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doc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doc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doc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

序号产品名称对应实施细则名称细则编号

1. 人造板人造板

2. 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

2-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2-2 冷轧带肋钢筋

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钢绞线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4. 冶炼用耐火材料耐火材料

5. 圆股钢丝绳钢丝绳

6. 轴承钢材轴承钢材

7. 泵泵

8. 空气压缩机空气压缩机

9. 蓄电池铅酸蓄电池

10. 机动脱粒机机动脱粒机

11. 防爆电气防爆电气

12. 砂轮砂轮

13. 内燃机内燃机

14. 电线电缆电线电缆

15. 电焊条电焊条

16. 电力整流器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

17.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17-1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17-2 调度绞车

18.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18-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18-2 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19.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20. 化肥复混肥料

20-1 磷肥

21. 农药

21-1 农药

21-2 蚊香(未启动)22. 橡胶制品

22-1 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22-2 阻燃输送带

22-3 汽车V带

22-4 橡胶密封制品

23. 液压防喷器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24. 钻井悬吊工具钻井悬吊工具

25. 电热毯电热毯

26. 助力车助力车

27. 香料香精香料香精

28. 眼镜

28-1 眼镜

28-2 验配眼镜

29.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预应力混凝土枕

30. 铁路桥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31. 港口装卸机械港口装卸机械

32. 公路桥梁支座公路桥梁支座

33. 机动车制动液机动车制动液

34.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5.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36 建筑外窗建筑外窗

37. 建筑卷扬机建筑卷扬机

38. 摩托车头盔摩托车乘员头盔

39. 水泥水泥

40. 混凝土输水管输水管

41.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41-1 机械密封

41-2 摩擦材料

41-3 非金属密封制品

42. 建筑防水卷材建筑防水卷材

43. 铜管材铜及铜合金管材

44.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44-1 铝合金建筑型材

44-2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45. 广播铁塔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46. 电力线路金具电力金具

47. 输电线路铁塔输电线路铁塔

48.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48-1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

48-2 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

49. 水工金属结构水工金属结构

50. 水文仪器水文仪器

51. 岩土工程仪器岩土工程仪器

52. 制冷设备制冷设备

53. 救生设备

53-1 救生衣

53-2 救生圈(未启动

53-3 救生艇(未启动)

54. 抽油设备

54-1 抽油机

54-2 抽油杆及其接箍

54-3 抽油泵

55. 燃气器具

55-1 燃气热水器

55-2 燃气调压器(箱)

55-3 燃气灶具

56. 饲料粉碎机械饲料粉碎机械

57.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人民币伪钞鉴别仪

58. 危险化学品

58-1 化学试剂

58-2 溶解乙炔

58-3 压缩、液化气体

58-4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

58-5 氯碱

58-6 工业硝酸

58-7 染料中间体

58-8 硫酸

58-9 民用硝化棉

58-10 液体无水氨

58-11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

58-12 碳化钙(电石)

58-13 涂料

58-14 工业甲醇

58-15 过氧乙酸

58-16 环氧乙烷

59.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60. 棉花加工机械棉花加工机械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类别: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企业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无隐瞒情况。 2.已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申请的产品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各项准备,随时接受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 3.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产品实施细则等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生产许可条件。 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本企业不再从事获证产品的生产活动后,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省级委托的下一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5.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要求。 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单位公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填写说明 1 适用范围 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 申请类别 2.1发证包括:企业首次申请提出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申请生产许可的情形。 2.2延续指企业在证书有效期界满前6个月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的申请。 2.3许可范围变更包括: 2.3.1迁址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场所搬迁后提出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的申请。 2.3.2增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增加许可产品范围及增加生产线、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3.3减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减少许可产品范围及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3.4 生产条件重大变化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后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 2.4名称变更指证书有效期内因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而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2.5补领指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提出申请补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6其他是指上述情况之外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7集团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点(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共同申请办理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 2.8申请书必须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内容要正确、完整、真实。需要修改的,在修改处对原内容划双线删除、增加修改内容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3 封面 3.1 产品类别:填写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所列的产品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文件 全许办(2002)86号 关于印发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 为了贯彻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第19号局长令),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认真研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有关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真执行。 附: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二月

目录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 0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管理规定 (8)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1)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规定 (32)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程序 (52) 六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61)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质量,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七项职责。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宣贯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做好宣贯工作: (一)《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批准后2个半月内完成宣贯工作。 (二)《实施细则》宣贯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宣讲,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外,不得违背《实施细则》的要求,另行增加任何其他考核条件。 (三)宣贯《实施细则》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会议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材料汇总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四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2005年8月31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27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第三条. 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doc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 序号产品名称对应实施细则名称细则编号 1. 人造板人造板 2. 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 2-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2-2 冷轧带肋钢筋 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钢绞线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4. 冶炼用耐火材料耐火材料 5. 圆股钢丝绳钢丝绳 6. 轴承钢材轴承钢材 7. 泵泵 8. 空气压缩机空气压缩机 9. 蓄电池铅酸蓄电池 10. 机动脱粒机机动脱粒机 11. 防爆电气防爆电气 12. 砂轮砂轮 13. 内燃机内燃机 14. 电线电缆电线电缆 15. 电焊条电焊条 16. 电力整流器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 17.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17-1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17-2 调度绞车 18.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18-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18-2 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19.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20. 化肥复混肥料 20-1 磷肥 21. 农药 21-1 农药 21-2 蚊香(未启动)22. 橡胶制品 22-1 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22-2 阻燃输送带 22-3 汽车V带 22-4 橡胶密封制品 23. 液压防喷器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24. 钻井悬吊工具钻井悬吊工具 25. 电热毯电热毯 26. 助力车助力车 27. 香料香精香料香精 28. 眼镜

28-1 眼镜 28-2 验配眼镜 29.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预应力混凝土枕 30. 铁路桥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31. 港口装卸机械港口装卸机械 32. 公路桥梁支座公路桥梁支座 33. 机动车制动液机动车制动液 34.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5.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36 建筑外窗建筑外窗 37. 建筑卷扬机建筑卷扬机 38. 摩托车头盔摩托车乘员头盔 39. 水泥水泥 40. 混凝土输水管输水管 41.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41-1 机械密封 41-2 摩擦材料 41-3 非金属密封制品 42. 建筑防水卷材建筑防水卷材 43. 铜管材铜及铜合金管材 44.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44-1 铝合金建筑型材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18- XX-XX公布2018-XX-XX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五章后置现场审查 第六章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取证第七章附则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附件2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附件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附件4 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附件6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附件7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决定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6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后置现场审查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

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和后置现场审查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2016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16-09-30公布 2016-10-30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五章集团公司 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附则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

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附件6。。 第一:QS不是认证标志,是生产许可证标志。 第二: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不是只有食品,而且包括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三: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四:将附件中的“质量安全”修改为“生产许可”,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次产品出厂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生产许可标志绘制说明 1. 以网格为绘制基础,建立网格横向20格,纵向30格(见绘制图)。 2. 以横竖10的交点为圆心,半径为10做第一个圆(半径=R=10),然后仍以此点为圆心,0.8R为半径做第二个圆。 3. 分别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8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12的交点为圆心,0.5R 为半径做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再分别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5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15的交点为圆心,0.2R为半径做第五个圆和第六个圆。 4. 从纵坐标10与横坐标3的交点向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左侧的交叉点作直线,在直线上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左侧的交叉点作起点,测量出0.4R的距离为圆心,以0.4R为半径做第七个圆;然后从纵坐标10与横坐标17的交点向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右侧的交叉点作直线,在直线上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右侧的交叉点作起点,测量出0.4R的距离为圆心,以0.4R为半径做第八个圆。 5. 分别以纵坐标13与横坐标13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8与横坐标29的交点为圆心,以R为半径画圆弧;分别以纵坐标1 6.5与横坐标16.5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4.5与横坐标25.5的交点为圆心,以0.5R为半径画圆弧。 6. 根据上述所作的圆形和弧形进行直线和弧线联结,可绘制出QS标志图形。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和常见问题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和常见问题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和受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步企业实地核查。 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被受理以后,应接受审查。审查组织单位将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根据《XX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审查前5日通知企业,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第三步企业产品检验。 在第二步接受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要进行样品抽样检验。企业根据审查组提供的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自主选择检验单位,审查组填写《XX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四份。 第四步审定和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方式向社会公布。 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常见问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五年七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取证条件 ①企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 证产品; ②企业及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③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标准; ④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和工艺文件; ⑤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⑥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 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⑦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申请材料的准备 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其上应加盖工商发照部门红色印章或提供原件以便确认,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申报产品范围; ·换证企业原生产许可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它附件:如企业质量手册(两份); 三、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 企业持申报材料,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大厅窗口提交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受理 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出补正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予以退回,按要求补正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三)生产条件审查 对属于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审查部自受理后30日内安排现场审查;对属于国家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产品审查部自接到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转交材料后2个月内安排现场审查。 (四)产品抽样检验 对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进行产品抽样;企业将样品送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五)审批发证 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均合格的,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获证企业凭介绍信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大厅窗口领取生产许可证。 四、收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包括: ①生产条件审查费:2200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增加审查费440元; ②产品检验费:按国家有关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③公告费:400元/单元;

工业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现在办理工业生产许可证的不在少数,因为办理工业生产许可证的程序相对比较繁琐,而且大多数在办理工业生产许可证办理的时候都不了解是如何办理的。这里给大家说说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1 有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手段(可通过咨询公司获取帮助); 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如生产厂房的土地证——如没有土地证需所在乡镇办理证明建设用地的手续等(可通过咨询公司进行建立和整改); 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9. 在本省质监局网站上下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及所申报产品所属单元的《审查细则》,如果不知如何下载或者不了解自己产品应该所属的分类,请咨询当地质监局。 10.根据《审查细则》上的要求,针对自己的厂房、设备、文件资料是否齐全,产品是否有检测报告等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完善。 11.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上报质量技术监督局。 12.提交材料(生产许可证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3)换证企业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5)生产场所布局图一式三份(6)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式三份(8)产品标准。如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需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企业标准备案一式三份(9)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1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14.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验,材料符合受理标准,通知企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费用2200(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440元,但会大大增加申请通过的难度) 15.质量技术监督局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时间为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一般提前五日通知企业)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使用说明:按住CTRL键,点击选中的实施细则打开。 ◆ 1 人造板产品实施细则 ◆ 2-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实施细则 ◆ 2-2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实施细则 ◆ 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钢绞线产品实施细则 ◆ 4 冶炼用耐火材料产品实施细则 ◆ 5 圆股钢丝绳产品实施细则 ◆ 6 轴承钢材产品实施细则 ◆ 7 泵产品实施细则 ◆ 8 空气压缩机产品实施细则 ◆ 9 蓄电池产品实施细则 ◆ 10 机动脱粒机产品实施细则 ◆ 11 防爆电气产品实施细则 ◆ 12 砂轮产品实施细则 ◆ 13 内燃机产品实施细则 ◆ 14 电线电缆产品实施细则 ◆ 15 电焊条产品实施细则 ◆ 16 电力整流器产品实施细则 ◆ 17-1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实施细则 ◆ 17-2 调度绞车产品实施细则 ◆ 18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实施细则 ◆ 19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产品实施细则 ◆ 20-1 复混肥料产品实施细则 ◆ 20-2 磷肥产品实施细则 ◆ 21 农药产品实施细则 ◆ 22-1 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实施细则 ◆ 22-2 阻燃输送带产品实施细则 ◆ 22-3 汽车V带产品实施细则

◆ 22-4 橡胶密封制品产品实施细则 ◆ 23 液压防喷器产品实施细则 ◆ 24 钻井悬吊工具产品实施细则 ◆ 25 电热毯产品实施细则 ◆ 26 助力车产品实施细则 ◆ 27 香料香精产品实施细则 ◆ 28-1 眼镜产品实施细则 ◆ 28-2 验配眼镜产品实施细则 ◆ 29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产品实施细则 ◆ 30 铁路桥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产品实施细则◆ 31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实施细则 ◆ 32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实施细则 ◆ 33 汽车制动液产品实施细则 ◆ 34 特种劳动防护产品实施细则 ◆ 35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实施细则 ◆ 36 建筑外窗产品实施细则 ◆ 37 建筑卷扬机产品实施细则 ◆ 38 摩托车头盔产品实施细则 ◆ 39 水泥产品实施细则 ◆ 40 混凝土输水管产品实施细则 ◆ 41-1 机械密封产品实施细则 ◆ 41-2 摩擦材料产品实施细则 ◆ 41-3 非金属密封制品产品实施细则 ◆ 42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实施细则 ◆ 43 铜管材产品实施细则 ◆ 44-1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实施细则 ◆ 44-2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实施细则 ◆ 45 广播铁塔产品实施细则 ◆ 46 电力线路金具产品实施细则 ◆ 47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实施细则 ◆ 48-1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实施细则 ◆ 48-2 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模板】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填写说明 1 适用范围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适用于市级发证工业产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 申请单填写规范 2.1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应与企业公章一致。 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营业执照填写;企业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填写企业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号。 2.3住所:按企业营业执照填写。 2.4生产地址:按企业营业执照填写或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实际生产地址填写。 2.5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XXX业营业执照一致,并填写身份证号码、办公电话、手机号码。 2.6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填写企业委托负责本次申请的具体工作人员的姓名、办公电话、手机号码。 2.7原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按原生产许可证填写。企业首次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的,不需填写。 2.8申请类别: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后面的“□”中打“√”,如果存在多种情况的,分别在对应项后的“□”打“√”。 2.8.1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要求且需要 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 2.8.2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 2.8.3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 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加产品、减少产品、减少生产场地、减少生产线等情形。 2.8.4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 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 2.8.5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或副本因遗失或毁损 而申请补领的情形。 2.8.6其他:适用于上述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事项无法涵 盖的情形。 2.9申请产品范围: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所申请的产品范围。 2.10申请变更事项:按实际情况填写许可范围变更信息,填写应符合2.8.3要求。 2.11申请注销事项:按实际情况填写注销证书、或注销证书部分内容,填写应符合2.8.6要求。 2.12其他需说明事项:申请产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须提交当地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的核准证、备案证或审批证;有关法律法规、产品实施细则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12.1因实施细则发生变化的,应说明原生产许可证书载明的产品范围与新版细则的对应关系。 2.12.2对于仅上传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首页和检验结论页的,需说明此情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保障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和信息沟通的及时、畅通、有效,提高生产许可证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是指在生产许可审批过程中产生的许可过程信息,许可工作完成产生的终端信息,在对证书、人员、机构及获证企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管理信息,支持许可工作的基础信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是指针对生产许可证信息收集与形成、传递、使用与管理、公开与保密等进行管理的工作。 许可过程信息包括受理、审查、检验等环节产生的档案、数据库等;管理信息包括对发证工作管理和后续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业务信息;基础信息包括所需法律法规、程序文件、

核查人员信息、许可证审查机构信息、发证检验机构信息等;终端信息包括获证企业信息等。 第三条本规定是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的基本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在从事生产许可证相关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过程中,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关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及时传递信息,有效使用和管理许可证工作信息。 本规定不适用于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等三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全国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审查部、检验机构按照各自生产许可证职责,负责相关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证工作信息收集与形成 第五条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建立申请许可证企业数据库,内容包括申请企业信息、申请产品信息、受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

办理生产许可证流程: 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 1 人造板 2 白酒 3 电焊条 4 电线电缆 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6 电热食品烤炉 7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 8 预制后张法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9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10 铁道车辆闸瓦(高磷)11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12 空气压缩机13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14 餐具洗涤剂15 铝合金建筑型材16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17 砂轮18 压力锅19 防爆电气20 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21 农药22 机动脱粒机23 机动车制动液2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25 水泥26 婴幼儿配方乳粉27 化妆品28 溶解乙炔29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30 输电线路铁塔31 泵32 电力金具33 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34 电力线载波机35 燃气调压器(箱)36 调度绞车37 内燃机38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39 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40 铜及铜合金管材41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42 弹条43 钢丝绳44 轧辊45 棉花加工机械46 耐火材料47 环氧乙烷48 氯碱49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50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钢丝、钢棒和钢绞线) 51 香料香精52 石棉密封制品53 摩擦材料54 抽油泵55 抽油杆及接箍56 抽油机57 搪玻璃设备58 压缩、液化气体59 浓硝酸60 冷轧带肋钢筋6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62 摩托车乘员头盔63 橡胶密封制品64 化学试剂产品65 染料中间体产品66 阻燃输送带产品67 汽车V代产品68 机械密封产品69 复混肥70 混凝土输水管71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72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73 电热毯74 过氧乙酸75 食用酒精76 特种劳动防护产品77 建筑外窗78 蓄电池79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80 钻井悬吊工具产品81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82 建筑卷扬 机83 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管产品84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85 防水卷材 86 助力车87 饲料粉碎机械88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89 油锯90 轴承钢材91 磷肥92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93 眼镜94 建筑幕墙95 制冷设备96 食用化工产品9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98 税控收款机99 救生衣100 民用硝化棉产品101 硫酸产品102 液体无水氨产品

【精品】防爆电气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关键字】精品 防爆电气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受理工作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爆电气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防爆电气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施。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院,国发[2005]40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6]94号 3许可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应淘汰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电压660伏及以下)产品和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产品。 3.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申请要求 4.1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主体条件 a)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 b)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规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行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实施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申请、审查、指定及监督治理。 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的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及许可证检验机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发证检验是指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核查人员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样品抽取和封存、许可证检验机构对企业样品进行检验,验证企业申请许可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活动。 许可证检验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并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定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统一治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托付,负责许可证检验机构治理的日常工作。 深圳节约能源治理培训 【课程描述】

节能是经济和社会进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也是当前企业进展过程中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本课程增强全员的节能意识,使大伙儿认识节约能源的重要性;企业亦可依照培训内容,对所管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做科学调整,进而减少能源使用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设施设备运行成本,从而提升企业利润率,提高节能减排水平。 【课程关心】 假如你想对本课程有更深入的了解,请参考 >>> 德信诚节约能源治理资料手册 【课程对象】

工业生产许可证代办哪家好

不管是什么企业,想要进行生产活动,就必须拥有工业生产许可证。工业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一些企业在办理工业生产许可证的时候,为了省事会选择找一些代办公司。 选择认证代办机构可以看以下几个方面: 1、有无专业人员 正规的代办机构,都应该有一批专业人员,他们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没有这部分人员,材料的准备和提交,都是无从说起的。 2、有无办理经验 对于企业来说,之所会找代办机构,很大程度就是自己经验不足。那么,选择的机构如果没有多少经验,肯定是不行的。关于代办机构的经验的话,可以从网上搜集客户评价,或是让对方介绍往期成果。 3、有无人脉基础 人脉基础,说的是两个部分,包含一定的人员关系和良好的挂靠人员基础。只有这两样都具备的时候,对方才能轻松的为企业准备,进而快速的拿到所需的资质。

4、收费是否合理 如果收费太高,超出企业的预期,肯定也是不行的。关于收费问题,大家就得辛苦一点,多找几家询问下。这样,就可以通过比对价格,进而选出合适的那一家。 有很多企业不了解这个证书该怎么办理,甚至还因此耽误了生产活动。其实企业完全可以把这种事情交给专业的认证咨询和代办公司去做,省时省力,企业只需等着拿证,进行生产。市场上有很多认证咨询代办公司,企业不可盲目选择,最后证办不下来,还耽误生产,损失惨重。 安徽楷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是经安徽省工商管理局注册批准、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互认制度设立的国家认证咨询机构,其主要业务为工业生产许可证等认证标准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安全标准化评价等资质办理及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目前,公司自成立以来在全国的成功案例已达一千多家,并与多家上市公司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欢迎咨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