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

《江苏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
《江苏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

江苏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第三条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包括对外部防雷装置(指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指除外部防雷装置以外所有的附加设施,如等电位连接、屏蔽、防静电设施、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的检测检验。第四条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须执行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或参照IEC标准开展工作。第五条从事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工作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认证管理工作由江苏省气象局负责。第二章资质分类和范围第六条资质认证分为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和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两类。第七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可从事在用和新建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经当地市级(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授权可从事防雷装置及防雷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作。第八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的单位,可从事本单位内部在用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检测工 1

作。第九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经当地市级(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授权,负责对本地具有防雷装置质量自

检资质单位检测结果的抽样复查。江苏省防雷减灾局负责组织对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单位检测质量的抽样复查工作。第三章资质认证第十条申请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并经当地市级(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同意;(二)具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收费许可证;(三)已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计量认证合格证;(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 1、检测单位具有气象、电气或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3名以上和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80%; 2、检测单位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有任命文件或证书;3、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5年以上; 4、检测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江苏省气象局颁发的江苏省防雷检测人员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六)

具有与检测检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2

第十一条申请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书面申请报告;(二)单位基本情况;(三)单位事业法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和检测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证书复印件;(五)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认证申请表;(六)质量管理手册;(七)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八)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九)检测人员的防雷检测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单各一份。第十二条申请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大型企业内部具有二级企业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经当地市级(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同意;(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 1、自检单位必须具有3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和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2、自检单位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并熟悉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有任命文件或证书; 3、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 4、检测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持有江苏省气象局颁发的江苏省防雷检测人员资格证等有效证件。 3

(四)具有与防雷装置质量自检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第十三条申请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书面申请报告;(二)单位基本情况;(三)二级法人的有效证件和检测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证书复印件;(四)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认证申请表;(五)质量管理手册;(六)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防雷检测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八)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单各一份。第十四条江苏省气象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对材料不完整的应通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经江苏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认证评审委员会

评审通过,报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第十五条对评审认证合格的单位,从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签署审批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认证证书》或《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认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评审不合格的,于十日内将申报材料退回原申请单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资质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由江苏省防雷减灾局负责年审。无年审合格章的,资质认证证书自动作废。第十七条从事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或自检的单位应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和意 4

见,可视情节轻重对其警告、责令停止检测直至注消检测资质。(一)不符合原申请和审批条件的;(二)不能保证检测质量的,不按管理规定上报工作总结、检测资料的,不接受抽样复查的;(三)因重大过失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自检单位超范围承接防雷装置质量检测的;(五)转借、转让或

擅自涂改资质认证证书的。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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