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牧区牧业人口迁移特征及其原因探讨 ——以正镶白旗照拉嘎查为例

内蒙古牧区牧业人口迁移特征及其原因探讨 ——以正镶白旗照拉嘎查为例
内蒙古牧区牧业人口迁移特征及其原因探讨 ——以正镶白旗照拉嘎查为例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 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范 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号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本市(旗、县、市、区)办公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劳动者(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__盟(市)_______旗(县、市、区)_________村(街道) 本市(旗、县、市、区)住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内农牧规发〔〕号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

内农牧规发〔2015〕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465 各盟市农牧业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占用草原管理工作,规范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5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号:NMYF-2015-000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5年1月16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2015年1月16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内蒙古自治区 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

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占用草 原的审核审批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 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70公顷以上4份、70公顷及以下3份);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批准文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 (六)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 (八)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九)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文件 内农牧机发[2008]55号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农机行业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所: 进入新的一年以来,中央及各级政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农业部制定印发了实施意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转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6号)。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深入开展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落实。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实现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由被动处理向主动防范转变的有效手段,是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措施。国务院办公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在全国重点行业和领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监理机构要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成立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周密的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结合农机安全监理日常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把本地区的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紧、抓实。自治区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机监理站,联系人:包澄。 二、抓住重点,精心组织 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象是,拥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各类农牧业生产单位;排查的范围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牧业机械的停放、作业、转移场所。排查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农机安全生产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的贯彻执行情况;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农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二是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三是重要农时季节和重点作业区域,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载客、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违法行为的发生率是否明显降低。四是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五是农业机械库棚、维修、储油等设施安全情况。六是农机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已产生的农机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完整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 动合同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完 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号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本市(旗、县、市、区)办公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劳动者(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3〕28号),为推进我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和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牧户建立生产和利益联系,使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企业规模、经营指标和产品质量安全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农牧业企业。 第三条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职能,发挥行业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产品。企业中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4.以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为主业的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5.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入住商户200户以上或解决就业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6.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80%以上。 7.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8.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自建基地等形式直接带动农牧户。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和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牧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8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牧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9.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 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内农法发(2003)83号 为了推动我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发展,带动我区农村牧区经济和农牧民收入快速增长,根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会同畜牧业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内蒙国税局、内蒙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证监会呼和浩特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供销社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一、重点龙头企业标准 l、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它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400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 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 4、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总投资报酬率平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企业应达到不欠农牧户农畜产品收购款、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企业要与农牧户通过合同、契约或中介组织等建立起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达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带动农牧户的数量在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从当地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总量的6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自治区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 二、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 1、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由自治区农业厅牵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内农牧法发[2013]35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3.12.14 【实施日期】2013.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 度》的通知 (内农牧法发[2013]354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于2013年以政府令第191号发布实施。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对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各处室局、各单位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3年12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于2013年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实施。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对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第二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 (三)坚持公开、公正和透明; (四)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公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 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草原管理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5.01.16 【实施日期】2015.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占用草原管理工作,规范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5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号:NMYF-2015-000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5年1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占用草原的审核审批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70公顷以上4份、70公顷及以下3份);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批准文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 (六)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粮改饲发展草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粮改饲发展草食畜牧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 【发文字号】内农牧畜发[2015]30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粮改饲发展草食畜牧业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农牧畜发〔2015〕303号) 有关盟市农牧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推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加快草食畜牧业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粮改饲试点工作的通知》(农财金[2015]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粮改饲发展草食畜牧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政策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9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粮改饲发展草食畜牧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推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加快发展草牧业,促进循环农牧业发展,按照2015年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粮改饲试点工作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当前我区农区和半农半牧区草食家畜存栏已超过总存栏量的50%,依靠资源禀赋条件,继续扩大草食家畜养殖规模的潜力巨大,今后新增存栏量将主要来自上述地区。目前以种植籽食玉米为主的生产结构,不利于减轻国家粮食收储压力,草食家畜饲喂玉米籽粒和秸秆,营养结构不均衡,饲草料转化率低,难以有效增加草食畜产品产出,控制生产成本,提升养殖效益。 我区总体目标是,围绕“为养而种,以种促养,以养增收”的目标,选择玉米种植主产盟市,以旗县为单位开展粮改饲试点,调整玉米种植结构,加大青贮专用玉米、燕麦、甜高粱和豆类等饲料作物种植,通过养殖者自种自养和订单种植等形式扩大青贮玉米和其它饲料作物种植面积,促进青贮饲料过腹还田,就地转化,引导试点区域牛羊养殖从玉米籽粒饲喂向全株青贮饲喂适度转变,促进增饲增畜,带动养殖户增收。进而实现全区以奶牛为主的草食家畜达到畜均种植2亩青贮地,全株青贮等饲料种植面积达到1000万亩以上,构建出种养结合、粮饲兼顾的新型农牧业生产结构,推动我区农牧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示 范文本) Labor contract of farmers and herdsmen in Inner Mongolia Aut onomous Region (model tex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示范 文本)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号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本市(旗、县、市、区) 办公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劳动者(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__盟(市)_______旗(县、市、区)__________村(街道) 本市(旗、县、市、区) 住址: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日开始;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试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建立病死畜禽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内农牧医发[2014]35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4.12.29 【实施日期】2014.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 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农牧医发〔2014〕35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农办医〔2014〕63号)要求,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2.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宣传标语 3.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汇总表 4.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摘编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建立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相关规定,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立,依法推进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农办医〔2014〕63号)要求,结全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任务 紧紧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我区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贯彻落实,向全社会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普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抛弃病死畜禽和加工、出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认识;明确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参考文 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号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本市(旗、县、市、区)办公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劳动者(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__盟(市)_______旗(县、市、区)_________村

(街道) 本市(旗、县、市、区)住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开始;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_______________。 试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工种(岗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的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内政发[2013]2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20 【实施日期】2013.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内政发〔2013〕28号2013年3月2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精神,大力支持我区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牧业产业化是我国农牧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牧业发展的方向。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于提高农牧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促进

现代农牧业建设和农牧民就业、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形势下扶持农牧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牧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牧民,要把发展农牧业产业化作为我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工作中一件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来抓。 二、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思路、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思路。以服务农牧民和促进农牧民增收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为基础,以大力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为着力点,创新流通方式,拓展和延伸产业链条,培育主导产业,全面提高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把内蒙古农畜产品加工业培育成富民强区的重要战略支撑产业,将内蒙古打造成国家重要的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 (二)发展目标。继续巩固我区在乳品加工、绒毛加工领域龙头企业的领军地位和优势,力争在牛羊肉、粮油、马铃薯、蔬菜(瓜果)、饲草料(特种生物资源及沙产业)方面有新的突破。到2015年,努力培育5个年销售收入超500亿元的主导产业,打造10个销售收入超300亿元的重点产业集群,建设10个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园区。农畜产品加工率达到60%以上。全区70%的农牧户进入产业化经营链条,农牧民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人均收入年均递增13%,占同期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40%以上。 (三)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农牧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坚持政府宏观调控原则,加强对龙头企业发展的规划、引导、协调和服务;坚持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发展主导产业,做大做强优势龙头企业;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发挥比较优势,培育特色产业。 三、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工作任务 (一)加大专用原料基地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经济“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加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依据我区农畜产品产量大、品质优,但标准化程度低和商品化率不高的现状,按照农畜产品加工特性要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确认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确认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官方兽医资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内农牧医发[2015]1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5.01.19 【实施日期】2015.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确认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的通知 (内农牧医发〔2015〕1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4〕59号),按照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条件,经审核并进行公示,现确认全区官方兽医资格人员709人。经确认的官方兽医调离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它有关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岗位的,各盟市要及时上报并核消其官方兽医资格。 附件:确认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5年1月19日 附件: 确认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名单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3人 黄玉萍、赵利明、牧仁。 呼伦贝尔市87人 1、额尔古纳市(7人) 邓华、孙振云、青巴图、孙茂森、金同华、郭旭、张玉芹。 2、根河市(1人) 王强。 3、阿荣旗(2人) 冯国军、范桁。 4、新巴尔虎右旗(41人) 张娜、萨如拉、乌云塔娜、吴金山、莫日根、好毕斯哈拉图、额尔顿毕力格、特木其乐、韩亮、包岩峰、巴特尔、苏日嘎拉图、达古拉、韩海泉、布和吉雅、斯日古楞、呼格吉乐图、鄂春玲、娜仁花日、满达胡、道日格勒、宝力嘎、包常明、巴金、恩和必力格、道力格雅、宝钢、布仁巴雅尔、朝鲁门、志宇、敖日格勒、乌兰格日乐、全胜、申格、国梁、孟根其其格、巴雅尔其木格、塔娜、那音台、白宝霞、乌乐给。 5、鄂温克旗(18人) 阿拉坦巴根、陈永、斯日古楞、登布日勒、呼格吉勒图、苏力德、敖铁强、乌恩巴雅

第四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拟认定名单

第四批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拟认定名单内蒙古香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大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牧泉元兴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武川县川宝绿色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伊鑫源肉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大唐药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塞宝燕麦食品有限公司 内蒙古开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正隆谷物食品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惠农养殖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嘉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昭君骆驼产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浩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昌德和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杜卜种苗有限公司 内蒙古蒙清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红太阳食品有限公司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大漠林深乳业科技开发责任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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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农牧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农牧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牧业管理 【发文字号】内农牧计发[2014]11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4.04.22 【实施日期】2014.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农牧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农牧计发〔2014〕112号) 各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农牧业局,各农机、农管、渔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农牧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制定了《农牧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4年4月22日 农牧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依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 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管理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农牧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干预被检查单位与项目无关的工作或经营管理活动。项目监督检查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经费按照“谁检查、谁承担”的原则,不得在被检查建设项目中列支。 第六条自治区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对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管理的建设项目进行分级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号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市(旗、县、市、区)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者(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盟(市) _______旗(县、市、区)________________村(街道) 本市(旗、县、市、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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