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实施细则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实施细则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实施细则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专利代理机构规范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DB11/T 1182-2015)地方标准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委托市专利代理人协会组织实施〈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施《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DB11/T 1182-2015)的工作。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和AAAAA级。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依法成立并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机构或分支机构。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项目、运行管理、办公场地和附属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对专利代理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专利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证明:(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四)税务登记证;

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要求持证上岗,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知识产权行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业务部门主管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背景;

(六)其他工作人员持有从事岗位所需资格证书;

第六条参与评定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础要求:

(一)成立满2年,2年之内无违法违纪记录,无重大质量事故;

(二)注册资本不应少于5万元人民币,或净资产应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应少于3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工作团队的人员不应少于5人;

(四)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30㎡。

第七条参与评定A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础要求:

(一)成立满3年,2年之内无违法违纪记录,无重大质量事故;

(二)注册资本不应少于10万元人民币,或净资产应达到4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应少于5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工作团队的人员不应少于10人;

(四)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50㎡。

第八条参与评定AA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础要求:

(一)成立满5年,3年之内无违法违纪记录,无重大质量事故;

(二)注册资本不应少于20万元人民币,或净资产应达到8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应少于5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工作团队的人员不应少于10人;

(四)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00㎡,并有客户接待洽谈区域;有公司网站。

第九条参与评定AAA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础要求:

(一)成立满5年,3年之内无违法违纪记录,无重大质量事故;

(二)注册资本不应少于30万元人民币,或净资产应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应少于10人。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工作团队的人员不应少于15人;

(四)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200㎡,并有客户接待洽谈区域;有公司网站。

第十条参与评定AAAA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础要求:

(一)成立满5年,3年之内无违法违纪记录,无重大质量事故;获评AAAA级专利代理机构1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不应少于50万元人民币,或净资产应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应少于15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工作团队的人员不应少于30人;

(四)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300㎡,并有客户接待洽谈区域;有2种以上文字版本的公司网站。

第三章评定组织

第十一条北京市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组建评定组织。

第十二条评定组织负责建立专家库,专家工作组从专家库中产生,专家工作组人数为单数,不少于5人,专家库成员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在专利行业从业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专利工作经验;

(二)掌握本行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

程,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行业的国内外最新标准工作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

(四)热衷促进行业发展相关工作;

(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工作纪律;

(六)身体健康,有完成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三条专家库成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

(二)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等级评定的申请条件、基本要求和具体评定指标;

(三)专利代理机构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第十四条专家工作组在评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审核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材料;

(二)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现场评审;

(三)参与其他评定组织指定的工作。

第十五条专家工作组由评定组织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指定成立,并于评定工作结束后解散。

专家工作组的数量根据参与等级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

的工作量来确定。

第四章评定内容

第十六条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内容包括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及其环境、规章制度、专利代理服务、客户服务和其他六个方面。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具体评定内容包括:

(一)专利代理机构人员数量;

(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持有情况;

(三)专利代理机构人员学历及参与培训情况;

(四)专利代理机构中专业骨干比例,如中层以上负责人从业年限、从业3年或5年以上专业骨干在代理人中的占比等。

第十八条“经营场所及其环境”具体评定内容包括:

(一)经营场所面积;

(二)专利代理机构基础设施情况,如是否有明显的公司标识、是否有服务网站、是否有客户接待洽谈区域、是否配备工具书、停车便利状况等;

(三)经营场所环境,如满足基本办公需求情况、是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证书(包括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以及税务登记证)、服务场所布局及卫生状况等;

(四)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交通状况,如机构所在地是否位于主要街道、附近公交或地铁便利程度等。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具体评定内容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包括有无管理制度、员工对管理制度知晓率、有无岗位说明、员工对岗位说明知晓率、有无服务流程及规范、员工对服务流程及规范知晓率、有无客户服务评定和投诉机制、投诉及处理情况记录保留年限等。

第二十条“专利代理服务”具体评定内容包括:

(一)能够提供服务项目的种数;

(二)营业收入情况;

(三)主营业务所占比例情况;

(四)专利申请代理数量;

(五)专利申请代理质量,如专利申请补正率、专利代理人人均年代理量状况;

(六)高端服务项目开拓情况;

(七)流程管理情况,如有无流程管理规定、有无专人负责流程管理、有无案件档案管理规定、是否使用流程管理软件、有无自动化网络办公系统等;

(八)国内服务情况,如国内客户数量、国内客户在总客户数量中的占比等。

第二十一条“客户服务”具体评定内容包括客户满意度、投诉处理状况、长期客户占比等。

第二十二条“其他”反映专利代理机构的其他能力水平,具体评定内容包括:

(一)学术水平,如发表刊物、创办机构内部刊物、出版论著等;

(二)参与公益服务情况,如机构是否参与公益服务、是否组织公益服务、公益活动覆盖率等;

(三)获得荣誉情况,包括机构或员工获得的市级及以上的荣誉;

(四)加分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有无风险防范机制、是否通过国标推质量管理体系、业务拓展方面成绩是否突出、特色业务开展方面成绩是否突出、有无重大贡献行为。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凡符合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可自愿向评定组织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评审材料,由评定组织负责组织专家工作组进行等级评定。

第二十四条专家工作组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等级评定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三)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管理;

(四)对不适宜公开内容严格保密;

(五)评定与专家工作组有利益关系的专利代理机构时,专家工作组专家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专家工作组负责审查相关资料,对所有申请等级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书面评审;根据工作需要,评定组织指派专家工作组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现场评审;

专家工作组评审后提出评审意见,提交评定组织;评定组织审核批准后,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对评定结果不服的,应在公示期内可向评定组织提出申诉,申诉应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申诉缘由、证明文件等;评定组织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一经评定组织发现,取消其当年等级评定结果,并取消下一年度等级评定资格。

第六章申报时间和材料

第二十八条评定组织每年定期组织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申报工作。

第二十九条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专利

代理机构注册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财务报表资料;

(四)在职人员花名册;

(五)其他资料。如客户评价表,机构荣誉证书、参与公益服务证明文件,创办刊物样本等。

第三十条专利代理机构提交材料需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

纸质版材料需符合评定组织的要求,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章标志设计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等级标志由文字“北京市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和英文字母A的数量表示。

第三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的评定等级标志由评定组织确定。

第三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等级标志由评定组织统一管理,专利代理机构通过等级评定后,由评定组织授予相应等级的标志。

第三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等级标志使用期间,一经发现与标准不符,或受到相关部门惩处,或给委托人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损害行为时,评定组织可根据情节进行处理: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降低等级标志、取消等级标志;被取

消等级标志的机构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评定申请。

第三十五条等级标志有效期为3年,专利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标志使用有效期满不重新提出评定申请的,不应继续使用等级标志。

第三十六条在标志有效期内,专利代理机构应接受评定组织年度抽检。标志使用期满申请复评仅需提交评定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经过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主动注销评定等级,但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评定组织,评定组织撤销等级标志。

第八章费用

第三十八条申请等级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需支付专家评审费用。

专家费评审费用支付标准为:

根据机构申报情况,评定组织可对专家评审费用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九条参与评级并获得相应等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应缴纳等级标志制作管理费用,等级标志的制作管理费用为

会员2000元/年,非会员3000元/年。

等级标志制作管理费用应根据实际制作管理的成本进行年度调整。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专利代理人协会2016年5月印发)

专利代理条例(2019最新)

专利代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1991年 3月 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6号发布2018年 9月 6日国务院第 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八条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全国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1年,并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从业。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为专利代理师通过互联网备案提供方便。 第三章专利代理执业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专利事务,也可以应当事人要求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第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 第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妥善处

专利代理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专利代理师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依法履行职责。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依法拟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

规范,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加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第二章专利代理师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师,是指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七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品行良好; (二)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四)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核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品行良好; (二)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三)从事专利审查、专利法律研究工作十年以上; (四)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前款所述核发资格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已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形

“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名单

首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名单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灵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华智大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彼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天津滨海科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兴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天津盛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保定市大为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冀科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松花江专利商标事务所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赢在知行(上海)咨询机构 上海盛知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中科国嘉技术转移有限公司 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江苏佰腾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经纬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 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宁波诚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宁波)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合肥汇众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福州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中心 江西省陶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 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专利信息中心 河南专利孵化转移中心有限公司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武汉开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海科知识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广州奥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 重庆工业服务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摩托车(汽车)知识产权信息中心

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爱思特专利转让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排名不分先后)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工作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积极性,提高员工的荣誉感与归属感,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规则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持、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利用以及知识产权奖酬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单位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奖惩等活动贯穿于本单位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工作方针、知识产权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由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基本职责:(一)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管理规范,协调、检查各部门的专利工作; (二)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参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三)办理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权的维护、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报、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知识产权合同备案、知识产权权质押、知识产权广告证明和处理本单位知识产权纠纷等知识产权事务; (四)收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知识产权文献,建立适合本单位需要的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咨询服务; (五)组织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六)管理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知识产权奖惩。 第五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由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用于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奖酬及知识产权工作事务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六条本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 第二章知识产权产权的管理

第七条本单位的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职权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本单位为知识产权权人,在知识产权注册申请文件中标明发明人或者创作人。 第八条本单位在聘用员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前,应当与员工签订由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第十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方可进行论文发表、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奖、技术、产品展览和销售等可能丧失新颖性的活动。对于不适用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将其纳入本单位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从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应先报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备案,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应适时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评价,适宜申请知识产权的应进行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申请知识产权及申请的时机、种类和国别。 第十二条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本单位应予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知识产权申请权和知识产权权。需要本单位出具证明的,由本单位审查确定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 第十三条需向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项目,本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本单位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投资的,应就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知识产权检索和论证。 本单位与外方签订涉及知识产权或将来可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涉外合同,应对知识产权事宜或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事宜作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本单位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应对本单位所有的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申请进行监视和管理,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依法维护其知识产权权益。发生被侵权,或者与他方产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或其他纠纷的,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请求知识产权定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单位知识产权权益涉及海关保护时,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权海关保护备案。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2010年7月2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修改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 第三章专利代理人执业纪律 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纪律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保障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坚持诚信的原则,遵守行业规范,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形象。

第五条专利代理人应当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为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服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并接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管理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 第八条专利代理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技术、商业秘密和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信息,不得以泄露、剽窃或利用这些秘密和信息的方式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专利代理人应当注重职业道德修养,诚信履约,勤勉自律,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专利代理行业声誉。 第十条专利代理人应当敬业勤业,努力学习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各种专业知识和技能,自觉培养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 第十一条专利代理人在专利代理业务中应当同业互敬,互勉互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人应当积极关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国家经济发展和自主创新做出贡献。 第三章专利代理人执业纪律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专利代理部门规章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遵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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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委托合同标准版2份.

专利代理委托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电话: 发明人: 传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甲方就(_主题)委托乙方申请口发明口使用新型口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办理申请、审批程序中的有关事宜,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专利代理人代为办理上述事务。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应与甲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3.乙方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指派的代理人因故中途不能执行任务,应负责另行指派代理人接替。 4.甲方如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应亳无保留地向专利代理人陈述该项专利申请案的真实情况,并提供详细的发明创造披露表格及有关资料与证明。 5.如甲方的申请案有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技术等不正当行为,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代理费不予退回。 6.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但是所交代理费不予退回,未交代理费必须向乙方付清。 7.甲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需要向乙方支付费用如下: A、代理费:口发明口使用新型口外观设计申请元/件。

B.代缴官方费用:口发明口使用新型口外观设计申请元/ 件。 C、其他费用 ,包括制图费、摄影费、翻译费、差旅费等。 以上费用总计:元 8.甲方必须全额支付上述费用后,乙方才启动代理事务的有关工作。 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在递交专利事务文件之前,甲方口要求口不要求审阅递交稿。 11-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负责。 1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13.其它约定: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0 开户银行: 帐号: 专利代理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知识产权代理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专利代理机构如何进行年检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78140009.html, 专利代理机构如何进行年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的规定,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或开办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均应参加年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予以年检注册。 一、提交材料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报告; 该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两年内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执行纪律、内部管理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四)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五)审计报告;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二、年检内容 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内容包括: (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资格及主要登记事项;(二)专利代理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纪律情况;

(四)专利代理机构财务审计情况;(五)专利代理人情况; (六)专利代理人培训情况;(七)应当年检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程序

(一)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并备齐有关材料,负责人应对材料内容予以审查并作出机构自检鉴定,及时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地方专利管理机关)。 (二)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材料内容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的年检材料应当及时上报中国专利局。 (三)中国专利局对上报的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材料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中国专利局可以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核查。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由中国专利局在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章。 (四)中国专利局将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结果予以公告。首次参加年检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

正常秩序。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 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 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 第十条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名单

首批通过2008年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北京市(108个) 北京国林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建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实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富邦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华夏正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北京德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振安创业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知本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北京乾诚五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北新智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北京太兆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 —

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宇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北京永创新实专利事务所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海虹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小松专利事务所 北京博浩百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同汇友专利事务所 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君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华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思创毕升专利事务所 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知法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 —

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万科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广友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博圣通专利事务所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科迪生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正理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硕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北京凯特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嘉和天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富天民宏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3 —

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定暂行办法(20190511093854)

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进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规范、健康和快速发展,尽快形成一批 管理先进、业务精湛、质量优良的品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特开展 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比活动。 第二条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设定五个星级等级,即一星、二星、 三星、四星、五星等。 第三条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委托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设立江苏 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星评委”),委员会 成员由省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聘请的相关专家组成;省星评委下设评 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星评委办公室” ),省星评委办公室 设在省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评定组织工作。 第四条参加星级评定主体条件 (一)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且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 产权服务机构; (二)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且连续两个年度通过专利代理资质 年检。 第五条星级专利代理机构评比内容 (一)机构规模。主要指参评单位拥有专职代理人员的

(二)人员素质。主要指参评单位拥有专利代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水平,以及年龄情况; (三)基本条件。主要指参评单位拥有固定工作场所、宣传网站建设、信息管理设施等; (四)经营能力。主要指参评单位目前经营业务所涉及内容范围与能力 , 以及业务收入情况; (五)基本业绩。主要指参评单位专利代理案件的数量与质量情况; (六)组织管理。主要指参评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建设情况; (七)文化建设。主要指参评单位在激励职工开展专利代理工作规范、高效、高质等方面的内部培训、宣传工作等情况; (八)社会贡献。主要指参评单位在服务企事业以及个人自主创新、服务政府决策参考,以及服务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等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尤其是一些典型案例对行业和社会发展所做出的巨大贡献。 第六条申报星级专利代理机构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星级评定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如何选择专利代理机构

如何选择专利代理机构 企业如何选择专利代理机构?这个问题简单,也难,专利问答今天将从主客观角度进行分析,并在文章后半部分分享如何客观选择的实操方法。 知识产权圈内人士可能觉得这哪能算个问题。的确,大一点的企业或者是有专门的专利部门的企业,基本上都已经建立了长期合作的专利代理机构,无需关心这个问题。而对于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或者是之前没有接触过专利事务的企业,要选择一个合适的代理机构,还是有一定困难,甚至是迷茫的。 这种情况怎么选择代理机构?常规方式无非就是以下几个途径:1、百度,但是百度的界面有点像老小区楼道里的墙面,贴满了各种广告信息,强烈的不信任感可能让您无所适从,我相信很多人百度了一下,更不知道怎么选了;2、问人,既然网络不可靠,企业可能去问问合作律所,问问同行选了哪家,然后去接触推荐的代理机构。那么问题又来了,代理机构的资质、擅长的业务领域是否能够满足企业的需求?企业要做专利,是需要把一些技术资料交给代理机构的,这样选出来的机构是否可靠谱?当然也可以先试试再说,但是频繁的更换代理机构无疑将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造成损失。 针对上述问题,专利问答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告诉大家如何相对客观且可靠的选择代理服务机构。 1.验资质 国家对专利代理机构是有严格审查和管理的,只有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代理机

构才是正规的专利代理机构。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代理是否为正规代理机构。 (1)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进入选择“专利代理管理”: 在新页面选择“专利代理机构查询” (3)在查询界面就可以对代理机构是否为备案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状态是正常还是被列入违法名单等进行查询。在该界面还可以浏览各个省市的代理机构名录,以江西省为例: 从该图可以看出,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定期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审核,如果代理机构有违

《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全文介绍

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助推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促进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强化知识产权服务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规划。 一、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国家和北京市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给予高度重视,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201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制定《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规〔2012〕110号)。2011年12月,北京市政府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成为全国首个引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政府文件。2012年12月,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大会召开,对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进行总体部署,并提出新的要求。2013年5月,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作为重要参展方,首次在京交会上亮相。推进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政策和措施相继推出,为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北京市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不断增多,中介服务基本实现市场化、社会化。北京市专利代理机构作为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中坚力量,不论是机构数量,还是从业人员队伍,都在全国居领先地位。截止到2012年底,北京市

专利代理机构共251家,占全国专利代理机构的28%;执业专利代理人3254人,占全国总数的40%。目前,北京市已初步形成由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商用化服务、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等组成的全方位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成为首都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然而,从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来看,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还面临着一些问题与不足。高端业务的服务能力有待加强,行业无序竞争现象严重,行业标准和规范建设滞后,行业自律与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有待加强,高层次、复合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人才相对缺乏,团体意识和社会影响偏弱。 在新的发展阶段,随着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日趋旺盛,北京作为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面临着重要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从国际来看,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发展具有国际化水平的知识产权服务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有效地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争端,是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迫切要求。从国内来看,北京在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龙头引领作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拓展服务模式,将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成为高技术服务业的主导力量之一,是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使命。 因此,需要对未来一段时期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协

专利代理三基本条文

【法规标题】专利代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令第76号【颁布时间】1991-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 (一)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申请成立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经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可以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自批准之日起成立,依法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专利代理机构承办下列事务: (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二)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 (三)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四)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五)接受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 (六)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应当有委托人具名的书面委托书,写明委托事

专利代理的相关法律

专利代理的相关法律 专利代理是指在申请专利、进行专利许可证贸易或者解决专利纠纷的过程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在专利局正式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或其它专利事务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接下来,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专利代理的相关法律。 相关法律 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法律详解 专利代理人应当首先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判断该发明创造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另外,对于属于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也不能申请专利。专利代理人的任务在于向发明人解释《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应该慎重处理判断。 对该发明创造,是争取专利保护,还是采取对发明创造保密的办法,专利代理应当根据技术经济的客观势态,权衡利弊,向发明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抉择意见。 首先要切实把握专利的技术价值,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必要时要进行新颖性检索,了解这一新发明技术是否较现有技术水平新近,是否能够实施。否则,专利代理人就必须为发明人的利益着想,劝告其不要申请专利,以免浪费金钱和时间。 接下来要充分注意发明创造的经济效益。如果某项发明创造虽然具有专利性,但是其应用范围很狭窄,不可能成批生产进入市场,不能够取得商业上的成功,专利代理人就应该建议当事人放弃专利申请。因为申请一项专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专利申请专利权获得几专利实施的结果,必须以专利权人获得最高经济效益为前提。除了对申请人、发明人、专利权人提出咨询服务以外,专利代理人也可以对其他可能介入的当事人,如果异议人、参与专利诉讼人及许可贸易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专利代理人的实施办法

专利代理人(国务院法制办2011年2月11日公布的《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将"专利代理人"称谓变更为"专利代理师")是指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 基本信息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年举行一次。 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一)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三)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 (四)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六个月之前发出通知,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等事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六条 各考点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成立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承办受理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设置考场、组织考试等项工作。 第七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2010年中国专利代理机构排名

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公布2010年中国专利代理机构排名 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公布2010年中国专利代理机构排名 https://www.360docs.net/doc/178140009.html,/s/blog_621151fb0100o6zh.html 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MIP)近日公布了2010年各国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利调查结果,其中,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业务排名如下: 专利申请业务 第一集团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柳沈律师事务所 第二集团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 第三集团 北京德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第四集团 北京邦信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铸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戈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金阙律师事务所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专利诉讼业务 第一集团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柳沈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 第二集团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集团 北京安伦律师事务所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德律师事务所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华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第四集团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铸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金阙律师事务所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立方律师事务所 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专利代理机构名录

首批通过2011年年检的677家 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北京 1 11001 北京国林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 11002 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 11003 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4 11014 北京金富邦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 11017 北京华夏正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6 11019 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7 11038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8 11039 北京知本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9 11042 北京乾诚五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0 11100 北京北新智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 11105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12 11111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3 11116 北京宇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4 11127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5 11129 北京海虹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6 11130 北京华科联合专利事务所 17 11134 北京博浩百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8 11137 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1 —

19 11138 北京三高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0 11139 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1 11200 北京君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22 11201 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23 11204 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4 11210 北京纽乐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25 11212 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6 11216 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 27 11218 北京思创毕升专利事务所 28 11221 北京捷诚信通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29 11224 北京金阙华进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30 11225 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1 11226 北京中知法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2 11227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3 11228 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4 11232 北京慧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5 11238 北京博圣通专利事务所 36 11239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37 11240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38 11241 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9 11245 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40 11246 北京众合诚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2 —

专利申请代理标准服务流程

专利申请代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在专利申请代理过程中的服务要求,包括基本要求、人员管理、文 件管理、合同处理、业务办理、持续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台州市内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的专利申请代理服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专利代理机构 依法设立,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或者提供其他专利服务的服务机构。 2.2 专利申请代理 专利代理机构以客户名义,代客户处理与专利申请、专利复审相关的事务。 2.3 客户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业务、专利复审相关业务的组织或个人。 2.4 案件 客户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处理的专利申请、专利复审等事项。

3 基本要求 3.1 执业纪律 3.1.1 根据专利代理服务约定,在权限范围内维护客户利益。同一专利代理机构不得接受与案件 有利益冲突关系的相对委托人的委托,但双方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3.1.2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披露或经客户同意披露的内容外,对客户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1.3 专利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客户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客户所委托事务无关的活 动。 3.1.4 专利代理机构应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3.1.5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服务人员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包括但不限于: a) 承诺或采用给介绍人或客户经办人员提取“案件介绍费"或者其它好处的方式争揽业务; b) 明示或暗示可以帮助客户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客户目的; c) 就服务结果或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决定、判决作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 d) 向客户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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