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

合同法- 总则》完整听课笔记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 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第三节合同关系

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 主体的相对性

2. 内容的相对性

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 责任的相对性

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

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意义有以下几点:

1. 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 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 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有如下意义:

1. 义务的内容不同。

2. 主体要求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承诺那成立;

实践:交付标的物。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合同自愿原则

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

确立合同自愿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采取的法律措施。不仅为市场经济

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原则,而且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充分尊重主体和自由和权利的新的法治原则。

第二节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

义务,

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该原则在大陆法国家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体体现为:

1. 合同订立阶段依循诚信原则。

2. 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3. 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4. 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5. 合同的解释应依循诚信原则。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第二节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确定。

二、要约邀请

(一)要约邀请的概念与其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1. 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 根据当事人意愿来作出区分。

3. 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4. 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1. 寄送的价目表

2. 拍卖公告

3. 招标公告

4. 招股说明书

5. 商业广告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又称要约的拘束力。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会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英美:发信主义

大陆:到达

(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完全由要约人决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间,则:

(1)口头要约的,须立即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失效;

(2)以书面形式的,应当是合理时间内。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第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四、要约的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节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 承诺必须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一)承诺迟延

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二)承诺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四、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一)确认书及其性质

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

(二)合同的实际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

面形式,

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决定的。

对《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制度”的再认识——兼谈制度的社会影响及发展

对《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制度”的再认识——兼谈制度的社 会影响及发展 去年9月份,全国各大报纸相继刊登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其中第77条的规定,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的反响,对该条款的存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 该条是这样规定的:“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条规定是民法理论中“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尽管法学界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但该原则的核心部分基本上是这个意思:成立并且已生效的法律行为,其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当事人预料不到的变更,如果仍使其发生原有的法律效力,则显失公平,所以法律上应当规定,对其效力作相应的变更或者直接请求有权机关解除合同。这一原则所体现的精神在于贯彻和实现法律上的公平,避免一方当事人蒙受不该承担的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得到预料之外的利益,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 现阶段引入“情势变更制度”可能对某些行业的影响 “情势变更制度”所适用的合同类型,是一种延续性合同,即从当事人作出承诺至合同履行完毕之间有一段时间间隔,法学术语称之为

“诺成性合同”。在严格合同责任下,所有合同当事人都是合同内容的承诺人,要对自己的承诺负责,所以承诺人要对自己所作的承诺慎之又慎。从伦理的角度看,允许一个人自由地选择决策,就要强调其对自己的决策后果承担责任,这本身就是一种对人性的尊重。 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备性,分析方法的不科学性,导致在诺成性合同订立当时,当事人必定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此种合同中的风险大多是商业风险。在经济学理论中,风险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意味着高回报同样是基本常识。尽管如此,在长期交易过程中,人们还是创造了许多回避风险、分散风险的制度。这些制度成功地应用于经济生活中从而产生了一些新的行业,其中保险业、信息咨询业和期货业就是典型例证。 1.对保险业的影响 保险公司根据自己专业的市场经验和对保险费率的精算,与投保人商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一定保险费后,将特定的风险,包括合同订立至合同履行之间的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使风险分散到全社会,同时使作为投保人的合同当事人的可期待利益得到最大保障。在保险业发展初期,主要是针对自然风险(如地震、海啸、火灾等),后来逐步扩展,如今许多商业风险也可以通过投保的方式来分散。如交易双方对未来市场价格的波动没有把握,就要求保险公司来为某一范围的价格波动作保;在价格波动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时,因严格履行合同而导致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类似的新兴保险品种,其产生的制度根源就是严格合同责任,

合同法总则习题与答案(新)范文

合同法模拟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 1、下面哪些言辞属于要约? A、甲对一直想购买其珍藏的猴年邮票的乙说“我正在考虑是否要将这张邮票卖给你。” B、某建筑公司发传真给某水泥厂,上面写着“请速运20吨150型号水泥来我司。” C、某大学生张三勤工俭学出售IC卡,他在各个学生宿舍都散发了销售传单,上面写着“面值100、50、30元的IC卡9折优惠,如需要请呼191--88888” D、赵六素来想购买好友郭七祖传的一副黄庭坚真迹,郭七都不肯割售。一日,两人共饮都有七分醉意,赵六以言语相激,说郭七自己不懂欣赏书法却不肯出售黄庭坚真迹,郭七不胜赵六之激,便说,“好,你拿30万块钱来,这副画就归你。” 2、下面哪些情形中,合同已经成立? A、甲对乙说,“我的那本佟柔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8块钱卖给你,要不要?”,乙说,“好,一言为定。” B、联想计算机公司与某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500台联想商博士2000电脑的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全部条款都已经协商完毕打印好后各执一份,但没有签字盖章。不久联想公司便将500台联想商博士2000电脑运送到了该销售公司。 C、某超级市场发传真给某食品厂,上面写着“请速运20箱统一牛肉味方便面来我司。” 该食品厂立即派车送去了30箱统一牛肉味方便面。 D、郭某打电话给马某说,“昨天你想买的那枚珍珠我决定卖给你了,8000块钱。”,马某说,“我要和我老婆商量一下,明天给你答复。”第二天,马某发电子邮件给郭某说“决定8000元买你的珍珠,请速送来。” 3、所有KODAK洗像店在装照片的纸袋封口上方都用非常小的字体提示到:“1、如遇意外损坏或损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2、由订印照片之日期起,如三个月后仍未前来领取,订件将由本公司随意处理:3、如遇机械故障、电流中断或水源问题,本公司有权将取件时间押后。”请问,对这三条提示的效力评价正确的陈述是( ) A、这三条提示都属于格式条款,都应当归于无效: B、尽管这三条提示都属于格式条款,但只是第一条无效;

1月22日钟秀勇YY讲座讲义-合同法总则

合同法总则上的嫩知识 一、债权多重让与 (1)例子。甲对乙负担100万元债务。3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4月1日,乙又将该债权让与不知情的丁。 (2)三个重要规则。处理“债权多重让与”,以下列三个规则为基础: ①债权无善意取得问题。乙已经将对甲的债权让与丙,乙即无权再为让与。乙又将该债权让与丁,系无权处分,债权无善意取得可能,善意的丁不能取得该债权。该债权归丙。 ②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虽然乙已经将债权让与丙,若未通知债务人甲,该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甲不发生效力。 ③表见让与规则。抽象地说:“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发生清偿的效力)。”具体到本例而言:虽然丁未取得债权(让与无效),但是,若让与人乙通知甲已将债权让与给丁,甲向丁清偿的,清偿有效。真正的债权人丙不再有权请求甲向自己履行。 (3)债权多重让与的法律效果。以前述“三个重要规则”为基础,不同情形下,债权多重让与的法律效果各不相同。举其要者(有些情形略而不谈): ①(a)假设:甲一直未接到让与通知,债务到期后,甲向乙履行(或提存)。(b)效果:甲对乙的履行有效。丙只能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②(a)假设:甲仅接到乙一个让与通知(让与丁),债务到期后,甲向丁履行。(b)效果:甲对丁的履行有效(表见让与)。丙可对丁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者,丙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③(a)假设:甲接到乙两个让与通知:第一个通知(让与丙);第二个通知(让与丁)。但第二个通知先到达甲,第二个通知到达后,不知情的甲向丁履行。履行后,第一个通知到达甲。(b)效果:甲对丁的履行有效(表见让与)。丙可对丁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者,丙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④(a)假设:甲接到乙两个让与通知:第一个通知(让与丙);第二个通知(让与丁)。两个通知同时到达甲。(b)效果:若甲知情(知道丙为债权人),甲只能向丙履行。若甲不知情(不知到底让与给了谁),甲可通过提存免责。 二、合同相对性例外规则的新成员 (1)《旅游纠纷解释》第2条。《旅游纠纷解释》第2条规定:“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见例1) 例1为奖励甲公司“2014年度十大先进个人”,甲与乙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由甲支付全部旅游费用,乙为甲公司A、B、C等十大‘先进个人’提供‘三亚5日风情游’。”旅游期间,因住宿酒店提供的食物缺陷,A、B、C等十人食物中毒,住院治疗多日。甲公司因董事长贪腐被抓,无人理会此事。①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为甲、乙。②当甲怠于主张合同权利时,可突破合同相对性,A、B、C等人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乙,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释义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如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下,会造成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应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灾难、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客观事实的发生要与合同有关,与合同无关或对合同影响甚微,就不属于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基础的变动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原先的合同失去其本来的意义。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是法律的公平原则,如果说在合同订立时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此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就是借助法院来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此来平衡由于社会异常变动所引起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在确认时应该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梁慧星教授提出就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效力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4、情势变更原则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5、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两个效力:一是变更合同,通过合同变更可以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重新达到平衡,要注意《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当事人自治的当事人主义,虽然情势变更规定是对

合同法课程教案

《合同法》课程教案 一、课程设置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法律文秘专业立足于高职院校主要培养高素质技能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合同法法》课程定位于高职法律类专业设置的一门必修的实践性很强的专业主干课。通过该课程的系统学习,能够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质,成为适应基层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更好为人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课程总目标 本课程是法律文秘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学科,该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概言之,教学目标有二: 一是合同法基本知识的掌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合同的分类、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学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以及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能够使学生把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生活中去。 二是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课程教学设计的重点应围绕这两个目标进行。 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内容 合同法是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学科,具有完整的学科体系。合同法学课程主要包含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分类、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以及15中有名合同。本课程一共有29章,其中的重点章节有: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 其中重点难点部分主要在第三章合同的订立以及订立的程序,第五章合同的效力,认真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第六章中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使用,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第八章合同的担保,第十五章买卖合同,第十七章赠与合同。

合同法《总则》

第八章合同法《总则》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 16分,属于非常重要的一章。从 2000年以来,在4个综合题中,至少有一个岀自《合同法》,其中2002年的第2、3个综合题均有部分考点岀自本章。《合同法》的综合题考生应注意三个结合: (1)《合同法》、《票据法》的结合(2002年综合题第3题); (2)《合同法》总则、分则的结合(2002年综合题第2题、2001年综合题第2题); (3)《合同法》、代理、诉讼时效的结合(2001年综合题第2题)。 本章考点较多,特别是 2001年教材加入《担保法解释》后,复习难度加大。 2003年教材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体现在: (1 )在第三节中删掉了有关”代理"的全部内容,但由于教材第一章对”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已有论述,因此考生仍应注意”表见代理”在综合题中的应用; (2)在第五节根据《担保法解释》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增加了20个左右的新规定,具体分析 见下文。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本章考点精讲 本章的重要考点包括: (1 )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2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其效力; (3)代位权与撤销权; (4 )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5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6)合同的担保。 一、格式条款(P228)格式条款(P228)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4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有( ) A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合同法总则考试试题及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合同法总则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40小题.每题1.0分,共4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销售者的产品合同责任的特征表述错误的是( )。 A 产品侵权责任不以生产者、销售者与受害者有直接合同关系为前提条件 B 产品侵权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C 产品侵权责任的权利主体包括由于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任何人,而不限于缺陷产品的买受人 D 产品侵权责任主要赔偿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一般不赔偿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产品侵权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2题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A 30日 B 40日 C 20日 D 60日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3题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甲经贸公司租赁乙大型商场柜台代销丙厂名牌床罩。为提高销售额,甲公司采取了多种促销措施。下列措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的是( )。 A 在摊位广告牌上标明“厂家直销” B 在商场显著的位置摆放该产品所获得的各种奖牌 C 开展“微利销售”实行买一送一或者卖100元反券50元 D 对顾客一周之内来退货“不问理由一概退货”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以自己的真实的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而不能以出租者的名称或者标记从事经营活动。 第4题 商业秘密是指( )。 A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 B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C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D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5题 下列关于产品诉讼时效表述正确的是( )。 A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要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实际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B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要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实际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争议之典型案例选

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争议之典型案例选 【高杉按语】 双方订立合同之后,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但在货币贬值、经济危机、社会骚乱、政策调整、市场动荡等事实的发生导致作为缔约背景的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若继续按约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一方可以援引“情势变更”的规定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我国民法体系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都属于不可预见的法律事实,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可抗力不能克服,导致合同在事实上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发生后,合同仍可继续履行,只是履行的结果会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较难区分的是情势变更与正常的商业风险,在有的行业,价格波动超过30%可能就超出了正常的商业风险,但在有的行业,价格波动超过300%也在正常的商业风险之内,故在法律层面难以确定是否超出正常商业风险的量化判断指标,但从案例筛选的情况来看,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情势变更主张的成立十分审慎,主张方须就此充分举证。就情势变更的争点,特筛选若干典型案件并节选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91号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等采矿权纠纷上诉案: 公平原则是当事人订立、履行民事合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鹏伟公司所享有的鄱阳湖永修段采砂权虽然是通过竞拍方式取得的,但竞拍只是鹏伟公司与采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 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梁慧星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世远博士 (1999年5月25日、26日) (梁慧星教授:) 同志们,现在开始讲课。我先介绍怎么讲。这个课按照高院的安排是两天时间,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还有一个理由呢,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讲起来比较枯燥,从学者的角度来说呢,也不见得讲得那么好。所以,着重是讲总则。由我和另外一位同志两个人来讲,我讲今天。这个另外一位同志,叫世远,是我带的博士,他已经毕业两年,取得博士学位已经两年,在我所在的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民法研究。他是研究合同法的,因此对这个法律比较了解,在这个法律的某些部分,是委托他起草的最初的草案。他明天讲,我今天讲。这个课是这样,同志们手上有一个释义,我基本上按照这个条文来讲。如果是新的条文、虽然是旧的但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作了重要的修改,我就详细讲。如果这个条文基本上是原来的,原封未动,这样的条文我就不讲。当然有一些容不适宜于讲的,也会省略。同志们的书上讲到了有关于立法的过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在那个书上都有介绍,我在这里不专门地讲。我在讲条文的时候,有的时候顺带要讲到立法的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章:一般规定(合同的目的、适用围、原则) 下面就正式开始,请同志们看第一章。第一章的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容是规定立法目的,第二部分容是规定调整围,第三部分就是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在第一条,这个条文当中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这个立法目的的规定,同志们马上会想到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第一条,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明文表述为保障计划的执行。而我们现在这个合同法的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丝毫没有提到保障计划的执行,这反映了本法是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制定的,反映了不同的体制的差别。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社会的经济生活,从生产、流通、分配,一直到消费,都是按照所制定的计划来执行的。那个指令性计划对一个企业的生产安排得非常具体,生产多少产品,生产什么,什么规格、型号,生产出来卖给谁,乃至价格等等都已经作了规定。消费领域也是一样的。每个月消费多少粮食,这些粮食是大米多少,杂粮多少,都是预先给你安排的。因此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之下,指令性计划的完成至关重要。如果我们完成了、执行了经济计划,那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就能正常运转。计划经济体制,就是靠指令性计划来指挥、来安排、来执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没有这样无所不包的指令性计划呢?没有。在1998年7月初在北京开了一个专家讨论会,讨论《合同法》草案。会上,立法机关的负责同志介绍,他说在1997年我国按照指令性计划来安排的商品是11种,1998年按照指令性计划来管理的商品在10种以下。这一点就说明了,我们现在这个市场经济中,商品的种类至少在数万种,好多万种的商品仅仅10种以下是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可见整个社会的商品流通,商品交换,它没有一个指令性计划,更不用说劳务的流通、服务的提供。商品的流通,劳务、服务的提供,这些都完全是按照合同来进行的。当事人自愿地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来完成。这些合同得到了执行,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就能够正常运转。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什么最重要?合同最重要。市场经济是靠合同关系来连接、来保障执行的。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说市场经济社会是

合同法(总则)

合同法与担保法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0吨铜材,货款为20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 20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甲因将铜材卖给丙而无法向乙交货。 在乙向法院起诉时,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 )。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B.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请求返还定金20万元 2、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根据《公司 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 B.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C.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甲公司负补充责任 D.该合同无效,甲公司和分公司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3、被法院撤销的合同,自——起无效。 A、撤销时 B、受理之时 C、订立时 D、判决送达时 4、下列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 B、保证合同 C、定金合同 D、委托合同 5、下列属于法定担保的是——。 A、定金 B、留置 C、质押 D、抵押 6、甲和乙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则甲可以——。 A、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C、请求甲和乙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D、 请求甲或乙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7、依担保法,定金不得高于合同总价款的——。 A、25% B、50% C、20% D、30% 8、根据合同,A应在2004年12月20日将货送达B所在地,A便请C运送,在运输途中 因交通事故以致履行迟延。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可以免责 B.A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可向C追索 C.应由C承担违约责任 D.A和C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9、张三将电视暂存在李四家,李四却将其卖给王五,依据合同法,该买卖合同——。 A、无效 B、有效 C、得变更或撤销 D、效力待定 10、下列不属于《合同法》中有名合同的是——。 A、旅游合同 B、融资租赁合同 C、行纪合同 D、居间合同 11、下列关于合同法中严格责任的表述,错误的是——。

合同法总则习题跟答案(新)

合同法(总则)习题与答案0803 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八)合同法(总则)习题与答案 合同的订立 单选 2.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是以电报或者信件做出的,承诺期限自( )开始计算。A.电报或信件为受要约人接收的日期 B.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 C.电报发出之日或者信件的邮戳日期 D.电报到达受要约人的日期或者信件的邮戳日期 2.「答案」B 「解析」要约是以电报或者信件做出的,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 9.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到达受要约人。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 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D.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时 9.「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0.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200辆s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为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三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依照法律规定。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 A.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C.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 D.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10.「答案」C 「解析」甲公司的广告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规定。 1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计算机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视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A.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B.该数据电文为收件人第一次阅读的时间 C.该数据电文被发件人发送完毕的时间 D.该数据电文为收件人接收的首次时间 13.「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要约到达的有关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成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合同法选题

合同法选题 总则 论中国场域下的诚实信用原则 对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再认识(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附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之辨析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确立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浅析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中的运用 民法上的信赖保护与诚实信用关系辨析 撤销之诉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论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技术标准 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一一以Alexy的原则理论为视角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 第三人 浅析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的风险分配---合同法低121条的适用问题合同第三人存在情形的实证分析 论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 论科宾的第三人合同权利制度 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建 论美国第三人利益合同 要约与承诺 再论要约何时生效 合同的形式瑕疵及其补救 预约合同 德国预约制度研究 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 论违反预约合同的民事责任 论预约合同 格式合同 论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层次 单方修改合同条款的公平控制 社科基金项目:合同法中预期与信赖保护研究 论格式合同规制浅论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我国格式合同规制的困惑与解决路径 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成立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形式 网上货物交易合同的法律规制

试述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构建 网络交易中的私人秩序 论网络购物诈骗犯罪及其防范 电子商务中身份认证的法律处理研究 网络交易中的电子支付法律关系分析与法制完善 电子证据的性质探析 合同效力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的认定 试论合同无效之返还财产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中的适用 关于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理解 合同效力瑕疵探微 未成立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预期违约 浅析预期违约与不按抗辩权制度 效率违约的比较法研究 逾期违约之构成与救济 缔约过失责任 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现代民事责任之新发展:以德国法上缔约过失责任为视角论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比较研究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缔约过失责任刍议 给付义务 论双务合同给付义务的牵连性 加害给付法律责任新探 债权让与若干实务问题探析 论加害给付的法律救济途径 对加害给付救济方式的再思考 合同履行纠纷 合同纠纷与诈骗的厘定 合同履行障碍类型化研究 合同法上强制履行的适用条件分析 合同履行的影响因素分析论合同诈骗罪的基本问题涉合同诈骗的民法规制合同诈骗的防范与救济合同抗辩 不按抗辩权刍议 论先履行抗辩权与逾期违约的有效衔接 履行抗辩权探微

债法合同法总则案例分析题

债法合同法总则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属于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 二、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打工,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及卖鱼所花费的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费用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李某为王某的继承人提供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即2000元。而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三、张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牛。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其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用买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后又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捡的,是牛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 问:(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3)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答:(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本案中,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的邻居说其将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意即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他将返还所得利益,是为替牛主人代管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侵害了牛的主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张某应将卖牛肉款12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占的牛的主人。 四、某晚11时许,甲回家时,发现离家门不远处放着一辆自行车。甲将该车带回家放置自家车棚内,准备第二天送去派出所招领。次日早晨,甲起床后发现自行车被盗,即向派出所报案。此时,自行车主乙跟踪找自行车,得知甲将该车带回家而被盗,遂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问:(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2)甲是否应赔偿乙的损失?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解释:情势变更——有关合同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 【条文理解】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也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第一,货币贬值。 在以货币作为履行标的的长期双务合同中,货币贬值是一种影响平衡关系的常见类型。一战以后,德国帝国法院(RG)和后来的联邦最高法院(BGH)有很多这种类型的判决。有这样的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退休后,主张其维持生活的费用比20年前增加了40%,要求法院变更退休金的数额。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已经构成了情势变更,支持了其主张。 第二,法律变动与行政行为。 法律变动通常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往往会构成履行不能或情势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征收。其二,税法的变动。德国最高法院的基本意见是,除非当事人对税收的结果在第三,灾难。 天灾人祸大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但是,能否成为“情势”,还要看其与合同的关联程度。另外,在战争和其他灾难后,国家会特别制定一些法律加以处理。所以,总的来说,在德国,基于灾难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不多。就中国而言,在出现灾难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通过适用《合同法》第117条的不可抗力条款加以解决。 第四,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 这里的经济环境,包括影响民事主体生产和经营的各种客观

最新合同法总则重点

合同法总则重点

合同法 第一部分《合同法》总则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程序 举例:A企业向B企业发出传真订购一台设备,列明了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等,但要求B报价,该传真属于邀约邀请。 B企业收到传真后,又向A企业发传真,列明了设备的单价,B向A发送的传真中包括订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条款,因此属于要约。 A收到传真后向B发出传真,对单价进行了调整,这属于A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行为,因此原要约失效,该传真属于新要约。 B企业向A企业发出传真,同意了A指明的价格,该传真则属于承诺。 实际履行原则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1】要约是只能向特定的人发出的,邀请他们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答案】×

【例题2】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要约中,不得撤销的有 ()。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 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 C.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要约

签订合同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讲课稿建设

------------------------------------------ M ------------ ------------------------------------------- 目录 一、概述。 二、第一个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认真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防范可能遭遇的合同风险和合同欺诈。 三、第二个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要明确,内容要具体清晰,表述要确切无误,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避免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 四、第三个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企业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致使合同目的落空。 五、第四个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在合同生效后,要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严格、全面地履行合同。※尽量避免倒签合同 六、第五个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在出现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P2 (一)合同法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规定之一。 1合同法与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关系。 现行的《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在《合同法》实施以前,我国针对合同这块的法律共有三部,即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这三部法律同时废止。所以, 我们在日常签订合同时,尤其是沿袭老版本的时候,经常会在文本的开头遇到依据经济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等等字样,就是从这来的。请注意,我们现在订立合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合同法。 2、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对各类具体合同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的概括与总结,更多的吸收了法学理论和国外立法的成熟经验,使法律的内容更丰富、更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 3、合同法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共计23章15种合同。其中与我们公司业务相关的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全同、运输合同和技术合同等。这些合同法学理论上称为“有名合同”,但并不是只有有名合同才是有效的,凡是当事主体间自愿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即使《合同法》没有专门将它们列出,也是有效的,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P3二、第一个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认真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防范可能遭遇的合同风险和合同欺诈。 P4(一)可能出现的合同风险和合同欺诈 1、合同对方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困难。(如与法人职能部门订立合同) 2、订立合同的人未获授权,又不获追认,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通过某些中间人订立合同)

承包人因材料、人工费价格上涨而调整工程价款的法律途径——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

承包人因材料、人工费价格上涨而调整工程价款的法律途径——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承包人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种种情况和原因,比如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人工费上涨,承包人的风险增加,与发包人就合同价款发生争议。在诉讼中,承包人称,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时约定固定价格的条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如果继续按原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进行结算,不但不能赚得利润,甚至工程干完后还会赔本,不公平,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称,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已经足够,况且合同约定的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不应调整。就此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的规定,固定价格合同,除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可以调整价格外,一般是不再调整的。而近几年,由于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建筑市场材料价格、人工费波动异常、大幅上涨,导致了承包人的风险大大增加,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特别是2007年材料价格疯涨的时侯,很多施工企业几乎破产,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政策允许调整合同价款。那么,各地政府的做

法是否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悖呢?其实,各地政府的做法蕴含着一个合同法理论——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与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的法理依据、适用范围非常不同。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立法上一直未被认可,直到2009年5月13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明文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当前国内外市场形势下,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对施工企业来讲意义重大,它为施工企业面临材料价格、人工费异常波动风险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本文专就施工企业如何运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情势变更原则,略作阐述。 一、施工企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仅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和可调价格合同中的固定价格部分,而可调价格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能适用,其中原因不言自明。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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