进行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汇总分析各部门的合规性评价结果,公司的活动、产品或服务发生改变时,对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作相应的更新。负责全公司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的汇总和发布。 3.3安全生产部负责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控制及地方法规的收集。3.4 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权益等社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控制及地方法规的收集。 3.5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安全、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控制及地方法规的收集。3.6销售部负责收集合同中规定的法律法规,商检法规,营销、宣传和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外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 3.7生化事业部生产技术部负责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确定适用性,检查遵守情况;将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与本公司现有的管理状况相对照,判断符合性,若有不符合的情况,应向管理者代表汇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改善。 4、工作程序 4.1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

4.1.1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与各自业务活动有关的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4.1.2 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范围包括: 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制度、标准、规范性文件等; 行业和地方发布的地方法规、细则、标准、规程等; 适用的国际公约; 相关执法部门发布的管理办法、通知、要求等; 上级单位下发的有关管理办法、通知、要求等; 相关方提出的相关要求等。 4.2 各部门可采用走访、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可以采用定期获取或随时获取的方式。 4.3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确认、登记、更新与培训 4.3.1各部门应主动获取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建立本部门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质控部; 4.3.2各部门获取到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新本部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并填写“法律法规获取(更新)确认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质控部; 4.3.3 各部门获取到公司其他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变动情况,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更新本部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并填写“法律法规获取(更新)确认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质控部。 4.3.4生化事业部质控部根据各部门所报信息进行汇总、编制或更新公司总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并按照《文件控制程序》的要求进行编号、审批并下发至各部门。 4.3.5各部门应对相应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有关文件进行存档,设专人保管,确保使用场所和人员的使用。 4.3.6对过期或作废的法律法规文件,各部门应及时在文件封面作标识(或收回、撤消),并上报质控部,由质控部对过期或作废的法律法规文件进行销毁。 4.3.7各部门应组织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培训,增强有关人员的法规意识和执法、守法的自觉性.

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1、总则 为了能及时获取最新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规范要求,确保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始终符合法律、法规与其他规范要求,规定对法律法规的获取渠道和方法,划定职责范围,明确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规范要求的获取、识别、确认和传达。 3、职责 3.1、安技保卫部负责收集法律、法规与其他规范要求,并对其适用性进行确认。 3.2、各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与其他规范要求,并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安技开展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及时传递到安技保卫部。 3.3、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开展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传达培训工作 4、内容 4.1、法律、法规与其他规范要求的获取 4.1.1、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内容(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可包括: 4.1.1.1、天拖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标准。 4.1.1.2、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管理办法。

4.1.1.3、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标准。 4.1.1.4、各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规定、决定、地方标准。 4.1.1.5、各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的要求。 4.1.2、获取的方式、途径与频次。 4.1.2.1、安技保卫部每季度与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部门进行联系、查询、收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规范要求,以保证本公司所执行法律、法规为最新版本。 4.1.2.2、公司其他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结合本部门工作负责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规范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并传递到安技保卫部,由安技保卫部汇总。 4.1.2.3、安技保卫部订阅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的杂志、通过杂志媒体获取法律、法规与其他规范要求的最新信息。 4.1.2.4、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络每季度上网一次查询新的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规范要求的信息。 4.2、法律、法规与其他规范要求适用性的识别与确认 4.2.1、安技保卫部根据最新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识别并确认所获取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规范要求是否适用于本公司。 4.2.2、在确认本公司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时,要根据本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实际情况。 4.2.3、当公司的经营活动发生变化时,要根据变化后的具体情况要对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进行重新确认。 4.2.4、对已确认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由安技保卫部在《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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