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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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1. 1996年国企职工张某因奖金分配事宜与厂长发

生争执,严重妨碍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据《省政府关于保障国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对张某处2年劳动教养。张某不服,张某认为依据行政法规,张某作为国企职工不在可实行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以内,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自己的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省政府关于保障国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就是自己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依据,而且省政府有权制定规章,该规章第5条规定对妨碍国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的国企职工可处3年以下劳动教养。

问:

(1)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张某处2年劳动

教养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

抽象行政行为,为什么?

(2)张某与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主张何为正确,为什么?

(3)如本案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张某处2年劳动教养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其是针对特定人张某作出的。3分

(2) 张某与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主张,张某的主张正确,因为省政府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立法,且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省政府的规章超越了省政府的立法权限,因而其超越的部分是无效的。3分

(3) 如本案诉至法院,法院应撤消劳动教养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缺乏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撤消。3分;综合分1分2.张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自家的院子里盖了一

间两层小楼,扬州市城管局于2004年1月10

日向其下达了限期拆除的通知,并罚款2000元。

张某不服,以扬州市城管局无法定职权为由诉

至法院,2004年5月10日,法院以市城管局无法定职权为由撤销了市城管局的具体行政行

为。市城管局不服,认为自己虽无对违章建筑

的执法权,但得到了具有法定职权的市规划局

的委托,于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问:

(1)限期拆除与罚款2000元的性质是什么?

(2)受理本例行政案件的法院应是哪个法院?

(3)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命令;罚款2000元属于行政处罚。3分

(2)受理本案的一审法院应是扬州市城管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3分

(3)法院的判决正确。因为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受托的行政职权时,应以委托单位,而非本单位的名义进行。本案市面上城管局以市规划的名义作出限期拆除与罚款20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3分;综合分1分

3.交警张某认为李某驾驶机动车辆违背了交通信

号闯红灯,当场将其拦住,处以罚款100元,要求当场收缴,李某认为自己没有闯红灯,自己是在绿灯亮时通过的停车线,不同意接受处罚,且指出即使是罚款当场处罚并收缴的也只能是50元以下。交警张某认为李某认识态度不好,决定加大罚款幅度,处200元罚款。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问:

(1)交警张某对李某当场罚款100元并要求当场收缴的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程序是

什么,其对该程序的适用是否正确,为什

么?

(2)交警张某认为李某认识态度不好,决定加大罚款幅度,处200元罚款,是否正确,

为什么?

(3)本案李某可通过哪些渠道主张权利,其适用的时效是什么?

答(1)交警张某对李某当场罚款100元并要求当场收缴的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程序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交警张某对该程序的适用不正确,因为适用该程序的条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异议;罚款额在50元以下。本案的罚款为100元,且双方对事实存在争议。3分

(2)交警张某认为李某认识态度不好,决定加大罚款幅度,处200元罚款,不正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告之相对人申辩权,相对人申辩是其权利,不能因相对人申辩而加大处罚。3分

(3)本案李某可通过行政复议主张权利,其复议申请应在行政行为做出后60日内提起,如对复议申请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3分;综合分1分

4.张某于2001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泰兴市公安

局处以200元罚款,张某不服,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泰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张某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法院裁决的决定。

问:

(1)本案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为什么?

(2)张某应如何行使权利,本案才能进入诉讼渠道,被法院受理。

答43.(1)两审法院的裁判是正确的。因为治安行政案件,法律规定了复议前臵程序,即张某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与此同时,对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诉讼只能在基层法院诉讼。4分

(2)张某应在行政复议期限内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可以是泰州市政府,也可以是江苏省公安厅。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三日起15日内向泰州市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分;综合分1分5.张某是警察,2000年4月1日李某驾驶机动车辆违背了交通信号闯红灯,经示意李某拒绝停车接受处罚,张某当场将其将其击毙。李某亲属认为张某将李某击毙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是违法行为,要求公安机关确认张某行为的违法性质并给予赔偿,李某生前为某企业副总经理,年薪15万,按李某还能工作30年计算,要求公安机关赔偿45万,并承担李某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3岁小孩大学毕业前的学习生活费用。双方为此发生争执。2000年4月20日公安机关书面确认张某行为的违法性质,但认为有关赔偿应由张某个人对李某的死亡负责,与公安机关无关,通知李某亲属向张某索赔。

问:

(1)张某与公安机关是什么关系?

(2)李某死亡的赔偿责任是应由张某负担,还是应由公安机关负担,为什么?

(3)李某的死亡,其亲属主张的赔偿是否成立,为什么?

(4)本案李某亲属应通过何种程序主张权利,如何行使?

答.(1)张某与公安机关是国家公职关系,因为张某是警察,其行为发生在其行使职权的过程中。2分

(2)李某死亡的赔偿责任是应由公安机关负担,因为张某与公安机关是国家公职关系,国家赔偿发规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的违法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而非由行为人负担。2分

(3)李某的死亡,其亲属主张的赔偿不成立,因为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是法定的,法律规定行政行为致相对人死亡的,丧葬费与死亡赔偿金合计的行政赔偿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的生活

费付至死亡,未成年3岁小孩的生活费用付至18周岁。4分

(4)本案李某亲属应通过国家赔偿程序主张权利,2000年4月20日接到通知后2年内在向法院起诉。2分

6.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各出资二十万,组建扬州ABC酒楼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10日向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扬州市工商局当日受理了张某、李某、王某的申请,并于3月30日向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BC酒楼有限公司自3月30日正式营业,第1个月税后净利润5万元,第2个月税后净利润8万。后经酒楼附近居民举报,工商局查知该酒楼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遂依照法定程序撤销了其对ABC酒楼有限公司的行政许可,并没收其营业两个月的13万净利润。张某、李某、王某不服,向江苏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

问:(1)工商局撤销其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2)工商局没收其营业两个月的净利

润13万是否合法?(3)江苏省工商局应如何

处理本案?

答.(1)撤销注册合法。因为行政行为缺乏生效要件的,有权部门可依法撤销。酒楼经营依法须取得环保行政许可,此乃餐饮业等有污染企业注册登记的前臵程序,本案酒楼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因而依公司法不具备公司成立的法定条件。3分

(2)工商局没收其营业两个月的净利润13万元是违法的。因为该行政行为的撤销错在行政主体工商局,工商局行政许可的撤销不具有追溯力。ABC 酒楼有限公司两个月的经营是合法的,13万元是其合法而非违法所得。3分

(3)江苏省工商局应维持扬州市工商局对ABC 酒楼注册的撤销,但应撤销其对13万元净利润的没收。4分

7.张某是具有高中毕业水平的农民,平时爱学习法律,经常帮乡亲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有时也接受乡亲们少许报酬,南通市司法局认为张某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但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也未取得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依据江苏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为违法行为,据此南通市司法局于2002年3月1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江苏省司法厅规定的处罚幅度对其罚款3000元,张某不服。

问:

(1)张某不服可通过哪些法律渠道维权,如何行使权利?

(2)南通市司法局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为什么?

(3)南通市司法局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处理本案?

答.(1)张某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行政复议渠道,张某可在60日内向南通市政府,或省司法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3分

(2)南通市司法局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其行为系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3分

(3)南通市司法局的行为无效,因为行政行为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要正确,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依据的法源是法定的,江苏省司法厅根据立法法无立法权,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3分

(4)法院应撤消南通市司法局对张某的处罚。1分

8.张某大学四年级学生,2003年5月10日因打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学校于2003年5月30日据此对张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将处分公布于学校布告栏,张某于2003年6月10日以学校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学校对其所作的开除处分,理由是学校对其处分违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未向其送达处分决定书并且未告知其权利。

问:

(1)学校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在法律上属于何种行为?(2)学校对学生开除学籍须履行哪

些法律程序?(3)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答.(1)学校对学生的学籍处分在法律上属于行政处罚。3分

(2)学校对学生开除学籍在程序上应在送达处分决定书之前向学生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权利,其后涉案学生可对其行为及处分作陈述与申辩,学校在此基础上才能作出正式处分决定,并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学生由被处分学生签收处分决定书,被处分学生不签的,再公告送达。同时处分决定书应告知学生复议与诉讼权,日复议与诉讼的时效日受案机关的法院。4分

(3)法院应撤销学校的处分决定。3分9.要得富,先修路。和县是一个穷县,为了发展经济,县政府发布了2004年第1号县长令,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每个人从每月工资里捐出10%筹集修路基金,由各单位从各月工资里直接扣除。张某是高级教师,月工资2000元,每月要被扣除200元,张某不服,以县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消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法院以行政诉讼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张某遂向单位

问:

(1)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2)县政府要求从各人工资里强行扣款的行为性质是什么?

(3)2004年第1号县长令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 (1)正确。2004年第1号县长令的发布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4分

(2) 性质是行政征收。2分

(3)无效。因为具有相应的职权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

行政征收具有法定性,只有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设定行政征收,县政府无此立法权,因而无效。4分10.某市交通局局长王某2004年1月1日六点在街上发现某十字路口交通秩序混乱,基于一个党员干部的责任心,遂即走到十字路口中心,指挥交通秩序,并对不服从指挥的本市居民张某处以罚款300元,当场收缴。张某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多只能罚款200元,不同意当场缴纳300元罚款,王某遂打电话给交通局执法队,交通局执法队遂将张某的汽车拖至扣押场。经查,道路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辆不服从交通指挥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问:(1)王某对张某罚款300元是否合法,为什么?(2)王某要求当场收缴罚款300元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王某对张某罚款300元不合法,因为其一,王某是交通局长,根据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交通局无以法定职权,因此王某超越了法定职权;其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违背交通信号的机动车辆驾驶员罚款的幅度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本案的处罚幅度违背了法律规定。6分

(2)王某要求当场收缴罚款的行为违法,因为根据行为处罚法只有20元以下的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才能当场收缴,本案罚款幅度达300元,张某为本市居民,不属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4分

11.扬州市政府为改善市容市貌于2001年6月10日发布市长令,自6月15日起规定各类载客三轮车不得进入市区,违者罚款50-200元。张某2001年6月20 日骑三轮车载客在市区被扬州市公安局执法人员抓获,被罚款50元,张某不同意,认为不知道市政府的这份文件,经查询市政府的这份文件并未在报纸与杂志上发布,张某遂向法院起诉市政府,要求法院撤消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抽象

行政行为。

问:(1)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本案中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成立,为什么?(3)本案中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效,为什么?(4)张某如欲使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撤消,只能通过什么程序,如何启动该程序?

答.(1)法院的裁定是合法,因为依行政诉讼法,行政相对人只能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市长令属于抽象行政行为。2分

(2)本案中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无效,因为行政立法行为的有效须以行政主体拥有相应立法权限为前提。扬州市政府依据立法属于无立法权的行政主体,因而其立法无效。2分

(3)无效。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的依法公开,本案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因而其抽象行政行为不成立,更谈不上有效。2分

(4)张某如欲使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撤消,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以扬州市公安局为被申请人,向扬州市政府,或江苏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在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要求对市长令作合法性审查。在行政复议维持其合法性或维持原行政行为后,可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讲以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为由撤消行政行为,从而使该市长令实质上无效。4分

12.张某向市环保局申领开办饭店的环保行政许可,环保局于2004年1月10日受理了张某的申请,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张某直到2004年2月20日都未接到市环保局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通知书,多次与环保局联系均未果。

问:(1)市环保局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2)张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1)市环保局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不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2分

(2)张某可向市政府或上一级环保局电请行政复议,要求市环保局履行法定职责。3分。也可诉请地方基层法院要求判令市环保局履行法定职责。3分

(3)张某如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向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分

13.唐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唐山村民委员会负责该村范围内的计划生育管理与行政处罚,2004年3月1日,唐山村民委员会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向该村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张某下达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张某在3月10前将罚款10万元交至村民委员会。拒不按时交纳罚款,村民委员会遂强制执行罚款,派人将张某的住宅查封,将其室内家具搬至村民委员会。张某不服,认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是按照行为人夫妇二人的年收入总和为计算基数,最多只有5倍,张某夫妇二人年收入合计只有1万元,因此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罚款为5万元,且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并无强制执行权。村民委员会认为10万元的罚款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就是唐山县政府的红头文件,2003年12月1日发布的县长令。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张某将本案诉至法院。经查,法律法规的规定恰如张某所述。

问:

(1)唐山村民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为什么?(2)唐山村民委员会对张某的强制执行是否合法,为什么?(3)2003年12月1日发布的县长令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4)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答(1).唐山村民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因为唐山村民委员会无行政职权,其作为唐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的组织,其只能行使唐

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的职权,行使委托职权时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作出,而本案唐山村民委员会的行为是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作出的,且处罚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因而无效。3分

(2)唐山村民委员会对张某的强制执行违法。因为唐山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单位无行政职权,其作为唐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的组织,其只能行使唐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的职权,限于计划生育管理与行政处罚,并未授予其强制执行权。行政处罚作出后,相对人不履行的,有强制执行权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但如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分

(3)2003年12月1日发布的县长令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为行政法的渊源只能是法定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县级政府无立法权,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据。3分(4)法院应撤消唐山村民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其非行政主体,且无相应职权。1分14. 市公安局交警张某2004年8月20日对违章的李某当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100元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事后李某不服,向市信访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信访局2004年9月2日以本案市信访局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遂于2004年9月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9月9日市公安局催告李某缴纳罚款,李某以本案处于行政诉讼阶段为由拒不缴纳。

问:(1)李某向市信访局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2)市信访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法院会如何处理本案?

(4)本案谁负责举证100元罚款的合法性?

答.(1)李某向市信访局电请行政复议不合法,因为市信访局对治安行政案件无复议管辖权,有管辖权的为市政府或上一级公安机关。3分

(2)市信访局的行为不合法,市信访局应告知李某向有管辖权的市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3分

(3)法院以本案未经行政复议为由驳回起诉。2分

(4)公安机关举证罚款100元的合法性。2分15.张某夫妇在家观看黄色碟片,黄色碟片通过有线电视电缆向外泄漏,公安机关将张某夫妇当场抓获,2004年6月1日县公安局对其下达处200元罚款,并处2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6月1日当天将张某夫妇强行送至拘留所执行拘留,张某夫妇在拘留所以法律法规未将自己观看黄色碟片规定为违法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给予国家赔偿。法院以治安案件应先申请行政复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经查,法律法规禁黄规定的完整表述是禁止制作、贩卖、运输、传播黄色录象,不构成犯罪的,可处2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问:(1)张某夫妇可向哪个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行政复议最迟应在什么时候提起?

(2)行政复议机关接到张某夫妇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张某夫妇的拘留是否应继续执行,为什么?

(4)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最迟何时作出复议决定,如果复议机关在该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张某夫妇可采取何种法律渠道主张权利,其此等权利的行使应受到的时效限制是什么?

(5)该案如依法律程序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答:(1)张某夫妇可向县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行政复议最迟应在其行政拘留期满出来后60日内提起。2分

(2)行政复议机关接到张某夫妇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分(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张某夫妇的拘留应继续执行,因为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执行,除非被申请人或法院认为不适宜继续执行的。2分

(4)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最迟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经批准可延长30日,如果复议机关在该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张某夫妇可在复议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法院起诉。2分(5)该案如依法律程序诉至法院,法院应撤消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根据其实际被拘留的时间按规定判令行政赔偿,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2分

16.2004年1月10日,市工商局对制售假冒伪劣奶粉的A公司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A公司不服向市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该案的行政诉讼中,市工商局未根据法院的通知应诉,2004年4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

(1)A公司的行政诉讼申请最迟应在何时提出,为什么?

(2)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A的行政诉讼最迟应在2004年4月9日前提出,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时效为3个月,从知道或应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4分

(2)法院的判决正确。因为:第一,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义务由被告负担,被告如不能举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则负败诉责任。3分第二,被告不参加应诉,从而被告未能举证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而败诉。3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第一编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案例1:张某系某大型电视机厂的职工,1998年厂里分房时未列入分房名单,张某不服,以该电视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张某的起诉。案例点评:

案情中所讲到的电视机厂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因此,张某对电视机厂分房时未将其列入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案例2:卡多案是法国行政法院于1889年12月13日对卡多(Cadot)先生诉内政部长决定一案的判决形成的。1889年,法国马赛市取消了市立道路与水源公司总工程师的职位,卡多先生就是这个公司的总工程师,其职位被取消后便向马赛市提出损害赔偿,马赛市政府驳回了他的索赔要求,他转而向市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普通法院认为将他与马赛相连的合同没有具备民事上的雇佣劳动力合同特征,因而裁决其无管辖权。卡多先生又向省政府提出申诉,省政府也宣称无权限,因为申诉理由不是基于中断执行公共工程的合同。卡多先生只得转而向内政部长提出其申诉,然而,在部长大人那儿卡多先生也吃个闭门羹,他的答复是赔偿要求在马赛市政府那没有受到欢迎,那么他鄙人也别无选择。对于内政部的拒绝受理,卡多先生向行政法院提出了诉讼。

行政法院受理了卡多先生诉案后作出的判决如下:由于马赛市政府-与市长拒绝受理卡多先生的申诉,故在当事人间产生了争议,这种争议审理权限属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的判决还认为,内政部长对事实上不属其权限范围内的问题放弃审理的作法是明智的。

案例点评:

卡多案例表面上看是个微不足道的,没有确定什么重大原则的判例,但听过雅热斯密特(Jagerschmidt)政府专员陈述其意见后人们就会对之刮目相看了。事实上,卡多案例标志着行政诉讼变革中一个重要阶段的伊始,冲击了部长法官制理论,并使行政法院成为行政诉讼中具有一般权限的法官。

法国大革命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1790

年8月16日至24日的法律等法律都是旨在使行政避免任何法官审查,可是逐渐地、二个真正的行政司法悄悄地发展起来,初始只有咨询权,后来共和八年宪法创设国家参事院,成为事实上的审判机关。

长期以来,国家参事院只有“保留的审判权”,原则上最后判决权属于国家元首,但国家元首已习惯于根据国家参事院的意见判决。后来,1872年5月24日法律授予国家参事院以“委任的审判权”,允许国家参事院以其自己的名义作出诉讼判决,自此,国家参事院变成了行政法院。但由于上述原因以及行政不应有法官的原则,即使在1872年以后,行政司法仍残留一些“后遗症”,事实上行政法院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有诉讼管辖权限,换言之,行政法院还是个授权法官,而部长才是具有一般限权的法官,私人提出的任何行政申诉都要先向部长提出,部长以法官的身份审理,只有不服部长裁决时方可上诉到行政法院,这就是“部长法官制”理论。

“部长法官制”理论实质上就是行政机关为关于自己案件的法官,评判自己作出的行为,自从有了名符其实的行政司法负责审理行政机关与私人间争议以后,这种自己是自己案件法官的局面开始告危,从争议转向逐渐被判例法抛弃,尤其是在政府法令诉讼与越权之诉方面排除了“部长法官制”理论,行政法院最终抛弃这一理论就是在卡多判例中作出的,地方政府责任之诉毋须先由部长裁决,凡行政秩序中的争议从此都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时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愿才成为必要的程序。

用雅热斯密德政府专员的话概括之就是“哪有制定行政执行决定的机关,那就会产生行政诉讼,只要对行政机关决定的效力提出异议,使可直接诉讼到行政法院”,从而使行政机关失去了司法职能。通过卡多判例,行政法院确认自己是一般权限的法官,对公共机关的撤销行政行为之诉与赔偿之诉拥有初审与终审管辖权。

1889年的卡多诉内政部长案否定了部长法官制,使得行政法院成为享有普遍管辖权限的法院,它标志着法国的行政诉讼和行政法院的最终确立,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由此诞生了。总之,卡多案例给行政司法带来了春天,也许1953年9月30日的法令重新使行政法院变成授权法官,但却把初审与终审一般司法管辖权授予行政法院,而不是行政机关自身。卡多案例带来的春天可能已经过去,然而在春天里孕育的许多花木已结成丰硕的果实,1953年9月30日的改良法令就是其中之一。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情: 河南新野不服颁发《离婚证》“民告官”案宣判 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一男子为了甩掉自己身患精神分裂症的妻子这一“包袱”,将妻子哄骗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而民政局婚姻登记人员在不经审查、询问,盲目就为其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颁发了《离婚证》。后被妻子的母亲发现后,一怒之下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法庭依法撤销所颁发的《离婚证》。被告新野县民政局辩称:原告起诉民政局主体不对,县民政局不是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应起诉我局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处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我们调查,婚姻登记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原告和第三人办理离婚证,程序是合法的。当时对原告进行询问时原告是清醒的,女方也没有提出自己有精神病,我局办理的离婚登记没有错。而该男子也辩称:原告患病离婚前就有病,但我们去办离婚证时,她是清醒的,我也没有打骂过她,属于离婚自愿。请求维持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但对其陈述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陈述成立。 1月17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已判决新野县民政局败诉,违法颁发的《离婚证》被判撤销。从而,既捍卫了法律尊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力的监督了依法行政。

问题: 1、新野县民政局是否是合格的诉讼主体?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依据上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此,原告起诉新野县民政局为诉讼主体是正确的。新野县民政局是适格的被告。新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虽然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但他是新野县民政局的内设机构,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故此被告认为民政局不应作为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 2、民政局对于原告的精神分裂症认定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标准? 关于原告的精神分裂症认定问题。庭审中,被告认为在给原告及第三人办理离婚登记时,经询问原告,认定原告在头脑清醒的情况下办理的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该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询问相关情况,被告称询问过原告,但没有提供对原告进行询问记录的证据,庭审中原告又否认,故被告称询问原

2019年最新电大《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资料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随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及时有效地为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给原告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重新组织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等。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大学是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北京科技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除田永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 2、2001年9月,张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32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王某发生争执。2001年10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同时依法处以300元罚款。 张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 (1)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 (2)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区法院认为: (1)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 (2)张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同名20588)

案例一: 某县卫生局与县防疫站联合对本县食品行业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发现个体摊贩李某出售已过保质期的变质酱油,双方立即共同作出决定,责令李某停止销售并销毁全部变质酱油并处以罚款元。李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减少罚款数额。 请问:() 本案中的被告应是谁?为什么? () 人民法院可以减少罚款数额吗?为什么?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本案应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作为共同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的处罚决定是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联合作出的,因此他们是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合理性,因此本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李某要求减少罚款数额的诉讼申请应不予支持。 案例二:县乡镇企业局与市公安局一同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县乡镇企业局院内。后该乡镇企业局未与市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公安局的立方米木材变卖。后公安局多次向县乡镇企业局催要变卖货款均未果。为要回货款,公安局于年月日将到市出差的县乡镇企业局工作人员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工作人员一份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县乡镇企业局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试问: () 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 本案中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该由县法院受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该案件应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既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公安局的做法不合法,他要追缴欠款,应该走正常程序或提起诉讼,不能无故扣留。这是滥用行政强制措施,并且在上题中并没有出现县轿车交通违章的信息,所以他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应当让县公安局立即归还县的车,并对县公安局作出一定的处罚。由于法院受理的是县公安局扣车的行政问题,所以仅对此作出处理,对县拖欠县公安局的欠款的问题,则需要县公安局在对此事另外单独提起诉讼。 案例三:年月日,刘某在一商场购物时,与售货员张某发生口角,之后发展为相互揪扯。此时,正在执勤的民警李某赶到,将刘某带到商场治安室肆意殴打。由于伤势严重,加之抢救不及时,刘某落下终身残疾。 年月日,刘某向李某所在派出所的上级主管机关某市公安局申请赔偿。该市公安局以李某行为系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为由,建议刘某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一直未予答复。刘某于年月日,以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与行使职权无关? 为什么? ()对于刘某的赔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为什么? 答:()刘某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李某对刘某的伤害发生在其执勤过程中,李某是作为执勤民警处理打架纠纷时,对刘某肆意殴打,造成刘某终身残疾的,因而,其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 ()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致害行为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国家应对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赔偿义务机关市公安局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不予答复,刘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个月的期间届满后,在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刘某的

最新2002-行政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2002-2009年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2002-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2009年) 六、(本题20分)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参考答案: 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行政法案例分析同名48522

行政法案例分析同名48522

时间:2007年12月25日 地点: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 主角:崔博,绥德县县长;高勇,绥德县职业中学校长 事件:高勇为落实学校贫困生助学金,追着找崔博签字,崔博以开会为由拒签。随后,县教育局宣布高勇停职,县公安局以妨碍公务为由行政拘留高勇。 (1)试对高勇在行政法上的主体地位进行分析;教育局宣布高勇停职是公务员的身份;公安局拘留他是行政相对人身份(2)教育局、公安局的行为,其法律性质分别是什么?并对本案所涉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教育局是行政处分,是内部行为,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公安局是行政处罚,是外部行为,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今年2月,某市卫生监督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对饭店进行卫生检查。执法人员林某和陈某为了尽快结束检查,分头行动。林某来到曾经发生过纠纷的宏宇饭店,以卫生达不到标准为由,决定对该饭店给予1000元的罚款。饭店老板说:“能不能把证件和相关文件给我看看,或者说说?”林某说:“没有,再啰嗦加重处罚。”饭店老板经过斟酌,当场交了罚款。林某收到罚款后即行离开。 根据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则,本案例中存在哪些程序性问题? 1.为了尽快完成任务,执法人员林某和陈某分头行动这一行为是不正确的,调查或检查时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2.执法人员对饭店进行罚款的时候,必须向饭店说明原因和事由,还要把处罚决定书给当事人看,同时告知其权利; 3.罚款金额必须合理,不可以随意增减,同时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4.交完罚款金后,应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7年2月13日。江西南昌,五月花酒吧。奚志波系南昌市特警支队干警,任立群系五月花酒吧保安。两者发生纠纷,根据媒体报道,纠纷起源和经过存在以下不同说法: 版本一:奚志波在酒吧暗查毒品被保安围攻刺伤; 版本二:奚志波在酒吧同学聚会,其间,试图送女伴进厕所遭任立群阻拦不服, 遂招三名同事殴打任立群,任立群在情急之中刺伤奚志波。 问题: (1)按照版本一,奚的行为性质是什么?其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什么?1)版本一:暗查毒品,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法律关系,公务员 (2)按照版本二,奚的行为性质是什么?其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什么?版本二:民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以公民身份出现与行政职权无关。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 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

行政法学(2)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与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部门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问题: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为什么? (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 (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答:(1)是。王某违反了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先全面客观调查取证,然后依法裁决。 (2)法律。我国《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都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3)朱某应先向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派出所违法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并进行行政赔偿。朱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某行政机关干部张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受到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行政处分。张某不服,认为处罚、处分太重,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和处分。 问题: (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 (2)人民法院若受理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 2、答:(1)人民法院对张某的起诉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分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1行政机关对张某的撤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应不予受理。2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予以受理。 (2)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案件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管辖。 3、某县卫生防疫站认为某饮食店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饮食店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卫生防疫站为避免败诉,告之原告若能撤诉,可以减少罚款数额。在原告表示同意后,将罚款数额改为200元。随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问题: (1)属于事业单位的县卫生防疫站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为什么? (2)如果县卫生防疫站具备本案被告资格,人民法院应否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为什么? 3、答:(1)能。因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县卫生防疫站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后果,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 (2)不应。因为卫生防疫站的行为是规避法律的违法所为,行政权是国家权力,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处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完整word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案例(1) 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 (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 (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 (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 1111 (1)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显然违法。(2分) (2)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E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E公司要求听证的,其应当组织听证。(3分) (3)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偷漏税款的行为,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罚不是针对E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3分) (4)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是分别针对E公司的不同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E 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只能分别提起行政诉讼。(2分) 案例(2) 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典型案例分析 1.市某驾驶货轮在我国海航运时,被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某仍然对复议不服。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2)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某应以市海关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请问:(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2)错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之案例分析.doc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之案例小析 案件实况 据亚心网报道,2010年7月25日,备受关注的新疆巴楚“天价行政处罚案”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自治区林业厅对果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5日,当得知自己的巨额罚单被撤销后,在喀什地区巴楚县巴楚镇打工的果农席永海长长地舒了口气。和他一样感到“喘了口气”的还有果农王舰国和陈奎。两年前,因涉嫌非法开采林地,他们分别被处以1300多万元和900多万元的行政处罚。 包林地换巨额罚单席永海、王舰国、陈奎是巴楚县夏玛勒胡杨林场林地的果农。 2006年3月,席永海等人同林场签订了《林场土地承包合同》。按约定,林场将土地承包给他们发展林果业。席永海开垦林地2589.45812亩、王、陈二人合伙开垦林地1518.97亩。 2008年5月中旬,席永海等人分别被自治区林业公安局传唤刑拘,理由是他们涉嫌毁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间,当初发包林地的该林场场长李修伟因涉嫌滥用职权被逮捕。同年11月17日至20日,包括席、王、陈在内的22名承包户收到自治区林业厅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根据这个规定,自治区林业厅认定席永海非法占用、改变重点公益林地用途2049.31亩,王、陈二人改变重点公益林地用途1518.97亩,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额度计算,席永海被罚13662134.98元,王和陈被罚款9925716.3元。 牵出渎职系列案与席永海等3人一样,当地还有20余户林地承包户陆续收到自治区林业厅开出的累计超过1.2亿元的罚单,这些承包户少则罚款200多万元,多则高达1700多万元。 对于自治区林业厅开出的巨额罚单,2009年3月30日,席、王、陈三人把自治区林业厅告上乌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该案被称为“全国金额最大的行政处罚案”、“天价行政处罚案”。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果农的诉讼请求,果农不服又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2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这起案件亦被称为“巴楚县特大毁林渎职系列案”,检察机关查办了巴楚县原副县长等5人在内的渎职系列案件。据报道,此案共损毁国家重点公益林2.4万余亩,造成经济损失2.2亿元人民币。 改判果农胜讼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自治区林业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程序方面存在问题,没有遵循《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特别是有些必经程序被逾越,其行政程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复习进程

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 分析

行政法 案例分析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经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意义上的行政? 分析 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案例分析(一) 1988年6月至1989年6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12.3亩。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森林的行为”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分析 在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森林法》和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冲突,在制定法法源序列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的位阶又次之。据此,本案应适用《森林法》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案例分析(二)“会议纪要”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原告:河南省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原告诉称:原告是响应开封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来汴投资设立企业,并决定在开封市金明广场南侧开发建设高档住宅小区“浪漫之都”。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落实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形成了“关于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开发项目的会议纪要”,包括人防费在内的全部税费以150万元总包干。而被告却作出了要求原告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225464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其数额高出上述会议纪要中的150万元的包干数额。认为被告作出的汴防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显失公正,请求判决变更。 被告辩称:1.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开发项目的会议纪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无效的。2.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显失公正、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问题。3.其作出的汴防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判决维持其作出的处理决定。

行政法历年司考真题(案例分析)

四、案例分析题: (2009年) 六、(本题20分)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参考答案: 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6分析(行政主体) 案例分析一:畜牧局行政处罚案(0707) 2003年9月6日,农民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准备出卖.该市畜牧局得知后,遂决定立案查处.同年8月27日,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乙某为甲某提供屠宰场所为由,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乙某不服,便将畜牧局告上了法庭. 2004年5月11日,B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乙某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直接对原告本人进行处罚,而应该对该组织进行处罚.故法院作出了因为该市畜牧局作出的处罚主体错误,予以撤消的判决.问题: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什么? 2.本案中市畜牧局应以谁为处罚对象?为什么? 答案: 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8分) 2.市畜牧局应当以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为行政处罚对象,不能直接对乙某本人进行处罚。(7分) ※※市畜牧局可以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 案例分析二:本案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 (10分。问题中的选择题为不定项选择.正确答案为至少一个以上) (0901本) 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BC)。 A.深圳市公安局 B.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C.深圳市民樵某 D.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本案中,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属于(C)。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 C.行政许可 D.行政确认 3.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AD)。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地方行政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 4.根据学习过的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驾驶执照申领的条件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文件对颁发驾驶执照的行政许可增设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拒绝给樵某申领驾驶执照行为,依据为违法的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是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分析三: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案情]为庆祝某自治州建州20周年,该州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为此,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了有关市容卫生、文明礼貌和清理、整顿秩序的通告,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各单位和全市市民切实遵守执行。 [问题]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 该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 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

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答: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他对工作和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的教育权。 (3)考试是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而该教师的做法则属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 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陈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陈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陈某应以上海市海关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案例二: 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请问:(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2)错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 案例三: 市规模相差不大的造纸厂B与C,共同向河流排放污水,河流涨水,致使沿岸农民庄稼受损,颗粒无收。市环保局经检测发现,B与C都超标排放了某类有毒物质,而且,农民庄稼受损的原因在于该类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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