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

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
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

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说明: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黄帝奇灸文化中心草拟,难免不当之处,敬请中医艾灸业同仁批评指正,凡有意参加本协会筹备者请致电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黄帝奇灸文化中心筹备组李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中华艾灸协会”。

英文译名:The Chinese association of moxibustion

缩写名称:TCAM

第二条中华艾灸协会(筹)拟由中国大陆地区和港澳台地区从事医疗保健、美容养生以及其他从事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科研、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业内专家、中医艾灸养生文化研究者和爱好者参加,并吸收世界各地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研发者、经营者、收益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并经中国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华艾灸协会(筹)的使命:弘扬中医文化,创新千年经典,促进中医国宝走向世界,助益人类共享中华福祉。

第四条:中华艾灸协会(筹)以五千年源远流长的中医经典和传统文化为深厚根基,建立富有大爱情怀和仁德理想的文化体系,以此成就大众调养身心、防病治病、强身健体、益寿延年的健康理想。

第五条:中华艾灸协会(筹)以久经验证、实用有效、便于普及

的中医艾灸疗法和技术为优化目标,以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为突破点,进行中医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功能、品质和效果的深度开发和持久创新,力争不断推进中医艾灸疗法及其产品向大众健康产业的跨界与融合。

第四条中华艾灸协会(筹)以服务为宗旨,是联系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中华艾灸协会(筹)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和组织全行业的工作者,大力推动中医艾灸产业的发展;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的共同愿望,致力于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积极推进中医艾灸产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健康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中华艾灸协会(筹)的业务范围:

(一)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调研,对行业相关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国内外有关中医艾灸产业的科技、市场、管理及发展动态等信息,开展信息服务。

(三)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四)开展与国内外中医艾灸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荐国内外中医艾灸行业内优秀企业和著名商标与名牌产品,参与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

(五)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进行中医艾灸行业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技术、市场与经营管理咨询,提供技术成果推广和转让中介服务。

(六)举办中医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展示会、展销会、博览会、新闻发布会等。组织市场拓展,推介艾灸产品和服务。

(七)编辑出版中医艾灸行业刊物、简报,为行业发展服务。

(八)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健康产业和中医艾灸产品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中医艾灸行业特点,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中医艾灸行业行为;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要求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组织和领导中医艾灸行业科研人员发现新规律。

(十)组织和领导中医艾灸行业科研人员揭示艾灸学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

(十一)组织和领导中医艾灸行业科研人员阐明艾灸防治疾病的机理或原理。

(十二)组织和领导中医艾灸行业科研人员发觉和整理艾灸医史、文献。

(十三)组织和领导科研人员开展艾灸标准、信息化的研究并建立中医艾灸软科学系统。

(十四)承担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中华艾灸协会(筹)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七条申请加入中华艾灸协会(筹)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研究开发中医艾灸行业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中华艾灸协会(筹)会员:

(一)拥护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

(二)有加入中华艾灸协会(筹)的意愿;

(三)诚信经营,社会诚信记录良好,在中医艾灸行业产品和服务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华艾灸协会(筹)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中华艾灸协会(筹)的活动;

(三)对中华艾灸协会(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享受中华艾灸协会(筹)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提请中华艾灸协会(筹)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对协会理事监督权与罢免理事的建议权;

(七)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医艾灸行业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中华艾灸协会(筹)的决议;

(二)维护中华艾灸协会(筹)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中华艾灸协会(筹)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中华艾灸协会(筹)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市场动态和先进经验等资料;

(六)支持与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七)执行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中华艾灸协会(筹)履行职责。会员单位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中华艾灸协会(筹)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批准。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消的;

(二)停业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经中华艾灸协会(筹)劝告拒不改正的;

(四)有损害中华艾灸协会(筹)名誉或违背中华艾灸协会(筹)宗旨行为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中华艾灸协会(筹)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重大变革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要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华艾灸协会(筹)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领导中华艾灸协会(筹)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中华艾灸协会(筹)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对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修改进行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中华艾灸协会(筹)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七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中华艾灸协会(筹)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华艾灸协会(筹)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中华艾灸协会(筹)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会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中医艾灸行业2年以上,熟悉中医艾灸行业情况,具有中医艾灸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

(五)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第二十五条中华艾灸协会(筹)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中华艾灸协会(筹)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华艾灸协会(筹)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中华艾灸协会(筹)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中华艾灸协会(筹)日常工作。下设有专职人员组成的秘书处作为中华艾灸协会(筹)的常设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中华艾灸协会(筹)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中华艾灸协会(筹)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中华艾灸协会(筹)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中华艾灸协会(筹)成员违反团体纪律,损害中华艾灸协会(筹)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中华艾灸协会(筹)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中华艾灸协会(筹)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中华艾灸协会(筹)根据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并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可列席理事会。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中华艾灸协会(筹)日常经费主要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黄帝奇灸文化中心负责筹集,不足部分通过中医艾灸行业同仁自愿捐款以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予以补充。

第三十条中华艾灸协会(筹)免收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中华艾灸协会(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中华艾灸协会(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中华艾灸协会(筹)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中华艾灸协会(筹)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中华艾灸协会(筹)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中华艾灸协会(筹)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中华艾灸协会(筹)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一般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中华艾灸协会(筹)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中华艾灸协会(筹)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中华艾灸协会(筹)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中华艾灸协会(筹)终止前,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中华艾灸协会(筹)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中华艾灸协会(筹)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华艾灸协会(筹)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黄帝奇灸文化中心初步拟订在中华艾灸协会(筹)正式成立后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艾灸协会(筹)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的效应

日前,网友“天天快乐” 发帖说,他今年50多岁,患了腹壁切口疝,几个月以来,他先后去了几家医院就诊,一直没有得到确切治疗方案。他想询问专家,腹壁切口疝应该怎样治疗?是吃药好,还是做手术好? @杨勇(江西省人民医院血管乳腺外科主治医师):手术是治愈腹壁切口疝的唯一有效方法,越早治疗效果越好。前不久,鹰潭市的老范(化名),因“腹壁切口疝合并双侧腹股沟疝”来院就诊。查体时,发现其站立时腹部会有一块约9×10厘米的半球形包块突出,平卧后消失。双侧腹壁有直径约10厘米的缺损,双侧腹股沟区可触及约直径5厘米包块,平卧后消失。 考虑到患者此前接受过肠切除手术,为降低术后切口疝的复发率、避免术后出现肠粘连肠梗阻并发症等,经过与其沟通,血管乳腺外科姚武主任团队采用目前国内先进的“组织分离技术+腹膜前补片置入技术+三明治修补法+腹壁皮肤整形技术” 修补腹壁切口疝,采用单切 口同时修补双侧腹股沟疝,避免引起术后疼痛。5个小时后,手术取得成功。 在门诊中,有许多患者因腹壁切口疝入院,这种疝气是腹部手术后、腹壁肌腱膜层愈合不良而产生的腹壁疝,发生率为2%~11%。腹部大型手术后切口感染者切口疝的发生率更高。腹壁切口疝产生的原因很多,切口感染、切口裂开、术后剧烈咳嗽等腹内压增高等情况都可导致切口疝的发生。 生活中,腹壁切口疝患者都有明确的腹部手术史,这种疝气最常见的症状是原腹部手术切口处有包块出现,用力时突出,平卧休息则 缩小或消失。 值得提醒患者的是,对于巨大腹壁切口疝手术方式仍以开放手术进行修补为主,早期多采用腹腔镜修补。由于腹腔镜下切口疝修补具有创伤小、术后恢复快的优势,被广大外科医生所接受,目前已成为切口疝的首选手术方式。(吴舒琴) JIAN KANG SHI DIAN 健康 点 Jian Kang 南昌市第三医院自增挂南昌市妇幼保健院两年来,妇幼学科群发展迅速,先后成为全国乳腺医疗保健进修培训中心、省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等。 (王珑珑徐娅丹) 妇幼福音 江西日报健康头条 江西日报特刊部重磅打造 江西日报新媒体微信公众号 微话题 “咳嗽、胸闷、呼吸困难、无尿……”日前,南大一附院急诊科收治了1例中毒的危重患者。这位患者为中年男性,误吸高浓度氮氧化合物类气体数小时后,从下级医院转至南大一附院。 据介绍,这位患者来到南大一附院急诊科时,全身紫绀,出现重度呼吸衰竭、循环衰竭、肝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等症状。X 线提示,患者双侧“白肺”合并纵膈气肿,在给予呼吸机支持 (氧浓度100%)、俯卧位通气、液体复 苏、循环支持、脏器功能支持等措施后,但患者病情继续加重,氧饱和度掉至50%,情况危急,随时可能出现呼吸心跳骤停。 该院急诊科团队立即成立抢救小组,与死神赛跑,在1小时内给患者装上了体外膜肺氧合(ECMO )、床旁血滤机以及实施纤支镜局部治疗,患者病情终于得到缓解,氧饱和度马上升到100%,尿量慢慢恢复,血压趋于平 稳。经过5天的全力救治和精心监 护,患者撤除ECMO 和血滤机,2天后撤离呼吸机,并于1月12日痊愈出院。 专家介绍,尽管体外膜肺氧合(ECMO )在临床上应用越来越广泛,但用于急性重症中毒患者的救治比较少见。自上个月该院急诊科获批“全国中毒诊治基地”以来,这是首例利用ECMO 救治重症中毒患者,为今后救治更多危重中毒患者提供了有益参考。(叶萌吴舒琴) 日前,江西省肿瘤医院头颈部肿瘤放疗科副主任医师蒋春灵、副院长李金高教授团队、南昌大学陈廷涛教授收到来自美国一教授关于其患喉癌后在同期放化疗中出现了口腔黏膜炎的求助信。 据悉,蒋春灵作为第一作者,陈廷涛、李金高作为通讯作者在世界肿瘤领域权威学术期刊《CAN?CER 》发表临床研究文章,表明益生菌可增强鼻咽癌同期放化疗患者的免疫功能,并通过改变肠道微生物群降低鼻咽癌同期放化疗患者常见的不可预防并发症——口腔黏膜炎 的严重程度。 据介绍,口腔黏膜炎是头颈部肿瘤同期放化疗后的严重并发症之一,国内外文献报道头颈部肿瘤同期放化疗后口腔黏膜炎发生率超过80%。该并发症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表现为疼痛难忍、恶心呕吐,吞咽不能且因住院时间延长、额外使用镇痛剂、肠外营养供给、预防感染等,从而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江西是鼻咽癌的高发区,鼻咽癌治疗过程中出现口腔黏膜炎的概率非常大。出现这样的情况,严重时甚至只能通过暂时停止放化疗来缓 解,势必会影响头颈部肿瘤患者的放化疗效果。从2015年开始,来自江西省肿瘤医院、南昌大学组成的专家团队开展了关于肿瘤患者中使用益生菌的临床研究,期望减少抗肿瘤药物的副作用。专家团队的蒋春灵、陈廷涛、李金高首次发现口服益生菌能减轻鼻咽癌同期放化疗的3度以上严重口腔黏膜炎的发生率,由对照组的45%下降到15%,且肿瘤的控制率无差异,为防治口腔黏膜炎提供了治疗新思路。目前,这一临床研究已被我省多家三甲医院采用。(记者余红举) 2018年,南昌市第一医 院(南昌大学三附院)门诊量首破80万人次大关,住院人次、手术量均刷新历史。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党建的坚强保障,一年来,该院党委发挥党建在医院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医院实现更高质量发展,为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据了解,该院党委以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为目标,坚持建设“成长型”党组织,注重在临床一线工作者和双高人群中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努力培育一支有理想、有文化、党性强、守纪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党员队伍;坚持建设“示范型”党组织,确保基层党组织软硬件稳提升,坚持党委在医院各项工作的主导地位。 近年来,医疗行业所发 生的腐败案件不绝于耳,医 患矛盾变成人们关注的焦点。为此,该院党委坚持建设“廉洁型”党组织,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通过打好履职约谈访谈、家风家访监督与会议布置的组合拳,进一步促进了医院院风、医风的优化好转,为医院稳健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思想保障。全院年均拒收红包150余人次,总金额达10万元,收到锦旗、表扬信共计200余人次。 此外,该院党委坚持建设好“服务型”党组织,让医院职工和患者享受到党建所带来的医疗“红利”。该院组织党员医务工作者深入开展志愿帮扶活动,服务患者万余人次,展现了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社会责任与担当。 (郑小荣) 腹壁切口疝如何治疗 专家称:手术 是唯一有效办法 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的效应 ?就医有好中医 1月16日上午,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国医堂挂号窗口旁的公示牌上公布了皮持衡、许鸿照、蒋小敏、何晓晖等10多位坐诊的名老中医名单。在诊区,走廊墙壁上悬挂着许鸿照、赵纪生、刁军成等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宣传栏,详尽介绍了这些工作室成立时间、成员、擅长领域以及学术成就等,供就诊患者参考。 谈起名老中医丰富的临床诊治经验,国家级名老中医蒋小敏至今对抢救一位高烧不退的患者记忆深刻。当时,患者长时间高烧不退,在南昌其他医院治疗不见效,随后去了上海治疗,效果仍不见好且病情加重,后来到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求治。该院迅速组织国医堂名老中医会诊,国医大师伍炳彩提出纯中医治疗方案,半个月后患者退烧并痊愈出院。 “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的成员跟师学习,提升了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让群众看病有更多选择。”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现有19个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这些工作室集中了一批名老中医,能够为就诊群众提 供优质医疗服务。 ?师承有名中医 “我先后跟师全国著名伤寒 学家陈瑞春、国医大师洪广祥、伍炳彩。老前辈们把‘看家本领’都传给了我。”蒋小敏说,她曾是陈瑞春名老中医药传承工作室的负责人,师从陈瑞春20多年。今年62岁的蒋小敏跟师多位国医大师和名老中医,自己也已经是国家级名老中医,她对这些名老中医的经验方信手拈来。 江西省国医名师宋南昌也是“先做徒弟,后当师傅”,他是全国首批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师从针灸名家宗瑞麟、魏稼,如今他把毕生所学全部传授给了学生。工作室学术继承人陈兴华参加援外医疗队,让中医技术惠及非洲群众;何勇、徐涵斌通过师承考核,成为合格的宋南昌教授学术继承人。2014年以来,宋南昌传承工作室培养了6名针灸推拿学硕士研究生,接受县区医院进修生8人,带教中医规培生150余名,在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不俗成绩。 “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是一个团队,成员有优秀的本科生,硕士、博士,还有在职医生。他们第一年跟师抄方,第二年收集案例,第三年完成论文。”蒋小敏说, 过去,中医教学模式是师承,名老 中医只教自己家族的人。现在,一群名老中医带一群高素质学生,“集体带集体”模式可以让学生学到若干个名家的经验,而且学生之间可以互相交流、互相促进,既凸显群体效应,更有利于师承。 “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的成员很多都成了独挡一面的科室业务骨干,接诊的患者越来越多,广受好评。”江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工作室的建设,提升了医务人员的中医理论水平,规范了医疗行为,有力促进了中医临证思辨能力的提高。而且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还向基层延伸发展,推广运用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培养出了更多中医药人才。 ?传承有大平台 蒋小敏出身中医世家,外祖父是浙江有名的中医。当年她还在读大学时,她的母亲得了带状疱疹,久治不见效。有一天,一位老药工给她母亲敷了点草药,没想到几天后就痊愈了,没有留下后遗症。蒋小敏得知后,与母亲一同拜访了这位老药工,老药工只字不提用的是什么草药,老药工去世后秘方也一起消失了。“这件事情对我触动很 大。以前,有的老专家去世后, 他的经验方、诊病技能没有很好地传承下来。”蒋小敏说,设立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就是为了更好地研究和继承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没有这个工作室,就不会有一批人专门来研究某一位名老中医药专家。 据了解,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把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转化为诊疗方案、院内制剂、新药、中医药产品,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比如,宋南昌名老中医药传承工作室系统地整理了宋南昌教授的临床经验和学术思想,特别是三伏贴(冬病夏治)疗法得到了推广和普及;刁军成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对刁军成教授治疗月经病、反复自然流产、妇女更年期疾病及妇科杂病等进行了研究整理,形成了可供临床推广的诊疗方案;许鸿照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对许鸿照教授治疗“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等疾病治疗进行了整理总结。 专家表示,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为总结、传承、研究与推广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提供了平台,是传承发展中医药学术、培养中医药人才极其有效的模式,对发展中医药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日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了2014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名单,我省江西中医药大学洪广祥、范崔生、姚梅龄,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何晓晖、蒋小敏, 九江市中医院熊泽民、江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宋南昌、南昌市洪都中医院黄津伶等8个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通过验收。 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对总结、传承、研究与推广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培养中医药人才会产生怎样的推动力?“一对多”师承模式能够产生怎样的蝶变效应? 儿童流感增多 省儿童医院应对夜间就诊高峰 近期,因发热、咳嗽等症状到省儿童医院就诊的患儿急剧增多,夜间就诊人数骤增,造成短时间内病人聚集的现象。为此,该院紧急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增派人员、多渠道挂号缴费、分流患者等多种方式,积极有效应对就诊高峰。 据了解,该院增派了夜间出诊医生,增开缴费窗口、门诊药房、化验室和自助机,缩短候诊、排队时间;急诊科增加医生护士,增开二楼雾化室和留观室;医院还增派志愿者、保安、保洁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做好服务工作。目前,该院夜间门急诊就诊秩序井然。(邹慧娟) 南大二附院血液科研究成果首次亮相国外血液学年会 日前,第60届美国血液学年会在美国圣地亚哥举行。南大二附院血液科恶性血液病研究团队、李振江副教授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徐静的2篇论文摘要被大会收录,这是该院血液科研究成果第一次出现在美国血液学年会的舞台,研究内容及结果受到参观者的好评,并获ASH 会议的摘要成就奖。(姜红辉) “护理助手”引入规范化培训省精神病院提升护理服务水平 为提升护理服务水平和护理质量,日前,省精神病院将“护理助手”APP 引入护理规范化培训,并作为今年医院护理教培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尝试。 据介绍,利用“护理助手”APP 开展理论考试,不受场地时间限制,随到随考,改善了考试体验,缩短了考核时间。“护理助手”APP 题库内容丰富,定期更新,减少了人力物力,激发了护理人员学习的兴趣,提升了护理管理教学的工作质量,促进了护理教学管理工作不断标准化、规范化、数据化、自动化。(过江帆) 降低婴幼儿营养不良和贫血患病率上犹县启动儿童营养改善项目 日前,上犹县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启动,为首批符合发放条件的部分孩子发放了儿童辅食营养补充品(简称“营养包”)。 据了解,国家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旨在促进儿童生长发育,降低婴幼儿营养不良和贫血患病率,提高儿童看护人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程度。营养包是以食物基质为基础,包含了多种维生素及矿物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如维生素A 、维生素B 族、维生素C 、维生素D 、叶酸、钙、铁、锌等。(赖卫艳) 解决行动不便人群看病难万安县推行爱心联系卡服务 “每个月都过来帮我检查身体,真是太感谢了!”日前,家住万安县芙蓉镇城东社区岭下的张惠明老人拉着该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的手连声道谢。 针对行动不便的患者,该院医务人员专门制作了爱心联系卡。爱心联系卡上记录着他们的责任医生和责任护士的名字和电话号码,平时患者有个头疼脑热,只要一个电话医务人员都会免费上门为他们诊治。(方智鹏) 送医送药进村 日前,宜春市奉新县干洲镇卫生院组织医疗、药学、护理等方面医护人员,深入干垦场、农牧渔场开展送医进村活动,为群众免费提供义诊、健康咨询、送药等服务。 (邓建刚魏晖) 提高生命质量 吉安市首个安宁疗护病房运行 近日,吉水县中医院安宁疗护病房正式揭牌开科,这是吉安市首个投入运行的安宁疗护病房。该院挑选了优秀的医生、护士、康复师、心理师、营养师等组成安宁疗护团队,为老人、患者提供关怀、症状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服务,提供覆盖生命全周期、 健康 管理全过程的优质服务。 (彭文玲黄韬) □江一凡 沈德森 10 健康 ■美编吴琳君邮箱jxrbjk@https://www.360docs.net/doc/178194208.html, 2019年1月22日星期二 JIANGXI DAILY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 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关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利益相对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由于合同审查业务与合同修改业务在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在很大不同,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能力,以更正或注释、提问、评述等方式提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等意见,但并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对合同进行全面修改。 1.5律师在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并在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在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关专有内容。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 2.1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

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

附件 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 (2010年12月25日,浙江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 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 第五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六章秘书处 第七章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八章奖惩和纠纷调解 第九章经费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浙江省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带领会员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的执业提供服务,管理、教育、监督会员,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发展律师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在浙江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下,依法自主开展工作,并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中文名称:浙江省律师协会;本会英文名称:LAWYER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本会会址设在杭州。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律师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 (三)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惩戒办法; (四)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六)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八)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和实习考核; (九)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2)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2) 第二节律师代书遗嘱 (12) 第三节律师遗嘱见证 (15) 第四节律师协助办理遗嘱公证业务 (18) 第五节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 (19) 第六节律师承办法定继承业务 (21) 第三章律师办理继承诉讼业务 (28) 第一节收案 (28) 第二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32) 第三节一审诉讼程序 (34) 第四节二审诉讼程序 (35) 第五节结案后的工作 (36) 第六节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37) 第四章律师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业务 (38) 第五章附则 (46) 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指导律师从事继承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3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4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依法不得私自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5条 本指引旨在为全国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业务中参考。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第6条律师可以解释如下内容 2

培训机构创业计划书

培训机构创业计划书 第一章执行总结 一.培训机构概述 公司秉承着“以市场为导向,以顾客满意为宗旨”的经营信条,“创新,进取,诚信,热情”的企业精神,“人本人和,从严从高”的企业经营哲学,服务大众,回馈社会。 二.培训服务与产品 我们公司的定位是新型教育业兼服务业,主要客户群体为农村地区有一定消费能力的学生及家长。公司聘请的讲师均来自天津大学、南开大学等知名高校成绩优异的学生,通过三轮试讲、批课、360度考核等,为广大农村学生提供价廉质优的课程。除面授课程外,针对农村学生较为分散的特点,我们提供网络远程教育平台并将部分课程刻录成光盘,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个性化的学习需求。寒暑假期间,我们会组织培训营,邀请知名教授、优秀学长学姐与学生们交流,组织实践活动,培养综合素质。古代农村教育 三.培训机构市场竞争分析 农村教育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据权威机构统计,中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5%,人口素质低,文盲和半文盲人口2.19亿,在农村就业人口中,文盲和半文盲

占35.9%,小学文化程度者占37.2%,每万人口大学生数为4名,平均文化程度为4年。近年来,由于教育支出不均衡,城乡教育与知识差距明显加大,集中体现在公办学校的教学设施和师资水平上。而随着农村教育需求的增加,农村地区对正规私立培训机构的需求也大大增加。目前,多数培训是由非正规的个人组织,或由一些城市培训机构以公益讲座的形式进行短期培训,教学效果甚微。 为弥补农村教育的空白,本公司教育培训的核心竞争力如下:1)费用低廉,所聘教师为高校学生,授课成本低;2)公司有一套完善的培训考核制度,课程质量有保证;3)拥有远程教育平台、教学光盘等,教学资源丰富。 四.市场营销 为了打出本公司的品牌,我们将投入大量资金,宣传本产品。首先对公司的课程产品、价格进行合理细分,制定不同价格。在营销方面,初期通过市场渗透策略,宣传企业形象,打造品牌,提高市场占有率;后期加强课程开发和设计,丰富授课内容,引入新产品,并将重点由硬性宣传转移到与各个学校的合作上,举办各类比赛,设立奖助学金等。 五.出资说明 公司计划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其中每位创始人自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务训练指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提高新执业律师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首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本指南所称实务训练,是指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要求,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实习人员通过直接参与实践的方式,培养实际事务处理能力,学习工作技巧,为正式执业打下基础的过程。 第三条通过实务训练,实习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的能力。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规定,指定专门指导律师,结合具体法律问题,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全国律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律师事务所的战略计划、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

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

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 (1993年2月18日山东省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2011年4月9日山东省第七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中文名称:山东省律师协会;英文名称:shandong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sla 。 第三条山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山东省律师的自律组织,依据法律和本章程对全省律师提供行业服务,实施行业管理,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忠于律师事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反映律师诉求,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升律师综合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五条本会及本会会员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称全国律协)会员,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接受全国律协的指导。 第六条全省各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律师协会。 本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会。 本会对全省各市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本会接受山东省司法厅和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九条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职责 第十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业务指引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监督和指导律师事务所开展自律管理; (四)监督和指导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五)组织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受理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 第三节重新程序 第四节和解程序 第五节破产清算 第三章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一节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节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节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和效力 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2条业务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管理人职责。 2.2 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 第3条工作原则 4.1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4. 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管理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 4.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 4.4维护债务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谨慎处理企业破产过程中发生的与职工相关的各种问题,避免激化矛盾;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破产,应妥善安

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

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医药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国中医药人教发〔2016〕39号)及《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实施方案》(国中医药人教发〔2017〕9号)要求,加强中医药继承与创新,进一步做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工作,培养高层次中医药人才,探索建立中医药学术传承及推广应用的有效方法和创新模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了2017年、2018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传承工作室)。为做好传承工作室建设,特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建设目标 通过建立一批规范的具备较好条件的传承工作室,整理、继承、推广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观点和临床经验,探索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及推广的有效方法和创新模式,培养一批高层次的中医药人才,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二、建设周期 建设周期为连续3年,自公布确定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专家名单之日起。 三、建设内容

(一)条件建设。 1.名老中医药专家临床经验示教诊室。面积不小于20m2,在场所安排、环境布置、物品摆放、工作程式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医药特色的元素。 2.名老中医药专家示教观摩室。面积不小于30m2,能同时满足数十人观摩名老中医药专家的诊疗示教活动。 3.名老中医药专家资料室(阅览室)。面积不小于50m2,在查阅资料功能的基础上,注重收集和展示名老中医药专家论文、论著、临床医案、处方等原始资料。 4.配置计算机、网络宽带、声像采集系统(摄录设备和编辑系统等)、实时记录设备(录音笔、移动存储设备等)。 (二)传承工作建设。 1.收集资料。收集整理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典型医案(教案)、处方等原始资料,以及开展传承工作过程中的跟师笔记、跟师医案、读书临证心得等相关资料,建立临证经验和文献数据库。 2.整理分析。对名老中医药专家的临床资料重点是回顾性临床资料进行挖掘整理研究,提炼形成学术观点和临床经验,发表论文或出版专著等。 3.总结提炼。结合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观点和临床经验,重点选择名老中医药专家擅长治疗的3—5个常见病、疑难病进行系统的总结研究,形成相应的临床诊疗方案,推广应用于临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 指引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第一章案件的受理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第四节收费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第三节调解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第八章非诉讼业务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附则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行为规范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业务特点

4.1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性。4.2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4.3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5条工作原则 5.1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2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5.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5.4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第6条适用范围6.1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夫妻扶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纠纷、收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裁决书、申请认可港澳台地区法院裁决的法律业务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2011年9月24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1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江苏省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在本省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省、市级律师协会(含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下同)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培训、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人员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理论教育培训,市级律师协会组织的实务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市级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五条实习人员管理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省律师协会、市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依据本办法规定行使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律师协会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省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制度; (二)负责实习人员培训辅助教材的选定和审定; (三)负责全省律师担任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条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条件的制定; (四)负责实习人员理论教育集中培训方式的确定; (五)负责实习人员理论教育培训的组织和集中培训结果的审核; (六)负责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情况的汇总和实习人员的备案管理; (七)负责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八)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市级律师协会职责: (一)负责律师担任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申请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的审核确定; (二)负责审核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实习协议和实务训练计划;(三)负责申请实习人员的审核登记; (四)负责申请实习人员的品行鉴定; (五)负责《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管理; (六)负责实习人员案例教学和旁听庭审的组织;

教育培训机构创业计划书完整

目录 一、执行总结 二、公司概述 2.1、企业的文化 2.2、公司的组织结构 2.3、管理人员及职责 三、产品与服务 3.1、服务产品 3.2、服务特色 3.3、服务优势 3.4、品牌的服务 四、市场分析 4.1、市场现状分析

4.2、市场定位 1、目标市场定位 2、目标消费群定位 4.3、市场需求趋势与公司招生规划4.4、市场优势 4.5、竞争者分析 五、市场营销 5.1、营销策略 5.2、营销手段 5.3、目标人群 5.4、价格定位 六、人力资源管理 6.1、教师的招聘 6.2、对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 6.3、对学生的管理

第一部分执行总结 人才,将是二十一世纪世界竞争中的核心力量,随着两会的召开和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浪潮中,文化也在朝着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迈进,教育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借着这股培训风,以补习为主题创办一家培训机构,既是一个很好的商机,也是一个参与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好机会。我们经过系统的调查发现,很多人想进行课程之外的学习,但社会上为其提供的场所门槛太高,学费昂贵。因此,我们在针对富有人群开设补习课程的同时,还兼顾了那些处于小康水平并且需要再次进行知识储备的人群。 企业简介 1.公司名称:主沉浮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地址: 3.经营业务:补习类培训机构 4.注册资金:3万元 5. 公司目标:创建明星企业,打造教育品牌 6. 企业的消费人群为:中产阶级以上(包括中产阶级)家庭的幼儿和青少年,以及有需要的大学生和成年人。 企业发展规划 在创办这个培训机构三到五年,我公司将处于湖南同行培训机构的前列。后期随着知名度的提高以及自身的不断完善,将采取以长沙为母公司,对株洲、湘潭等消费层次高、人口密集的经济文化区进行扩张,推向全省,然后辐射全国乃至全世界。

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方案

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方 案

附件1 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 -2030年)》《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医药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进一步强化中医药师承教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开展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六批继承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遴选800名指导老师,培养1600名继承人。为做好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国人部发〔〕3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 经过为期3年的跟师学习、临床(实践)和理论学习,继承人较好地继承掌握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与技术专长,成长为中医药理论基础扎实、坚持中医原创思维、临床(实践)能力较强、具有良好医德医风的中医药骨干人才。

二、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受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职称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 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时间截止到 5月31日,时间截止点下同);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坚持临床(实践),能够保证每周不少于 1.5个工作日的带教时间,保证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中医药高等学校教学名师优先入选。符合遴选条件的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专科)学术带头人、全国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代表性传承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并在本省(区、市)申报人员中各占一定比例。极少数评聘为副高级职称、在全国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老中医药专家(含民族医药专家),符合指导老师其它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第七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使实习人员掌握以下技能: (一)庄重、耐心、礼貌地对待当事人,以关注与合作的姿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二)营造适宜的谈话气氛,促使当事人详细表述解决争议所需要的事实; (三)全面了解当事人的主要情况和真实意愿,了解相关事实情况,运用相关法律,解释、分析有关事实; (四)使当事人知晓律师的分析和建议是基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出,并非必然发生的结果; (五)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八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告诫实习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其具有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决定或者改变既定决定的能力。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接待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九条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指导律师应当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告知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 (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注意利益冲突查证,避免出现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利益冲突代理行为; (二)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三)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四)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约定委托权限。需要特别授权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五)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不得作虚假承诺。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现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当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此种判断仅代表个人意见; (六)遇有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情况时,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十条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之后,指导律师应当告诫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一)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后,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 (二)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现的法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 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 第三节报批备案 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 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 第六节工商登记 第三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 第四章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60号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定义及业务范围 2.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法律服务,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2.2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2.2.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2.2.2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国有产权界定的工作,代理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处理国有产权方面的纠纷; 2.2.3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2.2.4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 2.2.5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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