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合同

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合同

* 国资租字[ 年]第号

租赁资产:

项目资产坐落:

租赁业主:

租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XXXXXXXXXXXX

年月日

目录

一、租赁资产 (1)

二、租赁资产期限 (1)

三、租赁资产租金、押金及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2)

四、租赁资产用途 (2)

五、租赁房屋维修 (2)

六、租赁房屋装修、增设他物 (3)

七、合同解除条件 (3)

八、合同变更 (4)

九、免责条件 (4)

十、其他约定 (5)

十一、违约责任 (5)

十二、争议及未尽事宜的解决 (6)

十三、合同生效 (7)

十四、附件 (7)

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国资租字[ 年]第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资产

(一)租赁资产以下表所列资产为准:

(二)租赁资产四至范围以甲方提供的《租赁资产四至范围图》为准。

二、租赁资产期限

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租赁资产交付乙方使用并签订《租赁资产交接清单》。乙方应于本合同期届满之

日起日内将租赁资产返还甲方。

三、租赁资产租金、押金及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一)各时期租金和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如下表:

(二)押金元,乙方应于本合同订立之日支付。合同期间乙方守约的,甲方应于本合同期届满之日起日内退还押金(不计利息)。

(三)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按约定将租金及押金汇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租赁资产用途

用于:。

五、租赁房屋维修

(一)甲方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二)乙方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三)房屋维修责任方在维修前日内应与对方商定维修方案,再按维修方案进行维修施工。

(四)。

六、租赁房屋装修、增设他物

(一)乙方因需要可以在租赁房屋进行投资装修、增设他物,但施工前必须将装修、增设他物的设计图及施工方案交甲方审定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二)合同期届满,乙方在租赁房屋投资建设的装修物、增设他物,乙方不得拆除,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

(三)。

七、合同解除条件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不按约定交付租金逾期15日以上或累计逾期30日以上的;

2、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3、不承担维修责任致租赁房屋损坏的;

4、擅自在租赁房屋进行投资装修、增设他物的;

5、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

6、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乙方企业歇业、迁移、撤并、解散、破产或将股权部份或全

部转让给他人的;

8、乙方将乙方企业转让给第三方的;

9、甲方基于上述约定解除本合同后,乙方在租赁房屋投资建设的装修物、增设他物,乙方不得拆除,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

10、甲方基于上述约定解除本合同后,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押金。

11、。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延期交付租赁房屋给乙方使用达60日以上的;

2、不承担维修责任致租赁房屋无法继续使用的;

3、不及时解决租赁房屋产权纠纷致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

4、。

八、合同变更

(一)租赁期间,甲方将租赁房屋转让给第三人不须征得乙方同意,但必须将租赁房屋转让的情况书面告知乙方。租赁房屋转让后,受让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二)乙方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三)。

九、免责条件

(一)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房屋毁损、毁坏并造成双方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解释为准。

(二)。

十、其他约定

(一)政府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租赁房屋(以县人民政府文件为准),甲方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给予适当补偿,乙方应返还租赁房屋给甲方。

(二)乙方负有保护租赁房屋安全、完整的义务。当租赁房屋遭受毁损、毁坏和他人侵占,应及时将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三)乙方承担因使用租赁房屋而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

(四)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以及在租赁房屋投资建设的装修物、增设他物用于担保。

(五)。

十一、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损失。并每逾期一天按租金总额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不承担租赁房屋维修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毁损、毁坏,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甲方不及时解决租赁房屋产权纠纷致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损失。

(四)乙方逾期支付租金,除尽数补交外,还应按所拖欠租金每日2‰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五)乙方不承担租赁房屋维修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毁损、毁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乙方不承担租赁房屋维修责任或擅自改变租赁房屋设计结

构造成租赁房屋毁损、毁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乙方因违约被甲方依约解除本合同,乙方自收到甲方解除本合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必须向甲方退还租赁房屋,并将自有物品移出。乙方逾期未退还房屋和移出自有物品,甲方有权强行收回租赁房屋,乙方未移出的物品视为遗弃物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八)乙方逾期返还租赁房屋期间按双倍租金计租,由此造成甲方其它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九)因乙方不履行合同期内租赁房屋维修义务,导致甲方在本合同解除后对原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房屋破损进行维修,由乙方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十)因乙方欠缴税费和其它费用,经有关部门、单位催缴无果并影响甲方对租赁房屋的使用,甲方因此代缴代付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十一)甲方垫付的维修费用和代缴代付的有关税费及其它费用,均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月2%利率给付利息。

(十二)因乙方违约或因乙方自身原因而解除本合同,甲方不退回乙方的押金。

(十三)。

十二、争议及未尽事宜的解决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XXXXXXXXX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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