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事代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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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事代理实施细则

南阳市人事代理实

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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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事代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推进人事代理制度, 规范人事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 ]70号) 精神,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人事代理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 以下称人事代理机构) 承担。市级代理机构对县级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优先、服务”的原则, 严格按照”规范、高效、简便”的标准, 积极支持配合人事代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 也可个人委托代理; 可多项委托代理, 也可单项委托代理; 可全员委托代理, 也可部分委托代理。

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

( 一) 凡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员, 其人事档案必须由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委托代理人员的需归入档案的材料, 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要按时转交人事代理机构归档, 人事代理机构要及时对材料进行鉴别、整理和归档并纳入信息库, 规范管理, 保证档案的完整与使用方便。

( 二) 已办理人事代理的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 须及时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档案变动手续。被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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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单位录用、聘用时, 须凭代理机构出具相关的材料, 办理录用、聘用手续。同时, 其人事档案也由人事代理机构按规定管理或转入录用、聘用单位管理。

( 三) 人事代理机构负责审查、鉴定代理人员档案。档案不符合要求的, 不得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凡未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 人事行政部门各业务主管机构不得办理转正定级、工龄计算、工资变动、职称评审、考试、调动、高层次人才选拔、离退休等手续。

( 四) 人事代理机构出具有关证明必须以人事档案为依据。

第五条档案工资的调整核定

( 一) 人事代理人员调整档案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代理人员根据单位性质按相应的现行工资政策和标准核定, 其它代理人员原则上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政策和标准核定。

( 二) 被聘用到行政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 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经过正常手续录用或调入的各类人员) 全部实行人事代理, 在办理其正常工资变动时, 凭人事代理手续由工资主管部门审批办理, 人事代理机构归档。非行政事业单位代理人员办理工资手续由代理机构在工资主管部门指导下审批。

( 三) 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工资转正定级的, 其人事档案须在人事代理机构保管1年以上。办理工资变动手续的, 其人事档案应在代理机构保管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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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人技术等级的评定( 考试) ( 一) 代理人员凭人事代理手续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

定( 考试) 的申报( 报名) 、工人技术等级的考试( 考核) 报名手

续。

( 二) 凡无主管单位代理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 由

代理机构根据评审条件初审后统一报职称主管部门评审。

( 三) 职改( 考试) 部门对评审经过( 考试合格) 的无主管单位代理人员对准代理机构下文, 并将文件及资格证书下发到人事代理机构, 由代理机构通知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 发放资格证书, 并留存归档。

( 四) 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的代理人员, 其人

事档案需在人事代理机构保管满6个月以上。

第七条年度考核

( 一) 参加人事代理且在职在岗工作的人员, 聘用单位都要按

期对其考核, 具体考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 其中事业单位代理人

员的考核结果由考核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代理机构存入档案, 未经审核的考核结果不得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档案工资的依

据。其它代理人员的考核由代理机构在考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

织实施。

( 二) 考核主管部门审定机关事业单位年终考核优秀比例时,

在不突破最高比例限额的前提下, 对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人员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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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倾斜, 适当增加优秀比例。未按规定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 适当降低优秀比例。人事代理机构负责统一上报, 将考核结果及时存档并反馈给用人单位。

第八条录用调配

( 一) 人事代理人员经考试、考核被录用为公务员, 由公务员录用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其人事代理协议中止, 档案转入公务员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被招聘进入企事业单位的, 其人事代理协议依然有效。

( 二) 人事代理人员调往外地的, 由接收地人事行政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出具接收证明, 经过人事调配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或由人事代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

实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市两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科技功臣等选拔评审时, 无主管部门的代理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统一上报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 本着”同等条件下优先”的原则参评, 评审经过后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工程, 并优先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条社会保障

( 一) 代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交费办法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办理。委托代理的单位如果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有帐户, 其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能够自行缴纳, 没有保险帐户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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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人事代理机构专门帐户统一缴纳。

( 二) 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 由代理机构为其申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退休后, 按统一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 三) 代理人员的其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和管理, 按有关部门规定, 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党团组织关系

( 一) 代理人员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 凡有工作单位的, 原则上将组织关系转入工作单位, 在工作单位过组织生活; 没有工作单位的能够将组织关系转至居住地, 或父母所在的单位( 社区) 党组织。

( 二) 组织关系接转程序按市直机关工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工龄计算

代理人员( 单纯保管档案除外) 代理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 可与原国家有关政策承认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出国( 出境) 政审

人事代理人员需办理出国( 出境) 政审手续时, 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报干部调配录用部门办理, 或由代理机构依据本人档案认真审核并提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鉴证

代理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1个月内, 须到合同鉴证业务主管机构办理合同鉴证, 鉴证后的聘用合同存入本人档案,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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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人事代理人员的身份

具有干部身份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实行人事代理后保留其干部身份。

第十六条集体户口的管理

( 一) 需办理入户的人员持调令或学生分配介绍信、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单位证明、身份证专用照片( 4张) , 报人事代理机构办理。

( 二) 人事代理人员集体户口的迁入、迁出手续根据需要不定期办理, 需办理的人员要提前将有关材料报人事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人事代理协议的签定及收费

( 一) 初次签订和续签人事代理协议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

一次预交1年的费用, 发放《人事代理管理手册》。

( 二) 人事代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委托代理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时缴纳代理费。连续6个月不缴纳人事代理费的, 人事代理协议自动终止, 人事代理机构不负任何责任。

( 三) 在人事代理工作中, 人事代理机构和委托单位或个人都要认真履行协议, 人事代理机构要正确执行人事法规、政策, 维护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委托单位或个人要按要求及时向人事代理机构提供有关材料, 自觉履行协议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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