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最新修订)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最新修订)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最新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最新

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2015年5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按照前款规定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制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二十二条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向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

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六条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

出现场核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实施机关同意,可不提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八、十、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实施机关应当分别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载明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生产能力。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实施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第三十六条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实施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三十八条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

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实施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办法。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二)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三)作业场所,是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装卸等场所。

第五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文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格式、内容和编号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荆轲,一个四处为家的刺客,他的心犹如浮云,心如飘蓬,是没有根的,然而高渐离的筑声,却成了他愿意停留在燕国这片土地上的原由。

虽是初见,却如故人。也许所有的遇见,早已经是前世的注定,没有早晚,刚好在合适的时间遇见你,就是最美的相识。

他曾经游历过多少地方,自己已经数不清,但是没有一处可以挽留他行走的脚步,唯有今日高渐离的筑声,让他怎么也舍不得离开。

从此二人心性相投,在燕国集市上,载歌击筑,把盏言欢,欢喜处。嬉笑开颜,忧伤处,潸然泪下,即便这些神经质的状态,被集市上的人哗然,可是对知己而言,又如何呢?

人生难得一知己,悲欢喜悦与何人相干呢?我们各自欢喜就好。生为乱世,能够遇到如此懂得自己的人,是一件多么难得的幸福事情啊!

然而,这快意的知己日子,总归逃不过那个时代的残酷,千不该,万不该,荆轲不该是一位刺客,若不如此,又如何会被愚蠢的太子丹派去刺杀秦王,一去不复返。

倘若荆轲不是刺客,也就更不可能身如飘蓬,居无定所,也许不可能遇见高渐离,所有一切都是冥冥之中的注定吧!

“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知己的离去,让高渐离心如刀割,整日独自击筑高歌,在痛苦中浑噩度日,这样疏懒的生活,无人懂他,对他来说已经倦怠了,他厌倦了这种孤独和苟且的日子。

他本可以大隐于野,疏远于喧嚣处,可是他同样选择了一条不归路。去咸阳宫为上宾演奏,最终被人认出,他并不害怕,倒是坦然自若。因为他心里清楚这里就是染过他知己——荆轲的鲜血的宫殿,若能在这里死去,也算是一种缘分。

然而事与愿违,秦王并没杀了他,给他一个痛快,而是熏瞎了他的双目,让他生不如死。在一次次的心伤中,他在筑中灌满了铅,仿效荆轲,想与秦王同归于尽,只是他心里非常清楚,他根本伤及不了秦王毫发。

他之所以如此,以卵击石,无非就是想痛快死去,是一种求死的方式罢了。千百年以后,后人深记那易水的水有多寒冷,那易水的风有多刺骨。那句“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里融入了多少痛苦和无奈?

几千年之后,易水的水,易水的风,易水的雪,一年复一年,而那个凄美的故事,也这样经久不衰的传颂着。

不由让我又想起伯牙绝弦的故事来,因为知己子期的离世,伯牙绝弦谢知音。

人世间有一种高山流水的知己,叫伯牙和子期,也有一种侠义知己,叫荆轲与高渐离。古语曰:“士为知己者死。”这可能是世间最高的知己情意了吧!

人生漫漫,朋友易得,知己难求。

知己情,是我们需要用生命去珍惜和呵护的情意。然而这个时代,情意似乎越来越廉价,从深交到陌生。若你遇到知己情,别忘了好好珍惜。

房地产开发公司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实用版

YF-ED-J3997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房地产开发公司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房地产开发公司安全管理实施细 则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管理,保障人 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安全法规及 公司关于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活动及开发的工程 项目、公司内部各工作岗位及人员必须遵守本 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司在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过程 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公司内部涉及安全生产及安全管

理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五条为了更好的进行安全生产管理,首先应加大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力度,对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岗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内容、职责及目标。公司内部安全管理的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二)公司防火、防盗方面的措施及责任制度; (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方案; (四)公司岗位安全管理及操作规程实施情况; (五)安全教育培训及学习;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2016)16号文件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缩小放大+2016-03-09 沪安监危化〔2016〕16号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授权上海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审批改革精神,有效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管,现就颁发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证范围和审批分工 (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除外),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二)市安全监管局会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区联控联动”审批模式,负责上海化学工业区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工作;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工作。区、县安全监管局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负责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管理工作的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三)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发证机关的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二、颁证安全条件和实施办法 (一)颁发许可证的条件按照《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执行。 (二)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可登录上海安全生产(https://www.360docs.net/doc/176198480.html,)“网上办事”-“在线受理”,根据所属管辖范围进行注册,经审核后进行“在线申请”,根据系统提示填写表格、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均须用原件(如无原件,复印件须经企业盖章)拍照或扫描形成彩色图片文件,并以WORD或PDF文件形式(可内含图片)上传。每个文档标题应与其内容一致,文件内容应清晰可辨。网上申请项目受理后,申请企业在领取许可证的同时,应提交纸质材料1份,报所属发证机关存档。同时,申请企业应将申请许可证的全套纸质材料存档备查。 (三)发证机关统一使用“上海市安全生产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进行许可证审批。发证机关组织许可证的审查、决定、颁证等工作,按照《实施办法》的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许可证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的实施,发证机关应按照《实施办法》的第三十条至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申报资料: 1、申报表: (1)“企业基本情况”及后面“正副本需载明的内容”是否与营业执照相符,“企业基本情况”不得有空项,法人代表必须亲笔签名。(载明的企业地址必须冠有“山东省”,主要负责人必须是法人代表)。(2)经理不得兼任分管安全副经理,分管安全副经理不得兼任安全机构负责人; 2、申报材料: (1)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2)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4)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5)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6)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7)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8)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12)装订时,应用彩页纸按目录的十二分项隔开。所有资料都应按顺序编好页码(包括复印件)。社会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除申报材料里装订外还须单独装订一份附在申报材料外。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正式版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的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纠正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项目

部。 第二章安全施工管理 第一条根据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条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对本工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按照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时填报施工安全管理资料。 第四条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审批后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施工负责人,在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 (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郑州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郑州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它们是有机整体。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取消或调整了部分专业承包资质,部分企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也因此无需再申领。

郑州金宏财务服务有限公司,始创与2009年,是一家综合性企业服务机构,致力于打造企业服务生态圈。 截止至2017年,已拓展成为一家汇集商务办公、知识产权、企业孵化、天使投资、社保代理、财税服务、专项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职称、建造师工程师挂靠、内外资工商注册等多种企业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服务过3000+中小微企业。 今天的金宏财务正以全球化视野、开放性思维、创新精神统领全局,坚持“多元化、品牌化”的发展战略,发扬“以人为本,以服务为中心”的企业精神,立足“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服务”的经营理念,向着“打造优秀的企业服务生态圈、推动中国中小微企业成长壮大”的宏伟目标前进! 金宏财务可以为创业者提供内外资工商注册、注册地址、商务办公、企业孵化、种子基金、商业模式梳理、企业秘书、社保代理、人力资源、知识产权、财税服务、医疗器械许可证、建设厅资质、建委资质、专项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职称、建造师工程师挂靠、创业咨询等多种全方位、多层次的创业服务项目。公司全力搭建从公司注册、财税代理、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到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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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

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原则。国资委根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认定的性质、级别、责任等,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是从严处罚原则。进一步加大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降级、扣分处理力度,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是分类分责原则。根据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将企业分为三类进行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非主要责任:主要责任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承担主体责任;非主要责任是指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监管责任、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等。 二、《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从严制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分和降级标准。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加大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分力度。对瞒报事故和事故级别、起数超过规定的中央企业,在业绩考核中给予降级处理; 二是加大了对重复发生事故的处罚力度。对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同类事故在同一区域同一企业重复发生的,按照同类事故扣分标准上限进行连续扣分。 三是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应预见的风险,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在地质灾害、自然灾害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在非生产作业环节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参照同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处理。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火灾、公共安全等事件的企业,参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四是对组织机构不健全、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投入不到位的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同类事故上限进行处理。 五是要求中央企业要制定完善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相关制度,将安全生产考核与企业负责人年薪、企业年度薪酬总额挂钩。 三、《实施细则》修订的意义 《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督促中央企业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和防范事故发生,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

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新办建筑劳务公司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有资料

目录 第一部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第二部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文件、操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规章制度汇编 三、操作规程 第三部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一、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二、2013安全资金投入计划 三、 2013年企业主要安全资金投入统计表 四、 2013年度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费用发生清单 第四部分: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 一、企业设臵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三、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四、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第五部分: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第六部分: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一、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第七部分: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一、公司2013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二、安全培训教材讲义 三、培训记录表 第八部分: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第九部分: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部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救援演练记录

第一部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二部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文件、操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 三、操作规程目录

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编号:SM-ZD-28245 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实施办 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有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太原铁路局及山西省三晋路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晋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五个不动摇”的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抓早防小、分工负责、逐级考核、责任追究的原则,贯彻落实“1233”安全工作法。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范围包括怀铁金桥宾馆、恒利修配厂、恒利招待所。恒利施工队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的安全工作包括人身安全、设备安全、交通安全、行业安全以及防火、防盗、防破坏、防食物中毒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思想和工作方法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五个不动摇”的指导思

【最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一月十三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修改为:“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要求有哪些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要求有哪些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金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 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设置 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 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的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管理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 险有关证明(明细表和复印件)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包括塔机、龙门架、人货电梯所提供 最近一次安拆、装检测报告的明细表和复印件)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 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 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管理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向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 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其中,第2至13 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细则

Xx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细则 在项目建设期间,为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制度,规范安全培训工作,确保岗位工人掌握相应岗位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达到提高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的目的,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培训原则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中有关规定,各单位安全培训务必遵循以下要求: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

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各级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六)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第二条培训学时规定 (一)各施工单位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6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若岗位调整后,需再进行岗前培训。 (二)各施工单位每年不低于两次全员安全培训。 第三条三级教育培训内容的规定 (一)施工单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铁股份公司“1号文件”中国中铁〈防范惯性事故强化技术及管理交底刚性要求>的通知》(中铁股份生产[2017]1号)的各项规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各工序操作规

(整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Decre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39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The 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 which has been adopted at the 34th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January 7th 2004, is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as of the day of promulgation. 总理温家宝 Wen Jiabao, Premier 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 January 13th, 200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Article 1 With a view to strictly regulating work safety conditions, further enhancing work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thus preventing and reducing work accidents,

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三证合一

资质证书 企业名称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20号 —------------ U 仙— J 建立时间! 「964年04月Ql日 注册资本金' 30970. 2万元人民币 I营业执照注册号430100000016846 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主项资质等级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I证书骗号 D143008490-12/2 有效期 至2017年03月28日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 职务 董事长 企业负责人田卫国 职务 董事长 技术贞责人粟元甲职称或执业资格教授级高工

承包工程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可承接房屋建筑冬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限承接旄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 发证对 NO.CF 00001907 A t KA?A??KΛ?A I A?A IΛ?Λ,

资质证书

承??包?工程范围 J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憫: 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f程的施工J Jn政公用工程施工减承旺级、 可承肖总项呑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倍的各类克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盍级「? 可承担冬类丄般壬业、公用工程及公共建筑的机电安装工程的施 X- 建筑装修装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可承垄各类建筑室内、?室夕、装修?装饰工程(建筑蓦垮工廷徐孙)的施工;??八…“—? Q「、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可承世各类钢结构?工程(包岳网架;轻笙钢结构工程)的制作与安装.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贰级: ?可生产冬种强度等级的混联土和特秤混凝土?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町承岂建後高度100米及以F?建笑丙税5万孑方米及次下的房屋建第?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生产.储存装置等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可承担後资额15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建设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10千伏及以不变配电站工程,非标准钢构件的制作.安装? 靦日

某电厂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正式版)

某电厂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奖惩实施细则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某电厂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落实******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员工的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__年版)》(中国华电安制〔20__〕264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__年版)等, 结合常德公司实际, 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 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对 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 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各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以下”不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本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获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本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区与矿山企业 【发文字号】沪安监管监一[2010]21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2.02 【实施日期】2010.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本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安全生 产大检查的通知 (沪安监管监一〔2010〕219号) 各相关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5号)的精神,认真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将会同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 2.日常巡(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情况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持证上岗情况。 2.特种设备及安全设备的建档和日常维护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教育培训情况。 4.生产现场危险因素告知、劳防用品的发放及使用情况。 (三)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1.企业安全生产相关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日常管理维护情况以及安全管理台账情况。 2.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及使用、消防设施配置情况等)(四)应急管理 1.各类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及评估情况 2.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情况及应急物资的配备情况 二、检查要求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的重点,认真组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要立即发出《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督促企业限期开展隐患整治工作。对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依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整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能恢复生产,并建议予以关闭。 三、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时间从本通知下发日期起至12月24日。具体安排如下: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准备的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准备的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人需提交正副本扫描件,其中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与资质证书载明的注册地址、资质证书登载资质内容与申请表必须完全一致。 (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资料需用红头文件形式下发,其中,安全生产责任制需包括公司各级、各部门责任制;规章制度至少包括安全会议、安全检查、领导带班、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安全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及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管理人员职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12项制度;操作规程需结合企业资质范围明确各工种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一是企业按照安全投入制度制订下发当年的年度投入计划,计划要有量化内容,和当年按照计划实施的投入发票;发票应为购买各种劳保用具、设施设备、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等相关收据;二是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其中安全绩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员工收入的20%。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企业需用红头文件明确成立专职安全机构——不得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性机构代替,明确机构工作职责及负责人。 (五)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相关人员数量应符合最低配备要求。凡涉及水利、交通、通信等其他行业的: 一是相关行业对其企业许可证三类人员数量有具体要求时,以其要求为准; 二是企业除了具有相关行业资质外,还具有建委管理的其他资质时,按照“就高”原则核查建委颁发的三类人员证件; 三是相关行业所核发三类人员证件,需提供查询网址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以证实其真实、有效。 (六)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如本企业没有特种作业人员,须提供签署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加盖鲜章的证明; 其中起重设备安装资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和脚手架搭设劳务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足够数量的由市城乡建委颁发的起重设备安拆、信号司索、建筑架子工等证件;(起重设备安装资质需提供4个以上起重设备按拆工证件) 其他交通、水利、安监部门所发特种作业证件,需提供查询网址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以证实其真实、有效。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附件 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产品安全等。通信企业尤其要注重消防、交通和资金等安全的日常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明确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岗位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相应责任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安全生产与岗位工作同职同责~确保安全工作“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做”。 第四条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纳入战略规划~部门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计划~确保安全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即“五同时”,。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化、全员化、规范化、标准化。 1 第二章从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 第五条各级行政负责人~应遵循“安全与生产并举~生产与安全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组织和参与生产经营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和集团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职务责任和岗位义务。.,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单位分管生产经营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 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及相关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 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单位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 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单位工程、网络、市场、财务等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要按照“谁相关、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对相关下属单位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第七条岗位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本细则~履行岗位安全 2 职责~遵守安全工作规范与安全操作流程,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所使,占,用及其相关的房屋建筑物和设备设施等财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并接 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职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2017年修订】 备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79号令进行修订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89号令进行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xx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规章制度:________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7 页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的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纠正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项目部。 第二章安全施工管理 第一条根据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条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对本工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按照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时填报施工安全管理资料。 第四条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审批后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施工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向作业人员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工地安全员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检查落实情况。 第六条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教育卡,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准上岗作业。 第七条对变换工种的工人要进行换岗教育,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填写教育记录。 第 2 页共 7 页

第八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除按规定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九条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十条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赤脚,不得穿高跟鞋、拖鞋、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不得从高处往下抛掷物料;不得追打嬉闹;不得任意拆除和挪动各种防护装置、设施和安全标志等。 第十一条生产班组的安全生产由班组长全面负责,并合理安排操作面,做好安全交底。班组必须设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检查督促本班安装人员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班组要认真执行班组安全活动制度,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活动,召开班前安全会,做好活动记录。 第十三条班组要经常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不安全隐患,不能及时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施工负责人必须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不准隐瞒不报、虚报和迟报。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要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国家、省规范统一要求的安全标志、标牌。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佩戴公司统一制作的 工作卡。 第十八条施工材料、构件、机具要堆放整齐,并挂定型化的标牌。 第 3 页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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