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本位课程流派

社会本位课程流派
社会本位课程流派

1、结合自己的课堂教学,谈谈如何合理选择社会本位的课程流派理论。

社会本位课程理论是在知识本位与儿童本位后出现的一个课程理论流派,在这里知识与社会得到了切实的衔接与统一。

社会本位课程流派在认识论上是以社会批判理论与新教育社会学。社会批判理论从工具理性批判开始,论述了社会结构与个体心理结构之间相互影响的关系,进而论述人的个性解放需要在交往中实现与完成。这样的研究路径,在批判课程理论中体现的非常明显。在新教育社会学看来,知识就是意识形态。学校教育与课程具有复制以及再生产既有社会结构的作用与效果。然而,学校教育并不是被动地进行着文化再生产,它本身也蕴含着抵制的功能,这种抵制主要蕴含在学校的日程生活细节中。

在价值论上是以社会事实为基础,从儿童个体价值走向社会价值,将个体价值统合与社会群体价值之中,来展开课程的设计与问题的讨论。在方法论上,主要持守的是解释——批判的路径。

社会本位课程流派基于社会需要与生活需要,从社会结构入手来讨论课程问题,隐性课程开始进入研究者的视野,关注到了隐性课程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

1、学校课程是显性课程与隐性课程的统一

在社会本位课程流派看来,学校课程是非常复杂与多样的。传统的显性课程仅仅是关注到了知识与儿童本身,而忽视了潜藏在只是背后的权力,抽离了隐藏与儿童背后的家庭差异,社会分层的社会事实。

因此,学校课程需要去检视一种结构性沉默,需要教师与研究者进行反思性实践。

2、课程的目标是社会公正与人的解放

基于潜在课程的理论,课程的目标是追求社会公正,对社会公正的追求,采用的路径是转向背后。转向潜在课程,透视其中潜藏的不公正不公平现象。在追求公正的过程中,以实现人的解放为其旨归,以关注弱势族群为其使命。这是社会本位课程相比于知识本位以及儿童本位课程最大的不同。

代表理论

1、反思性实践

反思性实践是社会本位课程流派的代表理论之一,从社会实践的角度去反思学校课程,反思课程知识当中蕴含的社会问题。在他们看来,学校课程知识并不是中立的,也不是最有价值的,学校课程知识是一种社会性建构。

2、再生产理论

再生产理论可以说是新教育社会学以及社会批判理论对课程研究的直接影响。其理论的研究也形成了批判教育理论当中重要的构成部分。再生产理论主要有两个代表。

“经济再生产理论”

经济再生产理论的代表人物是鲍尔斯与金蒂斯,他们认为学校课程与学校教育是和既有的经济地位相联系在一起的。经济地位处于优势的人,他们的子弟在学校教育中也处于优势的地位。相应地,那些经济地位处于劣势地位的子弟,他们在学校教育当中,也容易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在他们看来,学校教育与课程与既有的社会经济地位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学习教育的实质是既有经济地位的再生产。

阿普尔的“霸权-国家再生产理论”

“霸权—国家再生产理论”的代表人物是阿普尔。在分析课程知识的过程中,阿普尔认为需要将宏观与微观的视角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既看到国家的结构,也能看到学校教育的进行过程。在他看来,学校课程的实质是官方知识,官方只是所体现出来的实际上是特有阶层的利益与优势,因而,课程知识背后蕴含着霸权,这样的霸权是意义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学校教育通过课程知识蕴含的霸权实现着国家的再生产。

抵制理论

抵制理论的代表人物是吉鲁。在吉鲁看来,认识具有主观能动作用的主体,由于权力是双向的,既有自上而下的权力,也有自下而上的权力。我们不能忽视自下而上的权力对自上而下权力的抵制。当然,

这种抵制也是有不同层次与不同程度的。抵制并不是简单的破坏或是逃离,而是自下而上权力的重建,抵制蕴含着一种变革。

2、对社会本位课程流派观点如何看待?在当代的课程改革与教学实践中,以什么样的方式体现出来?

社会本位课程流派在认识论上是以社会批判理论与新教育社会学。社会批判理论从工具理性批判开始,论述了社会结构与个体心理结构之间相互影响的关系,进而论述人的个性解放需要在交往中实现与完成。这样的研究路径,在批判课程理论中体现的非常明显。在新教育社会学看来,知识就是意识形态。学校教育与课程具有复制以及再生产既有社会结构的作用与效果。然而,学校教育并不是被动地进行着文化再生产,它本身也蕴含着抵制的功能,这种抵制主要蕴含在学校的日程生活细节中。

在价值论上是以社会事实为基础,从儿童个体价值走向社会价值,将个体价值统合与社会群体价值之中,来展开课程的设计与问题的讨论。在方法论上,主要持守的是解释——批判的路径。

社会本位课程流派基于社会需要与生活需要,从社会结构入手来讨论课程问题,隐性课程开始进入研究者的视野,关注到了隐性课程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

历史意义

社会本位课程流派最主要的功绩在于突破了课程的单维研究,引入了隐性课程这一学校教育场域中最重要的课程形态。从隐性课程的

角度解析了课程结构、学校教育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另外,通过从微观与宏观两个层面,解析了课程知识的实质是官方知识,蕴含其后的内涵是社会建构。这样的研究,真正地将课程问题与社会问题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为学校教育的问题研究拓宽了视野与维度。

现实困境

社会本位课程流派随着社会的发展与问题的研究,也遇到了很多的困境。一是对隐性课程批判过度。学校课程受制于隐性课程的发展,然而,对于隐性课程的作用也需要有一个比较可以接纳的态度,批判的目的是为了建构,不是为了一味地批判。隐性课程告诉我们学校课程中存在着不同形式的“霸权”,然而,如何应对这些不同形式的霸权。需要我们认真地思考与反思。

遭遇质疑

这也是社会本位课程遭遇到一系列的质疑,如何从课程批判走向课程建设?这无疑将成为未来课程发展的一个主要挑战与开垦地。

对“能力本位”课程评价的思考

对“能力本位”课程评价的思考 [摘要]“能力本位”课程评价可以借鉴职教课程模式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能力本位”课程评价基本标准、“能力本位”课程主要特征、“能力本位”课程评价中反馈及修正三个方面。但在运用的同时,还要注意实践和理论并重、过程和结果并重、注重人文素养、重视职业道德。 [关键词]能力本位课程评价职业道德反馈 “能力本位”或称“能力中心”课程观体现了芬奇、迈克和杰米逊等人的课程理念。“能力本位”课程观视课程为一组行为化目标和为实现目标而有计划组织的学习活动、经验;课程开发的参与者首先是企业界人员,其次是课程专家、学校教师。课程开发程序一般采用比较客观、规范的DACUM法,即首先由企业界人员按严格的步骤、方法进行职业分析和工作分析,产生一张将某一岗位工作条件加以分析并描述的DACUM表(其中的工作任务或行为被认为是能力);然后由课程专家、教师据此DACUM表编制课程。在这种课程观及其课程模式下,因为课程内容的选择及组织直接由DACUM表决定,所以学校教育与企业的实际联系比较紧密;而且,按照行为化的目标组织教学,评价教学结果,易于在技能训练方面达到熟练。 “能力本位”或称“能力中心”课程对于我国职教课程的影响是巨大的,并在众多国内职业院校中得到广泛推崇。但作为一种职教课程是否应该得到应有的肯定和推广,既要看到它的社会效益和个人价值,也要看它的教学效果是否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因此,如何有效地进行职教课程的评价,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际问题。可以借鉴职教课程模式评价的指标来看“能力本位”的课程评价。“能力本位”课程的评价主要涉及了“能力本位”课程评价基本标准、“能力本位”课程主要特征、“能力本位”课程评价中反馈及修正三个重要问题。 一、“能力本位”课程评价的基本标准 职教课程模式评价的基本标准包括课程职责、课程结构及其开发、课程效能三个方面。其中,课程职责是指课程目标是否能够符合企业、雇主及学生个体的需要,实质上是对课程目标及其所反映的课程观的一种评价。“能力本位”课程与企业和雇主的需要紧密相关,企业和雇主都积极地参与到课程内容的设置和确定上来。而学生个体在“能力本位”课程的学习中,既满足了企业用人的标准需要,又满足了自身就业的需要,完全达到了课程职责的要求。

法社会学论文

论人治与法治 法治,其定义为:国家用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人们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为前提。不然法治就难以产生社会秩序。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社会秩序才会产生。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一个没有清楚界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法治是无效的。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各有不同的前提。一个国家,清一色的法治不好,也无效;清一色的人治也不好,也无效。最有效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越来越纷繁复杂,传统的经济管理手段越来越不能适应需要,以法治国,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已是势在必行。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为政在人"的积习很深,如果不对人治和人治思想进行彻底的清算,我们很难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所谓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就只能是纸上谈兵。许多问题的是非曲直,不是依靠法律条文,往往得由领导人来裁决,从而也造成了许多问题上争论不休。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 人治的一个重要特征,从历史上看,就是每朝最高统治者无一不总揽全国军事、政治、经济、司法大权,所有政事听凭这个人独断专行。"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唯予一人有佚罚","听予一人之作猷","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为了防止大权旁落,历来的君主帝王一再削弱宰相的权力,致使"三公九卿,形同虚设"。人治的另一个特征,是实行"亲贵合一"的组织原则和推崇"忠孝"思想。由于皇权至高无上,与皇帝有血缘关系的皇族和外戚分享着特殊尊荣。汉、唐、明等朝代都有宦官专权和外戚干政的现象。"任职终身"、"荫泽子孙",是人治的又一特征。在中国历史上,除了政治的变故和权力的倾轧外,没有哪位皇帝是活着时就主动让位的。至于每一朝代的各级官吏的选拔和委任,无论是分封制、荐举制、九品中正制,还是后来的科举制,几乎无一例外地保障他们终身乃至世代为官的特权。人治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常常混淆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以礼断狱"、"以言代法"、"以人代法"、"重德轻刑"。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解决"人治"问题上采取了各种措施,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还很不完善,人治和人治思想依然有它的市场,人治是中国经济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经济现代化要求必须实行法治,彻底摒弃人治。法治是近代大工业和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近代西方的法治,推动了西方生产力的迅猛发展,

树立远大志向担当社会责任

树立远大志向,担当社会责任 17岁的我们英姿勃发,17岁的我们青春似火,17岁的我们健步如飞,17岁的我们志向远大…… 古今中外,我们知道有许许多多的人都有伟大的志向。 苏轼曾说过“会挽雕弓如满月,西北望,射天狼。”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渴望一展抱负,杀敌报国,建功立业的人;有个人尽管双鬓发白,但还是心系国家,他吟道:“了却君王天下事,赢得生前身后名。”他的爱国激情和雄心壮志蕴藏在诗中;一代枭雄曹操说过“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他的一种不服老,仍有雄心壮志的精神跃然纸上;还有我们伟大的周恩来总理说过:“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他在少年时代就立下这样的宏伟志向,令人好生敬佩…… 读别人的故事,成就自己的人生。 法国科学幻想小说家儒勒·凡尔纳,为了写作《月球探险记》,就认真阅读了500多种图书资料;司马迁,遵从父亲遗嘱,立志要写成一部能够“藏之名山,传之后人”的史书.尽管被捕入狱,遭受残酷的“腐刑”,但他忍辱奋起,用18年写成让人为之惊叹的《史记》,开创我国纪传体通史的先河;张海迪,一个身患高位截瘫的不幸者,通过在病床上用镜子反射来看书,以惊人的毅力学会了4国外语,并成功的翻译了16本海外著作…… 这些人,都是我们的榜样。他们为什么会被我们尊敬?我认为,原因是他们有伟大的志向,并有为之奋斗的毅力。 17岁的我们,拥有最美好的年华,有着最灿烂的青春。我们,都应该有自己的理想。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便有了想当一名人民教师的愿望。当感受到学生们殷切的目光,自己就会感到幸福;当看到学生们积极踊跃的发言,自己就会感到欣慰;当听到学生们的欢声笑语声,自己就会感到快乐;当看到学生们一点一滴的进步,自己就会…… 时光在流逝,梦想在延续,我们的青春将会更加璀璨。我们要好好学习,向着自己的目标努力,实现自己远大的理想。让自己的青春无悔!

对经济社会责任的本位理解

对经济社会责任的本位理解 法律本位是指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经 济法的法律本位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具有社会本位性。本文从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础三个方面论述了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前提,以证明经济法的是在经济、思想、法律社会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必然以社会为中心;同时通过阐述社会法的产生过程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法法域性质说明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 一员始终立足于社会,在社会公共领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法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法益目标,并以社会公平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由此更表明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所谓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依王伯倚先生之说)。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经济法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法律基础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经济法的产生正是满足了社会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带有社会法的气息。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中的一员,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来,各尽其责,更加证明其社会本位性。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从其内涵、核心以及目的也表现了经济法这一与生俱来的性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在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经济过程和经济关系中,它是以具体国家机关或者某种经过授权的组织,作为特定的物质利益实体和社会组织的身份、地位出现的。在具体经济关系中,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权利,对社会负责,不得以不当或过度的行政权力和长官意志,妨碍或损害市场主体及非国有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不能非法损害和侵吞其他主体的物质利益。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不得片面强调自身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借口对抗行政干预而损害他人或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不是不讲权利,只讲责任。相反,它强调并全面贯彻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它主张要正确把握权利、义务设置的出发点和基础,理解权利的来源和获取、行使的条件。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个人等,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有权利、获得利益。因此,社会本位不是义务本位,更不是企业或个体义务本位。社会本位的思想是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反映社会进步的要求的。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本质密切相关。在现阶段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讨论分歧众多,说明该研究在我国尚不成熟,其支撑理论仍待完善,目前确定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条件尚不具备。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对经济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原则研究终将完善并标示经济法学理论的成熟。 关键词: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研究。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规则。张文显教授指出原则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1]。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根据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则可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根据内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基本原则体现法律更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门或许多法律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体现在它是国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的中介,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术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定义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中特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及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学基本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者日多,观点层出不穷,蔚为大观。有学者进行统计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较有影响的学说就有三十余种。综合分析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 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3]。2“. 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4]。3“. 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

知识、能力、素质本位

知识·能力·人格·素质 中国现代高等职业教育从它肇始就受到社会的关注,就面临着如何嬗变转型并脱胎换骨的苦苦思考与探求,尽管20多年来在名校林立、社会疑虑、自身嬗变的艰难历程中,逐渐构建了自已较具特点的以能力本位为核心的办学理念和目标追求,但其基本价值取向仍徘徊在我国传统教育那种“功利性实用教育”的阴影中,依然没有走出现代中国文化中“把有限的价值当作人生的终极价值”的误区。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出发,即从知识本位、能力本位、人格本位和素质本位来探讨和思考未来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内涵及其发展趋势。 一、知识本位的高职教育 我国的现代职业教育从开始起,就一直受到我国传统教学观念的影响,并长时间的主导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传统教学观念是汇聚了几种教学思想源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们是:千百年来延续下来的民族的重书本知识教学思想;20世纪初由一些留学海外的知识分子输入的赫尔巴特的教学思想;新中国成立后由国家政府支持引进推行的凯洛夫的思想。这种传统教学观念是以知识为本位的,十分强调教学的认识性质,强调人类社会历史经验(即间接经验)的传授与学习在教学中的基础或中心地位,并认为学生接触实践,增加直观经验和感性知识是为学习间接经验做准备的。总之,这种教学观念对学生的身心素质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了大批人才。但在教学实践中,普遍缺乏学生的主体活动,尤其是缺少“做中学”的环节。因此其作用的局限性又是明显的: 第一,书本知识的教学虽然是学生发展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因为学生任何素质的发展除了要学习间接知识经验、掌握一定的知识基础之外,还要通过亲身活动的磨练和直接经验的积累,才能实现任何素质的发展。而且对于发展来说,后者比前者显得更为重要,更为复杂。

教育目的中个人本位论与社会本位论的对立与历史统一

---------------------------------------------------------------最新资料推荐------------------------------------------------------ 教育目的中个人本位论与社会本位论的对立与历史 统一 教育目的中个人本位论与社会本位论的对立与历史统一近些年来,个人本位论与社会本位论的论争引起了我国学者的普遍关注,研究成果不断增多,其中不乏真知卓见。 但我们感到,对教育理论中这一根本性问题的探讨还有必要深入下去。 教育目的的个人本位论主张教育目的应以个人价值为中心,应主要根据个人自身完善和发展的精神性需要来制定教育目的和建构教育活动。 它否定社会制度的权威: 反对社会对个人的束缚,强调个人自由权利的至高无上,将人视为万物的尺度,主张教育的首要目的不在于谋求国家利益和社会发展,而在于发展人的理性和个性,使人真正成其为人。 在这种理论看来: 教育目的应该根据个人自身完善和发展的天然需要来制定,从而使人的本性得到完善和最理想的发展,因为个人的价值高于社会的价值;教育的首要必须反对和拒斥现实社会对人的发展的干扰,因为有利于个人发展的教育就一定有利于社会发展,但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教育却不一定有利于个人发展;人生来就有健全的本能,儿童是独立自主的个体,是真善美的原型,教育的目的就在于使这种 1 / 13

本能不受现实社会影响地得到自然的发展。 教育目的的社会本位论主张教育目的应以社价值为中心,应主要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来制定教育目的和建构教育活动。 它主张,个人的发展依赖于社会,受制于社会,人的身心发展的各个方面都靠社会提供营养,人的一切都从社会得来;真正的个人是不存在的,只有人类才是真正的存在,人之所以为人,只因他生活于人群中并参与社会生活;个人不过是教育的原料,不具有任何决定教育目的的价值;教育的首要目的就是使个体社会化,使个人适应社会生活,成为对社会有用的公民;教育过程就是把社会的价值观念或集体意识强加于个人,把不具有任何社会特征的人改造成为社会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教育目的中的个人本位论与社会本位论的划分,主要是对不同学者在教育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的价值选择和思想倾向所作的抽象概括,而在实际中,就一个个学者来说,纯粹和绝对的个人本位论者社会本位论者事实上是不存在的。 而这一点在我们过去的研究中被极大简单化了,历史上的一些教育思想家以及他们丰富而复杂的教育思想往往被简单而绝对地、非此即彼地划分到某一个理论派别,在理论界和实践界产生了很大的误导。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个人本位论者一般是针对社会现实损害了个人发展而强调入自身发展需要的;社会本位论者一般是针对个人发展脱离或背离了社会规范而强调社会发展需要的。

树立远大理想担当社会责任

树立远大理想,担当社会责任 理想对于一个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树立一个远大的理想则是让我们驶向成功的风帆。作为一名高中生,一名光荣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我们亦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和大家分享这样一则故事:一天,有位记者问三个工人:“你们在做什么?”第一个说:“砌砖。”第二个说:“我正在建造世上最有特色的房子。”第三个人说:“我们在创建一座新城市。”后来,第一个人一直都普普通通,第二个人却成了有名的建筑师,而第三个人成了前两位的老板。所以说,一个人应该有一个远大的理想,这个远大的理想是奋斗的目标。正如歌曲中唱到:“有梦想谁都了不起。”第一个人之所以一生无所作为是因为他没有自己的理想,他不知道自己的奋斗目标,也就没有所谓的奋斗。 一个远大的理想也是奋斗的动力。大音乐家贝多芬在中年是双耳失聪,对于一个音乐家来说,这无疑是致命的打击,换做常人肯定会承受不了这样的打击。但是,贝多芬并没有以此为借口而放弃他的事业,放弃他的理想,在这期间他创造出了响誉世界的《生命交响曲》。正是贝多芬的理想给了他战胜困难的信念,给了他继续前行的动力。他远大的理想让他坚持自己的选择,奋斗向前永不放弃。 我们应该有一个理想,这个理想让我们明确了我们的奋斗目标,同时也会给我们奋斗的动力。上世纪20年代初,年仅12岁的周恩来说道:“为中华民族之崛起,腾飞于世界而读书。”他一生都在坚持这个目标,并不懈地为之努力,最终他实现了他最初的理想。 树立远大的理想是事业上成功的前提,是驶向成功的风帆。理想并不是空想,它

会给人目标,也会给人为了这个目标奋斗的动力。所以树立一个远大的理想是十分重要的。没有理想的人,一生可能会碌碌无为。为了让我们的人生有鲜活的色彩,树立一个属于自己的远大理想。 同样的,作为新时期的中学生,我们也要担当社会责任。 高中时代是培养学生道德观念、责任意识的最佳时机,高中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国家与社会发展的未来。如今人类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对于中国来说,新的世纪将是中华民族实现复兴的世纪。作为一名高中生,有责任意识与担当意识,对祖国和民族的未来关系重大。纵观我们这个社会,由于一些不良思想、不良风气的侵蚀,涉世未深的高中生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正面临着严峻考验,懒散、矫情、堕落、放纵,无远大理想,无坚定信念,无高尚追求,成为我们成才过程中的巨大隐患,成为众多关注者的担忧。任其生成,任其发展,怎能担负起自己国家的重任!所以,作为一名当代高中生,曾经被人们誉为“天之骄子”就更应该要明确社会责任,要勇于担当。把自我的行为与国家社会的发展联系起来,实现自己的价值。 一个远大的理想会给我们前行的目标与动力,如同黑夜中的火把,在我们前行的道路上,帮我们战胜黑夜的力量。所以说,人应该有一个远大的理想。而担当责任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该做且必须做到的事,特别是我们当代共青团团员更应该有该有的担当。只有每一个人都树立远大的理想的理想,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我们整个社会的明天才会变得更加美好! 高一(7) 余俊颖

社会本位课程流派

1、结合自己的课堂教学,谈谈如何合理选择社会本位的课程流派理论。 社会本位课程理论是在知识本位与儿童本位后出现的一个课程理论流派,在这里知识与社会得到了切实的衔接与统一。 社会本位课程流派在认识论上是以社会批判理论与新教育社会学。社会批判理论从工具理性批判开始,论述了社会结构与个体心理结构之间相互影响的关系,进而论述人的个性解放需要在交往中实现与完成。这样的研究路径,在批判课程理论中体现的非常明显。在新教育社会学看来,知识就是意识形态。学校教育与课程具有复制以及再生产既有社会结构的作用与效果。然而,学校教育并不是被动地进行着文化再生产,它本身也蕴含着抵制的功能,这种抵制主要蕴含在学校的日程生活细节中。 在价值论上是以社会事实为基础,从儿童个体价值走向社会价值,将个体价值统合与社会群体价值之中,来展开课程的设计与问题的讨论。在方法论上,主要持守的是解释——批判的路径。 社会本位课程流派基于社会需要与生活需要,从社会结构入手来讨论课程问题,隐性课程开始进入研究者的视野,关注到了隐性课程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 1、学校课程是显性课程与隐性课程的统一 在社会本位课程流派看来,学校课程是非常复杂与多样的。传统的显性课程仅仅是关注到了知识与儿童本身,而忽视了潜藏在只是背后的权力,抽离了隐藏与儿童背后的家庭差异,社会分层的社会事实。

因此,学校课程需要去检视一种结构性沉默,需要教师与研究者进行反思性实践。 2、课程的目标是社会公正与人的解放 基于潜在课程的理论,课程的目标是追求社会公正,对社会公正的追求,采用的路径是转向背后。转向潜在课程,透视其中潜藏的不公正不公平现象。在追求公正的过程中,以实现人的解放为其旨归,以关注弱势族群为其使命。这是社会本位课程相比于知识本位以及儿童本位课程最大的不同。 代表理论 1、反思性实践 反思性实践是社会本位课程流派的代表理论之一,从社会实践的角度去反思学校课程,反思课程知识当中蕴含的社会问题。在他们看来,学校课程知识并不是中立的,也不是最有价值的,学校课程知识是一种社会性建构。 2、再生产理论 再生产理论可以说是新教育社会学以及社会批判理论对课程研究的直接影响。其理论的研究也形成了批判教育理论当中重要的构成部分。再生产理论主要有两个代表。 “经济再生产理论”

施瓦布 实践性课程开发理论

施瓦布——实践性课程开发理论 一、简介 (一)实践性课程:四要素间持续的相互作用 在施瓦布看来,课程是由教师、学生、教材、环境四个要素构成的。 (二)实践性课程的开发方法:审议 施瓦布主张,课程开发的基本方法应是“审议”,“审议”是“实践性课程”的内在要求。“课程审议”是指课程开发的主体对具体教育实践情境中的问题反复讨论权衡,以获得一致性的理解与解释,最终作出恰当的、一致性的课程变革的决定及相应的策略。课程审议是在主体之间进行的,课程审议的主体自然是“课程集体”,该集体由校长、社区代表、教师、学生、教材专家、课程专家、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组成。 (三)学校本位的课程开发 实践性课程开发是以具体实践情境的特殊需要为核心进行的课程开发,它必然根植于具体实践情境。课程开发的主体不再是课程专家或学科专家,“课程集体”或“审议集体”成了课程开发的主体。在课程集体中,教师和学生是核心,强调教师和学生是课程的合法主体和创造者。教师是课程的主要设计者,在课程编制中起主导作用,并且在实施课程的实践中完全有权根据特定的情境,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对课程内容予以合理地取舍、批判。同样,学生也是课程的重要主体和创造者。虽然,他们不能直接设计、开发课程,但他们有权对教师提供的课程进行选择,有权对于什么学习内容是有价值的以及如何完成这种学习内容等问题向教师提出质疑,并要求解答。通过这些方式,把学生的全部生活经验参与到课程改造过程中,从而让“创造和接受课程变为同一过程,该过程导致儿童行为、成长和成熟的能力的增加”。 二、评析 (一)优点 1、施瓦布提出的实践课程开发理论强调课程的实践价值和动态过程,追求课程的实践性,重视课程开发中结果与过程、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使得广大教师从传统课程理论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并开始反省他们自己的课程编制和教学实践,

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

第一部分个人本位论 个人本位论高度推崇个人的价值与尊严。所谓个人的价值与尊严,用康德的话来讲,就是把个人看作是目的,而不是仅仅把个人看作是满足其他个人或群体意志的手段与工具。其反面就是认为个人微不足道,个人只是社会集体中一个无关紧要的分子或零部件。 个人为什么享有价值与尊严呢?理由主要有三点:其一,一切社会活动,一切政治法律制度,最终都必须与个体福利的满足联系起来,才能得到解释与说明。所谓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最终都必须落实到具体个体的身上,否则,这些利益就是空洞的、虚无的。其二,由于每个个体都具有独特的内在潜能与独特的个性品质,包括独特的气质,性格,才能思维方式与生活方式等,这就使得每个个体的存在具有独一无二性、不可重复性,不可替代性,独特的存在价值使得我们不可能将个体简化,还原为社会总体的多少分之一。每个个体都是一个大写的人。其三,虽说个人生活中绝大部分东西来源于社会,受制于社会,但个人身上与众不同的个性因素,是社会进化的种子或原因。如果没有个性的歧异与多样化,没有个人的标新立异与创新实践,就不会有社会的改良与进步。 社会本位论高度推崇社会的价值与尊严,所谓社会的价值与尊严,主要是指将社会的生存,延续与发展,社会总体利益的满足与提升作为目的来追求。社会的价值与尊严主要源于一下三方面:其一,生活在社会和集体中的个人比脱离社会与集体的个人更能成功地实现自己的愿望,目的与需要。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其二,个体的发展是以人类整个种族的进化发展水平为基础的,离开了社会共同体世代积累起来的文化遗产,文明成果或客观知识世界,任何个体想要有所发明和创造都是不可能的;其三,正如社会本位论者所看到的那样,人是社会的产物,个人生活的大部分来源于社会,依赖于社会,个人只有生活于人群中,参与社会生活才能成为人。个人自我概念的形成也离不开社会。 个人的价值及尊严与社会的价值及尊严,犹如社会生活的经纬线,对健全的社会来讲,两者都是不可或缺的。当然,两者的统一是有条件的。在以下这几种情况下,个人的价值与社会的价值、个人的尊严与社会的尊严往往发生矛盾与冲突:1 自我中心的个人主义,其表现是毫无节制地追逐个人的目的,为了实现个人的利益,可以致他人的正当利益或社会的公共利益于不顾;2 独善其身的个人主义,其表现是只要管好自己就够了,别的可以一概不管,抱有这种生活态度的人,往往对现实社会中的丑恶现象不闻不听,袖手旁观,听之任之,这实际上是对社会丑恶现象的纵容与默许;3 专制主义与极权主义的社会,这种社会与民主主义社会相对。在这种社会里,普通个体基本的人权常常得不到保障,普通个人的价值与尊严常常受到贬低与蔑视。整个社会等级森严,社会只追求和保障少数特殊阶层的利益。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前两种表明个人没有尽到对社会的责任与义务,最后一种表明社会没有尽到对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与社会本位的教育目的论相反,个人本位的教育目的论认为,个人价值远高于社会价值,因此应当根据个人的本性和个体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教育目的。持个人本位目的论的教育学家为数甚多。代表人物有卢梭、福禄培尔、裴斯泰洛齐等人。 个人本位的教育目的论往往强调人的自然本性,希望教育按照人的本性而不是违背这一本性办事。卢梭就认为,人的天性是善良的,“在人的心灵中根本没有什么生来就有的邪恶”,一切人的堕落都是由于社会的负面影响。故“出自造物主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到人的手里,就全变坏了”。“大自然希望儿童在成人以前就要像儿童的样子”,所以“要按照你的学生

大学生的社会责任和担当

大学生的社会责任与担当 学院:*********** 班级:*********** 学号:*********** 姓名: *** 摘要: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何锻炼自己使自己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如何实现中国的伟大复兴,实现我们的中国梦。关键词:大学生、责任与担当、意识培养 责任担当教育就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涵之一,也就是近年来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日益凸显出来的一个重要领域。责任担当教育就是指教育者通过合理、科学、有效的手段与载体使学生明确责任,形成担当意识并内化为自主行为。大学时期就是青年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并固化的重要时期,因此大学教育不仅要引导学生夯实基础,培养服务社会的能力,更要激发学生谋划与引领社会发展的责任感与追求。 一、大学生责任担当意识培养的重要性 大学时代就是培养学生道德观念、责任意识的最佳时机,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国家与社会发展的未来。加强与改进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 培育责任担当意识,能够大大提升大学生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如今人类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对于中国来说,新的世纪将就是

中华民族实现复兴的世纪。作为一名大学生,有责任意识与担当意识,对祖国与民族的未来关系重大。纵观我们这个社会,由于一些不良思想、不良风气的侵蚀,涉世未深的大学生的世界观、价值观与人生观正面临着严峻考验,懒散、矫情、堕落、放纵,无远大理想,无坚定信念,无高尚追求,成为大学生成才过程中的巨大隐患,成为众多关注者的担忧。任其生成,任其发展,怎能担负起自己国家的重任!所以,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曾经被人们誉为“天之骄子”就更应该要明确社会责任,要勇于担当。把自我的行为与国家社会的发展联系起来,实现自己的价值。 大学生责任担当意识的培养与传统思想道德教育理念就是一脉相承的。自古以来,中国的教育理论强调责任担当。孔孟之道体现了传统儒家文化把责任担当作为培养健康人格的追求。今天,在吸收传统文化的精髓时,要使大学生通过接受思想道德教育后,凝聚成一种勇于担当的内在动力,树立对时代负责的使命感。大学生责任担当意识的培养就是实现道德素质提升的着眼点与关键点。通过责任担当的培育,有利于大学生形成自我认同感,也能够形成正确的人际交往关系,从而获得她人的认同感;既鼓励大学生勇于获取胜利,也要求大学生勇于承担挫折与失败的责任。 二、大学生责任担当意识缺失的原因 大学生责任担当意识明显缺乏。其缺失的原因主要有:家庭教育过分强调学生以自我为中心,忽视社会责任感教育。家庭就是文明教育的起点,学生健康成长的很大因素来自于家庭教育环境。如今很多家

社会本位论和个体本位论代表人物及观点

社会本位论、个体本位论的典型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个体本位论:以个人为中心的个人本位价值观,高等教育的目的促进作为个人的每个学生在个性和理性方面的发展,即培养和谐发展的个人。东方世界,老子就强调个人修养的完善,更好理解“道”。西方世界,雅典的自由教育是以人为中心的价值观的源头。 代表人物主要观点 1、卢梭(法国)高扬文艺复兴人本主义大旗,抨击封建社会的没落,坚信人的善良和社会的腐朽,其自然教育的主张以学生的本性自然发展为目标。 2、裴斯泰洛奇(瑞士)学生生来就蕴涵各种能力和力量的种子,教育就是促进儿童的各种天赋才能的种子的到和谐发展 3、福禄倍尔(德国)主张吸取并在社会生活中自我表现、自由发展,教育提供外部条件解除对学生身体和灵魂的束缚。 4、斯宾塞(英国)教育要为年轻一代完满生活做准备,教给学生有利于生活的科学知识。 5、罗波特·赫钦斯《美国高等教育》理智的美德是由理智能力的训练而获得的习惯,不论学生是否注定从事于沉思的社会或现实的生活,由理智美德的培养所组成的教育是最有用的教育。 社会本位论:以社会为中心的社会本位价值观,高等教育的目的作于培养为社会或国家服务的人才。东方世界,孔子认为教育是个体社会化的过程,学习知识的目的在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学记》中记载“建国君民、教学为先”,“化民成俗,其必由学”,教育为统治阶级培养所需人才、同时形成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秩序。西方世界,斯巴达的军事教育是社会为中心的价值观的源头。 代表人物主要观点 1、柏拉图(古希腊)西方教育史上,强调教育社会价值的第一人,培养“理想国”所需要的哲学家和军人 2、洛克(英国)提倡绅士教育,培养英国资产阶级与贵族联合执政所需“有德行,有用能干”的绅士 3、凯兴斯坦纳(德国)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强调公民教育 4、赫尔巴特(德国)以永恒不变的五种道德观念,“内心自由、完善、仁慈、正义、平等或报酬”为教育内容,培养真正善良的人,既不怀疑现存的社会秩序,又能遵守现行的社会法制的人。 5、涂尔干(法国)社会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有一种教育调节器,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年轻一代系统的社会化。 6、范·海斯威斯康星思想的创始人。作为一所大学,它必须考虑每一项社会职能的实际价值,换句话说,它的教育、科研、服务应当考虑到州的实际需要。

高职_能力本位_课程开发模式的比较研究

高职研究GAOZHI YANJIU 高职 “能力本位”课程开发模式的比较研究 □李彩丽 吴纪生 摘要:在当前的高等职业教育中,能力培养已成为教育的核心目标,能力本位的课程开发模式也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界研究的重点之一。本文从现行的几种能力本位课程开发模式的比较分析中,提出了此类课程开发的若干关键环节,以及不同模式的适用范围,并对能力的内涵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关键词:能力本位;课程开发;模式;关键环节 作者简介:李彩丽(1981—),女,内蒙古赤峰人,助理讲师,主要从事数控编程技术课程教学;吴纪生(1976—),男,江西都昌人,讲师,现供职于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工程系,主要从事汽车电子技术课程教学。 1.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现状及其内涵 课程在学校教育中处于核心地位,不论是普通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其教育目标、价值都要通过课程加以体现和实施。相对于普通教育来说,职业教育自身的特性对其课程的形式和内容都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人才的质量和规格有了新的需求。作为职业教育是以培养面向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的应用性人才为基本目标,时代赋予这类技术人才以新的要求:扎实的职业知识、熟练的职业技能、综合的职业能力。因此为达到这样的目标,满足这样的社会需求,开始了职业教育领域内一系列的课程改革,从最初的“学科本位”课程模式,到“能力本位”课程模式,再到“人格本位”课程模式的提出。 在这三类课程模式中,“学科本位”课程,过分拘泥于学科的体系框架,其诸多弊端被大家所认同,已不能适应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而“人格本位”课程,虽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但其较高的目标以及面面俱到的要求又降低了此类课程的可操作性;而根据职业教育的特殊性所提出的“能力本位”课程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同,它较“人格本位”易于实施,符合当今社会对人才的要求,同时也提升了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规格,因此“能力本位”课程模式成为现今职业教育课程开发与改革的主流。 能力导向已经成为今天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目标,随着对“能力本位”课程模式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加深,人们不断深入挖掘能力的实质和内涵,并且不断开拓新的“能力本位”的教学模式。 我们现在所说的能力已不是简单意义上所理解的操作技能(操作能力),而更强调的是一种综合的职业能力,它指的是胜任工作任务所需要的所有要素的综合,包括知识、技能、态度、价值观等。[1]综合的职业能力不可能在孤立的知识、技能学习中产生,而是需要在一个有机整合的更大的系统中获得,是在批判地探索、解决和转化问题的过程中产生结果。[1]综合的职业能力包括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决不是在单一、静态的学习环境中可以培养出来的,它需要在工作环境、学习环境以及生活环境等更为复杂的综合环境背景下得以培养和发展。因此只有真正理解“能力”的内涵,我们才可能更有效的进行“能力本位”课程模式的开发。 2.能力本位课程开发的主要模式 2.1 CBE/T模式(Competence-Based Education and Training) CBE/T模式采用DACUM(Develop a Curriculum)课程开发法。课程开发人员包括相关产业、行业或职业岗位上的优秀的从业人员、课程专家、学科专家、教师等组成。课程开发程序:首先将一种职业目标从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两个层次进行分析,得出综合能力和专项能力。通常一种职业可分解为8~12个综合能力,每项综合能力包括6~30个专项能力,对每个专项能力分别进行具体详尽的说明,形成一个工作能力分析表及说明。而后对这张能力表进行融合以及逻辑分析,加以系统组织排列,最终形成若干课程模块,这些模块按一定方式排列组成完整的课程体系,如图1.1所示。 该模式以能力为核心,所传授的知识是为能力培养服务,以“必需、够用”为原则,追求标准化,以获取从事 某种职业所需的能力为标准。 图1.1 工作能力分析 2.2 MES模式(Modules of Employable Skill) MES模式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研究开发的一种模块式技能组合课程模式。它类似于DACUM,为每一个具体职业或岗位建立岗位工作描述表,确定所应具备的全部职能,再将这些职能划分为不同的工作任务,以每项工作任务作为一个模块,根据每个模块的实际需要,确立完成模块工作所需的全部知识和技能,如图1.2所示。 该模式就是针对职业岗位规范进行就业技能培训的模块课程组合方案,其着眼点是通过一个模块单元的学 《职教论坛》2009年6月214

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及基本原则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基本原理及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1、民法的语源 中华法系: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民法一词传自日本,具体说法不一。 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 2.民法之发展 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十八世纪古巴比伦王国) 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年)《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帝新律》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国民法典(清末) 3.近代民法模式与现代民法模式 抽象的人格——具体的人格私的所有——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 私法自治——受规制的竞争自己责任——社会责任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 大陆法系:罗马法系,形式上的法典化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 法系的相互渗透与合流 二.民法的含义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平等主体 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互不隶属,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意思自治:行动自主,不能通过命令令他人服从自己 平等与独立:只具有抽象的、相对的和法律理念或形式上的意义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务。 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因财产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 人身关系的分类: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分行 三.民法的构成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成文的民法典,以及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习惯

法 2、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指民法典,为整个私法之普通法。对人、地域、事项等不作限制,规范一般的民事生活关系。 特别民法:各民事单行法、商法典。 中国采民商合一主义,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 四.民事法律关系模型 有甲乙二人,各有其财产AB。甲乙协商,就交换财产达成合意。另有一人丙,对甲或乙(及其财产)实施了侵害行为。就此形成需要由民法予以规范的三种关系: 1、甲乙之间的约束关系——契约关系; 2、甲乙及其各自所有物之间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 3、甲乙与加害者丙之间的关系——A在财物被侵占的情形下,则要求加害人丙返还财物;B财产毁坏不能返还,或人身伤害的情形,则要求以金钱赔偿损害。五.社会关系的权利与义务表达 上述假设中市民社会的基本情形与关系,民法将之用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予以表达。 第一种关系中,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乙对甲负有一定的义务。关于契约关系发生什么样的权利义务,乙怠于履行义务时甲可以采取什么样保护手段,规定了各种规则。这些规则就构成了契约法。 第二种关系为财产所有关系。甲乙对各自所有物的关系,被称为对物的权利,称为所有权。民法就所有权的内容设立了详细的规则,同时在所有物受侵害的情形下,所有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这些就是所有权法。 第三种关系即侵害关系,在基于所有权的救济之外,给予受害人请求金钱赔偿的权利。有关的规则构成了侵权行为法。 六.民法的体系化 1.以契约和所有权为基轴的体系化 英美法系:对于判例法的整理大致按照契约法、财产法、侵权行为法以及家庭法。 法国民法典:人(法律关系主体),财产(对物的权利),财产取得方法(契约法与侵权行为法) 2.以物权和债权为基轴的体系化 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 三归二:契约、所有权、侵权——债权与物权 3.体系化程度更高与法律思维方式更为抽象 债权:契约关系——产生权利——要求行为的权利——例:甲要求交付乙财产B——债权——契约是债权发生的原因之一 侵权——发生损害——产生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例:丙支付赔偿金——债权——侵权行为是债权发生的原因 物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权力——物权 4.为什么说以债权物权为基轴的体系化程度更高? 分类基础:对人与对物;更为简洁的逻辑;抽象程度更高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一一文献综述与评说 摘要: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准,属于社会法。首先,可以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其次,可以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再次,可以从毗邻学科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内涵。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根本性质,也是经济法区别于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根本标志。经济法只有坚持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才能完成时代赋予它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位 “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之为研究范式。就其核心内涵而言,无非是指“中心”,当然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人们常说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意即以权利或义务为中心,以权利或义务为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规范体系。以主体价值的选择为标准,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本位-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国家利用法实现其政治统治,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秩序,这种以“国家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国家本位”的;主张个人至上,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认为法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个体自由的秩序,这种以“个人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个人本位”的;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社会本位”的。社会本位假定人作为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是联系(连带)的,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经济法是社会化的产物,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应运而生的。它是社会价值的体现,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并超越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的社会利益,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 一、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的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列出了“分配法或经济法”的十二条内容。1843年,另一位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泰奥多尔?德萨米又在《公有法典》的第三章,以“分配法和经济法”为标题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思想。尽管空想社会主义是在“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状况、不成熟的阶级状况下,产生的一种不成熟的理论”,但是,“在空想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里,甚至包涵了极为丰富的经济法律观点”。我们认为,摩莱里和德萨米的“经济法”理想里己经闪现出“社会本位”的火花。例如,摩莱里的“分配法或经济法”第十条:“每个城市、每个省份的剩余物品运往缺乏这类物品的地区,或者储存起来以备将来需要。”德萨米在“分配法和经济法”中指出:“每个公社至少每年一次将其全部收获、工艺产品等的报表送交中央产业管理局。”前者显示了物资调剂和物资储备的思想,后者则透露出产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思想。总之,《自然法典》和《公有法典》都隐约地表现出对社会经济进行平衡协调和对社会利益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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