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价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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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价格管理规定

医药价格管理规定

药品是防病治病、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秩序,合理调整药品资源配置和药品结构,扭转医药市场混乱状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请看下面: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级药品定价目录。

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最高出厂(口岸)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补偿合理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

(二)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

(三)体现药品质量和临床价值,保持药品合理比价;

(四)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方法

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生产(进口)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

药品零售价格,由经营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可以根据生产企业出厂价或者经营单位购进价格和流通差价核算。

第十条药品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所依据的合理成本,是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种药品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药品生产环节的定价成本由生产企业的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进口药品可以根据进口到岸成本和口岸地费用核算。

药品经营环节的定价成本由经营单位的药品购进成本和经营费用构成。

同种药品多家企业生产或者经营的,应当按照有代表性的企业合理成本费用测算定价成本。

第十一条制造成本包括药品制造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支出。

计入定价成本的制造成本核算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期间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核算。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考虑药品类别和创新程度,按不含税出厂价格的一定比率(期间费用率)。

设定计入定价成本的期间费用最高核算标准。

具体依照本办法所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测算标准》执行。

实际期间费用未达到设定标准的,据实核算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三条利润是指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利润。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算药品出厂价格时,考虑药品类别和创新程度设定最高销售利润率。

具体依照本办法所附《期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核算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流通差价是指药品从出厂到零售之间的价格差额。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环节合理费用、利润和税金,设定核算价格时的流通差价率(额)标准。

具体依照本办法所附《流通差价率(额)核算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税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算。

第十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药品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对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额)进行调整。

本办法设定的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额),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核算标准。

生产经营中的实际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

(额),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

实际流通差价率(额)超过本办法所附《流通差价率(额)核算标准》30%以上的,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将实际出厂价格报送销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依照药品差价比价规则确定。

可替代药品治疗费用差异较大的,可以以对照药品价格为基础,参考药物经济性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定价成本或者国内市场价格信息不充分的,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药品差比价规则、药物经济性评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一般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公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统一价格。

第十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符合以下规定之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特定企业生产的药品制定和调整价格,并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有商品名的可同时标注商品名。

(一)专利保护药品(含获得中国行政保护的药品),以及国家保密处方药品。

1993年1月1日之前,在国外获得专利保护且仍处于保护期内的药品,自国内上市之日起20年以内,在价格管理上

按照专利保护药品对待;

(二)专利保护药品保护期结束后,自国内第一家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上市起5年内,前三家企业仿制的药品(仅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后对过保护期药品进行仿制的);

(三)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认可的社会机构认定,质量标准显著高于其他企业生产的相同剂型的同种药品;

(四)中成药主要原材料均使用GAP药材或者均使用较高等级药材,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证明或者企业按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全部药材采购和使用信息的;

(五)获得国务院授予国家奖项的药品(自获奖之日起10年以内);

(六)中国境内生产,并出口到国际主流市场的药品(指制剂,不包括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制剂)。

国际主流市场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制定价格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相关药品应当按照统一价格执行,不再标注企业名称、商品名。

(一)相关药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家或者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的;

(二)拒绝按照规定要求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阻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成本价格调查的;

(四)在生产经营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一)、(三)、(四)项条件的药品,以该企业的定价成本为基础,参考国内外市场价格,制定政府指导价。

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五)、(六)项条件的药品,以同规格品种的统一价格为基础,按照上浮不超过30%制定或者调整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二)项条件的药品,在第1个仿制药品上市5年以内,前3个仿制药品的政府指导价,以被仿制药品政府指导价为基础,依次递减10%制定。

被仿制药品在国内没有上市销售的,以第1个仿制药品的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政府指导价,第2-3个仿制药品的政府指导价,以此为基础依次递减10%。

第4个及其后再上市的仿制药品,按照第3个仿制药品价格执行,且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名。

第1个仿制药品上市5年以后,同种仿制药品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通用名称制定统一的政府指导价格。

第二十三条同时符合第十九条多项条件的,企业应当自主选择其中一项条件报送材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据此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四条作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药品,按照通用名称制定公布价格,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期间费用率按照本办法所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核算标准》中普通药品的核算标准执行,销售利润率按照高于普通药品的核算标准三个百分点执行。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新上市销售或者新进入药品定价目录,尚未制定政府指导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集中制定公布价格。

已上市销售的政府指导价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每2-3年集中调整一次政府指导价。

其中,对专利药品和按照专利药品对待的药品,以3年为周期进行调整,下调幅度一般不低于6%;保护期结束后,政府指导价下调幅度一般不低于15%。

集中调价的间隔期间,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发生重大变化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适时调整价格。

第二十六条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药品生产经营状况和政府购买计划安排,不定期调整价格。

第二十七条同种药品被半数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药品定价目录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价格

协调。

第三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应当开展成本、价格调查,组织专家评审或者论证,必要时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审定并公布价格方案。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指定专门的价格评审机构组织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相关机构组织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成本和价格调查,实行普查与专项调查相结合制度。

(一)成本和价格普查。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要求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报送药品成本、产销数量、交易价格等资料。

(二)成本和价格专项调查。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组织人员到生产经营企业调查药品成本和价格等情况。

专项调查根据需要开展。

下列情况应当进行专项成本价格调查:

1、成本和价格普查信息、无法充分反映情况的;

2、有关方面对成本或者价格水平分歧意见大的;

3、群众举报价格虚高且提供了一定线索的;

4、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专项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专家评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指定机构组织药学、医学、经济学等方面专家,对药品价格水平及相关技术问题进行评议和审核,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专家论证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组织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对争议较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听取意见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听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公民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决策后,应当在正式实施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价格方案。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政府指导价方案,可同时发布药品市场平均价格信息。

第三十四条纳入药品定价目录的新上市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经营企业应当首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一关资料和定价建议;属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应当由产地或者进口到岸地的省、自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药品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医院所用药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按规定实行网上招标采购。 三、进入本院销售的药品应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加价率或加价额作价销售。 四、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以药品通用名书写,且字迹清晰;划价时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对药品逐一划价。 五、所有进入本院各药房销售的药品,其名称、产地、剂型、规格、价格,都应在电子触摸屏显示。 六、药品价格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药品价格出现差错,视情况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批评和经济处罚。 七、实行专人专线负责医院药品价格的协调处理。 医院投诉电话: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价格法》精神,规范我院物价收费管理工作,落实不规范收费责任追究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医院各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必须按规定采用上墙、咨询服务等方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2、医院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3、医院的各项收费要严格按"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不该收的坚决不收"的原则执行。严禁分解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巧立明目收费。 4、各科室需要开展新的医疗项目,或需要对现有医疗服务项目增加新的内容时,应先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对医疗收费标准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财务科,由财务科牵头按有关规定组织论证、核算成本,并拟定建议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收费。 5、医院的所有收费,必须由财务科开具合法的正式收据,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出具非正式收据(或不出具收据)向病人及病人家属收取各种费用。 6、凡医疗服务价格有变动的,价格主管科室和信息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新价格库。 7、医院的一切收入必须上交财务科,严禁任何科室私设小金库。 8、严格执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和门诊病人一方清制度。严格退费、退药相关制度。 9、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凡是病人在查询系统中发现的问题或提出的疑问,均应按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及时给予答复和解决,不得相互推诿。 10、全院职工应共同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

医药价格调价管理制度【最新版】

医药价格调价管理制度 为确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立顺畅的调价通知流程,及时调整或通知相关部门调整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保障医疗收费的合法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不得随意变动。 二、对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含允许收费的医用材料)价格的调整必须由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统一修改;药品价格调整授权药剂科专职人员修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修改。 三、新增项目的价格调整,应有书面记录备查。 四、设备科每日出库的医用材料,物价组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应在次日根据出库明细,及时调整医用材料的收费价格,避免收费的随意性。 五、涉及政策性临时调整、变更的批量价格调整,应由专职价格管理人员以书面形式报科室负责人,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由物价组进行价格调整。

五、对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调整情况每月进行抽查,并有记录,保证价格调整的准确性。 贡山县医院药品价格调价管理制度 1、医院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和云南省、州、县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政策执行。 2、所有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招标药品价格严格按照省、州、县招标办公布的中标价格执行。 3、计算的药品价格由保管员复核查对,然后进行调价,以确保药品调价的严肃性和准确性。调价药品的品种根据药品调价文件目录由药库保管员、门诊药房负责人、病区药房负责人核对,并经药房主任审核。 4、药品调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价。 5、药品调价后,应及时通知各个药房。 6、药品调价根据调价清单,及时清点调价药品,将药库和各药房的库存数量,及时上报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处理。

7、及时关注国家发改委和云南省物价局的门户网站,掌握药品价格信息。当药品调价通知单滞后时,应在调价清单上注明收到调价通知单的时间。 8、药品调价应公开,让患者能明白消费,并提供快速简便的药价查询方法和详尽的药品价格清单。

琼海人民医院常用药品价格

琼海市人民医院常用药品价格阿达帕林凝胶30g /支52.43元阿德福韦脂片10mg x14片/盒85元阿莫罗芬乳膏5g /支13.65元阿娜尔妇洁液200ml /瓶39.99元氨溴索口腔崩解片30mg x24片/盒21.8元奥曲肽注射液0.05mg 1ml/支26.6元奥硝唑粉针0.25g /瓶20.1元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0.5g 0.825g/瓶30元百普力(肠内营养混悬液)500ml/瓶92.44元倍他米松磷酸钠粉针2mg/瓶15.65元苯磺顺阿曲库铵粉针10mg/瓶96.52元布洛芬口腔崩解片0.1g x18片/盒31.27元长春西汀粉针10mg /支20.35元醋酸钙片0.667 x12片/盒61.69元单磷酸阿糖腺苷针0.1g /支24.75元单唾液酸四已糖神经节苷脂钠盐针2ml 40mg/支203.1元低分子量肝素钙注射液5000iu 1ml/支22.48元碘佛醇50ml 33.9g/瓶148.6元东莨菪碱注射液0.3mg 1mlx5支/盒15元多种微量元素注射液Ⅱ10ml /支30元恩替卡韦分散片0.5mgx7片/盒114.5元二甲双胍肠溶胶囊0.25g x48粒/盒12.56元法舒地尔注射液2ml 30mg/支62元氟康唑颗粒2g x7袋/盒37.42元氟康唑氯化钠注射液0.4g 200ml/瓶19.48元氟尿嘧啶植入剂0.1g /瓶355.08元复方甘草酸单铵S粉针40mg /支21.2元

复方甘草酸单铵S粉针80mg /支36.3元

复方曲安奈德乳膏15g /支9.9元甘油果糖氯化钠注射液250ml/瓶18.78元高锰酸钾外用片0.1g x24T/盒 6.2元格列齐特缓释片30mg x30T/盒49.45元骨肽注射液10ml 50mg/支23.11元果糖二磷酸钠片0.25g x48粒/盒42元过氧苯甲酰凝胶15g /支26.03元环丙沙星栓0.2gx7粒/盒26.1元甲氨喋呤片 2.5mg x16T/盒41.74元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0.25mg 1ml/支466.96元糠酸莫米松乳膏5g /支15.35元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1g x15袋/盒21.83元磷酸肌酸钠1g /瓶86.3元硫普罗宁注射液5ml 0.2g/支21.66元硫软膏15g /支 3.47元卤米松乳膏10g /支22.26元鹿瓜多肽注射液4mg 2ml/支37.26元氯化钾缓释片0.5g x16片/瓶 4.2元氯雷他定口腔崩解片10mg x10片/盒27.28元洛贝林注射液3mg 1mlx5支/盒13.65元纳络酮粉针 1.2mg /瓶31.79元纳络酮粉针0.4mg /支8.47元脑蛋白水解物粉针30.5mg /支34.1元尼可地尔片5mg x30片/盒68.39元凝血酶冻干粉针500单位 /支16.8元平衡盐溶液500ml/瓶178.26元普罗帕酮片(心律平)50mg x100片/瓶10元七叶洋地黄双苷滴眼液0.4ml x10支/盒36.04元氢醌乳膏10g 0.2g/支83.74元

医药价格管理规定

医药价格管理规定 药品是防病治病、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秩序,合理调整药品资源配置和药品结构,扭转医药市场混乱状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请看下面: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级药品定价目录。

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最高出厂(口岸)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补偿合理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 (二)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 (三)体现药品质量和临床价值,保持药品合理比价; (四)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方法 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生产(进口)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

医院常用药品别名

医院常用药品的别名 (头孢哌酮——先锋必) (头孢噻吩——先锋1号) (头孢噻啶——先锋2号) (头孢氨苄——先锋4号) (头孢唑啉钠——先锋5号) (头孢拉定——先锋6号) (头孢噻肟钠——先锋7号-治菌必妥)(头孢羟氨苄——先锋9号) (头孢曲松钠——菌必治) (苄星青霉素——长效青霉素) (阿米卡星-丁胺卡那霉素) (苄星青霉素-长效青霉素) (米若环素-美满霉素) (依托红霉素-无味红霉素) (依托泊苷-足叶乙甙) (林可霉素-洁霉素) (大观霉素——淋必治) (利巴韦林——病毒唑) (吗啉双呱——病毒灵) (葡醛内酯——肝泰乐) (百炎净——复方磺胺甲恶唑-SMZ)(诺氟沙星——氟哌酸) (呋喃妥因——呋喃坦定) (呋喃唑酮——痢特灵) (甲硝唑——灭滴灵) (阿昔洛韦——无坏鸟甘) (庆大霉素普鲁卡因——胃炎灵) (庆大霉素碳酸必——肠炎宁) (呋噻米——速尿) (心律平——普罗帕酮) (慢心律——美西律) (异博定——盐酸维拉帕米)

(硝酸异山梨酯片——消心痛) (脑复康——吡拉西坦) (脑复新——盐酸吡硫醇) (脑脉宁——盐酸托哌酮片) (曲安奈德——康A——康尼克通) (硫酸软骨素——康的宁) (肝安——15AA)(肾安——9AA) (沙丁胺醇——硫酸舒喘宁) (必嗽平——溴已新) (咳必清——枸椽酸喷托维林片) (脑溢嗪——盐酸桂利嗪) (盐酸二氧嗪片——咳克敏) (妇康片——炔诺酮片) (化痰片——羧甲司坦片) (维尔新——维生素E烟酸酯胶囊) (螺内酯——安体舒通) (西咪替丁——甲青咪瓜) (胃舒平——氢氧化铝) (甲疏咪唑——他巴唑) (肾上腺色腙素——安洛血) (扑尔敏——马来酸氯苯那敏) (盐酸异丙嗪——非那根) (碳酸氢钠——小苏打) (706代血浆——羟乙基淀粉40氯化钠针)(低份子右旋糖——右旋糖酐40葡萄糖针)(酚磺乙胺——止血敏) (止血芳酸——氨甲苯酸) (肾上腺色综-安络血) (氨甲苯酸-止血芳酸) (酚磺乙胺-止血敏) (亚硫酸氢纳甲萘醌-维生素K3) (硫酸氢钠甲萘醌-维生素K4 ) (叶绿醌-维生素K1) (缩宫素-催产素) (罗通定——颅痛定) (杜冷丁——哌替啶) 心痛定——硝苯地平)

不断完善医院内部医药价格机制和医药价格管理制度

不断完善医院内部医药价格机制和医药价格管理制度 ,持续改进和优化价格管理工作质量 为加强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管理,规范医院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营造讲正气、讲诚信、讲规范的医院价格管理环境,根据我院下发的文件指示精神要求,结合我院医药服务价格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医药价格管理。 医院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法》、《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和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8)【新增、修订部分】》及相关服务价格的通知,坚持“应收则收、应收不漏、合理收费和禁止乱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标准。各科室、部门和个人均不准擅自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和重复收费。 二、落实收费管理责任制。 1.医院成立由院长负总责,物价与医保、财务、医务、护理、药剂、医用耗材科、门诊等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小组。该管理小组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掌握医疗收费有关政策和规定,并定期对各科室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规定和不合理的收费行为。 2.物价科作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业务职能科室,具体负责日常医疗收费的管理、监督和核查工作,组织、指导各科室计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及收费标准的申报等工作。药剂科具体负责药品价格管理,及时准确地按有关药品调价通知单调整药品价格。医用耗材科具体负责卫生材料的价格管理,及时准确地将新购进的医用耗材的物价代码、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送达物价科,以备及时准确地增加相应项目。 3.凡有收费项目和科室(病区)的科主任或护士长对科室的收费负总责,并应指定人员负责本科室(病区)的计费、退费和复核工作,积极配合物价员做好本科室收费项目的核实和监督工作。

医院常用药品的别名

医院常用药品的别名 (丁胺卡那霉素——阿米卡星) (醋酸泼泥松——强的松) (头孢哌酮——先锋必) (头孢塞肟钠——先锋7号) (头孢唑林钠——先锋5号) (头孢曲松钠——菌必治) (苄星青霉素——长效青霉素) (大观霉素——淋必治) (利巴韦林——病毒唑) (吗啉双呱——病毒灵) (葡醛内酯——肝泰乐) (百炎净——复方磺胺甲恶唑-SMZ)(诺氟沙星——氟哌酸) (呋喃妥因——呋喃坦定) (呋喃唑酮——痢特灵) (甲硝唑——灭滴灵) (阿昔洛韦——无坏鸟甘) (庆大霉素普鲁卡因——胃炎灵)(庆大霉素碳酸必——肠炎宁) (呋噻米——速尿) (心律平——普罗帕酮) (异博定——盐酸维拉帕米) (硝酸异山梨酯片——消心痛) (脑复新——盐酸吡硫醇) (脑脉宁——盐酸托哌酮片) (曲安奈德——康A——康尼克通)(心的安——盐酸普萘洛尔) (脑复康——吡拉西坦) (硫酸软骨素——康的宁) (肝安——15AA)(肾安——9AA)(沙丁胺醇——硫酸舒喘宁) (必嗽平——溴已新) (咳必清——枸椽酸喷托维林片)(脑溢嗪——盐酸桂利嗪) (盐酸二氧嗪片——咳克敏) (妇康片——炔诺酮片) (化痰片——羧甲司坦片) (维尔新——维生素E烟酸酯胶囊)(螺内酯——安体舒通) (西咪替丁——甲青咪瓜) (胃舒平——氢氧化铝) (甲疏咪唑——他巴唑) (肾上腺色腙素——安洛血)

(扑尔敏——马来酸氯苯那敏) (盐酸异丙嗪——非那根) (碳酸氢钠——小苏打) (706代血浆——羟乙基淀粉40氯化钠针)(低份子右旋糖——右旋糖酐40葡萄糖针)(酚磺乙胺——止血敏) (罗通定——颅痛定) (维生素B2——核黄素) (维生素C——抗坏血酸) (ATP——三磷酸腺苷酸) (GM——庆大霉素) (潘生丁——双嘧达莫) (扑炎痛——贝诺酯) (消炎痛——吲哚美辛) (扑热息痛——对乙酰胺基酚) (止血芳酸——氨甲苯酸) (强力霉素——多西坏素) (癣敌——硝酸溢康唑软膏) (治癣必妥——联苯苄唑乳膏) (维脑路通——曲克芦丁) (氢氯噻嗪——双克片) (黄体酮——醋酸甲羟孕酮) (阿司匹林——乙酰水杨酸) (吡罗昔康——炎痛喜康) (盐酸黄莲素——盐酸小檗碱) (双氯灭痛——双氯芬酸酯) (强筋松——苯丙氨酯) (酚酞片——果异片) (甲氯普胺——胃复安) (溴丙胺太林片——普鲁苯辛) (牙痛水——樟脑水合氯醛酊) (654-2——消旋山莨菪碱片) (心脉宁——复方毛冬青氯贝酸铝) (脉通——复方亚油酸乙酯胶丸) (心痛定——硝苯地平) (毛花洋地黄苷丙——西地兰) (苯磺酸阿曲库铵——卡肌宁) (杜冷丁——哌替啶) (氨伽黄敏胶囊——速效伤风胶囊) (乳酶生——表飞明(鸣)) (异烟肼——雷米封) (卡托普利——克普定) (苯巴比妥——鲁米那) (呋噻米——速尿)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守则1.doc(2).doc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1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药品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医院所用药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按规定实行网上招标采购。 三、进入本院销售的药品应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加价率或加价额作价销售。 四、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以药品通用名书写,且字迹清晰;划价时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对药品逐一划价。 五、所有进入本院各药房销售的药品,其名称、产地、剂型、规格、价格,都应在电子触摸屏显示。 六、药品价格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药品价格出现差错,视情况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批评和经济处罚。 七、实行专人专线负责医院药品价格的协调处理。 医院投诉电话: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价格法》精神,规范我院物价收费管理工作,落实不规范收费责任追究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医院各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必须按规定采用上墙、咨询服务等方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2、医院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3、医院的各项收费要严格按"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不该收的坚决不收"的原则执行。严禁分解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巧立明目收费。 4、各科室需要开展新的医疗项目,或需要对现有医疗服务项目增加新的内容时,应先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对医疗收费标准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财务科,由财务科牵头按有关规定组织论证、核算成本,并拟定建议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收费。 5、医院的所有收费,必须由财务科开具合法的正式收据,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出具非正式收据(或不出具收据)向病人及病人家属收取各种费用。 6、凡医疗服务价格有变动的,价格主管科室和信息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新价格库。 7、医院的一切收入必须上交财务科,严禁任何科室私设小

医药价格调价管理规定修订稿

医药价格调价管理规定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医药价格调价管理制度 为确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立顺畅的调价通知流程,及时调整或通知相关部门调整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保障医疗收费的合法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不得随意变动。 二、对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含允许收费的医用材料)价格的调整必须由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统一修改;药品价格调整授权药剂科专职人员修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修改。 三、新增项目的价格调整,应有书面记录备查。 四、设备科每日出库的医用材料,物价组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应在次日根据出库明细,及时调整医用材料的收费价格,避免收费的随意性。 五、涉及政策性临时调整、变更的批量价格调整,应由专职价格管理人员以书面形式报科室负责人,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由物价组进行价格调整。

五、对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调整情况每月进行抽查,并有记录,保证价格调整的准确性。 贡山县医院药品价格调价管理制度 1、医院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和云南省、州、县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政策执行。 2、所有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招标药品价格严格按照省、州、县招标办公布的中标价格执行。 3 、计算的药品价格由保管员复核查对,然后进行调价,以确保药品调价的严肃性和准确性。调价药品的品种根据药品调价文件目录由药库保管员、门诊药房负责人、病区药房负责人核对,并经药房主任审核。 4 、药品调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价。 5 、药品调价后,应及时通知各个药房。 6 、药品调价根据调价清单,及时清点调价药品,将药库和各药房的库存数量,及时上报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处理。

医院价格管理制度

医院 收费价格管理制度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医院收费管理,保障医院利益不受损害,严格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武汉市物价局制定的《湖北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并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特制定我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监督机制。医院成立价格监督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人员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对收费科室进行监督检查。查出的违法收入要及时、如数退还患者,并向患者致歉。建立奖惩制度,把价格管理作为考核科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完善价格公示制度。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实际执行价格和收费依据等)、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价格变动时,应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建立患者住院费用清单查询制度,增加医疗费用透明度。要逐项记录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医疗费用(费用清单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及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在患者入院时,要告知患者每日医疗费用查询方式,各科室护士站负责提供患者查询要求。每日向患者发放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患者出院时,要对

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每一笔费用进行复核,住院费用核实无误后,给患者办理费用结账手续,同时向需要的患者免费提供住院总费用清单。门(急)诊患者根据要求提供费用清单,包括收费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四、建立医疗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制度。配备专职物价管理人员,自觉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每月定期进行自查,有无对医疗收费自定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漏收费现象,不允许科室以任何形式的分解收费和比照项目等乱收费行为。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写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通过经常性地自律性检查,实现无违法收费的不良记录。 五、完善患者投诉处理管理制度。医院有义务接受患者对价格问题的咨询和医疗费用问题的查询,并如实向患者提供价格或费用信息。在医院门诊大厅显著位置公布医院价格监督投诉电话,设立举 报信箱、意见簿。要认真对待每位患者的投诉,及时受理处置患者投诉,详细记载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投诉人。 六、为适应医疗技术进步和开展医疗服务的需要,在《医疗服务价格》之外,各相应科室如有条件开展新医疗服务项目的,应按鄂价费[2006]259号文件规定程序申报,物价管理员应积极指导科室填报新项目成本测算表,提出收费标准的建议,报审计科审核,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对“优质病房床位费”、“优质护理费” 申报应按鄂价费[2006]259号文件规定程序申报。 七、手术科耗材收费及医用耗材加成收费规定:手术科可收取《医

医药价格调价管理规定

医药价格调价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医药价格调价管理制度 为确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立顺畅的调价通知流程,及时调整或通知相关部门调整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保障医疗收费的合法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不得随意变动。 二、对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含允许收费的医用材料)价格的调整必须由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统一修改;药品价格调整授权药剂科专职人员修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修改。 三、新增项目的价格调整,应有书面记录备查。 四、设备科每日出库的医用材料,物价组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应在次日根据出库明细,及时调整医用材料的收费价格,避免收费的随意性。 五、涉及政策性临时调整、变更的批量价格调整,应由专职价格管理人员以书面形式报科室负责人,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由物价组进行价格调整。 五、对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调整情况每月进行抽查,并有记录,保证价格调整的准确性。 贡山县医院药品价格调价管理制度 1、医院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和云南省、州、县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政策执行。 2、所有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招标药品价格严格按照省、州、县招标办公布的中标价格执行。

3 、计算的药品价格由保管员复核查对,然后进行调价,以确保药品调价的严肃性和准确性。调价药品的品种根据药品调价文件目录由药库保管员、门诊药房负责人、病区药房负责人核对,并经药房主任审核。 4 、药品调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价。 5 、药品调价后,应及时通知各个药房。 6 、药品调价根据调价清单,及时清点调价药品,将药库和各药房的库存数量,及时上报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处理。 7 、及时关注国家发改委和云南省物价局的门户网站,掌握药品价格信息。当药品调价通知单滞后时,应在调价清单上注明收到调价通知单的时间。 8 、药品调价应公开,让患者能明白消费,并提供快速简便的药价查询方法和详尽的药品价格清单。

医院收费价格管理制度

宁都县人民医院收费价格管理制度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医院收费管理,保障医院利益不受损害,严格执行江西省物价局、赣州市物价局制定的《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并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特制定我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监督机制。医院成立价格监督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人员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对收费科室进行监督检查。查出的违法收入要及时、如数退还患者,并向患者致歉。建立奖惩制度,把价格管理作为考核科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完善价格公示制度。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实际执行价格和收费依据等)、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价格变动时,应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建立患者住院费用清单查询制度,增加医疗费用透明度。要逐项记录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医疗费用(费用清单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及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在患者入院时,要告知患者每日医疗费用查询方式,各科室护士站负责提供患者查询要求。每日向患者发放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患者出院时,要对

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每一笔费用进行复核,住院费用核实无误后,给患者办理费用结账手续,同时向需要的患者免费提供住院总费用清单。门(急)诊患者根据要求提供费用清单,包括收费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四、建立医疗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制度。配备专职物价管理人员,自觉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每月定期进行自查,有无对医疗收费自定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漏收费现象,不允许科室以任何形式的分解收费和比照项目等乱收费行为。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写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通过经常性地自律性检查,实现无违法收费的不良记录。 五、完善患者投诉处理管理制度。医院有义务接受患者对价格问题的咨询和医疗费用问题的查询,并如实向患者提供价格或费用信息。在医院门诊大厅显著位置公布医院价格监督投诉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意见簿。要认真对待每位患者的投诉,及时受理处置患者投诉,详细记载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投诉人。 六、为适应医疗技术进步和开展医疗服务的需要,在《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之外,各相应科室如有条件开展新医疗服务项目的,应按赣发改收费字[2005]174号175号文件规定程序申报,物价管理员应积极指导科室填报新项目成本测算表,提出收费标准的建议,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对“优质病房床位费”、“优质护理费”申报应应按赣发改收费字[2005]174号175号文件规定程序申报。

药品管理制度

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基本用药采购管理 ⑴药品采购严格执行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临床所需药品(毒性、麻醉、精神、放射药品和中药饮片除外)一律实行网上选择采购。阳光药品采购金额达到采购药品金额的90%以上,阳光药品采购分值必须在90分以上,药剂科负责药品采购。 ⑵药品价格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招标(挂网)药品执行省招标(挂网)药品价。招标药品按招标价或低于招标价采购,医院按规定顺加作价;非招标药品执行国家最高零售限价,只能低于国家核定药品价格采购和作价; ⑶医院药品采购实行配送制。选择信誉好、质量管理规范并具有较强实力的医药企业进行配送,配送公司必须与医院签订《药品配送协议》和《反商业贿赂协议》,若有违背立刻终止配送,药剂科加强对购入药品质量监督控制,严把药品质量关。各公司配送品种原则不得串户,配送公司必须及时协调配送;医院大型抢救、急救用品应及时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在资阳医药公司自行采购。 ⑷药品实行计划采购,库房保管根据临床用药合理储备, 每半月一次计划,库房保管造出计划,由库管会计根据库存审核后,报仓储部主任审签后报药剂科主任,药剂科主任根据临床用药情况和药房备药情况,补充完善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配送公司,配送公司五天备齐药品送到医院;临时急需用药临时申报配送。 ⑸购药款的支付,医院按照《省阳光采购管理考核积分实施细则》要求药品,回款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实行滚动付款;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实行先款后货。 ⑹药品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药品购销全程监控,定期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掌握药品购销、使用动态,及时发现、纠正问题。 2、新药准入审批管理 ⑴凡临床需购置的中、西药新品种,由申请购买科室分析论证后,根据临床需求量,由中级以上医师填写“新药准入申请表”,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向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购买科室要有讨论记录备查。 ⑵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整理申报资料,对申请的新药品种进行核实,将科室申请理由、论证资料、新药单品种的详细资料(包括生产厂家的新药证书、药品生产和经营许可证、药品说明书、GMP证书、药检报告、药价批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整理汇总,编制新药目录,提请药事管理委员会审议。 ⑶新药品种实行挂网择优采购原则。 ⑷新药应经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经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选择挂网品种,得票超过参会人数2/3者为批准购入新药。经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纳入计划采购。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xxxx医院 关于印发xxxx医院 内部医药价格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阿拉善盟蒙医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监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xxx医医院 2016年12月14日 xxxx医院 内部医药价格监管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医药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医药品价格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利益。 二、对购进药品,要区别挂网药品及单独定价药品,严格分类核实,执行相应价格。

三、对通过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购入的新药,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该品种的药品价格公示表的价格。 四、对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经盟发改委批准后,按批准价格执行。 五、对集中招标、挂网、备案采购的药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确定的招标、挂网、备案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执行。 六、对国家、省市相关物价部门调整的药品价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价格》及相关法定调价依据,接到通知后,药库及时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更新药品价格,并将调价品种、数量制表汇总上报。 七、药品质量验收小组在进行药品验收工作时,对药品价格质量把关。 八、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审批价格执行。 九、为了增加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除了病区打印每日清单外,医院显示屏都应对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张榜公示。 十、所有进入本院各药房销售的药品,其名称、产地、剂型、规格、价格,都应在电子显示屏显示。 十一、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以药品通用名书写,且字迹清晰;划价时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准确划价。

公立医院价格管理制度_副本

XX医院价格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院价格管理,进一步规医院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维护医院与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规、条例,及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工作和药品价格日常管理需要,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价格管理法》、《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等法律、法规、条例,坚持“应收则收、应收不漏、合理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各科室、部门、个人不准擅自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和重复收费。 二、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1、组成: 组长:执行院长 副组长:分管院长 成员:财务部、医务部、护理部、行政部、门办、资产管理部、药剂部、手术室、信息部各科室负责人 2、职责: (1)编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总体方案。 (2)贯彻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国家、省、市物价有关政策,制定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管理制度;指 导相关科室制定医药服务价格管理配套制度。

(3)对各科室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4)会同物价管理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5)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三、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专、兼职人员 1、组成: 专职价格管理员:物价员 兼职医药价格管理人员:各医技科室负责人、各病区护士长、药品会计 2、职责: 专职价格管理员职责: (1)认真学习《价格法》,树立法制观念,依法进行价格管理,熟练掌握《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及相关物价政策。 (2)服从医院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3)负责全院物价政策培训和物价工作指导。 (4)负责关于物价问题的咨询及信访工作。 (5)负责医院部物价自查自纠工作。 (6)负责医院收费项目的设置及收费系统日常维护。 (7)配合上级部门物价检查,并做好解释工作;及时反馈物价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8)做好医疗收费各类文档的管理工作。

医院各科常用药物临床信息及药品分类

医院常用药物临床信息 抗微生物药 1.抗生素 a青霉素类: 青霉素、阿莫西林、氨苄西林、美洛西林、磺苄西林钠、b头孢菌素类:第一代: 头孢氨苄、头孢拉定、头孢唑林钠、头孢硫脒、 第二代: 头孢尼西、头孢克洛、头孢美唑、头孢呋辛、第三代: 头孢地秦、头孢哌酮钠、头孢曲松钠、头孢噻肟钠、c其他β-内酰胺类:头孢米诺钠、美罗培南、亚胺培南西司他丁、氨曲南dβ-内酰胺酶抑制药:阿莫西林舒巴坦、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头孢哌酮钠舒 巴坦、美洛西林钠舒巴坦 e氨基糖苷类: 链霉素、硫酸庆大霉素、妥布霉素、硫酸阿米卡星、依替米星、 异帕米星、新霉素 f四环素类: 盐酸四环素、多西环素、米诺环素 g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琥乙红霉素、乳糖酸红霉素、乙酰麦迪霉素、阿奇霉 素、罗红霉素、吉他霉素、克拉霉素、地红霉素

h氯霉素: 氯霉素、甲砜霉素 i糖肽类: 盐酸万古霉素、盐酸去甲万古霉素 j林可霉素类: 林可霉素、克林霉素 l其他抗生素: 磷霉素、夫西地酸 2.合成抗菌药 a磺胺类及磺胺增效剂: 柳氮磺胺吡啶、甲氧苄啶 b喹诺酮类: 环丙沙星、氧氟沙星、左氧氟沙星、诺氟沙星、依诺沙星c硝基咪唑类:甲硝唑、替硝唑、奥硝唑 e硝基呋喃类: 呋喃妥因、呋喃唑酮 f抗感染植物制剂: 盐酸小糪碱、鱼腥草素钠 3.抗真菌药 a唑类抗真菌药: 克霉唑、硝基咪康唑、酮康唑、氟康唑、伊曲康唑

b抗生素类抗真菌药: 制霉菌素 c其他抗真菌药: 特比萘芬、氟胞嘧啶 4.抗病毒药 a抗疱疹病毒药: 阿昔洛韦、泛昔洛韦、阿糖腺苷 b抗HIV药: 拉米夫定、齐多夫定 c其他抗病毒药: 利巴韦林、阿德福韦、金刚乙胺 5.抗分枝杆菌药 a结核病药: 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 b抗麻风病药: 氨苯砜、沙利度胺 肿瘤用药 1.抗肿瘤药 a影响核酸生物合成的药物: 氟尿嘧啶、卡培他滨、盐酸吉西他滨、羟基脲、氨蝶呤、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管[1996]1590号)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药品经营者),进行药品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价格指国产和进口化学药品、中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对药品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促进公平、正当、合法的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 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药品价格的主管机关;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管理药品价格。 第五条国家对下列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 (二)临床应用面广、量大的少数基本治疗药品、预防制品; (三)一类精神药品、一类麻醉药品和避孕药具等特殊药品。 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协调。 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省级以下价格管理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目录。 第六条国家已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由药品经营者自主定价,不受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限制。具体品种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以外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经营者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其中部分品种实行企业提价申报或备案制度,具体品种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八条国产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兼顾国家、企业、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市场药价的相对稳定。 (一)药品出厂价格的制定应能合理弥补成本,依法计税,合理确定利润,反映供求状况;鼓励研制和开发新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二)药品销售价格的制定,应本着促进药品合理流通、减少环节、打紧费用的原则,使经营者在弥补经营成本后能获得适当利润。 对药品流通环节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并区别药品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差率。具体的进销差率、综合管理费率和批零差率依照药品作价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进口药品价格应本着下列原则,确定进销差率和国内销售价格。 (一)国内不能生产、医疗急需、必须组织的品种,其进销差率按略高于国产药品的进俏差率。 (二)国内已有生产,但疗效不稳定,需要部分进口的品种,其进俏差率执行国产药品的进销差率。 (三)国内已有生产且能满足需要尚有少量进口的,其进口成本高于国内同类品种价格

医院收费价格管理制度

医院收费价格管理制度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医院收费管理,保障医院利益不受损害,严格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武汉市物价局制定的《湖北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并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特制定我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监督机制。医院成立价格监督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人员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对收费科室进行监督检查。查出的违法收入要及时、如数退还患者,并向患者致歉。建立奖惩制度,把价格管理作为考核科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完善价格公示制度。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实际执行价格和收费依据等)、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价格变动时,应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建立患者住院费用清单查询制度,增加医疗费用透明度。要逐项记录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医疗费用(费用清单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及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在患者入院时,要告知患者每日医疗费用查询方式,各科室护士站负责提供患者查询要求。每日向患者发放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患者出院时,要对 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每一笔费用进行复核,住院费用核实无误后,给患者办理费用结账手续,同时向需要的患者免费提供住院总费用清单。门(急)诊患者根据要求提供费用清单,包括收费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四、建立医疗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制度。配备专职物价管理人员,自觉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每月定期进行自查,有无对医疗收费自定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漏收费现象,不允许科室以任何形式的分解收费和比照项目等乱收费行为。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写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通过经常性地自律性检查,实现无违法收费的不良记录。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医院药品价格行为,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 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及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制 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医院所用药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按规定实行网上招 标采购。 三、进入本院销售的药品应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加价率或加价额作价销售。 四、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以药品通用名书写,且字迹清晰;划价时 应按规定的价格政策对药品逐一划价。 五、所有进入本院各药房销售的药品,其名称、产地、剂型、规格、价格,都应在电子触摸屏显示。 六、药品价格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药品价格出现差错,视情况 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批评和经济处罚。 七、实行专人专线负责医院药品价格的协调处理。 医院投诉: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发改委《价格法》精神,规我院物价收费管理工作,落实不规收费责任追究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医院各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必须按规定采用上墙、咨 询服务等方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2、医院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按 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3、医院的各项收费要严格按"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不该收的坚决不收"的原则执行。严禁分解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巧立 明目收费。 4、各科室需要开展新的医疗项目,或需要对现有医疗服务项目 增加新的容时,应先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对医疗收费标准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财务科,由财务科牵头按有关规定组织论证、核算成本, 并拟定建议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收费。 5、医院的所有收费,必须由财务科开具合法的正式收据,严禁 任何科室和个人出具非正式收据(或不出具收据)向病人及病人家属收取各种费用。 6、凡医疗服务价格有变动的,价格主管科室和信息科应在规定 的时间更新价格库。 7、医院的一切收入必须上交财务科,严禁任何科室私设小金库。 8、严格执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和门诊病人一方清制度。严格 退费、退药相关制度。 9、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凡是 病人在查询系统中发现的问题或提出的疑问,均应按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及时给予答复和解决,不得相互推诿。 10、全院职工应共同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将按 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 医疗收费价格公示查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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