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法检面试历年真题

云南法检面试历年真题
云南法检面试历年真题

一个阴天晚上19点,丁某驾驶车辆在一个桥上,为了避让周某,在换车道的时候撞到了骑摩托车的姚某,姚某的驾照和驾驶的摩托车不符,且没有戴头盔,姚某要求赔偿36万,交警无法认定事实过程

1、考生抽签决定原、被告代理人。

2、前3分钟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0分钟答辩,后3分钟最后陈述

2009年高院考题

原告:甲

被告:乙

冬季一日,晚上19点,天阴。甲驾驶一辆摩托车,乙驾驶一辆货车死机,丙是一名骑自行车的人,三人共同行走在一座桥上。乙丙自西向东行驶,甲自东向西行驶。在行驶的过程中,乙跨越超丙,在乙超车还未行驶到正常轨道时,与甲会车时,甲的车与桥的北侧发生碰撞,甲的车身受到了刮擦,乙的车没有任何刮擦痕迹。甲倒地后受伤,工花去医疗费36万元。经查明,架所持有的执照与其所驾车型不附,而且未戴偷窥。交警现场勘测结果:责任划分不清,该线属于控制性标志,路面平摊,宽4.8米。

2008年西双版纳真题

模拟法庭控辩内容:

张某受雇于吴某,两人驾驶吴某的重型车在公路上行驶,因张某开车打盹,车灯又不亮,撞了横穿马路的两个学生,张某下车看伤者伤情,但被雇主呵斥,要求赶快离开,两人逃之夭夭。后张某到公安局自首。

问:假如你是检察院监管的公诉人,你以什么罪向法院起诉?

假如你是被告人张某的律师,你又如何为其辩护?

云南法检两院——模拟法庭控辩面试准备小建议

[i=s] 本帖最后由秦岭于2010-7-5 17:26 编辑[/i]

案情:主要以民事和刑事案件为主,法院这两类案件都会有,检察院更侧重考刑事方面的案件。

民事:

代理、合同(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免责)、违约、侵权、损失的承担、婚姻(财产分割)

刑事:

刑法总则:

定罪: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量刑:

法定:主犯、从犯、胁从犯、自首、立功、预备、未遂、中止、累犯

酌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危害不大,影响较小

法条:3-5,14-31,48,49,56,57,65-68,72,74,87

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民主权利、侵犯财产、贪污、贿赂、渎职、毒品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转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非法拘禁(转化),抢劫(加重),抢夺(转化),盗窃,诈骗,聚众斗殴(转化),贪污、贿赂、渎职

答题思路:大前提(法律的规定)、小前提(案情)、结论

民事案件:主要围绕责任(违约、侵权)和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来展开,还可以谈程序性问题、法理

刑事案件:三个阶段皆围绕定罪(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展开

辩论阶段:提交供法庭采纳的证据、论证、推理、法理依据。尽可能的多寻找辩点,要形成双方的交锋。下面是本人去年备考时总结的部分法言法语,大家觉得有用可以借鉴下。

称呼:审判长、审判员

民事当事人:原告、被告

刑事当事人:被告人

公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受xx检察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审判,对xx案支持公诉,现就本案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xx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论意见。。。。。。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受原告(被告)xx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代理人,为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公诉人: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请合议庭依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

对定罪认可,但对量刑有异议: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罪名无异议,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是,本案被告人存在xx情节,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又是初犯,需要社会的关怀,应当(可以)予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恳请审判长、审判员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

认为构成轻罪: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罪名有异议,其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不正确。本案被告人实施的是x行为,符合x罪的构成要件,应以x罪定罪处罚。恳请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

决。

认为不构成犯罪: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辩护人深表痛惜。但本案被告人没有犯罪意图,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对其定罪处罚。恳请审判长、审判员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作出被告人无罪判决,并当庭释放。

作为辩护人,如果发现公诉人所定罪名不准确,应定重罪,但定了轻罪,最后总结完毕后,可以补充说明自己所确信的罪名。(以免考官认为你也不知道怎么定罪)可以说:为了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我只能做上述辩护意见。但是我认为本案公诉人定罪不准确,应该定x罪。

某青年男子在一家商店购买了一台电脑,价值约3万元。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电脑出现质量问题,不仅影响了工作,还给自己造成了不小的损失(重要资料丢失)。于是,该青年男子找到商店要求赔偿,并提出了50万的赔偿要求。商店对电脑的质量出现问题并不否认,但对于该青年男子提出的50万的赔偿要求认为属于敲诈行为并向公诉机关举报。

控方:认为该青年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罪。

民事案例

一、2007年11月13日,原告认购第一被告(昆明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村上春别墅一幢,第二被告(第一被告售楼部员工)和第三被告(第一被告售楼部经理)告知原告,公司有房价优惠折扣,但只针对特定客户享受,原告如要享受房价优惠,需要支付现金10000元即可为原告争取2%的房价优惠。于是,原告支付了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10000元,与第一被告签订了《认购书》,享受了2%的房价优惠,并向其支付购房定金50000元。后原告与第一被告协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对合同条款不能协商一致,双方协议解除了《认购书》,第一被告退还了原告购房定金50000,但对于购房优惠回扣款10000元几经协商被告均不同意退还。原告认为自己同被告之间已经解除了购房关系,对于购房事项已经不可能再实现,被告应当退还购房优惠回扣款。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原告购房优惠回扣款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第二和第三被告已离开第一被告,不知下落)

二、2007年7月15日,天气预报预报该日有暴雨。18时许,原告王烈风的丈夫马学智在下班后的暴风雨中骑自行车回家,当行至被告北京市第12号公路管理段管理的北京第12号公路总段时,突然,一棵旁边的护路树北风刮倒,砸在原告丈夫头部,自行车也被砸坏,原告丈夫当即被同行的同事黄一天和杨如送往医院抢救,但是,原告丈夫还是因伤势过重死亡。被告对护路树有管理义务,被告可以预见护路树有危险,北京市公路管理局在一年前就通知被告砍掉枯树,被告未尽到注意义务,应负责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00元人民币、丧葬费1500元人民币、自行车修理费100元人民币、死者家属及两个孩子的生活费2万元人民币,合计21750元人民币。

证据:1、医疗费单据;2、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和丧葬费单据;3、修理自行车的单据;4、北京市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张蓝证实管理局在2006年就接到过许多投诉,该路段树枯了,管理局给被告发过通知,要求其砍掉管辖段的枯树,但是张蓝已找不到管理局通知的存档文件了;5、黄一天、杨如证实当时发生灾难和抢救的情况属实。证人: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朱建国证实不知有危险,未接到通知书。

三、李某(男)与王某(女)结婚五年,因王某没有生育能力,2003年4月,李某提出离婚,王某不同意,李某便租房与王某分居。2004年1月,李某认识张某,两人产生感情同居生活。2004年3月20日,李某的姨妈听说张某怀孕,便将自己所有的一套80平米的住宅赠与李某,并过户在李某名下,李某张某共同居住。张某2004年11月2日生下一女,取名李燕。王某为得到该房产,2006年2月3日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

原告诉讼请求:

解除婚姻关系;

李某有过错,不得主张分割赠与房产之外的其他共有财产(包括:60平米房屋一套,存款3万元人民币、价值5万元的其他家用电器,木制家具一套);请求法院判决这些共有财产归王某所有,体现对王某损失的赔偿;

被告姨妈赠与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李某有过错不得主张权利。但考虑到李某的生活需要,由李某按照3000元每平方米的市场价格支付给王某二分之一,合计12万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

李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有李某及其姨妈签字的房产赠与合同;2、赠与房产的公证书;3、李某名下的房屋产权证书。

四、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江苏南京亨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援建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县,于2008年6月10日向浙江省萧山市鹏程钢铁有限公司订购了3000吨无缝钢管,价格20000元/吨,交货日期为2009年2月1日。但2008年8月下旬发生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无缝钢管的市场价格从6月份的20000元/吨降为10000元/吨,于是江苏亨通建筑有限公司要求解除该买卖合同,对方不同意,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该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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