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股权投资业务运作,保证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旨在明确股权投资业务在运作过程中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有效地控制风险,增强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整体竞争能力。

第二条公司股权投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对项目的审慎调查、核实的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业务是指,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负责管理的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

第四条资金规模及来源

公司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的直投基金。首期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规模为2亿元,未来可根据业务运行情况增加资金规模。投资项目退出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可用于再投资。

第五条投资区域

本股权投资业务原则上投资于在区内注册的或其核心业务主体

在区内的企业。

第二章管理架构

第六条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经营管理层、投资管理部和法务风控部等共同管理和执行。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为股权投资业务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增加或缩减股权投资业务资金规模,聘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并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评审及决策。

第八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权投资业务所有项目的评审及决策。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行业及投资领域的专家等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公司董事长和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为常设委员,每次投资决策会议需至少两名常设委员参加;而行业及投资领域专家委员则根据所审议项目情况从专家委员库中选择。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会议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中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及投资领域外部专家委员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下同)主持投资业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执行,包括投资项目开发、筛选、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与谈判、投资执行、后期管理、项目退出等。投资管理部实行投资经理负责制,每一项目由两

名投资经理分任A、B角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公司法务风控部负责对投资项目风险进行评估,为投资评审、决策、实施、后期管理和项目退出提出风险分析与评估并配合投资管理部进行风险处置。

第三章投资项目要求

第十四条投资领域

投资于国家及区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支柱产业,具体投资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清洁技术、医疗健康、新材料、先进制造、互联网和消费零售等行业。

第十五条项目基本要求

(一)投资阶段主要为早期或成长期;

(二)企业具有可持续增长的商业模式;

(三)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团队具有深厚的行业背景;

(四)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目标市场具有明显的成长空间;

(五)企业的技术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六)投资项目的预估年化投资收益率(单利)不低于基准收益率8%;

(七)公司对单一项目的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股权的20%,并且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八)单个项目原则上五年内退出。

第四章投资业务流程

第一节项目筛选与立项

第十六条公司与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学产业园及研究院、产业园区、金融服务与投资机构和创新创业载体等建立合作关系,构建项目渠道。投资经理应当根据公司投资政策和投向要求进行项目初步筛选,建立股权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七条投资经理发现投资机会后,应及时与目标公司接触,确认目标公司融资意向。投资经理可以通过与目标公司沟通、咨询行业专家或者根据掌握信息对目标公司的管理、产品、技术、市场、财务、融资需求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初步调查分析。

第十八条投资管理部根据调查情况就是否立项得出初步结论,认为有必要立项的,由投资经理填写立项申请表并向公司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立项的项目由总经理组织法务风控部和投资管理部进行考评,由经营办公会最终决定是否予以立项。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总经理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为投资经理A角,由其根据项目情况提出项目组人选,经总经理批准后组建项目组。投资经理B角在项目组中配合A角开展工作,并负责对A角编制的项目报告等资料文件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对于通过立项的项目,公司可以根据情况与项目相关方签订投资意向书,就投资对象、交易架构、估值原则、日程安排和保护性条款等作出约定。

投资意向书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草拟,并由投资管理部负责人、法务风控部、法律顾问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签署。

第二节项目尽职调查

第二十一条已立项项目由项目组组织尽职调查,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历史沿革、发展历程;

(二)股权结构、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实质控制人情况;

(三)行业分析;

(四)核心竞争力分析、战略规划;

(五)商业模式及其产品、技术情况;

(六)经营状况、市场、客户及供应商分析;

(七)财务状况:主要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现金流情况、相关财务指标及其分析;

(八)会计政策、税收政策的说明;

(九)主要关联方的基本情况、相关关联交易及其关联往来情况 及同业竞争的情况;

(十)抵押、担保等或有事项情况;

(十一)未来三年投资计划;

(十二)未来三年财务预测及其相关假设的说明;

(十三)治理结构与管理机制;

(十四)人力资源情况,核心人员的详细情况;

(十五)有关环境保护情况;

(十六)未决诉讼等相关法律事项;

(十七)企业上市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

(十八)相关风险因素及该企业已采取和/或拟采取的对策;

(十九)其他需要揭示的信息。

尽职调查完成后,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立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外部中介机构进行法律和财务调查并出具相关报告。聘请外部机构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三条经过尽职调查,项目负责人如认为该项目不能实现原有投资目标或无法按既定条件达成协议时,可以提出终止立项项目的执行。项目负责人提出终止申请,应详细说明理由,由总经理做出是否终止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可以继续执行的项目,由项目组编制《项目投资建议书》,《项目投资建议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要;

(二)投资方案核心条款;

(三)投资五年内退出的方案;

(四)投资收益分析预测;

(五)风险及其对策;

(六)投资建议。

第三节项目内审

第二十五条已完成尽职调查的投资项目,由法务风控部组织内审。

第二十六条内审人员由总经理、法务风控部、财务部和投资管理部等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投资项目内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答辩;

(二)审查《尽职调查报告》和《项目投资建议书》,并结合项目答辩情况提出补充调查和报告修改要求;

(三)决定是否将项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根据内审意见组织完善和修改《尽职调查报告》及《项目投资建议书》。

第四节投资决策

第二十九条通过内审的项目,投资管理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提出上会申请,并提交《尽职调查报告》、《项目投资建议书》等上会资料。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有关材料进行评估和审核,做出相应决策并形成书面决策意见。

第三十条每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参会委员数为5-7名,具体人数及人员根据项目情况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确定,但外部委员人数不低于二分之一。任何项目投资决策均须取得五分之四及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一条投资金额超过2000万的项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董事会未予通过的项目,项目组要妥善处理与企业的善后事宜,维护客户关系。

第五节投资执行

第三十三条已获批准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一)与目标公司和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

(二)完成投资协议等文件的内部审批流程并正式签署;

(三)按照协议规定办理股权交割及投资款支付;

(四)其他需要办理事项。

第三十四条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由投资管理部起草,经法务风控部和律师审核后,由总经理签字后正式形成最终签约版本。

第六节项目投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原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投资后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括:

(一)定期和不定期到项目公司了解情况,并按季编制项目情况报告等;

(二)发现投资项目出现重大风险问题的及时向投资管理部负责人报告,投资管理部负责人提出建议解决方案后根据情况逐级上报。

第三十六条根据投资协议需由公司委派、推荐投资项目公司董事、监事或其他重要人员的,由公司经营办公会决定人选。

第三十七条投资项目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大决策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就相关议题提出表决建议,并经公司经营办公会审议后作出表决和相关执行。

第三十八条法务风控部应建立动态风险监控机制,负责监控项

目负责人对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当发现投资项目出现重大风险问题时,法务风控部要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报告和跟进解决。

第七节投资退出

第三十九条投资项目具备退出条件后,由投资管理部提出具体投资退出建议方案,包括:

(一)退出方式;

(二)退出时机的选择以及操作计划;

(三)投资收益测算;

(四)其他需要揭示的信息。

第四十条投资退出方案经法务风控部复核并由总经理审批后按国有资产管理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投资管理部根据审批的方案拟订项目投资退出相关协议文件须由法律顾问审核。

第四十一条投资退出后,由财务部进行项目的投资损益评估,投资管理部编制《投资项目总结报告》。

第八节投资约束和激励

第四十二条建立项目负责人风险保证金制度。

(一)每个项目投资后,项目负责人每月从基础绩效薪酬中提取15%作为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总额为项目负责人所负责投资总额的1%。当投资项目退出或确认发生损失时,首先将项目负责人的风险保证金用于弥补损失。当项目负责人风险保证金因弥补损失而低于投资总额的1%时,继续按月提取,直至保证金达到其所负责投资总

额的1%。在项目退出后,留存风险保证金余额超出未退出项目投资总额1%的部分应在项目退出次月退还给项目负责人。

(二)当项目负责人调离投资相关岗位或离职时,需由公司纪检组织核查其任职期间是否就股权投资业务发生重大失职或道德风险。核查通过后,无需承担责任的,扣除弥补其参与投资项目损失后的风险保证金应在调离岗位或离职生效之日前一次性返还给项目负责人;若核查发现有违规行为,按公司其它相关办法处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项目投资成功或所投项目获得良好投资收益时,公司按以下方式对股权投资业务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一)项目投资后,公司按照投资金额的2%对参与项目的相关人员匹配项目费用及绩效。项目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凭发票报销;绩效分配中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分配比例不低于30%,具体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制定并经投资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总经理审批;

(二)成功退出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收益超过年率8%(单利)基准收益的,超出部分收益扣除投资业务之前累计亏损未弥补额后的60%留存公司做滚动投资资金,剩余40%奖励给参与该项目的相关人员。奖金分配中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分配比例不低于30%,具体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制定并经投资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总经理审批;

(三)该奖励金额在项目成功退出时一次性支付50%,剩余50%作为补充风险保证金留存公司。补充风险保证金留存期为12个月,期满后抵补被奖励人员所参与投资项目亏损额后的余额发放给被奖

励人;

(四)当被奖励人调离公司时,扣除弥补其参与投资项目损失后的补充风险保证金应在调离次月一次性返还给被奖励。若被奖励人期间自行离职或因重大违规而被公司辞退,则不再发放补充风险保证金。

第五章项目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收集、整理和归档投资项目档案:(一)在投资项目进入评审和决策阶段,应准备好工作底稿以备投资管理部、法务风控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调阅;

(二)投资项目投资后,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移交项目全部档案资料(包括工作底稿、投资意向书、尽职调查报告、项目投资建议书、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和公司基本资料等);

(三)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阶段,向投资管理部、法务风控部提交项目季度报表、跟踪报告等,并交综合管理部存档。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昨日表示,由发改委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形成草案,准备近期上报国务院,《办法》将规范和促进我国股权投资的发展。 徐林是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主办 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作上述表示的。徐林说,《办法》完成向若干部门的征求意见后,在基金管理模式、募集对象资本管理要求和基本资质、管理规范上已基本得到共识。而国务院对该《办法》高度关注,多次询问进展,国家发改委将会加快上报,争取尽早出台。徐林还表示,当前非常 适合股权投资企业快速发展。中国正在应对全球经济衰退带来的影响,政府除了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方面采取各项措施之外,也需要高度关注股权投资基金等一些融资工具的发展,尽量满足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同时,也正是在市场不景气的时候,企业兼并调整往往比较频繁,股权投资也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因此,徐林认为,当前加快中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制度建设,对于摆脱经济衰退的压力,促进经济尽快走向持续复苏的道路,具有特别积极的意义。 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 (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

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股权投资和股权处置行为,促进集团公司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对外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作为项目拓展手段的除外)。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股权处置是指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对其长期投资的处置。包括股权转让、股权清算等。 第四条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需遵守的原则: (一)有利于加快集团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二)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 (一)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集团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二)与集团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对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三)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公司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四)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第六条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投资资本)标准 (一)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0%),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二)第五条第三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8%),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三)第五条第四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2%)。现金回报率原则上不低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关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思考若干问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思考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从去年10月份通过以后,各证券公司开始陆续改制或新成立相关的财富管理部门、推出不同名称但内容差别不大的财富产品、配备相应岗位的投资顾问人员,“投资顾问”一词成为时下证券行业最为热门的名词。 我们在给券商做投顾业务交流或者建设投顾系统过程中,不同券商的关注点不一样,本文是对近一年来投顾业务交流中遇到的一些代表性问题,并结合市场上大家对投顾业务的相关评论资料基础上,整理出来的,供关注投顾业务的相关人员参考。 一、为什么要建设投顾系统 1.行业竞争所逼 随着近几年券商营业网点的快速增加,新的营业部几乎都会采用低佣金竞争策略,老营业部为了留住客户,只能跟随,造成整个行业经纪业务利润大幅下降。 证券公司已经充分认识到通道同质化、佣金价格战以及投资者需求日益复杂等难题,以前“重通道轻服务”的模式已经难以维持,证券公司急需寻求新的可持续发展之路。而证券公司向服务转型,可以更好的体现差异化竞争,锁定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并创造利润,最终在新一轮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证券公司向服务转型,不仅仅意味着要根据客户需求来开发和深化服务业务,还需要勤练内功,通过业务模式、运营模式、组织变革、绩效管理甚至企业文化变革,从根本上推动服务转型,从而适应新业务的需求。 对于证券公司来讲,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改变了过去主要依靠经纪业务的经营模式,多了一个盈利的渠道,同样,对证券公司的综合服务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投资顾问团队化服务、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将成为未来证券公司在市场竞争的有利武器。同时,也为那些真正有投资顾问服务能力的从业人员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 2.监管政策所需 2010年,监管机构针对证券公司服务管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条例或意见稿: 1)2010年4月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11号文,该文对适 当性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一些规定,强调客户分类管理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提出适当性产品给适当性客户的管理思想。同时该制度对客户服务活动,如客户回访制度、客户投诉制度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管理要求,对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同样适合,因此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6]212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7 【实施日期】2016.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16〕21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7日 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相关规定和省政府有关精神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各类基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协议或基金章程设立,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运作。 第四条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或省级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人协议等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或可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管理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并在省内注册的国有企业代行出资人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9-27 【生效日期】2004-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 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 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 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 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 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 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 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 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 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法规汇总

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的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合伙 《合伙企业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公司 《公司法》 第三部分: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年销售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四部分: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0号) 《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 《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 天津《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第五部分: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第六部分:税收 《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七部分:信托 《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八部分:保险 《保险法》第106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16条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第九部分:其他

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所属子公司)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即对能单独控制、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各子公司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授予的权限进行投资决策。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应遵循的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3、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4、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

任。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 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 1、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2、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3、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4、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第六条集团作为对外投资主体。集团所属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七条以集团为主体的投资项目和以所属子公司为主体的投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由集团董事会审议,并报来宾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追加投资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程序由资产管理部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提交董事

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式,市财政出资设立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配置效率,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基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注资为主、基金运营产生收益等为资金来源成立的,以市场化方式为主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下设“产业发展基金”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两个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的管理决策机构,对市政府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落实市委“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市人大依法审议重大事项程序和市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等规范要求,建立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基金管理方式。 第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发改委、经信委、建委、科委、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商务局、农委、国资委、文资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定基金使用的原则、方向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 (三)审议批准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等相关方案,符合“三重一大”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对基金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 (五)审议批准基金续期、解散等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六条基金可采取母、子基金模式运作。母基金设立采用公司制形式,由市财政出资分别在南京市紫金投资集团成立产业发展基金公司、南京市城建集团成立城市建设发展基金公司(以下两公司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设立专户,接受市财政出资。产业发展基金可出资设立直投子基金和合作子基金,其中合作子基金应按照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组建,子基金可择优选用专业合规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城市建设发展基金可出资设立合作子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的建设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合作,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亦可以直接投资或PPP (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化解和周转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存量债务。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要点 本文本为规范公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的管理办法,适用于包括子公司在内的全体从业人员。文本包含证券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申报、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规范、证券投资限制等内容。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避免利益冲突,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以及《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与本公司设立的子公司的全体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直系亲属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释义: 1. “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期货、权证、境外市场证券以及依据《证券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 “基金投资”是指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本公司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行为; 3. “股票投资”是指买入、卖出股票的行为,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分红送配、二级市场交易,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过户获得股票的行为; 4. “从业人员”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5. 特定人员“特定人员”是指业务中有机会接触到非公开投资交易信息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助理; (2)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人员; (3)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员工; (5)风控管理部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6)基金会计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7)金融工程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8)投资交易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9)其他涉及公司投资研究信息的人员。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 _________________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直接管 理体系,指导、规范投资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控制程序,加强公司项目直接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的范围包括公司直接投资、公司受托代表各类型专项资金投资等以公司作为出资人对非投资类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的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债券投资、公司直接债权性投资和混合性投资等。 涉及通过设立基金形式进行主要进行债权投资产品、及以二级市场买卖为主营业务的主动管理型股票投资产品,按另行专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包括项目的申请、预审、立项、尽职调查、论证、讨论、决定、投资实施等。 第五条投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前期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全面了解与所投资企业及项目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现状、市场情况、技术水平、生产要求、发展前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确保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六条公司参与投资业务的各部门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中提到的投资业务部门”指投资部。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重大项目投资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 名,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总经理

担任。投资委员会成员连续3 次未能参加投资委员会会议,也未在会前提交书面意见书,则为不能履行职责、视为弃权,自动从投决会中除名。第十条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担当以下职能:审查投资经理的尽职调查报告;审查风险控制部的风险分析与风险控制报告;审定投资合作方案; 投票决定是否批准投资项目;决定项目退出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经理的主要职能包括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以及档案管理等。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部的主要职能包括投资审查、项目审核、风险控制等。第十三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委托副主任召集,全体委员会成员参加,如需外聘专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第十四条投资决策需要的文件应提前三天送达参会人员,参会成员应认真阅读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三章投资对象和方式 第十五条公司的投资对象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在所处行业和区域内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有上市预期的企业或已上市企业、拟挂牌或已挂牌企业、符合一定标准的并购企业及被 并购对象 第十六条投资方式可以是以股权投资和债券、优先股、可转换股权的债权等准股权方式,不得以担保、借款等方式。 第四章投资决策流程 第十七条各投资业务部门对外受理申请投资项目。(附件1:投资流程图)第十八条 投资经理受理申请项目后,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分析、行业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 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他方面的分析,按照公司的投资规划,综合考 虑、严格筛选,并初拟投资条款清单,形成立项申请及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根据投资经理提交的初拟投资条款清单、立项申请及分析报告,并结合咨询专 家意见,各业务部负责人对拟投资项目进行预审;风险控制部进行初步风险评估并由风

C11016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管理及其典型案例题库(手打题目,可搜索)part

28.按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不得从事的活动包括 29.业务留痕是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基本要求,其作用包括 31.实践中,一些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产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将客户分成各种不同的等级或层次,相应地配置不同等级或水平的投资顾问服务及产品,如针对一般投资者可以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包括 32.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年 33.根据1997年分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除了对客户的特定咨询服务外,投资顾问还可以通过()形式来拓宽业务范围及业务的广度、深度

34.按照〈〈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35.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主体涉及机构和个人,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37.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所称的利益冲突包括 38.按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备案

应选:地方证监局 39.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和()报备 40.公司高管人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证券投资顾问,参与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或决策 41.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软件技术的发展,以()为基础的投资咨询服务逐渐兴起,成为目前行业内投资顾问业务发展的新趋势 42.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发布的投资建议应当经业务部门或合规部门审核,其审核的基本内容包括 43、重点客户的持仓成交易信息属于敏感信息,证券公司为防范利益冲突,建立了投资顾问业务的信息隔离制度,按照是否接触客户敏感信息划分,以下不属于投资顾问业务墙内人员的是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省财政厅出资设立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配置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基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省级财政注资为主、基金运营产生收益等为资金来源成立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并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为提高基金管理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基金另设监督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 第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成员包括省发改委、经信委、农委、商务厅、城乡建设厅、科技厅以及省财政厅相关负责同志等。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议修改《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基金发展规划; (三)审议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对基金管理绩效目标进行考核监督; (五)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作为基金管理常设机构,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包括负责基金的筹资、组建、投资(退出)、风险控制、投后监管、资金监管等事宜。 第七条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市场化运营,为确保基金投资运营符合省委省政府战略布局,基金运营管理人提出基金具体投资运营建议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批后,方可执行投资运营业务等具体经营事项,并代表政府投资基金持有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或资产。 第八条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在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基金参与方推荐财务管理专业人员中选聘产生,对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基金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监督基金的使用; (三)参与对基金管理的专项检查。 第九条基金咨询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在省内外政府机关、研究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等单位的专业人员以及律师、注册会计师中选聘产生,对管理委员会负责。其职责是对基金投资等重大事项提出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 第十条基金监督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召集,各委员以独立身份参与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基金主要投资于我省范围内的项目和企业,重点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及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等战略规划的转型升级项目。 第十二条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子基金分直投子基金和设立市场化子基金。 第十三条直投子基金从母基金中安排不超过40%的资金,按市场化原则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运营。

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公司”或“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行为,促进公司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对外投资是指宏华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宏天、友信、科贸等)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股权处置是指宏华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对其长期投资的处置。包括股权转让、股权清算等。 第四条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需遵守的原则: (1)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2)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3)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4)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

(1)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2)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控股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3)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4)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第六条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投资资本)标准 (1)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0%,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2)第五条第三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8%,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3)第五条第四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2%。现金回报率原则上不低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4)对企业具有战略意义,投资资本回报率不符合标准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专项审议决策。 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 第七条宏华公司为对外投资主体。所属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八条对外投资的审批管理 (1)第六条第一、二、四款投资项目,以宏华公司为主体的投资项目和以所属企业为主体投资金额在()万元以内的投资项目由宏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

C11016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管理及其典型案例题库 100分

C11016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管理及其典型案例题库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投资顾问与投资者(客户)之间的关系是() A.无关系 B. 服务关系 C. 合作、委托关系 D. 劳动聘用关系 2.重点客户的持仓与交易信息界属于敏感信息,证券公司为防范利益冲突,建立了投资顾 问业务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按照是否接触客户敏感信息划分,以下不属于投资顾问业务墙内人员的是()。 A. 业务经办员 B. 前台接线员 C. 证券分析师 D. 客户回访人员 3. 按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业务的机构在异地开办的分支机构,并向其()证监局备案。 A. 以上三者都不正确

B. 机构注册地 C. 分支机构所在地 D. 公司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 4.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 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 A. 指定多部门分别独立实施 B. 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C. 成立专门的委员会 D. 指定多部门共同实施 5.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主体涉及机构和个人,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 问业务必须取得()业务资格。 A. 证券自营 B. 投资银行 C. 证券投资咨询 D. 证券资产管理 6.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 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年。 A.10 B.3 C.5 D.7 7.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投资顾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进行公开 咨询与投资顾问业务,应当提前()个工作日报住所地、媒体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A.7 B.3 C.2 D.5 8. 在我国,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公开自身的基本信息以供投资者决策判断,这些需要公开的 信息不包括()。 A. 投资顾问与其推荐的产品有无关联关系 B. 其所推荐产品的基本特征和风险性质 C. 其自身及其所在公司持有或投资相关股票的情况 D. 投资顾问的执业资格及基本经历 9. 实践中,一些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产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将客户分成各种不同的等级 或层次,相应地配置不同等级或水平的投资顾问服务及产品,如针对一般投资者可以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包括()。 A. 咨询、组合产品、客户跟踪 B. 个性化产品、客户跟踪 C. 咨询服务、客户跟踪 D. 个性化产品、组合产品、客户跟踪 10. 按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 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 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 (一)支持创新创业。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九条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浙江某某集团公司 下属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3) 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 (4) 第四章股权处置的管理 (5) 第五章: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职责 (6)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 . (7) 第七章:附则 .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国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的对外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行为,促进集团公司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对外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股权处置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对其长期投资的处置。包括股权转让、股权清算等。 第四条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需遵守的原则: (一)有利于加快集团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二)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 (一)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集团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二)与集团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三)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四)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第六条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 投资资本)标准 (一)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0%,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二)第五条第三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8%,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三)第五条第四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2%。现金回报率原则上不低 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C11016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管理及其典型案例答案证券协会后续培训

C11016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管理及其典型案例94分第二套 11、ABCD 10、正确 6、C 7、5

11、ABC 10、正确 6、B 7、10

5、ABCD 8、服务 4、正确 3、证券投资咨询 2、全选 1、错误

12、正确 15、证券分析师 14、以上三者都不正确 13、错误 9、错误

C11016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管理及其典型案例94分 1、投资顾问承担了对公司和客户的双重代理角色,投资顾问所面临的利益冲突主要包括(ABC)。 A、客户与公司经纪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B、客户与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C、客户与公司承销业务、基金代销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D、客户与非客户的利益冲突 2、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分析师之间的隔离,根据各自是否接触客户敏感信息划分、投资顾问属于墙内人员,而证券分析师处于墙外。(正确) 3、对于律师、其他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的查询或索要客户信息的要求,投资顾问不应当向其提供。(正确) 4、证券公司或证券咨询机构与投资顾问之间是委托关系。(错误) 5、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证券投资顾问应当了解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BC)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A、投资偏好 B、风险承受能力 C、服务需求 D、资产状况 6、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B)。单选 A、成立专门的委员会 B、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C、指定多部门分别独立实施 D、指定多部门共同实施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第三条政府出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第四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第五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第六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第七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基金在贯彻产业政

策、引导民间投资、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管理,负责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第二章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和登记管理第九条政府向产业投资基金出资,可以采取全部由政府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或向符合条件的已有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等形式。第十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社会资金部分应当采取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第十一条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资者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并指导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登记。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报送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第十三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应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业务工作的质量、效率,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及投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业务开展实施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原则上按照公司所接触项目的行业进行分类。 第三条公司项目实行三级审查、审批制度。即:项目经理审查(初审),投资总监审查(复审),行业专家组意见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拟投项目的决策机构。 第四条公司项目经考察后,可分淘汰、跟踪、上报三类。项目审查阶段,由项目经理根据各审查人意见进行分类,并报投资总监批示;项目投资与否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须承担保密责任,严格保守公司及项目相关资料的秘密;若因其个人原因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章项目操作细则 第六条项目初审 项目经理接到企业基本材料后,应在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收集、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的现状、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或与企业及相关单位访谈了解企

业的基本状况,并得出初步结论;之后,项目经理填写项目初审表,报投资总监审查,投资总监提出复审意见。 第七条项目复审 一、项目初审表经投资总监批示后,对准予立项的项目,项目经理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及行业特性,组建项目小组,撰写项目工作计划。对不予立项的项目,项目经理应将相关材料等整理归档。 二、对于投资类项目,项目小组应按照公司投资要求,对项目公司展开尽职调查,详细了解、掌握项目公司及其所在行业的基本情况;同时,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项目经理认为存在投资可能性时,须与对方就一些必要的投资条款(投资 价格、投资方式等)进行沟通,并达成初步协定。 三、尽职调查一般控制在4-6周内完成,特殊项目视情况而定。尽职调查完成后,项目经理根据尽职调查的内容,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并后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由项目经理报公司投资总监复审。 四、经复审后,适合投资的项目,由项目经理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不适合投资的项目,项目经理根据复审意见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一、项目经理须将投资建议书及必要的相关资料交行业专家进行咨询,行业专家出具《投资项目专家咨询意见书》。 二、项目经理需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一周,将《投资建议书》、《专家咨询意见书》交予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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