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潍政办字[2018]64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25

【实施日期】2018.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8〕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重点企业,各人民团体:

《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

湿地、森林、海洋是地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是“地球之肾”,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美化环境和维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福祉。为全面推进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改善湿地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维护生态平衡,为“四个城市”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及国家和省、市、县(市、区)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全面履行湿地保护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

则,严明奖惩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三)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320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59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70%以上。逐步建立系统完善、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最大限度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完整性、稳定性,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一)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市重要湿地、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并建立定期更新的分级动态管理体系。国家、省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认定市重要湿地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认定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2018年年底前市、县(市、区)要公布湿地保护名录。(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市、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市重要湿地、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市财政局、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要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

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方式加强国家、省、市、县(市、区)重要湿地保护。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夯实保护基础。建立完善县镇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积极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优先聘雇周边村镇贫困户。(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海渔局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3]118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5 【实施日期】2013.10.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13〕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5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将直接承担或通过事业单位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和辅助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评估履约情况并支付服务费用,是一种“政府主导、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凡本市范围内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权责明确。市、县两级政府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64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29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 一、引言

1.1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营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实现安康市“双创”工作目标,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城市容貌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集贸市场、广告标志、河流山川、公共场所、施工工地构成的城市局部和整体景观。 1.3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安康市中心城市16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标准》制定实施办法。 二、建筑容貌 2.1 城市确定的保护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严禁随意改动或拆除,并设置专门标识。 2.2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要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3 根据安康气候特点,为体现安康小江南特色,城市建筑色彩宜选用浅灰色的色调。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构)物,应以安康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为依据确定自己的建筑风格和建筑色彩,以体现安康厚重的历史文化氛围和生态园林城市特色。 2.4 沿街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危险残破的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拆除或整修。 2.5 建(构)筑物屋顶不得违反城市规划擅自搭建棚亭,严禁堆放杂物,保持整洁、美观。 2.6 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周边不得设置垂直广告;在其本体视线所及范围内,不得设置与传统风貌不相符的设施、设备。 2.7 城市道路两侧不得有影响市容观瞻的非法建(构)筑物和堵塞、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盲道的棚亭。

2020年山东省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330页)

年山东省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 前言 潍坊市位于山东半岛中部,东邻青岛、烟台,西连淄博、东营,南接临沂、日照,北濒渤海莱州湾,是山东省重要的区域中心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是东西连接沿海与内陆、南北承接环渤海湾与长江三角洲的枢纽城市,是著名的世界风筝都。现辖潍城、奎文、坊子、寒亭四区,青州、诸城、寿光、高密、安丘、昌邑六市和临朐、昌乐两县,土地总面积万平方公里,总人口万人。 潍坊市现行城市总体规划是年由同济大学和潍坊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年省政府以鲁政字[]号文批复实施的。实施以来,在调控城市发展、指导城市建设、推进城镇化进程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城市功能得到进一步提升,用地布局与空间结构日趋合理,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有力地推动了潍坊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但是由于规划实施时间已经较长,城市区划发生了变化,尤其是近年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之快,大大超出了原来的预测,现行规划已明显不适应实际发展的需要。同时,潍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全面开始修编,需要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与之协调和衔接。 为此,潍坊市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号)的要求,根据山东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重新修编潍坊市总体规划。获得建设部批准后(建设部建规函[]号文),由潍坊市人民政府委托上海同济大学、潍坊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六家单位组成项目组联合编制新一版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同济大学资深教授陶松龄领衔主持。 规划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行业联动、专家领衔指导、社会公众参与、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进行,旨在贯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通过对城市定位做出合理判断,对未来的发展确定方向,对城市空间形态进行有机建构,使之成为功能完善、结构清晰、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高品位现代化城市。 本次规划自年初启动,经过市府相关部门参与研究,向市民公示、征询意见,举行专家研讨会、征询专家建议,并先后向市五大班子汇报、 本资料由皮匠网制作整理,更多方案下载请点击:https://www.360docs.net/doc/1813432062.html,/

20131018山东省广饶县润恒化工有限 公司“10.18” 较大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广饶县润恒化工有限公司“10.18”较大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10月18日4时26分,位于广饶县陈官乡政府驻地的广饶县润恒化工有限公司医药中间体生产车间,发生物料泄漏事故。事故共造成3人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70.6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高度重视,邓向阳副省长作出批示,要求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严防次生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先后下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通知书》(安办督〔2013〕10号)和《事故警示通报》(安委办警示通报〔2013〕21号),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及省安监局有关领导同志也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彻查事故,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市委常委、副市长田青云带领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对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提出了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广饶县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了化工、质检、阀门等方面的专家,并邀请市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广饶县润恒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恒公司”)为民营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固定资产约2500万元,员工40余人。其前身为2005年7月成立的广饶县润恒工贸有限公司。2008年8月,广饶县润恒工贸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饶县润恒化工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由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变更为化工产品加工销售(不含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除外及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之后,该公司又多次变更法人、股东、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等。2013年2月,公司股东会议确定,股东由董文生、古璞、王晓文、东营百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组成,出资比例分别为19%、20%、10%、51%,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文生。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5]94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4 【实施日期】2015.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洛政办〔2015〕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14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职责。 2. 采矿权抵押备案审批职责。 3.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项目审批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审批职责下放到部分城市区(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回族区)政府。 (三)承接的职责 1. 市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职责。 2.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职责。 3. 一次性开发400-600公顷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审批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有关政策。组织制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省国土资源宏观调控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调查研究,拟订全市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147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23 【实施日期】2010.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0〕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99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划出移交和取消的职责。 1、拟定本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2、目标责任考核职能划归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调整的职责。 将市政府所属部门科级领导职务任免审批调整为备案。 (四)新增的职责。 增加农民工工作、农村社会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等管理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职责。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的人才队伍;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人才,提高引进国外专家层次。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0]60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3 【实施日期】2010.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0〕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卫生局(加挂衡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职责。 (五)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六)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国家、省卫生技术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卫生、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三)承担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食品及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180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0 【实施日期】2010.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0]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99号),设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城乡建设局房地产行业管理、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程造价、节能墙改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新增住房保障工作职能。 (三)将市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拟定全市廉租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省市有关廉租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编制、组织实施房改方案的配套工作;组织拟定公房出售、出租价格和租金标准;负责房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并指导全市房产交易、抵押、租赁、中介服务、价格评估的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市直管公房管理;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制定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章;负责审批房地产预售许可、颁发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负责产权产籍管理,依法审查和确认安康中心城市房屋所有权及其发证;组织制定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组织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四)承担中心城市市政建设与发展职责,研究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0]166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09 【实施日期】2010.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 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 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管理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市委、市政府管理,以市政府管理为主。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安康市精神卫生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安康市 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12 【实施日期】2005.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安康市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由安康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报来《关于加强安康市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卫字〔2005〕118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希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安康市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康市卫生局、安康市教育局、安康市公安局、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司法局、

安康市财政局、共青团安康市委、安康市妇女联合会、安康市残疾人联合会、安康市老 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下,造成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精神疾病范围包括:精神病、神经症、精神发育迟滞、人格障碍等。精神疾病不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严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据摸底调查统计,我市有各类精神疾病患者约2.5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8‰以上,与此同时,儿童和青少年心里行为问题、老年性痴呆、抑郁、药品滥用、自杀和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为进一步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5号)精神,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完善机制,强化措施 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确立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2005年,我市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要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精神分裂病治疗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2005年达到全市人口的2/3,2010年达到全市人口的4/5;2005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衡阳市城区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衡阳市城区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函[2006]102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04 【实施日期】2006.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衡阳市城区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 营运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函[2006]102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在衡阳市城区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四日 关于在衡阳市城区开展集中整治道路

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行动的实施方案 目前,我市城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普遍存在,特别是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日趋严重,成为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因;同时非法营运十分猖獗,严重侵害了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行业与社会的稳定,损害了衡阳城市文明形象,社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了改变我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现状,预防和减少摩托车交通事故,提高广大市民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优化城区交通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所属6部委[2006]121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2006]100号明电的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9月5日至2007年1月18日,在城区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重点解决当前较突出的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问题,切实提高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改善城区出租汽车营运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塑造衡阳城市文明形象,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整治道路交通秩序 1、整治易引发交通不畅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2、整治机动车违法停车;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建设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夜景 亮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潍政办字[2009]19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19 【实施日期】2009.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 知 (潍政办字〔2009〕19号) 奎文、潍城区人民政府,市高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二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做强做大服务业,促进城市夜间经济繁荣发展,方便市民生活,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至3月底前,对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工程进行一次全面建设,以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现根据市政府部署,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亮化重点和任务分工 本次夜景亮化工程,以属地负责为主,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按照全面启动、重点突破、整体提升的要求,重点抓好中心城区金融业、商业、餐饮业三大服务行业以及重要公共设施和建筑夜景亮化建设,全力营造中央商务区繁华靓丽的城市夜景,确保中心城区亮化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所有亮化任务(详见附表)于3月底前全部完成。亮化重点和任务分工如下: (一)重要区域、主要街道和特色建筑的亮化。重点做好以胜利东街、和平路、东风东街、潍州路四围及周边区域为主体,以中百大厦、金融街综合楼为两翼的中央商务区以及东风街、胜利街、和平路、四平路、潍州路、文化路、北海路等主要夜景景观大道和重要特色建筑的夜景亮化建设。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金融业领域的亮化。主要对金融街综合楼、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潍坊分行、建设银行潍坊分行等10座金融业建筑实施夜景亮化建设。由各有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人民银行、市金融办协调。 (三)商业领域的亮化。主要对中百大厦、百货大楼、东盛广场、新华路佳乐家等18座大型商场超市建筑实施夜景亮化建设。由各有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贸易局协调。 (四)餐饮业领域的亮化。主要对鸢飞、齐鲁、圣荣等7座星级酒店建筑实施夜景亮化建设。由各有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旅游局协调。 (五)公共设施的亮化。主要对市博物馆、凤凰桥、亚星桥、彩虹桥、海培绿地、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2]136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17 【实施日期】2012.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2〕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本部门的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抓紧梳理本部门政府信息,及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开。附:安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安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能力,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一)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市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保密局、市档案局、市新闻办、市考评办、市电子政务办等为主要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责任和分工如下: 1.市政府信息公开办 (1)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 (2)组织编制《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对市政府文件进行清理归类审核,确定可公开目录和内容; (4)受理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开展《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业务知识培训; (6)负责对县区、市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7)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 2.市监察局 (1)受理申请人对各县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 (2)监督各县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3)牵头组织并督促市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梳理,制订行政许可项目

保密机要工作自查报告

保密机要工作自查报告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保密局的指导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开拓创新的精神,结合商务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保密法的宣传教育,创造性地开展各项保密工作,全力完成各项保密工作任务。下面,就我局保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为认真做好保密机要工作,我们结合我县商务工作实际,切实把保密教育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中,在平时的学习例会上,多次强调做好保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组织全体机关干部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和《领导干部保密守则》等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以及省、市保密工作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等。对办公室档案管理员、文书收发、打字员等加强保密教育,加强做好保密工作的检查督促,促进全体工作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感。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涉密人员对文件收发、登记、传递、归档、销毁等环节的职能,使保密工作真正做到行有规章、做有依据、查有准则,真正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为严格保密纪律,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加强机关的保密工作,成立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和办公室工作人员为成员,专人负责本局的保密工作。同时,制定了保密工作各项工作制度。一是制定了

《保密制度》,规定了局机关保密范围为局党组会议记录,局务会记录,干部考察、考评、任免材料,局机关干部档案,各科室定密的文件等。要求所有局机关工作人员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和《领导干部保密守则》等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严守党和国家秘密、工作中的秘密。严格做到不把机密、绝密文件带回家,不在公共场所谈论保密事项,不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保密的内容,不在机关联网计算机上操作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并严格做到不该自己知道的不打听,不该外传的事坚决不外传。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和事,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格制度、严密措施、严明纪律,确保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二是制定了文书管理制度,对文件的处理、传阅、撰写、发文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制定了计算机管理制度,分别对档案管理,尤其是密级文件的管理以及文印保密,计算机保密作了严格规定。办公室定期对执法各项保密制度进行检查督促,确保局机关保密工作制度落到实处。 为切实落实保密制度,做好保密机要工作,我局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严格计算机管理。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了上网计算机检查活动。我局首先对各股室所有上网的计算机进行一次普查,对上网计算机进行登记,根据登记对计算机进行了逐一认真检查。通过检查,我局无在互联网上刊登国家秘密及内

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

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潍政发[2010]11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0 【实施日期】2010.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 方案》的通知 (潍政发〔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方案》已于二Ο一Ο年四月六日经第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

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拟确定济南等市(县)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单位的函》(鲁府法函〔2009〕6号)以及《潍坊市深化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政府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建立行政行为裁判制度为落脚点,整合行政资源,对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实施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职能,实行集中受理、集中裁决,建立政府主导、相对集中、相对权威的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力争将行政管理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化解在行政程序中,防止把矛盾推向社会,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改革内容 在现有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推行“两集中”。一是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集中办理下级政府和本级工作部门行政行为引发的复议案件,市县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179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0 【实施日期】2010.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安政办发[2010]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陕办字[2009]99 号),设立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将原市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建筑行业管理职能(包括建筑业统筹、城市规划展览与城建档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划入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建筑业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战略的综合研究,制定我市城乡建设发展的目标和对策。 (三)组织编制和修订安康市域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各项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指导、审查我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并对规划的实施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和市域内市级以上立项的重要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审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作,并参与城乡土地出让、开发管理办法的拟定工作;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执法监察工作。 (五)负责推广和应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并做好行业

展览展示工程项目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GRZCGK-2014-036# 孙子文化园兵圣宫布展工程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人:山东兵圣孙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孙子文化园兵圣宫布展工程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GRZCGK-2014-036# 工程名称:孙子文化园兵圣宫布展工程项目 招标人名称(盖章):山东兵圣孙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机构名称(盖章):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4年5月29日 目录 招标公告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投标须知 第三章无效投标文件的认定 第四章招标文件 第五章投标报价编制说明

第六章投标文件 第七章开标 第八章评标、定标 第九章签订合同 第十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十一章招标人责任 第十二章投标人责任 第十三章招标投标异议及投诉处理 第十四章其他内容 孙子文化园兵圣宫布展工程项目 招标公告 一、招标工程概况: 招标人名称:山东兵圣孙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山东省广饶县乐安大街1678号 项目编号:GRZCGK-2014-036# 代理机构名称: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东营市东三路111号众成都市中心D座 工程名称:孙子文化园兵圣宫布展工程项目 工程规模:总面积约7100平方米(序厅面积约740平方米,孙子文化展示区约2400平方米,战役回眸区约1700平方米,古代将帅区约1700平方米,辅助功能空间面积约为560平方米。) 招标范围:施工蓝图内的所有工程。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计划投资: 3300万元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工程地点:孙子文化旅游区内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18年省重点民生实事涉及我市事项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18年省重点民生实事涉及 我市事项责任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8]35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27 【实施日期】2018.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18年省重点民生实事涉及我市事项责任分工的通知 (洛政办〔201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18〕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重点民生实事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2018年省重点民生实事办理责任,现将《2018年省重点民生实事涉及我市事项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落实情况请于每月25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 附件:2018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涉及我市事项责任分工

2018年3月27日附件 2018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涉及我市事项责任分工 一、继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保障水平。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城乡低保对象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分别由不低于250元、142元提高到不低于262元、154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将全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98元;继续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 二、推进青年人才公寓建设。在有条件的省辖市开展青年人才住房保障试点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开通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办发[2008]6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9 【实施日期】2008.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开通重大投 资项目绿色通道的决定 (衡办发[2008]6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审批提速提质,切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开通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为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开展“一站式”办结服务,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所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便民类、一般控制类和严格控制类。对便民类事项,取消审批前需部门局长、副局长、科长层层签字环节,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对一般控制类事项,只要审批的前置条件符合要求,由窗口工作人员按“一审一核制”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

内办结。对严格控制类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审批程序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减半办结。要对简单直观、条件和标准比较明晰的事项授权窗口直接办理,精简不必要的内部运行,取消中间的审批签字环节,提高即办件的比例和窗口办结率。 二、建立首席代表制,简化审批环节。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能部门都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将行政许可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消除窗口成为部门的“中转站”、“收发室”的问题。明确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推行“首席代表制”,各职能部门要明确窗口负责人为本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首席代表,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首席代表授权,对所有行政许可申请,由首席代表负责审核审批,签字生效。各部门的首席代表必须坐阵窗口现场办公。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要向市政务服务中心递交明确首席代表的书面函,并遵照“部门围绕中心转,科室围绕窗口转、中心围绕群众转”和“双章制”、“一审一核制”的要求,在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向窗口充分授权,提高办事效率。 三、实行限时办结制和超时问责制,提高办事效率。要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环节、办事流程逐项清理,特别是要逐项清理审批的前置条件和标准,实现审批条件、标准的格式化、规范化,压缩中间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即办件的比例和窗口办结率,提高审批效率。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对所有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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