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安全规范、健康科学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黔东南州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违反国家、省、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余额。骗提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虚假的婚姻状况、购房合同、住房租赁合同、虚构贷款合同等合同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设备材料发票、户籍购买房产、银行还贷明细证明、房屋鉴定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异地证明、离职事实等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建造、翻建、大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经调查复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途不按规定使用,经责令限期退款仍拒不退款的,视同骗提行为处理。

(五)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提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违反国家、省、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骗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虚假的婚姻状况、虚构婚姻关系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和票据、工资收入证明或者不真实申报工资收入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商业银行贷款证明、挂靠单位代缴住房公积金、零首付或者隐瞒负债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贷款条件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五条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及时对原始材料进行核实,并告知申请人在核实期间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暂停时限不超过1个月。

第六条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属地管辖原则指定相关管理部开展调查。调查中可以采取向有关单位发函或者上门取证方式进行,全面收集、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做好调查笔录。相关单位及缴存职工应当配合调查。

第七条调查工作应当自发现线索之日起30日内办结,遇特殊复杂情况,经州中心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八条调查结束,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骗提骗贷行为不成立的,应立即通知申请人,符合提取或贷款条件的及时予以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将原始资料退还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成立的,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调查情况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资金未发放的,记录在案,并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其认识错误。态度不端正的,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函告其所属单位;

(二)资金已发放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并将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函告其所在单位;

(三)骗提骗贷行为涉嫌违反党、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骗提骗贷行为涉黑涉恶,或已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九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收到涉及职工骗提骗贷行为函告后,应主动作为,督促申请人主动整改,退回资金。申请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应向所辖纪律监督机构报告。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追回资金。

第十条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申请人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由州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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