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制度(精)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制度(精)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制度(精)

黑龙江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制度

一、审批事项

兽用生物制品(非强制性)经营许可。

二、法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运输条件;

(三)具有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办公用房;

(四)具有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药学或畜牧、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四、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申请报告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表》(审批表可从黑龙江省畜牧兽医信息网中下载)各1份;

(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和质量管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三)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学历和技术职务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四)从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人员、年龄、学历、专业和技术职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1份;

(五)管理制度文本:

(1质量管理目标;

(2各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的职责;

(3对供货单位和采购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评估体系;

(4兽用生物制品采购、运输、验收、入库、储存、出库、销售、陈列等环节的管理;

(5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6兽用生物制品不良反应报告等质量信息的管理;

(7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8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9有关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

(10质量管理方面教育、培训、考核的管理。

(六)经营企业管理记录文本:

(1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2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的记录;

(3兽用生物制品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记录;

(4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情况的记录;

(5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处理记录;

(6兽用生物制品质量评估记录;

(7兽药清查记录;

(8兽医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七)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兽用生物制品销售委托书(复印件)1份;

(八)委托销售的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生产许可证、兽药GMP 证书、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和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九)合法的固定营业场所、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材料(复印件)1份;

(十)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的证明材料:具有冰箱或冰柜1个以上,冷藏运输车1辆或保温箱(冷藏包)5个以上的证明材料;

(十一)《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名称、营业地点、法人代表或营业场所面积发生变化的经营企业,必须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申报要求,首先向当地市(地)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地)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对申请单位的经营场所、设备设施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资质进行核实后,报省畜牧兽医局。

(二)省畜牧兽医局接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审批办理时限

市(地)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经营场所、设备设施进行现场勘察和对人员及材料的核实和申报工作。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接到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兽药制度休药期制度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动物养殖场兽用药品休药期制度 一、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二、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所有处方药司药员必须凭执业兽医师签字发药。 三、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并做到随用随取。 四、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 五、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

六、配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含量符合GB13078规定。 七、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品。 八、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60kg以上生猪使用了有休药期的兽药必须作好记录并单独饲养,达到休药期之后方可出售,产蛋期的禽类,产乳期的乳用药物、使用兽药,必须严格执行弃蛋期和弃乳期,并作好记录。

兽用生物制品及分类

兽用生物制品的分类与使用 一、兽用生物制品的分类 兽用生物制品指应用微生物学、寄生虫学、免疫学、遗传学和生物化学的理论和方法制成的菌苗、疫苗、虫苗、类毒素、诊断制剂和抗血清等制品。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特定传染病或其他有关的疾病。我国现生产的品种已有近200个,最常用的有几十个品种,按照其用途分为以下三大类: (一)预防用生物制品包括疫苗、菌苗、虫苗和类毒素。 1.疫苗疫苗是利用病毒经除去或减弱它对动物的致病作用而制成的。疫苗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活毒或弱毒疫苗。制成这种疫苗的病毒毒力必须是减弱了的,没有致病能力,也不会使动物发生严重反应。如猪瘟兔化弱毒冻干疫苗、鸡新城疫活疫苗等。另一类是死毒疫苗或灭活疫苗。制成这种疫苗的病毒已被化学药品或其他方法杀死或灭活。如猪口蹄疫O型灭活油佐剂疫苗、鸡产蛋下降综合征灭活疫苗等。 2.菌苗菌苗是利用病原细菌经除去或减弱它对动物的致病作用而制成的。菌苗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毒力减弱的细菌制成的活菌苗,如Ⅱ号炭疽芽胞苗、布鲁氏菌Ⅱ号活菌苗等;另一类是用化学方法或其他方法杀死细菌制成的死菌苗,如猪丹毒灭活疫苗、鸡大肠杆菌病灭活疫苗等。 3.虫苗虫苗是利用病原虫体除去或减弱它对动物的致病作用而制成的。常将菌苗、疫苗、虫苗通称为疫苗。 4.类毒素某些病原细菌,在生长繁殖过程中产生对动物有害的毒素,用甲醛等处理后除去它的有害作用,使动物注射后产生抵抗该细菌的能力,这类处理过的毒素,叫类毒素,如破伤风类毒素。 (二)治疗用生物制品包括抗血清和抗毒素。 1.抗血清动物经反复多次注射某种病原微生物时,会产生对该病原微生物的高度抵抗能力。采取这种动物的血液提出血清,经过处理即可制成抗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范本精选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范本精选 公司兽药销售工作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公司凡与兽药相关的部门、岗位 必须严格遵守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1、兽用生物制品销售要由销售内勤根据业务员订货单微机打印 三联销售出库凭证。销售出库凭证要载明兽用生物制品商品名、通 用名、批号、规格、生产单位、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销售内勤电脑保存销售信息,并将第一联交会计与业务员对账。 2、业务员凭销售出库凭证到仓库提货。库管员要遵循先进先出 的原则按批号和有效期先后给予出库。并留存销售出库凭证第三联 作为出库和记录。业务员在出库凭证上签字。 3、出库时库管员和质量检验管理员要对出库产品质量进行逐一 检验。有外观破损超期或其它任何质量问题的一律不准出库销售。 4、零盒或零支药品要分类,按运输保管要求打包。兽用生物制 品必须装疫苗保温周转箱加冰袋或冰瓶密封避光运输,并建立记录。 5、兽用生物制品送到客户处要现场按销售出库凭证一一点验, 核实产品数量及相关信息。并将销售出库单第二联交客户作为购货 凭证备查。业务员要把生物制品放到客户指定的保存仓库内摆放整齐。 6、业务员送货必须结算现款,不得赊销。 7、业务员送货回公司当天或第二天必须与财务部会记核对销售帐,并交回货款。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列项目计划。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三资企业”必须在确定意向之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批准后,方可确定意向。 第四条现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改方案并尽快实施,对确无条件进行改造的兽用生物制品厂要逐步转向生产其他产品,逾期达不到GMP要求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农业部将明令其停止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五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和健全质量检验监督检查,配备必需的检验设备和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从事生产和检验,严禁出售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监察室(质检室)主任具有质量否决权。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兽医科研、教学及其他单位研究兽用新生物制品。兽用新生物制品的研究、中试及区域试验,必须严格遵守《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严禁未经试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用“中试”产品进行扩大区域试验。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研究单位通过有偿转让、有偿服务或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横向联合。 第八条农业科研、科学单位生产兽用生物制品必须遵守《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单位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试产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批准文号一律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司核发,严禁生产和销售无批准文号产品。 严禁不符合《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九条“三资企业”的产品批准文号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司核发。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制度(精)

黑龙江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制度 一、审批事项 兽用生物制品(非强制性)经营许可。 二、法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运输条件; (三)具有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办公用房; (四)具有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药学或畜牧、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四、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申请报告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表》(审批表可从黑龙江省畜牧兽医信息网中下载)各1份; (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和质量管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三)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学历和技术职务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四)从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人员、年龄、学历、专业和技术职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1份; (五)管理制度文本: (1质量管理目标; (2各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的职责; (3对供货单位和采购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评估体系; (4兽用生物制品采购、运输、验收、入库、储存、出库、销售、陈列等环节的管理; (5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6兽用生物制品不良反应报告等质量信息的管理; (7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8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9有关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 (10质量管理方面教育、培训、考核的管理。 (六)经营企业管理记录文本: (1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2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的记录; (3兽用生物制品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记录; (4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情况的记录;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人员着装管理和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个人卫生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 理发;勤换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帽)做到个人卫生整洁。 二、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要保持服装干净整洁。 三、库房管理人员进出冷库要注意穿防护服装,做好个人防护。 四、每年对直接接触兽用生物制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可能污染兽用生物制品的疾病的人员应当调离直接接触兽用生物制品的岗位。 第二条兽用生物制品出入库核对制度 一、兽用生物制品入库时,首先由质量管理员进行质量核对,质量合格后由库 房保管员进行实物核对,出库时由库房保管员进行核对; 二、质量管理员进行质量核对,逐批、逐品种核对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标签、说明书、中国兽用生物制品监查所的批签发证明、包装质量、生产批号、出厂日期和有效期,填写《兽用生物制品验收记录》,对具有特定管理要求的兽用生物制品,要核对有关证明和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入库或者出库; 三、库房保管员进行实物核对,首先按生产单位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内容进行核对,然后按购进记录要求记录的内容对购入的每一批兽用生物制品都要进行逐批检查验收,填写《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购进记录》; 四、库房保管员进行出库核对时,要按出库单和销售记录要求记录的内容,对售出的兽用生物制品进行逐项检查、核对,并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兽用生物制 品经营单位销售记录》; 五、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检查验收核对记录,记录至少保存至兽用生物制

品有效期后二年。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订购制度 一、严格按《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全省动物防疫所需的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全部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订 购,省、市、县、乡逐级供应; 二、订购国内兽用生物制品应当为中国合法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并 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具有批签发证明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订购的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应当为国外企业依法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者依法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销售的合法产品,并取得进口产品注册证书的合法产品; 四、单位定购的兽用生物制品应保存生产单位的供货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 采购记录; 五、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用生物制品通用名称、批准文号、批号、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以及国务院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退回和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一、退回兽用生物制品产品管理规定 1、质量负责人会同仓库管理人员对退回兽用生物制品按兽用生物制品验收制度 进行逐批验收; 2、退回兽用生物制品应先存放于待验区,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移入合格品区; 3、怀疑兽用生物制品产品有内在质量问题时,应将退回兽用生物制品送有关部 门检验; 4、不合格的退回兽用生物制品产品按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处理规定处理。 二、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

兽用生物制品概述

兽用生物制品概述 兽用生物制品是根据免疫学原理,利用微生物、寄生虫及其代谢产物或免疫应答产物制备的一类物质。这类物质专供相应疾病的诊断、预防和治疗之用。从狭义上讲,可将用于畜禽疾病的诊断、检疫、治疗和免疫预防的诊断液、疫苗和抗血清统称为兽用生物制品。 一、生物制品简史 自11世纪起,我国就有峨嵋山人用天花病人的痂皮接种儿童鼻内或皮肤划痕以预防天花的记载,以后又相继传到日本和欧洲,这种种痘术被视为生物制品创制及主动免疫的雏型。1976年英国医生詹纳根据种痘术的启示,用牛痘浆或痘痂给人接种预防天花,发明了牛痘疫苗,在英语中也由牛痘(Vaccinia)而延伸为疫苗(Vaccine)。其后,法国免疫学家巴斯德在1881年及其之后的工作中,用理化方法以及生物学方法,减低病原微生物毒力,相继研制成了用减毒株制成的炭疽芽孢苗、连续通过兔体获得的减毒狂犬病疫苗以及减毒禽霍乱和猪丹毒,为免疫学和生物制品学奠定了基础。1889年耶森等从白喉杆菌培养物滤液中分离到白喉菌素,免疫小鼠和家兔后在血清中发现有中和白喉菌素的物质,从而创制了抗毒素血清,用于治疗感染,使之获得被动免疫,这一血清学的发现为以后制备各种被动免疫血清提供了科学依据。贝菲福和科勒在1898年提出制造灭活苗的方法。罗曼在1923年用加热或福尔马林溶液使一些细菌的蛋白毒素(如破伤风毒素)失去毒性,但免疫原性不变,并命名为类毒素,用以免疫动物获得保护。此后,又相继研制出了明矾、氢氧化铝和矿物油等作佐剂,为提高生物制品的免疫效果起到了重要作用。值得一提的是活德菲等人在本世纪30年代用鸡胚增殖鸡痘病毒获得成功,首次成功地在实验室大量增殖病毒,为病毒疫苗的研制奠定了基础。冈德氏1949年又用鸡胚组织培养技术,为生物制品的研制开辟了一个新途径。1975年科勒和密尔斯坦又创造了淋巴细胞杂交瘤技术,从而使单克隆抗体的研制得到蓬勃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起基因工程技术迅速发展,获得了大量基因重组疫苗和遗传工程疫苗新制品,把生物制品的研制推向了现代高新技术领域。生物制品生产工艺中应用生物发酵法大量培养细菌、细胞培养法大量增殖病毒、真空冷冻干燥技术生产活疫苗等先进技术的应用,使生物制品的生产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与提高。 我国从1918年起便研制出了鼻疽菌素、牛瘟血清等,开创了我国兽医生物制品的新时代。1930年上海商检局设立了兽医生物制品研究机构,生产出了牛瘟、炭疽、猪瘟及禽霍乱等高免血清及牛痘、狂犬病组织苗等。继后南京中央农业实验所畜牧兽医系、广西家畜保育科、四川家畜保育所、兰州西北防疫处、江西农学院、中央畜牧实验所以及在全国先后建立的以生产抗血清和组织苗为主的血清厂,生产为数不多的抗血清和几种疫苗。到1950年,全国共有9个兽医生物药品厂,年生产生物制品3500余万毫升,1952年组建了国家兽医生物制品监察所,制定出了我国第一部《兽医生物药品制造及检验规程》,及至80年代末,全国已有29个兽医生物制品厂,年产量达90亿毫升以上,从业人员超过万名,截止1993年国家批准的兽医生物制品标准已达138种。 二、兽用生物制品分类 生物制品由于微生物种类、动物种类、制备方法、毒株性状、应用对象等不同而品种繁杂。按其性质、用途和制造方法可分为疫苗、类毒素、诊断制剂、抗血清、微生态制剂等几大类。我们在此只对防制动物疫病的重要生物制品——疫苗进行讨论。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及申请表

附件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企业工商部门预审核名称通知书; 3、申请人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销售代理合同(原件,需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等内容,并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许可证、GMP证书、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管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及从事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职称、培训及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仓库及冷库、质量检验室等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实物照片; 6、设施、设备及仪器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生产厂家等情况,其中冷库、冰箱、冰柜等需要提供购置发票或承建合同原件、复印件及照片; 7、质量管理文件、档案,及出库入库、人员培训等相关记录各一份(附光盘一份)。 8、乡镇畜牧兽医区域站书面审查意见或书面检查验收意见。(除申请表外其余材料一份)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受理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表说明 1. 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自制,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 企业类型:指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国内企业等。 3. 经济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股份等。 4. 经营范围:指生物制品。 5. 本表所填写人员应为申请企业的专职工作人员。 6. 根据需要,本表格填写项目可另附页。 7.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8. 本表签章复印件无效。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管理培训考试题(附答案)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管理培训考试题(附答案)姓名:得分: 一、不定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5分) 1、质量管理部门应履行生产全过程的(AB )职责。 A、质量管理 B、检验 C、监督 D、控制 2、GMP中规定的自检是指 C 。 A、产品质量的检查 B、生产过程的验证 C、企业内部的质量审核 D、产品质量的验证 3、公司哪些人员必须进行GMP培训?(ABC ) A.各级管理人员. B.质量检验人员 C.生产操作人员(包括维修、清洁人员) D.炊事员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的法规是( B )。 A、《动物防疫法》 B、《兽药管理条例》 C、《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 5、新建、改扩建和复验企业应当在《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满(B)前提交申请。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6、兽药GMP证书申请中,申请资料不存在严重缺陷但需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在( C )工作日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补充的,驳回申请。 A、10个 B、15个 C、20个 D、30个 7、兽药监管的主要方式有:(ABCD ) A、GMP检查验收 B、兽药监督检验 C、飞行检查 D、驻厂监督 8、产品包装盒上应注明(BC )。 A、生产日期 B、生产批号 C、有效期至 D、以上都是 9、关于产品说明书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D )。 A、应注明兽用标识及兽药名称 B、应说明其接种对象 C、应标明主要成分、含量及有效期 D、产品名称可以用企业宣传名 10、批签发报告中,必须有生产企业的( ABC )签字,缺一不可。 A、质管部负责人 B、企业质量负责人 C、企业总经理 D、生产负责人

生物制品的发展

生物制品的发展

我国生物制品发展摘要:首先陈述了我国生物制品的历史与发展并在客观分析我国兽用生物制品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从加强宏观管理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两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兽用生物制品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兽用生物制品; 发展状况; 疫苗;简史; 生物制品是生物工程中具有免疫特性的一种药品,它是人类历史长河中与疾病作斗争的产品。欲溯其源尚无法真切描述,只能从1912年至近期的历史简要叙之,故称简史。 据公元203年(战国时期)的“黄帝内经”就有记载“正气存内,邪不可干”“邪之凑,其气必虚”,这是对免疫的最早描述。“免疫”一词首见于明朝的“免疫内方”意思是免除传染,“明朝种痘新法”即有“熟苗”的记载,用来防御天花病,2500年前我国古藉的“左传”就记载了狂犬病,并研究了它的治疗方法。“牛疫即牛瘟病”的流行曾记载于后汉永平十八年,《五行记》上。三百年前藏族同胞采用牛瘟弱毒(即自然感染黄羊含牛瘟病毒的血液作毒种),灌服牛只预防牛瘟病,算是古老的兽医减毒疫苗。而正式有记载的中国人自办的兽用疫苗制造所是1930年,实业部青岛商品检验局王汝川教授首创的【1】。 建国以来我国兽医生物制品取得了长足发展,研制了一些世界领先的兽医生物制品,对疫病防制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如牛瘟兔化弱毒疫苗和牛肺疫兔化弱毒疫苗,消灭了我国的牛瘟和牛肺疫。1967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和欧共体认为中国C株弱毒苗(猪瘟兔化弱毒株苗)控制和消灭欧洲国家的猪瘟作出了卓越贡献。我国首创的马传贫弱毒疫苗1983年在国际马传贫学术会议上得到高度

的评价。我国研制的猪2号(S2)布氏杆菌苗和羊5号(M5)布氏杆菌苗免疫力均优于国外的19号布氏杆菌苗,安全性优于国外羊用的Reul号菌苗。仔猪副伤寒弱毒菌苗、羊痘鸡胚化弱毒疫苗、羊痘细胞苗制品均达到先进水平。我国在诊断液和菌株的选育方面也取得巨大成就,如牛鼻气管炎抗原、牛黏膜病抗原、副结核菌素诊断液等品。我国也进行了大量弱毒菌种、毒株的培育和筛选,如中国C株弱毒株(猪瘟兔化弱毒株)、马传贫弱毒疫苗株等都是我国自己选育的优秀毒株。目前,我国已形成了独立的兽医生物制品产、供、销监督检测体系,1966年农业部颁发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据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2001年),我国兽医生物制品共有188种,其中灭活疫苗56种,活疫苗 57种,抗血清7 种,诊断制品61 种,其他制品 7 种。我国兽医制品生产企业30家,其中,有3个兽用生物制品企业通过 GMP认证,15个生产车间通过 GMP验收。同时,我国兽医生物制品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2】。 有专家预测,在当今和未来高科技的激烈竞争中,现代医药学及生物技术将成为时代竞争的焦点,并将占居制高点。兽用生物制品作为现代医药学及生物技术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有效防治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21世纪的今天,兽用生物制品作为高科技生物产品,由于其科技含量高,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小,价格基本稳定,盈利水平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已经成为新经济时期极具吸引力的产业。正因为如此,兽用生物制品领域成为资本投入的热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重组、兼并与上市,有力地促进了我 国现代兽用生物制品产业的飞速发展。 1我国兽用生物制品发展状况 我国兽用生物制品研究和生产始于1918年创建的青岛商品检验局血清所和1919年建立的北平中央防疫处。1949年以前,我国兽用生物制品的品种很少,仅有10余种疫苗的生产与研究,且产量不大,没有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设备简陋,技术水平较低。新中国建立初期,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积极培训技术人员,加强生产技术交流,开展新产品研究,改进生产工艺,并且制订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及申请表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及申请表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附件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企业工商部门预审核名称通知书; 3、申请人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销售代理合同(原件,需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等内容,并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许可证、GMP证书、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管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及从事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职称、培训及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仓库及冷库、质量检验室等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实物照片; 6、设施、设备及仪器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生产厂家等情况,其中冷库、冰箱、冰柜等需要提供购置发票或承建合同原件、复印件及照片; 7、质量管理文件、档案,及出库入库、人员培训等相关记录各一份(附光盘一份)。 8、乡镇畜牧兽医区域站书面审查意见或书面检查验收意见。(除申请表外其余材料一份)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受理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表说明 1. 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自制,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 企业类型:指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国内企业等。 3. 经济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股份等。 4. 经营范围:指生物制品。 5. 本表所填写人员应为申请企业的专职工作人员。 6. 根据需要,本表格填写项目可另附页。 7.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8. 本表签章复印件无效。 申请编号: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及申请表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及申请表 https://www.360docs.net/doc/1814761453.html,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附件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企业工商部门预审核名称通知书; 3、申请人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销售代理合同(原件,需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等内容,并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许可证、GMP证书、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管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及从事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职称、培训及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仓库及冷库、质量检验室等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实物照片; 6、设施、设备及仪器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生产厂家等情况,其中冷库、冰箱、冰柜等需要提供购置发票或承建合同原件、复印件及照片; 7、质量管理文件、档案,及出库入库、人员培训等相关记录各一份(附光盘一份)。 8、乡镇畜牧兽医区域站书面审查意见或书面检查验收意见。(除申请表外其余材料一份)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受理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表说明 1. 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自制,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 企业类型:指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国内企业等。 3. 经济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股份等。 4. 经营范围:指生物制品。 5. 本表所填写人员应为申请企业的专职工作人员。 6. 根据需要,本表格填写项目可另附页。 7.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8. 本表签章复印件无效。

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

K1+478~K1+56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 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兽药经营秩序,确保兽药真实、可追溯,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便于追查质量源头,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依据:部、省、市等关于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有关规定。 3、适用范围:兽药的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4、责任: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采购员、营业员、保管员等。 5、内容: 5.1、公司全面实施兽药经营追溯管理工作,推进兽药经营进存销信息管理,实现兽药生产、经营、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 5.2、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二维码识读设备,对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实行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和信息管理。并适时传送相关数据,实现兽药追溯的全程、闭合运行。 5.3、采购人员只能采购有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的兽药,并保证包材上的兽药二维码标识真实、清晰、准确,正确识别。 5.4、质量验收员对购进的兽药进行全面检查与验收,对无追溯码、不能正确识别、和识别内容与标识有差异的产品,立即通知采购人员和质量管理员处理,一律不得入库销售。 5.5、保管员对兽药进行入库、出库追溯码识别、登记管理。符合规定的,准予入库,并通知采集数据信息。对无码、不能正确识别、不完整、和识别内容与标识有差异的产品,立即放不合格处,一律不得销售。保管员只能对追溯码符合规定的兽药发货出库。 5.6、对经营的兽药,质管、验收、保管、养护、出库复核等岗位的人员应加大检查力度,发现有伪造、冒用、重复使用监管码的,或发现监管码信息与兽药包装上实际信息不符合的,应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经质量负责人审核确认后,由质管部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当地畜牧兽医监督管理部门。 5.7、对不遵守本规定、失职等致使不符合规定的产品采购、入库和销售的,对责任人按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精品文档word文档可以编辑!谢谢下载! 1页脚内容

农业部发布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发布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进出口、监督、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是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其效价或安全性必须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的,用于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生物制剂。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抗原、抗体、微生态制剂等。其中疫(菌)苗、类毒素为预防用生物制品。 农业部根据需要可以增减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品种。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五条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含科研、教学单位的生物制品生产车间和三资企业)(下同)的单位必须在立项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 第六条经批准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单位必须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GMP验收工作,并核发《兽药GMP合格证》。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凭《兽药GMP合格证》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兽药GMP规定进行技术改造,并在农业部规定期限内达到兽药GMP 标准。 禁止任何未取得生产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七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管部),负责本企业产品的质量检验及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质管部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质管部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行政或生

山东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山东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鲁牧医字[2007]37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和审批管理工作,根 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动物 防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批发、经营、供应、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是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 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其效价和 安全性必须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的,用于动物传染病和其他 有关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生物制剂。 兽用生物制品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 血液制品、抗原、抗体、微生态制剂等。其中疫(菌)苗、类 毒素为预防用生物制品。 第四条:山东省畜牧办公室负责全省兽用生物制品的经 营许可证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 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在山东省境内批发、销售、 供应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和联系人信息; (二)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

照”副本; (三)拟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产品目录,每个产品的标 签和说明书样稿(电子版); 企业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材料,并对材 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省畜牧办公室接到上述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 进行审核备案。审核合格的,同意其产品在山东省境内经营 和使用,在其兽用生物制品产品目录上盖章,并在山东省畜 牧信息网公布;审核不合格的,通知企业。备案活动不收费。 第七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省畜牧办公室 核发的允许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紧急防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和强 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供应,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 机关指定辖区内具备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资格的动物防疫机构或组织供应,并将名单报省畜牧办公室和省动物防疫监督 所备案。 第八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全职中级技术职称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或者3名以上全日制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3 名以上执业兽医师资格人员。 (二)保存和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场所具有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火、防虫鼠等设施。

3006兽用生物制品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3006 兽用生物制品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1 兽用生物制品研究、生产和检验单位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等规定,防止散毒,确保生物安全。 2 应根据制品性质制定相应的生物安全规则和标准操作程序,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所有员工须经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有培训记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 开展病原微生物活动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农业部批准和未取得相应实验室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操作。 4 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进出和储存记录,并指定专人管理。强毒菌(毒)种、样本设专库或专柜储存。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保存一类、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和样本。 5 未经农业部审批,不得跨省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虫)种,不得从国外进口菌(毒、虫)种或者将菌(毒、虫)种运出国外。 6 灭活疫苗、活疫苗和诊断液的生产应设置独立的生产车间或生产线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生产疫苗的,必须单独设置生产车间,不得与其他产品共用生产车间。 7 灭活疫苗、诊断液生产车间的强毒抗原生产部分必须有单独的负压空气净化系统,并设淋浴间,人、物流出入口应设置气闸室,负压区排出的空气必须经高效或双高效过滤,污物应在原位消毒后方可移出,污水必须经无害化处理。 8 检验动物室应根据检验性质划分不同的检验区,即安全检验区、效力检验免疫区和效力检验攻毒区,效力检验攻毒区必须有负压系统和淋浴间,排出的空气必须经高效或双高效过滤,人、物的出入口应设置气闸室,动物尸体和污物必须原位灭菌或消毒处理,污水必须经无害化处理并配备污水无害化处理系统。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9月17日业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1996年农业部6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进出口、监督、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是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其效价或安全性必须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的,用于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生物制剂。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抗原、抗体、微生态制剂等。其中疫(菌)苗、类毒素为预防用生物制品。 农业部根据需要可以增减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种类。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五条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含科研、教学单位的生物制品生产车间和三资企业)(下同)的单位必须在立项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 第六条经批准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单位必须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GMP验收工作,并核发《兽药GMP合格证》。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凭《兽药GMP合格证》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兽药GMP规定进行技术改造,并在农业部规定期限内达到兽药GMP标准。 禁止任何未取得生产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七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管部),负责本企业产品的质量检验及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质管部应当配备相应

辽宁省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辽宁省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范我省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核发工作。 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申请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工作。 省、市兽药监察机构协助同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要遵循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组建的省、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站为实施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所进行的兽用生物制品分发活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站只能接受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向村级动物防疫员分发兽用生物制

品,不得以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站或所办经营实体的名义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 第七条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设臵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应当来自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站,且不需要办理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兽用生物制品运输和贮藏条件。 第八条具备省级以上规定条件的规模养殖场采购自用的兽用生物制品,不需要办理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免疫标识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规模养殖场采购兽用生物制品的费用全部自行支付,且不得销售。 第九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开办经营实体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以契约等形式或以技术服务等方式向饲养者提供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必须获得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只有在工商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合法设立的或在工商部门进行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单位,才有资格申请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

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制度

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落实《关于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生产和经营农作物种子、兽用疫苗的若干规定》,加强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生产生物制品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获农业部颁发的新兽药证书的省级以上农业科研、教学单位,不包括现有的生物药品厂生产车间。 第三条建立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的单位,必须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提出申请,并附厂房设计、设备、检验仪器、人员等方面的材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对其资格及材料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司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动工兴建。土建及仪器设备安装完成后,先由省畜牧厅(局)预验收,对预验收合格的,再由部畜牧兽医司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建立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的单位凭《兽药生产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条生产车间生产负责人应由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生物制品生产的人员担任。从事生产的工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有关生物制品生产方面的技术培训。 第五条生物制品生产车间应设质量检验室,质量检验室负责人及质检人员应由兽医专业或微生物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的人员担任,经过生物制品生产及检验专业培训,并取得中国兽药监察所发给的考试合格证书,方可从事质检工作。质量检验室负责人的任免需征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及中国兽药监察所的同意。 第六条生产车间应是单独的区域,不得与任何教学科研用研究室(实验室)混用。 第七条生产车间的生产区和检验区要严格分开,检验区应根据生产品种配置避免互相混淆、交叉污染的专用实验室。 第八条生产区应根据不同的要求,划分为一般生产区(十万级)、控制区(一万级)和洁净区(一百级)。各区应根据各自的洁净级别设置相应的更衣室、盥洗室和缓冲间。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范文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范文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范文篇一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列项目计划。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三资企业”必须在确定意向之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批准后,方可确定意向。 第四条现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改方案并尽快实施,对确无条件进行改造的兽用生物制品厂要逐步转向生产其他产品,逾期达不到GMP要求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农业部将明令其停止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五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和健全质量检验监督检查,配备必需的检验设备和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从事生产和检验,严禁出售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监察室(质检室)主任具有质量

否决权。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兽医科研、教学及其他单位研究兽用新生物制品。兽用新生物制品的研究、中试及区域试验,必须严格遵守《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严禁未经试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用“中试”产品进行扩大区域试验。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研究单位通过有偿转让、有偿服务或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横向联合。 第八条农业科研、科学单位生产兽用生物制品必须遵守《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单位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试产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批准文号一律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司核发,严禁生产和销售无批准文号产品。 严禁不符合《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九条“三资企业”的产品批准文号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司核发。 第十条紧急防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司安排生产。严禁任何部门或单位以“紧急防疫”等名义安排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十一条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获得农业部发给的《进口兽药许可证》后,方可签定合同,严禁未经农业部批准擅自进口。 第十二条兽用生物制品的供应以各级动物防疫部门为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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