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制度管理体系

公司管理制度管理体系
公司管理制度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集团公司在组织架构上实行机构授权委托制,即:股东大会(股东管理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局为重大决策机构;总裁及其行政班子为一般决策和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审计监督界定机构。

第二条在管理体系和管理关系上实行授权和受托管理。即股东大会授权委托董事局行使重大决策权;董事局授权委托总裁及行政班子行使一般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执行权;总裁、副总裁按岗位职责和分管系统,通过摸拟独立法人运行的各职能部门实施具体的过程管理与控制;股东大会选举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与其它监事组成监事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条集团公司实行“两权分离”、“三权分立”的原则,即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立和制约。

第二章权力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股东大会或其管理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其责任,行使其权力。

第五条集团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六条集团公司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听取董事局和监事会的报告,并对其实行制约、监督,对其业绩进行评价。

第七条直属集团股东大会根据集团公司董事局的推荐,选举或更换由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企业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第八条直属集团股东大会根据集团公司董事局的推荐,选举或更换由集团公司独资和控股企业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第三章决策机构

第九条集团公司董事局是集团公司股东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全体董事组成,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司决策权,并向股东大会和集团公司股东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集团公司董事局向直属集团董事会推荐聘任

或建议解聘直属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董事局向直属集团监事会推荐聘任或建议解聘直属集团公司监事长。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董事局向直属集团派出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是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集团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董事局的议事规则和职权行使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和行使,同时还享有以下职权:(一)审批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年度资产经营计划;

(二)审批集团公司行政班子、直属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经济责任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

(三)按经济责任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兑现对集团公司行政班子、直属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经济责任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的奖罚;

(四)指导和检查集团公司总裁及行政班子经营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总裁及行政班子受董事局委托,行使集团公司一般经营决策权和经营执行权,向董事局负责。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行政班子实行总裁负责制,总裁行使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并对集团公司的经营业绩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总裁及其行班子按行政工作规则议事,按职责、权限决事。同时还享有以下职权:(一)拟订集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审批直属集团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指标的分解方案;

(三)拟订集团公司行政班子、直属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经济责任状,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

(四)审批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

(五)拟订直属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经济责任状、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兑现方案;

(六)审批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兑现方案;

(七)制定集团公司、直属集团经营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和规定;

(八)批复直属集团有关经营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

(九)指导、监督检查直属集团经营班子的资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总裁授予主管副总裁及职能部

门在其管理范围内的处置权,处置权是指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管理制度以及涉及管理制度的具体规章、条例和管理办法的检查和处理。其依据为《管理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副总裁及职能部门在行使处置权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未能履行检查、处置职责的副总裁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予同等处罚。

第五章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为实现其管理功能和管理目的,设立职能部门,职能部门采取摸拟独立法人方式运行并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依据基本管理制度,按部门职责、权限、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对直属集团及其子公司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职能部门设置:

(一)总裁办公室

(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三)财务管理中心

(四)人力资源部

(五)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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