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地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专款实行奖补结合的分配方式(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分配原则。财政部根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考核情况,采用“因素法”计算分配地方奖补专项资金的数额。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根据以下因素及权重进行分配:

一是实际开办助学贷款学校占应开办学校的比重。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学校面。

二是实际发放学生数占20%在校生数的比重。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受益学生面。

三是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的金额。此项因素权重为0.4,侧重反映各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规模。

四是中央对各省工作的整体评价。此项因素权重为0.2,主要是综合评价各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绩。

第四条根据以上规定,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核名次。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省份予以奖励;对工作努力且财政压力较大的省份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条财政部将于每年11月底前,下达本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本地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可适当向资助工作开展较好的高校倾斜,但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各地要在次年6月底前将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

第七条财政部对地方上报数据资料、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各地不得编报虚假信息骗取中央奖补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中央奖补资金。否则,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享受奖补政策的资格。

第八条计划单列市所属的地方高校进入所在省统一核算。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不纳入奖补资金分配范围。

第九条为体现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可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及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情况,在不同年度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集团公司*0**年职代会精神,确保集团公司各项目标的实现,为“十二五”开局打下良好基础,实现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流程化,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的发展。集团公司结合实际,对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包括: (一)安全费、维简费、折旧费、大修费、科技开发费、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等; (二)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勘探、节能减排等国债

补贴或贷款等资金; (三)纳入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的自筹资金。 基本建设及改扩建项目等资金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足额提取,全额上交;分类管理,统一安排;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提高质量;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立足当前,考虑长远;积极可靠,留有余地;保障安全,完善系统;兼顾非煤,促进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效益及发展的关系,集中有限的资金,实现重点突破,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规划发展部是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主管,制定本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专项资金来源 第五条各单位提取的各类专项资金,实行集中分类管理。 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提取的专项资金交集团公司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公司下属单位提取的专项资金交*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集团公司其它各直管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专项资金统一交集团公司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由集团公司财务代付; 资源整合矿井在完成基建、技改工作后,自批复生产之日起,按成本产量在成本中提取维简费用与安全费用,同时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财务报表已与集团公司合并的整合矿井将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三)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一、管理体制 (四)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行,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组成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协调组)。教育部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部际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管理中心。 (五)部际协调组主要负责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定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其中:教育部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教育

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如何利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财政部主要负责筹措、拨付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含特困生贷款的还本资金),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审批有关办法,监督贷款执行情况;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 (六)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根据部际协调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中央部委所属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经办银行总行;统一管理财政部拨付的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接受国内外教育捐款,扩大贴息资金来源,并将贴息经费专户存入经办银行;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数量,按季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与经办银行总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指导各地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工作;办理部际协调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助学贷款协调组织,根据部际协调组确定的有关政策,领导本行政区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提出本行政区域所属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指导性计划。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助学贷款协调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协调组织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所属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同级经办银行;统一管理地方财政拨付的贷款贴息经费及特困生贷款偿还所需经费,贴息经费专户存入经办银行;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数量,按季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与当地有关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办理同级协调组织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九)各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创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创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园区内企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xxxx有关创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及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xxxx专项资金。第三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内初创企业和成长成熟期创业实体在经营场地费用、水电暖补贴等项目方面给予创业资助或补贴等扶持。 第四条遵循扶优扶强、事后补助、奖补结合的原则,严格程序,公开透明,注重效益,科学评审,规范操作,专款专用。 第五条奖补资金的使用条件 1、在xxxx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地址为xxxx,成立具备独立法定资格的法人单位。 2、入驻企业租赁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特殊领域的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3、在示范园区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4、园区内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5、园区内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

纠纷。 第五条奖补资金申请、审批程序 1、向园区提出书面申请及其他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2、提出申请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否则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3、园区对申报企业及材料进行审核,正式审核批准后给予企业划拨奖补资金。 4、园区将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企业取得奖补资金应严格按照园区有关财务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违反规定使用的企业,将追回已取得的资金补助。 第六条其他事项说明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本办法由xxxx公司负责解释。 xxxx公司 年月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2018修订)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建[2018]46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8.08.30 【实施日期】2018.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8〕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我部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8年8月30日

附件: 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以奖代补资金。专项奖补资金也可支持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事项,按照报经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 专项奖补资金执行期限暂定至2020年。 第三条专项奖补资金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专项奖补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

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

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正 式版

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______________ 甲方为解决完成学业所需资金,经甲方所在学校批准,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用途借款用于: 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金额:_________其中:学费每年:_____________元;生活费每月: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________年 ________月,自乙方将借款划入本合同规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即(或)从 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 第四条借款支用 (一)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 ____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第一笔贷款支用。 (二)以后各笔贷款,甲方委托乙方按下列时间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1.用于支付学杂费的贷款于每年

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自查总结(最新)

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自查总结 按照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关于开展x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绩效考核的通知》(x工信函〔x〕x号)要求,现将x 市区x年综合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总结如下: 一、资金计划情况 x年10月,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下达x市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计划4395万元,其中:x市区(含:x区、x开发区、x工业园区)1320万元。 二、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制定情况 根据《x族自治区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x 财规发〔x〕x号)文件精神,我们结合x市区实际情况,从资金管理职责、支持范围、方式、标准、申报和审核程序、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等方面起草了《x市区技术改造综合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共六章19条。x年11月5日、26日两次组织市财政局、审计局,x开发区、x工业园区管委会及x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人召开征求意见会,又于11月27至28日征求局党组成员及各科(室)、中心负责人意见建议,11月30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于12月5日联合市财政局行文印发《x市区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x工信发〔x〕X号)。 三、项目征集申报情况

x年12月7日下发了《关于组织申报x年度x市区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项目的通知》(x工信发〔x〕13x号),《通知》对申报项目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同时要求x开发区、x工业园区及x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防止漏报,并严格履行初审责任,确保上报资料和项目真实可靠。x开发区、x工业园区及x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共推荐上报21个技术改造项目,其中:x区推荐项目6个,x开发区推荐项目5个,x工业园区推荐项目10个。 四、项目评价审定情况 依照《x市区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x工信发〔x〕X号),由市工信局组织市财政局、税务局、环保局、安监局等相关单位专业人员组成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审核评价小组,于x年12月27日、x年1月4日,分两次组织召开了x年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项目评价会,对x开发区、x工业园区管委会及x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推荐申报的x年以来实施且在x年11月底前建成的21个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了审核评价,依据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机器设备购置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资料,并结合项目实地查验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核。x乳业年产5000吨全脂乳粉生产线改造、x亚麻籽制油工艺技术更新等20个项目通过评审,金鹰粮贸配粉仓及其配套

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省直属企业或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县企业,通过市、县财政部门转拨。市、县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应直接拨付到企业。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应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完工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六章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领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年度结束后,省财政厅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所扶持行业资金分配规模的重要 依据。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对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强化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凡发现项目申报审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项目所在地次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财政资金外,项目单位以后年度不得再继续申报同类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昆寨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昆寨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纳雍县2010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奖励补助资金。收支账务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账户设在各乡镇财政所,实行专帐专户管理,明细核算到项目,到材料,资金实行全封闭运行。 第四条奖补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必须讲求效益。资金管理要力求规范、简化程序、便于操作、提高效率;资金使用要结合实际、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效益。 第二章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奖补项目的原材料和物资采购价款及其运输费用等,由项目村寨的群众自愿投工投劳组织实施。以下费用不得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中列支: (一)机构、人员经费或补贴;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大中型基建项目; (五)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综改办不予支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造成群众上访闹事的; (二)不属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的; (三)违反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程序的; (四)未经批准或已经批准未开工的; (五)不符合项目申报文本的; (六)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资料不完整的; (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工程进度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八)其它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第三章报账要求 第六条财政奖补资金按“事前预拨和事后报账”的制度要求进行管理。凡是群众能自己实施的项目,在明确技术指导人员和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群众自己投工投劳实施。 第七条财政奖补资金按年度实施,年终原则上应无余额,确实因项目进度缓慢造成没有结算的,报县综改办批准后,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八条各乡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省、州、县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的政策规定和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乡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一事一议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 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 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 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地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专款实行奖补结合的分配方式(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分配原则。财政部根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考核情况,采用“因素法”计算分配地方奖补专项资金的数额。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根据以下因素及权重进行分配: 一是实际开办助学贷款学校占应开办学校的比重。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学校面。 二是实际发放学生数占20%在校生数的比重。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受益学生面。 三是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的金额。此项因素权重为0.4,侧重反映各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规模。 四是中央对各省工作的整体评价。此项因素权重为0.2,主要是综合评价各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绩。 第四条根据以上规定,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核名次。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省份予以奖励;对工作努力且财政压力较大的省份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条财政部将于每年11月底前,下达本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本地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可适当向资助工作开展较好的高校倾斜,但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各地要在次年6月底前将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 第七条财政部对地方上报数据资料、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各地不得编报虚假信息骗取中央奖补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中央奖补资金。否则,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享受奖补政策的资格。 第八条计划单列市所属的地方高校进入所在省统一核算。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不纳入奖补资金分配范围。 第九条为体现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可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及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情况,在不同年度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

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的补助性奖励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工作。 省、设区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所辖区域内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下达本级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下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计划编制,管理、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四条各级财政应当根据当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积极增加资金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奖补引导、村民自愿出资出劳、村级经济积极投入、社会力量捐资赞助相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奖补原则 第五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村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格禁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村民通过一事一议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三)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三章奖补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村级组织是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主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管理细则(1)

**县人民调解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人民调解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春市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作用实施意见和《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人民调解专项经费,是指省厅安排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专项经费。 三、人民调解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所发生的宣传、培训等经费;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文具、文书档案和纸张等的补助费; (三)依据国家规定发放给被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聘请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误工补贴经费等。 四、人民调解专项经费由县司法局管理使用,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决算的原则,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审计的监督。县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卷宗的真实性进行督查,如发现造假冒领现象,将暂停或减少以后年度专项经费额度,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细则所称的个案,是指人民调解员化解的一般矛盾纠纷、疑难复杂纠纷和重特大疑难纠纷。 六、人民调解员办理案件是指对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居中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

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调解过程要进行登记,人民调解协议书应符合规范化要求。 第二章经费使用原则 七、人民调解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即“以奖代补”经费,含基本奖励、个案奖励和表彰奖励)。 八、专项经费的使用坚持领导负责制,对上级分配的人民调解专项经费,实行领导签字负责制,做到谁使用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严防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九、人民调解专项经费的使用对象,是指根据《人民调解法》依法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并报县司法局基层科登记备案。各乡镇、村(社区)调委会数量以每年年初调整调解组织上报数为准,并建立乡镇调解员花名册。 十、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做到了“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得当,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规范要求”,并实现“案结事了”的,给予“个案以奖补贴”。即:每成功调处一件案件予以相应的经费补贴;多名调解员成功调解一件矛盾纠纷的,按一件补贴标准计算;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的疑难复杂纠纷、重特大纠纷,虽未调解成功,但因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可以按标准减半予以补贴。 第三章专项经费分配标准 十一、县司法局提取总经费的20%用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发生的宣传、培训等经费。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三峡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暂行)

三峡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暂行) (暂行) 为了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有效化解国家助学 贷款偿还风险,促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良性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1、学校设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全校国 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日常工作。 2、各学院学工办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 学校的统一部署,处理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日常工作。 1、各学院要建立和完善借款学生的详细个人档案,每年对已借 款学生档案要及时录入,对发生变动者要对其信息随时补充、删除、 修改,确保借款学生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借款学生个人档案内容: (1)学生个人基本资料:姓名、学号、个人有效身份证号,家庭 父母的姓名及详细居住地址,所在学院、专业、担任职务、学籍异动 情况、学习成绩、获得毕业证及学位证情况; (2)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人口及人均收入、父母职业、经济 来源情况; (3)学生在校受资助情况:学生每年所获得的资助项目及金额、 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报酬等; (4)学生在校期间的品行记录:包括各种奖励、处分等;(5)学习情况:学年中有无不及格课程等;(6)学籍异动情况:休学、退学、开除等其它异动;(7)学生就业信息:就业后的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及邮编、

有效联系方式、家人或朋友有效联系方式(至少提供一位);继续攻读研究生所在学校名称、详细地址及邮编、个人或就读学校有效联系方式。 1、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活动,营造 学校良好的诚信氛围,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个人借款风险意识; 2、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定期组织对借款学生进行提前还款、个 1 人付息、按期还款等常识性问题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借款学生的责任意识和还款意识; 3、有针对性地对贷款学生进行贷前和贷后教育,指导和监督学 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 4、学院对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品德等方面每学年 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汇总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经办银行。 1、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重新拟定还款计划 并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署《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凡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者,学校将不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2、学院每年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借款毕业生第一次 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本人有效联系方式、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对于尚未就业的借款毕业生,应提供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由学生处汇总后提供给经办银行; 3、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必须及时凭贷款合同、硕 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向经办银行提出继续攻读研究生的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国家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财农改[2015]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7.14 【实施日期】2015.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农改〔2015〕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厦门不发): 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精神,我们对《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农改〔2012〕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7月14日福建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的补助性奖励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工作。 省、设区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所辖区域内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下达本级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下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计划编制,管理、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湖北省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资金 管理办法 鄂财农规〔201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管理步伐,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兴修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积极性,根据《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参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农田水利以奖代补项目建设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指导、部门督导、乡镇组织、村组实施、农民主体、民办公助、先建后补、多干多补”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农户或联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投劳投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以奖代补。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小农水以奖代补项目申报必须遵循规划统筹、群众自愿、项目民报、方案民定、工程民建、建设民管、资金民筹、先建后补的建设管理机制。 第五条以奖代补小农水项目申报程序。对符合以奖代补条件,由镇、乡政府(街办)向县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审核无误后,上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再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批复项目计划,批复后项目正式纳入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范围。 第三章以奖代补范围 第六条以奖代补项目范围。对新修(扩建)塘堰、挡坝、农田渠系、灌排泵站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纳入以奖代补范围。对当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县(市、区)和工作突出的农民用水者协会纳入以奖代补范围。 (一) 新修、扩建蓄水量5000m3以上,10万m3以下的塘坝。 (二) 集中连片灌溉百亩以上农田、由村组自主管理的支、分、斗、农级渠道进行渠系硬化的节水改造工程。大中小型灌区流量小于1m3/S的末级渠系工程,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工程。 (三) 新建装机75kw以下的固定泵站。 (四)流量小于1m3/S的引水堰闸,井深在100m以内的灌溉机井,容积小于500 m3的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

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

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经管科责任编辑:lxw 日期:2012-08-13 字 号: 打印页 面 粤财农〔2012〕15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局,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农业局: 现将《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

资金)的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1〕561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农〔2011〕214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为民办事征询民意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1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奖补范围 奖补资金主要是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户外道路、小型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人畜饮水、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文化体育设施等村民迫切需要并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实行奖补,适当向农村新社区和公共服务中心拓展。跨村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往镇及其他村委会道路、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农村公益性项目,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项目由农民自行负责。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试行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教育部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全面管理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下简称: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加以指导。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条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所指借款人是指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贷款人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为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七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成绩较好; (四)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五)诚实守信; (六)符合《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计划的确定 第八条学校于每年九月十五日前,根据学生的贷款申请,将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包括学校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