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的问题

谈谈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的问题
谈谈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的问题

谈谈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登

记的问题

谈谈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的问题

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营利性医

疗机构办理营业执照是否属于登记机关擅自新设定行政许可?不办理

工商营业执照能否按无照经营处罚?对这些问题常遭到质疑,我们工商

人员自己也感到困惑,争论颇多。

质疑意见认为:工商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登记的依据主要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卫生部卫医发[2 0 0 0 ] 3 8 5号《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六、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

[2007]123 号“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认为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已经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了。工商部门依据部门规章办营业执照的依据是错误的。要求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执照实际上是工商部门擅自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国家工商总局答复个体诊所“应当办理工商登记”也是错误的。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为:“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 因此得出结论: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者个体诊所只需要按规定取得执业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也不能对未办照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按无照经营进行处罚。

这些认识是错误的。

一、历史沿革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 号),改变了医疗机构计划经济的模式,开始走向市场。《决定》明确指出:“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对其积极引导,依法审批,严格监督管理。当前,要切实纠正乱办医的现象。”

2000 年2 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3 号决定》,经国

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发布了《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分类管理。这是一份在《立法法》实施之前,按照当时颁布行政法规的程序颁布的一个“行政法规性文件”。

2000 年7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四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制定、发布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同年,卫生部发布卫医发[2 0 0 0 ] 385号《城镇医疗

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从此开始,工商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进行工

商登记。

二、上述规章的法律效力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上述各部门的规章就是为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 号)和《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依据职权制定、发布的法规,是合法有效的。

三、要求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是否新设定的行政许可?

作出工商登记、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个体条例》、《企业法人条例》、《独资法》、《合伙法》、《公司法》等主体法,而不是依据卫生部等部门的规章。按照上述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仅仅是将诊所纳入到登记范围,是对主体法的具体施行,并没有新设定行政许可。而国务院的部门有权依据国务院决定作出将某类组织纳入已有许可范围的决定。设定行政许可与许可范围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但可以决定许可的范围有哪类。就如同Q 也就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行政许可,是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但

将什么样的产品纳入许可范围,却是由产品目录决定的,

而进入目录的产品是由质监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就可以决定是否进入目录的。目前,纳入目录中产品的范围越来越多,越来越广,新进入目录的产品并非是新设定了行政许可。最近将食品袋又纳入目录,并非是对食品袋新设立了行政许可,而是将其纳入已有的许可范围而已。

再比如户外广告许可,国务院以决定的形式设定了户外广告许可,但并非所有的户外广告都需要登记,具体将哪一类户外广告纳入许可范围,

却是由国家工商局作出决定的。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卫生部等部门在《个体条例》、《独资法》、《合伙法》、《公司法》等上位法设定的许可范围内,具体规定将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登记(许可)范围并没有违反许可法的规定;而工商登记机关也不是依据规章进行登记,而是依据的主体法进行登记的。就如同税务部门也不是按卫生部等部门规章办理税务登记,而是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办理登记的道理是一样的。

那种认为工商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登记的依据是卫生部等部门规章、是新设定行政许可的认识,其实就是混淆了什么是设定行政许可,什么是许可范围的关系。卫生部等部门规章仅是决定将

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早已经存在的许可(工商登记)范围而已,并非新设定行政许

可。

四、几个认识误区

1、有的人要问了:为什么律师机构工商不登记?如前所述,如果律师主管部门决定将其纳入登记范围,工商部门依然依据主体法的规定进行登记,而并非对律师机构新设定一项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在没有作出决定之前,工商部门也就无需登记了。当然,如果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理的机构向个工商登记机关申请企业登记,登记机关完全可以按照主体法规定的条件办理登记。

2、又有人会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算司法解释吧,答复明确指出:“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就说明最高法院也认

为应当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才能登记的

首先,这个《答复》不是司法解释,而是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的工作答复,属于指导性意见。

其次,该《答复》是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 年请示的答复,是在

中央作出《决定》之前、在国务院各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之前所作的一种

工作指导。在中央作出《决定》、国务院各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后,已经不能完全适用

了。

3、还有的人会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医疗机构要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没有规定要办理工商执照,因此要求医疗机构办理营业执照缺少法律依据。

首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细则》是1994 年颁布

实施的,医疗体制还未转型,没有将医疗机构按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

管理,至今也未修改。在中央作出医疗体制改革的《决定》后,就应当

按新的分类管理规定执行。

其次,许可证与营业执照虽然都属于行政许可,但设定的目的、作用、条件是不同的。许可证是对从事该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技术条件作出的准入要求;营业执照是从确认进入该市场的主体资格的角度作出的市场准入许可,工商登记的依据是主体法,并不缺少登记的法律依据。

4、国家工商总局答复的效力问题。2007 年6 月18 日国家工商总局对贵州省工商局《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7]123 号)认为:“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 号)精神,国家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二、对于个人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规范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

这个答复并没有突破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界限,只是明确

了个体诊所作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一种组成形式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是对实施中央、国务院《决定》具体应用的答复,是有权解释、是有效答复,不是新设定行政许可。

五、查处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无照经营的问题

按照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认定医疗机构属于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权力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尽管在实际工作中,办案单位也能确信当事人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但在没有卫生部门认定之前,工商部门就无权认定。或者说,办案单位缺少“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证据,就还不能按无照经营处罚。因为卫生部门完全有可能将其认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对于已经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营利医疗机构”证书但未

办理工商登记的,才可以按无照经营处罚。

六、营利性医疗机构不登记将面临的法律困境

我国《民法通则》将各类民事主体划分为:机关法人、事

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这些民事主体的合法成立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批准制,如机关法人、村民委员会;二是登记制。按照设立宗旨的不同,分别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等工商对主体资格登记的法律法规。经依法登记后,该组织既合法成立,具有了民事主体资格身份。另外还有一些临时性的组织,由专门法律规定其民事主体资格身份,如清算组织。

医疗机构,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合法成立都是采用的登记制。由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例》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既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也可以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合法成立就只能选择工商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管理条例,不是登记条例。卫生部门也不是法定的民事主体的登记机关。按照1994 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当时的情况,医疗机构经批准既可设立。但当各类登记法规越来越完善,特别是出现了营利性医疗机构后,

卫生部门可以认定医疗机构的属性,

但无权批准从事经营活动。认为只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既可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观点,不仅违背了分类管理的原则,也混淆了行业许可与主体合法成立的概念。

营利性医疗机构如果不办理登记,就没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身份。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招聘各种医生、护士工作人员吧,但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就不具备用人的主体资格。所签订的

“劳动合同”只能算“劳务合同”,为劳动纠纷的处理埋下了隐患;

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与患者签订各类协议吧,如“手术同

意书”等,由于这类机构没有合法的主体身份,合同一方算医生个人与

患者签订的?也为今后的医患纠纷的处理埋下隐患;

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要签订药品购买合同吧,还需要签订

设备购买合同吧,还需要签订医院建设、修建施工合同吧。。。。。。

又为合同纠纷的处理埋下隐患。

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愿意办理工商登记是考虑婆婆太多、

限制太多,而从未考虑合法主体资格问题;

工商机关对未办理登记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无照经营处

罚,是从个人免责的角度出发的。

也有的工商人员认为,既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登记存在诸多争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完全可以不管。有这样的认识并不奇怪, 但要付诸行动,就必须要具备承担法律、纪律责任的充分心里、生理准备和敢于坐牢的勇气。

试述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

试述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 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 卫生部《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民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为做好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各类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上述法规明确了我国现代医疗机构不再全部是非营利性机构,还有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也不再全是公立的医院,民办的医疗机构具备一定条件也可以被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两者的运行模式是不同的,有时不易确定。 一、非营利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概念与含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改善医疗条件、引进先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多见于政府财政投资兴办的医疗机构,近年

来也有社会捐资兴办;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对社会开放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固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和自然人举办的合伙或个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参照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它依法自主经营,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多是个人资金或者合伙、合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二、两者在实际运营中的主要区别 1.经营目的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于收入的利润可以分红和用于回报投资者,赚钱是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终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也有利润,但这些利润只能用于扩大医疗规模和自身发展、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用于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运行的目标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社会目标,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财政补贴政策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规定,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发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

网上行政服务平台使用常见问题及解答

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使用常见问题解答 一、哪些企业需要登录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 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是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面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企业和管理部门提供便捷的“一站式”网上申请、申报、审批等服务;目前,全省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通过此系统进行企业信息电子化管理,资质网上申报。 二、如何登陆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 首先,打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在“场景式服务”中点击“企业窗口”进行企业基本信息注册;注册成功之后根据“金建通电子认证证书申请程序”申请“金建通”登陆系统。 三、什么“金建通”电子认证证书?如何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认证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厅﹝2008﹞24号)要求,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必须使用电子认证。 《安徽省电子认证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必须实行属地化管理”,“我省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由省密码管理局认定”,“外省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不得在我省开展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为规范和统一电子认证工作,由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安徽省电子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提供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电子认证服务,并提供“金建通”专用电子认证证书(以下简称“金建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金建通”专用电子认证证书,根据自愿的原则,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汇总审核、统一提交省电子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制作发放。

根据有偿服务的原则,申请使用“金建通”专用电子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省物价局皖价服﹝2011﹞62号《关于明确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函》核定的标准,支付服务费。 “金建通”专用电子认证证书申请程序如下: 1、网上注册 登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 (.152:7001/login/page/login.jsp),注册帐号,并打印《“金建通”电子认证证书申请表》。 2、提交书面资料 申请人需提交(送达或通过快递公司寄送)以下资料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 (1)《“金建通”电子认证证书申请表》2份(加盖单位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缴费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3、支付服务费(按省物价局皖价服﹝2011﹞62号文核定标准执行) 收款单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合肥芜湖路支行 帐号:909624 金额:400元/单位 (请注明用途:信息服务费) 4、寄送电子认证证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汇总审核后,统一提交由省电子认证管理中心制作电子认证证书,并通过快递公司将电子认证证书及发票寄送申请单位。 申请“金建通”电子认证证书的有关问题,请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9/1291/1287,传真:6 地址:合肥市东流路28号外经大厦二楼信息中心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院的区别

4月初,记者在河北以岭医院门诊楼看到,成功改制非营利医院的红色宣传条幅挂在最显眼的地方。医院工作人员提供的新版宣传册中,把“非营利医院”放在荣誉榜首位。据该医院负责人称,他们已经按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指定的收费标准,对药价进行了全面调整。 改制改了什么 2003年,河北以岭医院正式注册。其申办的医疗执业许可证注明:营利性医院。2006年2月20日,经河北省卫生厅、财政厅批准,改制为非营利性医院。 河北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一位官员称,按照卫生部政策和河北省政府有关文件,鼓励社会资源投资举办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地理位置上看,河北以岭医院符合当地非营利性医院的发展布局,而且该院已具备了相应条件,所以同意其改制。 这位官员提到的文件,是2000年卫生部等4部门发布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将医院划分为政府所属医院、社会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三类———政府所属医院是医疗服务体系的主导,政府医院和社会非营利性医院是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营利性医院是医疗服务体系的补充。 但实际操作中,许多地方卫生主管部门把民营医院“一刀切”界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而民营医院对此并无异议。 据河北省卫生厅官员称,因新创办的营利性医院既可从利润中分红,又可以享受三年免税期,几乎所有民营医院选择了营利性。 据了解,“营利”与“非营利”性质的划分,主要依据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河北以岭医院负责人说,河北以岭医院改制后至少带来四大变化: 一是收费标准。国家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有最高上限,营利性医院定价空间较大,只要不突破上限即可;而非营利医院实行加价率,国家按照医院级别制定收费标准,非营利医院按15%加价率定价。据河北以岭医院副院长刘增祥称,该院已依照《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确定的市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对本院97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二是利润不能上交,股东不能分红。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可以从每年利润中分红,而非营利性医院创造的利润只能投入医院发展。据河北以岭医院负责人称,该院有股东300人左右,改制方案先后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利润不能上交集团,所有股东不再参与分红,也不抽离股本金。

信息采集常见问题解答.doc

一、通用类 1.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 答:个人需要办理符合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 2.个人需要向谁提交电子模板? 答: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后,可以及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由其在办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时,依据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税前扣除。 3.个人何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电子模板? 答:个人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并计提个人所得税前,向扣缴义务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由扣缴义务人用于计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4.个人是否必须向扣缴义务人填报电子模板? 答:个人可以通过填写电子模板,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计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扣除,也可以在年度终了后,通过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办理扣除。 5.个人是否还有其他途径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除填写电子模板外,个人还可以填写纸质报表的方式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续,税务部门还将逐步提供更多的网上信息采集渠道,由纳税人填写后,通过网络传递给

扣缴义务人,用于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6.是否需要每月向扣缴单位填报电子模板? 答: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变化的,每个扣除年度只需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无需按月提供。 7.是否必须在年底前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电子模板才能在次年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个人可以年底前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次年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也可以在扣除年度中的任意时点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截止到当前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可扣除额计算应扣个人所得税,亦即在扣除年度内可以追溯扣除,使个人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张先生的小孩在2018 年11 月已经年满三周岁,在2019 年3 月1 日将子女教育扣除信息报送扣缴单位,子女教育每月可扣除金额为1000 元,则扣缴单位可在3 月8 日工资发放时,计算张先生的子女教育的累计可扣除金额3000 元,可以在当前月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8.填写了电子模板,但未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原因? 答:可能存在以下原因:一是个人信息填写不规范,导致信息采集失败;二是个人填写的个人基础信息与此前扣缴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医疗服务收入:对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指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收入免缴各项税收,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的附加、基金等;对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则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非医疗服务收入: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的附加、基金等;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指医疗机构在原有的医疗卫生条件的基础上进行改善,如扩大门面,添置设备等情形),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指自配自产片剂、注射剂、气雾剂、栓剂、丸剂、酊剂等)免缴增值税,其余各项税收仍然按规定缴纳。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各种税收,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的附加、基金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收入,如果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同时附上申报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享受减税照顾。申报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取得执业许可证前已有设备情况统计表; 4.取得执业许可证后新添置设备情况表,并附购物发票; 5. 减免税审批表。

关于公司注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关于公司注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创业公司不断涌入,对于注册公司的知识和法律的需求也越来越明显,不管是创业公司还是一些老企业经常都会遇到很多类似注册公司的一些问题,只有不断了解,对于企业来说才是有利的,今天本人就简单分析一下注册公司在经营中常遇到的一些问题,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问题1、请问公司名称注册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吗? 深圳注册公司名称规范如下:公司名称规范,内资企业名称,按照公司法及深圳公司注册规定: 例:深圳(地区名)+多有米(公司名)+网络技术(行业名)+有限公司(类型) 地区名即地域名称,即以企业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来命名的,在深圳注册公司,那么按照公司法及深圳公司注册登记规定,深圳公司地区名为:“深圳”。 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内资公司注册,“深圳”地区名一般放在第一位置,也可后置。行业名称必须规范,由国家 工商总局公告过的标准行业名称。 问题2、一个地址可以注册多家公司吗? 一个地址能够注册二个甚至二个以上的公司,主要依照三种情况进行考虑。一、“一址多照”须“有址”方可多照。公司地址要求是需要真实的地址,且能够提供相应的书 面材料证明,该地址还得能够联系到与之相应的公司,不接受无关联的地址信息,否则无效则为不真实注册地址。二、公 司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可以不同。一般来说,公司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是可以不同也有所区分的。三、公司的税务关系和

公司注册地址一致,即是在哪个区注册税务关系就在该区报税即可,会依照具体的注册地址将其划分至相应的税务所,由该所管理。 问题3、请问以前注册的公司被吊销了或者是从来就没管过? 是可以注册新公司但是不能当公司法人,可以当公司的股东.公司如果没正常做账报税会被税务局列入黑名单,公司法人也会一并列入黑名单,公司被吊销了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 所以,一定要记住要每月按时记账报税。 问题4、请问注册一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怎么拟定? 经营范围拟定您可以写上您目前经营的或者以后有可能需要经营的,我司可提供同行业的经营范围给您参考并给于您专业的建义,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审批的结果为准。 问题5、请问实行认缴制后如想变成实缴注册资本的公司,可否办理注册变更登记? 公司出现章程规定应实际缴付出资情形的,或股东根据需要自愿实际缴付出资的,经实际缴付到位后,由公司向股东出具经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并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付出资的金额、日期、出资方式、货币出资的到账账号及时间、非货币出资的财产转移过户情况;(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公司申请实收注册资本缴付到位的,可凭股东《出资证明书》或验资报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工程项目常见问题答疑

项目常见问题答疑及具体业务操作说明(一) 1、税费支付 缴纳税费的时候凡是资金打给个人的钱,全部要通过备用金科目核算。 2、线上、线下审批区别 线上指的是所发起表单的原始单据已经全部签字齐全,财务主管可以选择线下审批;如果领导没有审批签字,就必须走线上审批。全线上审批的表单,报销单可以不用领导再签字,但要打印审批记录作为附件。 3、项目付款单 此报错显示是因为成本系统推送额度已经过期。 4、关于发票粘贴要求 项目在补录凭证时,发票要每一张正向扫描,后期发生业务要按共享要求粘贴发票, 5、补录凭证怎么录(是否用非标准) 凭证补录期间,已经发生的业务完全按着共享业务表单逐步发起表单,不允许使用非标准表单。 6、扫描影像编辑后不能保存完整影像 影像在编辑旋转后应将调整完后的影像拖拽到左上角,保证影像

边缘和浏览区域边框重合后再保存。 7、在打印模板的时候提示需要安装控件, 点击下载安装控件,下载完毕后全部退出共享系统后点击安装,安装完后再登录即可。 8、客商导入时候必须由上一级审批通过后才能进行银行信息导 入(项目→公司→集团→股份) 9、银行账户导入时,内部户可以不用填写开户行和联行号 10、签名问题 这里只是一个签名控件,是不显示个人名字的,在审批记录里面可以看到自己的名字。 11、合同登记成本推送问题 成本2.0中的合同可以同步到共享系统中如图 12、项目发票怎么贴(停车费、过路费) 按共享要求平铺粘贴,要露出发票代码、号码、金额。 13、如何添加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只能使用新增发票进行添加发票信息,不能使用发票查

询添加发票不然会报错,如图: 14、常用数据的添加 所有客商需要在常用数据里面去添加,如果常用数据搜索框里面没有在上报添加客商,股份系统内的在中铁机构查找,以外的在外部往来单位查找,找到后双击,自动添加。

工商注册承诺书

工商注册承诺书_承诺书 xt-align: right;"> 承诺人盖章(签字): 日期: 注:申请设立登记时,曲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申请变更登记或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时,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其中: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分公司由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山隶属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山经营者签字。 工商注册承诺书二 工商登记机关告知如下: 一、本次登记系依照现行的登记法律法规和《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泉州市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办理,在申请登记前和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详细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泉州市人民政府将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市场主体前置行政许可L1录和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申请人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详细了解,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三、市场主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 益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企业增设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行政辖区(区、县及县级市)的,且在该经营场所不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忖的,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登记或者将经营场所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但在该经营场所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LI的,或者跨行政辖区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五、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涉及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须向有关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工商注册承诺书三 兹声明,本申请人已明确知悉上述告知事项,并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本申请人承诺,本次申请工商登记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涉及的内 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有关签名(或盖章)系当事人本人签名(或本单位盖章),股东(投资人或合伙人)意思表示真实。如有虚假,本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备注:1、上述承诺,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为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投资人;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变更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公 司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分公司登记申请人为公司。

谈谈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登记问题

谈谈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的问题 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营业执照是否属于登记机关擅自新设定行政许可?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能否按无照经营处罚?对这些问题常遭到质疑,我们工商 人员自己也感到困惑,争论颇多。 质疑意见认为:工商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登记的依据主要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卫生部卫医发[2000]385号《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六、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7]123号“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认为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已经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了。工商部门依据部门规章办营业执照的依据是错误的。要求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执照实际上是工商部门擅

自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国家工商总局答复个体诊所“应当办理工商登记”也是错误的。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为:“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得出结论: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者个体诊所只需要按规定取得执业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也不能对未办照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按无照经营进行处罚。 这些认识是错误的。 一、历史沿革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改变了医疗机构计划经济的模式,开始走向市场。《决定》明确指出:“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对其积极引导,依法审批,严格监督管理。当前,要切实纠正乱办医的现象。” 2000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3号决定》,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发布了《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

工商注册常见问题

1、公司注册流程是什么? 答:步骤一、核名; 步骤二、到注册公司所在街道办理房屋租赁证; 步骤三、到工商局窗口办营业执照; 步骤四、到质监局窗口办组织机构代码证; 步骤五、到税务部门窗口办税务登记证; 步骤六、到银行开基本户。 2、我想要注册公司,公司地址如何选择? 答:第一种:写字楼一般写字楼是可以直接注册的。在注册过程中需要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场所页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和租赁人和业主或者物业签署的租赁协议原件。这种地址不需要特殊的程序。第二种:商业用房区分房屋用途是否为商业用途的,主要是看房屋产权证中房屋规划用途性质,商业的或者办公用途的直接就可以使用。产权单位为小业主的:房产证完整的一套复印件上每一页都由房屋所有权人签字,《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场所页房屋所有权人签字。和租赁人和业主签署的租赁协议原件。第三种:居民楼又称民宅,就是供人们居住的地方。现在政府已经放宽政策,可以用居民楼来申请注册地址。不过需要经过一整套的手续才可以获得居委会的盖章。 3、无地址(虚拟办公)公司注册是否合法? 答:虚拟注册地址的话那么分为工商局正式批准的集中办公区(现在叫企业孵化器)和不是正规批准的野地址。集中办公区会对入驻的企业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有要求,例如朝阳区是1000万注册资金以内,经营范围不能有前后置审批,这种地址只要每年按时续费那么税控,发票工商年报都没有问题,如果是未经过正式批准的地址那么可能当时能打下来营业执照但是后面会有各种麻烦,随时会因为注册地址的事被查。 4、公司注册在朝阳、海淀和昌平有什么区别? 答:不同地地区对不同行业的扶持力度和限制政策不一样,朝阳停止注册投资类公司了,不知道什么时候放开,而昌平目前还是可以注册的,估计过段时间也不让了.剩下的就是公司形象问题和成本问题了,昌平是村,朝阳海淀看起来大气一点,办公地址和注册地址也要贵一些. 5、互联网公司注册地址可以是租住的民房吗? 答:可以 6、公司注册七八年了,一直没交税,现在想重新注册公司,可以注册吗? 答:可以 7、注册公司名称时,「某某(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答:「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由北京市工商局核准企业名称的公司,但营业执照可能是北京市工商局核发,也可能是北京市下面的区县工商局核发。「某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 价格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沪卫规财[2006]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6.06 【实施日期】2006.06.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价格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的通知 (沪卫规财(2006)2号) 各区县卫生局、物价局,各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切实落实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责任制 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直接关系到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各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提高对价格管理工作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切实落实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责任制。各营利

性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管理负总责,建立严格的自我监督和约束机制,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二、加强价格管理 (一)药品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市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并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补偿成本、缴纳税收、合理回报的原则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三)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自律行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将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用书面和电子文本形式报所在区县物价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区县卫生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负责将辖区内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电子文本报送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在上海卫生信息网上公示(具体报送要求见附件)。新开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对外开展执业活动前完成备案工作。医疗机构自备案起半年内不得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半年后,医疗机构如需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需重新备案。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2006年内完成备案工作。 (四)各区县卫生主管部门、卫生工作者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的行业管理,对本辖区内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备案价格进行协调平衡。

常见业务问题解答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解答 1、同一个行政事业单位如果分别执行“行政”和“事业”二套会计制度时,数据如何报送? 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资金和财产都应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执行一种会计制度,将全部资产财务纳入一套制度反映。 因此,同一个行政事业单位,如分别执行“行政”和“事业”二套会计制度时,应按规定进行纠正,以一套数据进行报送。 2、二个或二个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和资产在一起统一核算时,如何填报? 答: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和资产无论是否实行独立核算,均应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独立填报相关信息。填列中需注意: (1)管理财务和资产的单位应填列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所有信息,其中《单位情况表》和《人员机构情况表》只填列本单位信息,表中的“独立编制机构数”和“独立核算机构数”均为1个。在《单位情况表》的“备注”中,需注明“XX、XX单位财务、资产和我单位在一起统一核算”。 (2)没有财务和资产的单位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除不需填列“资产卡片”和《资产负债表》外,应填列《单位情况表》和《人员机构情况表》等本单位的信息,表中的“独立核算机构数”不应填数,“独立编制机构数”填1个。在《单位情况表》的“备注”中,需注明“本单位的财务、资产和XX单位在一起统一核算”。 3、预算管理中,单位人员分行政、全供事业、差供事业和经费自理事业等分别编报时,资产管理数据如何报送? 答:按一个单位统一填报。 4、单位内设机构财务和资产实行独立核算时,如何填报? 答:同一个行政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无论财务和资产是否实行独立核算,内设机构都不能做为独立填报单位,内设机构的财务和资产应并入本单位填报。 5、主管部门财务处管理的系统财务和资产如何填报? 答:主管部门财务处因不是独立单位,其管理的系统财务和资产应并入主管部门机关本级填报,在“单位情况表”的备注栏内予以说明。 6、单位情况表中单位基本性质的填报。 行政事业单位填写单位情况表时,行政单位的基本性质如果填写了“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对应到“政府机关”、“群众团体”、“公安”、“检查”、“法院”、“司法行政”、“监狱”、“劳教”。具体在单位情况表中“备注”栏填写。 7、土地与房屋价值在一起核算时如何录入卡片? 答:土地与房屋无论价值是否在一起核算,在录入资产管理卡片时,应分别录入“土地”和“房屋与构筑物”卡片。资产价值能拆分的进行拆分,不能拆分的,“土地”卡片中的“价值类型”可选“无价值”。分别在卡片的备注中予以说明。 8、一些特殊资产,在软件中的“资产分类名称”找不到对应代码,如何填写? 答:在该大类资产项下,选择类似的资产分类或者选择该类资产的“其他类”,在“资产名称”中写明资产的具体名称,在卡片“备注”中予以说明。 9、软件中《单位情况表》里的“单位层次代码”和“同级财政单位层次代码”如何填写? 答:按照培训时下发的相关填写单位层次代码的培训资料填报。同级财政单位层次代码填写:907125 10、资产管理卡片中的“采购组织形式”如何填列? 答:“采购组织形式”共有下列四种形式,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填写: 一是“政府集中采购”:由本地区政府部门统一组织的采购;二是“部门集中采购”: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采购;三是“分散采购”: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四是“其他”,上述三种形式之外的,如接受捐赠等取得的资产。 11、卡片信息内是否要求添加资产照片?

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及承诺书

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及 承诺书

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系公司实际上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特委托乙方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此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并代为行使相关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相关权利。 甲方作为公司的实际法定代表人,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实际权利及义务;乙方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没有实际权利义务,仅是工商登记形式上的法定代表人。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公司的实际法定代表人,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实际权利及义务; 2、甲方作为公司的实际法定代表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3、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但必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应当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报酬; 5、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因公司经营活动或其他原因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获得报酬; 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文件上具名、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参与公司活动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权利;

3、乙方作为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除履行程序性的职责外,承诺不行使任何实际的职权,乙方不承担甲方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 5、乙方不得利用挂名身份或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或侵吞公司资金、财物; 6、乙方不得作出任何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及甲方利益的行为。 四、委托费用 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 币元,作为乙方积极履行本协议的报酬。 五、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苏州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关于“自用”的证明材料: A1有关房屋产权及用途证明材料、收入用途书面说明(必报); B1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B2自建房屋的有关报批证明材料(必报); C1购置房屋的发票#C2自建房屋的有关发票补充: (6)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各类应税合同、凭证,权利许可证照等应当缴纳印花税。

网工商注册常见问题FAQ

工商注册常见问题FAQ 什么是无资金无地址注册公司?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市监注字(2010)16号文件关于落实《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我市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登记注册政策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二款(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注册,即“无办公场所也可注册公司”)。 无办公场所注册公司有哪些优势? (1)不需要独立租用办公地址,在家即可办公,节省大量创业成本 (2)政府合法扶持,入驻安全可靠 (3)代收政府、银行信件 无办公场所注册公司需要哪些条件条件? (1)从事的行业和项目仅限于电子商务。 (2)在本市没有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 (3)无不良信用记录。 无办公场所注册公司需要哪些流程? (1)填写《入驻商务秘书企业申报表》 (2)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提供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1寸彩照2张 (4)与我司签定《办公住所托管使用协议书》 (5)按《办公住所托管使用协议书》的要求付款 (6)由网邦商务部办理《办公住所托管使用协议书》,并准备网邦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网邦公章、网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给客户。 信星计划备案资料有保护吗? 备案资料是有保护的。在企业备案完毕之后激活,可设置开启密码。该密码只有该企业和信息库知道。并且该资料在网站上是禁止粘贴和转载的,在外部只能看见该企业的资料有:企业名称、代码、信用等级、以及信用等级的演变过程。 无资金注册公司需具备的条件? (以10W注册资本为例): 1、必须有两个股东 2、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0W,实收资本为0,但是不影响公司任何使用功能和运作; 3、认缴制必须在公司注册后两年内完成验资; 4、行业表述可为电子商务、网络科技、科技类等; 5、经营项目必须是电子商务; 6、认缴制不用拿出注册资本上10W进行验资也可以领到营业执照,为创业者前期创业 降低了门槛; 7、认缴制还可挂靠商务秘书企业,只需一两百一个月的挂靠费用。 信商工程注册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加入信商工程可在我司官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88205178.html, 线上进行申请: 1.客户在公司官网上点击加入信商工程。 2.选择对应的套餐,填写信息。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 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 卫生部卫医发[2000]385号《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民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为做好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各类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上述法规明确了我国现代医疗机构不再全部是非营利性机构,还有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也不再全是公立的医院,民办的医疗机构具备一定条件也可以被注册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两者的运行模式是不同的,有时不易确定。 一、非营利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概念与含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改善医疗条件、引进先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多见于政府财政投资兴办的医疗机构,近年来也有社会捐资兴办;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对社会开放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固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和自然人举办的合伙或个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参照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它依法自主经营,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多是个人资金或者合伙、合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二、两者在实际运营中的主要区别 1.经营目的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于收入的利润可以分红和用于回报投资者,赚钱是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终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也有利润,但这些利润只能用于扩大医疗规模和自身发展、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用于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运行的目标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社会目标,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财政补贴政策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规定,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发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科学研究、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可以通过收费补偿。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亏损和除

新版ISOIEC17025常见问题答疑

新版ISO/IEC 1702蹄见问题答疑 1、请问工程类的现场检测,检测环境复杂、不确定,影响因素太多且瞬息万变,测量不确定度还要做吗?如何做? 只要是出具数值的检测结果,原则上都应该评定测量不确定度,除非有些特定的检测活动由于方法本身的特性无法进行严格的评定。 2、2018年3月1日前,可以申请2017版吗? 暂时不可以,因相关文件还没有正式发布。 3、请问现行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17025的关系?它们之间有冲突吗?现行资质认定的评审准则依据的是ISO/IEC 17025:2005 ISO/IEC 17025:201潍加了一些新要求,同时也删除了个别条款,很多条款变得更加灵活,包容性更强, 与现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之间没有冲突,只是在要求的措辞表述上略有不同。 3、准备申请认可的实验室,已按老版标准运行了3个月,新标准出来了是不是要按新标准运行满6个月后才可以申请? 白建立体系起运行三个月即可,并未要求按新版标准运行六个月。 4、官方版本是否会增加中文? 请等待CNAS发布新版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5、对报告修改必须标识修改内容。怎样标识。如客户名称里的字打错字了,进修改。加标识,错与对都提现报告上面吗? 新版标准只是要求标明修改了哪些信息或数据,并没有要求同时给出原有数据或信息。 6、是否有一个表格的形式来个新版旧版对比便於比较? 请关注CNAS网站或认可公众号,在公布新版认可准则时,将同时公布新旧版对比分析。 7、检测报告必须出具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数据吗?

对检测报告何时必须给出测量不确定度,新版标准与2005版标准的要求是等同的,即实验室应在下列情况下应给出测量不确定度: --测量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时; --客户有要求时; --测量不确定度影响到与规范限量的符合性时。 8、文审正在进行咋办?用旧版吗? 如果认可申请已经受理,并在文件评审过程中,可以依据2005版标准继续进行评审,待认可后的第一次定期复评审再转换到新标准,也可选择在第一次监督时进行转换。 9、受限制于能力验证提供者,只能按照频次要求去参加能力范围内的项目。外部质控怎么策划? 外部质控应考虑认可范围所覆盖的检测和校准方法,CNAS?定的能力验证的领域和频次只是最低要求。没有能力验证的检测和校准项目,只要技术可行,应进行实验室间比对。 10、对应的应用文件呢?申请ISO15195+1702强不是也要变更了,要再去申请?ISO 15195还没有被修订,但ISO/IEC 17025已有新版标准,实验室也应进行转换。 11、为确保所有实验室的顺利过渡,CNA浏于2018年3月1日完成所有相关文件的修订,给实验室6个月的过渡期,拟于2018年9月1日后,所有的复评审(包含换证复评审)均按ISO/IEC17025:2017^施。按照上述说法,请问体系变更为2017版的之后,是否需要运行六个月之后才能提出申请?另外,实 验室如果9月1号之前提交申请,9月1号之后进行现场评审,是按照2005版的么? 新版转换并不要求运行六个月才进行评审。定期复评审不需要实验室提交申请,只有换证复评审实验室才需要提交申请。2018年9月1日后(拟定时 间)的初次评审如果依据2005版标准,那么第一次监督评审就必须是按新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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