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当我们说到合同的单方解除权,首先要从合同解除说起。广义上说,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它包括双方协议解除和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两种情况,即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指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即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或约定的接触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含义及立法体例指的是广义的合同解除,即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我国合同解除的方式之一。关于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我国民法学界对于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和解除之后效力问题一直观点不一,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使得合同关系当事人屡屡诉诸法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包括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种类型。约定解除权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此种解除权往往事前约定:主要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了一定情形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约定解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即约定解除的发生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只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该条件成就了,符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便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而发生的解除权。其实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合同法》第94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一、二、四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三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其中第五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个兜底条款,包含了《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法定解除权又可分为任意解除权和一般解除权,《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承揽合同的定做人、委托合同和不定期租赁的双方当事人等

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当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之后,也相应地获得了其他法律权利。需注意的是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非违约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这里的违约责任仅指法定违约责任,并非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08年,在外经商的余某打算回村创业,他选定了发展灵芝栽培。但养灵芝首先得有土地。通过族人牵线,余某与村民陆某等几户村民签订了承包合同。由余某承包陆某等几户村民名下的7亩闲置土地。

按照合同约定,陆某等人负责将各自的闲置土地平整;以方便余某使用。7亩闲置土地承包期为3年,到期后可以续租。租金每亩450元,每年一付。一旦余某逾期不支付租金,陆某等人有权终止合同。

2008年年底,合同签订后,余某应陆某等人要求,提前足额支付给陆某等人2009年一年的土地租金。陆某等人承诺,开春后将对土地进行整理。谁料想,2009年春天,陆某等人陆续外出打工,原本承诺的整理土地被他们置之脑后。余某对此非常生气。这一年,刚好余某联系的菌种及技术员未到位,灵芝也就没养成。等到陆某打工还乡,余某提出,陆某等人没有按约定平整土地,属于违约,陆某等人应该退还自己一年的租金。这要求遭到陆某等人拒绝。

陆某等人称,余某在2009年并没有栽培灵芝,因此,未平整土地并未给余某造成损失,所以己方不存在违约情形。此外,余某应在2009年年底支付2010年的租金,由于余某拒绝支付,所以,合同可以解除,但租金不能退还。

这一下,彼此都声称对方违约,陆某等人更提出要解除合同,可这合同该怎么解除呢?到底哪一方才有真正的解除权呢?

在上述案例中,可以确定的是,陆某等人不具备合同的法定单方面解除权。

首先,陆某和余某虽约定按期支付土地承包金,但是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具体在哪一天支付。换句话说,余某在2008年年底支付2009年的租金,并不一定还要在2009年底支付2010年的租金。

其次,陆某等人声称,余某坚持要求退还租金,就表明余某想解除合同。这也没有得到余某承认。因此,这条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会不予支持。

一般说来,如果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则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向受害方赔偿损失,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3]。《合同法》第97条有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也有相似之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是损害赔偿的范围该如何确定,是否包括合同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我认为赔偿范围的确定,原则上以合同解除时为分界线。在这个分界线之前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害都应在赔偿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一是非违约方订立合同时所支出的费用;二是因相信合同能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三是解除合同以后,为恢复原状而发生的费用;四是因违约方在合同解除前不履行合同而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这些是当事人信赖合同能够成立并能够得到履行而产生的,属于非违约方经济利益的损失,所以应列入赔偿范围内。

合同解除以后尚未履行的合同期的可得利益不应包括在损害赔偿范围之内。因为合同解除由违约而产生的情况下,单纯从违约来看,确实存在违约造成可得利益损失。但合同的解除不应超出合同解除效力所应达到的范围。

施工单位如何行使施工合同解除权

施工单位如何行使施工合同解除权 作者:周善良王滨来自:本站原创 2007-3-7[浏览:2388次] 合同解除,广义上包括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其中协议解除由于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一般不会在合同双方之间引发纠纷;而法定解除(也即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且有效后、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完毕前,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上述规定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进行了原则性的界定,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才有权通过法定的程序解除合同。 而建筑施工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比,不仅涉及的标的金额巨大,而且往往涉及多方利益,有时甚至会影响到一系列经济主体的生存。因此,在其解除权的行使上,法律采取了较一般合同解除更为慎重的态度,特别是根据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在合同订立及履行中的优势地位变化规律,对施工单位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定。 一、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9月颁发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中,具体规定了承包人(也即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具体条件。根据该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发包人具有下列违约(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施工,并经施工单位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合同约定需由施工单位带款垫资的情形外,按约定金额及期限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施工单位无法继续施工,施工单位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付款的催告,给对方以合理期限,只有在合理期限届满后发包人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承包人(施工单位)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为此,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第14条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同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否则,除需承担赔偿责任外,还会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而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最低质量标准,在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不符合该标准时,施工单位应当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换修理,发包人拒绝履行的,施工单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施工合同。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因此,《合同法》第十五章中有关承揽合同的一些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同样可以适用,依照《合同法》第259条的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款反映在《解释》中即形成了本条规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供大家参考!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范文一同志: 您于年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岗位是。现因下列第____项情形,你与我公司年月日签订的为期年的劳动合同书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1.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4.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 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是虚假的,或者以胁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7.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9.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10.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请您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您所在的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 年月日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范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x签订为期xx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xxxx年xx月xx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x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元。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服务期协议解除范本

目前,包括飞行员在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约,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主要问题涉及到劳动合同与服务期协议的区分及这两种合同的解除与违约的认定等问题,笔者就此问题试作探析。 服务期协议及其特征 一般认为,劳动合同的种类,按照合同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有效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期间届满合同即告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约定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约定其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不明确约定合同的起止日期,以某项工作或工程完工之日为合同终止之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种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的技术培训,该劳动者承诺就培训所获得或保持的专业技能为用人单位服务,并约定服务期的协议,我们将其称为服务期协议。这种服务期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按照我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能够约定服务期的,必须是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即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的数额较大的专项培训费用,这种培训费用用于对特定劳动者进行定向专业培训。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项技术培训 所谓专业技术,包括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国后从事此工作,此培训就是专项技术培训。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基础的职业培训,即按照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的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旨在提高劳动者在职劳动素质和能力的教育和训练活动,不可以约定服务期。比如,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这是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不是我们前面所说的专项技术培训。 3.服务期协议与劳动合同并存,各自具有独立性 服务期不同于劳动合同期限,通常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技术培训而承诺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培训和服务所达成的协议就是服务期协议,其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也不能被劳动合同所吸收,成为劳动合同的一项容,它是依附于劳动合同而又具有独立性的协议。有服务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完整篇.doc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一、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情形 ; ;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付出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规定这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向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换言之,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是不同的,其区别在于法定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一方当事人享有仅凭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当事人双方间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约定解除则是通过双方协商或事先约定解除的条件,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69条、94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符合这几种情形的,当事人即可行使法定的解除权。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 (一)因不可抗力产生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1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存在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应该解除,并非一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就产生法定解除权,如果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不严重,没有影响到合同

目的的实现时,就不能解除。这个法定解除条件实际上是在出现不可抗力以后,对合同解除作出了限定的条件,只有在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解除,而不是只要出现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 ; (二)因预期违约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实际是对明示和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明确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非违约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选择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规定这项制度的目的是让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尽快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 (三)因迟延履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4项的前半部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两种情况下的迟延履行,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未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对方订立合同目的落空,没有继续履行的意义,这种情形可不经过催告程序。这两种情况其实质都是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均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单方解除合同条件及生效

单方解除合同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意在消灭有效合同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而单方解除则包括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单方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解除情形,当这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单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达到消灭合同的目的。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一、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须具备以下条件:发生方有证明责任,证明不可抗力已发生;及时通知了对方;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迟延履行时。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合同的解除要求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里强调的是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和非违约方必须作过催告,而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项规定中迟延履行的债务,未必是主要债务,但违约的程度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以上四项中1、2、4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3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当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之后,也相应地获得了其他法律权利。需注意的是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非违约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

单方终止合同通知书

单方终止合同通知书 篇一:合同解除函 合同解除通知函 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 儋州松涛龙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XX 年2月14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及XX年8月30日签订《松涛花园第四期保障性住房5#、6#楼》施工总进度协议书。但贵司却未如实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具体如下: 1 、按照《松涛花园第四期保障性住房5#、6#楼》施工 总进度协议书:乙方应在XX年2月15日前完成5#、6#楼的竣工验收,但乙方无故拖延至XX年11月22日交付甲方时,尚未完成竣工验收。根据双方签定施工总进度协议书第二项、第四项及附件图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79天X 5 万元/ 天=万元。 2、因乙方无故拖延工期,拒绝配合竣工验收、交付房屋钥匙,致使甲方与松涛管理局的交房合同无法按时履约。由此造成甲方多支付松涛管理局职工临时住房安置费、甲方管理人员工资及其它各项共计约50 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对甲方公司形象造成无法估量的恶劣影响。 3、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及《房屋抵工程款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截止乙方完成结构主体封顶,乙方应在次月5 日前支付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5%及退还保证金。而甲方在收到乙

方的第一次780 万元的进度款申请书时,已支付工人工资410 万元加房屋抵工程款协议抵扣工程款832 万元共计1242 万元。因此甲方在履行施 工合同的过程中没有违约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乙方提出的违约补充函无事实根据,甲方将不予支持。 4、因乙方在签订合同及施工过程中均未提供建筑施工行业相关资质证书,故甲方认为贵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骗行为,乙方不具有建筑施工行业资质证书,并且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把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5、因乙方无故拖延工期,拒绝配合竣工验收、交付房屋钥匙,并多次带人冲击政府部门、恶意诋毁甲方形象。甲方在工程未竣工验收,不具备竣工结算的情况下,组织工程相关人员奔赴海口市与乙方结算。经双方核实工程总造价为1510 万元,但乙方对此金额万般抵赖、拒不签字确认,如乙方对此金额有疑问可经海南省审计中心最终裁决。按双方签订合同及相关协议,各项费用具体如下: 1、预留工程保险金:1510 万*= 万元 2、相关税费:1510 万*= 万元 3、挂靠费:1510 万*= 万元 乙方应得工程款为:=万元。 工程履约保证金300 万元,农民工保证金75 万元(此 金额按政府规定,完善手续后方可退还) 乙方各项合计:+300+75=万元甲方以支付及垫付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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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情形,你与我公 //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 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 合同的解除, 是合同有效成立后,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使合同关系归于消 灭的行为。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供大家参考 !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 板范文一 同志: 您于 年 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岗位是 。现因下列第 司 年 月日签订的为期 年的劳动合同书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1.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 2.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3.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 4.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 5. 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 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 6. 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是虚假的,或者以胁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7.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8.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 9.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 10.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 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请您于 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前到您所在的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 年 月 日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范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 x 签订为期 xx 年的劳动合同, 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 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 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 2、 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 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 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 x 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 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 x 元。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 手续 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 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 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 x 年 x 月 x 日止。 5、 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 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 续; 6、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 3 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 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 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 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否则应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x 元。 // 8、 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 合同解除后, 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 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13994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供大家参考!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范文一 同志: 您于年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岗位是。现因下列第____项情形,你与我公司年月日签订的为期年的劳动合同书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1.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4.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 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是虚假的,或者以胁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7.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9.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10.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请您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您所在的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 年月日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范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x签订为期xx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xxxx年xx月xx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x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元。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x年x月x日止。 5、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x元。

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当我们说到合同的单方解除权,首先要从合同解除说起。广义上说,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它包括双方协议解除和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两种情况,即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指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即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或约定的接触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含义及立法体例指的是广义的合同解除,即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我国合同解除的方式之一。关于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我国民法学界对于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和解除之后效力问题一直观点不一,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使得合同关系当事人屡屡诉诸法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包括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种类型。约定解除权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此种解除权往往事前约定:主要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了一定情形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约定解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即约定解除的发生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只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该条件成就了,符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便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而发生的解除权。其实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合同法》第94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一、二、四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三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其中第五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个兜底条款,包含了《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法定解除权又可分为任意解除权和一般解除权,《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承揽合同的定做人、委托合同和不定期租赁的双方当事人等

论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论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第一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 第一节合同解除权享有主体的不同观点 第二节传统学说给实务操作带来的不便 第二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 第一节现行立法在实务中运用之不妥 一、实务案例 第二节域外法对违约方赋予合同解除权的借鉴 一、英美法系之“效率违约” 二、大陆法系国家违约方解除权的逐渐放开 第三节符合法的价值规定 第三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可行性和适用条件第一节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可行性 一、理论上的可行性 二、实务中的可行性 三、《合同法》规定上的可行性 第四章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 第一节合同约定 第二节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 一、可得利益 二、赔偿范围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摘要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依大陆法通说,协议解除非真正的合同解除;合同解除一般皆指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制度作为一种违约补救措施,是法律赋予受害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使受害方能从接受不同于他订约时所期待得到的履行的困境中摆脱出来,及时消除或减少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我国《合同法》吸取了两大法系及国际统一合同法的立法经验和最新学说,克服了原有三大合同法存在的弊端,对合同解除问题作了统一规定,这是其可取之处。然《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概念仍未作出明确的解释;相关条文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上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 本文采取案例分析、逻辑分析、国内外相比较与利益权衡的研究方法,从比较两大法系的有关立法、判例与学说以及国际立法的相关规定着手,追溯合同解除制度的历史演进,对相关概念进行逻辑清理,同时结合对我国现行合同立法的检讨,对合同解除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并将其与合同终止等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区分,对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性质与赔偿范围作了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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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 料是虚假的,或者以胁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10.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请您于_________ 年 ____ 月_____ 日前到您所在的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 年月曰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 范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x签 订为期xx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xxxx年xx月xx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x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元。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

服务期协议解除精编

服务期协议解除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目前,包括飞行员在内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约,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主要问题涉及到劳动合同与服务期协议的区分及这两种合同的解除与违约的认定等问题,笔者就此问题试作探析。 服务期协议及其特征 一般认为,劳动合同的种类,按照合同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有效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期间届满合同即告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约定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约定其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不明确约定合同的起止日期,以某项工作或工程完工之日为合同终止之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种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的技术培训,该劳动者承诺就培训所获得或保持的专业技能为用人单位服务,并约定服务期的协议,我们将其称为服务期协议。这种服务期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按照我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能够约定服务期的,必须是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即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

单方面解除供货合同

单方面解除供货合同 篇一:合同解除通知函 合同解除通知函 重庆XXXXXXXXXXX〉限公司: 厦门X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方)与重庆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于20XX年5月15日签订的《PLC购销合同》(合同号20XX0515),但贵司却未履行合同约定付款,截止20XX年5月22日我司仍未收 到贵司任何款项,基于以上原因,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现供方做出如下决 1、解除双方签订的《PLC购销合同》。 2、需方在收到本通知函后即表示采购关系解除特此函告! 厦门XXXXXXXXXX有限公司20XX年5月22日 篇二:解除销售代理合同协议书 篇一:设备销售代理协议书 设备销售代理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代理销售(设备名称)签

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负责代理设备及价格: 1.代理设备: 甲方正式授予乙方(设备名称)销售的代理权,负责 该设备在区域的销售工作。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的设备型号 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价格(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置见附件。 二、设备销售货款支付方式: 1.设备销售货款支付方式: (1)付款时间: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 %货到交货地点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总金额的10 %。 (2)付款方式:最终乙方需将设备销售款直接打入甲方指定账户。(3)甲方开户行账号:。 三、甲、乙双方权利与责任 1、甲方在技术上全力配合乙方工作,并提供应有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设备因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但在设备销售运作的整个周期内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2、在约定区域内乙方享有该设备的独家待理权,甲方不得授权 第三人,乙方可以以自己名义针对该设备可自主进 行市场开拓、销售等工作。

无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消灭(1)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无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消灭(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约定解除权解除权消灭默示放弃 内容提要:约定解除作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但是,在约定解除的方式中,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形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根据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以及具体案件中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来认定其解除权是否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该规定表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人应当在此相应的期限内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行使期限的,则解除权人应该在相对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然而,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乂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我国《合同法》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所有类型的合同解除权统一规定一个法定行使期限,而且也没有将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纳入合同主要条款的范围之内,这就导致现实生活中因未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而产生的合同纠纷难以顺利解决。 一、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争论

单方解除协议通知书

单方解除协议通知书 致______某公司: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我公司于当日就上述问题向你公司提出异议,并请你公司立即前来我公司协商解决有关产品质量问题。但至今你公司未派人前来解决质量问题。 依据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订立的______买卖合同第______之规定,我公司特向你公司通知如下: 由于你公司交付的产品质量存在上述严重问题,我公司特依合同约定通知你公司解除合同。 同时,我公司将保留进一步追究你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或,请你公司于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派人前来协商有关合同解除的善后事宜) 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 签收回执 本人(单位)已收到单位(职工)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二、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甲方不向乙方提出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等权利的要求,同时乙方也放弃向甲方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所有权利;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 四、双方确认:本合同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猜你喜欢:

单方解除合同函

单方解除合同函 篇一:合同解除通知函 合同解除通知函 重庆XXXXXXXXXXX〉限公司: 厦门X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方)与重庆XXXXXXXX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于20XX年5月15日签订的《PLC购销合同》(合同号20XX0515),但贵司却未履行合同约定付款,截止20XX年5月22日我司仍未收 到贵司任何款项,基于以上原因,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现供方做出如下决 1、解除双方签订的《PLC购销合同》。 2、需方在收到本通知函后即表示采购关系解除特此函告! 厦门XXXXXXXXXX有限公司20XX年5月22日 篇二:单方解除合同条件及生效 单方解除合同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意在消灭有效合同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而单方解除则包括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单方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解

除情形,当这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单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达到消灭合同的目的。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一、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五种 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须具备以下条件:发生方有证明责任,证明不可抗力已发生;及时通知了对方;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迟延履行时。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合同的解除要求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里强调的是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和非违约方必须作过催告,而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项规定中迟延履行的债务,未必是主要债务,但违约的程度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以上四项中1、2、4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3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

(合同知识)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浅谈

(合同知识)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浅谈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浅谈 壹、合同的解除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壹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壹)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于依法成立且生效后,才存于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于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壹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形式。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除当事人协议解除以外,当约定解除或是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且不自动解除。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壹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解除使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壹款规定:“当事人协商壹致,能够解除合同。”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壹致的意思表示能够导致合同的解除,此种解除的情形称为协议解除。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能够约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合同。”据此,当

事人也能够于合同中约定壹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这种约定解除的情形称为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和解除权的行使,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俩个概念。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于合同中约定,于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壹方于出现某种情况后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当事人于订约时或其后约定的解除权条款为前提。合同订立后,壹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属于解除权的行使。解除权能够于订立合同时约定,也能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能够约定壹方享有解除权,也能够约定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也即解除权人不必再和对方协商,便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根据原《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当出现了解除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且且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986年4月12日法(经)发[198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壹的,应当允许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壹)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且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二)订立承包合同依据的计划变更或者取消的;(三)因国家税收、价格等政策的调整,致使收益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四)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五)因发包方或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六)承包人丧失承包能力的;(七)承包人进行

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合同权

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合同权 案件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孙韬。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普德鸿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孙韬诉称:2006年9月19日,我与普德鸿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书》,约定普德鸿公司授权我在济南、青岛、烟台三地使用“京都2008营养快餐”商标(包括文字和图形)和商号,特许代理费18万元,并约定合同有效期为10年。合同签订当日,我依约支付了18万元的特许代理费。2008年2月22日,普德鸿公司给我颁发了“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称“京都2008营养快餐”是其拥有的注册商标。后我发现该商标实际并未注册。2008年3月2日,我在烟台以“烟台市芝罘区京都2008营养快餐店”的商号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时,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该商号与已经注册的其他公司名称相近似为由驳回了注册申请。我要求普德鸿公司来烟台处理此事,但普德鸿公司却置之不理。综上,我认为普德鸿公司授权我使用的“京都2008营养快餐”无法注册商号、普德鸿公司声称其授权的商标是注册商标但实际并未注册、普德鸿公司对我不能注册商号的情况置之不理,普德鸿公司的这些行为构成了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故,我请求法院解除我与普德鸿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书》,要求普德鸿公司返还特许代理费18万元,承担该18万元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个人贷款利率计算,时间从交钱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承担违约金6万元。 普德鸿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孙韬虽然不能将“京都2008营养快餐”作为商号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注册,但其完全可以作为招牌使用,因此不能据此认定合同不能履行,只能说合同履行存在瑕疵。我公司从未说过“京都2008营养快餐”是注册商标,且目前我公司正在申请该商标的注册。孙韬注册商号被驳回后,要求我公司处理,但这并不是我公司的合同义务。综上,我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孙韬的诉讼请求。另外,在签订合同后,我公司多次派人去山东帮助孙韬选址,为此支付了980元差旅费。这些费用应当由孙韬承担,因此我公司反诉要求孙韬支付我公司980元的差旅费。 孙韬对普德鸿公司的反诉答辩称:普德鸿公司主张的差旅费确实是帮助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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