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为保障本住宅区的房屋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保持住宅区的优美环境,对本住宅区装修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住宅装修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1、任何住房装修记,必须提前一周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填写《装修申报表》,如实填报装修内容、项目、范围、标准、时间等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经审批,并签定《装修承诺书》,方可进行施工。

2、除住户自地装修外,装修工程应选择并委托具有装修资格的施工单位或具有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个人进行施工。户主与施工队伍负责人应同时在《装修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并按规定办妥相应的缴费手续。

3、装修从业者应在小区门卫处申请服务登记证明。

二、住宅装修必须保证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

1、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外观和公共设施,不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2、允许对住宅内楼地面、内墙面、天棚进行表面装修,楼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不得任意创凿顶板。

3、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青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莆地、安装大型灯具。

4、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不得破坏或者拆除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电气等配套设施,禁止改变阳台功能,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禁止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上下水主管道,供电线

路、屋面防水隔热层等。

6、不得大最使用易烯装饰材料。

7、不得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

8、住宅装修必须保持楼宇的外观统一美观。

①阳台的封闭必须采用与房屋内原有窗户颜色相同的材料。

②防盗网和雨阳罩的安装尺寸和颜色必须按照物业管理处的统一规定。

③空调室外机的安装统一由管理处规划指定安装点,安装支架应作防锈处理,其颜色为银灰色。

④屋顶花园禁止搭建任何建筑物和雨阳棚。

三、装修施工管理

1、住宅装修施工时间,施工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晚上8:00时。

2、住房在进行装修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和检查,装修过程中必须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不得留有隐患,对不执行整改的住户或施工队,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3、装修垃圾必须在每天下午3:00至4:30堆放于指定的位置,装修垃圾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清运,住户每户每次交清运费100元。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对装修过程中,违章堆放、抛弃装修垃圾或损坏公共设施、公用管线、道路绿化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予以处罚,并责令赔偿损失。

4、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驳水电,违者照章罚款。因装修施工造成

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毁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住户负责修复或赔偿。

5、住户申请装修时,应预交2000元/户的装修押金,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如无违章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扣除清运费后退回押金。如有违章或渗、漏、堵、损坏等现象,从中扣除赔偿费用或罚款,多退少补。装修完工后半年内,如发现上述问题,仍由装修责任人负责修复。

6、物管人员对装修工程进行监督,如发现业主因装修破坏建筑物结构,有权要求业主停止施工,待作出妥善处理后方可复工。

四、违章装修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者,可根据情节和后果,作如下处理:

1、责令停工;

2、责令恢复原状;

3、扣留或不收工具;

4、停水、停电;

5、赔偿经济损失;

6、根据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亦可向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几种处罚可同时并处。)

业主(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O一三年月日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甲方是指: 1、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2、公有房屋出售单位(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 乙方是指购房人或承租人。 乙方所购买(租赁)的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买卖(预售)合同、租赁合同编号为;房屋位置;户型;建筑面积。 为规范房屋的装修行为,保持房屋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经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乙方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需装修房屋的应向甲方交纳1000元装修保证金。 二、乙方装修房屋前,须向甲方办理装修登记手续并提出装修设计方案。 三、甲方受理乙方装修登记并审核同意装修设计方案后,乙方方可施工。

四、装修期间,施工人员凭甲方编发的出入证进出小区,并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乙方对装修施工人员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五、装修期间,甲方将派员按本协议对装修进行监督管理,乙方应服从监督管理。 六、乙方保证施工人员每日时进入,时离开。装修施工时间为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 七、装修时乙方须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一楼住房下挖地面; 2、禁止拆改梁、板、柱、承重墙等房屋承重结构构件; 3、禁止随意增加房屋荷载,尤其是楼面装修不得使用超重材料等; 4、禁止不经批准拆改水电管线、采暖管线、煤气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附属设施,如确需改动,须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5、经甲方及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乙方拆改水电管线、采暖管线、煤气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附属设施时,乙方应保证线路及管道畅通,不得影响原有设施的整体功能及相邻住户的正常生活; 6、禁止使用超过环保规定的高噪声电动工具; 7、房屋外挂设备如空调等须遵守甲方统一规定进行施工; 8、施工期间不得违反消防规定进行操作,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城镇住宅和非住宅装饰装修。 第三条县住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县城市执法局、县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洪雅县县城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和资质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报登记,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建筑装饰装修面积超过 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在装饰装修图纸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所有住宅室内装修、建筑装修面积低于 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下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应当到县住房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严禁未经许可或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实施建筑装饰装修。 第六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或法人有效证明。 3.装饰装修方案、店招装饰效果图、原建筑物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4.变动建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方案。 5.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房屋装修管理协议书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书 甲方:管理处 乙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丙方:(装修公司) 兹有业主(简称乙方)委托装修公司(丙方)对其购买(或租赁):1、香溢广场·龙东小区幢单元室、2、香溢广场·龙东小区商铺号 进行装修。香溢广场·龙东小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为加强对青田香溢广场·龙东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 一,维护小区环境整洁、美观、协调及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使业主有一个安全、清洁、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延长物业的使用年限,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香溢广场·龙东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协议书。 一、装饰装修申请程序 1、香溢广场·龙东小区的业主本人或其委托人首先到龙东小区物管公司管理处客服中心接待大厅登记,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对业主(使用人)的资格进行确认,确认后领取《装修 申请表》、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并按表中要求逐项详细填写。 2、业主本人选定装修施工单位,确定装修方案,并由施工单位指定一名防火责任人。 3、业主会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备齐如下装修申报材料到物管公司办理报批手续: (1)、填好装修申请表; (2)、装修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允许复制的公章); (3)、装修项目明细表(可在装修申请表上载明); (4)、装修方案; (5)、装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照片2张。 (6)、办公楼或商场、商铺的装修面积≥50平方米以上,需到县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审批,审批后按审批要求进行装修。 4、物管公司客户服务部为装修施工的管理及服务部门,在查验装修申报材料齐全、受理装修申报后,现场予以审批,装修方案的审批原则如下: (1)、不能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 (2)、不能破坏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3)、确定用电负荷; (4)、确定厨房、卫生间等楼板防渗水试验措施;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

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范本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范本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agreement ultimately expec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agreement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5173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范本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甲方是指: 1、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2、公有房屋出售单位(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 乙方是指购房人或承租人。 乙方所购买(租赁)的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买卖(预售)合同、租赁合同编号为;房屋位置;户型;建筑面积。 为规范房屋的装修行为,保持房屋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

定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经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乙方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需装修房屋的应向甲方交纳1000元装修保证金。 二、乙方装修房屋前,须向甲方办理装修登记手续并提出装修设计方案。 三、甲方受理乙方装修登记并审核同意装修设计方案后,乙方方可施工。 四、装修期间,施工人员凭甲方编发的出入证进出小区,并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乙方对装修施工人员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五、装修期间,甲方将派员按本协议对装修进行监督管理,乙方应服从监督管理。 六、乙方保证施工人员每日时进入,时离开。装修施工时间为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 七、装修时乙方须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一楼住房下挖地面; 2、禁止拆改梁、板、柱、承重墙等房屋承重结构构件;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为保障本住宅区的房屋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保持住宅区的优美环境,对本住宅区装修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住宅装修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1、任何住房装修记,必须提前一周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填写《装修申报表》,如实填报装修内容、项目、范围、标准、时间等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经审批,并签定《装修承诺书》,方可进行施工。 2、除住户自地装修外,装修工程应选择并委托具有装修资格的施工单位或具有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个人进行施工。户主与施工队伍负责人应同时在《装修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并按规定办妥相应的缴费手续。 3、装修从业者应在小区门卫处申请服务登记证明。 二、住宅装修必须保证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 1、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外观和公共设施,不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2、允许对住宅内楼地面、内墙面、天棚进行表面装修,楼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不得任意创凿顶板。 3、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青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莆地、安装大型灯具。 4、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不得破坏或者拆除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电气等配套设施,禁止改变阳台功能,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禁止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上下水主管道,供电线

路、屋面防水隔热层等。 6、不得大最使用易烯装饰材料。 7、不得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 8、住宅装修必须保持楼宇的外观统一美观。 ①阳台的封闭必须采用与房屋内原有窗户颜色相同的材料。 ②防盗网和雨阳罩的安装尺寸和颜色必须按照物业管理处的统一规定。 ③空调室外机的安装统一由管理处规划指定安装点,安装支架应作防锈处理,其颜色为银灰色。 ④屋顶花园禁止搭建任何建筑物和雨阳棚。 三、装修施工管理 1、住宅装修施工时间,施工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晚上8:00时。 2、住房在进行装修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和检查,装修过程中必须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不得留有隐患,对不执行整改的住户或施工队,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3、装修垃圾必须在每天下午3:00至4:30堆放于指定的位置,装修垃圾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清运,住户每户每次交清运费100元。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对装修过程中,违章堆放、抛弃装修垃圾或损坏公共设施、公用管线、道路绿化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予以处罚,并责令赔偿损失。 4、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驳水电,违者照章罚款。因装修施工造成

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范本)

海逸华庭 房 屋 装 饰 装 修 管 理 协 议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甲方:清远市统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海逸华庭A2号楼号梯房(业主姓名) 丙方:(装修单位): 依照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为加强本小区管理,保证建筑物的完好和安全,保持小区内的美观和清洁,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特制定海逸华庭1、2、3号楼及地下室(海逸华庭A1-A3及地下室)《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一、管理权限 本小区内物业的装修由物业管理中心监督管理。业主需提交《装修申请表》,并经由物业管理中心审批备案方可进行施工。 二、报批程序(业主本人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 1、业主(住户)应提前5天向小区物业管理中心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2、必须详细如实地填写《装修申请表》,提供工程施工图。 3、经物业管理中心确认同意,业主领取“海逸华庭2号楼住宅装修施工准入证”后,才能进行房屋的装修。 4、装修施工人员需带好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张和业主委托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施工期间须将出入证带在前胸。出入证超期的需办理延期手续。 5、业主、装修单位需到管理中心签订《室内装修消防安全责任书》。 6、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新旧业主或承租人必须与物业管理公司办理转名或出租登记手续,新业主或承租人按本协议内容交纳相关费用和办理有关手续。 三、装修责任 1.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条款,并遵守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本《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若有违反,

承担一切责任。 2.业主(住户、装修单位)对装修房屋质量、安全、消防等责任负责,加强施工人员装修的安全施工和消防安全等意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甲方审批同意的装修方案和图纸施工,并承担因本房屋装修引起的结构安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消防安全的责任。 3.业主(住户、装修单位)不得拆改、损坏原房屋的承重墙、柱、梁、楼板等主体结构及构件。不得擅自改动构件的受力形式,不得在楼板及屋面开着孔洞和发生损坏楼板及屋面的行为。 4.业主(住户)不得占用公共部位及影响其正常使用,如公共露台、公共平台、消防通道等;不得在公共部位搭建、施工,设置任何物体如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不得以安装防盗门为由,私自占用楼道公共部位或违反消防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得在阳台、屋顶违章搭建,不得在天面楼板加层。 5.业主(住户)不得改动、拆除外墙原有的门窗、封闭外阳台等改变原建筑外观,不得损坏、涂改建筑外墙,确保建筑物外观的完整。 6.安装入户防盗门的门扇开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及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7.安装防盗网、铁栅栏需按照房屋建设单位指定的材料、规格、款式进行安制。防盗网、防盗闸门应安装在玻璃窗、玻璃门的内侧。 8.必须对厨房、阳台、卫生间及下水管等部位做好防水措施,并对上述部位进行72小时的浸水检测,确认无渗水后才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沉池必须采用陶粒等轻质材料回填。 9.所有地漏口、下水预留口等,应在施工前进行通水检测。封闭排污立管时必须预留检查口,以方便检修。 10.不准擅自拆改燃气管道设施,管道煤气的报装,请与有关部门联系。 11.不准擅自移动和接驳对讲门禁设施。 12.空调机必须安装在指定的位置,空调安装如涉及到高空作业安全的业主必须聘请相应具备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空调出水须排入空调专用的排水管道,严禁悬空排放。在安装空调时,不得损坏外墙或其他设备、设施;在进场安装前需告知物业管理中心并接受物业公司服务人员的监督。 13.业主(装修人员)不得将建筑余泥、水泥砂浆等建筑垃圾倾倒入下水管道内,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东方明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方明珠”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东方明珠”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装修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及本规定。 贵阳欣和逸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东方明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装饰装修申报程序 第四条装饰装修申请 装修人装饰装修必须持业主身份证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填写《装饰装修申请表》,提交装饰装修方案、装饰装修图纸及相关资料,供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图纸及资料: 1、平面设计图; 2、水、电隐蔽布置图及设计说明; 第五条审核装饰装修方案 由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人所递交的申请、装饰装修方案及图纸资料进行审核,若该装饰装修方案对房屋主体结构有安全隐患、影响建筑物外观等,装修人应重新提交有关图纸,并重新办理该项申请。 第六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有关费用 装修人应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东方明珠)》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如下费用。 1、装饰装修保证金 装饰装修保证金是装修人对房屋主体、结构、外观等不作损坏的保证,若发生损害,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2、装饰装修管理费 施工人员管理费包含临时出入证工本费、押金及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管理费。(每人一证,本工种完工后,凭出入证及收据退还押金,工本费、管理费不退)。 3、装饰装修服务费 装饰装修服务费包括装饰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为方便装修人堆放装饰装修垃圾,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有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并统一清运。装修人须将装饰装修垃圾用袋装好,统一堆放在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清运)。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小区整体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保证业主的生活居住质量,保持物业外立面的统一、美观,延长物业使用年限,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住宅室内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使用人),是指小区物业的产权人、承租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装修公司,是指受业主委托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使用人)和其聘请的装修公司在住宅区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实行跟踪检查、指导监督、管理服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为协助当地政府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实施具体管理、监督、服务的法人企业,小区管理处为其派出单位。 第八条凡在小区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装修申请程序 第九条凡不涉及结构改动的简单房屋装修,业主(住户)可直接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交纳装修押金,申请装修登记备案。 第十条涉及结构改动的房屋装修,业主应当经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做好加固说明后,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交纳装修押金申请装修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装修申请人必须是产权人或其委托人(出具产权人委托书或购房合同),申请内容必须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 第十二条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应会同装修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处签订《室内装修服务协议》,并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在物业管理人员的陪同下,应与装修施工单位对住宅情况进行检查,填写《装修进场前检查表》,明确装修前后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住户)应书面承诺装修管理责任,并对所聘请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督促其遵守装修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装饰装修公司在装修施工前,应与装修人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当面承诺装饰装修的管理责任,督促装修施工人员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三章装修管理 第十六条业主在对物业进行装修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办法的全部内容,并将有关装修内容书面告知装修施工单位或作为装修合同的部份内容。 第十七条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许可证”发放后,须按规定到小区保安队为施工人员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合同(示范合同)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15060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合同(示范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合同(示范合同)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甲方是指: 1、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2、公有房屋出售单位(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 乙方是指购房人或承租人。 乙方所购买(租赁)的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买卖(预售)合同、租赁合同编号为;房屋位置;户型;建筑面积。 为规范房屋的装修行为,保持房屋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经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乙方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需装修房屋的应向甲方交纳1000元装修保证金。 二、乙方装修房屋前,须向甲方办理装修登记手续并提出装修设计方案。 三、甲方受理乙方装修登记并审核同意装修设计方案后,乙方方可施工。

四、装修期间,施工人员凭甲方编发的出入证进出小区,并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乙方对装修施工人员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五、装修期间,甲方将派员按本协议对装修进行监督管理,乙方应服从监督管理。 六、乙方保证施工人员每日时进入,时离开。装修施工时间为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 七、装修时乙方须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一楼住房下挖地面; 2、禁止拆改梁、板、柱、承重墙等房屋承重结构构件; 3、禁止随意增加房屋荷载,尤其是楼面装修不得使用超重材料等; 4、禁止不经批准拆改水电管线、采暖管线、煤气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附属设施,如确需改动,须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5、经甲方及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乙方拆改水电管线、采暖管线、煤气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附属设施时,乙方应保证线路及管道畅通,不得影响原有设施的整体功能及相邻住户的正常生活; 6、禁止使用超过环保规定的高噪声电动工具; 7、房屋外挂设备如空调等须遵守甲方统一规定进行施工; 8、施工期间不得违反消防规定进行操作,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9、公共场所、公共配套设施的装修应经过市有关部门的审批后方可施工; 八、装修垃圾由乙方负责清运。清运前用袋装好放置在门洞一侧,日产日清。委托甲方清运时,实行有偿清运,有偿清运费由乙方按元/吨支付。凡乱扔乱倒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建设部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 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

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 甲方:(物业管理人) 乙方:(丙方确定的装饰装修单位) 丙方:(业主或合法使用人) 为维护(以下简称本物业)小区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及公共设施设备的完好,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美观,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XXX号)、《XX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成人发[XX]X号)、《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XX]第XX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丙方位于本物业房号、建筑面积(下称本房屋包括住宅、商铺、写字间)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装饰装修申报登记 1、装饰装修申报登记 a)、乙方(丙方)进入本物业区域内进行装饰施工前必须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办理装修登记、提交由业主、装饰单位共同签名的装修申报登记表; b)、乙方(丙方)随同装修申报登记表应附上详细的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包括装修项目明细表(各种设备、设施的位置及所用建筑材料的材质和防火性能等)和施工图纸;平面图、水、电、气系

统图、天棚平面图、风管平面图(商铺若有适用)、烟温感平面图(商铺若有适用); c)、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加盖鲜章的《营业执照》、《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d)、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装饰装修单位施工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贰份(需出示身份证原件); e)、丙方若为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文件。 2、装饰装修审核 a)、凡不涉及改动房屋建筑结构、妨碍相邻、影响观瞻的装饰装修,甲方项目物业服务中心在收到乙方(丙方)装饰装修申请、施工方案和相关装修费用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批复并发放《房屋装饰装修入场证》; b)、凡涉及改动房屋建筑结构、外观、消防、环保等与国家规范或政策要求不相符的装饰装修及妨碍相邻的装饰装修,经甲方项目物业服务中心初审后,乙方(丙方)还必须将装饰装修方案报由原开发单位、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消防、环境监测、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批准后,甲方项目物业服务中心发放《房屋装饰装修入场证》; c)、乙方(丙方)于装修期间原定施工方案如有结构或外观改变,须事先到甲方项目物业服务中心补报并得到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四川省重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签发单 文号: 位: 生效时 2003-04-01 签发时间:2003-02-10 间: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和城镇住宅室内装 饰装修。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体现美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市容市貌等相关规定和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后, 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八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施工中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其中,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厗 审查单位审查批准。 第九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严格执行装饰装修

建设部令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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