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附件四

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工资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资是指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范围内的全部工资。

* 第二章工资制度及工资水平

第四条公司内部依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制度。

1.年薪制:指对企业经营者( 公司经理、书记) 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经营成果确定年度工资收入的工资制度。

2.工薪制:指对施工工程项目的领导及管理人员,依据项目管理的最终经营成果,确定其项目管理全过程的工资收入的工资制度。

3.岗薪制:指对全体管理人员叫实行“年薪制”人员) 依据职工

技能水平和工作岗位确定工资标准的工资制度。

4.包干工资制:指与公司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包括企业按规定召用的临时工,以及实行定额收入费用包干的经济民警) ,按月标准确定包干工资额,不再支付其它形式的辅助性工资和其它津贴。

5 .岗位技能工资制:指依据劳动岗位所需技术高低、技能水平及劳动量大小确定的工资制度。

6 .谈判工资制:指职工个人与企业方按个人技术业务能力水平的高低和工作岗位责任大小,经双方协商而确定工资待遇的一种分配制度。

第五条实行年薪制、工薪制、岗薪制、岗位技能工资制、包干工资制、谈判工资制的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工资总额收入、劳动生产率增长等综合因素,由公司按年度确定,并随企业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上下浮动。

第六条实行包干工资制的工资水平,应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原则上应不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企业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无论实行何种工资制度,职工的工资水平均不能低于北京市统一规定的同期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资形式和工资支付时间

第八条企业对职工支付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第九条企业应将职工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必须作表发放,书面记录职工的姓名、工资的数额、发放的时间,领取者必须签字,并按规定时间保存备查。

企业支付职工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条公司根据企业特点及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实行下发薪,

按月支付职工工资(实行年薪制及项目工薪制的支付基本收入和基本工薪)。当月工资应在次月10日前发放到职工手中,遇有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四章假期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依据《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及奖惩暂行规定》,职工可按企业有关规定享有一定的假期,各种假期工资的待遇为:1.探亲假:职工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配偶假的,休假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支付其探亲工资。

2.婚、丧、生育假: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婚假、丧假、生育假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支付工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申请批准继续休假3个月的,休假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支付工资。

3.事假:职工因请事假休息期间不支付其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管理人员,一个季度内请事假累计7 天以内的(包括7天)全额支付工资,超过7天的,超过天数不支付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

职工因私事出国期间接事假办理。

4.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医疗期)期间,以本人标准工资为基数,依据本人在企业连续工作年限确定其工资支付比例(详见附表)。职工在一周年内连续病休6个月以上或累计休假超过127 天的部分,均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的60%支付其病假工资。按上述标准支

付给职工本人的病假工资合计,低于北京市同期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同期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2)职工最长病假期限依据《企业职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暂行规定》中的医疗期限办理。

(3)实行包干工资的短期合同制职工,在合同期内病休期间,一律按北京市同期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其病假工资。

5.其它假期

(1)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企业组织的各项政治、文体、军训等活动。

(2) 符合公司有关规定的,可列入公假范围的其它假期。以上二种假期,均不

影响其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有城镇合同制职工享受的

10-15 %工资性补贴一律取消。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见公司《企业内部待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其它

第十四条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十五条职工加班工资的计发按《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时制度及加班申报审批和加班费计发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职工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职工工资。

1.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收入所得税。

2.企业代扣代缴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各种社会保险。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企业代扣代缴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企业依法破产时,职工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企业按《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应首先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工资。

第十八条因职工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由职工直接赔偿,也可以由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今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非因公负伤或疾病假期工资比例表》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附件五

工时制度及加班申报审批和

加班工资计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暂行办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依照集团公司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为保障企业科学合理的组织施工生产,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工时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依据不同专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特点,职工实行以下三种不同的工时工作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不定时工作制。

第三条标准工时工作制: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能够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专业、工种和业务岗位均应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人员,星期六和星期日为统一周休息日。

第四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

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必须连续作业和因受施工季节影响、限制而采取定期集中休息(如冬季室内外作业)的职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和工种主要有:

1.施工现场直接从事生产和辅助生产的工人和管理、服务人员。

2.与施工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辅助生产工人及管理人员。如钢模板加工修理、试验、测量放线工、材料供应、机械租赁与维修等岗位的工作人员。

上述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均按年为计算周期。

第五条不定时工作制:即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因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不适宜实行每天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有:

1.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公司机关部室领导。

2.企业中因工作需要,在本市以外的物资供销、驻勤等其它常住人员;公司派往外地施工的工作人员。原公司制定的回京集中休假有关规定暂不变。

3.企业中在工作时间内可适当休息或机动掌握时间的值班人员。

第六条各单位在完成国家和市重点工程以及重要工程的施工期间,上述三种工时制度都不适用时,可制定特殊的工时制度,其制定的工时制度必须先书面上报公司审核后,经公司报请总公司、再报北京市劳动局审批同意,方可执行。

第三章加班申报审批

第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继续工作,均不计算加班。但在计算周期内,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四十小时的部分,由单位劳资登记安排同等时间给予补休。

第八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继续工作,均不视为加班;但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时间应予以倒休。

第九条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实际工作时间均以小时计算。各单位劳资人员应加强管理、严格考勤制度;考勤以小时计,原始资料、考勤台帐由单位劳资人员统一保管,作为考核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计发工资、安排倒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均要严

格实行先申报、审批,后加班的程序。加班单位申报加班时,必须填写职工加班审

批表,并与同级工会协商同意,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公司审批同意后方

可安排加班。

职工加班审批权:由公司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工会负责审批。未履行

申报审批手续的,一律不视为加班。未经审批出现加班工资的单位,公司将追究单

位领导和劳资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加班工资计发

第十一条公司机关、分公司机关的管理人员以及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服务

人员,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交劳

资员安排其补休,原则上不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一律不计发加班工资。实行标准工时工

作制的职工,月度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 小时。

第十三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生产工人中,不能安排集中休息的,应

按加班处理,加班前应填写加班审批表。

工人加班平常按标准工资的150%,休息日按200%计发加班工资。

标准工资=本人岗位技能工资× 60%。

第十四条实行项目工薪制的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因在工程项目中提取的项

目总工薪是项目管理的工资总额,项目管理人员加班不计发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十五条机关小车司机和单位服务性班车司机,原则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确系工作需要加班时,月度累计加班不能超过36 小时。实行台班制度的司机,月度累计工作不能超过30 个台班。

第十六条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制度的工人,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时,均应先填写加班审批表,公司审批同意加班的,应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计发加班工资均以日或小时计,日、小时标准工资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即:

本人日标准工资=(与本人相对应的岗位技能工资× 60%)÷21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各单位。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和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职工加班申报审批表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附件六

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为保障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企业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它纳入企业自有职工范围,在计算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管理和使用上与自有职工一视同仁。

第二章招收录用

第三条招收录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生产和用人计划,正式行文申报,经总公司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招收。

第四条招收录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要编制年度招工计划,并与企业年、季施工生产计划相适应。

第五条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招工控制指标,和批准的招工区域,由公司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招工介绍信,按照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招收。

第六条农民合同制工人招收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牵头,保卫、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参加,根据批准的工种、人数、按照集团总公司(92) 城建劳字第198号《关于颁发〈北京市城建总公司招工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进行招收。

第七条农民合同制工人考试、考核工作由公司与输出县共同组织实施,企业负责面试、复试、复检、复审,确定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输出县负责通知被录用人员,按规定时间到集结地点或企业工作地报到。

第八条招工条件和试用期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劳动,思想品质好,作风朴实,无违法乱纪史,服从分配,能遵守企业的各项

规章制度;

(二)身体健康,无慢性疾病、地方病和传染性疾病,身高在1.60 米以上的;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 至30 周岁的。具有企业所需

特殊专长的可放宽至35 周岁;

(四)能坚守施工生产岗位,在夏、秋农忙季节期间不随意返乡,有特殊情况需要返乡者,必须经所在单位. 领导批准;

(五)农民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1 至3 个月。

(六)被公司录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律不转户口和关系;

(七)除上述招工条件外,需附加特殊要求的,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单独制定,并在招工简章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有关费用

(一)被录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由集结地点到企业工作地的交通费、在途伙食补助费,由招工用人单位负责;

(二)报名费、考试费一律由参加报名考试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自理。

(三)被录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原籍劳动部门申领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到企业后核办的《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暂住证》等费用一律由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负担。

第十条进场教育

被录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必须经过进场教育后,方可上岗工作,教育时间一般不应少于24 个课时,教育内容包括:《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及奖惩暂行规定》、《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条款、安全施工技术操作规程、治安处罚条例、交通规则、现场

消防、生活卫生、首都精神

文明建设等。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是确定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关系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一)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按集团(94)城建劳调字第173 号《关于转发市建委外管处〈关于对施工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正式行文,并携带:(1)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文件;(2)北京市劳动局批准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文件;(3)企业与输出县的劳务合同;(4)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名册等有效文件,到北京市建委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或北京市劳动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签订后,经企业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根据施工生产、工作需要,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续订。

第十五条国家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其合同期限,由企业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确定,一般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

第十六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

劳动合同的相关的内容。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经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可以变更合同相关的内容:

(一)企业经其主管部门批准,管理体制调整、法人单位变更的;

(二)企业经营方向转变或调整生产任务的;

(三)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按照《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公司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予辞退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利用病、事假(包括医疗期)为本人或他人从事各种营利性经济活动的;

(七)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

(一)农民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胜任合同所规定的施工生产、工作岗位

任务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企业经其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或调整施工生产任务,人员多余的;

(五)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整顿期间的;

(六)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符合本条第四项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时,由公司申报,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开展工作。

农民合同制工人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于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女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企业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农民合同制工人因违犯纪律,触犯刑律,被开除、劳动教养或者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一)用人单位不执行合同,或者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损害农民合同制工人合法权益的;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申请,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其户口所在地被应征入伍的。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因病死亡的。

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企业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政治、经济待遇

第二十五条政治待遇

(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享受与用人单位自有职工相同的政治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加入中国共产党或共青团;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与企业自有职工一起参加各种荣誉评比活动,符合条件的可以评为或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有权参加企业的工会组织,并享受会员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工资待遇

(一)工资标准:公司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作岗位,确定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标准。

(二)工资形式

1.计件工资;

2.计时工资;

3.包干工资。

(三)有关津贴:农民合同制工人招收进场,工种岗位的有关津贴,津贴标准按公司现行标准执行。

(四)加班工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时制度及加班申报审批和加班费计发办法》执行。

(五)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发放办法按北京市、城建集团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保险待遇

(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

医疗时,根据其在企业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见附表一)医疗期待遇按《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执行。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按公司现行医疗规定给予治疗,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岗位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置。因工致残抚恤费发放标准,按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因工致残抚恤费,经企业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

采用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应拟定《因工致残抚恤一次支付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应办理公证手续。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费并按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四)农民合同制工人供养的直系亲属,不享受企业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享受单位本工种(岗位)劳动保护用品,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离开时,应如数将劳动保护用品交回。劳动保护用品丢失、损坏的,按企业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农民合同制工人是企业的生产力量,用人单位应当对他们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必要的技术、业务、文化方面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素质,更好的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农民合同制工人要认真学习技术、业务和文化知识,加强思想修养和积极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输出县劳动行政部门或输出县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专业部门签订劳务合同,签订劳务合同的县、乡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做好招收、更换、伤亡事故处理以及思想和安全教育等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不转户口和关系;企业不负责提供和解决家属住房;不报销家属医药费和独生子女费。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季或半年向农民合同制工人输出县交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按劳务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第六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违反和解除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经济补偿金:

(一)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单位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应根据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一)企业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一致,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执行或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应根据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一)农民合同制工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四)、(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七条农民合同制工人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与签订合同终止日期之间的时间,每满一年的(不足一年以一年计算)由农民合同制工人向企业交纳相当于本人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十八条由企业出资培训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为单位服务不满合同规定的期限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向企业偿付培训费,其标准为:每

满一年服务期限,赔偿款按用人单位实际出资额的20%退减。

第三十九条农民合同制工人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和乱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按集团(94)城建办字第232 号文件中《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附件

(一)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务合同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奖励审批表(见附表二)

(四)农民合同制工人处分审批表(见附表三)

(五)农民合同制工人开除(除名)审批表(见附表四)

农民合同制工人医疗期

附表一

农民合同制工人奖励审批表

附表二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为维护广大民工的合法权益,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及遵毕项目办下发的《项目管理手册》中关于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部一直非常重视民工管理,并把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对民工及其工资的管理。现就我部对民工及其工资管理的方法介绍如下: 一、严格执行民工就业的准入制度。 1、建立民工的花名册和暂住证办理情况的台帐。仔细审阅身份证的有效性,对童工、未成年人、无效证件者拒绝吸纳为职工,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由公安部门下派二名协管员下驻项目部,专门到现场为民工办理暂住证,确保每一位民工的进场时间和出场时间都能反映在台帐中。 2、对新增民工采取“一条龙”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如下:由工区(队)长带领新增民工在24 小时内到项目安全部报到,安全部对民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然后到合同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最后由安全部开具可以上岗的通知单,民工凭此通知单到本队进行相应工种的上岗。 二、工资发放方法: 1、财务室对民工建立民工花名册,并将每个农民工的身份证复印,进行一一核对,然后每月30 日各工区将考勤表及工资表交财务室,财务室在10 日前将民工工资准备完成,并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手中。 2、最低工资控制,项目部对每位民工的工资进行审阅,现民工工资最低45 元/ 天。 3、工资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4、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办理签收手续,项目经理部每次支付工资前三日应在项目经理部或各工区所在地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民工工资总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 三、工资发放监督 1、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工区长对其所管辖的工程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为最终负责人。 2、项目经理部认真把好工区结算关,加强责任成本管理,严格分解、明确责任,杜绝劳务协作队伍、工区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出现。 3、项目经理部资金无论如何紧张,必须首先保证各工区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并督促劳务协作队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4、为妥善处理劳务协作队伍的劳资纠纷,项目经理部聘请当地的乡镇村领导为廉政监督员,确保民工工资兑现支付,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奖惩办法 1、项目经理部下属劳务协作队伍、工区等不得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加强监督,发现有以下情况的,对协作队伍、工区长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进行清场处理上报集团公司劳资部挂名,上报贵遵毕监办、项目办挂名。 2、劳务协作队伍若出现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查实,项目部将从其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直接支付拖欠民工工资,施工协作队伍负责人签字认可,并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进行清场处理上报集团公司劳资部挂名,上报总监办、项目办挂名。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银发[2001]4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近年来,为维护支付结算秩序,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支取进行经济犯罪活动,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对于加强现金管理,作用十分明显。但近期,违规大额现金支付问题又开始突出。少数金融机构违规进行大额现金支付,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大额现金交易逃废银行债务、偷逃国家税款,甚至引发一些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各开户银行应继续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各项规定。为了便于企业生产和经营,对于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开户银行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行政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二、严格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管理2002年2月1日以前,各开户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工作。在大中城市银行开户的单位,可保留3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在县及县以下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可保留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保留10天以下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各开户银衍可按以上标准,重新核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并监督开户单位认真执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如需调整,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超库存限额的部分要及时回笼。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督促金融机构对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形成制度,对于违规的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都要给予经济处罚。 三、加强对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取大额现金的管理开户行不得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将经营性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提供方便,并为其通过储蓄账户办理结算。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督促开户银行将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资金从其个人储蓄账户及时划入基本存款账户进行结算,并不得为其通过储蓄账户支取大额现金提供方便。各商业银行必须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落实该规定。 四、加强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除继续执行人民银行已经颁布的有关加强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外,对于居民个人一次性支取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或一日数次支取累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五、严禁公款私存各开户银行应继续执行严禁公款私存的有关规定。对于单位付给个人小额劳务报酬等,如附有完税证明,开户银行可以为其办理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业务,否则,不予办理。 六、加强对银行卡存取现金的管理凡是单位持有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结算(包括自动转账、自动转存、代发工资、代缴费用等)、存取现金和一卡多户等功能的银行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注入资金的,必须从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中转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款存入。开户银行对持卡人持有的单位银行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对于转入单位持有的银行卡中的转账支票,收款人必须写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不得将发卡的开户银行作为收款人。 七、加强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大额提取现金的管理企业单位不得使用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银行不得为企业单位签发和解付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因生产经营需要,个体经营者缴存汇票或本票保证金后,银行可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但每张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的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不含30万元)。同一开户银行一日内不得对同一收款人签发两张(不含两张)以上的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如果签发的每张现金汇票本票的金额超过30万元或一日对同一收款人签发两张以上的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须经开户银行上级行批准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八、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大额现金支取的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金融期货公司等,是开户单位,不是开户银行。鉴于以上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上的特殊性,开户银行为其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必须报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保留超过开户银行为其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为防止非银行金融机构坐支现金和违规支付客户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于当日营业结束前上缴开户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单位客户办理股票交易、债券、保险以及期货交易业务,必须采用转账结算;对个人客户从事上述业务应委托开户银行收取或支付现金。证券机构不得将客户转账进来的资金通过有关账户转为现金支付。证券机构不得将单位转入的资金通过股市投资后再转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不得为其支付现金。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98526

遵绥高速延伸线第六分部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遵绥高速延伸线第六分部项目部 二○一六年五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2、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3、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4、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遵绥高速延伸线第六分部合同段所属各劳务队伍。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具体制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 一、每月3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花名册、工资支付明细、考勤表、工资打款流水明细。 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5日-1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时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为便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与管理,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员招聘、选用的劳务人员要及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将劳务人员分班组建

职工工资制度doc

职工工资制度 (试行方案) 一、总则 1.1为规范职员工资的确定及调整办法等有关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员(即惠州本部胶驻外工作的职员)。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不含奖金和津贴事项(技术系列的项目津贴除外)。 二、工资结构 2.1职员工资由固定工资、浮动工资两部门组成。 2.2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技能工资、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固定工资是根据职员的职务、资历、学历、技能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 2.3浮动工资包括:考勤工资、绩效工资、效益工资,项目开发人员还有项目津贴。浮动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每月调整一次。 2.4项目津贴自研发项目经总经理批准立项后,于相关研发人员当月工资中发放。项目经理每月对相关研发人员进行考核,确定发放比例,最高为工资标准的20%。 2.5项目完成情况由公司技术战略发展委员会进行评估。项目如提前或按期完成,项目津贴自完成当月停发。在预定的截止时间,如项目完成率低60%,项目津贴自当月停发;如项目完成率高于60%,项目津贴继续发放,直至项目完成当月为止。技术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项目评估价值、完成的质量、进度情况,确定项目奖的发放。 2.6职员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教育金、缺勤、扣款(含押金、借款、罚款等)、代扣社保费、代扣补充保险费、代扣住房公积金。 2.7职员工资发放如有错漏,或需退还捐款时,将在下月工资“补杂”项补发。 三、工资系列 3.1公司根据不同职务性质,分别制定行政、技术、营销三类工资系列。 3.2行政工资系列适于于从事行政、财务、生产等日常管理或事务工作的职员。 3.3技术工资系列适用于从事产品技术开发、生产技术、品质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3.4营销工资系列适用于从事营销、推广及相关工作的职员,包括市场本部及难驻外机构所有职员。 3.5职员工资系列适用范围详见下表3-1:

(完整版)员工工资结构表

薪资结构表 一、薪资构成 月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全勤工资+岗位工资 1、基本工资:70元/天*30天即固定金额2100元 2、绩效工资:20元/天*30天即固定金额600元 3、全勤工资:10元/天*30天即固定金额300元 4、岗位工资:(工价*当月天数)-2100-600-300 二、基本工资 员工基本薪资的标准是根据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和不同职位等级设定,基本薪资按月计算,按一个季度发放。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考核内容为施工成本、安全文明、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年出勤率,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参见《工程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员工当月考核扣款超出绩效工资时,将从基本薪资中扣除;绩效工资按年计算,年底一次性发放。 四、全勤工资 1、每月累计请假小于3天(含3天)并正常办理请假手续的给予全额全勤奖,请假大于3天的无全勤工资; 2、病假如有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则不影响全勤工资发放; 3、每月请假小于3天(含3天)的必须提前至少一天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项目负责人确认签字后在下班前交予行政部; 4、每月请假大于3天的必须提前至少一周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总经理确认签字后在下班前交予行政部; 5、每月2次(含2次)以上未提前上交《请假申请单》至行政部的全勤工资全额扣除。 五、岗位工资 1、公司根据员工的职位性质、职责范围和个人表现确定员工的岗位工资。 六、薪资发放 1、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的薪资,薪资直接汇入指定金融机构员工个人账户内,具体发放时间为:1.单个项目试压或试运行结束后,甲方开具验收合格单后次月25日;2.如单个项目周期过长或无法按单个项目结算的,则2016年工资按如下发放:6月发 2、 3、4月工资;9月发5、6、7月工资;12月发8、9、10月工资;2017年春节前发11、12、1月工资。 2、员工每月15日、30日可各提交一次借款申请,每次借款总金额不超过1000元,当月合计不超2000元。 六、加班、请假计算 1、加班时数以壹小时为基数,不满壹小时不计加班; 2、加班计算方式:(工价-10)÷9×加班小时;请假计算方式:(工价-10)÷9×请假小时。 七、其他 1、如员工三个月内每月绩效考核均在最后三名内,则调整薪资或解聘。 2、以上薪资结构自签订之后开始实行。 以上内容本人已阅读理解并同意!员工签字:日期: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南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苏悦南控﹝2017﹞96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本办法中的“集团”系指**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系指**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大额资金支付是指公司运营中单笔金额达一定标准的资金支付;大额资金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根据业务类型分别明确大额资金支付的标准、审批权限及审批方式。支付审批方式是指协同审批。 第二章资金支付具体管理规定 第五条采购商品

采购商品中,贸易业务采购商品的大额资金支付标准为单笔500万元,其它业务采购商品的大额资金支付标准为单笔10万元。 1.贸易采购 贸易采购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以下的,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市场部发起,市场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风控部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含)以上的,按上述流程审批。资金支付时,需附经评审通过的正式合同和商品数量等文件。 2.其它采购商品事项 其它采购商品事项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以下的,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业务部门发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风控部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含)以上的,按上述流程审批。资金支付时,需附部门请示、经评审通过的正式合同、公司批复等文件。 第六条购买服务 购买服务包含不限于贸易业务运杂费、鉴证咨询、劳务、物业管理等服务。资金支付时,需附经评审通过的正式合同、公司审批手续等文件。 1.贸易业务运输服务 贸易业务运输服务大额标准为单笔100万元,流程同贸易采购业务。 2.其它服务事项 其它服务事项大额标准为单笔20万元,单笔支付金额在大

Excel讲解及练习员工工资表

模块三Excel电子表格制作 项目一不变 项目二制作员工工资表(调整了任务和素材) 项目说明 工资是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员工的劳动报酬,也是企业进行各种费用计提的基础。工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单位财会部门最基本的业务之一。手工进行工资核算,需要占用财务人员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并且容易出错,采用计算机进行工资核算可以有效提高工资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项目分析 本项目要求建立员工工资表,计算其中的相关数据,对工资数据进行查询与汇总分析,并打印工资发放条。 2010年4月份某公司员工基本工资和出勤情况如表3-2-1所示。 表3-2-1 2010年4月份某公司员工基本工资和出勤情况表 任务1 建立员工工资表并输入基本数据 分析或说明:建立基本工资表主要是搭建工资表的框架,在工资表中列出一些有关员工工资的项目,并输入基本数据。在输入数据时为了防止出错可以进行有效性控制。 步骤:

1、启动Excel应用程序,单击“文件”→“另存为”菜单项,在弹出的“另存为”对话框中,输入文件名“工资”,文件类型为“.xls”。 2、双击工作表标签,将工作表“sheet1”重命名为“2010年4月”。 3、在工作表第一行输入如下标题:职工代码、姓名、性别、年龄、所属部门、职工类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应发合计、事假天数、事假扣款、病假天数、病假扣款、扣款合计、养老金、医疗金、公积金、应发工资、所得税、实发工资。 4、参照表3-2-1中的数据输入第一列“职工代码”和第二列“姓名”。 5、光标放在C2单元格,单击“数据”→“有效性”菜单项,打开“数据有效性”对话框,如图3-2-1所示。 6、在“允许”列表中选择“序列”,在“来源”中输入“男,女”(用英文逗号隔开),单击“确定”按钮完成设置。 7、将光标移动到C2单元格右下角,当光标变为实心的十字形时,按住鼠标左键向下拖拉,将C2单元格的有效性控制复制到C列其他单元格。 图3-2-1数据有效性对话框 8、根据表格3-2-1的数据输入“性别”、“年龄”“所属部门”和“职工类别”等数据,其中“所属部门”和“职工类别”两列数据采用有效性控制输入,最后结果如图3-2-2所示。

关于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维护全公司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从而保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 二、范围 适用于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管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项建筑工程。 三、实施办法 3.1、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 3.2、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分包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一般按照签订分包合同金额的3%--5%;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3、推行分包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立健全分包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3.4、推行民工上下班打卡制度,动态监管各民工个体工时情况,以保证民工工资核算真实性、准确性。 3.5、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四、保证措施

4.1、项目部成立农民工工资发放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的监督、宣传、协调和查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项监管人员,负责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日常工作。 4.2、各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担任该领导小组组长,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同时选举一名公司派驻项目部的管理人员为该小组副组长,负责制定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合同、管理制度和工资发放等工作。 4.3、民工进场后,项目部安排相关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同时做好民工相关信息登记,建立录用的农民工用工花名册;并提取其指纹及照片、办理进出场工牌,以便用于民工上下班打卡。(附表1)4.4、项目部应建立民工考勤制度,用于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如实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并保存二年以上备查。(附表2) 4.5、每月末各分包单位根据实际已完工程量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项目部及时针对各分包单位已完工程量、考勤信息及分包合同支付比例审核各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并最终确定当月支付金额。 4.6、各分包单位根据项目部当月支付金额及民工出勤情况,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并上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发放领导小组审核。 4.7、项目财务部应根据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及时支付当月民工工资,且应将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4.8、各项目部应定期自检,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采用不定期抽查。一旦发现拖欠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对于出现拖欠、克扣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数额不实等情况的项

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行现金管理,规范大额取现,防范操作风险,提高支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在我行辖内各分支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金融期货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和开立个人账户的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在我行各经办行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开户单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并在规定范围内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办理现金支付。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支付。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现金支出。 第三条开户单位银行账户取现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具体包括:(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5)收购单位向个人支付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8)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不够方便;(9)经我行审批同意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市场购买物资或异地采购。 专用存款账户是单位存款人因特殊需要开立的账户,支取现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支取、房屋拆迁、破产清算、个人证券期货、劳务报酬、农副产品采购等特定用途的个人现金支出。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卡账户,也包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但不包括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开立的账户。个体工商户取现及审批程序同单位结算账户。 第五条我行各营业机构要专门建档保存现金管理及大额取现文件规章制度。客户在我行开立账户时,临柜人员应告知客户我行现金管理有关制度。 第二章大额取现审批 第六条大额取现指开户单位和个人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或分笔取现累计超过以下取现金额标准的取现业务: (一)单位从其基本账户一次性或当日累计提现5万元以上(含5万元); (二)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次性或当日累计提现2万元以上(含2万元); (三)签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注有“现金”字样银行本票或银行汇票; (四)个人账户一次性或当日累计提现5万元以上(含5万元)。 第七条各行受理开户单位大额取现审批,必须遵循“依法合规、快捷高效、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最新版)

*******工程 **第**合同段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工程 ***第***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 1、农民工工资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2、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3、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4、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标项目部劳务人员。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合同部与劳务人员商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项目部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 一、每月20日前,合同部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姓名、

工资支付标准。 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同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财务部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待工程结束后,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为便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与管理,由合同部责人员招聘、选用的劳务人员要及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将劳务人员分班组建制,合同甲方为项目部;乙方由劳务人员本人签字,报项目部备案。 第八条保障措施 一、每月签字后的工资单,在项目部及劳务人员驻地进行公示。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留存备案。 二、每月30日前,合同部把发放农民工工资报表及时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部,汇总各项目发放情况后及时向项目部主管领导汇报。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四、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项目部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项目部将对其

陕西省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西银发[2002]19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支付结算秩序,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支取进行经济犯罪活动,规避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储蓄管理条例》、《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证券公司都必须建立健全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并严格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实行登记备案的范围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外地驻本辖区机构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开户单位)除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现金支出以外的大额现金支付以及个人储蓄账户的大额现金支付。

第四条大额现金是指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 第二章开户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开户单位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使用和撤消账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在开户银行办理现金存取业务。 第六条开户单位在开设的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中支取现金,必须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并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必须控制在开户银行核定的限额之内,超库存限额的部分要及时缴存开户银行,需要调整库存限额要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出据相关证明。 第八条开户单位支取大额现金时,有义务向开户银行提交支取大额现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开户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开户银行的管理 第九条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权限。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一次性提取现金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须经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不含30万元),须经本级现金

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维护全公司民工的合法权益,规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从而保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 二、围 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外地区域公司管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项建筑工程。 三、管理制度 1、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工程中使用的各类人员,都必须由建筑施工企业法人代表与之签定劳动合同;合同使用统一规格式;合同期限可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为期限;合同中必须标明工作岗位、工作、工资支付时间及支付式,劳动纪律及相关事宜;合同必须有劳动者本人签具真实姓名,具有法人主体的用人单位盖章可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职工花名册制度。对工程中使用的各类人员都必须建立职工花名册。花名册包括工程用工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岗位、进工地时间、离开工地时间、合同起止时间等。花名册根据工地人员的进出,随进随建,各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花名册由项目部保存,保存时间至竣工后6个月。 3、考勤制度。要求对工程中使用等各类人员实行考勤制度,使用统一考勤表。考勤可采用分项、班组专业队或项目部统一考勤等式。考勤表以月为单位,于次月5日前交由项目部统一留存。

4、工资发放和公示制度。规定各建筑施工工地必须在每月5日前上墙公示上月工程应付各类人员工资清单,每月10日前将各类人员工资在建筑施工单位派员监督下由项目部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劳动者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工资,并在工资发放单上签名。工资发放单由项目部保存,需要代领的必须办理委托证明。工程完工后,项目部应在一个月结清工资。无论工程是否完工,每年春节前工资应全部结清和支付。各建筑工程项目部必须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置工资发放公示牌,每月定时公示工资发放单,以便劳动者查对。 5、监督和责任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劳动用工五项管理制度落实。项目部必须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至每个民工手中,禁以包代管,杜绝由包工头带领现象发生。各建筑施工工地如未按劳动用工上述管理制度执行,发生农民工投诉上访现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项目经理及施工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重的将记入黑,并取消工程所有创优及创标化资格。劳动行政部门将给予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一票否决,情况特别重的给予媒体曝光,上报省劳动保障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实施法 1、准则 为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扣克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广大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人民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 理的通知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 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 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5 〕 391 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对于同一自然人在一家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10 户以上的,银行应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明显涉嫌犯罪活动的,应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二)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银行应采取审核被授权人工作证件等措施予以核实。 对于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办理两个以上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或者同一自然人是两个以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中的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同的,银行除审核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外,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各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保证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企业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1.2 按照“谁主管、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方或项目总承包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1.3 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分为建设方管理和承包方管理两方面。对于技改类及我方投资项目按照业建设方管理执行。对于外部承接的工程项目,按照承包方管理执行。 1.4 公司及各单位将发生农民工欠薪事件作为目标责任书中的一项考核指标。 1.5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 第二章建设方管理职责 2.1 建设方主管领导负责对所投资工程项目工程款按期支付,各项目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负责监督、落实施工方将农民工工资发放人。 2.2 建设方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有过欠薪事件的企业严禁使用。 2.3 在每笔工程款审批时,应要求承包单位附农民工工资发放计划。工程款支付到位后,由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监督承

包人的发放过程,确保工资发放到人并留存经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影视资料等。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不按计划发放工资,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进行处罚。 2.4 各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当月发生的工作量当月核算,不得无故拖延。 2.5 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欠薪隐患的,及时与承包单位管理层进行沟通,必要时发书面函件。 2.6 对于承包人不按期发放工资并已导致农民工上访等严重后果的,各项目部可在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的介入下,将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支付给农民工,支付后继续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必要时,申请动用施工单位缴纳的民工保证金进行农民工工资发放。 2.7 对于出现农民工虚报、瞒报工资数据或采取围堵、上访等过激行为恶意讨薪的,各项目部第一时间及时处理。对欠薪属实的,及时发放。发生欺诈虚报的,报公安管理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经营单位应对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作出处罚。公司对各经营单位处理不力进行考核及处罚。 2.8 监督、检查承包单位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到位情况。 第三章承包方管理职责 3.1 各施工项目部经营单位做好对项目部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工作,项目部具体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并将该

大额资金管理规定

大额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精神,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共高校委员会高校关于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高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预算安排的单笔支出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资金以及学校对外投资和借出款。 第三条大额资金支付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在预算确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坚持“放管结合、权责对等、民主决策”的原则。校内各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规定,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涉及单位长远发展和教职工利益的支出,应听取本单位教职工意见。 第五条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的资金投向股票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职权 第七条大额资金支付实行“一支笔”审签制度,原则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签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交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的请款凭据必须由经办人、单位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九条经办人应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支付业务,对于

审批人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条单位审批人对大额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全面负责,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应拒绝审批。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审批人负责审核大额资金支出业务的合理性、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对违规开支,应拒绝审批。 第三章审批及支付 第十二条审批权限 (一)各单位经费支付: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签支付;100万元及以上的,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处长审签支付。 (二)学校统管经费支付:学校统管的日常运转经费(包括水电暖物业费及工资津贴等)、学生奖助学金等由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签支付;其他统管经费由财务处长审签支付。 (三)科研项目经费支付:100万元以下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签支付;100万元及以上的,经所在基层单位审核后,由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签支付。 (四)基建和大型维修项目经费支付:100万元以下的,经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处长审签支付;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长审签支付;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签支付;1,000万元及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核后,由校长审签支付。 (五)对外投资和借出款支付凭学校有关会议纪要办理:经财务处长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审签,最后由校长审批支付。 第十三条支付程序 (一)支付申请。各单位或个人用款时,经办人应提供相关材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参照此表换算 类别岗位等级行政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技能等级)备注 管理岗位五处级正职 六处级副职 省市政府可调任公务员岗 位 七科级正职 八科级副职 县级政府可调任公务员岗 位 九科员 十办事员 专业技术岗位一 高 级 正 高 (享受正县及以上待 遇) 国家专设岗位 (牛人)二 省专任岗位 (牛人)三 四 五副 高 (享受副县级待遇、可调 任公务员) 六 七 八 中级 (八九为科级待遇) 九 十

十一初级 十二 (科员待遇) 管理岗位: 四级职员副厅 三级职员正厅 二级职员副部 一级职员正部 陕西事业单位将以岗定薪: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转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方案》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改革的原则是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改革基本内容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其中,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

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此外,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共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同时,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完善调整机制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当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监督领导收入 加大对高层人才的激励力度,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

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目录】 第1章总则 第2章资金支付的分类、流程及审批权限第9条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 第10条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 第3章各种款项支付规定 第11条财务业务款项支付基本原则 第12条借款规定 第13条部门五项费用报销规定: 第14条采购付款 第15条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付款 第16条辅助物资采购付款 第17条其他 第18条审批事项说明: 第4章资金支付审签人的责任规定

【正文】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有效执行企业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资金风险,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对控股企业、附属企业及集团内各职能部门的资金支付项目,均应符合集团公司年度预先批准的范围和额度。 第3条本制度主要用于规范xxx公司及其分子公司资金支付业务; 第4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部调拨、公司固定资产构建、维修、供应商货款、物资采购、借款、费用报销等付款业务。 第5条支付原则为“分级会审、适当授权、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第6条资金支付的依据是国家法规、公司章程、公司相关制度、批准的采购计划文件、授权相关人员的签字、必要的合同和验收手续、合法的内外部凭证等。 第7条出纳是付款业务的唯一执行者,只有相关人员按各自职权签字完毕后,才可付款。 第2章资金支付的分类、流程及审批权限 第8条根据公司资金支付的性质,将资金支付分为以下两大类:经营性支付和非经营性支付。 经营性支出包括: (一)采购支出:包括采购设备、材料、辅助材料过程中发生的买价、运杂费、保险费、装卸费、租赁费及其他杂费等;

(二)日常经营管理费:包括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招待费、通讯费、车辆费、水电费、会议费、修理费、咨询服务费、低值易耗品、其他; (三)日常销售费用:包括广告费、宣传费、销售佣金、赠送礼品等; (四)工薪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等; (五)税费支出:包括公司应上交的各项税款、附加费、管理费等; (六)应付账款:主要指已签订合同尚未付清款项的公司对外欠款。 非经营性支出包括: (一)购建长期资产:指公司购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指公司经营以外的借款、还款等; (三)对外长短期投资:指公司对公司以外的公司及新设公司进行投资; (四)其他:包括公司捐赠、赞助、公益活动等支出。 第9条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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