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教材重点

2018年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教材重点
2018年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教材重点

2018年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教材重点

二零一八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工程造价管理及其基本制度 (01)

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 (06)

第三章工程项目管理 (19)

第四章工程经济 (31)

第五章工程项目投融资 (41)

第六章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 (55)

第一章工程造价管理及其基本制度

第一节工程造价的基本内容

一、工程造价及其计价特征

(一)工程造价的含义

含义一:从投资者(业主)的角度分析,工程造价是指固定资产投资费用。

含义二:从市场交易的角度分析,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或建设工程总费用。

(二)工程计价特征:单件性、多次性、组合性、方法多样性、依据复杂性;

注:竖向箭头表示对应关系,横向箭头表示多次计价流程及逐步深化过程。

(1)施工图预算。并非每一个工程项目均要确定预算造价。目前,按现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些工程项目需要确定招标控制价,以限制最高投标报价。

(2)合同价。合同价并不等同于最终结算的实际工程造价。

二、工程造价相关概念(常考点)

(一)静态投资与动态投资

静态投资包括基本预备费,以及因工程量误差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增减等。

动态投资除包括静态投资外,还包括建设期贷款利息、有关税费、涨价预备费等。

(二)建设项目总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

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两部分;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只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不含流动资产投资。

建设项目总造价是指项目总投资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第二节工程造价管理的组织和内容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内涵

(一)工程造价管理

工程造价管理既涵盖了宏观层次的工程建设投资管理,也涵盖了微观层次的工程项目费用管理。(二)建设工程全面造价管理

1.全寿命期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全寿命期造价是指建设工程初始建造成本和建成后的日常使用成本之和,它包括建设前期、建设期、使用期及拆除期各个阶段的成本。全寿命期造价管理主要是作为一种实现建设工程全寿命期造价最小化的指导思想。

2.全过程造价管理

全过程造价管理是指覆盖建设工程策划决策及建设实施各个阶段的造价管理。

3.全要素造价管理(考的可能性很大)

成本、工期、质量、安全、环境的集成管理。全要素造价管理的核心是按照优先性的原则,协调和平衡工期、质量、安全、环保与成本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4.全方位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不仅仅是业主或承包单位的任务,而应该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有关咨询机构的共同任务。尽管各方的地位、利益、角度等有所不同,但必须建立完善的协同工作机制,才能实现建设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二、工程造价管理的组织系统

(一)政府行政管理系统:政府在工程造价管理中既是宏观管理主体,也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微观管理主体。(二)企事业单位管理系统:企事业单位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属微观管理的范畴。

(三)行业协会管理系统;

三、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内容及原则

(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

(1)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全过程造价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的关键在于前期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投资决策后,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就在于设计。

(2)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相结合。偏离―纠偏―再偏离―再纠偏的控制是一种被动控制(事中的检查和事后的纠偏)。

(3)技术与经济相结合。

第三节造价工程师管理制度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

(1)注册条件与注册程序。

1)注册条件:(浏览)

①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②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③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2)注册程序: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3)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出具近一年的继续教育证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4)延续注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5)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6)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

7)不予注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浏览)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③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④前一个注册期内造价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⑤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⑥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⑦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以外的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⑧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⑩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8)注册证书失效、撤销注册及注销注册:(浏览)

①注册证书失效。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a.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b.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c.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d.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②撤销注册:(即颁证机构不合法,不合规)(浏览)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d.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e.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同时,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③注销注册:范围最大,包括失效和撤销;

3.执业

(1)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浏览)无“审批”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2)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浏览)

1)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2)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5)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参加继续教育。

(3)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义务:(浏览)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3)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4)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5)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4.继续教育: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的继续教育。

5.法律责任:

(2)对注册违规的处罚。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2)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节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

(一)资质等级标准

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技术负责人是注册造价工程师,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0人;

(7)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帀100万元;

(8)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人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9)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m2;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违规行为。

2.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是注册造价工程师,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髙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6人;

(6)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7)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m2;

(10)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违规行为。

(三)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髙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一方继承原资质,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四)资质的撤销和注销

1.撤销资质:(即颁证机构不合法,不合规)

二、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3.企业分支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备案:(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4.跨省区承接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备案。(二)法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五节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

美国,建筑造价指数一般由一些咨询机构和新闻媒介来编制。ENR造价指数是一个加权总指数,由构件钢材、波特兰水泥、木材和普通劳动力4种个体指数组成。ENR共编制两种造价指数,一是建筑造价指数,一是房屋造价指数。ENR指数资料来源于20个美国城市和2个加拿大城市。

美国建筑师学会(AIA)的合同条件体系更为庞大,分为A、B、C、D、F、G系列。其中,A系列是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文件;AIA系列合同条件的核心是“通用条件”。AIA合同条件主要有总价、成本补偿及最髙限定价格等计价方式。

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建筑法及相关条例

一、建筑法

(一)建筑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①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2)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

(1)发包方式。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2)禁止行为。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2.建筑工程承包

(2)联合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工程分包。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4)禁止行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査。

4.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5.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六)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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