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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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适应企业快速发展需求、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业损

避免和减少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时效性管理办法基本原则是:快速响应、积极作答、及时反馈、保质保量。第三条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时效原则

一、“113”原则:

简单问题,1 小时内答复或解决;

一般问题,1 天内答复或解决;

疑难问题,3 天内答复或解决;

紧急情况,立即解决。

二、“137”原则:

简单问题,1 天内解决或答复;

一般问题,3 天内解决或答复;

疑难问题,7 天内解决或答复;

紧急情况,立即解决。

三、“821”分配原则:

80% 员工自行解决的;

20%经理解决存在疑难的;10%需要其它部门协助解决的;原则上各部门100%解决所有事项。

四、优先原则:

首先处理既重要、又紧急的事情;其次处理不重要,但紧急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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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处理重要,不紧急的投诉;

最后处理不重要且不紧急的事情。

第五条部门时效细则

一、公司所有部门均应遵守时效原则,事务分轻重缓急,如遇紧急事件以优先原则处理。

二、事务关联部门少(一个部门)均应以“113”原则为准;

三、事务关联部门多(三个部门以上或涉及到董事长处理)应以“137”原则为准;

四、员工与管理者间应以“821”分配原则为准。

第六条违反处罚

一、违反时效原则,未对相关人工作产生影响、未造成经济损失,违反人员书面检查;

二、违反时效原则,对相关人工作产生影响、未造成经济损失,违反人员罚款50 元;

三、违反时效原则,未对相关人工作产生影响、造成经济损失,违反人员罚款100 元并记警告,部门负责人罚款200 元;

四、违反时效原则,对相关人工作产生影响且造成经济损失,违反人员罚款200 元,部门负责人罚款300 元。

第七条附则本细则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制定、解释、修订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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