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管理办法规定试行

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管理办法规定试行
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管理办法规定试行

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管 理办法规定试行

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有 效 实 施 我 院 外 籍 青 年 科 学 家 计 划 (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FELLOWSHIP FOR YOUNG FOREIGN SCIENTISTS )( 简 称 CAS YOUNG SCIENTISTS FELLOWSHIP)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引进系统工程 实施意见》和《中国科学院海外智力引进和人才国际交流培养计划实 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的宗旨是通过吸引优秀外籍青年 科学家到我院研究所进行一定期限的合作研究工作,促进我院学术交 流、国际合作和人才培养。
第三条 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资助期限为 12 个月。资助期满后 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延期,延续资助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第四条 纳入资助计划的外籍青年科学家将被推荐申请“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委外籍青年学者研究基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外籍青 年科学家计划的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 国际合作局会同院机关相关部门负责外籍青年科学家 计划的宣传、征集、评审、报批等管理工作;人事教育局负责涉及外 籍青年科学家的人事、岗位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院属依托单位负责外籍青年科学家的日常管理,将外籍 青年科学家纳入本单位岗位管理范围,与其签署聘用合同,提供必要 工作条件以及办理签证、居留、保险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八条 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采取我院依托单位推荐和我院国 外合作伙伴机构推荐两种途径进行申报:
1.院属依托单位推荐。依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求和掌握的信 息,提出推荐人选。
2.国外合作伙伴机构推荐。由院制定年度计划,商请我院国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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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伙伴机构限额推荐。
第九条 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推荐材料每年集中受理两次,受理 日期分别为 3 月 1-15 日和 9 月 1-15 日。
第十条 申请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需向国际合作局提交英文申 请表两份。院属依托单位推荐需同时提交中文推荐表两份。
第十一条 被推荐人需具有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外国国籍、 能够独立使用英文或中文正常开展工作、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院 相关规定,并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A 类:获得博士学位,具有 5 年以上研究经历,年龄在 40 岁以 下,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优秀青年科学家;
B 类: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 35 岁以下的优秀博士后。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的合作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 博士学位,正承担着重要研究项目,具备与外籍青年科学家开展合作 的能力和条件。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每年评审两次,安排在 3 月份 和 9 月份,由国际合作局会同院机关部门组织专家通讯评审或专家会 议评审。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重点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被推荐人从事研究的经历及取得的成绩、进展; 2.被推荐人拟开展研究工作的创新性、科学意义和发展潜力; 3.被推荐人与合作者及依托单位的合作情况以及对依托单位研 究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 4.依托单位承诺提供的工作环境和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 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通讯评审至少有 3 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会议 评审由国际合作局会同专业局分领域组织,评审专家一般为 9-11 人, 赞成票必须超过到会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结果报“中国科学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 定。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纳入资助计划的每位外籍青年科学家,我院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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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助 15-25 万元/年(税前金额,按实际工作月数资助),用于其 工资、生活补贴和各类保险费用。其中,A 类资助金额为 25 万元/年, B 类资助金额为 15 万元/年。此外,提供经济舱位往返国际机票 1-2 万元。
第十八条 对于如期实施的外籍青年科学家项目,院将及时向 依托单位下拨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外籍青年科学家,需与依托单位签订聘 用合同,按照我国政策法规和合同规定的任务做好各项工作,并在项 目结束、回国之前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一年安排一次外籍青年科学家在华学术访问活动。 学术访问活动由国际合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主要包括中国国情考 察、研究所访问和学术报告等,并安排国家或院领导接见。
第二十一条 院将统一制作“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科学家证书”, 由依托单位代表院向获得资助的外籍青年科学家颁发。
第二十二条 外籍青年科学家在院工作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论 文、专著、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属依托单位或按照其与依托单位签署 的合同办理,应注明“受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资助,项目 编号: (” SUPPORTED BY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FELLOWSHIP FOR YOUNG FOREIGN SCIENTISTS. Grant No. )
第二十三条 未能如期实施的项目可在年度内自主调整时间实 施;年内没能实施的项目经批准后可延期 1 个年度实施;延期 1 个年 度仍不能实施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四条 在外籍青年科学家项目聘用合同结束时,依托单位 要组织同行专家听取其进展报告或采用通讯评议方式评估其工作进 展,并将评议情况报国际合作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如期实施、执行效果良好、希望申请延长工作 期限的外籍青年科学家,需在资助期限结束 1 个月之前,由依托单位 提出申请,由国际合作局商院机关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领导 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局和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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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申请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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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推荐表
编号:
推荐单位名称 外籍青年姓名 外籍青年国别 申请来华期限
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制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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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职位 E-Mail 研究领域 (中英文) 工作单位 (中英文)
性别 电话 传真
国籍
联系地址
外国科学家简历、在国外机构和国际组织任职情况、主要学术和技术 成就以及曾获得的主要国际学术奖(中英文)
外国 青年 科学 家的 基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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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科学家在我院期间的具体合作研究项目、学术交流、科研指导、 人才培养、拟解决问题等活动计划
外国 青年 科学 家在 我院 工作 计划 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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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 单位 合作 者的 情况 以及 推荐 意见
联系 姓 人员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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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话
性别 E-Mail
职务

信息 手 机 研究领域 (中英文)
传真
推荐 单位 意见 以及 相关 承诺 推荐单位负责人:
专家 评审 意见 专家评审组组长:
国际 合作 局的 意见 国际合作局领导:
国际 合作 主管 院领 导意 主管院领导: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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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院人 才工 作领 导小 组审 批意 小组负责人: 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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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APPLICATION FOR FELLOWSHIP FOR YOUNG FOREIGN
SCIENTISTS
1. Name in Full
2. Date of Birth
FAMILY
First
Middle
Day Month Year
3. Nationality
4.Citizenship
5. Permanent Resident
6. Current Appointment and/ or Status Title:
Division:
Institution:
7. Academic Degree (Ph.D.)
Type:
Field: Institute:
8. Higher Education (Start from the latest one)
Name of University / Institution
Location
Country: Degree
Date Obtained (or Expected)
/
/
Day Month Year
Field
Completion Date (Month/Year)
9. Previous Employment (Start from the latest one)
Name of Institution
Location
Position
From– to(Month/Year)
10. Academic Awards (Please indicate title, year and conferrer.)
11. Field of Specialization
12. Name of Proposed Host Researcher and Host Institution Host Researcher: Title: Division: Host Institution: 13. Research Theme in CAS (up to 100 letters including spaces and symbols)
14. Proposed Tenure of CAS Young Fellowship
From:
/
/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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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otal:

Day Month
Year
Day Month
Year
Mont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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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Research Plan in CAS: Please include at least the following items: a. Present research relevant to research plan b. Purpose of proposed research c. Proposed Plan d. Expected results and imp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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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Subject and Achievement of Past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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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List of Major Publications Authors (all,) Title, Journal, Vol, No., pp.-, Month,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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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Language Ability (5: excellent ………1: poor) Reading
Writing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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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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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21
54321
Chinese
54321
19. Past Stay(s) in CAS Place:
54321 Year:
Hearing 54321 54321 54321 54321 54321
Purpose:
Speaking 54321 54321 54321 54321 54321
20. Name(s) of other fellowship(s) for which you are now applying
21. Mailing Addresses (Approximately three months after receiving an application, CAS will send out
fellowship-commencement documents, so care should be taken to ensure that the address will remain valid. Please
check Office or Home;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we will send the documents to your Office.)
□Office:
□Home:
Tel:
Tel:
Fax:
Fax:
E-mail:
E-mail:
22. Will you be accompanied by spouse and/or offspring(s)? If so, please indicate their names and relationship.
Name:
Relationship:
23. If you have been previously awarded as a CAS fellowship or participated in another CAS research program, please indicate the name of the program and the period of your participation.
Name of the program: Period of partici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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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年号令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

中南大学202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中南大学202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20190919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及《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精神,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坚定地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乐于奉献、具有较高科学人文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我校决定开展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2020年我校预计招收59名。重点向理工类、应用型专业倾斜,且招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招生总数的50%。我校招收汉族在职考生比例不得超过10%。 一、培养目标 培养坚定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政策 1.招生工作按“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原则,实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政策。 2.被录取考生需签订三方(或四方)定向培养协议书。协议先由考生与我校签订,再与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签订。被录取在职考生入学不迁转户口。 三、生源范围及招生对象: 1.生源地在内蒙古、广西、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在上述地区工作满3年以上,报名时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考生。 2.生源地在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河北、辽宁、吉林、湖北、湖南(含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等6个省的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在上述地区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满3年以上,且报名时仍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汉族考生。 3.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承担教学和管理任务的教职员工;在西藏工作且满5年以上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毕业生。 四、报考条件 (一)参加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全国统一招收硕士研究生考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2.考生的学历学位条件必须符合我校统考报名的各项条件。 3.承诺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

项目办法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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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实施策略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以资金管理为中心、以预算管理为手段,以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为重点,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真实、完整,最终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 第五条:所有项目必须纳入中太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并按时报送报表。 第六条:所有工程项目均实行内部承包管理、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财务审批制度 第一章财务业务审批规定 第一条:公司按照货币资金收支的金额、发生的频繁程度和重要性由不同层次的人员或机构来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二条: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按授权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条:财务业务审批权限,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案。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在使用资金时应收取、合法有效票据,对于不能收取、合法有效票据所发生的税费全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第二章公司资金管理 第四条:资金预算管理 1. 项目负责人与发包方沟通工程款支付事宜,四川太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开具税票,扣缴税收及办理外管证等事务。

2. 发包人拨付的工程款统一存入(汇入)集团公司为四川太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设立的账户,使用时应提供工程款使用计划表、合同、工资报表、应付账款报表等,报总经理批准后支付。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 每月22日向四川太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报当月财务报表 4. 按月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拖欠。 第三章罚则 第六条:以下行为属严重的资金管理违规行为,公司要予以重点查处追究责任和罚款: 1 2 3 4 5 6 7 种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外部采购应付款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人员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的管理体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阶段检查。 第四条:项目部组建时应将项目负责人、材料采购、仓库管理员、材料会计等人员名单报公司财务备案,并且留签字样本。

资金计划实施细则

资金计划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了建立公司预算管理体制,加强公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高效率,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公司及各部门 三、资金计划的范围 1、公司实施成本费用全面资金计划管理。项目开发的直接成本和间接开发费用,为组织与管理项目开发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为筹集项目开发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为销售开发产品而发生的的销售费用,均需纳入资金计划的范畴。 2、以公司为资金计划的编制单位。 3、以公司及项目预算为编制基础。 (二)资金计划编制主体 公司财务部作为资金计划编制的牵头部门,以项目预算为编制基础,在成本控制部、营销策划部、工程部、行政部、法士达物业等部门分头编制各部门涉及的成本和费用基础上,公司财务部汇总编制月资金计划。营销策划部应报当月销售收入计划及资金回款计划。 (三)资金计划运行程序 1、公司各部每月25日向公司财务部报当月资金计划及年度计划,财务部每月28日汇总后报公司相关领导,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 2、公司财务部所有付款、报销必须根据资金计划的内容、金额支付。 3、每月5日公司财务部报上月资金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当月计划中未执行和完成的部份,由各部门说明原因,如需重报的在下月资金计划中重新申报。 4、年度计划应根据每月的执行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调整。 5、各部门如需调整当月资金计划,经上级领导签字后,向公司财务部申请更新资金计

划表中计划变更部份,并阐明理由,经董事长批准后更新当月资金计划。如无公司董事长批准或授权,公司财务部财务人员无权支付超过资金计划外的任何款项。 6、次月6个工作日内,财务部完成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表及说明的编制,并发至董事长及相关领导的邮箱,同时打印二份,经财务部负责人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财务部存查。

中国科学院率先行动百人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率先行动“百人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引进系统工程”的意见》(科发人字﹝2015﹞64号),进一步提高我院科技队伍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做好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率先行动“百人计划”作为我院培养引进优秀人才的主干计划,坚持引进杰出人才与青年优秀人才相结合,坚持引进科研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相结合,强调各类人才的协同发展。 第三条率先行动“百人计划”面向海外公开招聘,重点支持以下三类人才:学术帅才(以下简称A类);技术英才(以下简称B类);青年俊才(以下简称C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支持、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任职条件 第四条岗位设置必须与用人单位的“一三五”规划、科技目标、学科发展紧密结合,优先支持创新研究院、卓越创新中心、大科学研究中心和特色研究所(以下简称“四类机构”)的建设。 (一)A类岗位主要围绕国家重大专项和先导专项设置,包括研究所学术所长(副所长)、“四类机构”相当的学术负责人岗位、国家级实验室或中心主任岗位,及院重要学科方向的带头人岗位。按照年度工作部署,用人单位根据需要提出岗位需求,人事 1

局会同院相关局进行审核、报批。A类岗位由院统一发布。 (二)B类岗位主要围绕用人单位的重大突破方向与目标,结合关键工程技术工作需求设置,与现有科研团队紧密结合。按照年度工作部署,用人单位根据需要提出岗位需求,人事局会同院相关局进行审批。B类岗位由院统一发布。 (三)C类岗位由用人单位根据科技规划和重点领域的发展需要,在院核定的指标范围内自主设置招聘岗位。C类岗位由用人单位发布。 第五条岗位职责 (一)A类入选者应准确把握学科动态和发展方向,所从事的工作应符合院“三个面向”的要求;作为研究单元的负责人,应注重战略谋划和前瞻布局,组织带领科研团队,促进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突破和重大创新成果的产出;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扩大本领域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积极培养青年人才。 (二)B类入选者应带领团队主持国家、院重大工程项目,从事高水平技术攻关,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或对大型仪器、设备做出重要的技术改造和升级,开展自主研发,为科研工作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和保障;指导和培养青年工程技术人才。 (三)C类入选者应引入国际先进的学术思想和技术方法,提出具有重要创新价值的工作思路,积极开拓新的研究领域,争取和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取得国内外同行认可的科研成果,建设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科技团队。 2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

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单

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硕士学位研究生(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 甲方(招生单位): 乙方(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丙方(定向生本人): 根据《20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十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20 年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甲方按学校规定向丙方发放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助学金。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一并直接寄送乙方,乙方负责指导丙方就业。 三、丙方人事档案、户口转入甲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基础培训学校,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到乙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甲方在丙方毕业后负责将其人事档案、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直接转回到乙方。 四、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校期间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五、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

资金计划管理制度

资金计划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目录 一、目的 二、范围 三、资金计划的编制原则 四、职责与要求 五、资金计划的执行 六、资金计划的考核 七、附则 一、目的 为规范资金计划的编制、审核、上报,确保资金有序调配和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所指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及各类票据。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资金计划的编制、上报,公司整体资金计划的审核与上报及监督执行业务。本制度所指资金计划包括年度资金计划、季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及资金计划预测。 三、资金计划的编制原则 资金计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资金计划包括资金收入计划和资金支出计划,资金收入计划与资金支出计划应分开填列,并分项列示。 2、各部门应对部门工作进行充分合理的预测,并以此编制资金计划,已确保资金计划的准确性。 3、资金支出计划根据年度预算分月进行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当月资金支出计划超出当月预算额度。资金支出计划以保证生产及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的最低标准为原则。 4、资金计划必须遵守: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目标控制,分级实施;权责明确,严格管理的原则。 5、资金计划经资金会审核并上报上级部门后,不允许进行调整。资金支出计划也不得在各项目间随意调整。 四、职责与要求 公司内部各部门是资金计划的执行部门,其中财务部还是资金计划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资金的统一调度和使用。各部门职责如下: 1、执行部门职责: (1)需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资金计划。年度资金计划、季度资金计划及资金计划预测根据具体要求时间上报。物控办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下午下班前上报当月资金计划,其他部门在每月28日前上报下月资金计划。 (2)各部门资金计划应建立在对部门工作合理预测的基础上,以确保资金计划的完整、准确。 (3)各部门应积极组织、合理安排,确保资金收入及支出计划的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财监〔20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 (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援助资金; (五)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债券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担保财政筹集管理的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制度,预决算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程、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采购范围包括:设计、监理、勘测等服务的采购及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等的采购。 第六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严格申报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负责。 第二章预算评审 第七条财政性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筹措计划,财政部门据以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年度预算。 第八条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达到预算评审条件后,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应按相关法规和行业评审规范认真组织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预算评审结果不得超批准的项目概算,超概算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三章政府采购制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更好地激发公司科研活力,规范公司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的管理使用,依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课题)承担部门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中专家咨询费的执行标准均指税后金额。 第五条“全国知名专家”仅适用于文科,具体范围包括: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全国学会会长、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首席专家和文科教授一级岗。现任或者曾任上述职位的 人员均可适用。 第六条专家领取专家咨询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专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银行账号信息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卡),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七条严禁借专家咨询会的名义虚列支出;严禁列支专家以外人员的专家咨询费;严禁套取专家咨询费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各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对科研项目开支专家咨询费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有直接责任和报销审批责任,并自觉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开支标准超出规定; (二)报销和发放审批不符合规定; (三)存在虚领、冒领专家咨询费的情况; (四)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财务处对各科研项目开支专家咨询费负有报销审核责任,并对各科研项目开支专家咨询费负有监督检查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应当追究其责任:(一)未按规定核减超标准发放专家咨询费; (二)未严格审核专家咨询费发放审批手续; (三)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虚领、冒领专家咨询费的行为不予制止; (四)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有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财务与与其所在部门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问责措施。 违纪行为涉及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采取措施如下: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高层次人才培养办法

高层次人才培养办法 (草案)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培养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使我校高层次人才梯队的培养与教育部“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以及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工作相衔接,优先做好人才储备,全面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培养计划。 一、总体目标 高层次人才培养共分四个梯队:第一梯队为入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和省高校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第二梯队为院级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第三梯队为院级骨干教师;第四梯队为系部级骨干教师。通过选拔和培养,到2018年,力争使学校拥有1-3名省级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5-10名院级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10-20名院级骨干教师和20-30名系部级骨干教师。 二、培养周期 培养期为四年。动态管理,二年进行一次中期考核,四年进行一次期满考核。 三、选拔条件 (一)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和省高校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选拔条件按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 (二)院级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选拔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德才兼备,为人师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2.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以上职务,年龄55周岁以下(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 3.学风端正,治学严谨,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善于团结协作,具有组织带领学科梯队建设的能力。 4.已系统熟练地讲授过两门及以上课程,教学工作、教学改革或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 5.具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深的学术造诣,能在本学

科主流和前沿领域指导和开展研究工作。有较高的外语水平,掌握计算机等现代教学科研手段。 6.近两年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 7.近两年科研、教学成果较丰硕,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编写两部以上教材; (三)院级骨干教师选拔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德才兼备,为人师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2.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年龄45周岁以下。 3.具有本学科领域内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能力,能在本学科前沿开展工作;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4.已系统讲授过两门及以上课程,教学工作、教学改革或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教学效果突出。 5.近两年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 6.具有稳定的科研或教学研究方向,在该方向上有较明显的研究成果,近两年科研、教学成果较丰硕,出版学术专著或编写教材1部以上; (四)系部级骨干教师选拔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德才兼备,为人师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2.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博士学位(含在读,下同)或讲师专业技术职务,年龄40周岁以下。 3.具有本学科领域内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能力;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 4.已系统讲授过一门课程,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教学效果较好。 5.近两年的教学科研成果条件:由各系部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四、选拔程序 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和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选拔程序和办法按省人事厅、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要求。

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总则 第1条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筹集、使用的计划性,规范公司资金计划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管理规定所称资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本外币存款及各种有价证券,包括资金的收入、支付、结存。公司应当将所有资金业务纳入本 单位资金计划。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第二则资金计划的编制内容 第4条资金计划是指公司的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它是根据公司未来一定时期的销售、生产、开发、基本建设以及投资计划,预计这一时期内货币 资金的收支状况,并进行货币资金综合平衡的计划。 第5条资金计划按内容分为资金收入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各部门均应分别按年度、月度编制。对于年度、月度资金计划中涉及金额较大或重要 项目,应在当年度、月度资金计划中编制项目子计划,包括: 1.管理费用计划。 2.项目工程款支出计划。 3.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4.融资计划。 5.还本付息计划。 6.销售计划。

7.其他。 第6条资金收入计划 1.销售收入:销售部门依据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编制可收(兑)现 计划数。 2.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技术服务部门依据公司收款条件及合同规定编列 可收(兑)现计划数。 3.其他收入:凡无法直接归属上述收入的都属于其他收入,包括废料收入、 营业外收入等。其中,计划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均应加以说明。 第7条资金支出计划 1.材料支出 公司采购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编列外购材料的资金使用计划。 2.薪金支出 公司工资管理部门依据工资、奖金制度及产销计划、最近实际发生数等 资料,斟酌预计编列资金支付计划。 3.期间费用 销售费用:公司销售部门依据销售、营业计划,参照以往年度、月份销 售费用占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推算编列。 管理费用:公司管理部门参照以往实际数及管理工作计划编列。 财务费用:资金管理部门依据资金融资情况,核算利息支付编列。 4.税款支出 财务部门依据销售计划,参照以往年度、月份税款支出占销售额的比例,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列支付计划。

XX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中建三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

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02]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琼府[2009]5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从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主要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提供贷款贴息,省级政策性补助或奖励,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和孵化器建设等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择优支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和技术创新平台等的认定与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受理申报材料、审核确定资金扶持项目、总结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符合《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条件的企业和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三种方式使用。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须是经省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企业。高新技术项目、产品须是经省科技厅按照《海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暂行办法》认定的项目和产品。 第八条申请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部机构坐落在海南省内;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资格申请表【模板】

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资格申请表聘用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证明。 ⒉有关说明: (1)“招聘前所在单位”指申请入选前的最后工作单位; (2)“招聘前专业技术职位”需规范填写,即: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讲师、研究人员、博士后等。如不能一一对应,则请在填写实际职位后对其按照上述职位分类系列加以说明; (3)“招聘岗位”必须为我院创新岗位研究员; (4)“招聘学科”请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填写; (5)“所属基地或专业局”指我院三期的“1+10”个科技创新基地和相关专业局。

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执行管理协议书(样本) 为进一步加强“百人计划”的管理,明确并规范在“百人计划”实施中聘用单位(甲方)及入选者(乙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特签定本协议书。 一、甲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⒈根据科技目标、学科发展、队伍建设的需要,甲方提出设岗的学科领域和方向,通过有关媒体向海内外发布招聘启示,并组织好岗位招聘的答辩和遴选工作。 ⒉通过答辩后,甲方与乙方共同制定“百人计划”工作目标任务书,甲方聘用乙方岗位为创新研究员岗位,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年度考核、终期初评估和日常的管理工作。 ⒊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科研启动经费(经费额度不少于70万元),采取一次性支付方式,经费到位时间为。若乙方获得院择优支持,甲方保证乙方在获得上述启动经费支持之外,获得院拨人才专项经费的全额支持。 ⒋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办公和实验用房 m2。 ⒌甲方与乙方协商后,甲方为乙方提供所需的合作者和助手。配备固定人员人;博士研究生人、硕士研究生人;流动人员人。 ⒍甲方为乙方提供面积为 m2(室厅)的住房一套,或提供住房补贴。 生活住房详尽条款,在双方协议的其他事项中明确或以附则形式予以明确。 ⒎自乙方到位开展工作开始,乙方可享受甲方提供的3年每月元的“百人计划”岗位津贴。津贴可用于解决其配偶的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等问题。 ⒏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对不能按照工作任务书完成工作的,甲方有在年度考核时对乙方予以警告的权利,对警告后仍不能有效开展工作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和“百人计划”的执行,并请求院取消乙方入选者称号。 ⒐对未获得择优支持或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乙方不能完成预期工作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和“百人计划”的执行,并请求院取消乙方入选者称号。 二、乙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⒈乙方应在通过答辩后尽快到位(一般不超过3个月)。乙方承诺的正式到位时间为年月。乙方将按照应聘的学科方向在到位一至两个月内确定研究方向,开展实验室建设、队伍组建等方面的工作,以保证既定的科技目标的实现。 ⒉乙方在到位工作一年以上两年之内,具有一次申请院择优支持的机会。 ⒊乙方未获得院择优支持,但仍保留入选者资格的,将统一参加“百人计划”终期评估,从乙方获得经费支持到参加评估,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 ⒋乙方在计划执行期间,每年出国合作研究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⒌乙方对择优支持人才专项经费的使用须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和招聘海外知名学者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执行。乙方同时有责任通过竞争和开展国际合作,承担更多的科研任务与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7-02-24 08:14:17 字号: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医院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 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 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16〕286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 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 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或北京大学精神卫生学院 的名义或以上述机构医护人员的身份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转入医院账户,由医院统一管理,各项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合同预算开支。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科研处是医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审核,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合同约定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七条科研副院长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经费的正常使用,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或合同约定管理与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预算和财务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2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2万(含)-5万元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科研副院长审批签字;5万元(含)以上支出签署大额联签单。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类别

少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协议书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 (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格式) 甲方(招生单位): 乙方(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 丙方(定向生本人):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就丙方攻读硕士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录取丙方为2016年____________专业硕士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丙方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的学费、住宿费等按国家及甲方相关规定缴纳。甲方按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向丙方发放硕士研究生奖励资助资金。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一并直接寄回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乙方会同当地人社、民族等部门指导丙方就业。 三、丙方户口、人事档案转入甲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基础培训学校(达到甲方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的除外),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到乙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含5年)。丙方毕业后甲方负责将其派遣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四、丙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校期间教育管理服务的各类事项,如出国交换学习、学籍变动、学生奖助等,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五、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达到甲方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的除外),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学习。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到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一份存入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单位公章:乙方单位公章:丙方签字: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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