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承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承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承接“个人住房

公积金信息查询”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社标联办[2016]1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2.23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承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事项的通

(沪社标联办〔2016〕10号)

各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请根据事项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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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办理指南

携带以下资料(均盖公章)至公司所属区域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4.《上海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公积金首次缴纳 携带以下资料(均盖公章)至公司所属区域的建行公积金受理点缴纳: 5. 《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 6.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联; 有补充公积金的,填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补)》一式三联 7. 《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三联; 有补充公积金的,填写《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补)》一式三联 8. 《公积金缴交登记薄》(此项可无) 9. 相应缴纳金额的转账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公积金正常缴纳(无人员变化) 携带以下资料(均盖公章)至公司所属区域的建行公积金受理点缴纳: 10.《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三联; 有补充公积金的,填写《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补)》一式三联 11.《公积金缴交登记薄》 12. 相应缴纳金额的转账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公积金入管封存(停止缴纳) 员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又不符合销户提取公积金条件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办理入关集中封存。 携带以下资料(均盖公章)至公司所属区域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1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 1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汇总表》 15. 停缴员工的退工单 公积金转移 如员工工作单位发生变化,需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的单位,且员工老的单位已将公积金转至封存办,携带以下资料至公司所属区域的建行公积金受理点办理: 16.《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 17.《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三联; 有补充公积金的,填写《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补)》一式三联 18.《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联; 有补充公积金的,填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补)》一式三联 19. 公积金缴交登记薄》 20. 相应缴纳金额的转账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九十年代初吸收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住房保障体制,是我国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必不可少的一项社会制度。下文是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住房建设,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有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职工所在单位有按照规定查询、融通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七条本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领导机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监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市住房委员会领导下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事业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归还;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申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民法发[2016]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04.12 【实施日期】2016.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沪民法发〔2016〕6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团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有关社会组织: 标准化是民政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意见》、《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与本市有关标准化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民政标准化工作,服务民政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政标准化重要意义的认识 本市民政标准化在民政部和市政府的指导、领导下,取得了明显发展。经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批准发布了服务管理类标准13件;14个单位和地区参加国家、民政部和市的标准化项目试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社会组织管理、婚介服务机构、康复辅具装配机构、殡葬服务行业等标准化管理和评估在探索中不断推进。市局连续多年举办标准化管理人员培训班,培训人数达300多人次。部分区县民政局和行业协会也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标准化培训和知识普及工作。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开展,较好地服务和促进了民政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但总体而言,民政标准化管理程度还比较低,覆盖面不够广,与民政事业发展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和不足。主要问题是:对标准化的认识不够高,意识不够强,推进力度不够大;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推进机制不够成熟,发展不够快;标准化管理思维比较缺乏,习惯于传统的行政化、制度化管理;对标准化知识与管理方式的普及、人才培养和使用比较缺乏。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推进与管理水平的提高。 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是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的一项战略举措。加强民政标准化工作,对于推动民政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民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行政服务与监管,促进依法行政,提升民政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切实提高对民政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夯实民政标准化工作基础,推进标准化工作,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管理基础。

沪公积金〔2010〕第69号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沪公积金…2010?第69号 关于上海市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区县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积金管理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以及《上海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关待遇保障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沪委组…2008?发字66号)和《关于调整本市“三支一扶”大学生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09?44号)文件规定,现就本市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住房公积金缴存

依据《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规定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以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在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内实际缴费的年月为依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以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内实际缴费基数为标准,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7%。 二、在本《通知》发布之前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个人提出并补缴应缴存部分后,负责发放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生活补贴的部门方能为其补缴相应的住房公积金。具体补缴事宜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发布。 三、缴存方式参照社会保险缴纳方式,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浦东、闵行、宝山、嘉定、青浦、松江、奉贤、金山、崇明9个区县统一设立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各区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积金管理部等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解释相关政策及办理程序。 四、单位缴存部分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分担比例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补助经费的分担比例相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班时间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班时间 摘要: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是专为新人登记结婚,为离婚夫妻登记离婚的地方。当要结婚的时候,只需花9块钱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男女即可成为合法夫妻。下面是律伴网小编为大家列出的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班时间,希望能帮助需要在上班进行婚姻登记的你们。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班时间—受理对象(申办对象资格):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为依据)。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班时间—受理时间: 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电话受理时间 黄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尚文路198号(中华大厦四楼)63883988周1、2、3、4下午 卢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合肥路309号201室53963012周1、2、3、4下午6、7全天 徐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丹路60号64872222r7026r7027周1、2、3、下午6全天 静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延平路123弄15号62672863周1、2、3、4、5下午长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武夷路333号62251100r216周1---5下午

普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真北路1902弄1号501室52803612周1、2、3、4、5下午 闸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华盛路210号63536695周1、2、3、4、5上午 虹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玉田路195号65520138周1、2、3、4全天 杨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榆林路707号65419450r2417周1、2、3、4全天 闵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莘潭路80号64886900周2、3、4全天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婚姻登记处福山路90号208室63883097 新川路289号58984550周1、2、3、4全天 嘉定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塔城路560号59528196周1、3、5全天 宝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友谊支路61号56122335周1(全天)2、3、4下午 南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惠南镇城西路7号58012424周1、2、3、4、5全天 奉贤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桥镇新建路542号二楼57420620周1、2、3、4全天 金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朱泾镇临源路620号石化六村641 5732023757946407周1、2、3、4全天周1、3全天 松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中山中路179号57727552周1、2、3、4全天 青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聚星街30号301室59724631周1、2、3、4全天 崇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兴贤街31号堡镇中路174号5961130259423125周1、3、4全天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班时间—办理时限: (1)证件、证明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登记、发证。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 定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民救发[2016]5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0.09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6〕52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试行办法(试行)》试行期于2016年9月30 日到期,现将《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10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10月9日

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和《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沪民救发〔2016〕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时,家庭可支配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的认定和相关程序,适用本办法。 低收入困难家庭是指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本市规定的低收入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 第三条(经济状况的内容) 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财产等内容。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的总收入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有关收入等。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它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它劳动收入; (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

上海离职社保公积金等办理方法

问:单位开的离职证明和劳动手册上的离职交接,还有社保、医保、公积金等的转移,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的? 答:上海对上海户籍劳动者采取劳动手册管理,所以离职时,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手册上做好用工记载,并开具退工单,这里的退工单实际上就是离职证明的一种。 对于外省市户籍的劳动者没有劳动手册,所以离职时,只需要开具离职证明即可,格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应该记载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同城转移相对比较简单。用人单位在为离职员工交完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后,一定会办理转出,否则单位将多缴社保,造成自己损失。新单位在社保转出后办理转入即可。这些操作在社会保险网上即可完成。由于社会保险是下月交上月,所以刚离职的员工不要太着急社保转入的事宜,可能上家单位还需要缴纳社保无法立即转出。具体何时可以转入最好和上家单位的人事确认下大致时间,做到心里有数。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就相对比较复杂。因为住房公积金有个人账号,所以首先要做到清楚自己的个人账号号码。查询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问上家单位的人事,二是带好本人身份证件去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查询。笔者推荐在离职时就问好人事自己的公积金账号。 其次,公积金涉及转移账号。如果离职员工很快要到新单位,最好将新单位的名称和单位公积金账号留给上家单位的人事,让他们缴交完最后一个月的公积金后,直接将账号转入新单位。员工还要及时关心自己的账号转移情况,一旦转到了新单位,要通知新单位的人事,及时开始正常缴纳。 由于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功能是买房贷款,而公积金贷款又有最近六个月正常缴纳的要求。所以如果要在六个月内买房的员工,最好能谨慎跳槽。如果一定要跳,必须监督上家单位的账号转出,以及新单位及时开缴。否则一旦有一个月是补缴,就要重新计算正常缴纳期限,贷款时将进行繁琐的复议工作,费时费力。 对于离职后离开上海的员工来说,会面临在上海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的问题。社会保险不能取现,只能异地转移。所以,等到员工在新的城市开始缴社会保险后,可以来上海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有些离职后立即要离开上海的员工会面临一个困难:因为上海的社会保险是下月交上月,所以在员工离职时,往往还有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要缴纳,此时不能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需要过一到两个月才能办理。如果遇见这种窘境,笔者建议暂时先不急办理转移。因为一来办理没有截至时间,未来有大把时间可以办理,二来即使办理好转移手续,员工在新城市不退休,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也没有很明显的差别,三来国家已在着手解决各省市之间社会保险信息查询的问题,也许在若干年后,办理手续可以简化,根本不需要到转出地就可以办理。 住房公积金在离开上海时可以去各区县运用中心办理销户提取余额的工作,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答疑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答疑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是哪些? 答: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上述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包括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册〉人员、劳务型公司的劳务人员)。上述单位必须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2008年7月1日起,上述单位还必须为具有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上述单位可以为本市及外省市农业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举例】某职工2007年月平均工资为2978元,则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2978×7%+2978×7%=208+208=416元。 3、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答: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7%,职工7%,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5、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有上、下限规定吗?2008年度上、下限金额是多少?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上、下限。按以上第2个问题解答的公式计算得出的月缴存额,如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之内,则按实确定,如超过上限或不到下限的只能按上限或下限确定。 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14元,下限为134元。 【举例】某职工2007年月平均工资为1万元,则2008年度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0000×7%+10000×7%=1400元。由于1400元超过了1214元,因此其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1214元。 【举例】某职工2007年月平均工资为800元,则2008年度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800×7%+800×7%=112元。由于112元不到134元,因此其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134元。 6、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2008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比例和上下限是多少? 答:基数为其2007年月平均收入;比例为10%-24%;上限为2082元,下限为134元。7、单位为外省市城镇户口、农业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比例和上下限是多少?答:与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计算口径均一致。 8、哪些单位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答: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9、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是否可以有选择性地为部分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答:不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原则上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即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一致。 10、2008年度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是一致的。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人社奖[201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团局 【发布日期】2012.07.05 【实施日期】2012.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评选上海市 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 (沪人社奖〔2012〕8号) 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社团局: 随着上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本市社会组织不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在创新社会管理、激发社会活力、反映公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公益服务、应对自然灾害、推进慈善事业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树立社会组织典型、扩大社会组织影响、弘扬社会公益文化、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进一步推动本市社会组织在服务上海经济发展、促进民生改善、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决定开展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凡是2009年12月31日前经本市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皆可参加。2010年已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单位不列入本次评选范围。 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单位不参与此次评选: 1、2006年以来未按时参加年检或有任一年年检不合格的; 2、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但未建立党组织的; 3、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4、已参加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在3A以下(不含3A)的。 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和区(县)社团局在推荐先进社会组织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社会组织的种类和数量要统筹兼顾。 (二)表彰名额。此次全市共评选先进社会组织200家。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上海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贷款买房,还可以租房等,如果不买房或者租房,也可以提取。据新消息,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放宽,无需完税证明。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1.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条件 1.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2.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三)租房提取条件 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2.承租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

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四)还贷提取条件住房贷款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租房提取公积金新政策关注热点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提取流程 【1】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

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试行办法

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试行办法 为共建共享和谐社会,保障改善基本民生,帮助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缓解办丧事的经济压力,新区实施帮困济丧补贴政策,对浦东新区困难居民和特殊对象亡故后在浦东殡仪馆和南汇殡仪馆办理殡殓的费用试行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口的社会孤老、烈士遗属、伤残军人、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百岁老人、残疾人、低保人员等。 二、补贴项目 普通炉火化费、普通车遗体接运费、普通告别礼厅租用费、三天内遗体冷藏费。 三、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可享受上述基本殡殓服务项目费用100%的补贴。 四、补贴手续 新区民政局委托街镇民政部门受理、审核补贴申请,委托浦东殡仪馆和南汇殡仪馆核发补贴费用。具体申请、审核、核发程序如下: 1、补贴对象的丧事承办人凭本人身份证、死者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申请,填写《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申请表》,由街镇民政部门对死者家庭困难情况、特殊身份状况进行审核并盖章。 2、补贴对象的丧事承办人在浦东殡仪馆和南汇殡仪馆办理殡殓时,携经街镇民政部门审核盖章的《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申请表》申领补贴。经殡仪馆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确认补贴金额,并在殡殓费用结算

时予以抵冲。 3、对因故没有及时申请补贴的,可在丧事后30天内补办申请手续,携经街镇民政部门审核盖章的《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申请表》,到办理殡殓的浦东殡仪馆或南汇殡仪馆申领补贴费。 五、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为建立帮困济丧长效机制,帮困济丧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在新区民政局部门预算中给予保障。帮困济丧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新区民政局委托新区殡葬管理所对帮困济丧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对帮困济丧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由新区财政局委托审计专业部门不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3、帮困济丧补贴费由浦东殡仪馆和南汇殡仪馆先行垫付,然后与浦东新区殡葬管理所按实结算,每年清算一次。 六、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七、附则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2

上海市浦东新区工程师协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工程师协会 章 程 二O一八年十一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工程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工程师协会。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浦东新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关心、支持工程师发展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吸引、团结、积聚浦东优秀工程技术人才,提高会员执业素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工程技术人才的先锋示范作用,加快工程技术人才的国际化进程。通过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推进科教兴国战略的贯彻,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任务: (一)学术交流活动; (二)科学普及活动; (三)技术咨询和决策咨询; (四)创业支持及职业发展; (五)技术推广、项目推介; (六)工程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分析及信息发布; (七)协助制定行业标准、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人员从业标准;(八)对会员进行工程技术领域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九)加强和监督会员的职业道德,维护会员的执业权利;(十)出具会员的公信证明; (十一)建立工程师之家及工程师信息网; (十二)其他。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职业培训,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服务、技术合作、科学论证,为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做好政府的助手和参谋。 第九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操作指南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一)。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 申请条件: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办理场所: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清册》(附件十); 2、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汇缴 办理要求: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当月缴存人员不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附件十二)、转账支票; 2、当月缴存人员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转账支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补缴(不超过12个月) 申请范围:正常缴存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布部门】80903I008 【发布日期】2011.06.27 【实施日期】2011.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的通知 各街道、镇民政科(社区办): 为帮助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解决“死有所葬”,浦东新区汇龙园、华南公墓、海港陵园、乐乡公墓会同本市18家经营性公墓推出“二万五工程”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即提供25000平方米公益性墓地的墓葬和寄存格位,解决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骨灰安葬,详见附件1)。同时,海港陵园还推出公益性节地生态葬(即集约型草坪葬,详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09年1月1日后去世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以下对象:(1)低保家庭人员;(2)支出性贫困人员;(3)优抚对象,主要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抚恤对象(残疾军人,伤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和老

复员军人等。 二、项目收费 1、墓葬:单穴1000元以内(0.3㎡以下,不包括刻字、瓷像费用、墓穴维护费)。双穴2000元以内(0.5㎡以下,不包括刻字、瓷像费用、墓穴维护费)。 2、寄存格位:单格200元以内(不包括刻字、瓷像费用)。 3、海港陵园节地生态草坪葬:980元。 三、申请材料 1、死者状况证明材料。低保对象由街镇民政部门核实;支出性贫困对象由申请代理人提供死者大病重病医疗费证明材料,或由死者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优抚对象由申请代理人提供死者相关证书。 2、死者的户籍证明、火化证明。 3、申请代理人身份证。 四、项目选择 符合条件对象的申请代理人既可以在浦东新区提供殡葬公益服务项目的4家公墓中选择相应的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也可以到外区县的18家公墓中进行选择。经当事人实地察看后,确认一家公墓来承办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一旦确认,不予变更。 五、受理审核 申请代理人携上述申请材料到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浦东新区公益性骨灰安葬申请表》。街道(镇)民政部门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盖章,复印留存。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对发现弄虚作假的,将收回《申请表》,并通知承办公墓取消申请资格。 六、办理安葬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 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民社综[2014]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4.16 【实施日期】2014.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的 通知 (沪民社综〔2014〕7号) 各区县民政局、社团局,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了更好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加强和改进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现将《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4年4月16日 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 第一条为了更好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加强和改进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条例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之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第三条社会组织按照国家和本市以及自身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视情给予指导和服务。 <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 【发文字号】沪房委会发[1999]第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11.05 【实施日期】1999.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9年11月5日沪房委会发[1999]第8号) 第一条(目的) 为了便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贷款管理办法》载于本刊1999年第10期)的顺利实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受托银行) 经市住房委员会同意,下列银行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上海银行; (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五)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七)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确定) 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下一年度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各受托贷款银行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及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可使用资金确定各受托贷款银行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最高计划额度。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 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及调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应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签订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与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贷款资金计划额度的确定及调整原则、方式; (四)贷款资金的划拨时间、方式;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 作者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1]7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1.08.05 【实施日期】2011.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 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1]7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94号)精神,现就本市组织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推荐范围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范围:市民政局(市社团局)机关各处室、区县民政局机关(含内设机构)、街镇内设民政专职工作部门,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含车间、班组、科室等集体)。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范围:本市民政系统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民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 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推荐名额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5个。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共5名(其中劳动模范数不低于50%,即推荐人选中民政企事业单位一线职工数不低于50%)。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团结和谐;干部队伍素质高,有战斗力;单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并得到较好执行,社会形象良好; 3、坚持为民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提高惠民济困水平,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大力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在推动民政事业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准确把握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改善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开创民政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80903I008 【发布日期】2013.07.05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民政科,各镇社区办: 为减轻困难群众和特定对象治丧的经济负担,浦东新区于2007年试行帮困济丧补贴政策,并于2011年7月进行修订,印发《关于修订〈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浦民〔2011〕128号)。鉴于帮困济丧补贴政策试行6年来效果较好,我们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精神,在进一步修订后正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2013年7月5日

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法 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帮助困难群众和特定对象缓解治丧的经济压力,浦东新区实施帮困济丧补贴政策,对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籍的困难居民和特定对象亡故后的基本殡仪服务项目费用实施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籍的社会孤老、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劳动模范、百岁老人、残疾人、低保家庭成员等。 二、补贴项目 普通车遗体接运、三天内遗体冷藏、普通告别礼厅租用、普通炉火化等四项基本殡仪服务项目。 三、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可享受上述四项基本殡仪服务项目费用补贴,限额1000元。 四、申领程序 新区民政局委托街道、镇民政部门受理、审核补贴申请,并代发补贴费。具体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如下: 1、补贴申请。帮困济丧补贴由补贴对象的丧事承办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代理申领。代理人在补贴对象遗体火化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与死者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烈属证、伤残军人证、劳动模范证、残疾证等)、火化证明等,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填写《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申请表》。 2、申请审核。由街道、镇民政部门对补贴对象申请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同意意见并盖章,复印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代理人说明理由。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会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会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对街镇世博救助管理工作考核的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80903I063 【发布日期】2010.08.13 【实施日期】2010.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会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对街镇世 博救助管理工作考核的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经浦东新区世博会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浦东新区关于对街镇世博救助管理工作考核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考核结果将纳入浦东新区平安建设实事项目考核体系。 浦东新区世博会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浦东新区关于对街镇世博救助管理工作考核的意见 为贯彻执行《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世博会救助管理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和新区世博安保指挥部社会面防控办下发的《关于组织对各街镇世博安保社会面防控工作进行大排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新区世博救助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现就浦东新区开展街镇世博救助管理工作考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世博城市管理“美好环境、美好生活”和“积极救助、依法行政”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推进街镇世博救助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完善和规范世博救助管理工作“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机制,确保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领导,社会发动,集中救助,落实措施,努力实现世博 核心区域无流浪乞讨人员,重点街区基本无流浪乞讨现象,新区街面流浪乞讨现象明显减少,因流浪乞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基本杜绝。 三、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在新区世博救助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新区世博救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对各街镇进行具体考核工作指导、抽查和检查,并组织各街镇在建立各项制度的基础上进行自查。 四、考核安排 第一阶段:7月上旬至9月上旬,各街镇进行自查,通过自查不断完善救助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新区世博救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街镇进行抽查,其中对二镇九街道进行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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