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核字[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个投资人投资万元人民币,在深圳市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为:
该预先核准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保留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投资人名单及投资额: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
说明:1、本通知书在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注册时,应将本通知书提交登记主管机关,存入档案。
3、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机关办理的,投资人在申请登记
注册时须将原名称核准档案一并提交给企业登记注册机关。
4、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如果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审批内容,该企业设立登
记时,必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如不能提交,不得以本通知书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应另行申请企业名称。
5、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申请材料与企业设立申请材料不符的,本通知书核准的名称无
效。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