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协议

+目录

特许经营协议 (1)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 (3)

1.1定义 (3)

1.2解释 (8)

第二章声明和保证 (10)

2.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10)

2.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11)

2.3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 (12)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 (13)

3.1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13)

3.2特许经营权的内容 (13)

3.3 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费用 (14)

3.4特许经营期 (14)

3.5本项目的资产权益 (14)

3.6抵押 (15)

3.7项目特许经营权下公用设施的使用 (15)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 (16)

第五章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 (17)

5.1建设内容 (17)

5.2建设进度计划 (17)

5.3开工通知 (19)

5.4建设 (19)

5.5施工注意事项 (21)

5.6监理 (23)

5.7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23)

5.8不免责 (24)

第六章测试和完工 (25)

6.1初步性能测试 (25)

6.2调试和商业试运行 (26)

6.3项目竣工验收和最终完工证书 (27)

6.4商业运行 (28)

6.5不免责 (28)

6.6甲方导致的延误 (29)

6.7乙方导致的延误 (29)

6.8项目的终止 (29)

第七章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31)

7.1运营与维护 (31)

7.2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33)

7.3计划内减量服务 (34)

7.4计划外暂停服务 (35)

7.5预定违约金 (36)

7.6甲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义务 (36)

7.7污水处理基本单价的调整 (36)

7.8逾期付款 (36)

7.9争议款项 (37)

7.10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 (37)

7.11融资 (38)

第八章项目移交 (39)

一、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移交 (39)

8.1移交范围 (39)

8.2移交委员会 (40)

8.3移交前大修 (41)

8.4移交验收标准 (41)

8.5移交前的检测 (42)

8.6备品备件 (43)

8.7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43)

8.8技术的移交 (43)

8.9人员和人员培训 (44)

8.10合同的转移 (44)

8.11移走乙方所有的物品 (45)

8.12风险转移 (45)

8.13移交费用 (45)

8.14缺陷责任保证 (46)

8.15移交效力 (46)

二、一期TOT项目首次移交 (46)

第九章双方的一般义务 (48)

9.1甲方的一般义务 (48)

9.2乙方的一般义务 (49)

第十章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 (52)

10.1法律变更 (52)

10.2保密 (53)

10.3合作义务、预先警告通知 (53)

第十一章临时接管 (55)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56)

12.1不可抗力 (56)

12.2免于履行 (56)

12.3不可抗力的通知 (57)

12.4费用及进度日期的修改 (57)

12.5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57)

12.6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58)

12.7不可抗力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58)

12.8灾害和污水处理厂的修理 (59)

第十三章履约保函 (60)

13.1金额 (60)

13.2有效期和替换 (60)

13.3未更换保函的责任 (60)

13.4 履约保函的提取: (60)

第十四章协议的终止 (62)

14.1终止的提出 (62)

14.2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64)

14.3终止的一般后果 (65)

14.4提前终止后的移交 (65)

第十五章协议的转让 (69)

15.1甲方的转让 (69)

15.2乙方的转让 (69)

第十六章补偿与违约赔偿 (72)

16.1一般补偿 (72)

16.2提前终止后的补偿 (75)

16.3违约赔偿 (76)

16.4补救限额 (78)

第十七章违约金 (79)

17.1乙方违约 (79)

17.2甲方的违约 (80)

17.3乙方运营期间违约金支付 (81)

17.4违约金争议 (81)

第十八章保险 (82)

18.1购买保险的责任 (82)

18.2代为购买 (82)

第十九章解释和争议解决 (83)

19.1解释 (83)

19.2争议解决 (84)

第二十章其它 (86)

20.1通知 (86)

20.2非弃权、协议文字 (87)

20.3生效 (87)

附件1 项目技术规范和要求 (89)

附件2 项目竣工验收 (101)

附件3 保险 (103)

附件4 履约保函格式 (110)

附件5 技术方案和完工资料 (113)

附件6 一期项目及东西港泵站的工程项目清单 (114)

附件7 移交保函格式 (115)

特许经营协议

前言:

本协议于2012年 8 月 12 日由下列各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某某市正式签署:

甲方:(下称:),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续的某某市人民政府(下称“某某市政府”或“市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住所为,法定代表人为。

乙方:,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登记、注册及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为,法定代表人

为。

鉴于:

1、根据某某市政府对某某市住建局的授权,某某市住建局决定以转让—运营—移交(TOT)模式转让某某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1.5万吨/日)和以建设—营运—移交(BOT)的方式建设某某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2.0万吨/日),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现代化水平,在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以更先进的条件满足某某市对污水处理的需要和发展。

2、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住所为,法定代表人为。

3、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登记、注册及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市住建局同意授予其特许经营权,以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工程,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将处理达标的污水排入长江,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给某某市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并保证正常运行。

为此,双方就以下内容达成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1.1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用词及语句具有下列含义:

1.2解释

1.2.1 解释规则

(a)协议文件

本协议及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b)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代替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本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或安排。

(c)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可生效。

(d)不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无效,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e)本协议与附件的一致性

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本协议附件的解释应与本协议保持一致。如果项目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则应以本协议为准。

1.2.2 解释

在本协议中:

(1)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标题仅为方便设定,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解释;

(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4)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视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项目协议和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6)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7)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日;

(8)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项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

(9)建设包括场地勘察和调查、设计、采购、交付、安装、完成、调试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他活动,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0)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二章声明和保证

2.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声明,在生效日:

(1)本项目已经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批准文号:鄂计资字[2000]第0147号(内容见附件)。

(2)甲方已经获得某某市政府的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甲方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附授权证明文件)。(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甲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4)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5)甲方将在其权限内最大限度地向市政府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争取各种优惠待遇和/或优惠政策,并将其授予乙方,并尽其努力协助乙方获得上级政府有关污水处理的优惠待遇和/或优惠政策;本项目东西港提升泵站兼具防洪排涝的功能,甲方协商电力部门争取执行农村用电价格,污水处理厂执行大工业电价。

(6)对双方为本协议、服务协议和/或其它协议实施之目的而应由甲方取得的审批文件和/或授权,甲方应积极申请取得或协助乙方取得;对乙方为本协议、服务协议和/或其他协议实施之目的所签订的、需其批准的其

它协议、合同等,甲方不应无理拒绝或给予及时批准。

(7)甲方确认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已纳入某某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经人大批准。

(8)乙方在本特许经营期内运营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及重大违约的情况下,在本特许经营权期满时,可适当顺延该特许权。若届时甲方选择采用委托运营的方式选择运营商,乙方具有优先权。

(9)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乙方具有本项目三期工程的优先权。(10)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商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

2.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声明:

(1)乙方为一家由为本协议实施之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某某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将有权根据其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性文件从事污水处理投融资、建设和运营业务、并履行其作为本协议一方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2)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授权和许可,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4)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

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5)乙方具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本项目或已满足本协议、融资文件项下融资交割的所有先决条件(只能在本协议生效日或之后方能满足的条件除外),而每一项尚未满足的条件能够在本协议生效后或项目建设开工日前得到满足。

(6)乙方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

(7)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可在项目贷款银行设立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财政专户。

(8)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

2.3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任一方在本章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性方面不正确,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害获得赔偿。该等损害指任何一方在谈判、准备和终止本协议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但赔偿数额不应与第十七章规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重复计算。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

3.1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经某某市政府授权,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独家权力,包括:

(1)建设、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2)在特许经营期终止时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3)在项目建设期内,按照第十三章的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

(4)自行解决上述事项的融资安排,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

3.2特许经营权的内容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内容为:以TOT方式实施某某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以BOT方式实施某某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包括:

(1)承担污水处理厂内设施建设;

(2)在特许经营期内对项目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3)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应在无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按照第八章的规

定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

(4)甲方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

3.3 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费用

本项目特许经营权费用为本项目一期工程(处理规模 1.5万吨/日)固定资产(不含土地)的评估值,该价格由双方共同指定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

3.4特许经营期

(1)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为二十五(25)年。

(2)本协议项下的BOT特许经营期不含建设期,特许经营期自试运营期满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3.5本项目的资产权益

(1)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拥有本项目的所有在乙方名下的财产、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

(2)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于乙方支付首笔特许经营权费用后三十日内,将某某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施特许给乙方运营,乙方应定期维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营费用,甲方开始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3)本项目是甲方特许乙方经营的,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所有资产属乙方所有。

3.6抵押

(1)出于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乙方可以抵押、质押本项目的收费权、在乙方名下的全部资产、设施和设备,前提是这种抵押或质押不得损害甲方已经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并须事前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乙方的该等申请甲方将有权利给予同意或拒绝同意。

(2)除了为本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以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抵押、质押本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某某市政府批准,乙方不得改变本项目场地的用途。

3.7项目特许经营权下公用设施的使用

(1)甲方将于本协议生效日起及以后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公用设施至本项目场地规划红线,但与该等规定的公用设施的联接费用以及因使用该等公用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或其确定的建设承包商将自费负责本项目场地规划红线以内的协议规定的基础设施建设,并按当地一般同类用户同样的水平支付费用。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

4.1甲方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用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无偿提供给乙方作为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用地红线内面积为 100亩,乙方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合法、独占性使用和合法出入本污水处理厂场地。

4.2乙方仅能将土地用于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不得将该等土地的全部或部分用于本合同项下特许经营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4.3乙方应当合理使用本污水处理厂场地的土地,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本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当赔偿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4.4乙方已审查和核实了由甲方提供的,对有关本污水处理厂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周围区域的状况和适用性进行描述的资料和文件。乙方并已查看并检查了污水处理厂场地,充分了解该场地及其周围的状况。乙方接受该场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并确认该场地的状况适于为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的目的使用。

4.5甲方须对该场地文件、勘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该场地无任何重大遗漏和/或虚假陈述。

4.6甲方确认乙方对污水处理厂场地上于生效日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责任,政府有责任对已发生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乙方对生效日之日起由乙方导致的、或因乙方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加重的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

5.1建设内容

5.1.1具体建设内容

建设的内容指某某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日处理规模2万吨/日。

5.1.2建设内容分工

乙方全面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资金筹措、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

5.2建设进度计划

5.2.1建设进度

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总工期为十二个月。

5.2.2进度报告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地详细说明已完成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进度报告不包括第5.5.2款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质量控制计划。

5.2.3建设中的预计延误

(1)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同该方负责完成的项目计划的任何部分不能在第5.2.1款所规定的进度日期之前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